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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有限公司机组脱硫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50页)
发电有限公司机组脱硫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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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5582 2022-06-20 50页 131.04KB
1、 合同标号:xx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 B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xx发电有限公司xx年十二月第一章 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书本协议由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山西省电力公司 电力建设四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xx年12月24日商定并签署。xx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600MW脱硫岛A标段工程于xx年12月28日开工,xx 年11月30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通过xx年12月23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1.2本合同按发包人最终审定有效的施2、工图预算的87%(即下浮13% 的费率)+设备代保管费(¥32.0万元)进行结算,为固定不变费率和价格;1.3单项变更:指对某一分部工程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总和,包括工程量增减、设备型号变更、材质变更等,包含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除费。工程变更只调整较大费用的设计变更,即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不调整(总价降13%后的):(1)单项变更工程费:即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增减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一般变更不作调整;(2)但每个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现场签证、优化设计、设计标准变化等凡需调整费用的,统视为单项设计变更)造3、成工程费增减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可进行调整(如增减额总计6万元,则应先减去5万元,实际仅增减1万元)。(3)承包人采购自供材料价格变动、材料代管及材料设备的二次倒运不调整;(4)设备的暂时脱供导致短期(30天内)停窝工不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工程变更。1.4本工程投标报价包括工程设计的全部施工图部分。设计施工图部分投标报价指:按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审定最终有效的施工图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02年2月21日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其中:临时设施费按2%计取,含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建筑材料三大4、材价格执行合同发生年的中国建材价格网中太原的信息价,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定额价格而不予调整。1.5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合同价格应为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竣工图资料提供、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报价中应包含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责任等。1.6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中标通知书;(c)合同条件及附件;(d)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e)投标文件(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5、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1.7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8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1.9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10本协议书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后,以及保修期满由业主发给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1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项目法人代表(签名): 承包商代表6、(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法人(公章): 承包商(公章):地址: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工行山西河曲县支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03507272301 电话:传真:03507272047 传真:邮政编码:03650 邮政编码:第二卷 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a)(1)项目法人指xx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2)承包商:指其投标已为项目法人所接受,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7、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商:指承包商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项目法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商应是与承包商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4)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法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条”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6)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8、理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b)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项目法人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9、术资料。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生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c)(1)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38.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但下述要求为开工的先决条件:开工已获项目法人批准。(2)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3)分部试运:分部试运指从中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10、 (4)整套启动试运即整套启动调试:指从烟气引入脱硫系统开始,到完成168移交生产为止。(d)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预付款: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中期支付证书: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最终支付证书:按“第57.11条”签发的支付证书。 质保金:指项目法人根据“第57.7条”扣留的款项。(e)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11、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商装备)。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承包商装备:指属承包商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等。(f)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书面:指手书、12、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1.2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1.3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1.4通讯地址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济南市华龙路1665号1.4.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2.0(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13、职责。 (b)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1)根据“第4.1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2)根据“第38”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第41条”项下的工程延期;(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5)确定“第50.5条”项下的索赔额;(6)根据“第55.2条)审查分包商。(7)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14、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1.3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项目法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 (d)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1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责委托其他监理工程师执行。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2.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但应按GB15、50319规定范围进行委托,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得到项目法人批准且在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但:(a)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询问,总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监理人员的任命2.4监理机构调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16、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安全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书面指令2.5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2.6监理工程17、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件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公正行使其权力。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三、转让和分包合同的转让3.1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第59.1条、承包商违约处理。分包4.1承包商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同意后可将本合同工程中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法人,主体工程和重要系统不得分包。四、合同文件法律5.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18、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中标通知书;(c)合同文件及附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e)投标文件(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6.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中文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的份数:4份,设备技术文件1套。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项目法人统一委托19、设计院印制,收费按设计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保密要求: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工程进度受影响6.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由于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项目法人,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6.3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2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20、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经41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按“第49条”进行调整,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项目法人;(c)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临时工程图纸6.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商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补充图纸和指示7.1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21、并受其约束。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7.2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6条”移交。以上资料提交给项目法人的份数均为4份。批准不影响责任7.3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条”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负的责任。