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煤矿矿长及工程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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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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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珲春市延田矿业有限公司顺发煤矿一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珲春市延田矿业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4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4一、矿长工作责任制4二、矿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5三、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6四、生产副矿长工作责任制6五、机电副矿长工作责任制7六、安监科长责任制7七、通风科长工作责任制8第二节 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9一、调度室9二、安监科9三、通风科9四、机电科11五、生产技术科11六、各生产施工单位11七、通风工12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3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13二、测风管理制度17三、瓦斯管理制度18四、瓦斯等有害2、气体的检查制度19五、煤仓及地面筛分装车仓检查管理制度25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26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9八、隔爆设施管理制度32九、防灭火管理制度33十、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39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42十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4十三、盲巷管理制度47十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8十五、通风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49十六、井下爆破管理制度52十七、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54十八、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制度59十九、定期冲刷巷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1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61一、总则61二、隐患分级62三、隐患排查与整改责任划分62四、隐患排查例会制度63五、隐患排查管理643、六、奖励与处罚65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65一、监测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65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6三、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67四、监控室值班制度68五、监控工交接班制度69六、监测监控工安全操作规程70七、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操作流程74八、安全监控设备检查调校管理制度75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为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加强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一通三防”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通防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具体,齐抓共管,杜绝“一通三防”方面的各类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4、。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一、矿长工作责任制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贯彻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并认真组织实施。3、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4、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优先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5、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专门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形势,提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6、负责把“一通三防”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定期检查“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落实有关奖惩办法。7、组织检查“一通三防”安全工5、作,在灾变时负责指挥救灾。8、每日对矿井瓦斯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二、矿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并负技术领导责任。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规定 、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落实。3、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一通三防”六大系统(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的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4、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战略理念,并优先满足“一通三防”需要。5、负责矿井合理生产布局,平衡采掘布局关系,为“一通三6、防”创造良好条件,避免采掘接替失调、生产过于集中给通风造成困难。6、负责井下所有采掘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批,并严格把好措施审批关。7、负责“一通三防”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8、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理现场“一通三防”问题与隐患。9、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10、每天审签瓦斯日报、安全监测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灭火、煤尘异常等要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7、实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3、负责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通风、瓦斯、防灭火、煤尘等“一通三防”知识教育,提高自主保安能力。4、负责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共同做好“一通三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护职工人身安全。5、关心职工生活,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改善福利设施,并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职工体质。6、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及时表彰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并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劳模、标兵的条件。四、生产副矿长工作责任制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2、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8、防”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等,并把“一通三防”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3、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记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4、负责督促检查所辖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好工作范围内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等设施。5、负责抓好采煤工作面采后的设备、支架及时拆除。确保按时撤除和封闭。6、负责抓好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等装备系列化管理工作;参与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管理、防灭火和综合防尘等管理工作。五、机电副矿长工作责任制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2、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9、”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等,并把“一通三防”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3、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4、负责督促、检查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 5、负责重点抓好采掘供电、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等装备系列化工作。六、安监科长责任制 1、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程及上级下发的“一通三防”文件、指令、决定、规定等。3、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4、10、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督查和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5、负责充分发挥驻矿安全检查人员和群众安全检查网员的作用,办好“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学习班,为“一通三防”做出贡献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6、负责督查有关“一通三防”的文件规定、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七、通风科长工作责任制 1、认真执行煤矿安全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抓好全矿范围内的通防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2、掌握全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并有足够的通风能力。在水平、采区、采掘巷道设计时,提前考虑通风系统。在形成生产系统后即形成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并且根据井下生11、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3、认真抓好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火工作,消灭瓦斯和自然发火事故。4、搞好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使通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5、把好规程措施的审批关口,保证措施符合现场,以便服务于生产。6、组织每天的专业碰头会,排查隐患、制定措施。第二节 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一、调度室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生产调度,参与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的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调度指挥协调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煤层自然发火处理工作。二、安监科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监督检查“一通三12、防”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 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 参与现场瓦斯超限、高温火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的处理。三、通风科1、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3、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瓦斯监测管理手段。熟悉掌握以下内容:(1)风量分配情况;(2)通风设施分布及完好情况;(3)掌握井下生产动向,在巷道贯通和供风地点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4)通风系统存在的问13、题及整改措施。4、搞好瓦斯管理和防灭火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专业组研究可靠的处理措施,并汇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5、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对通防工作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6、及时安排通防措施,并严格审查。7、做好通风队内部工作,包括:(1)及时填绘分区通风系统图、矿井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2)按时上报季、月报表、通风系统季度交换图、防灭火注浆系统交换图。(3)技术措施、上级文件、所有台帐、报表及时整理,按规定存档,以备查阅。(4)对巷道贯通签字时,要有处理措施并存档。