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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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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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建三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建三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中建三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的工程质量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及中建三局内部质量监理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编制。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2、于工程局所属的各施工生产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贯彻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并将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质量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第五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积极运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第六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应积极组织并参加各项质量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4-第七条 本条例是工程局对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3、求。各施工生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工程局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局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局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置 3 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局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工作。第九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地方政府的要求设置独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面实行内部监理制度;分公司(经理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总监和内部质量监理员(简称质监员),从组织和人员上对工程质量给予保证。第十条 项目质4、监人员采取企业委派制,局属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不同施工阶段,由公司(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后统一调配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项目质量总监和质监员。1.质监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中、小型项目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质监员,各专业分包工程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监员;大型、特大型项目、工程局重点工程应设置质监组,设质量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3人,各专业分包至少配备2名专职质监员;2.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对多个相邻特小型项目或收尾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并监督小组的办法,按合并后工程总量确定项目类型,再确定项目质量监理5、小组和质监员人数,但必须确保同一监理小组监督的项目总数不超过三个。第十一条 成建制分包队伍的质检人员应纳入项目总包质量管理体系中,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积极支持配合质监员的工作,应始终坚持质量一票否决权制度,当工期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质量具有否决权。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促进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提高和发展,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1.局、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文化程度不应6、低于大专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同时具有 5 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2.项目质量总监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3 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并取得质检员上岗证;-6-3.项目质量监理员必须取得质检员上岗证,具有一定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热爱工程质量管理工作。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项目质量监理员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工程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内部管理机构、项目部等在工7、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并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职责 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督促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组织审核工程质量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各级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各级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2.审核决定对年度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创优项目、先进个人的奖励;审定通过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投诉、年度工程质量管理指标未完成的单位、项目和个人的处罚;3.督促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案的落实,按照责任制的划分,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4.领导各级质8、委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7-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程质量管理部在总经理、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2.监督检查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上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行为;3.负责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规定等技术法规,并与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5.编制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6.负责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协助项9、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7.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8.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验收时,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替;9.组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有权责令项目停工;10.负责督促项目落实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并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11.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8-12.组织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并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档案;13.组织各级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第十八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10、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1.组织审查所属企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2.负责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3.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4.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5.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6.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九条 市场及商务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充分考虑拟承接工程条件及企业即时资源,合理确定签约工程质量目标;2.以满足工程合约质量目标为前提,及时确定并11、签订适宜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并强化合约管理;3.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9-第二十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2.合理调配生产资源,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生产,确保工程施工质量;3.按企业制度要求及时开展对项目施工质量情况的巡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4.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资源保证;5.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确定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2.及时提供满足生产要求的合12、格原材料、半成品;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3.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负责,并做好入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对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合理配备能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2.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3.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4.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10-5.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负责组织对其人员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质量领导小组质量职责 项目13、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1.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生产会议上通报;2.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责成各相关人员和施工班组及时整改;3.审定项目质量奖罚意见;4.负责报告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工程质量职责 总经理应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重要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重大决定,决定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奖惩;2.负责审定工程质量责任14、制,督促检查分管工程质量的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3.主持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副职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工程质量的-11-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2.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定期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动向,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3.负责组织年度工程质量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工程质量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15、个人、项目,部署下年度工作;4.负责审核年度质量创优滚动计划;5.负责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6.负责组织质量体系中与工程质量相关要素的运行工作,审核所制定的预防和纠正措施;7.主持交付工程回访及维修服务实施,搞好顾客满意度的监视和测量工作。第二十六条 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2.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3.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12-4.组织对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16、方案的审核、批准;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审核、批准整改方案。第二十七条 专职质量管理员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专职质量管理员承担企业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2.保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得到切实贯彻执行;3.