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7.4项目法22、人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修改费用按“第49条”规定执行。五、一般义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8.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商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系统,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商应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规与文件,服从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要求。承包商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a)建立质量23、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级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b)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如需要)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作业指导书等及必要的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c)要加强质量监控,确24、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d)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e)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f)本工程进度计划管理采用项目管理软件。承包商必须承诺在进度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由项目法人批准颁发的进度管理体系文件,并按照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的现场工程师所25、要求的数据内容、数据格式,在规定时间输入、更新、报送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g)承包商应负担由于施工措施不当(或欠考虑)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其施工作业不至于损害承包商及他人的人身、设备、设施等,承包商对由此引起的事件负有全部责任。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事项所导致的诉讼、行政处罚或一切索赔、罚款。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8.2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商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商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现26、场已安装设备的保护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已安装的设备做好防护措施,承包商要及时更换在施工阶段因施工或保护不善而损坏的已安装或未安装的设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费用及责任。因不及时更换而影响工期进度、设备调试时,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有权根据安全文明、进度、质量等管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合同文件中的差错8.3当承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合同协议书9.1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27、可作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履约担保10.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项目法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商从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项目法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为:100万元。履约担保的释放期10.2在预付款扣完后,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商,但不免除承包商未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28、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参考资料10.3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商则应对他自己就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现场考察11.1应认为,承包商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b)水文和气候条件;(c)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d)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e)进场道路和水、电、住宿供应条件;(f)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还应认为,承包商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29、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以项目法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2.1应该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报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双方同意合同总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12.2在施工期间,除不可抗力外,承包商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商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30、的一切费用。工作符合合同要求13.1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商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提交14.1在合同签字后10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 a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b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现场管理组织和关系人员安排。 d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施工和吊装方案。2、质量保证大纲31、或质量手册。3、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组织总设计后的14天内组织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14.2承包商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按照项目法人使用的管理软件和实行的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执行网络(二级及以下)进度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第14.1条”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短时间内提交执行网络(二级及以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执行网络(二级及以下)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32、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月度施工计划的提交14.3承包商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下一月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月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月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14.4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必要进行分割付款的各单位工程分阶段的付款分割单,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审批,最后的付款计划按此执行。未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14.5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月度施工计33、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对合同工程的管理15.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应提前2个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项目法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项目34、法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59.1条”视为承包商违约。承包商的施工机械15.2承包商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59.1”视为承包商违约。承包商的职工16.1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各类人员: (a)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安监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一旦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b)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35、人员、质检安监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c)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尽管承包商已派遗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案例、质量、进度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继续增派或更新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商和抄送项目法人。承包商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16.2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由其派遗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施工定线与放样17.1监理36、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之前,向承包商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商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商则应: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商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49条”规定,在与37、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钻孔和勘探性开挖18.1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48条”发出指令。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19.1安全健康管理承包商安全健康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38、全工作规程、消防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文明管理,提高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项目法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承包商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格严密的二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并按施工人员的3%配备具有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员。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塌垮、39、防署降温、防冻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承包商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承包商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承包商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文明施工的40、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执行。承包商应依据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承包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为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定置化、模块化管理。本工程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承包商应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分析和控制手册。积极推行科学先进的NOSA等安全管理理念。19.2环境保护管理承包商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承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41、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的措施。19.3对需进入承包工地的相关人员,承包商应:(a)负责保护这些人员的安全(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根据“第26条”,如果项目法人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项目法人的责任20.1项目法人应按照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a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b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42、至合同条件约定地点。c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d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e按照合同及“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非本标段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条件。f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项目法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工具,应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提供。