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铺毛坯版)(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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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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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表单
1、 编号:浙F1-2008-1本示范文本及条文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本示范文本制订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政策,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2月8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3、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地上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 详见附件一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详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最终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平方米,坐落 【】(位置最终以政府审批或备案为准)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归出卖人所有。 。2、车库,归出卖人所有。 。3、地下室附属用房、储藏室、夹层、人防工程及5、其他地下空间等,归出卖人所有。4、会所(除物业服务用房之外的部分)、幼儿园等物业,归出卖人所有。5、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出卖人所有或由出卖人收益的场地及设施。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6、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7、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详见附件八补充协议8、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元 。 2、分期付款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房价款的【】%,即人民币【】元;于 【】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款【】%,即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款的【】%,即剩余房款人民币【】元。 3、其他方式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元,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将贷款款项全额划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按揭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9、。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和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点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点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10、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本款第3项“用气”在商业用房中无该配套设施。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11、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具备通知条件后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或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验收滞后的,或因本项目周边其他企业、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具备竣工交付条件、或因法律法规等对验收标准或交付条件的新规定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变等政府行为。4、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贷款款项未划付到出12、卖人指定账户、或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购房款或其他任何款项未付清的、或买受人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导致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后7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和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点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13、履行;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点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14、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2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按设计变更后的状况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15日内不退房15、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建筑区划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所指书面答复应明确“退房”或“不退房”,答复不明确的视为买受人未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16、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由申请方垫付,对方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由提出检测方先行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17、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起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起始日之次日起,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其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3、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起始日之次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4、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交付的商18、品房尚未取得本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本条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买受人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已于【】年【】月【】日经【】市国土资源局登记,抵押给【】,借款金额为【】,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19、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可进行变更或注销,且不再另行予以通知。 出卖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的抵押登记,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可不予撤销,并直接办理相关的转抵押登记手续。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20、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出卖人承担装饰、设备差价5%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为提高房屋品质而对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或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以及因招投标而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等,不视为出卖人违约。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电话、网络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有关开通所需办理的手续及费21、用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并承担 。 2、周界安保系统于建筑区划整体交付时完成。 3、本合同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出卖人对建筑区划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建筑区划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90天内予以整改,以达到前款规定的使用条件,若出卖人未能在90天内整改完毕的,自第91天起,出卖人应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责任。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22、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并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4、本项目的商业性等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仅指建设完成,并不包含投入运营和实际使用。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23、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千分之一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或 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零点五 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零点五 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24、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25、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按规划设计相连通的某部分屋面(诸如设计为屋顶花园或露台等)享有使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属使用权的约定均予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26、服务协议及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其中下层为商铺的,与商铺楼层相连的住宅楼层的外墙面需设置店招,店招部分外墙面由下层商铺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偿专用,但店招的具体部位尺寸、规格、颜色、材质应符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时须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协议及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市地名办核准;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市地名办核准 ;5、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括如下费用:(1)物业服务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网络、电话等开27、通费用;(3)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包括合同印花税、契税等)。