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中泰天燃气集团财务管理制度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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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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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9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内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执行,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正确处理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内部财务关系,接受集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别制定和完2、善各项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体系。重视和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所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代管的参股公司。第二章 管理体制 2/19第五条 集团建立以财务预算管理为核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内部控制及财务监督为保障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二、做好预算管理工作,按集团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预算的编制、监督控制预算执行、考核等管理工作。三、做好集团资3、金管理工作,筹集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四、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监督公司资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和处置工作,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六、组织对集团各所属公司、各类业务进行财务评价,监测其财务运行状况。第六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设置的集团财务总监、集团财务资产部、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属公司财务资产部,对集团内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3/19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第七条 集团财务资产部设置资4、金结算中心与会计服务中心,为具备条件的所属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及会计服务。第八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财务事项的管理,建立各项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九条 所属公司高级管理层应设置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领导(以下统称“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考核、聘任或委派。第十条 财会人员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执行财务预算。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限,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视财会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5、,以实现集团发展规划为主要目标,以效益为中心、以财务预算为主体,以对标管理为依据,以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销售预测为基础,通过三年滚动预算、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 4/19进行分配、考核、控制,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预算包括生产经营预算、投资预算、人力资源预算、资金预算、财务预算。第十三条 集团实行两级预算管理体制,由集团总部预算和所属公司预算两级组成。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预算管理议事决策机构,总裁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预算管理日常工作机构,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预算管理6、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董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不予调整。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政策,集团公司审计部应对集团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审计结果对考核结果予以修正。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资金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融资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外借款及担保管理、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管理内部牵制等内容。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的下设机构,对集团公 5/19司及所属公司资金实行集中7、管理,管理过程中以集团董事会已审批的年度预算作为资金管控依据。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及资金计划管控模式,集团公司根据单位性质和具体情况核定所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并书面通知所属公司。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及所属公司总经理为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财务负责人对资金管理负有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约束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岗位和人员,涵盖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各项经济业务,落实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使资金时时处于受控状态,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现金、银行存款、汇票等货币资8、金的控制和对款项收支等经济业务的控制。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行为,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应向集团公司上报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执行。集团公司确定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协作银行,所属公司应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协作银行开立账户,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在协作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设账户。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所有融资业务实行统一 6/19管理,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擅自办理融资。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须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级公司私设“小金9、库”和账外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所属公司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有关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内流动资产管理主要是对存货及应收预付款项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司加强对物资采购及库存商品的管理,对物资的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出及领用、盘点、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三十条 各所属公司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查看有无损坏、变质或闲置等情况,形成清查盘点报告,通过对财务账与实物10、明细账核对,查明差异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进行账项调整,以保证账实相符。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签 7/19认,确保往来款项的真实、准确。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司应当建立应收款项清理责任制,对应收款项应明确货款回收的时间、损失责任等,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经办,谁清理”、“谁挂账,谁催办”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正确、真实地核算应收应付款项,正确使用应收应付款项会计科目,不得相互混用、串用,不得虚假挂账。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指定专人对逾期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制定清欠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四条 对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11、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款项需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超过诉讼时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司需加强备用金管理,除因公事项外,不得对员工个人借款。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备用金业务。第六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内长期资产管理主要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所有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擅自投资。包含对固 8/19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长期资产的投资。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为股权投资主体,行使股权投资权;所属公司如因业务需要确需股权投资,须经集12、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司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处置股权投资项目。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严格实物的收发和转移手续,实行管理定户、保管定人、存放定位的“三定”管理方法。各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核对和实物盘查,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遵循集团公司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二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公司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抵押、置换、报废固定资产。第四十三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公司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抵押、置换无形资产13、。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七章 营业收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营业收入包括天然气销售收入、管输费收入、用户工程接驳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 9/19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当在销售业务的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所有销售业务均需签订合同,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当对销售定价进行控制,包括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方面。办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14、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统一授权各级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人员。签订的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合同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或提供劳务)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各级公司应当由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严谨性进行审核,避免因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给单位造成损失。