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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汇编(158页)
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汇编(1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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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577603 2022-09-09 154页 170.54KB
1、工程管理制度汇编XX省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前 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工作,确保工程管理规范、有序,公司将省厅、省局以及省交投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成册,汇编涵盖了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费用、设计变更等内容,是指导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在工作中,当原有规章制度与现行汇编内容相冲突时,要严格按照汇编中的规定执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2、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3、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4、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第三章招标准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招标代理的招标文件应按照5、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除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依次分类进行招标,并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标准见附件一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公开招标:(一)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其服务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招标代理服务;(二)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6、收费管理相关办法合理确定代理机构招标限价;(三)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公路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资格评审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不得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应将所有标段按类分组,按类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中只包含一个标段时,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评标办法(附件二)。(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二)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7、目施工招标(除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外),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随机开标法(附件三);(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招标代理招标应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应根据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招标时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除可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其应提交的保证金进行适当优惠或者增加外,还应将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因素,在开标后对报价得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人进行适当加分或者减分。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招8、标的项目,开标后应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封存投标文件,评标时可只对报价加信用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废标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顺延评审。有关信用评价应用和具体的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载明。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一)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段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二)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三)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四)监理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五)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9、三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设定的专用账户;(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一)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二)运营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改建项目向相应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农村10、公路项目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时需填写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四)。备案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在文件报备后7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应在相应文件完成备案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在XX交通网发布。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文件、图纸及其参考资料售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一)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11、备案。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最高限价需经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查;(二)最高限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子目逐项编制汇总,主要材料单价执行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材料单价;(三)最高限价编制应在开标至少15日前完成,并在开标至少7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四)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投标人所报的各子目单价按照中标价和最高限价(中标价和最高限价均剔除暂定价)的比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子目单价在施工全过程保持不变。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评标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公路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评审和评标专家。(一)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人数均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资格评审12、委员会应全部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招标人应于评审或评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抽取专家的书面申请。从省级公路工程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2小时内进行,从国家级公路工程专家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结束后抽取;(三)专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其相关负责人抽取;(四)专家抽取工作由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五)招标人应做好专家的接待工作,由项目纪检工作负责人接送专家,并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六)评审或13、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网上评价,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网上打印专家抽取监控记录并作为评审和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的清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工作组对清标结果负责,并接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清标结果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审查和比较,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的依据;(二)对评审工作用表进行认真核对,有与资格预14、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三)在工作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四)对发现的问题,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五)不得直接依据清标结果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在资格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或者遗漏的现象。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平均分配的方法,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分配至各标段。采用随机开标法的应按类分配至各标段组。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回避。(一)具有投资参15、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对以上关联关系进行申明,作为关联投标人回避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应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投标邀请之前申请查询;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开标之前申请查询。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向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其它项目按行政区划向市级及以上检察院申请查询。资格评审和评标工16、作时间由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资格评审和评标时间,并保证资格评审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结果应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示,同时在XX交通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评标结果公示格式见附件五。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结束后15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备案时填写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表(附件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备案时填写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报告备案表(附件七)。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17、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所有关于资格评审和评标工作的投诉由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调查。出现投诉时,上述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可相应顺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外,招标人还应根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XX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XX交公字2008534号)废止。附件一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一、勘察设计高速公路新18、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按路线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外场供电工程、房建工程(含房屋、收费棚、加油站等工程和建筑物内及场区照明、供配电)分类招标。路线工程以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外场供电工程、房建工程宜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单独立项的桥梁、隧道以单座桥梁、隧道为一个标段。同一类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含在同一标段内。二、工程施工除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外,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按路基桥隧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及预留工程等)、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19、程、机电工程(不含机电预留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外场供电工程分类招标。原则上,路基桥隧工程以建安费23亿元为一个标段,路面工程以建安费12亿元或152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房建、绿化工程等标段划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三、施工监理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分类招标。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25亿元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四、施工总承包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标段划分宜以长度不超过30公里或造价在25亿元以内为标准。五、其他高速公路改建项目20、普通干线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参照以上分类和标准划分标段。附件二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一、合理低价法(满分100分,评标价100分)合理低价法是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的评审只用“通过”和“不通过”衡量,不进行打分,重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评标价相同时,以信用评价等级较高者优先)。(一)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并于开标截止前书面通知各潜在投标人。(二)最终限价的确定。最终限价21、=最高限价(1-下浮系数)最高限价下浮系数根据项目实际设定,范围为1%4%,于开标现场随机公开抽取,数量不少于5个。投标报价高于最终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其报价不参与后续计算。(三)评标价的确定。方法一、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方法二、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四)理论成本价的确定。理论成本价最终限价50低于最终限价的所有评标价(或去掉最高和最低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50(0.85-最高限价下浮系数)低于理论成本价的评标价不再参与后续计算。(五)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最终限价与低于最终限价且高于理论成本价的所有评标价(有5个评标价以上时可去掉最高和最低评标价)的22、算术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再乘以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公式为:评标基准价最终限价加权系数所有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1-加权系数)评标基准价系数加权系数应小于0.5且大于等于0.3,评标基准价系数应小于且大于0.95。两个系数均应不少于3个,于开标现场随机公开抽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六)评标价的偏差率。评标价的偏差率是指某一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的偏差比例。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七)评分公式。1、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扣分幅度E12、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评标价得分=100-偏差23、率100扣分幅度E2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和E2值,但 E1应大于E2。一般情况下,E1取1-2,E2取0.5-1。二、双信封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报价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不予开封。三、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其中施工招标评24、标价60-70分,商务技术部分30-40分; 勘察设计招标评标价10-20分,商务技术部分80-90分,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价60分,商务技术部分40分)。该办法是在采用双信封评标法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分别评分。其中商务技术分值和评分细则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细化和制定,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参照合理低价法。四、最低评标价法该办法是在采用双信封评标法的基础上,先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开标并评审。对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开启并评审其报价文件,推荐通过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对于施工招标,为减少招标人风险,招标人应设立25、低价风险保证金。即中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外,当其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应另提交低于85%以外部分2倍的低价风险保证金;当其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0%时,应另提交低于85%以外部分5倍的低价风险保证金。五、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该办法要求招标人根据项目和市场实际,严格设定最低资格条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并预先设定项目的招标价(招标价的编制、审查、备案等管理同最高限价),并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投标人投标时仅递交商务技术文件,不进行报价,并承诺接受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价。