项目法人应按43、时取得或给予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项目法人应考虑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工程的照管与维护21.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项目法人,而且:承包商应对他在保修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47条”规定和未完工程完工为止。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21.2在承包商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44、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21.4条”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负责按“第47条和48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商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于项目法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21.3由于本文第“21.4条”规定的属于项目法人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按“第49条”执行。项目法人的风险21.4属于项目法人的风险包括:(a)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未经办理手续被项目法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b)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除外。(c)项目法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损害45、和损失。承包商的风险21.5承包的风险是指除“第21.4条”所列项目法人的风险以外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所有风险。承包商装备的保险21.6承包商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商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条办理投保而受约束。人身和财产的损害21.7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项目法人也不对承包商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承包商员工的人身保险21.8承包商应在整个施工期46、间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要求其分包商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商(或分包商)承担并支付。文物22.1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应属于国家财产。承包商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抄报项目法人,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商工期受到拖延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应确定:(a)根据“第41.1条”规定承包商应得的延长工期;(b)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额外费用,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专利权23.1承包商在实施本合47、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商负责。但因遵守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料场使用费23.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24.1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48、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避免损坏道路25.1承包商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商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49、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商未执行本条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项目法人概不负责承担。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25.2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项目法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25.3除项目法人应将由项目法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外。尽管有“第25.1条”规定,如果在运输材50、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商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项目法人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25.1条”规定履行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项目法人将从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商。项目法人应通知承包商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商的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51、决这一纠纷前,项目法人应与承包商协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水运25.4如果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本条“25.1”和“25.2”中的“道路”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两款的规定对水运同样适用。工程施工交通25.5承包商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25.6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商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52、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项目法人应予协助。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26.1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a)项目法人另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b)项目法人的工人、管理人员,及关联公司的人员;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27.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应该:(a)允许项目法人或与项目法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商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商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b)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0条”的规定,确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商并报送项目法人。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28.1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并随时保持53、现场整洁整齐,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竣工时的现场清理29.1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商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保修期终止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竣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29.2如果承包商未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项目法人可以:(a)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54、(b)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可从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项目法人可作价处理承包商财产用以抵补,或由项目法人依照法律从承包商处收回。六、劳务职员与劳务的雇用30.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商不应从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自己的职员和工人。承包商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承包商为了合同之目的及与合同有关事宜,应安排向其职员及工人或其分包商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当发生传染性疾病时,承包商应遵照并执55、行当地医疗卫生部产让为处理及消灭该流行病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命令和要求。承包商应按时向承包商(或承包商的分包商)雇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项目法人将从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商,项目法人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承包商的外籍劳务及职员30.2承包商应按下述(a)至(b)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a)承包商所雇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56、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b)承包商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商应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项目法人的批准。(c)承包商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批准。(d)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工地规则30.3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将制定工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安全防卫:(b)工程安全;(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d)环境卫生;(e)防火措施;(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防止57、不法行为30.4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卫生与供水30.5 承包商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商应注意采取防署降温措施。承包商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酒精饮料或毒品30.6承包商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58、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或工人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武器弹药30.7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品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行为。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31.1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商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表。安全员31.2承包商应遵守“第19.1”条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59、身事故方面的问题。这些工作人员按规定特证上岗,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健康、安全、劳保、职业病及其记录31.3承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工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承包商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指示承包商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承包商应执行我国劳动保护及防治职业病的有关法律、法规。 承包商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60、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事故报告31.4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及当地政府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善后事宜及费用,承包商自行负责。七、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32.1(a)承包商采购的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场以前,承包商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商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批准。(b)承包商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c)承包商61、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电力、燃料、贮藏室、仪器及仪表等),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d)承包商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以确保承包商采购加工的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外观的完好。(e)承包商应按项目法人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提供查验的设备、材料的书面检验报告并根据报告操作检验过程,单体调试开始时要提供诸如变送器、开关等的所有书面检验报告,并把试运过程中的变更(含资料)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工程技术人员。32.2安装与建筑、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上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执行。