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埠岛北岸防护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5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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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96451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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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新埠岛北岸防护工程(护岸部分2标段)安全/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目 录第一章 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技术交底表1第二章 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2第三章 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登记表4第四章 新埠岛北岸工程经理部安全规章制度及指令8一、管理制度8二、经理部安全会议制度8三、经理部安全检查制度9四、经理部奖罚制度9五、经理部培训学习制度9六、事故报告、调查制度10七、安全生产及避让保证措施10八、防台抗台安全措施13九、防滑、防人员淹溺安全措施13十、防火、防暑、防毒安全措施14十一、施工现场强制性安全/环保措施14十二、违章违规处罚标准16第五章 工程作业应急救援综合预案17一、编制目的17二2、适用范围17三、组织机构17四、管理职责17五、应急反应措施18六、附录18七、附件18第六章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25一、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伤亡事故处罚办法25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8第七章 陆地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或管理办法37一、电焊安全操作规程37二、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8三、气焊(割)安全操作规程40四、仓库安全管理规定41五、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范42六、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43七、混凝土搅拌站安全操作规程44第一章 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技术交底表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新埠岛北岸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名称:海口市新埠岛北岸防护工程(护岸部分2标段) 3、施工作业位置:新埠岛位于海口市区东北部,处于南渡江入海口处的三角洲平原,与雷州半岛隔海相望。地理位置:东经1102111022,北纬2005处。 序号交底内容具体内容1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气温、风况、潮汐、潮流、波浪、冰况等)冬季盛行东北风。夏季盛行东南风。常年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23.8米/秒,极大风速41米/秒。一般610月为台风季节,79月为台风活动最盛时期。平均气温24.1,最高38.7,最低4.9。平均雾天为32.6天,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大雾天数平均为19.2天。平均高潮2.13米,平均低潮0.95米,最低低潮-0.06米,最高高潮4.01米。潮流为典型往复流。波浪主4、要受NW、N、NE 和E向波浪影响,10月至次年3月最强。2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未涉及3工程施工项目概况,作业工地的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以及针对性的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分为陆上工区和护岸工区。陆上工区主要为钢筋混凝土预制场区;护岸部分为2+820-5+380,共2560米,斜坡式结构,大型充沙袋堤心,四脚空心块或栅栏板护面。安全/环保措施见第二章、危险源登记表见第三章4疏浚物抛泥许可证及抛泥地点、范围未涉及5施工工地的通讯录包括VHF的使用频道及施工港口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双方沟通联系方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使用1频道联系,现场负责人为 ,电话 。经理部安全专职人员为张永生,电话13976605、1077。6经理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指令(安全、环境保护等)详见第四章7应急救援综合预案详见第五章8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详见第六章9经理部制定的陆地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或管理办法详见第七章交底方:新埠岛北岸工程项目经理部 接受方:海南航务工程公司交底方责任人: 接受方责任人: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接受时间: 年 月 日第二章 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工作鞋,水上作业穿救生衣。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现场作业。2、分包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之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3、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6、拉线接电。夜间施工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照明措施。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尤其下雨天施工,除了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之外,电气设备均需装设防雨措施。4、施工用电包括电闸箱及其它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其它人员不得随便操作。所有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船舶各类证件必须齐全,船上各种设备检查正常,人员要有上岗适任证书。船舶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不得随意行驶。6、施工车辆各类证件必须齐全,车辆要定期安全检查,驾驶人员要有上岗证书,严禁疲劳/酒后驾驶,工程车辆严禁超载/使用货斗载人行使。7、水上施工作业区域和施工作业船舶,必须在明显处设置昼夜显示信号灯及醒7、目标志,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域,防止发生事故。8、施工过程中,施工船舶、施工队必须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有6级(包括6级)以上风浪,施工船舶必须到安全地带避风、施工队做好防风安全准备。9、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岗。10、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精神集中,彼此互相关照,禁止说笑打闹。11、乘坐交通船时要根据船舶定员乘坐,不得超载,同时必须穿好救生衣。12、开启高压水枪时,要先对周围作业环境进行观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启,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枪嘴脱手伤人。13、起重作业要规范统一的指挥手势,并由专人指挥。14、起重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即 指挥8、信号不明不吊、超载不吊、物件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歪拉斜拽不吊、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15、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的旋转和旋转突出部位应该加设防护安全罩,防止人员被卷入发生人身伤害。16、电气设备绝缘线路应完好,不能存在电线外皮严重老化和电线金属裸露现象。17、作业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扔施工物料和倾倒生活垃圾。18、夏季施工安排作业人员避开高温时段,防止人员中暑事件的发生。