该办法采用资格后审,对投标文件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评审结束后,由26、招标人在公证和相关监督部门的见证和监督下,在评标现场为每个标段从本标段通过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3名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按照抽取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按照预先公布的招标价谈判并签订合同,整个项目实行费用包干,不作调整。所有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均不满足招标条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附件三公路工程招标随机开标法随机开标法是指对项目所有标段进行按类分组招标,按类资格预审,随机分组。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段组的所有标段均投标并报价。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投标人的应开标段。具体要求为:一、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阶段,根据工程性质、特点和规模类似情况27、,按路基及桥涵构造物、大型桥梁、路面、隧道、交安设施、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类别,合理分类并划分标段。按类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合理设定准入门槛。二、资格预审阶段,按类进行资格预审。三、资格预审结束后,按以下原则对各类工程中的所有标段进行分组:(一)本类工程标段数为2个或3个时,只能分1个组。(二)本类工程中标段数为4个时,可分2个组,每个组2个标段;(三)本类工程中标段数多于4个时:1.标段数能被3整除,以3个标段为1组;2.标段数被3除余数为1,可以有2个组标段数为2,其余组标段数为3;3.标段数被3除余数为2,可以有1个组标段数为2,其余组标段数为3;(四)标段分组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28、。四、标段分组结束后,按照每组投标人不少于30个的原则,将同一类中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分配到本类各组中。五、投标阶段,投标人必须针对所投标段组内的所有标段递交投标文件并报价(相同部分可单独密封且只递交一份,不同部分分别密封递交)。未对组内全部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六、开标时,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各投标人开标的标段,一个投标人只开1个标段的投标文件。随机抽取宜采用专门设备进行,采用人工抽取方式的应由现场公证人员或者监督人员负责抽取。七、严格执行关联投标人投标回避制度,通过某工程类别资格预审的关联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本类工程招标分组数时,不得参与同一组的29、投标;多于分组数时,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多于标段数时,应合理取舍。八、未予开标的投标文件应现场退还投标人。XX省交通运输厅XX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实施招标的公路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建设项目专项列支,施工单位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30、产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项目列支、政府监管、科学计划、确保需要、规范使用、计量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鼓励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项目列支第六条 费用计取(一)建设单位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专项列支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二)建设单位应以工程建安费为依据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价按工程建安费的1.5%计31、取。(三)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计量支付规定、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第七条 标外管理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指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第三章 使用规定第八条 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32、;(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十)具体使用范围见附录A。第九条 费用管理(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见附录B),监理单位应对总体使用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对总体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总体使用计划。(二)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参照附录B格式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月度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填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见33、附录C),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四)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理办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总体、月度使用计划,审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投入情况。(五)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监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第四章 计量支付第十条 计量(一)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以现场实物核查和基础管理考核为依据,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规则(见附录D),不得与建安费重复计量。(二)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并填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见附录E),报监理单位34、审核。(三)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后,应在5日之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签认。第十一条 支付(一)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进行核查审批,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用支付等条款,严禁总承包单位截留、挪用、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当实际使用费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剩余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当实际35、使用费由于工程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监管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过程中的举报和投诉。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指南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工程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36、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项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A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A.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A.1.1 安全标志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便道(通道)口、路线交叉口、桥隧孔洞口、基坑边沿及高空作业临空临边处、爆破物及危险物品存放处、大型拌和站(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设置的各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A .1.2 警示灯具主要指施工单位在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大型构造物、夜间施工作业区、特殊路段等设置的各种警示灯具。A.1.3 防护栏杆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桥涵工程37、路基及其防护工程等作业区段内,为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在临空、临边处设置的各种安全防护栏杆。如高空作业平台护栏、人行过道安全护栏、围堰周边护栏、桥涵各类基坑周边护栏等。A.1.4 防护围栏、围挡主要指施工单位在需要防护的封闭、半封闭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隔离措施。如在桥梁钻孔桩施工中泥浆池周边设置的防护围挡隔离栅、路线交叉施工中设置的移动式防护围栏、活动式警戒隔离栏、水泥墩钢管护栏、钢丝网围栏、水马隔离墩、警戒隔离绳、管线基坑施工现场的彩钢板封闭围挡、张拉设备施工现场的钢板式围挡、临时用电设施周边防护围栏等。A.1.5 安全通道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为保障人员正常作业、运送材料、设备而设38、置的内部安全通道。如桥梁施工中的固定式人行爬梯、人行扶梯、带密目式安全网的人行转梯、临空安全过道、施工猫道、消防通道等。A.1.6 安全防护网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类安全防护网。如在高空作业平台四周设置的钢丝密目网、防坠安全网,在特殊地质路段施工设置的普通落石阻拦网、加强型排架阻栏网等。A.1.7 隧道逃生管道、救生管道主要指施工单位在隧道及孔洞开挖过程中设置的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防护设施。如在隧道掘进现场设置的人员应急逃生管道、送水送气救生管道等。A.1.8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主要指施工单位在隧道及孔洞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监测仪器。如瓦斯检测仪、粉尘监测仪等。A.1.9 民爆物品现场储39、存使用安全防护设备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现场储存、运输、使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备。如爆炸物品专用储存箱等。 A.1.10 供配电及临时用电安全保护设施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供配电及临时用电等高压、低压供电线路、变压器、配电箱周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避雷针、接地保护、触电保护装置等。A.1.11 其他临时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应列入的其他安全设施设备。A.1.12 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本项使用范围内:1. 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2. 属于项目施工工艺要求的,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3. 工地40、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建筑设施为达到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所需费用;4. 驻地、边施工边通车旧路改造工程等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5. 由第三方责任损坏和非正常损耗的; 6. 其他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定的不属于安全设施设备完善、改造和维护的。A.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A.2.1 消防器材设备主要指在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水泵、消火栓、灭火器、灭火弹、消防桶、消防砂、消防锹等小型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A.2.2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在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药品、急救药箱、空气呼吸器、过滤式自救器、担架、防毒面具、救援梯、救援绳、铁锹、洋镐、铁铲、千斤41、顶等小型应急救援器材,对讲机、声光信号、直通电话、应急电源、应急灯具等应急设备。 A.2.3 其他应急物资 主要指用于防汛、防坍塌、防滑坡、防落石等而储备在施工现场的各种物资,如防汛沙袋、救生衣、救生圈、应急食品等物资。 A.2.4 应急预案 主要指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厅XX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本工程项目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合同段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等。A.2.5 应急演练主要指施工单位模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隧道坍塌、42、边坡失稳、架桥机倾斜、人员触电等),按照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执行应急响应任务的训练活动。A.3 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A.3.1 重大危险源评估A.3.1.1 高危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指施工单位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和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等要求,对隧道、大型石方爆破、高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大跨径桥梁、高墩桥梁、深水桥梁等工程进行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A.3.1.2 其他重大危险源评估指未包含在A.3.1.1条款内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评估。如工程施工下穿上跨铁路、水利、危险品等设施43、场所的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活动。A.3.2 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设备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的实时监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在隧道施工中设置的视频摄像监控系统(含传感器、摄像头、实时图像数据采集系统、互联网传输设备等)和人员定位系统等。A.3.3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控主要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作业活动、环境、施工设备、危险物品等所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的排查、辨识、分析、建档、监控活动,聘请有关专家或相关安全专业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A.344、.4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主要指施工单位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申报、挂牌督办制度,根据批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进行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整改与落实活动。整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其它相应细目中,不在本项中计列。A.3.5 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本项使用范围内:1. 因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发生起火、爆炸、中毒、坍塌等所发生的救援、整改及善后处理等费用;2. 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罚款; 3. 高边坡、高路堤的稳定观测、现浇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第三方”检测等费用。 A.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45、准化建设支出A.4.1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指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日常检查活动。A.4.2 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评估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对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并聘请有关专家或相关安全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等活动。A.4.3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主要指施工单位聘请有关专家或相关安全专业机构对施工中的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等进行的咨询活动。A.4.4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要指施工单位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A.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A.5.1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主要指施工单位按46、照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必须给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鞋、雨鞋、劳保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镜、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用品。A.5.2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新主要指施工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在正常损耗之后进行的必要的补充,更新的防护用品同A.5.1条款。A.5.3 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本项使用范围内:1. 施工单位为参建施工人员办理的建筑施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体检费用、职业病防治费用等医疗费用;2. 施工单位为现场作业人员提47、供的防寒、防暑物品等;3. 其他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定的不属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配备和更新的安全防护用品。A.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A.6.1 安全生产宣传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购置编印各种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条幅标语等安全生产宣传支出,举办各种安全生产图片展览和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巡回演讲宣传活动等。A.6.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的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宣贯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等。A.7 安全48、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主要是指施工单位为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推广应用所发生的费用。如贯彻实施XX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规程(DA14/T666-2012)所发生的宣贯培训、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等费用。