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吨级航道防波挡沙堤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3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偷****
编号:578047
2022-09-09
32页
170.54KB
1、10万吨级航道防波挡沙堤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防波挡沙堤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和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实现本工程安全目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和规定。第二条 本细则和规定包括建设工程中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程序和要求。第三条 本程序和规定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2、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93号令、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第四条 本程序和规定适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天津中北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滨海项目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中交三航局有限公司滨海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等所有参建单位。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安全目标和责任制管理细则(一) 安全目标1.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严防人身轻伤事故。2. 不发生重大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 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4.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6. 不发3、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1. 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报港务公司。2.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将安全规章制度报港务公司。3. 施工单位应将其协作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并对其协作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港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落实,工程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与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控制安全目标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4、,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施工、监理单位有权指正、制止或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二) 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设有兼职安全员。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含兼职)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第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施工单位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登5、记造册,并将证照复印件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三)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负责将施工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登记造册,并书面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五) 新进场人员、离开施工现场三个月以上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 施工单位应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作业环境6、,应在人员密集和危险性较大场所设立必要数量、醒目的安全宣传、警告标语。(七) 各施工单位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八) 所有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创伤急救、溺水、高温中暑急救等方法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八条 施工许可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管理(一) 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二)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等7、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三) 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救生圈、救生衣、工作鞋、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接地线、防护服、防毒面具、电焊面具、电焊手套、护目镜等。(四)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栏、黄沙箱、消防水龙头、孔洞盖板、安全网、安全隔离层、安全警告牌及施工船舶作业标志等。(五)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必须有以下几项标志1. 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2. 制造日期、有效使用期;3. 生产合格证、检验证及使用说明书;4. 生产许可证编号。(六) 各单位(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应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配置和统一管理。并负责检查、监督其协作单位的安全防护8、用具及设施配置和管理。(七)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购置、发放及管理台帐;负责做好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检验与试验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具,确保其发挥作用。第十条 消防(一) 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二) 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确定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三) 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四) 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9、,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五) 施工船舶的消防,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保险(一) 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 危险源辨识(一)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级。(二) 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等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及例会管理(一) 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员(含兼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安全大检查,并将自查、自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备查。(二) 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发现10、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一),要求责任单位整改。(三) 以下季节性、月度、周安全检查活动,由港务公司组织进行,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员参加。(四)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每年4月份安排春季安全大检查;6月份安排防台、防汛安全大检查;7月份安排夏季防署降温安全大检查;9月份安排秋季安全大检查;11月份安排冬季防寒防冻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前,由港务公司制定并下发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负责制定、下发整改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11、(五) 月度安全检查活动:港务公司安全主管负责组织每月第四周星期二上午9:00进行一次月度安全检查活动;参加安全检查人员: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工程管理部安全主管、监理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生产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其它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港务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下发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六) 周安全检查:每周二上午09:00进行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参加单位:工程管理部安全专职、监理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其它协作单位负责人。港务公司、监理单位对查处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港务公司负责制12、定、下发整改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七) 安全网活动1. 港务公司负责于月度安全检查活动日主持召集安全网活动。2. 安全网活动参加人员: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安全主管,监理公司专职安全主管,施工单位生产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其它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3. 安全网活动内容:各施工单位按照本程序安全工作汇报内容(详见附件二)的要求作简要汇报;监理单位对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要求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工程管理部安全主管,分析、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协调各单位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相关单位的考核和奖惩意见,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并提出具体要求。13、(八) 安全简报1. 港务公司负责每月编写一份安全简报。2. 安全简报内容包括: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和吸取事故教训、表扬安全好人好事和考核情况、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等。3. 安全简报于每月5日前发到相关监理、施工单位和港务公司及领导处。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作业环境、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布置贯彻执行。(二)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临时用电规模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三) 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必须制14、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四) 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五) 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六) 船舶调遣和拖航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方案。