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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90页)
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9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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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 编号:616393 2022-11-09 90页 328.19KB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1999 0201项目名称:*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发 包 人 :*投资有限公司承 包 人 :日期:2013年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区太湖新城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吴发改行审发【2012】412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2、暖通、消防工程等)招标以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包括且不限于上述范围内的一 切工作内容的供货、施工、调试、清理、成品保护等。另发包人有权调整本合 同工作范围的权利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 不限于:(1) 做好总体协调工作;(2) 各项施工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3) 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项目;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 年 5 月 19 日竣工日期: 2013 年 9 月 3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5 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本项目的开工及完工时间,应满足发包人的整体工期进度要求,同时须接受发包人的工期合理调整(调整范围按苏州市3、有关文件规定指定),该调整可能引起的赶工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不做任何调整。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期滞后造成赶工不予经济补偿。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或补遗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图纸9、工程量清单10、本合同附件11、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4、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发包人颁发保修终止证书后失效。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贰5、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合同订立时间:2013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6、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7、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8、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9、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10、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11、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12、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 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13、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14、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15、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16、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17、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18、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19、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 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20、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21、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22、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3、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 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24、后的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请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承包人后调整开工日期,承包人不应因此提出索赔。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 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 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25、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 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 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26、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27、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 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28、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29、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30、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 须在开始试车前 2431、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32、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 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33、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34、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该费用。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该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35、。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36、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37、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38、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39、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 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40、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41、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 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4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43、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 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 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44、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45、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46、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47、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48、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 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49、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50、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34.51、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52、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53、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54、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项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55、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56、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57、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58、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59、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 方式和相关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60、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 价值的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遭受破坏, 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1、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 款禁止的情况,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6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 44.2 、44.3 、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 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63、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 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64、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工期1、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3 年 5 月 19 日开工, 2013 年 9 月 30 日竣工(共 135日历天)。二、质量1、本项目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 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和验收, 为检查检65、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 工、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整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 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3)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和重复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4) 因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错误指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承担。(5) 承包人未按现行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发包人66、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直至解除本合同。(6)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自检,各道工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给予警告,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或累计三道工序一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从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起,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核定价的60%进行结算,且承包人必须在七天内撤离施工现场。(7)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为确保质量采取的其他技术服务相关措施。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 67、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供自检纪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验。(2) 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 小时后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验收。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开始24 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发包人已经免于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符合规68、范要求,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4) 无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顺延。三、材料设备供应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外,材料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厂家必须满足发包人招标要求,所有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该报经发包人确认。如果不能满足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直69、到发包人满意,并且增加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价款由发包人扣回。(2) 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并附有许可证或准用证(如有的) 、检验合格证及质保书。(3) 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材料品牌、规格或型号,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3 万元/ 次。造成工期延误的,同时承担延期责任。四、进度计划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70、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主要节点具体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申报的总控计划实施。实际施工进度比进度计划推迟时,承包人应在下一个工程主要节点完工前赶上进度计划,否则将视情况每推迟一天按中标金额的万分之六进行处罚,扣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若本工程按时完工,本处罚条款所扣金额将返还施工单位;若本工程未按时完工,本处罚条款所扣金额将不返还施工单位,此罚款与工期逾期罚款不重复,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2、监理人将根据进度情况,在施工进度滞后时,及时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指令。