由承包商自62、行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项目法人对该类产品的要求,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某种材料未能达到要求,承包商将不得在工程实施中使用该材料并将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时间内退场。为保证承包商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应按项目法人制定的程序办法办理。(a)项目法人提供物资的领用1)项目法人负责采购的建安材料,按照最终审定有效的施工图预算量总额承包施工。项目法人提供的物资到货后可以委托承包商代管,但未经项目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擅自开箱,否则承包商负责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2)项目法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代管、开箱、验收、移交及移交后的保管保养,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另行规定的相关物资管理规定执行,服从项目法人63、或其委派的物资人员的管理。在此不做详细赘述。3)备品备件需经承包商总工及以上领导签字和项目法人副总及以上领导签字批准并注明领用原因后到项目法人处办理领用续,如因领用方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备品备件,将按原价从承包商工程款中扣减。4)专用工具需经承包商总工及以上领导签字和项目法人工程部领导和物资部领导签字批准到项目法人处办理借用手续(要注明借用时间),损坏、丢失、逾期未退还的将视其情况,作价从承包商工程款中扣减。5)项目法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产权归项目法人所有,承包商应按项目法人要求将剩余设备材料集中码放,共同盘点后,移交项目法人。6)备品备件的领用、专用工具的借用程序由项目法人另行规定。7)某64、项具体工作结束时或在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要求的时间,承包商应及时汇总并上报项目法人因设计变更等造成的该工作的设备、材料的使用、缺少、剩余情况的书面资料。(b)承包商提供物资的管理9)承包商要提前一个月分批次向项目法人报大宗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将选择潜在的供应厂商的有关资料及采购方式报请项目法人确认,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10)承包商提供重要物资的采购合同要提交副本一份给项目法人存档(不含价格)。11)承包商要每月向项目人提交物资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12)物资采购后的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等信息要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供,便于项目法人查阅。设备、材料及资料移交165、3)随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供应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图纸、检测报告、材质单、装箱单等)要提交项目法人一份。14)机组168小时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商编制该套机组的已安装设备清册、未安装设备清册、未到设备清册并将其随开箱验收、发放记录一并移交项目法人。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承包商编制本标段承包商供货主要材料总清册、已安装材料清册,连同材料到货验收记录、复检记录、发放记录、材料的原厂材质单、复检报告、零部件清单等统一造册并移交项目法人。样品费用33.1除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外,全部样品由承包商提供,并承担其费用。检(试)验费用33.2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66、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纲目外,其它试验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作业的检查34.1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商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商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检查和检验的日期34.2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商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67、出检验数据的复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拒收35.1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商,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商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适当协商确定后,由项目法人从承包商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独立的检查35.2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68、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商。试验室35.3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规定,再由山西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钱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商自负。隐蔽工程的检查36.1没有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69、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书面提供隐蔽工程施工、安装的数据资料情况,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验收签字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施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复查结果认为承包商施工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且复查项目处在工程施工网络计划的关键路径上,可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测算工期延误日期。其它情况工期不做调整。隐蔽工程的复查36.2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70、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第36.1条”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并抄送项目法人。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37.1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a)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b)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查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作工艺,或承包商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71、定时,由承包商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承包商不执行指令37.2如果承包商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第37.1条”所述的指令,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后,由项目法人从承包商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八、开工和误期工程的开工38.1单位工程或特殊分部工程开工:承包商按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执行。项目开工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现场的使用权和出入权39.1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a)承包商可以随时使用工地部分的总平规划中72、为承包商指定生产、生活临时用地。(b)按照可供承包商使用的顺序,项目法人应在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商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c)根据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商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商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项目法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商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商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d)除非另有批准,承包商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未能按期进驻39.2如果项目法入未按”第39.1条”规定让承包商按期进驻工地,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73、工程师应与承包协商后,决定:(a)承包商按“第41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道路通行权及设施39.3承包商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有关费用,承包商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临时工程用地39.4如果承包商需要增加临时工程用地(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用地),其费用由承包商自负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完工期限40.1按合同规定应完工的部分或全部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1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完工期限的延长41.1由于下述原74、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a) 本合同要件中指明可能延误;(b)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c) 由于项目法人的延误或阻碍;(d) 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适当协商并报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41.2当“第41.1条”(a)(e)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商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项目法人,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75、调查。临时延期决定41.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商应按“第41.2条”规定的7天之内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了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商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商协商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要求和审批延期托延41.4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76、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按“第41.2条”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第41.3条”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项目法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或要求承包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商要求的延期已经项目法人批准。工作时间的限制42.1承包商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只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居民环境不受影响,监理工程师一般应予同意。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77、但承包商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确保施工进度43.1除“第39.1条”规定外,承包商的实际工程进度应在工程进度管理计划规定的最迟开峻工日期之内。若承包商的实际工程进度处在工程进度管理计划规定的最迟开峻工日期之外时,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使进度拖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商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商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78、法按交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并抄送承包商。项目法人在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项目法人可按“第59.2条”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承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商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商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误期赔偿43.2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里程碑节点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支付合同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商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应完工日期算起到实际完工日期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赔偿费不应超过79、合同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项目法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吸收塔安装完成、GGH安装完成、DCS受电完成等3个节点以批准的施网络进度规定的工期为准,每误期一天,扣除1万元的结算价款。进入整套试运、168完成等以批准的施工网络进度规定的工期为准,每误期一天,扣除0.5 的结算价款。以上两项误期损害赔偿费合计的限额不超过结算价款的20九、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检验的通知和时间44.1承包商应提前2天通知监理工程师,他将准备进行检验的日期。