相关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A.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A.8.1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主要指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在施工现场对进场特种设备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活动,如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架桥机、龙门吊、轨道平车、建筑塔吊、汽49、车式起重机、自动升降机、施工电梯、压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阀等进行的各种检测检验等。A.8.2 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主要指施工单位委托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活动,如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满堂式支架、移动模架、现浇挂篮、脚手架、避雷针、限位器、气压计等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等。A.9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A.9.1 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主要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发生的费用,如“平安文明工地”达标考核、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考核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A.9.2 其他安全生产费50、用主要指未包含在以上范围之内,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定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附录B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表 B0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汇总表序号项目号安全生产费用支付项目金额(元)占安全费总额的比例%1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51、9九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0建设单位指定的安全生产费报价11安全生产费用总额(1至9项合计)B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规 格单 价(元)数 量金 额备 注11安全标志2小 计2警示灯具小 计3防护栏杆小 计4防护围栏、围挡小 计5安全通道小 计6安全防护网小 计7 隧道逃生管道、救生管道小 计8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小 计9 爆炸物品专用储存箱小 计10供配电及临时用电安全保护设施小 计11其他临时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小 计金额合计(元)B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规 格单 价(元)数量金 额备 注一、5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小 计二、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本合同段计划应急救援演练的项目清单按安全费总额的2%计取小 计金额合计(元)B3 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金 额备 注一、重大危险源评估本合同段计划评估的重大危险源清单不超过安全费总额的3%监控本合同段重大危险源计划投入的监控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小 计二、事故隐患评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评估不超过安全费总额的1%整改隐患整改涉及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本管理指南其它相应的细目中金额合计(元)B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数 量单 价(元)金 额备注一、安全生产检查办公、交通、检测设53、备设施二、安全评价、咨询专项方案评价本合同段计划评价的项目清单不超过安全费总额的2%咨询本合同段计划咨询的项目清单不超过安全费总额的1%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平安文明工地建设活动按安全费总额的5%计取金额合计(元) B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规 格单 价(元)数 量金 额备 注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金额合计(元)B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规 格单 价(元)数 量金 额备 注一、宣传物品小 计二、教育、培训本合同段计划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清单按安全费总额的4%计取金额合计(元) B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54、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简要描述金额备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采用新技术不超过安全费总额的4%采用新工艺采用新标准采用新装备金额合计(元) B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规格单价(元)数量金额备注一、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小 计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小 计金额合计(元)B9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表序号细目类别细目名称金 额备 注一、专项活动费按安全费总额的5%计取二、其它费金额合计(元)附录C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细目号细目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票据号附录D 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规则D.1 完善、改造和维55、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D.1.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依据建设单位审核通过的总体计划及月度计划进行计量。施工现场需要但施工单位总体使用计划及月度计划未列入的安全防护设施,视为计入其他设施中。D.1.2 施工单位申报计量时,数量以施工现场实际投入为依据,质量以有关合格证明和抽检试验报告为依据,单价以总体计划中的单价为依据。D.1.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数量进行现场核实,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单价进行审核。D.1.4 建设单位应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数量、质量、单价进行抽查,核实后与当月工程计量同时审批。D.1.556、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投入的可周转使用的材料、设备,不得以全值进行计量,应参照有关材料周转和设备折旧的规定执行。D.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D.2.1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的计量规则参照D.1D.2.2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费用按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记入。演练实施后计量,计量依据为演练活动的预案、影像资料和总结,月计量额根据当月演练项数占各类演练项目总数的比例确定。D.3 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D.3.1 重大危险源评估费支出不得超过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计量支付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和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D.3.2 57、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设备使用费用的计量规则参照D.1。D.3.3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支出不超过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1%,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计量依据为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D.3.4 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本管理指南其它相应细目中,不在本项中计列。D.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D.4.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交通费用、检测仪器等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月计量额为该项费用施工月数的平均值,计量时需提供相应的票据。D.4.2 安全生产的专项施工方案评价费支出不超过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计量依据为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的审查确认58、意见。D.4.3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费支出不超过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1%,计量依据为技术咨询意见书。 D.4.4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按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计入。每年计量一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评价达到“示范”、“达标”等级的,计量金额分别为该项费用施工年度平均值的100%、70%,未达标的不予计量。D.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计量规则参照D.1。D.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D.6.1 安全生产宣传物品支出计量规则参照D.1。D.6.2 安全教育培训费按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4%计入,据实支付,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教育培训计划、记59、录和影像资料。D.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计量规则D.7.1 本项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所发生的总费用支出不应超过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4%。 D.7.2 本项目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应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鉴定证书或文件。D.7.3 计量依据为施工单位与科研、咨询、开发单位签订的推广应用合同,计量时间、额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D.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计量规则D.8.1 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计量依据为施工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评审意见。D.8.2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计量依据为当地质量技术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60、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D.9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计量规则D.9.1 安全生产专项活动费支出按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依据为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建设单位安排的专项活动任务,监理单位应审核相关费用支出票据,建设单位确认后计量。D.9.2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使用其他费用,应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由建设单位制定计量规则。附录E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E1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表项目名称:xxxxxx施工单位:xxxxxx日期:xxxxxx合同段:Xx xxxxx监理单位:xxxxxx编号:xxxxxx项目号项目名称总体计划本期完成累计完成完成比例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61、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本期支付金额合计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安全部长: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E2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 项目名称:xxxxxx施工单位:Xxxxxx日期:xxxxxx合同段:xxxxxx监理单位:Xxxxxx编号:xxxxxx序号项62、目号细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成比例%数量单价金额(元)1一2小计二小计九 小计本页金额小计:小写:小写:金额总计小写:大写:小写:大写:建设单位安全部长: 安全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 施工单位安全部长:XX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XX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试行)的通知(XX交建管发201517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行为,建立程序化、标准化的清单计量体系,省厅组织编制了XX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XX省内新、改(63、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应遵照执行本规范,养护、大中修项目可参照执行。XX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试行)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组织出版发行。使用中,各有关单位应收集规范使用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函告厅定额站,以便及时修订。 XX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8日XX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X交建管发201529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2011年我厅发布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以来,较好的指导和规范了一段时期内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6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等上位法的颁布或修订,为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我省“六权治本”工作和“公路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办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设计施工总承包、试验检测等内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按办法规定执行,可根据工程规模将多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或施工招标打包进行招标。二、进一步严格招标组织程序(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65、计招标。(二)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的资格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三、进一步完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方式、标准等,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信誉、主要人员、设备等要求应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相关信息进行网络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途径及查询结果的应用;资格审查标准应与招标标段的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66、明,并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方法进行详细说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任何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均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招标最高限价应在开标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补遗书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的规定向招标主管部门备案。(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异议的处置。当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应当对异议及时作出答复,未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7、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四、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一)除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外,施工招标宜采用随机开标合理低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勘察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试验检测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评标价所占分值调整为6070分。(三)监理招标应采用随机开标合理低价法。(四)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应采用合理标价评审抽取法。(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六)除采用资格预审随机开标形式的项目外,所有招标均应采用双信封形式。采用双信封形式招标时,一个标段中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的,该标段第二信封不予开封,招标人应对68、该标段重新招标。五、进一步加强评审工作(一)资格审查均采取合格制。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清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束后,全部文件现场封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立、资格审查工作启动时方可开启。资格审查工作全部由专家完成。高速公路新(改、扩)建项目资格预审审查工作可根据工作量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本省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初步审查;第二阶段正式审查时,初步审查结果提交由交通运输部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评审工作设定时限要求。(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申请人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招标人应在国家和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69、实,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在相关官方网站查询。评审现场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委员会、监督单位监督下现场进行查询工作,查询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信息与查询结果不符,评审委员会有权否决该申请或投标。