若三个工程节点后,承包人仍无赶上施工进度迹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完成余下的全部或部分工程量,并对承包人按余下工程量投71、标价格的50%予以罚款, 从工程款中优先扣除; 同时, 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本工程合同工期即招标工期为135 天,若中标单位实际工期推迟完成的, 每推迟一天按中标金额的万分之六进行罚款。工期以实物工程量竣工调试完毕并报发包人验收认可。五、安全文明施工1. 本工程地处特殊区域,为保证施工环境不影响周边区域,提高项目对外窗口形象,本工程必须按照苏州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且现场内所有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等必须全员统一着中标单位名称的衣服;未按苏州市及以上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或不统一着装扣除中标价的 4。2. 施工作息时间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噪音,不得扰民。3.72、 施工现场临设布置、临时围墙、宣传标语等必须按苏州市文明工地规 定高标准采用全新设施,中标后2 周内将效果图等上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达不到以上要求扣除中标价的5。另外, 承包人施工临时围墙自行砌筑,费用自行承担。且要服从发包人与监理人组织、协调及管理等工作。4. 当使用路障等使一部分道路禁止通行时,应在路上安放交通指挥锥形架,以指挥行人、车辆安全通过。5. 泥浆及渣土运输需严格遵照*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自觉签署*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告知承诺书,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满足住建城管等部门的要求,保证场地及道路的卫生情怳。承包人损坏的公共道路的任何部分,必须由承包人73、自费复原。6. 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利。承包人按有关规定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加强对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7. 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应 雇佣保安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每天24 小时在现场站岗,以保卫工程、运送至现场的材料以及现场办公室,承包人应负责执行警卫工作,使现场免遭盗窃和损 害。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亡时,承包人承担责任。8. 承包人临时办公及生活建筑物要符合相关建设74、标准,有防台风、防坍塌保证安全的可靠措施。9. 承包人应在现场周围可能进入的地点以及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出示警告牌。在穴、坑、井或其他有危险的场地周围应安装适当而充分的护板、栅栏或挡板,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经批准的警告灯标。10. 发生重大机械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11. 在现场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每次事故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 30,000 元人民币,以作为给发包人带来不便和增加工作的补偿,这不包括有关当局由于上述事故而规定的75、任何罚金或采取措施的费用。12. 所有施工都不得产生过量噪音和干扰。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其施工对于邻近产业居民的干扰/ 危险性/ 不方便条件减至最低程度。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施工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所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费用、罚款和开支等有关的责任。13. 承包人不得在现场焚烧杂物、垃圾及其它废弃物,否则,将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课以罚款或处置。14. 承包人必须将一切垃圾倾倒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承包人若将其垃圾随意倾倒,除了必须负责将这些垃圾运走外,还必须支付给发包人5,000元人民币作为调查和管制此类事情所发生的费用。承包76、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达后三天内运走此类随意倾倒的垃圾,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无须通知承 包人而另雇他人运走, 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20%的代办费在内都必须由承包人.负担。15. 承包人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达到苏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使施工工地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16.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须凭城管、建设部门出具的文明措施确认书支付。具体依据吴城法【 2009】10 号文件执行。六、分包分包约定:1、满足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总承包单位确定分包单位时需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形式是汇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 天内,中77、标人应办理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汇票交至招标人处。标人的人员和设备必须在7 天内按承诺全部进场到位。双方签约后,中八、违约责任1、中标单位签约后人员或设备未能按合同规定进场到位的,第1 5 天, 每天扣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第 610 天,每天扣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2%,第 1115 天,每天扣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4%,第 16 天起委托人有权一次扣除全部其余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若本工程按时完工,本处罚条款所扣金额将视情况部分返还中标单位,但最高不超过 80%。此罚款与工期逾期罚款不重复(指同等天数),但按就高原则78、执行。2、工期延误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 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 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2) 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时造成承包人的工期损失。(3)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施工和合同工期竣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 天内,就顺延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不能在规79、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要求。2.2 非本条 2.1 款所述原因,工程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施工和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并按合同协议书中合同工期的有关规定处 理。3、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1) 总部管理人员:项目主管、技术负责人(2) 现场项目部: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工程师、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等。4、项目经理担任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现场项目部管理 人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场项80、目管理人员应常驻工地,每月驻工天数不得少于22 天,少于22 天的,如无特殊情况,按擅自离岗处理。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每天在岗时间不小于8 小时,不足8 小时按“擅自离岗”处理; 每天在岗时间大于4 小时小于8 小时按半天计;每天在岗时间小于4 小时, 按不在岗计。承包人代表及其本工程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有事需要离开工地(承包人代表 超过 1 天、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超过3 天), 应于 3 日前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开工地时,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警告、批评、书面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第一次发现项目经理擅自离开81、工地,每人 每次或 每天扣款(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二)元,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工程师 擅自离开工地,每人 每次或 每天扣款(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一点六) 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次或 每天扣款(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一)元人民币,扣款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工程 进度款中 优先扣除),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第二次发现上述情况扣款加倍,第三次发现上述情况扣款较第二次加倍,以此类推。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在发包 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期限结束后三天内仍不归岗,发包人有权按“擅自更换”进行处罚。5、承包人代表及主要管理82、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的人员一致,并必须在开工前规定的时间 到位,以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现场考核为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自行更换 现场项目部 管理人员,发包人可以认为承包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并有权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更换项目经理扣款万元(工程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1%, 四舍五入精确到万 , 1000 万元以下的按10 万元扣除, 最高不超过 50 万);更换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工程师扣款万元(本项目经理的80%);更换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每一名扣款万元(本项目经理的50%),扣款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项目部管理人员中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或超过2 名其他管理人员的,发包人83、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有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 承包人更换时应当配备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从事相应的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即使发包人同意,仍要按以下标准处罚:更换项目经理扣款万元/ 人次(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扣款的30%),更换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工程师扣款万元/ 人次(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款的 80%),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扣款万元/ 人次(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款的 40%)。对委托人认为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 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6、发包人有权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7、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未能按合同84、承诺到位的,第1 5 天, 每天扣除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第610 天,每天扣除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五,第 11 15 天,每天扣除中标金额的万分之十,第16 天起委托人有权一次扣除全部其余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扣款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工程进度款中优先扣除。九、合同价款、支付与调整1、本合同中标价 元,工程下浮率为 %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本工程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内,标底中风险费用按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2、合同价款与支付付款方法: 1)不支付预付款;(2)据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计量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60%;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70%; 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0%;余下的 10%留作质量保修金,按质量保修协议规定返还。备注:签证、变更工程价款(包括合同范围内及合同范围外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款)在经发包人内部及市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同意后且变更工程完工、 验收合格后, 支付相应备案造价的50%。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审定造价的 90%。3、合同价款及调整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3.2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4、工程量的调整4.1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4.2 工程量调整方法:(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清单漏项、计86、算误差、 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2) 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3) 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数量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5、综合单价的调整5.1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新增项目、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5.2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1)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人工费调整,按照造价管理部门指导文件执行, 调整后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2)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3)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87、述方法进行: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价方式、.材料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若有无法套用现行计价规范计算的项目,则由施工单位申报,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定后作为中间支付价格,竣工决算时则以审计单位确定为准。