未尽事宜按各工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执行第三章 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登记表序号活动/产品/服务危险9、源危险情况是非判断控制措施一船舶作业1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台风)、突风热带气旋(台风)突风袭击船舶沉没、搁浅、人身伤害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2吹砂船、运砂船靠泊卸砂调度指挥失误船舶碰撞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3运砂船运砂航行船舶超载碰撞、搁浅、沉没、人身伤害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4船舶在视线不良时航行大雾、大雪、暴风雨船舶碰撞、搁浅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5船舶在视线不良时航行未按规定鸣放雾号船舶碰撞、搁浅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6船舶在视线不良时航行未按规定了望船舶碰撞、搁浅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7运砂船在航道上航行、停泊对航道上的船舶形成干扰船舶碰撞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8船舶航行未使用安全航速碰10、撞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9船舶在大风浪中航行大风大浪船舶失控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10船舶在大风浪中航行或防台避风水密设施未处于良好状态船舶进水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11船舶雾天锚泊作业未按规定鸣放雾笛船舶碰撞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12船舶舱室使用(明火)电炉明火火灾、爆炸否日常安全检查和教育13船舶起重作业大风中吊装设备人身伤害或机械损坏否安全教育14船舶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无标志人员伤害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登记表序号活动/产品/服务危险源危险情况是非判断控制措施15船员上下舷梯舷梯未设安全网落水、淹溺否增设安全网16船员上下跳板跳板未设扶手或安全网落水、淹11、溺否增设扶手17人员从交通艇登船风浪导致交通艇上下起伏人身伤害、落水、淹溺否风浪大时,严禁登船18船舶发生紧急情况火灾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19船舶发生紧急情况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0船舶发生紧急情况碰撞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触礁搁浅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2船舶发生紧急情况船舶进水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3船舶发生紧急情况船舶失去操纵能力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4船舶发生紧急情况舵机失灵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12、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5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溢油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6船舶发生紧急情况人员伤亡(严重受伤)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7船舶发生紧急情况人员落水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8船舶发生紧急情况弃船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是施工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29船舶消防设备管理消防器材失效火灾或人身伤害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30船员工作式救生衣数量不够人员落水淹溺是海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登记表序号活动/产品/服务危险源危险情况是非判断控制措施二冲砂管袋作业31管袋充装电缆绝缘损坏触电是安全技术交底32管袋充13、装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淹溺是海上、陆地施工安全管理方案33管袋充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物体打击是海上、陆地施工安全管理方案34高压水枪冲砂高压水枪头回打打击作业者头部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35滩地泵充装管袋漏电保护装置失效泵外壳漏电,人员触电是海上、陆地安全管理方案三陆地作业36陆地电气焊作业焊钳破损漏电、触电是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37电气焊作业电焊机走线不符合要求触电、火灾是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38陆地电气作业电源线破损漏电触电是电气安全工作规程39电气作业无人监护监护失误触电、火灾是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0陆地电气作业电线短路电气火灾是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1带电作业防护缺陷触电是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2电气设14、备没有重复接地操作错误触电是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3手持电动工具作业防护缺陷触电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44电气作业漏电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器失灵漏电、触电否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登记表序号活动/产品/服务危险源危险情况是非判断控制措施45夏季高温户外施工作业高温、高湿健康状况异常(中暑)否防暑安全教育46陆地空压机用于水泥搅拌机气压过高人身伤害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47非使用场所使用明火、电炉高温物质水灾、灼烫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48危险作业场所吸烟明火火灾、爆炸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49人员在现场施工未戴安全帽物体打击是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50人员在现场作业赤脚、穿拖鞋人身伤害是施工15、现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51电气作业未设防雨设施触电是增设防雨设施52人员在现场作业机械旋转部位裸露人身伤害是安装防护罩53工程车辆运输施工材料工程车辆货斗载人人身伤害是安全技术交底54起重作业没有专职指挥人员起重伤害是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55起重现场夜间施工照明不足人身伤害是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56电气焊作业焊钳破损漏电、触电是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57仓库存贮消防器材未更新或换药火灾、爆炸是仓库安全管理规定58混凝土搅拌机操作没有专职操作人员人身伤害是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59混凝土搅拌站安装没有技术人员主持安装不当是混凝土搅拌站安全操作规程60混凝土搅拌站运行没有专职安全人员监控不当否混凝土搅16、拌站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 新埠岛北岸工程经理部安全规章制度及指令一、管理制度(1)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上实行“四全”管理制度: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管理。(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施工人员布置生产任务及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时,同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有目的、有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经理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还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安全大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专项检查是17、结合季节性的工作特点进行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计划、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设备的完好情况。(4)要求施工队、施工船舶做好日常安全自查工作,重点做好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电气线路、电箱配置及各类保护装置、舷窗、水密门、通风孔、航行灯、工程船作业灯、消防器材、救生设备等设备的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并报经理部备案。(5)施工现场或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明火作业现场应指派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加以防范。作业完毕后要认真清除火种、火源,防止存18、有火险隐患。(6)施工现场生产班组应建立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7)完善安全管理台帐。项目经理部专人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台帐,做好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记录,及时准确反映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二、经理部安全会议制度职业健康安全会议作为交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一种方法。项目经理部必须保留所有的职业健康安全会议记录,随时接受上级及业主主管部门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月安全生产例会,由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结前阶段的安全工作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学习有关规章制度。(2)施工队、施工船舶每月组织召开19、2次安全例会,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学习有关安全规定。