招标人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并按规定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处置。(三)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从招标人推荐的候选人(至少3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人推荐的候选人应从事公路行70、业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国家和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招标人需在开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项目监督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六、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出现投诉时,应暂停招标投标工作。项目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11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投诉资料、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并视情况需要组织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人应当予以驳回。七、进一步细化评标结果公示内容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国家71、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在XX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和拟任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信息。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XX交建管发2011618号)中未做规定或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政府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行为,深入推进“六权治本”,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 XX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7日XX省交通运输72、厅关于高速公路竣工环保验收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XX交科技函2015475号)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公司):近日,省环保厅关于印发XX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XX环发201564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项目验收审批进行了调整。经与省环保厅协商,结合通知精神,现将高速公路竣工环保验收有关程序作相应调整,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由环保部调整为省环保厅。建设项目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后,建管处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由省厅向环保厅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省环保厅组73、织进行验收,通过后出具环保验收批复文件。二、不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但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原则上仍为省环保厅,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相同。三、不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且不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由省环保厅调整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市环保局组织进行验收;建管处取得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后报省厅备案。XX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25日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74、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XX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和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本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和75、地方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第二章 条件及分类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需要等)引起的变更;(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加76、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四)设计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五)由于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77、(六)连接线的标准或规模发生变化的;(七)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平原微丘区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或山岭重丘区连续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或其范围内主线桥及匝道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或其平交口范围内被交叉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等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数量、或结构型78、式、或桥梁宽度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公路工程概算调整的,应按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XX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主管本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称“直接监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设计变更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一79、)以省厅投资为主和采用BT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以省厅投资为主的普通干线新、改(扩)建及养护工程由省公路局实施监督管理;以省厅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项目养护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二)采用BOT、TOT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人监督管理。(三)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相应直接监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审80、核上报省厅,省厅审查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第四章 变更程序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规模及性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第十六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直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81、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内容、理由、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比较论证情况、附有签字的专家意见书、项目法人签发的现场会议纪要、项目法人总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等;(二)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及专家评审会复查意见书;(三)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四)原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方案不可行的原因分析和结论,并形成复查意见书,且由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法人技术专用章和行政公章;(五)涉及环评、水保、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等内容的,应提交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书面意见;(六)反映工程原貌或地质状况的影像、图片、勘测、试验分析资料等;(七)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82、预算,原设计相应图纸;(八)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费用变化对照清单;(九)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各直接监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及时受理,并应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工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各直接监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在申请材料齐全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后,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及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较83、大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及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及审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核)准部门的同意。(二)审查不予通过的设计变更应当退回,并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三)BT项目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将相关审批内容报送省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备案。(四)项目法人依据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设计变更。(五)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84、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第五章 费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变更费用应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其他费用的应经相应直接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以下情况,不考虑费用的增减:(一)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二)路基土石质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三)未做好路基或路堑边坡临时防护措施,导致路基或路堑边坡防护型式发生变化的;(四)桥梁桩基地质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15的(以l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其桩基单85、价不予调整;(五)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六)施工单位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在不影响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为加快工程进度而改变的施工方案、工艺、方法等;(七)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的。上述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后的项目实际总造价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暂列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方可纳入决算。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省厅及相应监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二86、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对于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交付施工,也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相应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交工检测意见。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八条87、 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等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相应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本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设计变更金额较多时,按照XX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办法(XX交建管201171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扣减相应勘察、设计、咨询审查费用:(一)勘察单位勘察深度不足,提供的地质、水文等资料与实际严重偏离造成设计变更的;(二)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失误、缺漏项、数据信息错误等造成设计变更的;对合理的设计变更不予及时认定的;(三)咨询审查单位未能及时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明显错误导致设计变更发生的;(四)勘察、设计、咨询88、审查单位与项目法人或监理、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审核中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或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按照本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实施过程中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或与监理、设计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法人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按照本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一条 各直接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89、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XX交公字2009158号)、XX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X交建管发2012563号)同时废止。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90、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公路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91、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与监督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的原则。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XX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主管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公路工程日常造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单位控制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诚信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92、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六条 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作为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承担省厅委托的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审查; (二)负责对造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四)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计价依据修编与执行情况检查;(五)组织发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六)完成省厅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任务。第七条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统称“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93、章制度;(二)设立造价监管专业部门,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监管;(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包括基础数据的积累收集、分析整理等; (五)配合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权限范围内公路造价相关管理和造价信息收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日常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设计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94、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四)落实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五)协助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定额等计价依据的测定;(六)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第三章 造价标准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是指用于编制公路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等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和管理标准。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执行国家及我省规定的计价标准。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专项评价(估)费执行我省有关标准。房建、电力、公铁立交工程等非95、公路专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执行相应专业的计价标准,其他费用执行公路行业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一)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平原微丘区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全部建安费的1.6% 1.9%,视桥梁(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其中桥梁比例为5%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6%;桥梁比例每增加5%,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最高取估算建安费的1.9%。