以上费用由买受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规定缴交,若出卖人已经垫付的,则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前支付给出卖人;6、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不利因素告知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本。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业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28、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29、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附件一:房屋平面图1、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仅对该商品房墙体中心线以内部分的户型进行标示,除此之外的部分不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效力。2、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仅为户型示意,未详尽标注或说明该商品30、房及该幢商品房内外全部管线、设备或其它组成,该商品房的墙体厚度、框架柱尺寸、管线位置、设备位置等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3、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标注的门窗大小、形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未标注该商品房外立面的建筑结构、装饰构造物、空调机位等,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以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为准。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如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31、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1、外墙: 2、内墙:3、顶棚:4、地面:5、门窗:6、厨房:7、卫生间:8、阳台:9、电梯:10、其它:11、装饰灯具买受人自理。12、以上未尽事宜,以实际交付为准。42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3 日内32、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3、4、5、6 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33、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1、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由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2、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买受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抵押合同;(4)主债权合同;(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7)其他必要材料。3、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需由买受人交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且买受人正常使用商品房的情况下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34、保修义务。商品房保修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设施、设备等买受人权属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承担费用,并对相关后果负责。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出卖人、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述附件的基础上,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一、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1、出卖人已经依法取得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记载的基本情况如下:颁发机关: 编号: 面积: 用途: 。35、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不一致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2、【关于层高的补充约定】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及实际使用高度。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特殊部位层高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下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层高。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另有地下附属面积的,则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层高,以实际交付为准。3、【关于管线及设备的补充该约定】该商品房内部存在的管线、设施设备(如消防设备等)及梁、柱、板等装置、结构等可能导致该商品房局部区域实际使用高度降低、使用空间减少,可能对后期装修及使用产生影响,买受人对此已知悉且无异议,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收房、解除36、合同或索赔。4、【关于组团交付的补充约定1】本合同项下【项目名称】项目系分期规划,分期、分组团开发建设的。本合同所称项目(特指【项目名称】项目的除外)及本合同项下建筑区划仅指【组团名称】,该组团所占土地仅为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涉该地块总土地面积的一部分,具体土地面积以土地复核验收后的相关文件为准。5、【关于组团交付的补充约定2】该商品房为组团交付,交付时该组团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时周边组团可能仍处于未完工状态,相关人员进出、施工噪音、垃圾堆放、粉尘污染、道路占用等等可能会给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以及日常使用造成影响,买受人对此表示接受。6、【关于腰线的补充约定】因建筑立面设计要求,各楼幢的【37、】层设有较大的装饰线条,导致该层户型的室内窗台高度、门窗尺寸、阳台栏板的材质和形式等与标准层有所不同,对该层房屋的采光、视线、景观等产生一定影响,且由于窗台标高附近位置局部有突出外墙的石材线条或结构构件相连通,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买受人在订立本合同前,对上述情形已经充分了解且无异议。7、【关于楼宇层数的补充约定】本项目因设计风格要求,相同楼宇的不同单元楼层层数并不相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充分了解所购房屋在该幢楼宇中的位置、户型、朝向及与周边建筑的相邻关系,且无异议。8、【关于特殊立面的补充约定】本项目因设计风格要求,各楼宇外立面设有坡屋顶、廊柱、拱门、檐面、装饰墙、装饰构造物、特殊材质38、等,可能对相邻楼层、相邻户型的日照、采光、视线、景观等产生一定影响,买受人在订立本合同前,对上述情况已经充分了解且无异议。9、【关于节能措施、保温工程的约定】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信息如下:【】。 10、【关于加装雨棚的补充约定】为满足业主雨天出行的生活便利要求,买受人同意小区部分或全部单元门统一委托出卖人加装雨棚。雨棚由出卖人根据设计用途采购安装。受形状和材质影响,加装雨棚可能会对单元门周边商品房业主产生噪音、景观视线遮挡和安全隐患。买受人对此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关于项目自带雨棚的补充约定】为满足业主雨天出行的生活便利要求,本小区部分或全部单元门安装了雨棚。受雨棚形状和材质影响,可39、能会对单元门周边商品房业主产生噪音、景观视线遮挡和安全隐患。买受人对此己充分了解并无异议。11、【关于地砖的补充约定】小区地砖在雨天、潮湿、洒水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走路易滑问题。买受人对此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12、【关于树木的补充约定】小区树木由出卖人根据景观设计、效果选择合适的树种、树形,采取规范的种植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合理配置。在商品房交付后,可能因树木生长等植物变化,对周边商品房的采光、景观视线等产生一定影响。买受人对此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二、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1、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管银行为 ,资金监管账号为 。2、买受人有充分权利订立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40、付款义务。3、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若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4、买受人声明并保证其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且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对该等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若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任何第三方的,在商品房尚未交付或物权转移前,即视为买受人自始未付清房价款,按买受人逾期付款论处,买受人无权41、要求出卖人交付所购商品房。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次日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三、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约定1、买受人以按揭方式(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支付房款的,如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贷款款项未能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全额划付到出卖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天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除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42、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2、如因买受人原因、银行原因、政策调整原因或其他原因,买受人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银行原因、政策调整原因或其他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10日内自筹资金付清需以按揭方式支付的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妥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期限内以其他方式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43、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天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除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3、本条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约定属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特别约定,与合同第八条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四、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约定1、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第七条2分期付款的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从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44、,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超过90天,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除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2、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在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及应偿付的违约金未付清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其所购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该商品房或基于该商品房的合同而设定任何不利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有权及合同权利的限制。