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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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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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二一六年十一月目 录1 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21.5 事件分级31.6环境风险评估32 组织机构及职责5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5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5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62.4州(市)、县(市、区)指挥机构112.5专家库11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123.1监测和风险分析123.2预警12预警分级12预警信息发布123.3预警处置13预警行动1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143.4信息报告与通报144 应急响应与处置164.1先期处置164.2响应分级164.2.1 级应急响应174.2.2 级应急响应12、74.2.3 级应急响应174.2.4 级应急响应174.3现场指挥部184.4响应措施20现场污染处置20转移安置人员20医学救援21应急监测21市场监管和调控21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22维护社会稳定22国际通报和援助224.5应急终止235 后期工作245.1善后处置245.2损害评估245.3事件调查245.4总结评估256 应急保障266.1应急准备26值守准备26联动机制266.2资金保障266.3技术保障276.4队伍保障276.5物资保障27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286.7宣传教育与培训286.8演练297 监督管理307.1监督考核工作机制307.2奖励与责任追究30奖励30责3、任追究308 附则328.1名词术语328.2预案管理338.3预案解释338.4预案实施时间33附件34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4、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二、加强法制5、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主要有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风险源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环境风险监测制度、环境风险预警预报制度、环境风险信息制度、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制度、环境风险责任制度(包括环境风险问责制度)等制度。在环境污染损害预防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风险防范原则。三、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四、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公众参与、应急物资储备等6、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五、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利用云南省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工作。六、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评估有关法规和体制变化的新要求,以及安全风险和应急资源变化的新情况,着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应急联动、舆情引导、应急资源保障等应急工作机制,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效率。七、最小侵害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7、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见附件)。1.6环境风险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风险源若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8、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危险源特点,列出本单位储备及周边可调用的环境风险应急资源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辖区突发环境风险预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园区突发环境风险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有重大危险9、源和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域或当地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专项应急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应制订专项应急方案。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省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和事件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领导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10、境事件的处置情况。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设于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州(市)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或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二、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和环境应急管理监控平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11、库,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五、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七、负责全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八、负责组织指导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九、开展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优化示范行动,推进基层应急预案标准化建设。十、承担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12、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收集、分析、研判舆情和社会公众舆论,注意防范和化解舆情风险,做好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及时处置负面信息。二、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省内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四、省公安厅:在专家、专业人员的全程陪同指导下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13、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指导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指导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信息网络中制作、传播突发环境事件不实信息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五、省民政厅:协助指导各州(市)政府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六、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策和部署,14、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安排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七、省国土资源厅:协助组织对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现场辐射环境水平监测,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物的收处;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加强环境应15、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九、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十、省水利厅: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协助水污染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和污染处置工程建设;提出突发水环境事件引、调水工程措施建议;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16、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生活水源保障措施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十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去污洗消、医疗救治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环境人群健康状况健康调查,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十二、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17、预案,并监督实施;提供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十四、省教育厅: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十五、省林业厅: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湿地资源安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湿地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十六、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18、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十七、省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十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十九、省安全监管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二十、省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19、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二十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为应急指挥救援做好通信保障;协调配合社会发送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二十二、省国防科工局:参与涉及民爆物品和核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协助专业队伍参与民爆物品和核应急救援、核辐射环境监测及现场处置工作。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二十四、驻滇部队、武警云南省总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2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的规定,协调组织驻滇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二十五、省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二十六、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云南省的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二十七、民航云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航空运输工作。二十八、昆明铁路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二十九、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水21、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在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三十、各州(市)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2.4州(市)、县(市、区)指挥机构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2、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2.5专家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每年应定期集训。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和风险分析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的工作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分析,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23、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2预警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3.2.2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24、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3预警处置3.3.1预警行动 一、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二)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三)应急准备。提前疏25、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四)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二、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二)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26、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4信息报告与通报报告主体。报告主体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州(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27、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州(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事件的,事发地州(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三十分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发生级及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28、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3类。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砍伐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领导批示,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事件通报。根29、据需要,省政府向事件影响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事件发生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事件影响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人的,由当事部门通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如无当事部门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负责通知。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30、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事发地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在省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应当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县(市、区)、州(市)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4.2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级为最高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31、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4.2.1 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州(市)、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和技术支持。4.2.2 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4.2.3 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领导小组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32、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省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2.4 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政府迅速请求国务院支持处置。负责配合协调国家的应急工作。成立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4.3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33、作。指挥长由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各组组织职责为: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气象局等部门及州(市)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34、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核辐射监督检验站、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三、专家咨询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35、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四、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网信办、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州(市)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36、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五、医疗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六、应急保障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州(市)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37、群众基本生活;省公安厅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物资调运、救援队伍输送,确保道路抢通和人流物流畅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和应急通信抢险工作,承担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任务;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4.4响应措施4.4.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38、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39、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4.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40、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41、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省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关键节点,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省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网信办、省外办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42、共同组织。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4.8国际通报和援助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4.5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一)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43、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二)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四)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5 后期工作5.1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单位和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补助、补44、偿、抚恤等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州(市)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5.2损害评估由省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开展,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5.3事件调查省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45、环境事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和修改防范措施。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5.4总结评估当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负责事件总结评估结论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46、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6 应急保障6.1应急准备6.1.1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6.1.2联动机制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省(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市级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47、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6.2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优先统筹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6.3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和专业数据库,结合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事故)分析、评估模48、型,提供预测保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和试点,推进预案涉及的风险隐患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一张图”建设,对可能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模拟。6.4队伍保障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6.5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相49、应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它政府机构和社会监测力量,加强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制度。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50、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6.7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6.8演练 按照云南省突发事51、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7 监督管理7.1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7.2奖励与责任追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7.2.1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52、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二、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三、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二、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53、件应急准备义务的。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四、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五、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六、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八、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8.1名词术语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54、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二、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三、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四、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五、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六、放射源的分类: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55、死亡。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8.2预案管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制定5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57、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58、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59、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