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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住房发展规划方案(2018-2022年)(19页)
佳木斯市住房发展规划方案(2018-2022年)(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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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上传人:Le****97 编号:611820 2022-10-21 19页 540.03KB
1、 佳木斯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2019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1第二条规划目的-1第三条规划原则-2第四条 规划依据-2第五条 规划范围-3第六条 规划期限-4第七条 概念界定-4 第二章 住房现状特征与问题 第八条 住房发展总体特征-4第九条 商品住房发展评估-5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发展评估-8第十一条 人才安居住房发展评估-8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发展评估-9 第三章 住房发展形势与机遇第十三条 住房发展形势-9第十四条 住房发展机遇-11第四章 住房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住房发展目标-12第十六条 住房发展策略-12 第十七条 年度供应计划-14 第十八条 发展空2、间布局-15第五章 住房发展主要任务第十九条 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6第二十条 深入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6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人才安居工程-17第二十二条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18第二十三条 推进宜居社区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20第二十四条 推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应用-21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22 第六章 住房发展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政策保障措施-22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机制-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背景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3、根据国家、省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目的(一)为合理安排住房规模与布局提供依据。综合考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经济社会发展对住房发展带来的影响,结合佳木斯市实际,科学、合理预测规划期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和租赁住房需求规模,明确各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和租赁住房供应的规模与空间布局。(二)为住宅用地规划编制与出让提供建议。通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为住宅用地三年滚动计划和五年中期规划提供建议,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的规模、区域以及节奏,强化土地供应与住房发展的联动。(三)为推进城乡规划的落地实施提供4、参考。在城乡规划居住用地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开发建设的住房类型、比例与时序,更好推进城乡规划的落地实施,更好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四)为制定和出台住房相关政策提供思路。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住房工作部署以及借鉴兄弟城市住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佳木斯市住房发展现状与目标,提出建立健全住房发展体制机制的意见与建议,以更好的指导住房相关工作的开展。第三条 规划原则(一)落实政策,衔接规划。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的工作部署与政策要求的基础上,住房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等为依据,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5、衔接。(二)摸清家底,明晰目标。系统摸清佳木斯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住房保障开展、人才安居工作、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等基本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合理预测各类型住房需求规模,科学分析各类型住房供给能力,设定住房发展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明确佳木斯市在区域住房发展的职责使命,统筹处理各行政辖区近期与远期、保障与市场、租赁与销售等关系,明确规划期内各年度住房供应计划和主要任务。(四)因城施策,完善机制。结合佳木斯住房发展的实际,提出住房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明确住房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和规划实施机制,指导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第四条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6、制办法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住房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佳木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_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2021年佳木斯市城市综合体市场投资机遇前景分析调研报告佳木斯市房地产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2017年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佳木斯经济统计年鉴2017佳木斯经济统计年鉴20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第五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佳木斯市行政辖区即包括前进区、向阳区、东风区、郊区。第六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7、2018-2022年.第七条 概念界定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仅供居住使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房等。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面向人才配租配售的政策性住房。租赁住房,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筹集建设的,符合安全、质量、消防等条件的,用于出租的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第二章 住房现状特征与问题第八条 住房发展总体特征一是城镇住房基本满足居住需求。2017年佳木斯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26平方米,同比增加6.58、%。二是城镇居民居住压力较为适中。2017年佳木斯市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同比增长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同比增加6.5%,2017年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比值为1.7。三是房地产市场投资急剧下滑。2017年全市房地产投资总金额同比下降21%,仅占2017年固定投资总额4.6%,作为支柱产业对区域经济和上下游相关产业拉动作用已经大幅弱化。第九条 商品住房发展评估(一)商品住房发展基本特征。一是商品住房总体较为平稳。2013-2017年佳木斯市商品房年均总交易面积115万平方米,年均涨幅4.9%,其中年均住宅交易面积95万平方米,年均涨幅5.6%;2013-29、017年佳木斯市商品房年均总交易金额50.8亿元,年均涨幅7%,其中年均住宅交易金额35亿元,年均涨幅5.6%;2013-2017年佳木斯市商品房总交易均价年均涨幅1.9%,其中住宅交易均价年均涨幅0.06%,整体房地产市场发展较为平稳,由于2016-2017年我市加大力度解决无法办理产权证照的问题,大批已购房未办理手续的房屋集中进入网签系统,导致销售面积高于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二是市场调控工作卓有成效。由于2012年开始,我市房地产市场急剧萎缩,投资和消费整体呈下滑趋势,2015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佳木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通过购房补贴、异10、地购房落户、放款贷款条件等措施,在特定时间内拉动了住房消费,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商品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市场跳跃式下滑。2013-2017年佳木斯市新开工面积407.5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01.15万平方米,2017年新开工住房面积仅为2013年18.2%呈现明显下滑趋势。二是二手房市场发育较快。2013-2017年佳木斯市二手住房交易面积与商品住房交易面积的比值为72.44%。三是商品住宅存量较低。2017年佳木斯市区存量商品房总面积177.4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16.07万平方米仅占存量商品房总面积9%,商业用房库存量较高。四是市场监管压力较大11、。房地产业进入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大中小企业分化严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日趋增大。