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上西关涌渠箱出水口排水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细则(33页)(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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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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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上西关涌渠箱出水口排水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审 定: 审 查: 编 写: 目 录第二章 施工测量监理细则2一、总 则2二、测量过程监理控制2三、质量标准及其它2第九章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细则2一、目 的2二、范 围2三、监理职责2四、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的监理内容2五、监理机构的检测试验2六、其 他2第十章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细则2一、总 则2二、基本规定2三、监理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保证体系2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措施2五、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文明监理2六、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2七、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第十一章 工程验收监理细则2一、总 则2二、组 2、织2三、职 责2四、验收工作程序2第二章 施工测量监理细则一、总 则1.1本细则依据监理规划、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和监理工作。1.3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二、测量过程监理控制2.1监理项目范围内的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总承包人委托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测量的依据。施工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部,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2.2施工单位应在施测3、14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施测项目概述;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测量仪器、平差计算软件、计算机、仪器检校情况、仪器检验设备等);测量专业人员设置,施工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绘技术资质和相关的测量经验;施测进度计划;测点埋设保护措施;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以上报告须经施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情况后,7天内回复审签,也可在原文上批示后退回承建单位。2.3施测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施测4、进度,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按本细则附表格式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报送的测量成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与确认。表1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测量项目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基本控制测量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报送地形测量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报送放样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内天报送一次(施工前必须报送)断面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内天报送一次收方测量每月月底报送2.4施工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平面、高程控制网设计: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简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5、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 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点之记。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仪器检验资料。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内业成果计算资料。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2.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部的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放样数据、放样简图。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放样计算资料。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6 断面测量6、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各种断面图及编号。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2.7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或收方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2.8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测图控制、地形图测绘:基本控制、图根控制测量设计。仪器、工具检验资料。图根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成果表及展点图。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图式。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7、的其它资料。2.9如果施测单位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部批准。2.10施测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施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测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部退回的审查意见,可视为已通过审阅。2.1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竣工测量,测定竣工结构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工程竣工测量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2.1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施测成果准确与精确度所应8、承担的合同责任。2.13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五份,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将按要求的份数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三、质量标准及其它 3.1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表2。表2 施工测量质量主要精度指标表序号项 目精 度 指 标 说 明 内 容平面位置中误差(mm)高程中误差 (mm)1混凝土建筑物轮廓点放样20302030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2土石料建筑物轮廓点放样305030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3机电与金属结构安装安装点1100.210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和相对水平度4土石方开挖轮廓点放样5010059、0100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5局部地形测量地物点0.75(在图上)相对于邻近测站点高程注记点13基本等高距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3.2当施测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施测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的7天以前另行报监理部批准。3.3与工程计量有关的测量资料(如原始地形图、断面图、竣工图及现场的有关测量记录等)应妥善保管。3.4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监理部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3.5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监理部确认10、,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3.6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如果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 CB13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承包 测量 号)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致:(监理机构)我方测量成果经审查合格,特此申报,请贵方核验。单位工程名称及编码分部工程名称及编码单元工程名称及编码施测部位施测内容施测单位施测单位负责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施测说明施工承包人复查记录复检人:(签名)日 期: 年 11、月 日 附件:1.2.3. 承 包 人:(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校验意见)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 5 份,由施工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施工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1份、总包人2份。第四章 基础清理工程监理细则一、总 则1.1 本细则依据监理规划、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1.2本细则适用于建筑物等基础清理的施工。二、开工申请控制2.1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部审批。包括以下内容12、: 1)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3)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4)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5)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6)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7)施工安全措施。 2.2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3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4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13、合同责任。 2.5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三、施工过程监理3.1 测量放样3.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及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上报监理部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3.1.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14、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3.1.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3.2 基础清理3.2.1 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所有树木、草皮、树根、乱石、腐殖土等均应清除。 3.2.2 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15、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2.3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部报告。2)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3.2.4 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5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16、m。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2.6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3)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渣。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6)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2.7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17、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3.2.8 基础清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并应提供以下资料:1)基础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图、剖面图等。2)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3)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4)施工原始记录资料。5)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3.2.9 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四、其他 4.1 工18、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2 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第九章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细则一、目 的为控制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试验的质量控制工作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试验工作,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国家或部委颁布的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试验等方面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二、范 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西关涌渠箱出水口排水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三、监理职责3.19、1 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监理,并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其职责分述如下:(1)负责检查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2)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检与试验工作,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成果、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成果进行抽样检测复核。(3)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审定方案对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4)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抽样试验,并依据抽样试验成果提出对工20、程质量的评价意见。3.2 项目监理部的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其职责:(1)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2)对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项目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3)在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4)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工作,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施工单位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时,施工单位21、应支持和配合。(5)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四、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的监理内容4.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配置:4.1.1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和规程规范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4.1.2所有从事质检的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资质。4.1.3施工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其检测试验室的建立与设置计划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2)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22、(3)检测试验室主要人员配备情况。(4)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标定及检验合格证。(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式样。(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部根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4.1.4 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试验室发生变更时,施工承建单位应提前7d,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4.2 施工单位的检测与试验工作:4.2.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工作:(1)进场材料质量预控。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细则的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项目监理部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2)施工准备阶段试验。包括合同文件规23、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项目监理部审批。(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直至合格为止。(4)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收集和分析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检测资料。4.2.2 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1)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提供必须的检测数据。(2)施工单位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324、)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或抽验。如果超过24h监理工程师仍未到现场、或未堤出任何异议,施工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4)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批报验表报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为止。五、监理机构的检测试验5.1 项目监理部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材、型材等进行抽样试验检验。5.2 混凝土的抽样检验,试验项目一般有:坍落度、扩散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渗等。5.3 必要时,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混凝土芯样试验、防渗工程中的泥浆和水泥浆比重等。六、其25、 他6.1 建筑材料和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按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监理细则以及质量评定和验收、检测标准执行。6.2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批合理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施工单位拖期或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6.3 施工单位的所有报验表报(报告),均一式四份。所有检测试验计划、试验成果、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等在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前,均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将表报返回施工单位两份,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部、单位工程分26、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备查。6.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抽查和复检,以及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6.5 施工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的复检结果或签证意见有异议时,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d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确认意见后7d内向项目法人申请复查或复检,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6.6 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施工承建27、合同文件执行。