(3)凡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事宜,利用每天的生产调度会及每周的生产协调会议提出解决方案。三、经理部安全检查制度(1)除安全工程师每天进行例行检查外,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留有详细的检查过程记录。(2)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3)协助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进行职业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四、经理部奖罚制度(1)根据上级部署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2)按照公司部署,每年组织班组和员工开展一次“安全20、无事故劳动竞赛”活动。通过竞赛,表彰先进,督促员工时刻保持高度安全生产自觉性。活动留有详细的过程记录。(3)凡符合我单位有关规定和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经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4)对于以下行为予以处罚:A、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没有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B、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C、违反规定使用缺乏保护装置的机械设备;D、违反现场安全规定;五、经理部培训学习制度(1)新员工经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安排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司机等)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1、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考核验证。(3)参加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培训活动。(4)各施工队、施工船舶每月举行两次安全学习活动,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工程师或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实施,按规定填写记录,保存备查。(5)对分包方及外聘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学习,并保留培训记录。六、事故报告、调查制度(1)一旦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质量事故,立即暂停该项目和与之有关项目的施工,同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2)职工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需要医疗部门实施抢救,以及可能引起潜在的工期延长事故,必须立刻报告监理和业主主管部门。(3)质量事故发生后,将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报给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初步确22、定事故类别和性质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告:A、质量问题:在2天内书面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B、一般质量事故:在3天内书面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C、重大质量事故:在2小时内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D、按监理工程师指示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查明事故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在查明事故原因之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事故报告和阶段性开工报告。(3)调查分析结果在项目经理部安全会议上公布,防止事故重复发生。(4)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七、安全生产及避让保证措施(1)施工船舶安全及避让保证措施A、 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船舶调遣前收听预报,分析天气形势,选择安全时间进行调遣。B、23、 施工船舶定期进行航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防止事故发生。C、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D、施工船舶按规定配备防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E、经理部调度每天11点和17点两次向港务局调度室了解第二天船舶动态,并及时告知施工船。F、施工船船舶作业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和当地海事部门规定的相关航行规则,严格执行海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G、施工船舶除用高频电话在施工频道保持联系外,还必须保证一台VHF甚高频无线电话用于船舶避让的专用通讯设备,在规定的频道上24小时连续监听过往船舶动态。H24、来往施工区的生产船舶必须按照航行通告要求,提前1小时与施工船取得联系;施工船在收到过往的生产船舶避让要求后,及时作好避让工作;过往的生产船舶在确认施工船舶采取避让措施并得到施工船舶允许通过后,从安全水域航行通过。I、施工船舶作业时,按规定悬挂号灯、号型,开工前办理航行通告及施工许可证。J、抓斗船在施工中接到避让的通知后,提前使用锚缆将船体移到原航道设计边线以外区域,放下桥梁后,将碍航一侧的锚缆放松沉至海底,待生产船舶安全通过后,再恢复施工。(2)陆地作业安全保证措施A、没有穿戴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B、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恶劣天气禁止登高作业。C、所有机械的运动部份、设备或电动工25、具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止人体接触。D、所有临时配电箱应采取保护接地(接零)措施,所有电气设备均必须接地(接零)良好,且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E、所有设备必须由合格人员操作,操作者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F、所有起重设备必须设置力矩限制显示设备、防后倾装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G、所有设备由项目经理部在现场开工前进行检验,检验标志应附在设备上,检验应由合格的人员进行。H、在所有配电箱及发电机旁均设立安全警告性标示牌。I、所有临时配电箱均应考虑雨天防水措施。现场配(送)电线路必须架空布设。J、所有车辆的驾驶都必须持证上岗,工程车严禁超载。K、混凝土搅拌站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26、人员指挥操作。(3)水上施工安全措施A、乘坐交通艇、水上运输材料、水上施工作业,均必须穿救生衣。B、临水施工必须系安全带,现场需挂救生圈,交通艇须核定限载人数,交通艇及工作船要备有救生设备。C、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灯光照明,照度应覆盖作业区域的90%。D、严禁单人水上独立作业,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水域内游泳、钓鱼。E、指定专人收听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施工现场及施工船舶的避风防台工作。(4)分包与劳务用工安全措施A、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与工程分包单位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B、作为各类分包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对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同时自行承担因27、各类“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C、在劳务用工方面,要坚持从正常渠道录用。在签定“用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必须的安全交底和劳动保护。D、双方在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必须留下管理过程的记录。(5)施工区、生活区的安全及卫生控制A、施工区和生活区内设置足够的垃圾箱并每天清理。不可回收废弃物隔离存放、并交由具备资质的接受单位处理。B、每幢宿舍配备干粉灭火器,通道不得堵塞。C、项目经理部制定施工区和生活区防火措施。D、项目经理部配合业主每月进行防火安全检查。E、电气线路和设备均采取接地(接零)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6)现场福利28、计划A、项目经理部确保员工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坚持定期检查水质;B、项目经理部在现场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食品和用品。施工时采取措施避开高温时段,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八、防台抗台安全措施 台风季节施工时,采取如下防台抗台措施:(1)经理部成立强有力的防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防台工作。(2)经理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订周密的防台预案。(3)每天收听气象信息。与当地气象台(站)联系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和台(季)风信息,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收听每天的天气预报,一旦有可能危及本施工区域的台风信息,马上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前预防。