调整变更价款时,辅助材料含量、材料损耗率按照中标数据,且不得高于江苏省和苏州市现行计价表的规定。6、暂定价的调整(1) 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如有,则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按发包人提供的暂定主材价格,88、对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内容进行了综合单价报价。承包人对含有暂定主材价格的清单项目进行的综合单价报价,应包含了一切与之相关的综合费用在内。竣工决算时按审计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2) 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因设计不明确以暂定价计入投标的项目,经发包人批准,可由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并提出施工图纸、方案,经发包人书面 确认后可按此施工。 承包人须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及各项规范规定。承包人充分理解发包人确认并不意味着竣工决算时的定价不一定高于暂定价。 承包人不得以价格未确认为由拒绝或变相拖延施工。7、措施费的调整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可调整外,其余措施费均一次性包干,不因工程量变更、环境改变、施工条89、件、施工组织措施改变、工期改变而调整(施工现场所有由外部条件变化引起的措施费用增加,均不予计费,如高压线防护、施工消防、场地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等) 。8、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因素:(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因发包人修改质量标准、工程变更、指令额外工作而使工程价款增加超过合同价款的 20(不包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引起的价款增加);(3) 发包人拖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 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停止工程施工的;(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5) 不可抗力影响(需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6) 合同90、约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措施费调整的,参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第 7 小条“措施费的调整”约定,工期顺延。9、工程签证、变更办理(1) 一般性签证、变更涉及工程数量调整的,由承包人在实施结束后7 日内按规定格式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计入决算。如签证、变更持续时间预计超过15 天,承包人还应定期向发包人、监理汇报实施情况并做好阶段性记录。(2) 一般性签证、变更实施结束后超过7 天,承包人仍未提出签证、变更报告的,可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91、发包人有权拒绝承认。(3) 收到签证、变更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签证、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28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签证、变更报告已被确认。(4) 重大工程签证、变更涉及工程数量调整并对造价有重大影响的,承包人提出签证、变更报告期限为14 天,发包人确认期限为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6天。若承包人逾期仍未提出签证、变更报告的,可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拒绝承认。(5) 变更备案须在变更内容确定后28 天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提交至项目管理及建设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6) 签证、变更工程价款(包括暂定费用、合同范围内及合92、同范围外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款)由造价审计单位在竣工结算时最终审核确定。10、工程量确认(1) 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 日前上报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2) 补充约定如下:1) 各项工程数量以合同工程量清单数量为准,按照现行计价规范进行计量。决算审计时一并调整。2) 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未经监理、发包人确认,不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 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监理、发包人,致使其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4) 如施工图上无法清楚反映或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必须在隐蔽前由监理、发包人现场计量,保存相关计量文档(包括照片、签字等)。93、5) 本工程如发包人委托或自行进行跟踪审计,其工程量的计量,还应由该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全程或抽查确认。11、工程签证、变更的申请施工现场发生设计变更及因施工条件变化发生的签证变更,承包人应按规定提前七天向监理申请,经监理审核合格,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具体办法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十、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1、竣工验收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四天内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各两套,所有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1.2 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完整、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并协助发包人移94、交城建档案馆。在档案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扫描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行缴纳。1.3 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好其他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1.4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56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全套资料两套。2 竣工结算(1) 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上报的预算或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预算或结算金额的5%,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金额(承包人报审预算或结算金额- 最终审定的预算或结算金额)10%”的违约金,在预算或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2) 本工程审核委托方式及费用支付: 由发包人按规定委托有关部门审计,核减率95、在 5%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5%,超出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3) 一旦双方确认了竣工结算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书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书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保修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主张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等。(3)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28 天内仍未提交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96、。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尾款、保修金),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付款,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应该从承包人书面通知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 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2) 工程未按期完工, 发包人有权不协助承包人申报优质工程、备案等工作。3) 97、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否则:竣工验收一次性不合格的,在结算中扣除工程结算造价的0.6%,竣工验收二次不合格的,扣除金额翻倍,以此类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按照规定返工(或返修)后,由相关部门评定损失金额,在结算中予以扣除。4)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 承包人省去建筑材料,降低材料的规格,使用劣质材料或不合规格的材料,发包人或工程师每发现(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一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这些不合格材料与相应合格材料差价两倍的违约金,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更换这些不合格材料。b) 承包人转包本工程或者擅自分包本工程的(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通98、过后发包人发现该种情形的)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c)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全职在本工程现场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结束。d) 承包人及其下属分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以及拖欠分承包人、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债务,导致这些单位或人员在发包人处或相关政府处或工程现场滋生 事端的,或者因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划扣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工程款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 高于人民币20000 元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因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承包人在发包99、人处工程款的, 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删除而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因 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也可以通知解除合同。e) 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或者实际施工人依法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剩余工程款中或者从履约担保中划扣相应价款,直接支付给民工或实际施工人。(3) 承包人接受的处罚承包人发生违规情况时,应当接受工程师的处罚,罚款形式为现金支付。(4) 承包人违约扣除权: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或者按照合同约 定承包人应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承担费用的, 发包人有权随时直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已缴付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等可扣100、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2、索赔承包人提出索赔应按通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提出,通用条款未约定期限的,按索赔条件成立之日起30 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索赔权力。3、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黑名单”条款1、发包人在标后管理中,发现承包人存在下列较严重问题的,除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对承包人信用考评或直接列入“黑名单”的重要依据。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 提供虚假材料、参与围标、串标的;(2) 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3) 施工质量出现较严重问题的;(4) 工期脱幅 10%及以上的;101、(5) 人员、设备不能按合同规定到位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2、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吴滨建发【2012】2 号等文件规定。十三、其它本工程发包人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承包人应服从项目管理公司的指令和管理。发包人在标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将报送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对承包人信用考评或直接列入黑名单的重要依据。1. 中标后,中标单位应排出详细的人员及设备的进退场计划报发包人及监 理批准后实施(此计划作为标后管理的依据)。发包人有权调整监理人员及设备的进退场计划,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2. 优质工程的奖励:本工程对优质工程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给 予获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结算造价1.5%102、的奖励;获得省扬子杯质量奖的, 给予获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结算造价1.0%的奖励;获得苏州姑苏杯质量奖的,给予获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结算造价0.6%的奖励。按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3.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约定奖惩措施,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4.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图纸,如有违反,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十四、保修保修依据: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管理规定双方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一、范围103、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土建工程为按规定年,屋面外墙防水工程为5年;2.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 供热及供冷为 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4. 室外的上下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5年;5. 其他约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三、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104、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 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得,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款的10。