该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被买45、受人或司法机关以任何形式处置的,则处置所得价款应首先用于清偿买受人未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3、本条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约定属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特别约定,与合同第八条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五、关于对买受人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的约定1、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出卖人在接到银行的该等书面通知后2年内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双方按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收回该商品房,并有权另行出售,若商品房已交46、付的,买受人须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返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而支出的款项和相应损失,以及由此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3)买受人还须同时按本合同总房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4)对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出卖人有权先将有关按揭贷款本息及相关罚息、费用等直接归还给银行,剩余房款与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对于抵销后仍有需退还给买受人的差额款项,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对于抵销后买受人尚需向出卖47、人偿付款项的,出卖人有权继续追讨。2、买受人未按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如果出卖人在接到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出卖人未解除本合同及收回该商品房的,买受人首先应按本合同房款总金额的10%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后,即视为出卖人将买受人原通过各种方式已支付的同等金额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按揭贷款)退还给了买受人并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存在自始未付清相应金额房价款的逾期付款之事实。在此情形下,出卖人仍享有解除合同或要求买受人继续付款的选择权。如果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尚可退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余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48、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抵销后仍有剩余款项的,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未解除合同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每日按逾期支付房款金额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付清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仍保留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可视情况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时应向出卖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含原逾期付款应偿付的违约金)。该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被买受人或司法机关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要求处置的,则受让处置商品房或买受人权利的一方或对买受人享有权利的相关49、人在处置前或处置后应首先代为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责任,或同意从该商品房变价款中优先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未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3、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确认: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及以该商品房办妥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前,出卖人基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对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该商品房的初始物权,为优先于除按揭贷款银行的贷款收回权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之债权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按揭银行除外)的权利。任何第三人(按揭银行除外)的权利与出卖人的该等权利及在实现时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出卖人享有无条件的优先权。任何第三人基于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50、同而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或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出卖人给予协助时,不论买受人是否以任何形式告知或披露了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均视为任何第三人已知并接受本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及确认出卖人享有的优先权。六、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1、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或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及预告登记撤销手续(如有),将商品房腾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出卖人(如已交付),并将该商品房重新登记至出卖人名下(如已过户)。买受人不配合或不协助办理前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房款。所有手续办妥后30日内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并增加或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若有)后退还51、买受人。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前述手续,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2、若解除时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抵押、出租给第三方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或告知该第三方,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属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属于买受人抵押或出租给第三方的,买受人应当解除该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重52、新登记手续(如适用)以及司法强制措施及第三方抵押权、租赁权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或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地下储藏室、地下车位、地下多功能室、地下配套用房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其相应签署的购置协议、附赠协议等合同一并解除,且该等空间或设施若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53、在解除合同或退房前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4、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买受人选择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理。5、买受人与出卖人同意,若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前的,合同解除权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若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后的,合同解除权应在解除事由发生后3个月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但本补充协议对解除权行使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1、建筑区划54、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车库、地下车位、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库房、储藏室、夹层、商业用房及超出政府规定范围的配套用房及空间等,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持有自用、有偿转让、出租、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2、全体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对归出卖人所有的本条第1款所述用房、空间或区域进行改造和变更用途,并有权以自用、有偿转让、出租、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3、未计入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55、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包括会所、幼儿园等),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主使用、有偿转让及出租,或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小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4、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于出卖人的房屋、空间、车位及设施等,买受人不拥有权利。出卖人对该等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不影响其对该等财产拥有产权的确定性。