修订、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起草企业年度质量计划及策划,并督促、落实;4.定期组织企业质量检查,研究解决企业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5.参与组织对企业全员的质量教育,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6.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质量事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17、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13-2.主持项目质量领导小组工作,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3.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4.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5.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6.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7.负责竣工后的回访保修工作。第二十九条 项目分管质量副经理或质量总监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18、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1.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2.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3.根据企业及合同质量目标组织编制质量策划;4.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对质量缺陷组织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5.组织项目的质量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14-6.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7.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8.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19、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1.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3.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4.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5.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6.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监督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1.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2.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3.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20、评定;4.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15-收;5.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6.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竞赛活动;做好质量工作日志。第三十二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按施工程序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2.负责安排交接检验工作,并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3.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安排返工;4.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5.做好施工日志并与施工同步;6.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第三十三条 项目检验试验人员质21、量职责 1.负责现场、原材料、构件检验试验工作,对检验试验结果负直接责任;2.负责对取样试件的保护、留置工作;3.认真执行检验试验操作规程,迅速反馈检验试验结果;4.对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和错误的检验报告要分析原因,并立即向质量负责人反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质量总监或项目经理报告。第三十四条 项目测量人员质量职责 -16-1.认真执行测量规范、测量操作规程、换手复核、检算制度以及测量成果审核和应用程序,对测量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2.按项目测量控制方案完成交接桩复测、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沉降观测、线性控制测量和竣工复测;3.接受技术人员技术指导和测量资料审查,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记录清楚,签署完善,22、配合技术负责人做好对施工队和工班的测量成果交底,完善交底资料签认手续;4.认真保管测量资料,做好测量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归档工作。第三十五条 项目材料员质量职责 1.负责收集质保证明材料,并负责归档保存;2.负责进场材料的数量和外观验收;3.通过点验单、发料单、物资明细帐、标识牌等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4、应做好以下的记录:a 标识牌;b 顾客提供产品、丢失、损坏或不适用情况记录表;c 进场材料通知单;d 月/季需用材料采购计划表;e 年度需用物资申请计划表;f 进货、检验记录表;g 点验单;h 发料单;i 物资明细帐。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料员的质量职责 1.负责收集、编目、登记、发放、回收技术23、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法规性文件;2.负责图纸、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接收、发放和归档;3.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审查、整理和归档。-17-第三十七条 施工班组的质量职责 施工班组是项目直接从事施工活动的基本单位,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后续工序,以至整个工程实体质量,主要质量职责应包括:1.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方针,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认真贯彻质项目量管理制度和各项技术规定;2.组织配合质检做好自检和互检和交接检的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质量;3.督促班组操作工人严格遵守工艺规程,熟悉操作重点,保证不合格品不出班组,对本班组施工质量负责;4.24、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改进措施在班组的落实工作;5、组织合理有序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第四章 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章 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九条 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并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符合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要求。第四十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18-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25、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第四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项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标准。分包方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第四十二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使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第四十四条 由26、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第四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励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对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19-管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27、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第四十六条 对于合法的联营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总包企业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管理,分包方必须服从。第四十七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第五章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 QC 小组等活动。第四十九条 局属28、各施工生产单位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确保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即时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第五十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洽商的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20-文件后方可施工。第五十一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技术特点,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29、体情况,对重点、特殊的或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专项技术文件。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工。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第五十二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依据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中建科字200796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第五十三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规范30、的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项目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方案、措施交底,施工员对班组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另外,对于项目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技术质量交底,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组织进行操作示范。-21-第五十四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第五十五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第五十六条 局31、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编目层次分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数据真实,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积极贯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落实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在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32、工程制造成本。第五十八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各项目应根据本单位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并进行逐级分解,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22-组。第五十九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第六十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33、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第六十一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验收之前,各项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如果地基需要处理,34、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23-第六十三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第六十四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 28 天。35、3.抽样检验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并高度重视涉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第六十五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采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现问题-24-及时36、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样板制”、“三检制”等都是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控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应加以坚持和推广。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第六十七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第六十八条 工程局每年37、组织 1-2 次对全局的工程质量抽查,其重点是各施工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局内公布。第六十九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二次本系统、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25-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第七十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检查及考核情况专题报告工程局质量管理部门。