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分批返还: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三105、年,在竣工 验收合格满两年后返还一半质量保修金(无利息),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利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合同附件: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第一章工程移交证书及质量保修书第一节工程移交证书项目名称:移交工程名称: 移交工程内容:移交结果:遗留问题: 整改时限:工程移交证书接收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监理人:(公章)日期:年月日移交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第二节质量保修书业主:总承包人 :为106、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总承包人双 方协商一致,就【】总承包合同(下称“施工合同” )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总承包人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免费保修期限: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并移交给发包人之日(以较晚时间为准)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为在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 年;3、灌溉管道的保修期2 年;4、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等的保修期为2 年;5、绿化苗木保养及包活2 年;6、其他工107、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 2 年。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保修期自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二、免费保修范围:保修责任范围:除发包人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外,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总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总承包人免费返修范围,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绿化苗木的保养包活必须安排专业人员,按照发包人的规定每月定期保108、养维护。由于总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总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总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总承包人与本项目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知会总承包人,并将总承包人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总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总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总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分包工程的保修义务按照各分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但总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指示向各分包商发出维修指示,并对分包商的质量保修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保修的时间性: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总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109、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 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180 日)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2、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总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派他方 处理,处理结果由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总 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总承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总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3、总承包人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总承包人、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本项目物业使用人110、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总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总承包人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四、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维修工作完成后,总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总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a: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总承包人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总承包人超过规111、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报告;d:总承包人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总承包人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强烈投诉等。3、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总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 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 倍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总承包人,无需征得总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总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12、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总承包人实施保修。五、总承包人维修安排: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总承包人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 名,安装 1 名)在项目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总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 日内予以更换。总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通讯地址: 电话/ 手机: 传真:以上内容若有变动,总承包人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总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人承担。2、无论维修项目多少,总承113、包人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3、总承包人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发包人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发包人、本物业使用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人次。六、其他事项:1. 总承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届满后至本项目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2. 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本项目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发包人: 有限公司总承包人:本协议于:二年月日签署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促进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进114、度、质量、内业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等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不断提升品牌形象,结合苏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一、工程例会制度1、 开会时间:每周按既定时间召开,以【发包人代表】通知为准。2、 参加人员: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各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3、 主持人员: 总监理人。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整理并经与会代表会签同时报送发包人。4、 会议内容: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 安排下周工作计划及有关工程现场事宜。5、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会不得迟到,如有特115、殊情况不能参加要提前向.总监和发包人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6、 施工单位每周例会当日上午10: 00 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二、施工人员管理1、 施工现场严格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 严禁在楼内开火做饭。2、 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等。3、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 管理人员佩戴统一颜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按工种佩戴其它颜色安全帽。4、 严禁酒后上岗。5、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备查,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6、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116、楼外厕所。7、 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8、 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作业区内禁止吸烟。9、 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10、 教育职工讲文明懂礼貌,杜绝粗言秽语及其它不文明举动;严禁打架斗殴, 违者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所在单位应将当事人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处理。11、 施工单位需教育好职工不得偷盗,发现一次, 以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偿。12、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13、 多次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由发包人或监理通知对方单位进行更换;素质差的单位,经多次帮助仍117、无提高时,正在或将要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方面造成严重问题时,请示建设单位领导劝其退出本项目施工。14、 所有施工单位由发包人和监理全面协调。项目经理不服从协调者, 以书面形式请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协调或更换。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区段的现场卫生以及因施工造成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2、 楼内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 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楼内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楼外指定堆放地点。3、 安全网架设符合发包人、监理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要求。4、 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118、 电门箱上锁, 且要有专人负责, 一机一闸一保护且要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5、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各主体承包单位要设置门卫, 统一着装, 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工地, 外来人员出入现场要登记, 有专人接待, 必须佩戴安全帽。6、 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有关标识牌, 如设置广告牌, 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由发包人统一安排。7、 楼梯口、电梯楼、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8、 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9、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10、 工地职工食堂应悬挂相关许可证,相关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营业。11、 厕所必须为水冲厕所,每日早晚各冲洗不得少于1 次。四、工程119、进度管理1、 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2、 按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制定周作业计划,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计划, 影响到总工期时,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3、 因劳动人员组织不力, 工程材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 周转材料等组织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造成影响,将进行处罚。4、 必须按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确保外协单位及时进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5、 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五、工程质量检验管理(一)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1、 原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材料进场计划。2、 原材料(构配件) 必须有出厂质量120、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人、发包人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3、 材料使用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报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拆除擅自使用 的材料。(二)土建工程检验管理1、 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2、 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 各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3、 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平线。4、 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人汇报。5、 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同意。6、 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121、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7、 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8、 防止出现缺筋、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或尺寸不对的现象。9、 防止出现模板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修改的现象。10、 防止出现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11、 防止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12、 砼浇筑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砼试配情况交监理审核, 并且须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签写砼浇筑令。