(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八)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书面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一) 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的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施工作业“安全、优质、高效”,促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明确施工任务、施工顺序与交叉15、作业、机械性能、材料特性以及特殊的操作方法,做好保证施工安全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因此,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二)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应编制本单位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三) 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签字。对于监理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施工单位应研究给予答复,必要时应对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修改完善。(四) 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应符合以下要求1. 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2. 针对施工所选用的船舶、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16、施上加以控制。3. 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职业健康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4. 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范围:重要临时设施,复杂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带电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施工,海上特殊条件下施工。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一) 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均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手续。(二)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工序中首要环节,必须坚决执行,未经交底或措施不落实不得施工。(三)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17、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参加。重大和特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交底时,应邀请港务公司人员参加。(四) 交底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使到场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交底内容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使其更加完善。(五) 凡进行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详细记录交底内容、交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要签字认可。(六) 施工人员应按交底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更改时,应取得审批人同意。(七)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八) 安全技术交底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危险18、源和危险因素;2.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3. 职业健康与环保的要求;4. 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5. 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第十七条 船舶、施工机械日常管理细则(一)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二) 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各种船舶、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和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及维护保养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三) 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船舶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以及施工机械的操作、维护、保养、安装、拆除等过程管理,并做好记录台帐。(四) 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船舶、施工机械的19、报验、取证、年审工作。严禁使用证书不齐或超过有效期的船舶以及使用不合格、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验合格的施工机械。(五)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船舶的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进行审核,检查,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六)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机械安装、拆除的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安装、拆除人员中不应少于30的经过专业培训取证,并经体检合格。(七) 安装、拆除施工机械前必须将安全施工措施书面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备案。(八) 施工机械安装、拆除前,各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保存相关的记录。(九) 各施工单位在安装、拆除大型施工机械时,20、应指派专人负责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十) 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前,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资料书面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备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一)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三章 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第十八条 一般规定(一) 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二) 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三) 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21、(四) 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六) 从事有粉尘、腐蚀、放射性或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扑救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时,应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和穿防护服,在使用前应检验各部件是否完好无损。(七) 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漏斗及升降口等处,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八)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九) 陆上作业时,遇到能见度不良无法看22、清场地,雷雨或风力大于6级的天气,应停止打桩、振冲、强夯、排水板打设、深层拌和、地连墙施工和泵车输送混凝土等作业。当风力大于8级时,应对设备采取防风加固措施。(十) 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十一) 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1. 在无防护栏或1.0m一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2. 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3. 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4. 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5. 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23、上;6. 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7. 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十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1.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2. 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3. 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4. 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5. 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6. 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7. 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8. 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9. 越钩或斜拉;10. 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第十九条 模板作业(一24、) 模板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和固定。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严禁升降或移动吊钩。(二) 模板安装处距地面或水面的高度超过2m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第二十条 混凝土工程(一) 维修、保养或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二) 检修或清理搅拌滚筒必须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第二十一条 电焊、气焊施工(一) 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二)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三) 电焊、气焊人员应戴面罩和护25、目镜及电焊手套,穿橡胶绝缘靴。(四) 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点1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品。(五) 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功能。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电缆芯线严禁外露。(六) 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七) 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电焊作业。