第十章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细则一、总 则1.1 本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1)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 本工程安全总目标是“无责任事故,无质量事故,无政治事故”;(3) 无人身死亡事故;(4)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5) 无重大交通事故;(6) 无重大火灾、洪灾、食物中毒事故;(7) 杜绝重伤事故;(8)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1.2 本规程编制依据(1)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质量标准等;(2) 总承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3)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如: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投标书、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4) 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1.3 本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1.4 施工承包人基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1) 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承建合同通用条款有关条款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职责,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29、提高设备完好率,做到按章施工、文明施工。(2)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切实做到以安全生产促工程进展,以文明施工树企业形象,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1.5 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1) 协助总承包人对施工承包人安全资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毒与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生产30、文明施工问题,并监督施工承包人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3) 当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严重失控时,下令进行停工整改;(4)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总承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二、基本规定2.1 施工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 施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通用条款有关条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施工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 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31、施工安全教育,应按规定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 施工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施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3h内)通报总承包人、监理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总承包人、监理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4) 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2.2 劳动保护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此外,施工承包人还应按照有关的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32、业人员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2.3 照明安全(1) 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度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表2.1 最低照度规定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度lx(勒克司)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3存在交叉运输或其它危险条件的运输道路504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5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6特殊的地下作业面及维修车间200(2) 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的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伏。2.4 接地33、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施工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2.5 消防(1) 若总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条款的规定,需要委托承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2) 若总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施工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施工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34、3)施工承包人应根据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施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2.7 信号(1) 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标准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2) 施工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总承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2.8 安全防护手册施工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1天35、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施工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总承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 升降机和超重机的使用;(3) 各种施工机具的使用;(4) 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5) 汽车驾驶安全;(6) 用电安全;(7) 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8) 灌浆作业的安全;(9) 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10) 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11) 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12) 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13) 高空作业的安全;(14) 机修作业的安全;(15) 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16) 油36、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7) 焊接作业安全和防护;(18) 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9) 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20) 信号和告警知识;(21) 其它有关规定。2.9 环境保护2.9.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施工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2.9.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施工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 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 施工场地开挖的边37、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 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 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治理措施;(5)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2.9.3 施工弃渣的治理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2.9.4 环境污染的治理(1) 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 施工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38、卫生,应及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施工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2.9.5 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三、监理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保证体系3.1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这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3.2 在监理人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组组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39、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机制。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措施4.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施工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的规章和标准。4.2 督促施工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4.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文明技术措施;4.4 督促施工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4.5 检查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交底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40、安全防护措施;4.6 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4.7 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4.8 发现违章作业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五、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文明监理5.1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人要向总承包人、监理人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文件:(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人);(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文明管理人员配备;(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41、5) 实施性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防火、防中毒中暑措施、安全操作规程;(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5.2 根据施工承包人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人配合总承包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1) 施工承包人(含分包人)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文明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文42、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7)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8) 在施工开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9) 掌43、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六、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6.1 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总承包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6.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6.3 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6.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44、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6.5 接受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6.6 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承包人及时整改;6.7 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以安全文明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人和总承包人;6.8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6.45、9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七、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1 总则(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4)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46、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现场勘察;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 专业人员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47、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资料;48、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定期检(复)查表;电工维修工作记录;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应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梅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寒、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检手续;(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49、现场施工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50、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现场照明规定: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的开关箱内,装设高度低于2m的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51、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规定: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第十一章 工程验收监理细则一、总 则1.1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014-2006)(2011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179-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52、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编制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验收监理工作。二、组 织工程验收是指本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三、职 责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3.1 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3.2 组织编写、审定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53、法和主要设备等。(3) 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情况。(4)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5) 经验与建议。(6)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7)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3.3 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3.4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3.5 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3.6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四、验收工作程序4.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54、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相关的规程规范,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4.2 分部工程验收4.2.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4.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由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7)。4.2.3 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55、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检查下列文件和资料:(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2)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4.2.4 监理机构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4.3 阶段验收4.3.1 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4.3.2 56、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4.3.3 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检查下列文件和资料;(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2)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4.3.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4.3.5 派出总监理工57、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4.4 单位工程验收4.4.1 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4.4.2 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4.4.3 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骏工验收标准检查下列文件和资料。(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2)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58、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4.4.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4.4.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4.4.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4.4.7 单位工程验收后,监理资料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4.5 竣工验收4.5.1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59、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4.5.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4.5.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4.4.3条的要求检查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4.5.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4.5.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4.5.6 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4.5.7 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4.6 工程验收后,监理机构应配合施工单位按监理合同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