第八章 顾客满意度调查及竣工工程的回访及保修 第八章 顾客满意度调查及竣工工程的回访及保修 第七十一条38、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建立顾客满意度调查、竣工工程的回访和保修工作相关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和相关职责。第七十二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分在建工程业主、监理满意度调查和竣工工程顾客满意度调查。1.调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工期与进度、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与顾客协调配合情况、顾客的其它建议等。2.采用的方式:向顾客发出顾客满意度调查与评价表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的形式来进行,在建工程、竣工工程每年调查至少一次,竣工工程在竣工半年后必须开始安排调查。3.工作流程:制定年度计划根据计划发出调查评价表或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收集调查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相关部门、项目经理部制定纠正39、措施进行改进调查结果及改进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第七十三条 竣工工程的回访工作流程:1.竣工工程回访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使用功能、整体质量、服务情况等,特别要加强对屋面工程质量的回访。2.回访方式:例行性回访;季节性回访;技术性回访;特殊性回访;对局重点工程和实行保修保险方式的工程应组织专访。3.工作流程:制定计划组织回访并填写回访-26-记录针对工程出现的问题、建议,组织保修填写回访记录、台帐资料。4.竣工工程的回访工作由各单位生产部门牵头,质量、市场商务、技术等部门及原项目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回访期间应做好相关记录。第七十四条 竣工工程保修工作程序:根据业主的维修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保修责任和保修40、内容,拟定保修方案,确定保修人员,开展维修工作。保修工作完成后,保修责任人负责组织业主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第七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各单位的项目部应长期与各竣工工程业主(建设单位)保持联系,必要时应设置维修电话或电子邮箱,并保持固定不变,若有变化应书面函告各业主(建设单位),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发生因联系不到维修人员或单位而发生投诉。第七十六条 工程局质量管理部门对局属各单位的满意度调查及竣工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每年至少对局重点工程开展一次在建工程满意度调查、竣工项目工程回访活动;每年对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内部交流活动,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第九章 工程质量创优41、 第九章 工程质量创优 第七十七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每年编制 工程创优滚动计划,工程局每年对各施工生产单位报送的创优滚动计划进行审核、调整汇总后下发中建三局工程创优滚动计划,并对-27-各单位、各项目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和处罚。第七十八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积极引导全体员工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中建股份公司、局级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七十九条 中建三局设立优秀项目管理奖(三局杯),以鼓励和表彰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在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项目,同时为提高中建三局系统整体工程质量水平树立样板。第八42、十条 优秀项目管理奖(三局杯),每年评选一次,是中建三局系统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凡从中建总公司渠道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优秀项目管理奖(三局杯)。具体评审要求详见中建三局工程项目优秀管理奖(三局杯)评审管理办法(中建三工字2008275 号)。第十章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章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一般需作大量返工、加固处理,并达到较大金额的经济损失,且造成人员伤亡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均按本规定43、办理。1.一般质量事故。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对使-28-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有一定的影响,需加固补强。2.严重质量事故。具有下述情景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3.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且造成人员伤亡的,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4.工程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列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44、由项目部在分公司(公司)的监督下整改。第八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一般质量事故中能当即解决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应及时解决。并及时用电话或电传报告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2.对于发生重大(或者较大)质量事故不能当即解决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分公司)质量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设计、监理、业主等驻现场有关人员。同时应停止相关部位及其下道工序施工,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项目应立即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上级,并在三天内填写书面的工程45、质量事故报告表,-29-报告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并抄报局质量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8 小时内报中建总公司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也应在 24 小时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八十三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属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各公司(分公司)组织调查;属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工程局协助调查和处理;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局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和处理。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46、重大质量事故由局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局和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和分公司、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3.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组织技术鉴定,明确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提出工程处理方案;拟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0-4.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47、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5.涉及勘察、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单位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7.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未明确不放过;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未制定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第八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施工处理要求:1.施工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确保建筑物安全;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耐久性;防止事故恶化,减少损失;有利48、于工程交工验收;防止事故再发生。2.质量事故处理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范进行,并注意以下事项:认真复查质量事故实际情况,编制详尽的质量整改方案,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提出具体措施,并进行质量技术交底;所用建筑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加强施工检查,其中尤其应着重检查节点和新旧部分连接的质量;确保施工安全。3.做好整改后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和测试工作,以确认事故处理达到预期目的,消除隐患。对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建筑性能的部位,应做必要的试验、检验。-31-第八十五条 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后,应向公司、工程局提交书面结论。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49、十六条 局属施工单位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第八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2.按中建总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在考核中达到 A 级;3.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局级、省(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4.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50、第八十八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32-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第八十九条 用于质量奖的奖金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九十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人或总经理、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具体奖励细则按照中建三局工程创优奖罚规定(中建三工字200854 号)执行。第九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1.未能全面完成年51、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2.按中建总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考核在 C 级(含 C 级)以下;3.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5.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6.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第九十二条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1.企业领导班子;2.企业分管领导;3.质量管理部门领导;4.其他有关人员。第九十三条 在总公司和局组织的质量管理考核中在 52、C 级以下的处罚范围:1.企业主要领导;2.企业分管领导;3.影响考-33-核分数的有关部门领导;4、项目经理。第九十四条 质量投诉的处理和处罚按照 中建三局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中建三工字2008225 号)执行。第九十五条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1、一般质量事故:惩罚意见由公司质委会提出,报局质委会审定,各级具体罚款额度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公司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0%罚款或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公司领导及分管质量的领导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2%罚款,分公司经理和分管质量的领导分别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3%4%罚款,项目经理和事故直接责任者分别按53、直接经济损失的 4%6%罚款,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2、严重质量事故:处罚意见由公司质委会提出(各级罚款额度不得低于上条基数,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报局质委会审定后下发处罚决定,3、重大质量事故,具体处罚由局质量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决定。4.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由公司审核后报局审定,必要时工程局可进行实地核查。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除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外,还依照上述条款加倍处罚。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34-它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3.人为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4.有其他隐瞒事故。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工程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亦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第九十八条 对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建三局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局其他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有不一致,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