第四十九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集团要求列入公司财务账内,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第八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五十条 各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管理主要是对成本费用的预算、支出、15、记录、分析及考核等环节进 10/19行控制。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成本费用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资产部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成本费用的控制措施。第五十二条 成本费用预算通过合同规范化、费用定额标准化模式控制。根据合同管理办法应签订合同的事项均须签订合同,不需签订合同的事项统一纳入费用定额管理。第五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预算办法,成本费用预算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益配比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已审批的成本费用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对成本费用预算16、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成本费用预算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第五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成本费 11/19用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五十五条 企业不得承担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下列个17、人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规范 各级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的股利分配规定,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年终决算实现盈利的,应进行利润分配。2、及时到账 各级公司应及时进行利润分配,确保利润分配资金及时到账。3、现金分配 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第五十七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依照如下顺序:1弥补亏损。2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18、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4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加上年 12/19初未分配利润(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的最大限额。第五十八条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于年度第一次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第六十条 所属公司在每年向集团公司报送决算报表时应一并报送各单位的利润分配预案。第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议案的表决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 个月内完成;表决通过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利润分配,确保利润分配资金到账。第六十19、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在收到利润分配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股权确认台账,通知集团财务总监。第六十三条 拟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将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会计手册的规定,填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13/19第六十五条 根据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各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责任人,20、出现问题要承担首要责任。第六十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要求,所属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负责,并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上签字。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报告分为月度报表和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类附表、编制说明及财务分析报告。第六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析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下发的“月度分析”和“财务分析”的编报要求,认真分析。第七十条 所属公司月度报告上报时间按照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21、规定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安排规定的时间上报。第七十一条 各级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按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要求的时间,将审计报告邮寄至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对重 14/19大财务事项管理进行规范。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对公司发展规划、财务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人,责任人须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上报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直接报告集团公司财务22、资产部。第十一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七十四条 所属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和本公司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的设置应与本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需求相适应,保证所涉及的会计事项都能够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第七十五条 集团公司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事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要组织编制和优化本单位的会计业务核算流程。各级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向会计机构提供有关的经济业务信息,便于会计机构23、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机构应当将会计信息 15/19及时报送单位负责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提供给其他信息需求者。第七十七条 集团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要具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等职业道德。第七十八条 各级公司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财务总监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七十九条 各级公司需遵循内部牵制原则,做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24、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须严格会计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第八十一条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须严格规范内部稽核工作。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和稽核流程,保证稽核工作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稽核人员履行职责。第八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发生变动时,会计机构负责人、16/19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要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集团会计手册等的相25、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八十五条 所属公司须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政策,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或批准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第八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26、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集团公司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的账务设置模式,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17/19第八十八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财务软件,不得在财务用服务器或客户端的计算机上安装与会计电算化无关的软件。第八十九条 所属公司的财务软件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安装、调试,并进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各级公司会计人员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使用权限,包括软件功能权限、科目使用权限、报表使用权限及其他权限。任何操作员不得27、拥有全部使用权限,出纳员不得拥有凭证的录入、修改、删除权。第九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软件的操作,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以他人名义注册操作,不得越权使用。第九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设置自己的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口令的安全由各操作人员自己负责。操作人员发现自己口令被修改或删除应及时向会计主管报告,会计主管可委托系统管理员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网络服务器及数据库口令的安全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第九十三条 按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规定打印完整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要装订整齐,按规定加盖印章,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存档保管。储存财务数据的磁盘、光盘及其他储存介质,要复制两份,存放在28、两个 18/19不同的建筑物或保险箱内,并定期检查、转储。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四条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公司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评价和奖惩。第九十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上级检查与内部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间接检查与实地检查等形式,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相互结合运用。第九十六条 集团公司定期组织对所属公司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抽查。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会计工作、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日常业务处理。第九十八条 所属公司要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认真配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进行检查前已发出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得以有关人员不在岗位为理由拖延或拒绝接受检查。第百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出具检查报告。第百一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财务管理薄弱,账目混乱,财产不 19/19实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章 附则 第百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百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