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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煤矿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24页)
矿业集团煤矿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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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
上传人:奈何 编号:580388 2022-09-13 23页 144.54KB
1、煤矿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目 录目 次I前 言II煤矿建设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管理职责25 安全管理目标46 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57 职业健康管理内容128 环境保护管理内容139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煤矿工程项目事故报告流程图16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附表1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安全事故快报21前 言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煤矿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2、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职责、目标、内容、要求与检查。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3、体系实施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瓦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3.2煤与瓦斯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3.3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4、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5职业病是指煤矿企业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3.6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与煤矿生产有关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4 管理职责4.1 集团公6、司4.1.1 制定集团公司有关煤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4.1.2 制定集团公司煤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4.1.3 对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总结。4.1.4 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做到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4.1.5 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1.6 参加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2 分子公司4.2.1 制定7、有关煤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办法。4.2.2 落实煤矿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4.2.3 制定煤矿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4.2.4 组织所属煤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4.2.5 组织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4.2.6 参加所属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2.7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如实向集团工程管理部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2.8 督促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做到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时”。4.3 项目公司4.3.1 落实项8、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公司对煤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管理责任,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4.3.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和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4.3.3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4.3.4 对于井工矿,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4.3.5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9、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3.6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4.3.7 经批准开工的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4.3.8 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管理,根据合同规定,监督、协调施工、监理10、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3.9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3.10 不得采购“三无”产品供施工单位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3.11 制定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4.3.12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4.3.13 发生安全事故,如实向分子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以及11、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3.14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4.4 监理单位4.4.1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4.2 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4.4.3 协助项目公司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4.4.4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批。4.4.5 审12、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4.4.6 检查为工程提供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煤安标志、产品合格证及防爆合格证等。禁止经检测及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4.4.7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4.4.8 审查施工承包商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4.9 审查设计单位履行安全设计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4.4.10 审查施工承13、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和条件。4.4.11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4.12 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4.4.13 严格控制矿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联合试运转、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4.14 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4.4.15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法14、规制度。4.4.16 参加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5 施工承包商4.5.1 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4.5.2 全面贯彻项目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4.5.3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1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4.5.4 应当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投资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5.5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4.5.6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16、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出的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4.5.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5.8 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4.5.9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17、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4.5.10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法规制度。4.5.11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的水源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饮水安全;4.5.12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5.13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5 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八种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消除(或减少)井下引起的职业病危害重大瓦斯及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18、大突水或透水事故;重大顶板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6 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6.1 管理原则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在接受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发布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 6.2 安全监督和考核 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19、,分子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公司对工程承保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6.3 安全管理责任制6.3.1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基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领导责任。6.3.2 项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6.3.3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6.3.4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20、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6.4 项目公司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组织编制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6.5 管理关系在明确项目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参加煤矿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对项目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21、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出现事故,施工承包商负有连带责任。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项目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6.6.1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6.6.2 建设项目安全22、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6.6.3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6.6.4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23、师组成。6.7 安全保证金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原则如下: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项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6.7.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1)参24、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2)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项目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25、意后,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6.7.2 安全施工措施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2)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3)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6.7.3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针对项目施工的26、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监理单位应根27、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项目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6.8 检查与评价6.8.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1)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2)分(子)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3)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28、;4)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6.8.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6.8.3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6.8.4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6.8.5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29、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6.9 例行会议6.9.1 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基建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6.9.2 分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煤矿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公司基建安全生产、文明史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6.9.3 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30、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各单位、各级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6.9.4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6.9.5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1)项目公司单位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31、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6.10 项目公司管理要求。 6.10.1 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对于井工矿,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6.10.2 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任务,杜绝超越资质范围和等级设计的现象,不得压32、缩合理的勘察和设计时间,不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6.10.3 煤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防范事故风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杜绝“三边”工程。违反建设程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6.10.4 应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应当计列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6.10.5 应当将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6.10.6 在申请项目开工前,应当提供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33、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有关事项。6.10.7 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6.10.8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6.10.9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煤炭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6.10.10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6.10.11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34、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6.10.12 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6.10.13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6.10.1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6.10.15 在井工矿建设过程中,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35、统”)必须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0.16 项目公司编制以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6.11 施工承包商管理要求。 6.11.