13、 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 防止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 孔洞、漏筋等现象。14、 砼浇筑厚度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防止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 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16、 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122、绝冷缝现象。17、 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18、 防止预留洞口漏设。19、 所有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 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人。20、 前道工序不经验收, 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则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21、 电、气焊应采取防火措施,下设接火盆,严禁火星四溅。22、 在砌筑过程中, 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需全部拆除。23、 砖、加气块墙砌筑时, 防止漏放或少放拉结筋, 若存在其它质量通病需积极修改的。(三)给排水、通123、风空调工程检验管理1、 施工必须遵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分规程规范和发包人代表的相关要求进行,遵照工程施工工序施工。2、 设备安装, 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 设备基础复验未合格不能进行设备就位加固,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3、 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4、 给水、中水、采暖、制冷、热水、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 严格作水压试验。5、 阀门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6、 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7、 设备、管道系统,主控阀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8、各施工单位124、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禁止出现漏项工程,若产生漏项, 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至到满足要求为止。9、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0、 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四)电气安装工程检验管理1、 各专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未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的认可, 不得私自改变图纸进行盲目施工。2、 设备安装:1) 配电盘成套柜安装: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2) 设备验收资料需保证齐全。3、 母线安装(母线排和保护式母线) :1) 母线125、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录,报送监理。2) 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4、 电缆敷设:1) 电缆敷设与电缆头制作,应按图纸标注的路径和标高敷设,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和各项规定,并做好安装记录。2) 工程验收时,应交齐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5、 配线工程1) 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施工人员认真检查, 管线敷设。2) 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查合格后才能隐蔽。3) 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 否则不准安装。6、 桥架安装1) 桥架进场后,应通知监理、发包人对126、桥架进行外观检查,未经监理验核, 不准安装。2) 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标高和路径施工,如因与其它专业有冲突时,需通知发包人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7、 开关和插座安装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的评定标准。8、动力箱、照明配电箱:动力、照明箱应按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安装。(五)灌溉工程检验管理1、 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2、 管道之间的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3、 对所有主管实行静水压测试, 不要回填在管道接头的上方, 中心负载管接头要暴露到安装工作检查完、测试完,127、并得到项目经理的书面认可。4、 将喷灌主管的压力保持在150psi (或管道的定额压力,以最低为准) ,需不低于 4 个小时。如果因泄漏导致管道压力下降5psi ,则重新连接管道接头并再次进行压力测试,直至整个管道都密封、不漏。5、 在与项目经理一起对全场喷灌系统进行检查之前,承包人应与其自己的人员一起先对全场的喷灌系统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所有施工为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完成。6、 如果系统不能通过检查, 并且需要喷灌设计师的现场视察,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则承包人应负责喷灌设计师视察现场进行检查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机票费、食宿费及务工费。(六)内外装饰工程检验管理7、 装饰材料实行报送“封样”制度128、,进场材料必须符合“封样”产品的质量标准;8、 内外墙装饰材料及时报验。9、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七)防水和保温隔热施工管理1、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材料规范的要求,进场时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2、防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队伍必须是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中对其基层处理、搭接、边角处理、管根和泛水等细部处理、防水厚度等要认真细致,防水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进行蓄水试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3、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材料进场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 ;4、保温隔热施工129、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中对基层交验、拼接、粘贴、锚固、加强网布设置、聚合物砂浆施工、门窗缝隙的发泡和打胶等要认真细致进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八)样板施工制度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九)成品保护管理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被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相关费用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六、工程内业资料管理1、工程内业资料按照“同步、齐全、真实”的原则进行;2、施工过程中各类内页资料如工程档案、安全内页、工程签证资130、料、 工程日志、照录相声光资料等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和相关档案编制要求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分盒保存,按时报送有关部门。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1、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组织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制定并执行相 关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各类职工认真作好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 底;加强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施工人员安全保护,原则上不进行立体交叉作业, 当必须进行时,按上保护下的原则进行工作。2、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监理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统筹管理,生产作业区域内要做到工完131、场清、日干日清;材料区域内要做到各类材料堆放整齐,现场和谐美观不凌乱,标示牌清晰式样统一;外脚手架、安全网色泽统一,系挂整齐、美观、牢固;生活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暂舍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各类生活设施、用品归放整齐等等,。八、检查方法、时间:1、监理公司作为本工程管理规定的监督执行人,负责每日做好巡视检查及记录工作,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可以按章处理,每周工程例会前进行总结汇总并将处理单证上报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代表定期组织监理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或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联检,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情况通报;3、本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所有进场施工单位全力配合、严格执行,对于执行不132、力的单位,发包人代表、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提出批评的,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若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记录不良行为的,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次重罚。3、以上规定未尽之处,随工程推进由发包人组织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章承包人履约服务评价1. 分值评定总表项目名称:评定对象单位名称:总承包服务评价标准分值评定总表序号评估单位、评估人员评估人员人员评权重后备注评估单位及占权重评估人员权重定得分得分分管工程副总15%工程部经理10%1发包人40%项目经理10%现场工程师5%2监理20%表土建监理人5%市政监理人5%内装分包商20%3分包商40%外装133、分包商15%泛光分包商5%4合计分值100%总监或总监代10%注:1 、得分将对付款产生影响;2、对于低分单位,发包人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3 、总体评估权重可根据项目情况调整;4 、分包商的评估权重可根据分包工程情况调整。发包人分管工程副总及经办人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编制单位:评定日期:2. 分项评分表附表一总承包服务评价标准分项评分表分包工程:评估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编号评估内容分值标准得分情况说明配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总体进度。 主动要求分包1 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 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15方,并解决,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134、计划表要求。总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对每个进出的分包商宣传工地的各种规章制度,并2 负责处理工地事故 ( 如发生的话 ) 。负责整个工地的15施工安全通道并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是干净及安全的。对各分包商所完成的分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其质量负责;同时督促各分包商所完成分包工程竣3 工图纸的绘制。指定分包商所完成的分包工程接受15政府质量监督站或其它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总承包人须予以总体协调并协助妥善安排。4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10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单位作卸货、5 垂直运输之用;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15人将其135、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6 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15脚手架等附助设施。7 总承包人安排及指定分包商垃圾、 废料堆放地点并15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垃圾与废料。得分100评分人员签字:单位签章:评定日期:注: 1. 此表用于各单位人员评分。2. 此表中的项目及分值由发包人代表设定。.第四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承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分包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136、任以及考核办法。一、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分包商指定的项目经理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责任期间内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围。二、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1、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承担分包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总承137、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包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工程要求等级的施工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制定和健全满足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 专项用于施工138、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 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 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组织专家论证。(3) 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4) 施工现场入口处、139、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6)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8)140、 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9) 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0)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1) )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141、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13) )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日或大商业移交(住宅入伙)日两者晚到者为止。