(4)获悉台风信息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防台部署。(5)施工船防台首先要29、选定避风防台地,台风到来之前,及时通知和安排施工船防台,并保持联系。(6)机械设备及临时设施要采取加固措施,台风之前要逐一检查,做到万无一失。(7)风暴潮来临期间,经理部所有在岗人员坚守岗位,听取天气预报以后,及时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落实防范措施。施工船舶在锚地驻位防风,甲板上可移动物品移入舱内,对活动设备进行可靠加固。九、防滑、防人员淹溺安全措施(1)经理部及时备足防滑用材料(如草袋子、翘板安全网等)并发至工地各船舶、施工队;靠码头的船舶上下翘板处必须架设安全网。(2)各船舶根据自己的具体特点做好船梯、船舷人行道的防滑保护工作,将草袋子固定于人行处。(3)经理部安委会成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30、月对各船舶、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4)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施工队、船舶,按公司及经理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5)用交通船接送人员上下船时,必须经经理部和船长双方同意后方可派船接送,应尽量减少人员上下船的频率;大雾、风浪天无特殊情况时应禁止用交通船接送人(人员突发疾病除外),以确保人身安全。(6)在船舶甲板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穿救生衣作业。(7)靠码头停泊的船舶必须安排专人安全值班。(8)甲板、人行道等地须保持清洁,遇有油污、滑物时,及时清除或采取防滑措施。(9)下大雨时护岸作业停止,遇到护岸上水较多时,及时清除或31、采取防滑措施。(10)混凝土搅拌站工作人员,穿指定的工作鞋,同时及时清除落地混凝土。十、防火、防暑、防毒安全措施(1)施工船、施工队须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2)现场通过学习、检查、演习等多种手段使全体施工人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熟悉有关规定和应急措施。(3)施工船、施工队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向有关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动明火,并且现场派专人监护,不可有半点大意。作业完毕要认真清除火种、火源,防止存有火险隐患。(4)机舱、泵舱、配电房、物料间等地严禁吸烟,禁烟区要有醒目警示标志,一旦发现吸烟者要严肃处理。 (5)夏季施工,工地准备充足的防暑降温设备和食品药32、品,特别是管线人员驻地和施工现场,驻地要通风、施工现场准备饮用水,发现中暑人员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6)现场和施工船有毒有害物品要封存完好,注明标识并存放在指定位置。(7)对存在辐射的设备应标识清楚,提醒他人,同时设立有效的隔离防护设施。十一、施工现场强制性安全/环保措施项目经理部安全计划及程序应报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查,接受计划外提出的附加要求。现场施工必须执行下述强制性要求:(1)无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鞋等)的职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和船舶作业人员不准赤膊和赤脚作业。(2)所有机械的运动部分、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止人体接触造成伤害。 (3)所有临时配电箱应采取可靠的接地33、(接零)措施,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4)所有设备应由合格人员操作,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5)所有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操作,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6) 所有设备由项目部在现场开工前进行检验、检验标识应附在设备上,检验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 7)陆域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物料。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料应统一集中收集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十二、违章违规处罚标准序号处罚项目处罚标准备 注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50元/人次1、经理部安检人员发现施工人员、船舶存在违章违规行为,将对分包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单。当事单位应在3日内将所处罚金上缴经理部。2、施工人员连34、续2次违章违规操作,则对其处以双倍金额的罚款;连续3次违章违规操作清除出场。3、违章违规人员/船舶拒绝执行处罚,则对分包单位实施处罚标准金额100倍的经济处罚,所处罚金在当月或次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赤脚(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船舶)作业50元/人次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00元/人次4乱拉乱接电线(包括临时线路)100元/处5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100元/处6电气设备未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措施 200元/处7现场办公地点私用煤炉、电炉、电热器具50元/人次8施工船舶、仓库未配备消防、救生器材500元/船、仓库9机械设备、施工用具没有安全装置或失效200元/处10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操作35、工程机械设备200元/人次11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底)要求100元/人次12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200元/项13破坏安全设施1000元/人次14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50元/人次15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活动)50元/人次16向施工水域倾倒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1000元/船100元/人17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后斗严禁载人100元/人18在生活水域游泳/钓鱼50元/人第五章 工程作业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对工程作业突发紧急事件的预控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工程作业可能会导致的各类突发紧急事件,将突发紧急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36、,根据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二、适用范围(1)项目经理部主要突发紧急事件为:人身伤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疾病、食物中毒)、人员中暑、淹溺等。(2)本预案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及所属施工队、施工船舶。三、组织机构(1)项目经理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 长:项目经理 毕仲燕 副组长:书记兼项目副经理 刘智光、项目副经理 郭君华成员:总工李晏、 安全工程师俞志忠、水工工程师于海军、李伟、调度李勇、各施工队负责人(2)应急反应集合地点:项目经理部调度室四、管理职责(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A、负责项目经理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和宣传讲解活动。B、依程序规定向公司安全37、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紧急安全事故(事件)。C、根据事故(事件)分类等级和事故性质向当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D、组建临时应急救援队伍抢险,在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处理涉及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紧急事故(事件)。E、负责提供船机、预制场、环保、物资、技术、交通、医疗等方面的岸基支持,保持通讯畅通,并记录应急救援过程情况。F、负责突发紧急事故(事件)和应急救援各相关方的组织协调工作G、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派的各项工作。(2)组长职责A、是应急预案的现场指挥者,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B、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队伍和调动所属资源。C、向38、当地公安、消防、安监、技监、海事等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配合这些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D、向公司或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紧急情况和要求提供救援事项。E、负责向所属员工通报紧急情况。F、负责组织、协调、配合紧急事故(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工作。(3)副组长职责A、协助组长开展应急救援活动。B、组长不在时,替代组长履行组长职责,并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4)成员的职责完成组长、副组长交代的各项工作。