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4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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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6331
2022-06-21
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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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医院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安徽省* 发 包 人:*医院 承 包 人: 深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1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亳州*的相关法规,结合*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亳州*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及室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亳州*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1五、合同价款1六、组成合同的文件2七、词语含义2八、承包3、人承诺2九、发包人承诺2十、合同生效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41 词语定义4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63 图纸、标准、规范64 通知7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75 发包人76 承包人87 工程师98 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9三、工程实施过程109 施工准备与进度计划1010 开工及延期1111 工期及延误11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21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214 材料设备的检验1315 安全文明施工1316 现场职业健康1417 环境保护和工程保护15四、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1518 工程质量和检验1519竣工验收1620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验收172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14、7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1822 合同价款及调整1823工程量确认2024工程款支付2025工程变更2126竣工结算与支付22六、违约、索赔、争议及不可抗力2427 违约2428索赔2429争议2530不可抗力25七、 其 它2631 工程保险2632 工程担保2733 合同的生效、终止2834 合同的解除2835合同份数2836合同备案29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0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30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02图纸、标准、规范303通知30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304发包人305承包人306工程师317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31三、工程实施过程318施工准备与进度计划319工期及延误3110发包5、人供应材料设备31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112材料设备的检验32四、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3213竣工验收321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验收32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3215 合同价款及调整3216工程量确认3317工程款支付3318竣工结算3319竣工结算与支付34六、违约、索赔、争议及不可抗力3420 违约3421 争议3422不可抗力35七、其他3523工程保险3524工程担保3525合同份数36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37附件一:3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37附表一:3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39附表二:40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设备明细单40附件二:41关于印发深圳*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6、通知41附录A45深圳*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环境污染物检测项目及限量45附录B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48附录C48十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目录48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医院 承包人(全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安徽省* 工程规模及特征: 约28568m2门诊楼和住院楼精装修,包括:水电安装。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甲方提供图7、纸上所有精装修、水电安装,包工包料 。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06-11(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4-03-1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伍仟万元整(暂定价) (小写): ¥50000000.00元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500000.00 1%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8、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工程量清单;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9、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3-06 订立地点: 广东深圳* 承包人(公章):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按有关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发包人(公章):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有备案要求时填写):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10、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 发包人:具有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1.6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11、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建造师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8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9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本合同中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12、1.10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1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2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13、期。1.16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曰期的天数。1.17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曰)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19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1.20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21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14、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15、时。1.26法定节假曰: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工程量清单;(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10)发包人和16、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首先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图纸、标准、规范3.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超出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份数的,由承包人自费复印。3.2 如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装饰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17、定。3.3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发包人审核并确认后方可用应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3.4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发、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4 通知4.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4.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18、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5 发包人5.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5.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19、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5.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腾空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办理施工许可证; (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5.4 发包人未完成5.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20、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6 承包人6.1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适用招标工程)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6.2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责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建议更换其21、认为不称职 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6.3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 (2)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任务;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6)做好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为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检22、查提供便利; (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4承包人未完成6.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7 工程师7.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工程师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7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23、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7.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7)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8 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8.1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并在本工程施工现场和工期内同24、时进行的其它专业工程的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为协调配合关系。8.2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8.3 根据其它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协调配合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三、工程实施过程9 施工准备与进度计划9.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了解通往工地的现有交通条件及施工条件。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25、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9.2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9.4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26、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9.5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0 开工及延期10.1工程师应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10.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27、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10.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1 工期及延误11.1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以及根据通用条款11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11.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28、顺延,双方应就延误工期的时间进行书面确认: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11.3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111款约定的工期及11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11.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11款约定的工期及11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9、并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专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1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30、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上述条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1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办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迟的工期。12.4凡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出需求计划时,要给发包人留有足够的采购或制造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负责。1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3.1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13.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标准、规范31、图纸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适用招标工程),符合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要求,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安全负责。13.3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13.4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规范、设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5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32、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任何物品运出现场。14 材料设备的检验14.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在送达现场后、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4.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14.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33、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15 安全文明施工15.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34、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15.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3工程师应35、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15.4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5.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36、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15.6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16 现场职业健康16.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负责其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保护。16.2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承包人应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其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16.3承包人应37、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6.4承包人应定期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16.5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17 环境保护和工程保护17.1承包人施工作业时间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环保和噪声管理的规定,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17.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38、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17.4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17.5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39、同约定的标准。四、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18 工程质量和检验18.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18.2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18.340、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18.4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41、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做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18.5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竣工验收19.1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书。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7天内组织竣工验收。19.2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42、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实际竣工日期应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本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19.3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19.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7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43、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照管责任。19.5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19.6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奖励办法。19.7如本工程首次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除进行返工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20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验收20.1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包括室内装修材料环境污44、染物检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等内容。20.2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具体检测项目、方法、标准等要求详见深圳*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附件二)。20.3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次进行检测。如本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首次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2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21.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质量维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1.2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详见附件一),作为合同45、的组成部分。21.3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22 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2.2合同价款确定分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两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做出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46、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项目的单价调整方法。22.3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调整。22.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5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47、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 (1)当材料价格上涨时若Pt1.05,则: C增=Q总PtQiPi(Q总Po)-1.05若PtP。