除非另有协议,检验应在上80、述日期以后7天内,按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被如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个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应有权进行检验。检验应被认为是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并且其结果应被认为是精确的及被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检验和返工44.2承包商应按相应的电力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非承包商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上述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81、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商承担责任。44.3 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提出的返工、修改及其现场发现的、属设备厂家造成的、需重新整改的设备安装布置、电缆走向整理等,承包商有义务按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的要求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否则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有权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考核款从月进度款中扣除。中间验收45.1(a)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商提供的便利条件。(b)工程具备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在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82、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在验收记录上作记录及签字后,方可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质量等级评定45.2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以及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或目标。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则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诸83、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商无力予以修改的,经项目法人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十、启动试运、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与分工46.1系统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的组织(诸如启动验收委员会)权限和分工将按相关规定执行。分部试运46.2分部试运分为单体调试及分系统调试。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负责单体调试及配合分系统调试,分系统试运另由调试单位负责。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的要求编制单体设备调试卡、联锁试验卡,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根据联锁试验卡(或单84、体设备调试卡)的内容、步骤进行签证调试验收。分部试运期间安全由承包商负责。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商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修改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法人承担,并执行“第41.1条”规定。整套启动试运46.3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配合整套启动调试,整套启动试运另由调试单位负责。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安全由承包商负责。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85、若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修改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法人承担,并执行“41.1条”规定。46.4在脱硫岛168小时试运开始之前,完成现场所有设备、管道及阀门等的油漆工作。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46.5本工程进行移交生产达标考核。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批准有关文件和电建企协颁布的最新的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如经考核评定,未能达到达标考核要求,则由有关单位负责召集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等单位,追查各自责任,并予处理。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等调试工作的所有操作由项目法人的生产人员在承包商和(或)调试单位的监护和指导下完成,责任由承包商和(或)调试单位承担。如项目法人认为86、有必要,机组移交前承包商应为项目法人的生产人员提供免费的现场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培训方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项目法人的继电保护、热控等生产人员要参与相关设备系统的安装与调试,承包商应提供条件与方便。承包商应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及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好现场设备名称、编号、介质流向、管系色环的喷字、挂牌及安全标志等工作。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应在168完成后45天内,按每个脱硫岛将2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含承包商二次设计的竣工图、工程竣工草图及其他提供设计院用于竣工图设计的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含2套电子版。项目法人将对承包商在以下方面进行考核:(1)168小时试运结束时,电气、热工的保护、程控、87、自动、仪表投入率均为100,热工保护动作正确率100。(2)建筑安装工程应达到或超过优质工程各项指标,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分别达到95以上,受检焊口一次合格率达到99以上;(3)从烟气引入开始至168小时试运结束50天;(4)因承包商原因造成168小时试运期间停运次数1次;(5)设备设计、安装、使用、鉴证材料等各种说明书资料齐全(要求证件)。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系统重点技术经济指标未达到上级要求,项目法人将对承包商按对设备厂家的同等考核条件进行考核,并向承包商要求损害赔偿;由于承包商原因未达到(1)、(2)、(3)、(4)、(5)要求,项目法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承包商要求损88、害赔偿。非项目法人原因造成系统性能试验未达到要求,项目法人将按有关规定向承包商要求治理整改,承包商应无条件根据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达到指标要求,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费用。十一、保修保修期47.1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整体工程或其中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项目法人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建筑工程保修期:(a)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b)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等安装工程为2年;(c)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热、供冷期;(d)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安装89、工程保修期为2年。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47.2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条件下移交给项目法人。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日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b)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生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修补缺陷的费用47.3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a)承包商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b)应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c)承包商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商90、一方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时。则所有按“第47.2(b)条”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49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报项目法人批准。承包商未能执行指令47.4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第47.2条(a)(b)”所述指令,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商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项目法人可从应退还给承包商的质保金中扣除或向承包商索回,监理工91、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 保修期延长47.5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商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承包商的调查47.6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并通知项目法人,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并作好相应记录。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和承包商协商,决定承包商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如果上述92、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商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本文“第47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十二、变动、增加和取消及费用变更48.1项目法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第2.0条”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在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的前提下,审核和督促承包商依据设计院的设计变更单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b)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93、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利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根据“第49条”规定予以进行相应费用的核算和变更。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商过错、承包商违反合同或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变更的指令48.2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发包商的审核批准,承包商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变更命令程序48.3在“第48.1条”的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如果有需要94、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及(b)根据“第41.1条”或任何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及(c)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在收到承包商意见之后,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核,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进行有关的磋商后,尽快决定变更是否进行。如果进行,也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出指令并督促执行。变更后的作价49.1 变更价与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基本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结算程序和预算定额进行初步计价,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并报发包方审批同意后,实施合同价格的调整。(1)单项变更工程费:即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增减在5万元以下总价95、降13%后(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一般变更不作调整;但每个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现场签证、优化设计、设计标准变化等凡需调整费用的,统视为单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增减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可进行调整(如增减额总计6万元,则应先减去5万元,实际仅增减1万元)。(2)承包商自供材料价格上涨、材料代用及材料设备的二次倒运不调整;(3)设备的暂时脱供导致短期(30天内)停窝工不调整;(4)其他项目作价和调整原则按投标须知的10.3.3条款执行。十三、索赔程序索赔通知50.1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96、并抄送项目法人。当时的记录50.2在“第50.1条”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条50.1条”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项目法人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商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索赔的证明50.3在根据“第50.1条”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97、隔时间内,送交继续发生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商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印件送交项目法人。