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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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63967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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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S SF FL L- -20172017- -01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7 版 2 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 借鉴国际通用的 EPC 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2、17-0201),结合深圳市 EPC 项目实施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 、 “通用条款” 、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 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 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 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3、施及 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 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 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 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3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 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
道路桥梁
上传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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