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修订)(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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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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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修订)【 英 文 译 本 】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National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Supervision, the Ministry ofFinance,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2、n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Measures for Affordable Houses【发布部门】监察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建住房2007258 号【发布日期】2007.11.19【实施日期】2007.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 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3、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