2山岭重丘区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全部建安费的1.8% 2.3%,视桥隧(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其中桥隧比例为96、10%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8%;桥隧比例每增加l0%,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最高取估算建安费的2.3%。3按上述标准控制的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已包含铁路、电力等相关行业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中标单位统一协调使用。(二)其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10%20%控制。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最高限价施工招标最高限价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XX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和计量规范进行编制。路基、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5%计取;路面、交安、绿化、房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97、章合计金额的2%计取;机电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3%计取。第十三条 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一)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交安工程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1.6%控制;机电、房建工程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设备购置费计40%)的1.6%控制;技术复杂型特大桥及独立隧道可适当提高标准。(二)一级及二级公路监理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控制;机电、房建工程监理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设备购置费计40%)的2%控制;(三)三级及四级公路监理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98、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4%控制。(四)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不列暂列金。第十四条 编制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造价文件的主要材料单价均应采用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当期价格。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实行分阶段、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造价确定和控制,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适合的造价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第十六条 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计价标准进行编制,合理、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投资。经批(核)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已批(核)准的可行性研99、究报告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按照相应的计价标准编制设计概算。概算总金额与工程批(核)准的估算总投资的差额应控制在10%以内。概算突破批(核)准的估算10%时(政策性因素除外),应编制调整工可或补充工可,报原工可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可作为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按照相应的计价标准编制预算,预算总金额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经批准的预算,可作为项目招标的依据。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阶段,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单位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文件应当对工程计量计价事项做出约定。100、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计价标准进行编制,不得超出设计概(预)算的对应部分,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量清单价与设计概(预)算的对应关系。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并定期向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招标暂列金中解决,不足的可使用批准预算建安费与合同价101、的差额资金;动用预备费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其变更费用不得进入决算。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合格工程进行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的计量计价,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因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变动和国家政策性因素引起费用变化的,费用调整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政策性影响等造成突破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102、理工程决算基础数据,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按照省厅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报送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五章 造价审查第二十六条 造价审查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造价标准,对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文件进行技术、经济指标核算分析、校对等,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最高限价、设计变更等的审查。第二十七条 由省厅负责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查工作,按照设计单位内审、咨询单位审查、专家评审、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省厅职能处室审查、厅长办公会审议的程序进行;其他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制定具体审查程序。第二十103、八条 造价审查的内容包括造价文件编制的有效性、依据的合法性、方法的正确性、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等,并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设计总体思路、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气候)、主要线位、主要料场分布、上阶段造价文件批复意见等影响本阶段造价的各个因素。第六章 定额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定额是公路工程造价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耗量定额、标准、指标、指导价及其他相关费用定额或费率等。第三十条 对于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适时编制补充定额。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各行业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104、,提供真实、合理的基础数据。编制完成的补充定额报省厅发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路工程估、概、预算(含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中使用的未经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提交造价文件时提供相关实测资料或编制依据,经审批部门审定后作为一次性计价定额。第三十二条 对于工程施工阶段无计价依据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测定、编制补充定额,上报造价文件审批部门审定后作为本项目的一次性计价定额。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制度。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职业资格。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管理、设计、咨询105、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并在其职业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计量计价报告;(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或者2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单位或者人员的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造价从业单106、位和从业人员管理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并逐步实现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其编制、审(核)查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七条 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造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包括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及造价标准、公路工程造价数据库、工料机价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107、管部门和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信息。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期刊等方式及时公开以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社会,并接受监督:(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造价标准;(二)公路工程竣工决算信息;(三)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四)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四十条 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并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第九章 造价监督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108、是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建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工程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变更原因及费用合理情况;(五)参建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六)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七)其他相关事项。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向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造价监督,并在项目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109、检查。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监督计划,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造价监督可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第十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组织工程决算编制,未经变更审批的费用进入决算,未及时上报造价信息,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第四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或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严重错误、定额选用、抽换或采用的材料单价明显偏离实际等情况,造成审查调整后建安费偏差幅度较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造成110、不良影响的,按照本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上述规定应作为合同条款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改正。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XX交建管发2011717号)同时废止。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XX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及新改扩建工程立项及可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XX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XX交办发201472号)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大中修及新改扩建111、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立项及可研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立项审核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制,提高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合理控制高速公路运营成本,结合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及可研管理制度,是为了满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预算实行计划管理的要求;是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高速公路运营投资,降低运营成本的管理需要;是有效执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规范的需要;是实行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需要;是减少养护工程决策随意性,杜绝重复投资,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管理的需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运营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112、的大中修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可研管理工作。第四条 局属各运营高速公路大中修及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承担工程项目前期立项决策、可研预审或审批与监管责任。第二章 项目立项原则、范围及申报程序管理第五条 工程项目立项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工程项目应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省厅前期工作计划、年度工作重点、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需求,以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路网交通流量与路网通道内的安全保畅等要求,兼顾工程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可优先考虑:保113、障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提高运营管理的实际需求的工程项目。审核审批规模控制,坚持与年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安排等统筹考虑;坚持厉行节约、成本控制、因地制宜、保障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杜绝超标准设计、过渡装潢和标志性工程。第六条 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的编报和审批工作。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行立项管理的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修、中修工程项目。其中:新建工程:是在原有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建设规模的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等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114、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大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第八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提出:项目实施单位应遵照交通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在路龄已达到规定运营使用年限的前提下,充分结合交通量统计分析、养护检测技术指标等多方面的因素,组织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科学论证。地方政府提出的互通枢纽、连接线等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也称为线外工程),应严格遵照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相关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115、目建议书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先上报项目立项请示,经省局工程项目前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综合相关情况、准备条件成熟后,报请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项目的立项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制上报省局的时间,原则上要求于项目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10月底之前提出。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属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需求特点,如:道路安全保障、通行服务的实际需求;项目实施的不利季节气候等因素。涉及安全保障等特殊项目,应适当提前开展前期立项申请工作。涉及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应先行开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工作之后,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116、。项目建议书未能通过省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应按照会议具体决定继续完善工程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工程项目经研究通过后,由省局下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任务通知书;经省局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研究确定咨询单位之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其开展项目可研报告的编报工作。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条 项目可研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可研补充报告)的编制、上报、预审、审批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内容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公路工程技术117、标准(JTGB01-2014)等相关规定执行。