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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厦门橡树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标-地下车位(30页)
华润厦门橡树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标-地下车位(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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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大宝 编号:34016 2021-01-16 38页 183KB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标-地下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2、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华润置地(厦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4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200400004946 企业资质证书号: FDCA350203198 法定代表人:王印 张宝民 联系电话: 0592-613、993976199636/0592-96313 邮政编码: 361022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集美区集美国际学校南侧,三南路北侧、编号为J2007G04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2007厦集地合字(挂)03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43337.94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7-9-1 至 2077-8-30。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系统自动读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50211200811112号,施工许可证号为C1标段350211201203070101,C2标段35021120120224025、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系统自动读取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系统自动读取 。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华润置地橡树湾6、(一期)G04-2地块X#楼X层X单元。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系统自动读取 , 属 系统自动读取 结构, 层高为 米 , 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 【地下】 第 层。 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 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 系统自动读取 建筑面积共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本条款仅在签正式合同才可填写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7、商品房单价为( 汇率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小写 大写 。 2、按 【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币 汇率 )小写 大写 。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汇率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小写 大写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8、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9、(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监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监管账户: 35101535001052507806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10、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即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即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含定金),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约定详见附件六11、。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拾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12、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4 年 12 月 28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13、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人民 币) 按第九条执行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2.1买受人未完全履行本合同14、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2.2其他情况详见附件六;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15、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16、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零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17、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附件六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请先18、点击选择处理方式再输入数据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修复到约定标准 。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19、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20、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详见第三条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21、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 【招标】 方式选聘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于 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管监银行: 管监账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22、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23、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买受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24、产管理局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签章)【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附件二: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附件三: 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楼(地)面:地坪漆。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华润置地(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印 张宝民 住所地: 厦门市杏北三里1号 邮编: 361022 联系电话: 0592-6199397 乙方:华润置地(25、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宝民/施劲健 住所地: 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33号 邮编: 350008 资质等级: 三级 证书编号: 榕房物2012010号 联系电话:_ 0591-88263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 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乙方对 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座落位置: 厦门市集26、美区杏北三里1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杏林北路 ;南至 三南路 ;西至 规划路 ;北至 规划路 ; 占地面积: 43337.9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8673.71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46630.91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042.8 平方米; 绿化率: 38% ,绿化面积:23039 平方米;共15幢,总 户 数:共1428 户;车位数: 667 个;其中地上 47 个,地下 620 个 上述指标最终以厦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指标如有调整变化,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变。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27、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有偿家政维修服务;2、其他特约服务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五级二类标准(详见附件)。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乙方根据下述28、约定,按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Y1#Y2#楼住宅:3.2元/月平方米;7#8#9#楼住宅:2.5元/月平方米;7#8#9#楼底层商业、D2#商业:4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2.5元/月平方米(具体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文执行);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五级二类; 以上收费均不含公共水电费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水电能耗(如:停车场、电梯运行电费)每月按实由全体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2、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收取。3、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包干制 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采用包干制形式,酬金29、制仅适用于非住宅物业)。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4、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30、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甲方正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入伙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通知交房之日一次性交足物业管理费6个月。2、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甲方全额交纳。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物业服务费(包含公共维修金)按季进行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31、每季首月15日前交纳当季的物业服务费,在下季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第八条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公共维修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每年 2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支经营情况。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九条 停车场停车收费1、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2、场地使用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属于甲方所有或业主私人所有用以出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车位所有者与承租人另行约定。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32、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 收费标准在现场公示;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但不得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上述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由乙方提取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社区文化活动、补充房屋公共维修金。2、所有权和收益33、权属于甲方的地下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在达到销售条件前,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租用人须向乙方交纳车位租金、停车服务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租金归甲方所有,其租金标准由甲方自行约定。3、除规划车位之外,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成为车位的,产权为业主共有,收益由乙方提取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34、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见查验后的书面记录 ;2、 / ;3、 /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1、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2、 / ;3、 /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35、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36、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 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 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37、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 房屋交付前三个月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 房屋公共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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