五、应急反应措施(1)、项目经理部调度或人员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2)、组长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39、经理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到集合地点,集合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活动。(4)、保持与突发紧急事件相关的单位、船舶、人员等的联系,做好突发紧急情况记录。(5)、按事故的等级和性质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6)、各类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专项预案见附件。六、附录附录一:应急反应记录表附录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附录三: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联系电话七、附件附件1、人身伤害事故应急程序附件2、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程序附件3、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程序附录一应急反应记录表应急单位名称记录人员一、紧急情况二、反应过程三、参加人员名单本单位人员外单位人员负责人签名:附录二应急救援演40、习记录表演习时间演习地点演习项目参加演习人员签到栏演习过程记录:演习效果评价记录:演习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录三新埠岛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电话一览表单 位职 务联系人电 话手 机天航局新埠岛项目经理部经 理毕仲燕08986622177813603236735书记/副经理刘智光08986622177813389899318副经理郭君华08986622177813953529889总 工李 宴13907589888水工工程师于海军0898-6622177813876329444工程师李 伟13907668123船 机秦 优施工队负责人李 勇现场负责13976983456李双明调 度1387648241、385郭成福现场负责13876596693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项目总工新埠岛项目监理部总监陈伟雄13533783541海事局搜救电话值班室089812395海南省海洋厅环保处值班室089865337252海南省卫生防疫站值班室089866214853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值班室089868642548火灾报警电话119医疗紧急救护120报 警110新埠岛边防派出所0898-66249220附件1人身伤害事故应急程序1、当施工人员受到外伤(或触电)时,当班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经理部负责安排车辆接送。2、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的立即采取止血及其它救护措施,并尽可能使伤者保持清醒42、,受伤严重的立即拨打医院急救电话120,或直接送往医院。3、对颈椎、腰椎受到伤害的,要等专业医生到现场处理,以免处理不当引起更大的伤害。4、对人员落水后或触电出现呼吸暂停的,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呼吸,现场救治人员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擅自判断伤员死亡,放弃抢救。5、事故发生后,经理部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协助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附件2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程序1、当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经理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公司及(当地)卫生防疫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为:发生地点、时间、主要病症、发病人数、可能原因、现状和趋势。并接受他们的指令,在他们的帮助下进行处理。2、当怀疑是肠43、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时,命令停止食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容器、工具、设备,等待卫生部门对其进行检验、处理。3、当怀疑是呼吸道传染病(非典、禽流感、流感)时,立即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和出现症状的人员进行隔离,切断传染源,禁止任何人出入或接触。4、对未发病的人员也进行隔离进行观察,防止疾病潜伏期后发生病症。5、对各种污染物进行消毒。包括:地面、墙壁、门窗,室内空气,衣物、被褥,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餐具,盛装排泄物、呕吐物的容器。6、当施工区域内发生外来的化学品泄漏、毒气污染,威胁到生命安全时,所有人员立即撤离污染区域,44、退到安全地带(发生地点的上风或侧风向的空气无污染区域),疏散时每人用湿毛巾或其它物品捂住嘴鼻。7、夏季职工出现中暑症兆时,立即将发病人员转移到阴凉通风处,并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治疗。8、接到卫生防疫管理部门的疫情解除通知后,方可解除应急处理措施。9、协助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附件3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程序1、出现三人以上有食物中毒症状及时报告经理部领导。2、经理部领导立即下命令停止食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容器、工具、设备。3、经理部对出现中毒症状的人员,立即送医院救治。4、确认因经理部食堂提供的食品造成人员食物中毒后,45、应当根据卫生部门的指导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工作。5、故发生后,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局有关部门。第六章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伤亡事故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强化管理机制,遏制生产过程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勘察钻探、装修装饰、管线敷设等施工作业和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伤亡事故是指作业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重伤、死亡。按建设部第三号令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个等级。第四46、条 对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企业,除按规定追究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外,并给予以下处罚:(一)一次事故发生重伤人,施工现场停产整顿天,并将整改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许可后方可复工。(二)发生一次四级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停产整顿七天,并在三个月内停止该企业承接新任务。(三)发生一次三级重大伤亡事故的,施工现场停产整顿直至事故调查小组同意复工。取消事故企业六个月承领任务的资格,并降低该企业资质一年;对外省来琼企业情节严重的,给予清退处理。第五条 对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重大事故企业,按建设部号令规定,由省建47、设厅组织查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建设部第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按时报告,事故发生后超过小时报告的视为拖延报告,对拖延报告者按相应的处罚期延长至个月。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不报告的,(含受举报后才报告者)一律取消该企业承领任务资格半年,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注销施工资质。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重大事故的,参照第四条第(三)款予以处罚。第九条 对按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检查不合格的工地,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该企业承领任务个月。处罚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除通报批评外,同时停止承接任务半年。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凡4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失控,应立即局部或全部停工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下令停工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停止该企业承接新工程个月的处罚。(一)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分项(部)工程无安全技术交底,盲目施工的;(二)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三)招雇的民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四)施工现场不挂安全标志和安全操作牌,生产岗位无安全责任制,无消防器材和措施;(五)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宿舍卫生差劣,食堂饮食卫生管理不善或引起食物中毒的;(六)外防护脚手架低于施工作业面.m以上的;(七)外脚手架的施工层脚手板未满铺,踢脚板缺封,49、没挂设水平安全网的;(八)临边和各预留洞口未做可靠防护的;(九)井字架吊盘缺停层,防冲顶装置,进料口、层间出料口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十)井字架体高度超出周围避雷物的屏蔽范围未安置避雷装置的;(十一)井字架缆风绳使用钢筋代替的;(十二)按规范要求对高压线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十三)使用潜水泵和手持式电动工具没有设置可靠的单独漏电保护器的;(十四)施工现场电缆、电线架设不符合要求,开关无箱、无锁,无专人管理。