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工程定点施工合同(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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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2047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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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区 建 设 工 程定 点 施 工 合 同合同类别:施工定点合同编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_ 政府采购编号:_发 包 人:_承 包 人:_ 签订日期:_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_工程地点: _工程内容: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l)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资金来源:_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年_月 _日2、(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_年 _ 月 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大写):_元(人民币),¥: 元,(按南宁市青秀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确定合同价,即工程上限控制价下浮7.25%计算),工程最终造价以青秀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投资计划内),若审计结算价超出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支付,超出部分不再另行支付。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协议书2. 施工单位委托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 图纸7. 招标控制价8.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9. 履约保证金缴3、纳证明七、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4、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建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 本合同协议书1.2 业主自行选定5、定点施工单位委托书1.3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1.4 通用合同条款1.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6 图纸1.7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1.8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1.9 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除使用中文外, 无其它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的相关法规和规章。2.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工程所在地的行业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6、间:发包人不另外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本项目设计单位协商解决。3、图纸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7日内提供图纸一式3套(用于制作竣工图的图纸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和相关的文件资料传播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工程。 3.3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7、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 职务:发包人工程师 职权:按通用条款执行工程师的职权。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_。4.4 项目经理姓名:_注册证号: 职务: 项目经理 5、发包人工作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3 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天将施工场地通道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一套完整、准确的地质资料 8、;(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争取开工前办理完毕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3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 6、承包人工作6.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9、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一切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相关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使用面积不小于30的现场办公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事先通告发包人并负责具体办理施工车辆通行,环卫和施工噪音、文明施工等管理手续,承担相应费用(应由甲方交纳的建筑垃圾处理费除外)以及因承包人责任可能造成的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10、款相关规定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秘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工作,如有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拆除施工临时建筑物(含附属生活设施,征得发包人同意允许暂时保留的除外),清理外运所有本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不必要的设施和遗留物,恢复平整室外地面;确保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符合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清洗建筑物的灰尘和污点使达到发包人交房要求;承担上述各项的相应费用; 6.2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11、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结算时综合考虑。(3)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4)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清除本工程施工12、范围的零星拆迁垃圾、杂物以及场地中的树根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本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水、电(含发包人的供水、供电部分设备)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由承包人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进度计划7.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交付施工图纸后5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5天内;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 8、开工8.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9、工期延误9.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条执行。9.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不可抗力或发包方的需要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13、及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0、工程竣工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知道全部过程或相应部分过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发包人可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回收此款,此款赔偿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14、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1、工程质量11.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验收规范和南宁市及城区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执行。12.2 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15、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12.3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13、工程试车13.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本合同价款采用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竣工结算送城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价以审计结算为准。14.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和政16、策性调整以外。14.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14.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合同实施期间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按城区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4.5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1-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17、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城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报城区政府审定。14.6 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青秀区审计局审定为准,材料价差调整按照通用条款11.1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规定执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5、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6、工程量确认16.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16.2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18、际工程量为准。16.3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6.4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6.5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7.1资金拨付按照南宁市青秀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19、法(青政办201419号)相关规定实行,定点施工的工程进度款有上限控制价的按合同价的80%拨付,无上限控制价的按合同价的70%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定结算后,按结算价的95%进行结算,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拨付质量保证金。17.2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填写建设工程进度款申请单,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用款申请书;2、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3、已完工工程量清单;4、申请拨付资金报告;5、资金分期支付申请书;6、其他相关资料。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影响工程款支付时,承包人自行负责。七、材料设备供应18、发包人供20、应材料设备1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双方另行协商。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视情况经设计批准,双方另行协商。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 18.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另行协商。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1 承包人采购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21、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八、工程量变更20、工程设计变更20.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22、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 变更按照青秀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1)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运距超出部分按规定办理签证,作为结算依据。(2)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5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因上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等额扣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财政拨款。21.其23、他变更2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2、确定变更价款 22.1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3、竣工验收23.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4份,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前15日。(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4份。23.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24、工时间: 无。 24、竣工结算 24.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发包人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日历天内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超时限提交结算资料造成的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24.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其余按通用条款第33.1、33.5、33.6条执行。25、质量保修2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25、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2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6.1.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26.1.2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26.1.3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6.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26、违约责任:26.2.1 承包方须遵守,如有违约,经城区住建局裁定后,按管理办法处理。26.2.2 承包人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书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27、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26.2.3 承包人不及时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发出的合理指令,对工程的正常管理工作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罚,罚金视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定;如还不改正,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缴履约保证金。26.2.4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果没有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认可的合理理由,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比计划延误超过20天,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队、停工整改等措施,并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工期延误达到28、45天,可视为承包人已无能力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扣缴履约担保金 。26.2.5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通用条款第15.4条的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26.3 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29、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1.5万元/人次(人民币);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则0.5万元/人次。(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30、约金1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8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5(视情节严重而定)。(4)第一次工地会后十日内,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审核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月底进度计划(含网络计划)。总体计划中应包括:(1)完工时间;(2)关键节点、时间;(3)机械、设备进场计划;(4)资金需求计划;(5)劳动力进场计划。26.4 非业主原31、因的月度计划欠产,按欠产部分提交5%罚金及并实施赶工计划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的计量。26.5 承包人有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26.6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及时配合发包人做好后续工程和配套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清理完毕所有的现场人员、临时设施、材料机具和其他遗留物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否则视为工期延误,其违约责任与工期延误相同。26.7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可单方面进行结算,结算结果视为承包人已确认。27、争议2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32、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报城区住建局调解或裁定;(2)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8、工程分包28.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28.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28.2.1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28.2.2 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措施驱逐该分包人,并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29、不可抗力29.1双方不可抗力的约定:十级(含)以上大风,六级(含)以上地震,洪灾,特大(含)暴雨,自然灾害的等级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方可视为有效。30、保险30.1本33、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需要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投保。31、担保3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32、合同份数32.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33、补充条款33.1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33.1.1经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承包人有挂靠行为。33.1.2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单位人34、员或外单位人员个人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证资格。33.1.3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办,经发包人核实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条款。33.1.4转包全部工程,以牟取转让费、管理费。33.1.5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33.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核定后,送到审计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33.3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承包人自行35、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33.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威胁等不当手段,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3.5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34、其它34.1 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业主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34.2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十二、其它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36、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 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 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37、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土建工程为2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6、装修工程为 2年;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38、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9、绿化工程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10、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为2年;11、其他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39、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不计利息)退回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其他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