不合规定50.4如果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商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项。索赔的支付50.5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根据上述各条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商协商并报经项目法人批准后,确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在款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十四、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工程专用的98、承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51.1由承包商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商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本条上述规定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对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批准。项目法人对损坏不负责任51.2项目法人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商装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第21条”和“第61条”规定者外,项目法人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任何责任。承包商装备的租用条件51.3在根据“第59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项目法人99、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仍可继续使用承包商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商的条件相同。列入分包合同52.1如果承包商签订本合同工程任何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也写进上述分包合同。十五、计量工程的计量53.1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其价值,并经项目法人审定,据此价值按照“第57条”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承包商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如果承包商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100、商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临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商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商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计量方法54.1计量分为中间计量和最终支付计量。工程中间计量根据承包商月报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审定。当中间计量与最终支付计量前后有矛盾时以最终支付为准。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十六、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55.1可能已由或将由项目法人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工程项目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101、以及按合同条件规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55.2项目法人不应要求承包商雇用其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a)分包商将对承包商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商按合同条件对项目法人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102、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及所有费用;及(b)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商避免分包商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56.1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下列款项:(a)按项目法人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C)由于总承包方的任何原因,造成分包方分包工程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103、项目法人有权将有关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商,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费用从总承包费用中扣除。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证书56.2在根据“第55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质保金)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赔清。倘若承包商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适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b)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商,项目法人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104、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质保金,并以冲帐方式从项目法人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项目法人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项目法人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商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件规定应发的证书。十七、证书和支付预付款57.1预付款:进厂当年的预付款按固定额100万元支付,并在当年内按月平均分摊扣回。预付款的支付57.2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已与项目法人签105、订合同;(b)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履约保函;(c)提供经审核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月进度款57.3月进度款包括:(a)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套用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预规规定取费计算;(b)“第57.4条(b)”中的款项。月进度款的支付57.4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月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占全计划完成工程量的比例:(b)按“第57.6条”的增加付款证明;(c)经审核确定的应扣回的预付款金额;(d)应扣的保留金金额;(e)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其他应扣款项;其106、他付款申请及申请的详细理由。预付款的扣回及进度款的支付57.5(a)预付款的扣回从第二次支付进度款开始,以固定的比例25分四次从各月的支付证书中扣回。(b)进度款支付方法: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承包商应该按有关规定或要求每月23日向项目法人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实际完成工程统计表、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自检报表。每次支付月进度款时,项目法人将从中扣除该月进度付款10的保留金、应扣回的预付款及其他应扣款项后付款,但最多不应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预计结算价的7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半年内按结算总价扣除20保留金,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额107、外工作款57.6任何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质保金57.7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10。57.8质保金的支付:质保期期满后,若满足合同规定的验收规范的要求,项目法人支付承包商全部质保金,否则不予支付。对支付证书的修改57.9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任何月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送交项目法人及承包商。申请最终付款证书57.10据“第58.1条”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30天内,承包商应按项目法人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参考。应说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b)承包商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108、任何追加款项。如果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资料。并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作出他们之间协间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商编制,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对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纠纷。则按照“第63条”解决纠纷。最终支付证书57.11在收到最终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半年内,项目法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表明;(a)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b)在对项目法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43条、46.5条”外)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109、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如有的话)。支付时间57.12若项目法人未能在60天内支付应付价款,但受“第43条、46.5条”的约束,则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同期国内银行贷款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项目法人责任的终止57.13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项目法人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保修证书58.1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项目法人,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110、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后的14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下个保修期满或根据“第47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未尽义务58.2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十八、承包商违约承包商的违约59.1如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证明(抄送承包商)认为承包商有下述情况:(a)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b)违111、反“第15.1条”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规定,或违反“第15.2条”承包商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或(c)在接到根据“第35.1条”或“第37.1条”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d)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 38.1条”规定开工;或在接到“第43.1条”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 (e)因承包商原因未达到“第 46.5条”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或(f)已经违反“第4.1条”关于分包的规定;或(g)违反本合同条件及附件的112、其他重要规定。则项目法人在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商按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收取违约金。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59.2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商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商已经违反“第3.1条”关于转让的规定,则项目法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在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项目法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该工程。项目法人或上述其他承包商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商装备、临113、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之日的估价与终止后的支付59.3 在项目法人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 (a)在项目法人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商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在项目法人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项目法人将暂停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保修期满之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商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损失赔偿金(如有)以及项目法人已实际支付给他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114、实后,承包商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商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商欠项目法人的应还债务,由承包商支付给项目法人。