(14)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 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15) 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11、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包商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生142、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总承包人或发包人检查出安全隐患, 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将向分包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安全隐患的不同等级对分包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安全隐患判定规则:(一)安全隐患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 3、较大安全隐患。 4、一般安全隐患。(二)隐患升级原则:存在5 处一般安全隐患升级为较大安全隐患,5 处较大安全隐患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5 处重大安全隐患升级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特别重重较一大大大般工程实体建电缆、电线选用产品不满足发包人、设计及合同要求筑用材管道保温材料安全网工地周转材冬季保温材料料或现场燃烧实测不符合要求现场燃烧实测和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材料143、为阻燃材料施工现场临未设置时消防车通堆放物料占用,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道救作业要求未设置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管网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进水干管直径小于100mm24 米以上的建筑未设置直径大于100mm的消防竖管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消防泵房、竖管无冬季防冻保温措施(如需要)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 米(相邻消火栓间距每增加 10%,隐患等级提升一级)手提式灭火器配备手推式灭火设备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 组地上重点防火部位少于1 组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少于1 组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 组地下室每个重点防火部位少于1 组动火管理实施电气焊未144、按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人标准) 现场动火作业无旁站看火人员、无灭火器、接火盆等防护措施现场动火作业区域距易燃可燃材料区10m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10m无方案或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非多级配电、逐级保护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开关箱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在建工程的外侧与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且无可靠的防护措施未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防护门10%以内未设置或常开(每增加安全隐患提升一级)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 人标准)10%,无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未进行位移和沉降观测塔吊、施工升降机、吊篮基基坑支护脚手架145、模模板工程基坑周边堆料距坑边距离设计规定无方案安全网非阻燃材料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不符合方案 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不符合方案的要求作业面临边防护未同步(防护缺少20 米以内为一般,缺少长度每增加 10 米,安全隐患等级升1 级)安全防护施工安全行为“四口”无防护措施“五临边”无防护措施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1人标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46、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审批或未组织专家论证建筑拆除施工单位无资质,未编制方案 安全隐患处罚规定:序安全隐号患等级特别重1大安全隐患重大安2全隐患较大安3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累计次数123 次或超过 3 次123 次或超过 3 次被下发 1 次, 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年度同一问题被下发 2 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年度同一问题被 下发 3 次或 3 次以上,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处罚规定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 万元人民币在第 2 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0 万元人民币在第 3 次或 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0 万元人民币在发现安全隐患的147、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 万元人民币在第 2 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5 万元人民币在第 3 次或 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10 万元人民币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1 万元人民币在第 2 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 万元人民币在第 3 次或 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 万元人民币的4一般安全隐患被下发 1 次, 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年度同一问题被下发 2 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年度同一问题被 下发 3 次或 3 次以上,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 的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1 仟元人民币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148、期工程款中扣罚2 仟元人民币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 仟元人民币12、分包商应避免火灾事故的出现,一旦出现火灾事故,根据火灾事故分类对分包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火灾事故分类:序火灾等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对发包人的影响号1 一级火灾事故2 二级火灾事故3 三级火灾事故4 四级火灾事故重伤 5 人以上(含 5 人);直接财产损失300 万元 500 万元(含 300 万元) ;重伤 3 人以上(含 3 人);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元 300 万元(含 100 万元) ;重伤 1 人以上(含 1 人);轻伤 5 人以上 (含 5 人);直接财产损失 50 万元 100149、 万元(含 50 万元);不具有前列三项情形的火灾,为四级火灾。(一)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认定。(二)火灾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 造成的损失。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 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 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150、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火灾事故处罚规定:序火灾等级处罚规定号1 一级火灾事故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0 万元人民币2 二级火灾事故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15 万元人民币3 三级火灾事故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 万元人民币4 四级火灾事故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 万元人民币5 瞒报一级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40 万元人民币6 瞒报二、三、四级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30 万元人民币注:造151、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各类损失,并在火灾施工发生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0万元人民币。13、每季度至少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1 次综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4、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分级预案演练频率1)火灾、疏散逃生;第 1 级2)触电突发事件;每季度 1 次3)电梯、吊篮事故。1)深基坑、塔吊、整体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2)高处坠落事故;第 2 级3) 地震等自然灾害食物中毒;4) 房屋拆除事故;半年一次5)锅炉、压力管道等安全事故;6)民用爆炸152、物品安全事故;7)恐怖袭击事件。1)建筑质量安全事故;2)突发性停电事故;3)中暑疾病;第 3 级4) 环境污染事故;5) 道路管线事故;6) 车辆伤害;7) 其它不可抗拒的人员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的事件等突发事件。一年 1 次15、接受并配合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向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6、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细则。17、每半月向总承包人提交检查记录,发包人抽查。三、安全管理控制指标1、杜绝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发生1 人(含)以上死亡或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含)以上的);2、杜绝因分包商施工现场安全原因导153、致的现场整体停工7 天(含)以上;3、控制现场发生人员重伤率0.5 以内(以全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为基数);4、总承包人、发包人或当地政府部门指出的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成率达到 100 %;5、分包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率达100%;6、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100%;7、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四、处罚措施1、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1、2 项控制指标情况的,发包人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20 万元人民币;2、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3、4 项控制指标情况的,发包人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5 万元人民币;3、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控制指标第57 项154、情况的,发包人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2 万元人民币;4、责任期间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总承包人的各项损失,发包人、总承包人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5) 分包商按照本责任书承担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6) 本责任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7) 本责任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承包人发包人、 承包人签订合同后生效。.第二节 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1 一般规定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平面布置1)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消防措施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55、,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如有)报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2)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应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满足要求。3)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4)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须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5) 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a)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 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40m。b) 临时消防车道156、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c) 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并在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救援场地应设置在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 6m。d) 临时消防车道应保证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3 临时用房1) 正式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更不准住人。.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设,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157、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2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 。4) 施工现场库房、加工场及其他临时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5)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7) 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8)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4 临时消防设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158、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度差距不应超过 3 层。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4)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 应设有醒目标识。5) 施工现场灭火器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相关要求。灭火器要有明显的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6) 施工现场大门口、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应配置不少于一套集中消防架。消防架中灭火器、消防斧、消防159、桶、消防锹、消防钩应按照5 件/ 套配置。7)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8) 如现场没有正式市政水源,则临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3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且不小于72m。9)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布置成环状,消火栓应布局合理,两个 相邻消火栓间距不大于60m。