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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书(16页)
保障房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书(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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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故事 编号:607068 2022-10-13 16页 48.50KB
1、项目委托建设合同书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委托人:xx省xx管理委员会受托人:xx省xx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xx重点镇保障房建设项目委托给受托方实施建设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委托建设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xx重点镇保障房项目工程地点:xx省xx工程内容:见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总 投 资:建安费约亿元二、工程总建设期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三年 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四、合同价款委托方以建设项目的建安投资成本的 16%进行加成后的总额(或全2、额)作为回购款或合同价款。五、合同组成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建设合同书协议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委托建设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建设工作。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受托人支付委托项目建设价款。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约定3、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十一、合同订立地点: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受托代表人:地址: 地址: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回购或购买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受托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4、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到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委托建设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委托建设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5、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建设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确认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进行招标,委托人有权进行参与并监督。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委托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受托6、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受托建设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批准。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受托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权利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及委托人授权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7、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受托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受托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8、返工。施工方得到受托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第十二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及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9、第十四条 受托人在履行项目建设工作后,有权收取合同约定项目委托建设款或回购款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建设业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与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委托建设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委托建设款或回购款。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10、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委托人协助受托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受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受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受托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委托建设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受11、托人不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回购或购买资金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12、十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四条 委托建设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13、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受托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受托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受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受托人过失14、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四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建设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15、建设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义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受托人收到剩余回购或购买价款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受托人报酬 第四十七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16、项目建设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款项,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支付工程项目款项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回购款或价款、及部分回购款或价款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受托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回购款或价款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受托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受托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17、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受托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三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受托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万元由受托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受托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18、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受托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六条 受托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19、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xx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见委托人的委托书。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 委托建设范围和委托建设工作内容委托建设范围: 以施工图确定的内容为准 委托建设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经委托方授权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20、,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能按约如期支付回购价款的,应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委托方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时,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第三十八条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如因受托方原因未能按约如期完成项目时(不可抗力等情况除外),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未如期完工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三;乙方逾期完工超过三个月时,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未21、如期完工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五,由于委托方原因未能按约如期完成本项目除外。2、受托方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由受托方负责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并负责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结算时间与金额、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回购款或购买价款。 1、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按期向委托方报送委托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完工进度报表,由委托方根据其委托计划确定分期验收的时间,办理分期验收收续。工程分期验收合格后7日内,委托方对该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后14日内,向受托方出具经确认的结算材料,受托方以该结算材料确认本期收入。2、委托建设项目回购款或价款支付方式委托方按建设项目的建安投资成本的 122、6%进行加成后全额支付回购款或价款。建安投资成本为受托方完成的建安成本的总和,即该次结算范围内所有月进度报表的总和。在办理结算时,本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结算额按照最终结算额作为该项目结算建安成本。3、项目回购款或价款的支付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分期向委托方报送委托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完工进度报表,由委托方根据其委托计划确定分期验收的时间,办理分期验收收续。在该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方、受托方进行工程终期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受托方应于10日内将终期结算书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在收到完整终期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审核完成。委托方在终期结算办理完毕后分三次支付回购款或价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竣工终期结算办理完毕之日20日内,支付该回购款的5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竣工终期结算办理完毕之日12个月后15日之内,支付该回购款的30%,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竣工终期结算办理完毕之日24个月后15日之内,支付该回购款的20%。在支付最后一次回购款时,计入项目总投资回报并应扣除本项目的保修金,保修金的额度、返还时间等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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