第二十二条 施工用电(一)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二) 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26、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三) 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四) 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五) 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六) 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七) 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的大于0.1s,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第二十27、三条 起重吊装(一) 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二) 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三) 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度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四) 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同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做出规定。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28、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一) 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二) 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三) 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6级或雷电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四) 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五) 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效措施。(六) 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安全网应符合29、现行国家标准。(七) 凡使用移动式直梯或从事临时性高处作业时,梯子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梯子底部应包防滑橡皮,工作时应一人工作,一人站在下面扶好梯子,严禁二人同时在梯子上面工作。(八) 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安全网的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措施;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作业面与水平网之间的高差不超过3.0m。第二十五条 水上抛石施工(一) 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30、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二) 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三) 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封固于甲板上。(四) 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块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五) 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六) 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七) 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31、超载。(八) 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九) 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十) 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第二十六条 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一) 运输船舶靠泊铺排船应事先取得联系,待铺排船放松靠泊侧锚缆后方可靠泊。(二) 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不得站人。(三) 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据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32、(四) 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五) 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六) 充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电器设备应设专人操控。(七) 水上抛放充砂袋或砂枕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八) 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第二十七条 潜水作业(一) 潜水作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潜水员管理的规定。(二) 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三) 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水深超过30m应备有减压舱等设备。(四) 当施工33、水域的水温在5度以下,流速大于1.0m/s或具有噬人海生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等时,在无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潜水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五) 潜水最大安全深度和减压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GB12552)、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GB12521)和甲板减压舱(GB/T16560)的有关规定。(六) 潜水员下水作业前,应熟悉现场的水文、气象、水质和地质等情况,掌握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船舶的锚缆布设及移动范围等情况,并制定安全处置方案。(七) 潜水作业时,潜水作业船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第二十八条 软基处理(一) 软基处理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平整,3m范围内的高差不宜大于20cm。34、地基承载力较差地段应采取防止施工设备沉陷或倾覆的措施。(二) 排水板打设机械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5倍机身高度,当无法达到2.5倍机身高度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三) 排水板打设机在斜坡上行走时,斜坡坡度不得大于设备的许可倾角。打设机不得在斜坡上回转。(四) 打设排水板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套管的下沉情况,当发现下沉速度突然减缓、套管发生过量弯曲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沉管。 (五) 打设机械不得停放在潮汐、河水可能侵袭或雨季易于积水的地方。第四章 船舶检查及安全操作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一)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二) 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35、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三) 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四) 施工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五) 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六) 出航前,施工单位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七) 海上作业期间,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36、近及起重物下停留,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航行或风浪大时,无特殊情况,禁止进行高空及舷外作业。(八) 海上定点作业期间,应白天悬挂作业标志,夜间开启锚泊灯,并加强值班,注意嘹望观察,按规定时间测船位,防止走锚、碰撞等事故发生。(九) 海上作业期间,要确保岸船间、船舶问及船上指挥员和值班驾驶员间的通讯联络畅通,多船作业时,应设指挥船。(十) 船靠码头时,应检查舷梯、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不准从船舷处递送,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十一) 海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和37、海况差的情况下,禁止出海作业,正在海上作业的船舶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十二) 海上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遇紧急情况时,须听从船上指挥人员的命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保护好仪器设备、样品和资料。(十三) 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十四) 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十五) 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十六) 抛锚过程中38、,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十七) 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空度、水深、流速等情况。(十八) 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 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3. 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4. 舷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脚手架或吊篮。(十九) 交通工作船上严禁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有毒物品,航行中不得站、坐在无安全护栏的舷边,交通船只载人不得超过9人。(二十) 驳船装载不得超宽、超载或偏载。(二十一) 起重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39、。1. 作业人员应熟悉吊装方案,起重船应指导驳船选择锚位和系缆位置。2. 吊装结束后,起重船应退离安装位置,并对起重吊钩进行封钩。(二十二) 铺排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锚泊时,铺排的滑板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放至适宜的位置。2. 设有滑板的侧舷严禁靠泊船舶。3. 拖航时,滑板应拉起并与船体锁定第五章 特殊条件下施工第三十条 潮湿多雨季节必须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电气开关必须采取防雨措施。第三十一条 办公、住宿或工作间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采用煤炭炉取暖必须具有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冬季施工时,冻结的氧气瓶、乙炔瓶、阀门、胶40、管等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或开水加热。第三十三条 发布热带气旋警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防台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防台指挥系统必须实施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并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和查阅有关台风信息,跟踪掌握热带气旋动向。(二) 陆域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必须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转移。(三) 临时发电机组、值班专车和必要的救护设备等必须提前到位。抢险队伍和医务人员必须处于戒备状态。(四) 工种船舶要提前到指定地点避风。第三十四条 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禁随意拆验。