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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工程合同 (45页)
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工程合同 (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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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3177 2022-06-17 44页 100.04KB
1、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xx 承包人(全称):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龙xx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xx 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x 资金来源: 国有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xx市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工程(具体按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等)。(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签订施工2、合同后按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时间 。 竣工日期:承包人送交投标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 合同工期:165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及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合同含税价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零玖万壹佰柒拾伍元捌角伍分即¥5,090,175.85元(具体金额依相关文件规定的竣工结算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3、报价单预算书11、xx年09月16日的投标承诺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按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其鉴定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按合同总价的10%在签定合同前提供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返还时间: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xx 年 月4、 日合同订立地点: xx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xx市街心花园西北侧1号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5楼A座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xx 电 话:xx 传 真:xx 传 真:xx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xx新罗支行 开户银行:xx 邮政编码:xx 邮政编码:xx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6、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工程及相应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7、天数。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8、,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9、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10、合同。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11、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委12、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14、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15、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姓名、职16、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17、,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18、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19、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20、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21、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22、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23、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4、承包人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25、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26、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27、。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试车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28、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29、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小时后,30、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31、的费用。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3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33、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承包人应当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4、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35、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本通用条款第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36、量结果确认后第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37、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38、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工期;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39、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40、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41、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42、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43、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44、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款至款办理。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5、。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46、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理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47、工程预付款;()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48、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索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天内49、,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50、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工程分包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51、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52、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53、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54、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55、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56、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合同解除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方依据、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57、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除本通用条款第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58、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保护和移交工作,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2.1规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59、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福建省、xx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和其它文件要求等。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1)本工程设计要求;(2)福建省、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3)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发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4)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院、制造厂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本标书的施工技术要求。 以上规范有出入者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60、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贰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 4.2发包人对图纸及保密要求: 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林振村 职务: 总监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监理人本身具有的权利,但下列八项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1、设计变更;2、工期延误61、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3、工程款支付;4、停工通知;5、分包商的确定;6、主要材料的确定(具体附后);7、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它权限。8、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张跃鸣职务:基建办科员;姓名:詹建宏职务:基建办科员。以及发包人今后书面通知派驻工地的其他管理人员。职权: 负责现场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签证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骨干项目负责人: 姓名:欧阳涛 职称:_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王仁波62、 职称:工程师 土建施工员: 姓名:孙丽红 职称:_质检员: 姓名:杨 梅 职称:_安全员: 姓名:邱娴冰 职称:_材料员: 姓名:丁龙福 职称:_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提供场内水、电线路供承包人使用,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水、电使用量抄表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63、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且承担相应的费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规划要求提供水准点和坐标。