动力电源中性线未作接地或接零保护的;(十五)各种施工设施和用电设备不进行定期检查验收签证的;(十六)人工挖孔桩施工无专项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十七)塔吊设备的限位器、力矩限制器、50、吊钩防脱装置失灵,塔吊架设无验收及荷载试验记录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处罚的执行机构为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代管机构,处罚决定应同时抄报省建设厅监理处备案。第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51、土地、矿藏、森林、草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管辖的地域和海域。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四条 环境保护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由污染和破坏者承担治理责任。 第五条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必须合理开发、利用和妥善保护自然资源,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52、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对其政绩考核时应将实施效果作为一项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53、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监测,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按年度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4、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驻军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55、未作规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浓度控制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在工业比较集中和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内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投资规模和污染程度,分别报省、56、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其它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 代行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57、查部门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地质量下降。增加植被,保护水源林,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将有毒有害的污水直接排入农田,防止土壤、水源和农牧产品受污染。 第二十一条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开采地下水。维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宁远河、太阳河等江河的合理流量,维持湖泊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开采地下水,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58、。采取措施,保护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阿陀岭、七指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原始森林。实行封山育林。对森林实行有计划限量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严禁乱采伐水源林、防护林。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放火烧山。 大力植树造林,保护和发展草地,绿化荒山荒地。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 第二十三条 禁止猎捕、采挖、售购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保护的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禁止在海域、江河、水库、池塘炸鱼、毒鱼、电鱼。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和自然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规划、计划勘探、综合评价、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59、挖,妥善处理尾矿矿渣,及时闭坑复垦。 对因开采矿产资源而临时占用或破坏的耕地、林地、湖泊、滩涂等,责任者必须在限期内整治复原。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倾倒废弃物、围海造地以及船舶、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 严禁采伐珊瑚礁和红树林;严禁违法采捕珍贵水产种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严禁破坏性和掠夺性的捕捞作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划出一定海域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原生态林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温泉60、古树名木、名胜古迹和其他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的区域,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 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破坏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和进行开发活动,应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建成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自然景观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应当修建、完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交通和其他公益设施,制订绿化规划,扩大绿化面积,改善城乡环境。 禁止在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二十八条6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容量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护风景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 在旅游区内从事旅游和经营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护旅游资源不受污染、破坏。 禁止在旅游区内采石、挖沙、烧山开垦等破坏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九条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预防和治理在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及其他有害影响。 第三十条 加强城市和县城噪声的管理。62、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装置消声、防震设施。限制燃放鞭炮。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采取净化处理、无害处置污染物和其他废弃物的措施,减少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降低浓度。 第三十二条 鼓励对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批给予免税、减税和留用利润。 本单位未利用的废水、废气、废渣,其他单位利用时,除经过加工处理的可收工本费外,不得收费。 第三十三条 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63、发利用少污染、无污染的能源。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及危害人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鼓励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降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 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向海域直接倾倒废弃物、船舶排放污染物的,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领污染物排64、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者取得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仍不能达到保护要求,可责令其停产、关闭或搬迁。