(5)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6)参与组织通防其他工作14、:年度瓦斯鉴定、安全技术措施、反风演习、救灾演习等其他临时性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工作。(7)参与组织编制制定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四、机电科1、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的技术业务工作。 2、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3、矿井主通风机的定期检修、安全供电,确保稳定可靠运行。 4、实行采掘供电分开,保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稳定供电,正常运转。五、生产技术科1、对矿井设计与生产组织过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 2、负责水平延深、采区设计中通风系统的设计。 3、合理组织安排采场,防止形成不合理集中生产,导致通风管理困难。 4、采15、用合理回采工艺,保证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 5、参与协助处理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六、各生产施工单位 负责本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各生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实施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项具体工作。七、通风工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具体工作的实施。 2、及时建筑矿井通风设施,及时检查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合理运转。 3、及时做好矿井风量调节,各工作地点按设计合理配风。 4、负责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具体实施,做好矿井瓦斯检查工作,杜绝瓦斯各类事故。 5、负责全矿各16、产尘地点的测尘工作,为矿井粉尘治理提供理论依据,督促各作业地点使用防尘设施。 6、负责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的实施,确保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负责井下有关防尘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确保矿井采掘正常接续。 7、定期对井下各类巷道进行清尘,杜绝煤尘堆积。8、负责矿井防灭火具体工作的实施:(1)确保矿井有完善的防灭火系统,确保矿井防灭火系统的正常使用及防灭火措施的具体落实。(2)搞好矿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定期对规定地点采样分析。(3)完成矿下达的防灭火工作计划。 9、负责检查矿井井下爆破物品的贮存与使用情况,严格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杜绝爆破物品流失,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0、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自救17、器的发放及维护,确保台台合格。 11、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一份。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18、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19、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备案。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7、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8、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科备案。9、严禁回采工20、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10、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11、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12、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生产技术科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21、供风量的40%。13、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1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15、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16、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材料,必须在所有与已采煤工作面相通的巷道中设22、置密闭墙,进行永久密闭。17、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18、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经过大修后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19、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生产技术科备案。20、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23、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21、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防止风流紊乱。22、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23、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24、行。如需2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24、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25、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生产技术科。26、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二、测风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25、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26、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8、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矿长、矿技术负27、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三、瓦斯管理制度1、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须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或纳入作业规程)。3、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4、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5、28、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6、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29、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四、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为确保安全生产,我矿特制订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30、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1)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2)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31、斯。(3)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4)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4、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变化32、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5、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至少每周检查1次,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处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点,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参数等的变化情况,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1)3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顺槽、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2)永久密闭墙处至少每天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3)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外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和温度。(4)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内(检查孔内)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温度。7、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34、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9、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10、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11、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35、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12、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和数据、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36、移动瓦斯检查牌。13、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1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的要求执行。(1)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瓦斯巡回图表要求,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1小时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2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2)瓦斯检查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37、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15、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1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38、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17、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18、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39、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1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队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20、通风队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21、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40、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22、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23、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24、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五、煤仓及地面筛分装车仓检查41、管理制度1、原煤仓,块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必须制定专项电氧焊措施,并报矿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2)电氧焊前,必须填写电氧焊联系通知单,并与通风部门值班人取得联系,通风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3)在地面选煤楼进行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4)在原煤仓顶部或块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须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5)每次电氧焊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打42、火机等点火物品必须专人携带。(6)电氧焊地点下方的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装运。(7)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2、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须制定关于处理煤仓蓬堵的专项安全措施,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须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值班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3、放炮前必须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的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43、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之中充分管理好两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2、监测监控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队44、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监控值班领导。