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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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6892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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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惠州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惠市规建函2011381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3月2号发布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56号),惠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惠州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惠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反映。附:惠州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为节约资源,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2、007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及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我市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分布实施方案,各建设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指导思想预拌砂浆是一种环保型建筑材料,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水泥散装化重要途径;在我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生态平衡,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也是节能减排系统工程之一。各级建设3、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问题,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二、组织机构为促进我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和政策制定阶段(2011年5月8月)工作目标:1、广泛召开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2、制定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3、协助企业研制预拌砂浆配方。(二)推广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5月)工作目标:1、建立砂浆生产企业:根据我市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规划,在惠城区及仲恺区范围内4、重点扶持2-3家有一定规模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有条件的混凝土搅拌站可以改造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县区也可以扶持1-2家预拌干混砂浆企业。2、确定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起,惠城区及仲恺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或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工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有条件的县区可参照确定禁止使用范围。(三)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6月以后)工作目标:在惠城区及仲恺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施工现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余各县区自2013年1月开始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具体分布实施方案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四、5、工作措施(一)召开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动员会。(二)到国内首批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率先使用预拌砂浆的城市参观学习。(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注明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五)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没有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要求和性能指标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不予以备案。(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制定、调整和发布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6、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将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八)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九)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选市“优良样板”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依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工作要求(一)各县区要成立“禁现”领导小组,制定分部实施工作方案,并建立“禁现”工作7、目标责任管理,确保“禁现”工作落到实处。(二)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禁现”工作顺利推进和实施。(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并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设立,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四)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技术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和年检。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