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偷排、稀释、渗井或者以不正当掩埋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者可将节余的排放限量,用于抵销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转让他人。抵销和转让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费。 直65、接或间接向水体(包括海域)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标准的,同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控制、减轻、消除事故后果,同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人体健康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者减少排放污染物、停止生产或其他紧急66、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在地人民政府为防治因其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污染、破坏所进行的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负担全部或部分必需的费用。 第五章 引进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进有利于保护环境且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对节约能源和材料的,无污染物排放或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对本省工业、生活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优先引进。 第四十三条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对引进产生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67、有环境保护的具体条款,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方当事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禁止进口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本省处理。防止境外污染向本省行政区域转嫁。 第四十四条 进行区域开发(包括成片开发的地区),主持开发的机构必须组织对拟开发区域的环境本底状况和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费用在土地价款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组织区域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专章,报省和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开发建设时期内按年度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质68、量状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二)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正常运行的规定的; (三)不履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责任的; (四)拒付代行治理费用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费用的; (五)无证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七)违反有毒化学品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登记、审批管理规定的; 69、(八)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采取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 (九)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 (十)非法猎捕、采挖、售购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十一)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二)严重污染、破坏海洋环境或海洋资源的; (十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严重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没收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械70、工具;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 (六)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件; (七)拆迁或关闭。 上列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对单位进行处罚时,可同时处罚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缴纳排污费、赔偿损失、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以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71、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举出受到损害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控加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其环境污染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被控加害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由第三者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损害由受害人和被控加害人共同引起的,受害人和被控加害人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7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七章 陆地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或管理办法73、一、电焊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焊机的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74、器,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焊接吊码、加强脚手架和重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敲去焊渣认真检查是否安全、可靠。 9、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10、容器内油漆未干,有可燃体散发不准施焊。 11、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二、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75、.总则为确保本工地施工现场电气安装、维修作业的安全操作,确保作业安全,特制订本规程。2.职责2.1经理部负责对现场电气作业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管理。2.2分包合作单位负责有关特殊人员证书的办理。3. 一般安全规定3.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资格证书持双证上岗。3.2严格按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施工。3.3施工工具、安全器具在施工前均应详细检查,发现有缺陷时,不准使用。3.4电工使用的施工工具必须经常测量绝缘电阻,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立即更换,否则不得使用。绝缘棒、验电器、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合格的不准使用。3.5在设备停电检修时,带电部分只能在作业人员的76、面前或一侧,否则必须加绝缘挡板。作业人员身体(不论伸或曲)与导电部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否则必须加绝缘挡板。3.6发现电气设备有故障,应找电气作业人员检查修理,非电气人员不得动手检修。3.7严禁将水浇到或溅到电气设备上。3.8雨天或雾天,非特殊要求不得进行室外电器检修。电气检修人员,必须保持手、鞋、衣服干燥无潮湿。3.9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迅速切断电源,切不可随便用手拉触电人的身体,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拨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电气用具。3.10一旦发生电气故障或漏电发生火花引起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粉、1211等不导电灭火器灭火。4.停电作业4.1被修理的电气设备需切77、断电源,在开关处挂上标准的警告牌,标注“危险,严禁合闸”的字样,同时表明“谁挂谁取,他人勿动”和工作时间等告示。若有锁定装置必须安全锁定。4.2设备检修作业前,使用合格的验电器进行验电,证实确已停电,并且接好临时地线,对有一定容量的电器设备,停电后先放电五分钟然后才能接触导电部位。4.3拆检的设备上如有液压或气压,必须先放压为“零”。4.4停电检修的设备与其他带电设备、设施距离较近时,必须加绝缘挡板隔离。4.5工作场地需要临时用线接通电源时,过道电线必须架空,并禁止用铁丝、铜丝等金属绑扎。4.6电气设备检修,至少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危险区作业,首先要进行充分的通风置换,清除易爆气78、体。4.7临时照明等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的防暴手灯,连接电缆应采用其中一芯接地或接零的三芯软电缆。4.9检修结束应检查电气设备与线路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并绝缘良好,检查工具与材料,不得遗留在设施上。