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多,物业管理面临诸多挑战。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发展评估(一)保障性住房发展基本特征。一是住房保障覆盖面较广。逐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覆盖范围。二是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全。及时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等专项规划,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了市-区-社区三级联动和多部门“并联”审核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机制。(二)保障性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保障扩面审核难度加大。以实物配租为主的保障模式逐渐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扩大租赁补贴范围,审核难度加大。二是运12、营管理压力较大。房屋逐渐老化,后续维修管理任务巨大;腾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较困难。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压力大。改造条件成熟的城市棚户区项目较少。第十一条 人才安居住房发展评估 为切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人才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已经制定人才安居相关意见。目前人才安居住房实施工作尚属空白状态,仍未开展实施。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发展评估(一)租赁住房发展基本特征。一是住房租赁市场需求较大。根据佳木斯市中介机构数据得知,城镇居民主要刚毕业大学生、县镇陪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占购买13、二手房的比38.89%。二是租赁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佳木斯市正在积极推进住房租赁管理系统的建设。(二)租赁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机构租赁发展较为滞后。佳木斯市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及社会住房租赁企业尚未在佳木斯市有项目。二是租赁权益保障较为不足。在市场监管、教育配套、租赁入户等方面均有较大提升空间。第三章 住房发展形势与机遇第十三条 住房发展形势(一)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建立可预期的住房体系。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并且正式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化土地供应与住房发展的联动,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14、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二)强调“低端有保障”以及“高端有拉动”,建立可负担的住房体系。实现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因地制宜发展人才公寓住房,刚性与改善并存,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三)强调深入推进“租购并举”“租售同权”,建立可选择的住房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15、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四)强调“老旧小区”改造与“宜居社区”创建,建立可宜居的住房体系。以推进“宜居社区”创建与“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等突出问题。同时,要求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确保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五)强调建立“基础性制度”与“长效机制”,建立可持续的住房体系。建立住房普查与空置率统计制度,利用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数据,了解住房实际使用状况。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控制度,将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交易登记等多套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设统一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监控平台,及时监控与掌握房地产项目动态,形成可持续的住房体系。第十四条 住房发展机遇(一)哈佳高铁通行、哈鹤高铁推进,带动跨市居住。佳木斯属于东北亚经济圈。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实施东北振兴战略,既拉近了省城哈尔滨至佳木斯以及佳木斯至双鸭山、鹤岗、同江(抚远)等铁路下行城市之间的扇形时空距离,佳木斯至鹤岗铁路的推进进一步增加跨市居住的便利性。佳木斯市将会进一步成为其他城镇外溢居住需求的首选目的地。(二)优越的自然资源带动旅游、养老地产的发17、展。佳木斯市有茂密苍翠的原始森林、波涛万顷的人工林海。汤原大亮子河森林公园、同江街津口森林公园都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夏可休闲度假冬可观光赏雪,近年来带动了佳木斯市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的发展。下一步佳木斯市将继续创建旅游示范市,建设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必将吸引更多的旅游度假人口,进一步带动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的发展。(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来新的住房需求。作为黑龙江省东部区域性中心城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成为房地产发展的新契机,我市房地产价格的竞争优势可最大限度的吸引和满足农村人口的住房需求。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给佳木斯市住房发展带来新的机遇。18、(四)产业人口结构转变与“二胎”政策的影响。佳木斯市一方面正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另一方面正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随着创新与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将集聚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人口,其对居住条件的要求相应提高。同时,随着“二胎”政策的深入实施,也将带动新一轮的居住需求。(五)城市规划建设释放日益增长的美好居住需要。佳木斯市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打造更具创新特质的价值高地、更具综合实力的区域枢纽、更具绿色内涵的生态名城、更具人文气息的文化强市。通过佳西新城开发建设,积极疏解老城人口,缓解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居住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住房发展之间的矛盾,力争成为黑龙江东部地区最适19、宜居住的城市。第四章 住房发展总体规划第十五条 住房发展目标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发展目标,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建立“可预期、可负担、可选择、可宜居、可持续”的住房发展体系。规划期内,佳木斯市新建商品住房3.8万套,保障性住房1.9万套,支撑佳木斯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十六条 住房发展策略(一)可预期策略。一是加强土地供应联动。积极从供给侧调节住房有效供应,平衡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对商品住房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20、12个月的,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二是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合理投放用地控制库存。三是合理安排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的建设比例。四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管理。严格预售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突出做好稳控房价工作;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行业自律,努力构建诚信市场体系;突出重点,因地施策,切实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可负担策略。一要加大特定购房群体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税费、金融等手段,鼓励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户籍居民、农业转移人口,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旧城改造在对原居民适当21、补偿基础上给予适当上浮。二要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现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应保尽保。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三是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住房保障对象的选择性。(三)可选择策略。一是发展租赁房市场。构建“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鼓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通过自建、回收、回购、代租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房源筹集、公共物业配套、经营许可、税收以及备案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发展存量房市场。规范存量房交易流程,降低存量房交易费用,22、缩短存量房交易时间,增加银行对存量房信贷的支持,完善存量房交易监管平台。