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总经理。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3)生产调度室、通风队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45、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4)监测监控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1)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员,通风队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和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2)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1.5%时,瓦斯检查员、通风队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矿总经理、46、矿党委书记。矿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3)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井总经理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生产技术科备案。(4)瓦斯浓度超过1.5%,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公司总工程师参与制定治理措施,生产技术科备案。7、瓦斯超限考核办法: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0%以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通47、风队长300元;处罚安全矿长300元;处罚总工程师300元。(3)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在1.0%1.5%(含1.0%)之间,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5)炮掘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不得48、超过1.0%,并在10分钟内降到规定限下,但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否则按第(2)条规定处罚。(6)其它地点:煤仓、采区回风、整扩巷、巷道维修、机电硐室,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以上,按第(2)规定处罚。(7)同一传感器(地点)、同一天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发生五次(含五次)以上,处罚2000元。8、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所有已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科备案。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49、措施。2、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选矸、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08mm的管路,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89mm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50mm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50mm100mm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50、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的管路每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报公司生产技术科备案。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4、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随采掘工作面的采动变化及时移动(距工作面50m附近)。5、采煤工51、作面应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除外)。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6、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 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 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52、除尘器。7、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自动喷雾降尘,出煤装岩时洒水。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9、采掘工作面主要产尘源处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锚喷支护作业要实行湿式钻孔,拌料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10、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至少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进行测定,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时要设置增压增流措施,保证防尘设施处足够的压力53、和流量,同时矿井要建立测定台帐保存备查。11、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风巷至少每星期冲洗一次积尘,主要回风巷至少每星期冲洗两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12、地面原煤、储装运系统至少每旬冲洗一次煤尘,不得存在煤尘堆积现象。八、隔爆设施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54、煤仓同其它相通的巷道以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2、隔爆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巷道断面、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3、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采掘工作面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的距离在100200米范围。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55、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 L/m2。4、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煤尘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5、隔爆水棚由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管理,矿井通风部门负责考核。九、防灭火管理制度1、必须制定井上、下综合防火措施。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煤层平巷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56、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5、开采自然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1)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2)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3)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4)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5)工作面回57、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否则必须制定措施,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粉刷抹面。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6)禁止采用在自然煤层提高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自然煤层工作面的瓦斯。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58、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11、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59、批。12、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1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1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15、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60、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区。(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的内每50m处。(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16、矿井的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61、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17、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18、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19、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20、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62、采用。21、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7)严格火区管理。22、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63、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3)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带。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2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2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64、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的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2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2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2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65、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28、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29、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十、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2、必须保证矿井安全66、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3、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67、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6、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7、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矿井领导,并提出分析报告,报公司生产技术处,安检科。8、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9、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10、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功能。11、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12、采煤工68、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1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1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1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9、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69、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风速和甲烷传感器,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在线监测。20、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2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22、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23、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70、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机构汇报。24、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25、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并71、书面通知通风部门。