房建、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可研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的现状与发展、交通量预测、技术标准、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实施安排、土地利用评价、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节能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在开展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作的同时,如:项目资料收集、与相关各方联系协调、技术方案现场调查与研究工作,应同步开展如项目土地征用、环保及水保评估申报审批工作,以及项目所涉及安全性评价与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已运营高速公路工程118、项目,坚持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项目实施,原则上不涉及新增用地。如确实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如:高速公路互通枢纽、连接线工程项目,根据省厅相关规定,应坚持用地指标及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服务区改扩建等工程项目,用地指标由地方政府负责,相关费用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可研报告已经编制完成,尚未正式批复之前,当遇到国家政策等原因,其基础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编报。项目可研补充报告的编报要求同项目可研报告的相关规定完成。第十四条 项目可研报告上报时间项目可研报告编制上报省局的时间,原则上要求于项目计划实施上一年度12月底之前完成,考虑预留项目可研报告119、审核审批的合理工作周期。涉及安全保障等特殊项目应适当加快项目可研管理工作进度,缩短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及审核审批的工作周期。第十五条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质量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可研报告编制质量的评价工作,由省局相关部门统一考核评价,并纳入省局对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因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配合不力,编制质量达不到要求,导致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咨询单位,应建议省厅列入高速公路委托可行性研究咨询单位“负面清单”,并按相关规定限制其在高速公路系统开展可行性研究业务活动。第四章 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审批第十六条 项目可研报告审核、审批程序 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120、审批程序,一般先组织召开项目可研报告专家评审会议论证审核,待完善后提交省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再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规定推进。第十七条 根据XX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研管理工作执行如下限额规定:(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速公路大中修与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可研报告,由省局审核后批复;(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大中修与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可研报告,经省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三)公路养护业务用房项目可研报告(公厕等公益设施以外,不论投资额大小), 经省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121、的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应按照以下三个工作阶段办理:预审阶段。省局组织召开可研报告专家评审会议,项目实施及相关单位参与,会议邀请工程项目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可研报告预审,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参会;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核,可建立第三方审查制度,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造价工程师),出具审核意见;如需进行合法性等审查,应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或法律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评审;会议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集体讨论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议意见。修改复审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可研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及时报送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复审确认。审核审批阶段。122、省局依据评审专家组复审确认的项目可研报告,提交省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省厅审核审批。第十九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应按照以下三个工作阶段办理:评审阶段。省局组织召开项目可研报告专家评审会议,项目实施及相关单位参与,会议邀请工程项目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可研报告评审,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参会,同时邀请省厅前期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参会;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核,建立第三方审查制度,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造价工程师),出具审核意见;如需进行合法性等审查,应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或法律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会议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集体讨论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123、议意见。修改复审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可研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及时报送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复审确认。审批阶段。省局依据评审专家组复审确认的项目可研报告,提交省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下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条 如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XX交规划字20084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规定比例计提的突发事件准备金。第二十一条 不需进行项目可研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原则上应按照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预算管理办法(XX124、高管计财发20139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比例计提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预算资金。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管理的通知(XX高管工程发2015576号)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和通行秩序很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强化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有效控制和高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一、规范道路施工人125、员劳动用工管理。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坚持先签合同后用工,临时或短期聘用的施工人员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施工人员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等管理台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管理负总责。二、强化道路施工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管理制度,积极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有效地开展126、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开展教育培训的时间、形式、人员、内容及考核等相关情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施工技术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自觉性,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意识。特此通知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015年8月4日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XX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核准备案制度为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保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布设规范,管理有序。根据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八条规定,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在全省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作业,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一、基本127、规定凡是在XX省高速公路范围内实施,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养护作业项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报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核准备案。二、核准程序1、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于养护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开工前10日内携以下资料向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备案申请书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2、核准收到申请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单位审查申报资料,资料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3、凡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的养护作业施工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直至核准备案通过。XX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报备申请表项目名称主128、管单位项 目负责人联系方式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现 场负责人联系方式施工现场位置路线编号及名称桩号方向计 划 工 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报备资料名称报送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签 章 年 月 日审核单位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字) 单 位 签 章 年 月 日省局承办人: 申请人: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129、法规和集团公司项目评审及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集团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公路的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公路养护具体管理规定参见集团公司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和旅游开发中的大型永久性工程项目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并包括涉及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承包合同制。第五条 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规划、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消防、抗震、水土保持、防洪、防灾减灾、文130、物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集团公司统一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建设管理流程参见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流程说明和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第二章 工程项目评审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具体管理规定参见项目评审及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版),评审流程参见附件3工程项目内部评审流程图。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由纪检监察室从集团公司内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名单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标第八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通过公平竞争选择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承包商和供应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第131、九条 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项目招标的管理流程参见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流程图(附件5)。其它关于项目招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管理大纲,统筹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目标的关系,实现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运行。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工程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工程造价132、负责制。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竣(交)工验收等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计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项目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征地、拆迁赔偿、廉政建设协议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及协议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室、财务管理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133、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相关方均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对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相应的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自身和参与各方的质量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并督促提出改进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134、。其它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进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总进度管理计划,确定工程开工日期、阶段性工程完工日期、工程整体竣工日期等关键目标时点,并进行动态控制,确保工程如期完工。第十六条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造价不突破工程项目的预算(或合同价格)。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应是经过监理单位质量验收并合格的工程。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计量支付。对于超合同、变更等项目的计量支付,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的计量支付,按照投资规模不同实施分级审批管理:(一)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2013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计量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同时将计量支付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备案。(二)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计量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初步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核准,然后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第五章 工程项目变更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申请(或备案)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备案)表(见附件9),说明变更内容、金136、额及理由,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变更的现场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时,由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到现场核实情况。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批:(一)工程项目变更增加工程投资未超出预算范围,项目实施单位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备案;(二)工程项目变更增加工程投资超出预算范围,项目实施单位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下发工程变更核准表(见附件10)。第六章 工程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项目竣(交)工验收前应按规定准备好137、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报告,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竣工验收申请,经审计的竣工决算资料,项目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说明等。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方按时完成验收资料的整理移交,档案移交须有交接签认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其它关于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参见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章工程项目动态评估和后评价第二十三条 项目动态评估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外部环境变化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对项目进行再评价和及时修正项目目标的过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138、动态评估,当项目遇到较大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变化时,及时对项目进行再评价,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采取调整项目目标及投资规划等措施,适应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降低投资风险。