,且QiPi(Q总Pt)1.05,则: C增=Q总PtQiPi(Q总Pt)-1.05(2)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xP J(Q总P。)0.95时: 若PtQiPtQ总,则: C减=Q总Pt0.95一QiPi(Q总Po) 若PtQiPiQ总,则不予调减,即: C减=0式中:C增一调增合同价款;C减一调减合同价款;Q总一某材料到第i个月的实际总用量;Qi一施工期第i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Pt一承包人投标报价或48、预算书中某材料的单价;Pi一施工期第i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P0一投标报价或预算书的编制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 如投标报价或预算书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P0替换Pt,参考上述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人工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价格,调整合同价款。22.5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49、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该调整情况发生28天内将不调整合同价款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调整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23工程量确认23.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己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2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50、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23.3工程量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工程师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确认的计量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2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51、。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4工程款支付2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15。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24.35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24.4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内容包括: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自开工至上期末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24.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7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53、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 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24.6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3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变更25.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54、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25.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55、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25.3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4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3)招标工程的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56、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中标下浮率等确定变更价款。 (4)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255变更价款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25款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进行确定。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6竣工结算与支付26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竣工图、工程变更资料以及经确认的计量报告、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变更价款报告、索赔报57、告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26.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8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26.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予以确认。26.4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其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在上述期限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达成确认手续的,58、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26.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之内容。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在上述期限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达成确认手续的,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26.6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规定报政府指定审定机构审定,按规定无须政府指定审定机构审定的工程除外。26.7在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59、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26.8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6.9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60、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违约、索赔、争议及不可抗力27 违约27.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通用条款24.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通用条款26.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27.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1、 (1)通用条款11.1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18.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7.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8索赔28.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28.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62、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对,并报发包人确认; (3)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28.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发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承包63、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对,并确认;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28.4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的索赔赔偿费用应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或扣除。29争议29.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双发协商不成,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64、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0不可抗力30.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3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65、及有关资料。30.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30.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66、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0.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七、 其 它31 工程保险31.1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建设工程一切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2承包人必须为自身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承包人之相关进入施工范围内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1.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发包人和承67、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31.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发包入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32 工程担保3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32.2工程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工程竣工后一年,或者截止到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68、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支付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发包人未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的,发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32.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32.5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32.6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69、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2.7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3 合同的生效、终止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33.2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有关争议及第21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33.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4 合同的解除34.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70、除合同。34.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4.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34.1、34.2、34.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71、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5合同份数3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5.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72、等效力。36合同备案36.1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将本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工程量清单;7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8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图纸、标准、规范2.1发包人应在 7 日(日期)之前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 叁 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73、纸: 发包人确定认可的效果图、施工图 、材料白皮书。 2.2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 / 2.4本工程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3通知3.1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518049 3.2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4发包人4.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4.3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承包人5.1项目经理的姓名:* 5.2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将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约定。 5.3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按通用条款74、约定。 6工程师6.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职责、权限: 6.2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7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7.1本工程承包人与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之间的协调配合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其它甲方指定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按专业分包价款的3%交纳。 三、工程实施过程8施工准备与进度计划8.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原建筑结构验收完毕, 工完场清,提供临设场地。 8.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工程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提供后七天内。 9工期及延误9.1提前竣工奖励费约定: / 9.2延期损失赔75、偿费约定: / 1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1.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要求: 按国家标准。 12材料设备的检验12.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检验要求如下: 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12.2检验费用的约定:(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见附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见附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13竣工验收13.1(1) 履约评价奖励: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合同价款的 1 (1176、.5范围内)作为奖励。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 优质工程奖励: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级优质工程及以上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合同价款的 1 (115范围内)作为奖励。13.2如本工程首次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施工至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验收14.1如本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首次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施工至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15 合同价款及调整15.1本合77、同价款采用(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固定单价 口可调单价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本工程项目单价调整方法: / 15.2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不予调差的人工、主要材料的种类如下: /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 16工程量确认1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口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详见报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17工程款支付1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工程总价的15%。 其78、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每月25号按施工形象进度的85%支付(工程变更及签证:发包方应在承包方提交签证报价后7天内确认,7天内不回复的视为确认,签证款项纳入当月形象进度一并支付,签证款项不占用总合同价款),当发包方支付至总合同款85%的进度款(包含预付款在内)时,发包方停止支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方再支付至总合同款的90%。 发包人应付的延期利息及利率: 按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 。 17.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 1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问间隔和要求:18竣工结算18.1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中79、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为: 依据合同单价按实结算。如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时,合同预算书有的项目按合同单价执行;有类似项目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新增项目双方协商定价。双方结算完毕后,发包方7天内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 18.2甲指或甲供材料:甲方指定主材按采购总价的5%计取的采保费;甲方供应主材按材料合同的2%计取材料保管费。19竣工结算与支付19.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天。19.2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后 28 天。19.3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80、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14 天;发包人审核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14 天。六、违约、索赔、争议及不可抗力20 违约20.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做出答复,超过七天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按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20.2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经81、检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 争议21.1发承包双方共同决定将该争议委托下述机构调解(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选定方式前的“口”内打“”):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 其他调解机构: 争议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发承包双方决定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争议:(1)仲裁(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选定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其他仲裁机构:(2)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不可抗力22.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82、不可抗力:(1) 平均风力 8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2) 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3) 37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4)其它: 自然灾害、战争等。 七、其他23工程保险23.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工程一切险,费用在合同预算书中单列。结算时凭保单费用按实结算给乙方。 (3)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伤意外伤害险。 24工程担保24.1履约担保金额为: / 支付担保金额为: / 242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25合同份数25.1合同副本份数: 6 83、其中发包人 3 份,承包人 3 份。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附件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亳州中心医院 承包人(全称): 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 5年 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二、工程质量缺陷84、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曰算起,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最低为5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无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险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选用以下一种方85、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具体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小写):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86、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附表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工程名称: 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等级时问地点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表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设备明细单工程名称: 编号:序号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质量等级单位单价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声 明甲方(全称): * 乙方(全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发、承包人本着长期合作友好关系,签订的标价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施工合同仅作为乙方业绩证明使用,双方均不履行该合同责任义务,特此声明!甲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全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