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3、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4、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贯通72、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5、当贯通的两巷相距50m前,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调度室、安全科、通风对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必须向职工贯彻实施,并有记录可查。生产技术科负责公司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6、巷道贯通过程中,由安全矿长统一组织指挥。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安检科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签单上签字认73、可,安检科安排人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通风队至少有一名测风员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浓度。7、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生产技术科负责预报剩余距离,由生产技术科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8、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9、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掘进,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74、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10、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11、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12、通风队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贯通后当天把影响区域的测风情况报75、通风队和总工程师。13、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十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76、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集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米,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77、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6、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800以上风筒应使用风筒专用卡,杜绝风筒脱节。7、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要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8、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所有煤巷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以及瓦斯涌出量达到 1m3/min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应78、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一台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时,另一台能够在规定的延时范围内自动启动。9、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10、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管理人员。11、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79、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且保证另一台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12、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按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规定处理。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1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80、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瓦斯检查员警戒,现场交接班。15、没有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实现瓦斯电闭锁。16、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生产技术科。1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三断”(断管、断道、断电)管理。18、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81、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19、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20、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在500米以内通风时,在保证瓦斯不超限又满足需要风量的情况下,可以仅开一级进行通风,通风距离超过500米时必须使用两级对旋运行,且必须使用800以上风筒和风筒专用卡。21、机电科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门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十三、盲巷管理制度1、凡是井82、下6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当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生产部门必须书面通知通风部门,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等,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2、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要采取临时挡风墙,对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并设置警示牌。盲巷前的挡风墙,栅栏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3、掘进工作面未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按盲峒管理。掘进回风横贯以里35米应安设活动卷帘,一旦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83、度和通风队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队长安排专人进行警戒,将卷帘放下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瓦斯检查员警戒,现场交接班。4、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任何作业。6、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十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2、要建立专门队伍84、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5、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 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6、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四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十五、通风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一)职责分工l、通风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标准化建85、设、劳动组织及业务管理工作。2、通风部门检查组长负责工程达标及月底工程量考核、结算工作。3、生产科负责工程质量及工程标准化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4、生产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施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强化现场管理。5、安全矿长、通风队负责现场“双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正规操作、劳动纪律、检查处理隐患事故,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6、通风队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材料消耗和用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队级以上领导的安排、岗位正规操作,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负责向队长及以上领导汇报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情况。7、生产科、安检科负责验收、整理地面资料,要求图文清晰、准确,负责检查验收井86、下每道密闭工程施工情况,并负责向通风处领导汇报。(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闭墙厚度及两邦掏槽必须符合规程、细则要求。2、闭墙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3、闭墙前后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邦,无冒顶,无杂物堆积,无淤泥,积水。4、闭墙前应设栅栏、警标及检查牌。5、垒风门时,除执行行车及通行车辆要求外,尽量选择坡度小,顶板完整的地点垒砌。6、风门能自动关闭,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的倾角。7、电缆通过风门,电气设备峒室的隔绝墙时,必须有穿墙过线管保护,并且只能穿过单根电缆,同时按规定封堵严实。8、对于防尘所闭的闭墙工程,要从严要求,坚决不能用煤做材料筑墙,工87、程验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三)检查管理制度1、通风队长每两天跟班检查一次密闭工程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通风队长每5天对井下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其它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合格工程或因矿压压损的工程,推倒返工或加闭修复。3、通风队测风员下井测风除完成各自的测风任务外,还要巡查沿途巷道中的密闭工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防尘抽放队进行修整。4、通风部门人员下井,除检查通风系统和查处“三违”外,必须详细检查沿途各道密闭工程情况,发现变形,倒塌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由防尘抽放队安排专人及时予以修正或重新施工。5、通风部门检查组除进行自己的正常检查“三违”工作外,88、必须对沿途密闭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6、通风部门领导,每周组织各队抽调人员,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该工程进行编号,列入结算工程,否则坚决不予验收,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费工、费时、费料,组织分析,对照责任人进行处罚。8、安监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有权对井下通风密闭工程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有权组织分析,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四)三级验收管理制度1、通风队长带领有关人员,对本队密闭工程首先进行自查自验,(即一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密闭工程完工申请单,并附:施工位置,密闭工程规格示意图及说明。2、通风部门验收人员,在部门领导89、同意后,协同队组现场对密闭工程进行打分验收(二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合格单,上报通风部门领导,月底结算工程量。3、安监部门月底会同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抽查、验收(三级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意见,存入档案。十六、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说明书。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2、“一炮三检”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90、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91、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92、,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93、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13、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14、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94、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15、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十七、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无计划停电停风是造成瓦斯超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为杜绝瓦斯事故,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观念,严格防止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无计划突然停电和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2、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95、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1)总工程师对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2)通风部门及生产、机电管理部门和生产队组,应对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包括主扇、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矿井主扇、局部通风管理工作。