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投资完成之后的一定时间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系统回顾,将项目实施效果与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关于项目后评价的具体规定参见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139、限公司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程序规范,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XX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指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要通过集团公司的可行性评审,以及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管理流程参见附件4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图。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遵守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目的核准140、和备案第四条 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应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的意见。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跨市的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在500米以上141、的和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全部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142、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县发改委)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第六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可行性研究由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评审;(二)用地报批及供地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三)建设规划由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四)安全(消防)手续由安监、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办理;(五)资源利用许可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水利、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办理;(六)项目备案或核准由省(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省143、市发改委)办理;(七)初步设计评审、项目评审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抽取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八)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九)施工许可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通过项目可行性评审后,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方可报请集团公司进行招标及开工建设。具体流程参见附件4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图。第四章 附 则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144、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严格禁止项目实施单位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和145、投标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适用范围的确定依据:(一)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二)经评审的设计文件、图纸等技术资料。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和监督: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146、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四)施工招标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列入工程量清单一并计价,不得设置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低于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应进行公开招标;(二) 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47、工程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三) 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通过竞价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第十条 应急抢险、突发事件涉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并报集团公司。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代理费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综合比选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应为3家以上。(一)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将多个工程项目打包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年度打包工程项目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二)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148、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四)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方法应采用合格制。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审,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49、,应取消其投标资格。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相关要求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者延长,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对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严禁分包。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确需分包时,中标人应提交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分包。严禁分包人再次分包。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合同风险,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内容公平合理150、。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各类保证金收取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设定的专用账户,退还时必须原账户退回。 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接收并保管。招标人不得挪用保证金,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限价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非招标方式确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不得突破集团公司批复的预算金额。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151、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前10日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填写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6)。项目实施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也应当进行备案。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内容的,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行使监督职责。招标公告应在相应文件完成备案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152、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执业资格等信息,应当与国家有关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发生变化或者已过时效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如实更新或补充,不得弄虚作假。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并进行记录。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按照153、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求:(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招标项目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三)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应首先将投标人名单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回避。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审查和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一)评标委154、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二)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应由评标委员会核查确认,招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凭证;(三)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逐页签字确认;(四)发现有干扰或影响评标工作、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现场及时提出。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和拟任主要人员姓名(项目经理、项目总155、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填写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附件7)备案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简述、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异议处理情况(如有)和中标结果等。集团公司备案部门在收到相应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上级监察部门156、依法实施的监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被拆分肢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弄虚作假及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四)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有无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六)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保证金递交是否合法;(七)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157、;(八)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九)是否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十) 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和履约行为。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除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机密。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投标的机密。凡在招、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五章 信用评158、价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参加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投标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与招投标工作挂钩。投标人在参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今后不得参加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投标。第三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一)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按规定参加投标;(二)购买招标文件后无故不递交投标文件;(三)投标时不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四)无故放弃中标。上述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159、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160、的账户转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一)使用伪161、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在建工程质162、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控制、改进等活动。第三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 质量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所属公司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参见附件8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流程图。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与指导、检查与监督。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具体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检验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质量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集团163、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实施具体检查与管理。第三章 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定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有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各所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各所属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进行检查和要求整改,其164、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抽查,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三)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四)完成其他与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细则、质量规划和年度质量工作计划;(二)组织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三)组织本单位实施的工165、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四)监督、指导工程质量资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和组卷归档。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应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并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具体包括:(一)质量目标和要求;(二)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三)施工质量管理依据的文件;(四)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五)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六)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相关标准;(七)施工质量管理应形成的记录;(八)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各所属公司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并组166、织实施,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十四条 各所属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事故进行上报,应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各公司应及时进行总结,并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提交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五章 质量监督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各所属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所属公司进行质量自检,每月至少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书面记录和总结检查情况。167、第六章 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条 所属公司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公司将进行处分:(一)发生质量事故或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三)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建设工程的;(四)质量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五)质量检查、监督等机构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 质量责任事故的追究和处罚:(一)集团公司根据事故168、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接受集团公司处罚外,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及时、顺利地组织竣(交)工验收,考核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的控制目标,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169、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消防法等。