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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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61695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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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体系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2.3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2.4 现场指挥机构2.5 专家组2.6 应急救援队伍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区域联防机制3.2 预防和预警行动3.3 预警分级4 应急处置4.1 行动原则4.2 处置行动4.3 分级响应4.4 指挥与协调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调查与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6.2 财力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治安维2、护6.7 通信保障6.8 科技支撑7 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7.2 宣教培训7.3 责任与奖惩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护佛山市高明区水域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的安全,防治水上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3、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或船舶相关作业造成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油类污染。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溢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高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高明区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应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船舶溢油事故4、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高明区船舶溢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船舶溢油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5、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体系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救援体系由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是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办公室。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为非常设机构,其组成如下:总指挥:高明区人民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区长副总指挥:高明海事处处长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明海事处、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安监局、高6、明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港航、环保)、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利)、区人口卫生药监局(卫生)、区农林渔业局、高明航道站。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辖区水域的溢油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具体如下:(1)组织实施辖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2)安排实行24小时溢油应急值班制度,接收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警报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3)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5)负责有关辖区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6)组织辖区7、溢油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反应演习;(7)参与溢油应急预案的修订;(8)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工作及其他约定事务;(9)统一协调溢油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最良好的工作条件;(10)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水上溢油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11)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抗御溢油的应急反应行动;(12)负责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13)根据辖区应急情况的需要,申请上级溢油应急机构支援。2.3综合协调指挥机构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办公室,设在高明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明海事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由8、区应急办副主任担任。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应急反应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事务;承担水上溢油应急反应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承担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在高明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2.4 现场指挥机构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分中心指定除外)由高明海事处、区安监局和高明公安分局人员组成。现场指挥负责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并仅对应急指挥分中心负责。由高明海事处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安监局和高明公安分局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负责组织成立各行动组,即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溢油事故调查组、溢油控制清污组、溢油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9、施救组,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2)初步评估溢油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资源取水口的污染等,并上报指挥分中心; (3)评估事故等级,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员、设备及现场应急措施;(4)现场组织人员开展事故的处理、调查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2.5 专家组专家组由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组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捞、清污、环保、农业、公安、消防、气象、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系。事故发生后,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召集专家库成员成立应急专家咨询小组。应急专家10、咨询小组负责在船舶溢油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方面提供建议,并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提供专家意见;负责为日常培训演练提供技术支持。2.6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水文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保赔协会等)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高明海事处:负责应急指挥分中心的24小时值班工作;负责溢油控制清污组,组织指挥溢油污染的控制、取样、引导和清除;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审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剂清污技术和设备;负责溢油事故调查11、组,进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和索赔准备;负责溢油事故拯救组,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保):参与溢油控制清污组,协调组织河滩油污的清理;协调指导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进行妥善处理;对河面环境污染损害的分析监测;参与溢油事故调查组,对溢油取样、鉴定。区环境运输城管局(交通):参与溢油控制清污组;协助应急指挥分中心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工具。高明公安分局: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负责维护区域治安;负责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防范施救组,调配消防车利用运输船到达事故地点协助灭火救援,根据需要在事故地点两岸部署消防力12、量,保卫两岸建筑物和物资的消防安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利):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资料和相关水文资料,协助开展溢油清污工作。区人口卫生药监局(卫生):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控。区农林渔业局(农业):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随时的(或间隔尽量密集的)气象观测资料,在缺乏观测资料的情况下采用气象预报信息,并尽量补充更准确的气象数据。高明航道站: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和溢油事故拯救组,负责对事故水域设置助航标志。新闻单位:保持与应急指挥分中心的联系,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及时发布新闻。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13、急队伍、水厂、保赔协会等):随时接受指挥分中心的指令。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区域联防机制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是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在西江下游设立的一个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负责覆盖高明区水域。同时,本指挥分中心通过加强与佛山市各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的合作,建立相关沟通机制,接受佛山市政府、佛山海事局的调遣及获得相关支持,以辖区专业溢油应急队伍为主要应急清污力量,以各油码头及水上加油站作为溢油应急反应点,与其他各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配合的区域网络联防。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4、。 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经理等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船舶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接到船舶溢油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分析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溢油扩散轨迹和归宿,评估保护目标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并由指挥分中心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的预警15、信息。