5、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和/或配套设施设备(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设备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买56、受人对产权属其享有的房屋或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设施、绿地,其权属登记依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其权利享有和行使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7、出卖人可以将产权属其拥有的地下车位、储藏室、库房及其它设施,按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一并移交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对出卖人按约定交付的车位,其权属登记按政府相关规定实施。8、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作一定的调整,本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以政府最终批准、同意、确认或移交备案的实际情况为准。若因上述调整需要征询买受人相关意见或举行听57、证程序的,买受人表示同意,并授权出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9、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位,包括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汽车位、访客车位、公共车位以及超过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位等,其权属均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采取自用、出售、附赠、出租、委托经营等方式予以使用或处置。八、关于专有(独占)使用权的约定1、【关于层面露台、屋顶花园专用权】屋面露台、屋顶花园等区域,非属于专有的部分,为业主共有,但归与该等区域按规划设计直接连通的商品房的买受人专属使用,该买受人享有专有(独占)使用权,其他业主均同意并确认对该等区域放弃使用权,但出卖人有权在该等区域设置公共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装置,且出卖人、物业服务公司及设58、施设备管理方有权为维修维护管理目的或为业主公共利益目的进入该等区域,买受人应给予便利和配合。2、【关于低层住宅底层庭院的专用权】本项目低层住宅中设有底层庭院(含下沉式庭院),该等庭院所占用的土地除归与该庭院直接连通的商品房买受人所有以外的部分归业主共有,但归与该庭院直接连通的商品房买受人专属使用,该买受人享有专有(独占)使用权,并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围墙、铁艺栏杆、绿篱、或其组合等形式予以围合或半围合,其他业主对此均予同意并确认对该等区域放弃使用权。3、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使用前述屋面露台、屋顶花园、底层庭院应当符合设计荷载要求,并遵守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不得损害相59、邻关系,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破坏房屋结构和外观,严禁搭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4、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前述屋面露台、屋顶花园、底层庭院的附属建筑小品,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但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必须予以配合。5、本协议项下屋面露台是指供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屋面室外露天平台;底层庭院是指供底层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室外绿地或花园。6、各买受人一致确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专用权或独占使用权的约定,系各买受人相互之间在确认并不改变相关部分共有权的基础上而作的一种有关权利60、享有和行驶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仍对各买受人均有持续约束力且不得变更和撤销,亦不会因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大会修改或重新制定管理规约而失效。九、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1、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2、若出卖人将产权归其所有的会所内部分区域(如会所大堂等)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活动场所无偿提供并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管理的,出卖人就该部分区域免缴物业服务费,其能源消耗费用61、在业主共有收入中列支,共有收入不足的,可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3、为符合商业惯例、充分发挥物业价值,各买受人同意,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招商或出租,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收取一定合理的管理费用。4、各买受人均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管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相邻业主原因导致出卖人及物管公司无法进行保修及维修的,因此而造62、成的扩大损失,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十、关于房屋交接、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1、本商品房交付前,用水经自来水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电经电力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气经煤气或燃气主管单位验收合格,道路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视为符合本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第1款第3项约定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2、买受人在规定领房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领房期限内办理领房手续,该商品房自规定领房之日后,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再对该商品房提供维护保养服务。3、买受63、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商品房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4、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顺延期间,买受人所购房屋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即从该商品房所属批次的商品房整体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开始计算,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5、买受人在该商品房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不合格外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64、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6、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进行返修,若买受人尚未入住或返修期间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若买受人已入住且返修期间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影响使用的面积、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并结合该商品房的租金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违约责任。修复期间,双方仍应办理正常交付手续。7、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既未予以修理也未向买受人提出异议的,65、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8、建筑区划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煤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或模型所示位置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示意的设施及位置,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买受人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9、样板房的建筑形式、建筑材料、外立面、园区景观以及室内装饰装修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的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66、实样为准。【若样板房对户型进行改造】样板房展示的户型与买受人购买户型相比所做的变更、改动、改造均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买受人对此已知悉且无异议。10、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用途经政府审批或认可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11、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及其局部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1267、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或在销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示义务,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不出示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收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13、若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的,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15日内书面催告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若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立即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买受人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向出卖人书面催告的,则自催告期限届满次日起,出卖人不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十一、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1、无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规划设计68、变更或其他设计变更,以及虽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但未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的,即视为未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但出卖人若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提出退房的,即视同接受出卖人通知的规划、设计变更。2、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为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规划设计方案以政府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出卖人有权对该商品房所属开发期(即本期)外的其他开发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及调整,无需征得本期买受人同意。