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36、6.11.2 成立煤矿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6.11.3 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时,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6.11.4 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先报措施后施工的原则。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必须实行逐级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6.11.5 井工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37、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6.11.6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坚持独立复测、复算的双复制度,严禁仅1人兼作观测、记录、计算作业,确保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和及时准确实测各类工程的几何关系,认真编绘各类工程的成图、成果资料。6.11.7 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安全责任体系和预38、防控制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程以及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规程,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6.11.8 在煤矿工程投标技术文件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内容,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报价中。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6.11.9 聘用的通风作业人员、巷道掘砌人员、电气安装、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39、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6.11.10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6.11.11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40、。6.11.12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是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11.13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临时过桥设施、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6.11.14 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41、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6.11.15 在井工矿施工中,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在高瓦斯矿井中,要严格执行“先抽后施工”的方针。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要求时,才能作业。6.11.16 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项目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6.11.17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42、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6.11.18 施工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6.11.19 施工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6.11.20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标准6.3条,预留分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6.11.21 对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6.12 设计单位管理要求。 6.13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43、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6.13.1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6.13.2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44、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6.13.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设计概算中计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6.13.4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13.5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检测操作规程,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无误,对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负责。6.13.6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鉴定和安全评价的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45、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价,并对其鉴定评价结论负责。6.13.7 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设计质量;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及有煤与瓦斯危害矿井,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煤与瓦斯危害事故等的工程中,要在设计方案中作出专门的安全防护考虑。6.13.8 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6.13.9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6.13.10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46、中的安全;6.13.11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6.13.12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13.13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6.14 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6.14.1 在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47、施细则中,应结合工程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6.14.2 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监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月报,明确工程安全监理内容。6.14.3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 “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6.14.4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48、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6.14.5 重点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14.6 在施工阶段,应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各种安全标志49、,严格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审核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现场,应指定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6.14.7 监理单位在编制 “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6.14.8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6.14.9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14.10 及时向项目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50、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6.15 其他管理要求6.15.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项目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51、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项目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52、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6.15.2 教育培训管理要求1)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2)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7 职业健康管理内容7.1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中相关内容。7.2 施工承包53、商要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需要以不同的形式,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意义。7.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与煤矿建设生产特点相适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文件化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源,取决于煤矿企业的矿井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煤层瓦斯含量、煤层厚度及其自燃危险性、矿井涌水量、煤层顶板和底板岩石的性质、煤层的赋存状况等;尤其应考虑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作业和活动。7.4 矿井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强制通风,以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新鲜空气供给。一旦通风系统出现故障,不能保证井下空气的供给,可导致窒息事故54、瓦斯积聚甚至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应特别注意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7.5 煤矿施工承包商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尤其控制重大危害,如煤与(或)瓦斯突出、煤尘或瓦斯爆炸、煤炭自燃发火、火灾、片帮冒顶、突水与透水、冲击地压、粉尘等;重点放在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7.6 施工承包商要建立了完善的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体系,包括: 1.组织机构 2.人员职责 3.应急救援预案 4.医疗保障系统 5.通讯保障系统 6.救援设备和器材 7.人员应急救援能力和知识。7.7 项目公司要监督施工承包商进行初始评审工作,初始55、评审工作应由安全员、瓦斯检测员、爆破员、重要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等专职人员进行,应明确初始评审人员的职责和协调部门,必要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明确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用到的方法和步骤,编制各种初始评审表格。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7.8 煤矿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充足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强制配带。7.9 煤矿施工承包商对重大危险源要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识,并进行专门管理,设立专门人员。8 环境保护管理内容8.1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减少对施工场56、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8.2 项目公司应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8.3 矿井废水(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水)应经处理合理利用。8.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8.5 矿井工业场地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57、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8.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8.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8.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采取绿化措施。8.9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应设置58、环境保护管理机构。8.10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9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9.1 对事故的分类、分级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快报: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公司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59、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项目公司负责人负责向分子公司报告,分子公司负责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事故的报告以书面形式为准,可以先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滑坡、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现场)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60、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9.2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9.3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4 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送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1)项目公司报送分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2)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项目61、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B”。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9.4.1 项目公司报送分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9.4.2 项目公司报送分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9.4.3 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直管单位报送集团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机械、设备事故报表”分别使用“附表C、附表D”,在发生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5日前报出。9.4.4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62、5 安全记录9.5.1 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9.5.2 事故报告流程见附录A,安全事故快报见附录C。附录A (规范性附录)煤矿工程项目事故报告流程图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现场有关人员结束项目公司(建设单位)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工程部)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国资委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省级政府安监部门或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结束立即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逐级上报附录B (规范性附录)附表附表A: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工63、程名称及规模 累计工程死亡 人,重伤 人 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 工程死亡率 累计工程死亡率 每件伤亡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严重级别(重大伤亡、死亡、重伤)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主要原因分析直接经济 损失(元)总计死亡重伤施工单位名称123456789总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A4)为项目公司使用。 2.无事故时不上报。 附表B: 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制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伤 亡 事 故 情 况工 程 名 称及 其 规 模伤亡事故件数(件)伤亡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工程死亡率死64、亡率()累计工程死亡率()总计重大伤亡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总计死亡重伤12345678910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A4)为分(子)公司汇总上报各工程事故情况使用。 2.无事故时不上报。附表C: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起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起火地点: 责任单位名称: 责任人姓名、职务: 起火原因分析: 是否投保 是 否 承保公司: 总计损失: 万元 人员伤亡:死亡 重伤 轻伤 公安消防机构核定损失小计划 万元单位负责人: 处(科)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注:65、1.本表适用于项目公司、分(子)公司。本表为发生火灾事故时上报,无火灾事故不报。2.本表请参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填报。3.文字表述另加附页。附表D : 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月(年)报表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序号机械名称型号最大起重量(t)事故中机械所处状态事故等级分类伤亡人数事故现场名称空驶运行安装拆卸转运修理一般重大特大轻伤重伤死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3事故简况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注:1.此表(A4)为项目公司、分(子)公司上报时使用。2.无事故不上报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安全事故快报项目名称: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现场负责人姓名事故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事故已死亡(失踪)人 数死亡:失踪:事故重伤人 数一、事故简要经过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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