拆除临时的地线与挡板,收回防护装置。4.10清理现场,撤离人员。由作业人员取消临时警告牌三、气焊(割)安全操作规程1、检查乙炔、氧气瓶、橡胶软管接头、阀门等可能泄露的部位是否良好,焊炬上有无油垢,焊(割)炬的射吸能力如何。 2、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作业点宜备清水,以备及时冷却焊咀。 3、使用的胶管应为经耐压实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代用品、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和沾有油污的胶管,发生79、回火倒燃应更换胶管,可燃、助燃气体胶管不得混用。 4、当气焊(割)炬由于高温发生炸鸣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供气阀,将焊(割)炬放入水中冷却,同时也应关闭氧气阀。 5、焊(割)炬点火前,应用氧气吹风,检查有无风压及堵塞、漏气现象。 6、对于射吸式焊割炬,点火时应先微开焊炬上的氧气阀,再开启乙炔气阀,然后点燃调节火焰。 7、使用乙炔切割机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氧气;使用氢气切割机时,应先开氢气,后开氧气。 8、作业中。当乙炔管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先将焊机或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 9、当氧气管着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瓶阀,停止供氧。禁止用弯折的方法断气灭火。 10、进入容器内焊割时,点火和80、熄灭均应在容器外进行。 11、熄灭火焰、焊炬,应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割炬应先关氧气阀、再关乙炔及氧气阀门。 12、当发生回火,胶管或回火防止器上喷火,应迅速关闭焊宽慰上的氧气阀和乙炔气阀,再关上一级氧气阀和乙炔气阀门,然后采取灭火措施。 13、橡胶软管和高热管道及高热体、电源线隔离、不得重压。 14、气管和电焊用的电源导线不得敷设、缠绕在一起。四、仓库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消除隐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的安全。2. 使用范围经理部区域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3. 组织管理3.1 分报单位负责人为防火负责81、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1.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口市消防条列和其他消防法规。3.1.2建立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3.1.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3.1.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设施,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3.1.5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组织扑救火灾。3.1.6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3.1.7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82、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4. 电气、火源的管理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放与储存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库房内敷设的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库房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操作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5.消防设施83、和器材管理5.1仓库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5.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5.3为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防止丢失、挪用,保护好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5.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3月22日)五、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范1、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昕84、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4、塔吊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5、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6、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 7、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8、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85、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9、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0、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1、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2、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1、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用时,应在机座上铺设木枕并找86、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2、开机前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防护装置、钢丝绳轨道、滑轮是否良好,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开机搅拌。3、 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4、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5、 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6、 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87、;当需检修时,应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7、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8、 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9、 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0、 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必须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11、 作业后,应将料斗降88、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12、 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13、混凝土搅拌机的操作人员(司机)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操作。七、混凝土搅拌站安全操作规程1、混凝土搅拌站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按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并应在技术人员主持下,组织调试,在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2、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A、 搅拌筒内和各配套的传动、运动部位及仓门、斗门、轨道等均无异物卡住;B、 各润滑油箱的油面高度符合规定;C、打开阀门排放气路系统中汽水分离器过多积水,打开贮气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D、提升斗或拉89、铲的钢丝绳安装、卷筒缠绕均正确,钢绳牢靠。 3、应按搅拌站的技术性能准备合格的砂、石集料,粒径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4、机组各部分应逐步启动。启动后,各部件运转情况和各仪表指示情况应正常,油、气、水的压力应符合要求,方可开始作业。5、当拉铲被障碍物卡死时,不得强行起拉,不得用拉铲起吊重物,在拉料过程中,不得进行回转操作。 6、搅拌机满载搅拌时不得停机,当发生故障或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排除故障或等待电源恢复。 7、搅拌站各机械不得超载作业;应检查电动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现运转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电压过低时不得强制运行。 8、搅拌机停机前,应先卸载,然后按顺序关闭各部开关和管路。应将螺旋管内的水泥全部输送出来,管内不得残留任何物料。 9、作业后,应清理搅拌筒、出料门及出料斗,并用水冲洗,同时冲洗附加剂及其供给系统。称量系统的刀座、刀口应清洗干净,并应确保称量精度。 10、当搅拌站转移或停用时,应将水箱、附加剂箱、水混、沙、石贮存料斗及称量斗内的物料排净,并清洗干净。转移中,应将杆杠秤表头平衡砣秤杆固定,传感器应卸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