3.3 预警分级根据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试行)有关预警分级原则,结合辖区抗溢油能力,将船舶溢油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和一般事故(级)四级,并在一般事故(级)下细分为一般事故(级)等、一般事故(级)等二个级别。船舶溢油事故、级与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试行)的预警分级一致。 特别重大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船舶溢油50吨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2)需要调用本省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3)对毗邻省(区)水域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重大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6、的,为重大事故:(1)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2)调用本省救援资源基本能够控制的。 较大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船舶溢油5吨以上10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2)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有可能需要省应急机构协调的。 一般事故(级).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级)等:(1)船舶溢油1吨以上5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2)调用本区资源基本能够控制,有可能需要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协调17、的。.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级)等:(1)船舶溢油1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2)调用全区资源能够控制的。4 应急处置4.1 行动原则 接报:海事处值班室(值班电话:0757-88825295)负责水上溢油事故接报。接报后将情况向应急指挥分中心副总指挥(海事处处长)进行初报,并通知高明海事处通航管理部门派员现场核查;再将实际情况向副总指挥(海事处处长)进行确报。 启动:应急指挥分中心负责决定启动溢油应急预案,指令现场指挥迅速组建并派遣各行动组现场施救。 救援:各行动组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指令各行动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2 处置行动 (1)水18、上交通管制组派遣监督船在溢油河段进行戒备,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溢油河段。必要时,征得应急指挥分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溢油防扩;评估受溢油污染河段情况,准确向指挥分中心汇报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风向,并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2)溢油事故调查组 负责调查溢油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溢油数量,收集评估溢油污染事故造成损害的有关资料;对溢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取证,对溢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3)溢油控制清污组责令溢油单位提供溢油相关资料;指令溢油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19、应急措施执行;在安全前提下,指令溢油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向应急指挥分中心汇报溢油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分中心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4)溢油事故拯救组若船舶水下部位发生溢油的,指令打捞公司、潜水人员进场,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打捞;指令过载船舶至溢油事故地段实施过载;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5)火灾防范施救组调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消防车在运输船的协助下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级对20、照船舶溢油事故的分级,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级响应(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四级,并在级响应(一般)下细分为级等响应(一般)、级等响应(一般)二个级别。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船舶突发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1)级响应(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程序:由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并报请佛山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上级有关应急机构的21、组织指导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2)级等响应(一般)程序:由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在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派驻工作组的指导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支援。(3)级等响应(一般)程序:由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在区政府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4.4 指挥与协调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既定的职责开22、展指挥与协调工作。4.5 信息发布介绍:在溢油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消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溢油应急反应工作的消息发布:(1)由应急指挥分中心(或政府的协调人)统一发布溢油事故的第一条消息;(2)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的稿件;(3)参加清污的其他部门应每隔30分钟向应急指挥分中心报告清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4)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发布油污消息。4.6 应急终止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油品的泄漏已被控制,无继发可能或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23、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由应急反应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小组的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应急反应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船舶溢油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油样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5.2 调查与评估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全24、面调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区政府。重特大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总结报告应作为重要资料存档。6 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航道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保赔协会等)等组成。在相关政策上,区政府对辖区专业清污队伍的建设予以支持,逐步将社会应急清污力量社会化、市场化。6.2 财力保障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25、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高明区政府负责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及设备库的建设工作,每年将日常运作及应急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应急保障的有关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油品码头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油品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中,确保配备的应急反应物资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有适当的比例。6.3 物资保障应急反应设备库:高明区政府根据当地水域油品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26、库。应急反应设备的使用包括培训演练和应急行动两种情况,培训演练所需的费用由区政府负担,应急行动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应急行动中,对应急设备及物资的使用及调配应有详细记录,供计算应急费用和索赔取证之用。消防设备: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专业消防车、相关专业装备的配备力度和消防物资的储备力度;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油品码头事故风险防治配套设备:在油品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6.4 医疗卫生保障应当加强急27、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水上溢油事故可能致人伤害的类型(主要为烧伤、油气中毒和溺水等),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溢油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6.5 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后,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6 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6.7 通信保障建立健全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28、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机构间的联络畅通,同时,确保应急时所需物资能迅速到位。6.8 科技支撑船舶溢油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高明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CCTV视频系统等现有资源,为油品运输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7 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每年举行1次演习,检验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演习分室内演习和现场实地模拟事故演习。演习前,指挥分中心办公室做29、好演习方案。7.2 宣教培训各部门应加强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的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各单位人员、设备由本单位负责训练和保养。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在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30、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8 附则8.1 名词术语(1)“船舶”是指31、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2)“船舶溢油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溢油的事故。(3)“船舶溢油事故危险”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溢油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高明海事处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颁布。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高明海事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明府办201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