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的内容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全部完工,组织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竣(交)工验收170、等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计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对总结建设经验、保证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竣(交)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投资规模不同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组织:(一)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备案;(二)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审计部参与;(三)有工可批复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工程管171、理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四)公路专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完成。主要是检查工程实体及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公路养护工程,公路运营单位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第二章 竣(交)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及其它设计文件;(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技术验收标172、准、规范;(五)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消防、节能、防雷、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等)等规定;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以及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范围,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1)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交)工图;(8)质量检验173、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三)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除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交)工工程进行检查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五)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经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七)具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174、文件。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一)核实建设工程的竣(交)工工程量,列出工程量、合同价格、完工日期等;(二)整理工程技术档案、竣(交)工图等相关资料,并将所有资料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分类编目;(三)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第九条 交付竣(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缺陷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其它竣(交)工条件。第十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交)工报告,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交175、)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交)工报告后,对符合竣(交)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三)工程竣(交)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交)工验收意见。(四)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的17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177、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是指工程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实施效果所进行的评价工作。通过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系统回顾,与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得以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整改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178、效益的目的。第二章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原则、范围和任务第四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实用性原则。后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决策、实施、管理效益情况,进而有益于投资决策和项目的管理。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价:(一)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二) 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或正常运营12个月后的重大投资项目;(三) 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第六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任务:(一)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二)对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三)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分析;(四)179、总结经验教训和提出对策建议。第三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及主要内容第七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投资决策论证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阶段设计及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核准批复意见等;(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调试等重要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工程合同;(三)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账务处理情况。第八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的回顾、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全过程的回顾(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回顾,主要180、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审批、核准或批准等。(2)项目准备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含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和协议签订、开工准备等。(3)项目实施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4)项目竣工和运营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和验收、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试生产运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1)项目技术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181、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特别要关注资源、能源合理利用。(2)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偿债能力等;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和经济评价指标。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3)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4)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相关者管理、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者水平;企业项目管理、投资监管状况、体制机制创新等。(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1)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项目工程(实体)建成,设182、备安装调试完成,装置和设施经过试运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技术能力,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企业标准。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包括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收益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基本实现。(2)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主要分析以下因素及条件: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等,核心是产品竞争能力。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项目后评价应根据调查的真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启示和对策183、建议,对策建议应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并具有可操作性。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四个层面分别说明。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建成后12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自查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简述;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总结。(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评价;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184、价;项目经营管理评价。(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实现评价;项目持续能力评价;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集团公司投资部、经营管理部、审计部、财务部、物产部、工程管理部等职能部室和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必要时)组建项目后评价小组,对项目实施后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后评价小组的工作:(一)按项目后评价小组要求如实提供后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二)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包括查看现场、查185、阅工程文件和财务资料、盘点资金和财产、访谈有关人员等。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一)项目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批复文件。(二)项目实施文件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与资料。(三)其他资料项目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查报告和统计资料等。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一)为后续同类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二)为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经验及其建议;(三)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运营,提出186、合理有效的经营责任目标及整改措施;(四)为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提供有价值的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五)为集团公司新技术的应用提供经验和提出发展方向。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工程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参照本流程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第一步:项目公司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关于项目的概况说明、投资估算、经济效果分析(对于经营性项目)等,对187、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第二步:集团公司批复项目建议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评审,决定项目是否实施。第三步:项目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初步评审意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视项目规模及性质而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布局选址、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方案等方面。第四步:集团公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机关有关职能部室及有关方面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视项目性质及规模而定)组成评审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联合评审。第五步:188、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水资源、地震、公安消防、安监、安全、文物、人防、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第六步:发改委核准或备案(视工程项目性质及规模而定)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一)需核准项目(参见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1、发改委核准前需办理手续:(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土地预审意见。(3)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环保审批意见。(4)水资源、地震、公安消防、安监、安全、文物、人防、卫生防疫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或办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189、,部分项目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2、发改委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作出核准决定、核准招标方案,同步进行节能审查。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未影响我国和本地区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90、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5)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二)需备案项目(项目属于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1、发改委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条件:191、(1)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需提交的资料:(1)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2、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资源等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或办理手续。第七步: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设计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通过比选或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第八步:集团公司对项目设计进行评审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室及有关方面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192、视项目性质和规模而定)组成评审组,对设计方案内容进行联合评审。第九步:项目公司送审施工图项目公司将施工图报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步: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招标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不同对项目施工和监理进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公开进行招标工作。第十一步:项目公司进行招标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二步:项目公司申领施工许可193、证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步: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公司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可通过194、谈判签订补充协议以完善未尽事宜。第十四步: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按期进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投标时相一致。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第十五步:工程项目竣(交)工决算审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竣(交)工决算审计。第十六步: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项目公司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195、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196、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步: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备案项目公司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八步:工程项目后评价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完工后12个月内完成投197、资项目后评价自查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机关相关职能部室和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必要时)组成项目后评价小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参考资料:1、建筑法2、招标投标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7、XX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8、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9、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10、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11、XX省发改委(不使用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办事指南12、XX省发改委(不使用政府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13、XX交投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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