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方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并做好四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5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并分送有关单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现场各专业交叉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64、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合同签订后柒日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审施工总进度网络计划壹式肆份;2、每月25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表,每月25日报审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劳动力使用计划表、材料采购及使用计划表、资金使用计划表、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表格各壹式肆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负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65、充分重视。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维修所有的现场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干扰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与发包人安监部门进行联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制定的安66、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 承包人相应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需满足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自负。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等手续,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7、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x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并应将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因承包人违反x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9.2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签发了移交68、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发包人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保留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9.3 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9.4 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9.569、 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提供全部试验、试样及检测的费用。9.6承包人应负责各分包商在施工之前、之中、之后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工序、安全文明施工、场地、材料堆放、水、电供应等。9.7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及各分包商的资料汇总立卷,使之达到国家及地方工程档案归档要求。9.8 其他工作另行约定。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开工前十天,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壹式肆份;(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监理人要求,需要单独编制施工方案的分项工70、程,须在该分项工程施工前拾日以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审专项施工方案。(3)每月25日需报审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提交当月完成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对比表,如有延误须分析说明延误原因及纠偏措施。(4)每周工程例会(监理例会)前壹日提交下周进度计划,本周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对比表格,如有延误须分析说明延误原因及纠偏措施。监理工程师确认时间:对于要求报审的文件,监理人在接到相关文件柒天内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须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修改意见后叁日内根据意见完成所有修改并重新报审。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如有发生时按发包人的总体规划和计划进度进行。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71、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13条规定执行;但是对工期的顺延及其顺延的时间(天数),承包人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程师研究决定或由发包人单位研究决定。 14、 (1)施工组织设计须经过承包人内部审核,经承包人法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认,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2)施工总进度网络计划须经过承包人内部审核,经承包人法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认。(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须在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4)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调整。(5)施工组织设计应确定主要分部分项工程72、的施工方法,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上述施工方法作出改进或调整,但不会因此增加费用。(6)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对于进度计划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提供监理人、发包人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四、质量与验收1、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及福建省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福建省合格工程要求提供各类检验试验报告及其它全部工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2、工程竣工后20天内承包人须提供给发包人肆套竣工图及其竣工资料,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强制性规定。 五、安全施工20.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73、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福建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2002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及闽建筑200412号74、文及现行有关计价文件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含技术措施项目)结算单价+其他措施费用+规费+税金,(实际完成工程量包含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中间签证部分);不参与竞价的费用项目包括:其他措施费用项目清单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规费; 税金。(2)K为结算下浮系数10%。(3)投标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其结算单价按招标人控制价的预算单价(1-K);(4) 预算清单内的材料品牌调整按调75、整后材料的签证价格与控制价材料价格的价差进行调整;(5)投标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其结算单价不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化而调整价格,风险包干系数按0%计取。(6)投标清单外的项目其结算单价=(控制价计价依据以及施工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xx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期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及施工期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计算的项目单价)(1-K)。(7)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对合同价和设计变更及中间签证部分单独进行计算。(8)取费标准采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现行计价的相关规定。(9)若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甲供材的,则甲供材部分按(甲供材料价格+材料采保费)进行76、计算。(10) 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清单以外的项目在计算结算单价时其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xx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算数平均值计算(甲乙双方不因市场变化另行签证),如遇相邻两个月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5%及以上)时,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按加权平均值计算。如xx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该材料价格参与中标下浮率计算,按相关规定计取有关费用。(11)本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主材、设备市场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 10%)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主材、设备市场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按承发包双方协商签77、订的价格与招标人的标底材料价进行调整价差,发生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主材、设备市场价格涨跌幅度以招标人的标底材料价(xx年8月新罗区信息价及市场价格)与施工期当月材料市场价的差额为依据。(12)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由招标人上级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定为准,核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负责。(13)劳保费用按xx年9月27日xx提供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卡(卡号:223525276)上核定的取费类别丁类计取劳保费用。(14)人工费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07)15号)计取。(15)施工用水78、电费:发包人根据现场安装的水、电计量表的读数向承包人按实收取。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壹式肆份。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7天内审核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报送。若承包人拒绝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报送,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79、月25日以前,承包人应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中间签证费用部分),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核、批准、签证,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的工程量的70%付款(隐蔽工程确需消防部门验收的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认可),余款待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上级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定后,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其他金额30天内付清。