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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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68317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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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渔业应急处置方案枣庄市渔业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总则、枣庄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枣庄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枣庄市水产品安全应急预案、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应急处置保障措施、附则、附录。第一部分总则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渔业生产的的指示精神和市水利和渔业局处理渔业应急处置的具体部署,按照“创建平安渔业”要求,以“服务渔业”为工作重心,以“强化渔业应急管理”为工作重点,坚持“为广大渔民群众服务”理念,加强渔业应急管理,特制定枣庄市渔业应急处置方案。1.2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2、减灾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应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联动的原则;坚持规范有序、依靠科技、军民结合的原则。2 组织体系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成立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开展相应工作。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2.1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局水技站站长、局办公室主任、局渔政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局水产技术推广成员、渔政站及水政支队成员等组成。指挥部主要任务是:负责渔业疫情突发事件、船舶事故突发事件、水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等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授权,宣布突发事件3、相应的应急预警等级,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2.3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下设机构2.3.1应急处置工作组挂靠在局水产技术推广站。主要职责是具体协调突发事件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渔业突发事件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区(市)管理机构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组成渔业应急处置地方管理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相应预案,并成立应急预备队,在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的指挥下,具体渔业突发事件的控制、救援等任务。应急预备队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第二部分枣庄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1 依据及适用范围1.4、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水产养殖、加工、运输和销售的水生动物及产品疫病,首次引进的有害的外来品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处置。 2 监测和预警机制2.1 疫情预警信息2.1.1 疫病监测及发布以现有的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进行监测,进一步完善全市疫情测报网络。如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诊断,发现疑似病例,应逐级上报,并立即送交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确诊。应急处置工作组发现疑似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5、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省水生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并根据全国水生动物疫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资质的疫病诊断实验室的疫情认定,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3 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3.1.1 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3.1.2 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疫情等级时,分别启动各自相应预案。当水生动物疫情等级为较大(级)时,启动本级预案。4. 疫病管理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和开放型水域,采取扑灭6、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区(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4.1 重点疫病4.1.1 鲤春病毒病(SVC)。4.1.2 其他突发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5 后期处置5.1 疫病处理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动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动物,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7、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用具、养殖用水以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5.2 善后处理为防止疫病的传播,区(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5.3 责任追究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生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谎报、迟报等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依据及适用范围1.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渔业8、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监测和预警机制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渔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2.1信息传报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及水政支队、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渔区作业渔业船舶发布。3 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当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等级为较大(级)时,启动本级预案。4 信息共享和处理4.1信息来源和收集水政支队严格执9、行渔业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4.2 信息核实及上报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事件性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渔业船舶资料、特征及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结果上报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5紧急处置5.1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实施应急救助工作。1、指导遇险渔业船舶开展自救。2、指挥、调度事发流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6.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2、10、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7善后处置1、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3、调查报告 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水政支队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置意见。第四部分枣庄市水产品安全应急预案1 依据及11、适用范围1.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应于我市水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2 监测和预警机制在市区两级建立重大水产品安全事件监测体系,收集发生在市内外和省外对全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产品安全事件信息,加强水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12、利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应当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管,及时分析各类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2.1信息传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及时逐级或直接上报至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3 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水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当水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级为较大(级)时,启动本13、级预案。4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5应急响应终结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结。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市水利和渔业局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14、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6.2责任追究对在重大水产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五部分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依据及适用范围1.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水域发生的因环境污染致渔业受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监测和预警机制依托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控系统,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因环境污染致渔业受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预测预警系统。2.1信息传报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至市水利和渔业局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和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有关情况。3 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环境污染事故突发事件16、分为:特别重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事件等级为较大(级)时,启动本级预案。4紧急处置 (1)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而后进入应急现场。(2)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前方指挥所。(3)完成应急任务后的行动。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应组织本分队人员对遭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组织返回,保养应急器材。6.应急结束17、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市水利和渔业局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7.2责任追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对在重大18、环境污染致渔业生产受重大影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六部分渔业应急处置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争取同级财政支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5.2 物资保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19、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特别是渔业疫情处理的装备、仪器,如: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池、应急监测仪器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20、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46 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部分附则1、地方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应急预案。2、联系办法枣庄市渔业应急处置办公室,联系电话:3、生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八部分附录1、信息呈报格式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突发事件性质发生时间: 年 月 日发生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发生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2、信息发布格式关于 事件的公告年 月 日,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发生。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