第三十五条 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预报及台41、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第三十六条 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向,及时向施工现场、个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第三十七条 船舶雾航必须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航通告发布后,必须停止航行。第三十八条 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必须满足无掩护水域的工况条件。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实施细则,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执行。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安42、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有效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第四十二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要有合理的总平面布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入口处、作业船只定位船锚定后的涉航范围、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四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43、)、现场作业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要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建布置整齐,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造围墙,四周安全标语醒目。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44、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石油及其制品、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海上作业应当遵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物、有毒物质、有害物质要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回收。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应设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并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第四十七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要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确禁烟标志。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氧气、乙炔气应存放在有防火防爆措施的区域。第四十八条 施45、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和船舶上的建筑、安装材料、施工机具、设备、构件、周转材料,要按平面布置定点整齐堆放。第四十九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给排水畅通,无积水,场地平整、干净。第五十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不准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第五十一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第五十二条 高压设备四周应用安全遮栏围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第五十三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要严格执行“三要”制度(即:水上作业必须穿好46、救生衣,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工地现场戴好安全帽),水上作业人员还要遵守临水作业规定和严禁江海游泳之规定,船舶边缘夜间作业要二人以上同时才行,一旦遇6级风以上需船舶检修作业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落江的救护绳或保险带 ,“孔洞临边”要有防护措施,高层建筑、交叉施工要设安全通道、安全栅栏(或安全网)、隔离层。第五十四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用水、用电及消防水由施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工序成品要堆放整齐,废料要及时清理,施工通道畅通,场地清洁平整。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现场47、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五十七条 检查、监督(一)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每月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二)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安监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进行抽查,发现无证或证件过期无效者,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三)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对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四) 检查、监督中,若发现不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且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有48、权立即劝止,劝止无效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同时报有关单位领导处理。(五) 遇有重大施工节点、大型设备吊装、高空作业、机船进出场、新工艺的应用等工作,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港务公司、监理公司,并提交施工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港务公司、监理公司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专业专项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六) 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应通知监理单位、港务公司人员参加。(七) 其它事项1. 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整49、改。2. 各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及“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安排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监理和港务公司。如不及时反馈,视情节轻重,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对于危及人身安全及屡教不改的,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经济考核。3.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船舶、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 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50、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体系运行状况,施工单位要给予密切配合。5.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编制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精神,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做好安全检查中的自我保护。第七章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细则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第六十条 与业主直接签51、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负责检查、督促其协作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担任本单位应急情况时的现场总指挥。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预案书面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习,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真正发挥作用。第六十四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针对以下事故和紧急状态:(一) 海损(如碰撞、搁浅、台风、恶劣天气等造成的事故)、机损、货损、货物移动、船舶进水、人员落水、弃船;(二)52、 火灾、爆炸;(三) 船舶污染、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物质泄漏、尘毒中毒;(四) 大件起重吊装、运输;(五) 海上作业、河面作业、顶管作业(六) 地面深度开挖(七) 爆破作业(八) 高处危险作业(九) 大型起吊设备安装、拆除(十) 其它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作业第六十五条 检查、监督(一)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各施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定期组织演练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二) 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重点检查、监督各施工单位危险物品使用、存放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规定第六十六53、条 安全目标考核(一)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按以下标准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二) 施工单位发生特大事故 (不含交通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全部安全保证金;对负检查、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6万元以上考核。(三)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对负检查、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1万元考核。(四)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520万元的考核;对负检查、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34万元考核。(五)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的考核;对负检查、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54、2万元考核。(六)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2万元考核,对负检查、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0.4万元考核。(七)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3万元考核;对负检查、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0.20.6万元考核。(八)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对事故责任单位、管理单位加倍给予经济考核。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程序1. 安全管理人员对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并开具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详见附件四)2. 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必须由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监理签字认可,一式三份,施工55、单位、监理单位、港务公司各执一份。3. 