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消火栓处昼夜160、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 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10) 高度超过 24 米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 当结构封顶时 , 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11)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12)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40m。13)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161、各结构层均应在位置明显且 易于操作的部位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14)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 水带及软管, 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15) 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16)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162、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 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18)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20)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5 现场用火管理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163、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 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164、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1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可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可燃物。吸烟区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对于不按要求随意在现场吸烟的工人,必须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理。6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3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165、超过 50m,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5)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由监理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7 高处作业1) 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2) 登高作业前,必166、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遵章作业。8 脚手架工程1) 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有关单位审批,方案必须具体有指导性;2) 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工程、爬架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3) 脚手架搭设前、爬架组装及提升前必须有技术交底;4)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5) 爬架每次提升前、提升后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6) 爬架公司必须具有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9 卸料平台1) 必须有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审批;2) 搭设前必须有技术交底;3) 搭设完成及每次移动后必须有验收手续;4)167、 平台上必须挂限重标牌和验收牌。10 临边、洞口1) 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部位必须防护到位2) 所有通道楼梯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牢固稳定,电梯口应设置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10 米设水平防护网或防护板。3) 所有预留洞口根据其尺寸大小,做好安全防护,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4) 所有通道口及临边侧面应设两道高度不低于1.2m 防护栏杆。5) 行人通道上部应有两层硬质防护,防护棚应牢固,材质符合要求。11 施工用电11.1 总要求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要求;2)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168、经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总包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公司备案;3) 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施工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4) 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按规定做好接零接地保护和二级漏电保护装置。5) 严格贯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临时用电制度;6) 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电气系统和保护设施完好;7) 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8)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9)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1.2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1) 电气线路169、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2) 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现场中所有架空线路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11.3 配电箱及开关箱1)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3)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4)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170、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5)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6) 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 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 1.5m。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171、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8)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须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级保护功能。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10) 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11) 总、分配电箱门须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 1h 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12) 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须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12 施工机具12.1 一般规定1) 定期对所有的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设备带故障操作。2172、) 操作人员必须按机具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12.2 垂直运输机械1) 垂直运输机械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并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随机资料;2) 安装、拆卸前应有经过审批的技术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经过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规范;3) 所有安装、拆卸及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并接受过进场安全教育;4) 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5) 使用单位应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13 安全文明施工1) 施工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有序、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围挡、覆盖措施。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173、圾必须集中堆放,垃圾堆放点必须具备遮挡措施。3) 对基础开挖部分应当覆盖密目网或洒水保持土质表面湿润。4) 施工现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硬化处理。应保持道路、通道的经常湿润,清扫道路、场地时,必须做到先洒水后清扫。5) 室内、楼层内施工时要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建筑垃圾必须袋装清运,严禁将垃圾从楼层上向下倾倒。6)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 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泥浆排放必须做到级沉淀、级排放的要求,并对排水设施定期清淤。第三节现场生活办公区安全技术标准1 一般规定现场生活办公区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平面布置1) 施工组织174、设计要对生活区的保卫、消防措施及设施平面图进行统一规划与设计,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如有)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2) 生活区宿舍之间、宿舍与发电机房之间距离不小于4 米,宿舍与厨房操作间之间距离不小于5m。3) 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生活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3 临时建筑1) 生活区临建的搭设材料需选用不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级)。22) 临时建筑高度最高不大于三层,每层建175、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3) 层数为 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米;双面布置用房时, 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5) 二三层应设置外走廊,不宜设置内走廊。当设置内走廊时,要设置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设施。6) 疏散楼梯应设置在室外。如设置在室内时,应为封闭式楼梯间,并保证有外窗、首层直通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7)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 ,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8)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176、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9)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4 消防设施1) 生活区内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2) 生活区应配置室外消火栓, 应布局合理,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不大于60 米。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 毫米。消火栓处周围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水龙带、枪头,周围3 米内不准存放物品。33)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如没有正式市政水源,则临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小于36m。4)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177、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 保证消防供水。5)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5 临电管理1) 生活区宿舍照明要求使用安全电压,并统一设置专用充电插座。2) 建立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6 工地食堂1) 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厨房搭建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2) 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3) 厨房和液化气钢瓶间应配备不少于2 具灭火器、灭火毯。4) 厨房内要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178、防爆要求。5) 厨房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6) 厨师等餐饮人员要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7 办公室、宿舍安全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 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6) 室内禁止使用炉火。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第四节实体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179、技术标准1 一般规定实体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地基与基础工程1) 基坑( 槽) 、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 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2) 在基坑( 槽) 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当可能对邻近建( 构) 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 槽) 、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3) 锚杆、土钉墙等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 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180、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4)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5) 基坑( 槽) 、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 槽) 、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6)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 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 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基坑( 槽) 、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7) 土方工程施工前, 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专项设计, 并经检查和试运转, 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8) 降水系统运转过181、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9)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3 钢筋混凝土工程1) 对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2)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3)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4)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5)182、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6)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7)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8) 后张法预应力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预应力专业施工单位承担。