鼓励充分利用存量房资源,逐步增大存量房在商品住房交易中所占比例。(四)可宜居策略。一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加强对城市老旧住宅区和非成套住房、城中村的综合环境整治,重点对消防、管线、燃气、给排水、垃圾等五类问题进行治理,消除住区安全隐患,完善幼儿园、小学、商业、医疗、社区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增加绿地、体育等活动场地,以“微改造”的方式有序推动老旧小区的更新和修补。二是加快完善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促进中心区疏解,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五)可持续策略。一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建立住23、房普查与空置率统计制度。加强商品住房批准预售登记平台与商品住房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各楼盘项目库存数量的实时查询,提高精准调控的能力。实现商品住房个人信息平台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平台等其他各类平台的平滑对接。二是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逐步提高到10%。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应用。新建商品房项目、政府投资新建保障性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比例分别不低于10%。第十七条 年度供应计划2018年新增新建商品住房1.03万套(103万平方米);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9810套;2019年新增新建商品住24、房0.9万套(90万平方米);2020年新增新建商品住房0.7万套(70万平方米);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1431套;2021年新增新建商品住房0.6万套(60万平方米);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4144套;2022年新增新建商品住房0.6万套(60万平方米);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4112套。第十八条 发展空间布局立足东北亚经济圈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和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重点区域的发展要求,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建设的总体部署,重点优化向阳区、前进区、郊区、东风区等4个市辖区的住房发展空间格局。老城区域,以旧城改造更新为主、增量开发建设为辅,引导新增居住需求向新城集聚,减轻老城的居住25、压力;新城区域,向西向南发展,拉开城市发展总体框架,重点发展万达周边、大学周边、沿江区域,着力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稳步推进住房供应。第五章 住房发展主要任务第十九条 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精神,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做好调控政策的储备方案,提高精准调控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市场剧烈波动。(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的统筹。坚持“严控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供应原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按计划分批26、推出,实现住宅用地供应稳定、均衡。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确保地价高于土地取得成本,减少流标流拍,稳定市场预期。(三)加大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力度。加强与工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加强市场检查和各种开发建设行为、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对商品住房可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情况、房地产中介企业资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登记备案及信用情况等进行及时公示。加上网上投诉和监管平台建设,及时对居民投诉的商品住房市场管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四)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强对27、商品住房楼盘的监管,提前防范与及时化解商品住房楼盘出现的资金链断裂、延期交楼、买卖合同纠纷、质量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第二十条 深入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深入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效保障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应保尽保。逐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覆盖范围,降低申请门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增加住房保障对象的选择性。(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的原则,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28、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三)提升公租房运营水平。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非法转租等各类行为的巡查与惩处,优化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人才安居工程(一)深入实施引进人才安居。积极开展人才安居工作,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以全市现有存量房为主要依托,充分整合资源等方式实施保障。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29、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相应层次的外籍专家,在工作期间,可凭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协议),免费入住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3年,在工作满3年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确认做出突出贡献的,产权赠予个人。购房资金由财政和所在单位各50%共同负担;省“龙江英才”人选、担任本市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省、市级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无自有住房的,凭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协议),可免费入住12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自行租房的,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600元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400元月的标准领取租房补贴,每满一年一发放。租房补贴从市、县(区)30、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购买市场商品房的,企业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600元/平方米补贴,其他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二)对重点及新兴产业实施人才安居。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以及事业单位特殊岗位引进的紧缺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高级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凡无自有住房的,凭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协议),可免费入住8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自行租房的,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400元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300元月的标准领取租房补贴,每满一年一发放,租房补贴从市、县(区)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购买市场商品房的企业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400元/平31、方米补贴,其他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招录的大学本科(技师)层次人才,凡无自有住房的,凭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协议),可免费入住5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自行租房的,可按200元月的标准补贴,每满一年一发放。租房补贴从市、县(区)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购买市场商品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第二十二条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一)筹建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依托佳木斯市电子政务云平台部署涵盖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住房租赁监测分析、政府公共住房服务、企业租赁服务管理、住房租赁服务共享、公租房保障条件审核的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并预留接口与市信息资源共享与32、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与交换,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智慧化、人性化的住房租赁服务,实现房源发布、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登记、信用管理、租房备案证明、居住证明、补贴发放的一站式服务。