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由监理单位次月初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港务公司,处罚金额直接从各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4. 细则中未列出的违规条款,按照类似条款执行。5.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考核条款: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考核条款表序号内 容单位罚款金额(元)1机构、制度、措施1.1未设置安全领导小组项20001.2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项20001.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项20001.4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项20001.5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项20001.6安全装置设施未配置(少安全台帐的完整性、齐全性、及时性的检查处罚)项20001.7未制定消防制度,未制定消56、防应急预案项20001.8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工作的人1001.9未制订内部考核细则,未提交港务公司,项10001.10未按程序进行技术、安全交底,重大项目没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全就开工项20001.11重大项目无应急预案项20001.12发生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发生事故隐匿不报的;情节恶劣,加倍考核。项10002共性问题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进入水上场所未穿戴救生衣的。人工人50一般管理人员100中层管理人员200领导4002.2高空、悬空、舷外、深井坑作业未按要求着穿,不系安全绳的人1002.3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起57、重工、桁车操作员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车辆无牌无照、已经报废依然在使用的人2002.4高边坡、基坑、高空脚手架等施工作业无防护网的处20002.5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处5002.6现场发生恶性未遂事故次5002.7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检查、试验合格,有效证件不齐全次1002.8随意拆除现场防护设施、孔洞盖板或另作他用次400-10002.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次5002.10现场不安全隐患未按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弄虚作假者次10002.11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活动的施工单位,缺少一次次5002.12施工人员(含临时工等)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者人1002.13大件起58、吊工作无安全措施或未经监理审核即行起吊次10002.14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人2002.15安全工、器具试验超周期或未进行试验次1002.16现场施工随意上、下抛掷物品次1002.17不按规范搭、拆大型脚手架,不按规范安装、拆卸施工电梯、起重机械,装、拆时未落实安全措施次10002.18设备调试未落实安全措施,调试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未挂安全警示牌次1002.19起重机械的吊钩未设置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项5003船机、设备管理3.1机具、机料等堆放在基坑边坡2米内构成安全隐患的次5003.2起重机吊物(无年检合格证),起重臂下站人的人.次2003.3起重机超负荷吊装的次1059、003.4船舶无船检局年度检验合格证的次10003.5船长及船员无上岗证的 次2003.6船舶救生设施是否齐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求救设施不完好的项2003.7船舶未达到最低安全配员的项5003.8未制定船舶防污染制度及应急计划的项5003.9船舶上未配置消防器材或配置不满足要求的项5004施工用电4.1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处5004.2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接头数量超过规定的)处5004.3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不按要求设立没有垫高的)处5004.4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处5004.5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处5004.6机械转动设备应装护栏、防护罩和移动电源板60、应装漏电保护装置而未装者处1005高空作业5.1高空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抛投的次2005.2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或操作平台的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10005.3安全绳打结使用 ,或未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的人.次1005.4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次2005.5脚手架用劣质材料的,无防护网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5005.6脚手架搭设未经验收合格、未挂许用牌擅自使用次5005.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网,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处又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水平扶绳处10006消防6.1办公、生活61、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处10006.2自行设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隐患的(没有专人看管、没有醒目标志牌、没有设立消防设施、距生活区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006.3野外施工现场明火取暖烧荒的处10006.4油库、易燃易爆品仓库、施工的木工间未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处2006.5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未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处5006.6现场气割、气焊作业不按规定运输、摆放氧气瓶(乙炔瓶)和不正确使用者处1006.7在防火重点部位抽烟人/次5006.8收工后氧气瓶、乙炔瓶阀门不关闭或电焊机不停电次1007土石方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开挖7.1开挖的土石方堆放距离坑、槽80cm以内的,堆放高62、度超过1.5m的处5007.2深坑、深井作业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通风措施的处5007.3挖孔桩、钻孔桩无(未制定)防护措施的处5007.4挖孔桩、钻孔桩井口未超出地面30CM的处5007.5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现坍塌现象并失稳未及时处理的次10007.6环保、水保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处5007.7高边坡施工未设观测点并未按要求观测且无记录的处10007.8弃渣场未设挡土墙,对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0008模板工程8.1安装、拆卸作业高度5米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设防护栏杆、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处5008.2钢模板、工具、配件运送时乱扔投的处2009文明施工9.1办公、生活63、工区选址在不安全地带的处10009.2施工现场有江海游泳的人1009.3工作期间喝酒上岗作业的人1009.4现场游动抽烟人/次509.5在成品马路、水泥地、楼梯口、地面上直接搅拌、堆放混凝土或砂浆,在主干道上进行切割或焊接工作的处2009.6施工现场高架金属设施的防雷装置、避雷针接地不规范处5009.7在成品马路上运输砼拌和物及其它松散材料,必须设专人随时清扫、冲洗掉落的砼拌和物或杂物,对未及时清理或造成污染者处1009.8施工垃圾不及时清运或在指定地点外乱倒处10010其它10.1安全资料未按时上报的次20010.2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通报批评的次500010.3现场安全64、文明施工出现问题,监理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的,每次考核监理单位次100-100010.4在以上考核项目中,有监理失察情况的,联责考核监理单位,考核数额为被考核单位的1050。项1050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数额第九章 其他第六十八条 港务公司对考核项目,开具一式三联考核单,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被考核单位,一份自存。需交考核现金的,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之内将现金交到港务公司财务部。第六十九条 考核款由财务部负责单独建帐,用于奖励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由港务公司办理奖励申请,报请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20 年第 号 单位(部门):你单位(部门)存在以下问题: 违65、反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之规定。限你单位(部门)在 天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陈述理由。签发人: 年 月 日(盖章)监理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盖章)施工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盖章)本通知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抄报监理单位,一份留存。附件2:安全工作汇报内容单位一、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三、习惯性违章自查、自纠情况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资质审查、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安全和技术交底等方面)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反馈情况六、其它不安全情况七、下月安全工作重点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三滨66、海港10万吨级防波挡沙堤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施工单位:时 间: 编号: 检查单位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现场地点违规事由扣款金额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监理安全管理员(签字)港务公司安全管理员(签字)港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签字)附件四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编号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内容交底单位接收交底单位此处主要填写:1、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办法、作业特点、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危险点;2、 针对危险源、危险点的具体情况采取的预防措施;3、 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等;4、 特别注意的安全事项;5、 发生事故后,采取的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处置方案。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主办工程师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交底单位负责人接收交底单位人员签字注释:1、本交底通知书一式四份,主办工程师、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交底单位负责人各一份,上报一份。 2、所有接收交底的人员均应在“接收交底单位人员签字”栏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