协议利益的转让59.4在被法律许可范围内,在“第59.3条”所指的进驻和终止合同后的14天内,如果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商应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签订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契约利益,和(或)本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施工协议的利益转让给项目法人。紧急修复工作60.1无论在工程施工期或保修期内,如果本工程发生事故、失误,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保工程安全,经通知承包商后,承包商无能力或115、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项目法人按此方式完成的上述补救工作,按合同规定本应由承包商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引起的或伴随发生的全部费用,就由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其款额,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回,或由项目法人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先尽快地通知承包商。十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61.1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116、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天灾;(b)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c)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毒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不可抗力的影响61.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承包商的责任61.3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117、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项目法人的责任61.4如果项目法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项目法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对承包商的付款61.5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118、商在遵守“第61.3条”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审定加入合同价格。二十、解除履约解除履约时的付款62.1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1条”规定终止时,应由项目法人支付承包商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1条”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二十一、争端的解决监理工程师的决定63.1如果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119、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30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条作出的。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商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调解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商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如果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项目法人或承包商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天数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120、求根据下述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第63.4条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商未和项目法人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双方有约束的决定。友好解决63.2条在按“第63.1条”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机关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仲裁63.3有关下面121、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0.1条”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b)未能在“第63.2条”真凭实据 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122、中的仲裁而改变。任何纠纷事项如经仲裁机关裁决,则其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63.4如果在“第63.1条”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法人或承包商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第63.3条”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3.1”和“第63.2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尽管如此,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争端的解决原则63.5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在电力行业内有关部门直至国家发改委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申请仲裁。二十二、通知致承包商123、的通知64.1根据本合同条件由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商的住址,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致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64.2根据本合同条件致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各有关地址。地址的变更65.1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变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二十三、项目法人的违约项目法人的违约66.1如果项目法人发生下列情况,即:在根据“第57.12条”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5天之内,未能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额(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124、额后),也未向承包商说明理由;则承包商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目的承包,并通知项目法人,抄送监理工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承包商装备的撤离66.2在“第66.1条”规定的通知发出14天之后,承包商将不受“第51.1条”规定的约束,可以以各种运输手段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到现场的承包商装备。合同终止时的支付66.3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项目法人对承包商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与根据“第6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同。但除在“第61.5条”规定的各项支付之外,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商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此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125、后确定,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承包商暂停工程的权利66.4当“66.1条”所述的项目法人违约情况发生后,承包商可提前28天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商可能要暂停本工程施工,或放慢工程进度,承包商这种行动并不影响其根据“第57.12条”规定获得利息和根据“第66.1条”规定终止承包本合同的权利。因此而受到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1条”的规定承包商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工程的复工66.5当承包商按“66.4条”规定发出通知后,已经暂停本工程施工126、或降低了工程进度率,而项目法人后来又支付了应付款额,包括第“57.12条”规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曾发出,则承包商在第“66.1条”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权利应停止,并应尽可能快地恢复正常施工。二十四、其他纳税和缴费67.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承担并支付。出版与广告67.2(a)没有项目法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项目法人。(b)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127、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版权67.3所有照片的版权归项目法人所有,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照片不得作任何应用。承包商用水、电67.4承包商用水、电均应服从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水、电使用须安装计量表计,水、电量按计量量加损耗分摊量核定。承包商用水、用电由项目法人供给并按市场价格收费。施工区域供水电通讯设施67.5项目法人负责:施工用水引至施工、生活区的主水管,从厂用电系统引接施工电源的低压开关;施工通讯从河曲电信局交换机上的电话交接箱引接到施工现场。从主水管引接的支管、开关以下的低压部分、现场电话128、交接箱以后部分由承包商负责。施工区道路和场地平整67.6施工区域内道路和场地平整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临建67.7施工临建:施工生活区、办公区及部分生产设施在一期工程中已建成可连续使用。施工区域供水、电设施的维护费67.8施工区域内供水、电设施的维护费由承包商各自负责。行贿和受贿67.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项目法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项目法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项目法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商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项目法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商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129、,项目法人有权终止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管理体系的审核67.10项目法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承包商的管理体系进行第二方审核。其他67.11详细条款待合同谈判时具体约定。50第二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项目法人(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xx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监理工程师(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华龙路1665号;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按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见通用条款第2条。3.转让和分包承包商不得擅自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承包商进行任何部分的分包须征得项目法人的130、同意。 4.技术条件、规范、图纸技术条件、规范、图纸应使用: 汉语项目法人提供图纸的日期:中标后议定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的份数: 6份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计划:根据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供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承包商不得供给第三方。5.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在完成第8.1条的基础上,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并执行的有关法规和管理条例;遵守由项目法人或其主管部门制定已执行的或即将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79号国务院令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 履约保证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 保修责任证书签发后14天 履约保函的金额为131、: 100万元履约保函提交时间: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7天内提交项目法人7承包商应提交的文件在合同签字后10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还应包括生产设备到货计划;b 拟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e 施工和吊装方案;f 工程资金使用进度计划;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3、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文件;8.钻孔和勘探开挖钻孔和勘探开挖被认为是包括疏浚。承包商对在移交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所发生的关于疏浚工作的缺陷或其132、它不合格之处,都不负有承担修补的责任。9.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每发生一起人身伤亡及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每发生一次发生火灾、重大交通事故,考核承包商 壹 万元,由此所引起的责任、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10.