3、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新规范标准以及69、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4、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5、【若门厅等公共部位围合有后期调整的】因设计优化,单元底层大堂围合可能产生局部变化,由此引起的面积调整,双方同意按竣工交付时实测面积为准。6、属于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未通知的,买受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规划设计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退房。7、买受人同意在主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或告知买70、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8、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用材和色彩、庭院营造等均由出卖人根据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具体确定。出卖人有权对建筑单体方案与庭院景观方案进行优化和变更,并以最终交付的现状为准,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十二、关于面积补差1、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合同第六条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而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2、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补充协议71、约定的方式进行商品房建筑面积差异处理的,仅指建筑面积差异处理,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即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均不影响房屋价款。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3、因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之日起的20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面积;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且第三条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4、若实测面积或产权登记(指初始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应当于知道或72、者应当知道实测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退房,并按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5、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交。十三、关于房屋预告登记及权属登记的约定:1、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即视为已经完成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出卖人提供资料的义务。2、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日期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办证所需资料的最后日期。出卖人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自行前往出卖人处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手续。买受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不73、承担逾期交付办证资料的违约责任。3、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承诺相关手续委托给按揭银行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并同意将房屋他项权证通过委托办理的中介机构移交给银行。相关的委托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若出卖人将土地、房屋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给按揭贷款银行指定的办证中介机构的,视为已交付给买受人。4、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期限前,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5、鉴于商品房交付时,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登记情况尚未明确,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74、房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后,自行查询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主要信息。6、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由于出卖人为买受人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不动产登记机关规定的标准向出卖人、按揭银行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全部资料(包括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并支付相关的税费,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风险与延期收房的义务、责任与风险相同,由此给出卖人产生风险责任的,适用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7、买受人应根据出卖人或按揭银行的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期限75、内与出卖人、按揭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向买受人及其委托的办证机构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能在前述约定的抵押登记日届满时解除的,买受人每日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领房及逾期办妥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导致出卖人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追究过错方责任并进行处理。876、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领房或未办妥产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出卖人有权通过诉讼等一切合法途径要求买受人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9、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前,与出卖人结清应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款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应按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求向出卖人提供证件、材料和费用。若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结清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办理权证的资料提供给买受人,其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10、买受人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预告登记的情况下未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77、的,其后果由买受人和侵权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11、出卖人在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交付后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遇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新政策缴纳相关的税费。12、若出卖人迟延交房、买受人迟延领房,则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十四、关于商业用房的特别约定1、为了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78、部位统一预留空调外机位置,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并在不影响外立面统一、美观的前提下,进行安装,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并承诺对安装位置及尺寸不作随意改变。除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预留位置外,买受人不得在其他位置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买受人已知悉,该商品房应安装中央空调,若采用分体式空调的,由于室内至室外路径较长,空调效果将难以保证。】2、买受人在该商品房内安装的空调管线须按出卖人预留的空调孔洞位置进行布线,不得擅自改变空调孔洞位置,如需改变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3、为了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79、外观、更改或增设相关设备设施(空调机位等);不得擅自封闭阳台、露台或连廊,不得在商铺的顶层屋面、阳台、露台、连廊、外立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利用商铺的顶层屋面的构筑物或建筑物,不得安装太阳能设备、采暖设备、卫星转发器、遮阳篷、雨棚、晾衣架、广告牌等设施设备;不得在顶层屋面、阳台、露台、连廊、外立面等区域放置物品和晾晒衣物等;不得破坏、改变商铺连廊区域、外围区域出卖人配置的各类铺装设施设备、建筑小品、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对商铺连廊进行任何装饰装修行为。4、在该商铺装饰装修过程中,买受人应当报物业服务公司备案,禁止拆除、改动该商铺所有铝合金门、窗;若需安装各类卷帘门的,必须安装在该商80、铺门窗的内侧;禁止对该商铺内的各类预留设施、设备检修口进行封闭,禁止对商铺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改造,若确需改造的,改造前需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改造后需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销售验收合格证后方能投入使用。5、该商铺电表容量符合该商铺的一般使用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若买受人有特殊使用要求,需对电表进行扩容的,应自行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但是穿线及用电设备改造必须符合小区原供电设计要求且不得破坏建筑原有外立面和设施设备。6、买受人知悉,该商铺外围可能设置了停车位、绿化带、建筑小品、构筑物、照明设施、电力设施、环保设施等,可能对你的商铺的使用、通行、视野等存在一定的影响,买受人对此无异议。7、未经物业81、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商铺连廊区域、外围区域,使用上述区域前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商铺连廊区域、外围区域使用协议。8、该商铺店招或铭牌的样式、尺寸、材质、规格、颜色等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设置,买受人应按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买受人不得在该商铺窗户、外墙等其他任何部位树立或张贴任何标志及广告。9、若买受人违反前述1-8款装修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出卖人及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单方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相关措施,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全部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0、买受人承诺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买受人在82、使用本合同以下物业经营商业前,须经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同意。