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剩余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且保修期(二年)满后28天内付清。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承包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应在合同80、中明确)。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除甲供材料、设备外(本项目无甲供材),其他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或其它协议约定的要求负责采购供应,同时须经发包人确认同意。(2)承包人采购的辅材质量、档次的选择应和相应主材的品牌、型号、规格相匹配。(3)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15日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81、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设备材料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明确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说明和出产日期以供核对,招标人招标时未注明品牌的,由承包人提供备选品牌及相关品牌的样品,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5)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82、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确认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3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合格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第29条、第30条执行。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2.2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承包人83、向发包人提供47.16条款规定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 肆份。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的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专用条款第32.2条规定的竣工资料是指: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32.2.3施工单位的档案移交按国家标准GB/T50328-2001中“工程文件的归档”要求执行。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2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84、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3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85、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不实行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条和第35.1,工期顺延并负责停工期间的费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十五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86、常进行,延误工期,经确认,承包人的工期相应给予顺延,但不予赔偿。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执行“ 通用条款”第14.2条 和第35.2条。2、承包人应赔偿由于承包方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其损失费按总工期每延迟1日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民币,以此累计计算,予以罚款,若此违约罚金超过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完成关键工序,损失费按每延迟1日向发包人支付2500元人民币计算,推迟两天支付5000元人民币,以87、此类推,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出。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5%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条和第35.2条。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范验收合格标准。3、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则按工程总造价的10%赔偿88、甲方损失,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由设计部门提出补救措施,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4、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材料检验试验报告。36、索赔及赔偿36.1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或发包人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按36款有关程序及约定的时限,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36.2承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按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89、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 仲栽委员会提请仲栽或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风力9级(含9级)以上台风24小时(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2、24小时连续雨量达100mm以上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3、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4、7级以上(含7级)地震。 5、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及所产生损害情况通报对方,90、并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害,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已采取减轻损害措施的有效证明文件。39.1.2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承包人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1条和第40.2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3条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4条 。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91、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履约保函 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4、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按“通用条款第44条”有关情形及要求执行。45、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与终止按“通用条款第45条” 有关情形及要求执行,当通用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协议内容或专用条款内容有不一致时,按合同协议内容或专用条款内容执行。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捌份各执肆份,合同正本贰份,各执壹份,合同副本陆份,各执叁份。 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92、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本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方进场施工的施工班组必须报经招标人确认同意且具备相应的室内装修施工经验的班组,否则招标人有权另行推荐有经验的施工班组,中标方必需接受。47.2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费用由承包人全部负责。47.3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47.4承包人在送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考察,应认为已经查得以下方面:(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工作范围、性质93、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3)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4)承包人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47.5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承包人必须以本企业建制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力量为承建主体,否则,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扣罚承包人工程款,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47.6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因承包人违约而全额处罚其合同履约保证金。47.7合同变更和解除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94、项目经理部后生效:(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3)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总负责人,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5天内不纠正的。(4)承包人对专用帐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要求,且在15日内仍无法整改的。(5)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47.8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除了根据上述支付的违约金外,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协议的工程进度表及编制的95、其他工作计划所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其他工作事项,承包人应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7.9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有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它的投标文件中。47.10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的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性质、现场的形状、对其财产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96、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47.11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承包人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47.1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安全无事故,质量第一流,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2)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97、电,防火、防爆等措施,确保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3)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省级标准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0.5万元人民币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47.13项目班子人员(在册人员)应保证足够时间在现场履行职责,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做到每月到位天数至少达到22天,其他人员到位天数至少达到25天。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项目管理班子成员。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更换的,须更换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处以8万元的罚款,98、更换技术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更换施工员,每人处以1万元罚款;其他人员擅自更换每人处以0.5万元的罚款。