力争在2022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建设。(二)培育租赁住房多元供应主体。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33、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三)稳步提升租赁住房供应。国土部门根据年度住房租赁建设需求在拟定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安排一定面积的土地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不作调整,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住标准执34、行,建设单位在申报商业用房改建后的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提供功能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功能开展质量和消防审批工作,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转让。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引导成立住房租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水平相关信息,及时处理租金上涨异常等问题,切实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35、报告、及时消除。持续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租房个人不良记录纳入市诚信体系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 推进宜居社区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一)大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依据宜居社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补齐短板,积极动员和引导企业及个人投资宜居社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二)试点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2000年之前的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高群众获得36、感、幸福感、安全感。探索建立政府统筹组织、属地具体实施、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居民、市场、政府多方共同筹措资金机制,因地制宜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以及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试点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和,增加绿化、休闲、娱乐、体育等活动场地。(三)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加强物业管理党建引领,大力推进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以社区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覆盖面。探索开展“菜单式”物业服务管理模式,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菜单”,业主自选“服务套餐”。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和物业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四)稳步37、提高住房使用效率。利用用水、用电等数据,开展住房空置率调查,系统分析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空置情况,以及应对策略。完善空置住房周边的地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居住入住提供便利。盘活存量空置住房,积极推进部分存量空置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安居住房或租赁住房。第二十四条 推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应用(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以及容积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二)推广装配式建筑。在保障性住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比38、例。研究制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的优惠举措。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将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交易登记等多套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设统一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监控平台,及时监控与掌握房地产项目动态。第六章 住房发展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 政策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住房用地供应机制。一是优化用地供应结构。年度国土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要与住房发展相协调,实现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平稳有序,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住宅用地禁止“捆绑39、”出让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二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结合“三旧”改造,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降低老城区的开发建设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居住环境质量。三是完善配套设施用地。完善新区住房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配置,充分保障教育、医疗设施用地,形成宜居的居住环境。四是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居住组团周边增加产业用地和就业岗位,产业组团周边增加居住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形成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发展组团。(二)完善财税与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二是合理运用税费手段。继续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税费减免政策。三是完善金融支持政策。40、加大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金融对居民合理自住购房支持作用,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改进和完善缴存、提取、使用与监管机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租赁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者。(三)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一是完善住房发展平台。逐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平台、二手住房交易平台,搭建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住房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二是优化公共服务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41、。三是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实施房地产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储备。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机制(一)建立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本规划,同时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产业经济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成效等因素,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各年度、各区域住房发展计划。(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将本规划的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纳入有关部门与县区的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并分解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规划的跟踪评估工作,严格监控规划落实情况,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启动问责机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推进规划相互衔接。强化本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沟通与衔接,在相关规划编制与调整中,要将本规划的相关指标与内容纳入其中,强化土地安排、住房建设、空间布局等指标及时落实。(四)提高公众参与力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成果公示等公众参与方式,将公共参与贯穿于住房发展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形成多方互动、上下结合、双向运行的工作机制,增加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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