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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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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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4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发布,根据 1999 年 1 月 2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82 号修,订根据 2004 年 8 月 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2、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第六条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第二章拆除管理第七条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3、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第八条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提交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第十条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