4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1) 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2)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83、完成后应取屋顶层( 或水箱间内 ) 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4) 设在通车路面下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圈和井盖,井盖上表面应与路面相平,允许偏差为5mm。5)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6)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5 电气工程1)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人确认后执行。2)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3) 高压的184、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4) 接地(PE) 或接零 (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 (PE) 或接零 (PEN)干线相连接, 不得串联连接。5)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 或接零 (PEN)可靠。6) 电缆沟、电缆竖井内支架安装及电缆导管敷设结束,接地(PE) 或接零 (PEN)连接完成,经检查确认,才能敷设电缆;7) 电缆敷设前必须经绝缘测试合格,才能敷设;8) 电缆交接试验合格,且对接线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检查确认后, 才能通电。9)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185、必须接地(PE) 或接零 (PEN)可靠;装设可开启门,且有标识。10) 电气设备进场时,必须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出厂试验记录,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6 建筑拆除1) 拆除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的队伍承担。2) 拆除施工前,项目公司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节 施工现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 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突发安全事件,包括:火灾;疏散 逃生;触电突发事件、;电梯、吊篮事故、;深基坑、塔吊、整体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186、事故;地震等自然灾害;食物中毒;房屋拆除事故;锅炉、压力管道等安全事故;中暑疾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建筑 质量安全事故;突发性停电事故;中暑疾病;环境污染事故;道路管线事故;车 辆伤害;其它不可抗拒的人员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的事件等突发事件。2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1 组织架构组长:工程部经理常务副组长:承包人项目经理媒体关系及后勤组副组长:发包人方项目经理现场协调组机构职责1)负责编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与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包括人员、资源的配置和调动;3) 负责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与突发事件,接受公司应急处187、理工作小组领导,并负责项目所在区域政府和救援机构的协调和配合;4) 负责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5) 明确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的职责;6)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7) 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2.2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全面负责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并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分管工程副总经组长理。常务副组长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预案的启动,具体负责事故救护、 现场警戒、 人员物资疏散等工作。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做好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媒体关系级后勤组现场协调组由公司综合部副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同媒体对接,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包括酒店、车辆、医188、疗等各项费用的支付。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担任组长, 负责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并总体协调事故救护、现场警戒、人员物资疏散等。3 预案启动方式现场发生突发事件, 现场协调组立即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工程部经理4 处置流程工程部经理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其它各工作组立即响应并组织实施1) 发生安全事件后,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应立即(不超过分钟)向承包人项目经理(现场协调组组长)报告,工由程承部经包理人上项报目分经管工理程第副一总时经间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并实施报警、疏散、引导、救护、灭火等各项工作,并同时在第一时间(不超过 分钟)向工程部经理(组长)汇报。2) 工程部经理接到汇报后,应立189、即(不超过分钟)启动施工现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分管工程副总经理上报;3) 项目经理负责突发安全事件的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工作。5 总承包人预案清单分级预案演练频率第1级1、火灾、疏散逃生每季度 1次件等突发事件2、触电突发事件3、电梯、吊篮事故第2级1、2、深基坑、塔吊、整体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半年1次3、4、地震等自然灾害食物中毒;房屋拆除事故;5、6、锅炉、压力管道等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7、恐怖袭击事件;第3级1、建筑质量安全事故;一年1次2、突发性停电事故;3、中暑疾病;4、环境污染事故;5、6、道路管线事故;车辆伤害;7、其它不可抗拒的人员190、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的事第五章 材料设备限价流程一、限价范围:对于合同内暂估单价之材料/ 设备,应列入限价范围。二、限价流程: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及监理(以下简称“三方”)联合组成限价小组,进行限价招标工作,且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双方各自推荐2-3 家投标单位。.1、限价招标小组人数必须为奇数, 且由来自三方人员组成, 原则上不少于(含)7 人,不多于 9 人。招标小组应划分为技术组、商务组,每个组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含) 3 人,每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2、询价文件由发包人负责编制,包括商务标及技术标部分,经三方审核确认后下发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报价;3、投标单位在领取询价文件时,需向发包人提交19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招标内容预估中标价格之3%。不提交投标保证金者,将不得参与此次投标, 且此单位之材料不得使用于本工程项目。4、由三方人员共同组织回标、开标工作。开标及商务洽谈必须保证至少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三方5 人共同参与(发包人、总承包人两方各2 人,监理 1人)。5、开标顺序为先开技术标,并当即组织技术标评审,对技术有疑问的及时下发技术清标问卷,直至技术标合格且满足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后,方可开商务标;6、商务标开标后,若无疑问,即按照询价文件之评标办法即刻定标。7、若中标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或标底价较大时,应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双方共同与投标单位进行商务洽谈,如无调整或调整192、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发包人可认定此项招标为无效标,另择入围单位进行投标。8、发包人根据中标单位报价进行材料价格限定,给总承包人限定的价格为为中标价加上中标价的4%(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下发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总承包人据此与发包人推荐单位签定供货合同,并于5 日内报发包人备案。若总承包人未按此时限要求向发包人备案或未与发包人推荐单位签定合同而选择与第三方单位签定合同,则发包人将给予如下处罚:1) 出现第一次,扣款10 万元;2) 出现第二次,扣款20 万元;3) 依次累加。4) 并将此条处罚措施在询价文件中予以公示。同时对与总承包人签定合同的第三方单193、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予以扣除。 5)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发包人除按上述罚则处罚外,还将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及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发包人根据材料设备的具体情况,也可采取询价进行限价的方式。9、总承包人将严格按照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并报发包人备案检查;若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供货单位付款,发包人有权从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接付给供货单位,且总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否则应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三、其它说明:1、总承包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专业(土建、水暖及电气)提交限价计划。限价计划表格见附表。此限价计划需充194、分考虑工程工期、施 工进度安排、材料 / 设备的供货周期、供货时间、招标前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及合同签署等时间,如因总承包人考虑不周,使材料/ 设备不能及时满足工程使用要求而延误工期,其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并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负违约责任。2、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5 日前提交限价计划交发包人、监理审核;3、各项限价招标时间自询价文件编制至限价函发出共需要15 个工作日,总包应根据招标时间、材料设备供货周期等时间详细安排各项限价招标计划。4、询价文件审批流转时间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理人应在2 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批,完成总承包、监理及发包人内部审批流程后发出询价文件;5、限价文件的签批确认时间要求:询195、价及定标完成后发包人应将限价确认文件交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总承包单位应于自接收该文件起3 天内完成签字盖章确认并转发包人,发包人应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及签字盖章确认。并下发总承包单位,双方各执一份,并抄送监理一份。四、对于经过发包人、总承包人双方沟通且达成一致的简单材料/ 设备,可由发包人直接限定价格,如总承包人无疑义,可不采取联合招标限价。五、总承包单位对采购限价材料/ 设备的最低付款条件对材料类的付款条件:1)钢管类(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无缝钢管):(1) 无预付款;(2) 货到现场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付到货部分的95%;(3) 货物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100196、%。2)其它材料(1) )无预付款;(2) )货到现场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付到货部分的75%;(3) )货物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100%。对设备类的付款条件:签订设备供货合同7 日内至少支付合同额15%的预付款;设备运到到施工现场后 7 日内至少支付合同额50%的进度款,设备安装完成,至少支付合同额85%的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竣工结算价的95%,质保金 5%在质保期结束且无遗留质量问题后后无息支付。 (质保期一年或二年) 。如总承包人拒绝接受限价, 发包人有权直接与材料 / 设备供应商签定合同。在此情形下,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金额直接从应付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如因总197、承包人拒绝接受限价或延迟与材料/ 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而导致发包人受到损失,总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受到全部损失。如发包人能按所限材料/ 设备价格与合同要求条件,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即说明总包无合理理由拒绝限价,总包应承担限价材料/ 设备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并承担因不接受限价而影响到的工期的责任。六、限价材料的调价方法:限价材料的调价方法(参照“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三章材料设备暂估价):1、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数量以施工图纸计算数量为准,损耗由总承包人负责;2、限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与实际采购单价的差额只计取税金,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和规费不调整。3、限价材料198、设备结算调整额=施工图纸计算数量 *(限价材料设备实际供应单价-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 *(1+税率)。七、附表限价计划表乙供物料限价审批表乙供物料限价审定表.限 价 计 划 表序号限价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施工用量物料进场时间供货周期完成限价所需时间限价(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审批表项目名称:申报时间:编号:材料名称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使用范围或时间价格内容物料限价(指定品牌)情况说明项目部经办人:项目经理:会签栏工程部经办人: 工程部经理: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备注乙供材料设备审定表工程名称: 编号:致: 施( 工单位 )我公司组织的 设备( 或材料 ) 招标( 或竞争报价或市场询价) 已完成, 限定价格及品牌情况详见下表,此表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设备材料品牌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范围使用时间限定单价内容设备材料限价情况说明备注发包人 : 承包人 :签 发 人: 代表)签 收 人: ( 承包人签发日期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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