买受人在经营或采用其他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物业时,应当注意其与周边住户的领里关系,尤其是油烟、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的排放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买受人的使用行为不得影响所在项目业主、该物业相邻买受人以及周边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周边环境。沿街商铺不得从事有碍环保的行业及有碍楼盘整体形象的行业,包括(洗车店、建材店、网吧)。买受人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若买受人违反前述约定,出卖人及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时整改并向出卖人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11、买受人应自行取得经营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核准、许可及备案83、文件,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商业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12、本合同关于商铺的装修、使用、经营等约定同样适用于该商铺的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等。买受人有义务告知上述人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上述人员的行为,视同买受人的行为,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若将该商铺转让的,应当将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告知商铺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遵守本合同的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第三人提出异议或权利受损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十五、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约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1.该商品房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适用5%。2.若买受人为个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84、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买受人应确保以上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该商品房单价、总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4.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等出卖人需退还房价款的,或者发生面积差异处理出卖人需返还部分房价款的,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按现行规定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向买受人退还相应房价款。若买受人未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房价款。【选择一85、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或老项目】1.该商品房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适用11%。2.若买受人为个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买受人应确保以上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该商品房单价、总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4.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等出卖人需退还房价款的,或者发生面积差异处理时出卖人需返还部分房价款的,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按现行规定办理红86、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向买受人退还相应房价款。若买受人未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房价款。十六、关于营销宣传的约定1、出卖人已就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如项目周边情况(包括道路、绿地、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建筑形态、建筑高度、规划用途等等)发生变化,均以政府规定为准,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买受人已充分了解项目内部及周边道路及其他规划情况,该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声、照明、粉尘、废气等周边不利因素的影响。因受条件所限和不同主体之间的认知差异,出卖人无法也无义务告知周边所有信息,买受人对以上内容已经知87、悉且无异议。本项目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不再另行告知。2、本合同签订前有关文件、楼书及其他资料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绿地)所作的表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原有的表述不视为合同的要约或组成部分。销售宣传资料、户型布置图、精装修示意图、沙盘模型等仅作为参考,没有合同约束力,最终以竣工后的建筑区划内的房屋效果为准。3、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出卖人对建筑区划外的情况进行介绍或引用相关资料,仅具有参考作用,具体以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买受88、人购买该商品房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外的环境、规划条件及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并与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时宣传描述的情况或客观现状不一致的,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出卖人下属任何员工或代表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前后向买受人出的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承诺和意见均不代表出卖人的意思表示,对出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的一切意思表示均以加盖出卖人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买受人对此确认无异议。十七、关于通知的约定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出卖人的收件地址为【】,买受人的收件地址为本合同载明的地89、址。若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2、本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已送达:(1)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2)该通知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后3天的;(3)以传真、电传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3、如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约定收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十八、其他约定1、【开盘同时销售车位】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买受人有权根据该商品房的配置比例向出卖人书面申请购买相应车位。如买受人在前述30日内未90、提出书面申请,视为自愿放弃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有权将该项目配套车位全部出售、出租给其他商品房买受人、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第三人(含本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买受人已知悉后期可供挑选的车位的位置、数量有限,可能将无法购买到车位,因不购买车位所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期单独销售车位】买受人有权根据该项目的车位配置比例向出卖人书面申请购买相应车位,具体时间以出卖人公示、公告或通知为准。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公示、公告或通知后30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自愿放弃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有权将该项目配套车位全部出售、出租给其他商品房买受人、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第三人(含本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买受人91、已知悉后期可供挑选的车位的位置、数量有限,可能将无法购买到车位,因不购买车位所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如买受方属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其提供的资料及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应符合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如因提供的资料及购房条件不符合该文件精神,导致商品房交付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买受方自行承担。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3、各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同意:在本建筑区划建设过程中以及物业交付业主入住使用后,出卖人或其关联公司可以组织、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本建筑区划,学习、借鉴本建筑区划及物业的开发经验和品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92、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也不应向出卖人或其关联公司或来访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4、如地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导致该商品房实际幢号、单元号、房号等发生变更与合同约定编号不一致的,以政府地名主管部门确定的编号作为该商品房的最终编号。5、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出卖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向买受人提起的追偿纠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九、特别声明在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签订前,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包括涉及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等内容的条款,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与解释,买受人对此并无异议。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文及附件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