如需暂时离岗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施工各阶段人员擅自离岗,每天每人处以300元罚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将工程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此分包部分不予计量支付。47.14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档案移交按国家标准GB/T50328-2001中“工程文件的归档”要求执行。 竣工资料需提供两份,xx市城建档案馆和业主档案室各一份。工程签证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业主基建办和信息中心各保存一份。47.15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价格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行情实事99、求是的提出建议价,再由监理、业主现场代表会同业主审计、纪检(有必要时邀请国家局委托的驻现场审计)共同对施工项目、材料、设备、规格、品牌、质量等级、价格等进行及时的签证确认,签证时间不得超过15天,以免影响工程进度,作为今后竣工结算的依据。47.16承包人使用土建承包单位的水、电、脚手架等必须与土建承包单位协商,并承担该费用。47.17本工程由xx市建设局职能部门全程重点监管。47.18中标人在公示期过后三天内应主动到xx市招标投标中心缴纳交易费,逾期不缴纳者由招标人代缴,该费用在今后的进度款中扣除。47.19本项目实行总经理约见制度和公司分管安全、质量领导定期现场监督制度。即工程开工前,中标施100、工企业总经理必须到xx与龙xx税务局分管基建领导就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控制,进行沟通、交流,同时要求中标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质量的领导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活动。47.20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对中标单位开立项目部银行帐户作如下要求: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不得将本工程的资金挪作他用。业主将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本合同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承包人月进度款的使用计划应报业主备案。47.21关于分包及工人工资:承包人如采用劳务分包,应组织与本工程规模与技术要求相匹配的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选择应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47.22关于合同变更和101、解除:发包人可能会提出对承包人增减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47.23关于工程变更(1)发包人(包括设计人)、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得到发包人的评审和书面确认。未经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自行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2)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应说明提出变更的原因,如涉及进度计划、工程量与费用变更,应同时提交进度计划、工程量及费用计算书。(3)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如涉及拆改工程量,则承包人须在收到书面变更后立即暂停变更部位施工,不得恶意加快变更部位的进度,并应在收到书面变更24小时内,书面申请发包人、监理人核实涉及变更部位的工程现状,并留有文字记录和影像文件,102、文字记录格式须符合发包人项目管理手册要求,相关方签字确认。(4)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如涉及工程进度中关键线路的变更,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变更3日内提交受到变更影响的新网络计划,并应提供证明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也不能弥补进度计划的变更。否则工期不予顺延。(5)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如涉及材料采购变化(例如承包人已下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承包人须在收到书面变更24小时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及视为无费用增加。47.24关于进度(1)承包人报审的各种施工进度计划,应使用发包人指定软件及表单模板编制。(2)需要报审的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季度施工进度计划。以上进度计划为网络计划,并需要动103、态调整,在发包人、监理人审批通过后实施,报审时间为计划年、季度的前一个月的25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可以采用甘特图,月进度计划报审时间为每月25日,需要动态调整,在发包人、监理人审批通过后实施。周进度计划提交日期为每周工程例会(或监理例会)的前一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表示合同工期会因此而改变。(3)劳动力、资金 、设备、材料等使用或采购计划作为施工进度计划的一部分同时报审。(4)每月25日提交当月人工、机械、材料的动态分析表。(5)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工程检验批,报监理人审批后执行,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需提前24小时向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申请,如经检查不具备验收条件或检验不合格104、,需重新申请验收。发包人、监理人在24小时内现场检查。47.25关于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1)除另有约定,除混凝土工程量外,每月工程量审核均以监理人已验收并获得签认的工程量为准。未经监理人验收的工程量将不予认可。(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需单列报审。(3)工程量报审时应附有工程款开支情况票证,保证专款专用。(4)对于因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的签证,需要附有必要的示意图、具体方位图、坐标等原始依据,否则监理人、发包人不予受理。47.26关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方案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由承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须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采购105、的材料、设备、机械进场前,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向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提出检验申请,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规划有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的临时存放场地,以使上述材料、设备与已经准许使用的材料设备分开。检验时承包人应提供用以说明该批材料设备品牌、规格、质量及数量的证明文件。(3)对于监理人提出的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及其它工作函件要求回复的,须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4)每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先组织样板施工或制作,并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样板通过发包人、监理人的书面认可,当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必要时需要设计人认可。样板被认可后,承包人方可组织该分项的大面积实施。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106、量不得低于经认可的样板标准。(5)关于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能够表明时间和工程隐蔽过程情况的影像文件,包括彩色照片或录像光盘,并应附详细文字说明,以表明工程的确切部位和进度,隐蔽负责人、施工班组等。(6)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在监理人、发包人验收检查前必须经承包人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否则应在预约验收前4小时以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推迟检验。(7)对于监理人要求旁站监督的部位、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在该部位、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须安排质检人员现场配合监理人工作,未按要求通知监理人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危险107、源的识别,制定防范对策,并单独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以及特殊情况应急预案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执行。(9)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现场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按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安排执行,对于发包人、监理人指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应立即安排整改,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7.27关于信息管理(1)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审或提交发包人要求数量的与本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及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检测检验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及其它发包人要求的技术资料(包含电子文档)。(2)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应采用发包人指定的软件、指定的表格108、或格式编制。(3)承包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人员管理工程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4)承包人不得拒收发包人、监理人向其发出的任何文件。(5)所有文件均需经项目负责人或获得授权的人员签字(必要时盖法人章)后才会被视为有效文件。47.28关于HSE管理(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发包人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HSE)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制定并报审专项方案,服从发包人HSE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承包人应为其所有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HSE工具、机械、设备及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器具。(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对其所有作业人员(包括其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109、培训、演练、交底等,并应有相关记录。47.29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二安全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 承包人(全称): xx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幕墙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外墙面和装修工程,110、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工程竣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土建工程为 贰 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贰 年;4、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发包人自购设备除外);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贰 年;6、室内装修工程为 贰 年;6、其他约定: 其他工程贰年 三、 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111、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 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六、 其他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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