项目法人的责任(1)项目法人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a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b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c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133、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d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e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f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e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h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i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134、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11.保险有关本工程保险事项除国家规定要进行的投保外,其他保险本着由收益方自愿投保的原则执行。12.设备和材料的搬运项目法人应将工程永久性设备及所提供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各自负责卸车与保管并负责建管设备库。设备代保管工作包括:项目法人采购的物资在现场的装卸、二次搬运、急件提货(机场或火车站)、运输和保管工作;代保管物资的开箱、清点验收、入库、出库、仓库码放整理、保管等程序管理工作,按照项目法人另行下发的物资管理规定执行;设备的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按照要求及时移交项目法人管理。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将需回收的设备包装物堆放在指定地点。13.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135、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地区同类商业或工业现行标准和条件。在无当地固定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商业或工业的其他项目法人在与工程相似的环境下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14.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营地住房区和工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需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15.安全员承包商应指派一位或多位在工地上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身事故方面的问题。这一工作人员136、应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16.治 安承包商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职员和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工程周围人民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17.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并作好详细的原始资料。18.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由承包商自供及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由承包商提供全部试样。19. 检验费用承包商应承担除概算专列的检验费用以外的一切正常的检验费用。20.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项目法人负责提供本工程建设用的全部设备。项目法人有权决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关键材料,项目法人自行采购的材料部137、分的费用不计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承包商招购材料需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和监理公司监督或参与承包商进行的重要和量大的装置性材料的招购工作。承包商必须提前报送相关资料,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1) 项目法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进度要求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上述相关材料设备;(2) 所有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商负责卸车运搬和保管及其费用,并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3) 项目法人应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负责,如因其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工程具体要求,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索赔。(4) 承包商招购的材料自行负责。21.现场加工制作的箱、罐等非标设备,其材料费和加工制作费用或设备费按项目法人确认审定的预算138、定额计量算出的结算或成品设备费进行单项结算。此项费用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但建安工程量仍含在施工标段中。22. 确保施工进度里程碑计划如不能按期完成,每个里程碑每延误一天,扣承包商壹万元,其余里程碑相应顺延,在顺延之后还不能实现,相应每延误一天扣承包商壹万元。23.竣工奖及工期考核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前投产,每台机组每提前一天,项目法人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壹万元,作为提前投产奖励(提前日期按实际计算);如果承包商因其自身责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投产,每延期一天,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支付金额为壹万元,作为误期赔偿。承包商如不能在规定的提前时间内完成达标投产,承包商将以其结算价款的1%作为补偿支付给项目139、法人。24.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要求进行的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其费用导致单项(一份设计变更单)建安工程费变更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额由项目法人承担。25.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全面达到国家和电力行业最新颁布施行的标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土建分项工程优良率99%、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实际工程质量比上述指标每低1,扣承包商 壹仟元。26.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导致单项(一份设计变更单)140、建安工程费变更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项目法人承担。如承包商无力予以修改的,经项目法人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27.承包商对质监活动时发现、提出的问题应按质监机构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并提出申请验收,每拖延一天,扣承包商壹仟元;若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或仍达不到质监要求,每项扣承包商伍仟元。若承包商对质监活动配合不积极或准备不充分,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商提出考核,承包商应无条件服从。28.达标考核按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及有关的国家规定执行。如因承包商责任不能完成达标投产,承包商将以其结算价款的 1% 作为补偿支付给项目法人。29.脱硫岛的启动试运及其141、各阶段的交接验收的组织(诸如启动验收委员会)权限和分工本合同未明确之处,另行协调。30.由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要求承包商修理或重新安装,其费用导致单项(一份变更单)建安工程费变更在5万元以上的额(不含5万元)项目法人承担。31.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保修条款和保修期按照国家现行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142、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暂时停工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持续不得超过在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停而未交付)之日以后143、的 28 天。 32.变更费用的调整变更费用的调整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价调整的基本原则:工程变更只调整较大费用的设计变更,即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不调整(总价降13%后):(1)单项变更工程费:即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增减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一般变更不作调整;(2)但每个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现场签证、优化设计、设计标准变化等凡需调整费用的,统视为单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增减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可进行调整(如增减额总计6万元,则应先减去5万元,实际仅增减1万元)。(3)承包商自供材料价格变动、材料代管及材料设备144、的二次倒运不调整;(4)设备的暂时脱供导致短期(30天内)停窝工不调整。凡需调增费用的变更,按变更工程量套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02年2月21日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编制出工程预(结)算书,报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执行。33.承包范围项目法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及脱硫岛平面布置,对项目的划分如下:A标段:1机组脱硫系统所有的土建、安装工程和公用的电控楼、废水处理系统(包括废水处理间、滤液池等)、压缩空气系统、事故浆液系统、室外管道支架、地下设施、道路、电气(B标段标明的除外)及热控系统等土建、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达到运行条件。B标段:2机145、组脱硫系统所有的土建、安装工程和公用的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包括石灰石卸料间、石灰石仓、浆液制备车间等)、石膏脱水系统、工艺水系统、工业水系统、电控楼内脱硫6kv段、400vPC段、MCC段及主厂房内#2机6kv改造等土建、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达到运行条件。主要接口划分:1、脱硫岛室外综合管架:工艺楼外第一个管道支架(含管道支架)以外为A标段施工,第一个管道支架以内为B标段施工;2、综合管架上管道安装接口:21工艺楼与室外综合管架上的管道的接口为工艺楼南侧1m管道法兰处,该接口处的非衬胶管道法兰及连接附件由B标段施工,该接口处的衬胶管道连接法兰由衬胶管厂家制作,B标段只负责安装;22综合管道到2146、脱硫岛区域的管道接口,以综合管架上的管道接入(接出)第一个法兰处为分界点,该接口处的非衬胶管道法兰及连接附件由A标段施工,该接口处的衬胶管道连接法兰由衬胶管道厂家制作,A标段只负责安装;3、电控楼内脱硫6kv段、400vPC段、MCC段、主厂房内#2机6kv改造、所有2脱硫岛内电源电缆由B标段负责施工,其余的电气设备由A标段施工,交叉部分由取电源方负责敷设电缆。4、电气控制电缆标段内的由各自标段负责施工,交叉部分由送出接点方负责施工。5、从主厂房接入脱硫岛内的蒸汽管道由A、B标段各自负责施工。6、A标段热控系统:A标段范围内的所有热控安装; B标段热控系统:B标段范围内的所有热控安装; 1机组147、脱硫系统与1主机之间、脱硫系统与主机SIS系统之间的热控信号连接安装施工由A标段完成;A标段与B标段之间的热控信号连接安装施工由B标段完成,2机组脱硫系统与2主机之间的热控信号连接安装施工由B标段完成。7、从一期主机系统接入脱硫岛内的水源设备及管路的施工由B标段负责施工。8、从一期主机系统接入脱硫岛内的生活水、消防水、暖通、排水管道由A标段施工。9、脱硫岛A、B标段内的设备及管道等最后一道面漆分别由负责A、B标段的承包方完成。因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满足脱硫岛整体工期、质量要求,项目法人有权重新招标或调整标段划分。34.申请付款方法预付款支付方法: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履约保函148、提供经审核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三份原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项目法人审定后支付。预付款扣回方法:从第二次支付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扣回,以固定的比例25,分四次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进度款支付方法: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承包商应该按有关规定或要求每月23日向项目法人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表、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自检报表,项目法人按审定的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套用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预规规定取费计算进度款扣除相关款项后支付;35.质保金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10。质保金支付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后,项目法人根据结算的实际价款扣留结算总价款的10%为工程质保金,其他价款一次性结清;工程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支付地点和方式为: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规定。36.争端的解决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按电力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向电力行政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直至国家计委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可依据合同规定向济南市法院起诉。37.其他约定的事项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生产质保期满,合同价款结清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十二份,正本二份,项目法人、承包商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项目法人执六份、承包商执四份,供各自部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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