(3)通风部门在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主扇、96、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负责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的通知单(见附表)。(4)机电部门必须建立矿井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主扇的双回路供电、局扇“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5)安监部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严肃处理。3、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负责安97、排专人管理;回采工作面采外配风专用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作面回收期间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收结束移交其他队组管理。(1)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同时在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要有文字记录。(2)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所需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4)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双风机”供风系统。每台风机都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5)加强对风筒管理。掘进、整扩巷工作98、面风筒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尾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防尘抽放队负责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并及时修补,严禁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矿安监部门负责追查处理,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4、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及其它掘进时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5、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时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记录、汇报,不准空班漏检。6、加强对地99、面主扇、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高、低压电缆每周、每班绝缘性检查(是否有机械伤痕)等内容要有记录备查。7、局扇在井下运转时间规定,累计运转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检修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8、各队组对管辖范围的井下高、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能办理交班手续。9、因故需要紧急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1)矿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生产调100、度、通风调度立即按掘进地点、回采队、其他顺序通知井下各作业点,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到指定地点后电话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听从生产调度的安排。井下安监人员在采区口设置警戒。(2)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撤出人 员、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钉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3)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对主扇、局扇开关电源侧送电。局扇实行送风时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10、主扇司机和井下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101、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填发事故通知单。按事故分类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矿井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11、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矿井总工程师要责成机电部门进行分析,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整理后报公司通风队。通风队每月按附表填写、汇总,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科,并备案。12、加强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管理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核,不合102、格者不准上岗。13、无计划停电停风考核办法凡发生供电局变电所掉闸、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影响矿井供电系统等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矿井分管领导、机电部门、队组领导、生产技术处、事故相关人员参加组织分析。凡发生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事故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生产管理、机电管理、通风管理部门、事故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查。(1)凡发生一次让供电局变电所掉闸的事故,处罚责任区队5000元。(2)凡发生一次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的事故,处罚责任区队3000元。(103、3)凡发生一次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的事故,处罚责任区队2000元。(4)凡发生一次由于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责任区队5000元。凡发生以上事故,安检科组织事故分析,并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分管领导处罚500元;责任部门领导处罚700元;责任队组领导处罚800元;认定责任人处罚800元。(5)凡发生一次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停风事故,处罚责任区队3000元。(6)凡发生一次由于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责任区队1000元。(7)凡发生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14、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十八、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104、管理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有防火沙袋和铁锹。(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105、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7)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2、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1)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部门、生产调度、机电科长、生产科长、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106、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2)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十九、定期冲刷巷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各队所划分区域的巷道必须严格遵守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2、各队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积尘。3、107、矿井每月对主斜井、副斜井、斜风井、+40回风大巷进行冲刷,要求各队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否则追究责任。4、综采队每天负责对所辖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消尘一次,经常保持巷道湿润,无煤尘堆积。5、机电部门负责对皮带巷、井底车、中央泵房每10天冲洗一次,要修巷道保持湿润,无积水,无煤尘堆积。6、掘进队距工作面20米范围的巷道,每班消尘一次,20米以外至巷道口每7天冲扫一次。7、各硐室由机电管理人员每班清扫一次。8、由通风处现场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除限期整改外,严格处理。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现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108、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安检科要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规范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流程管理。二、隐患分级1、隐患是指全矿工作场所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2、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一般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认定为重大隐患也认定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隐患。3、按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灾、火灾及其它。三、隐患排查与整改责任划分1、矿长是109、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与整改全面负责。2、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是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组织领导者,具体组织实施隐患的排查与整改。3、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检查、五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计划、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整改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4、各队组、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5、生产技术科、财务科、供应科等相关科室,分别对业务过程中的隐患排查110、负责,并对隐患整改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工作负责。6、安全科负责各类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监督整改及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安全员(驻队、动态)负责对施工现场作业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现场隐患排查负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四、隐患排查例会制度1、矿长每旬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井的重大隐患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2、安全科长每天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对当天查出的隐患问题集中排查落实。3、队组、车间每班对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治理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处理的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111、,组织实施。五、隐患排查管理1、隐患排查与整改程序包括:检查收集、筛选整改通知整改复查验收五个环节,对隐患排查工作实行闭合管理。2、隐患检查主要是指各级各类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发现所有作业场所的隐患。如上级检查、公司检查、单位组织的检查、基层管理人员下井(下现场)检查、小班安检员汇报、群监网员岗员汇报、员工举报等。3、隐患的收集、筛选,由安全信息站负责,每天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并按规定录入隐患排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及安全部门接到举报的有关隐患。4、整改通知,对已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典型问题,要以“整顿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基层队112、组、车间,按要求整改处理;一般隐患以“隐患三定表”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通知责任单位。5、隐患整改,重大隐患由分管领导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整改。6、复查验收,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分管领导负责按所查隐患的级别严格按程序组织自查、验收申报等相关工作,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一般隐患由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隐患消号并做好记录。7、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安检科每月23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筛选、定级,制定措施,并将重大隐患上报公司领导。8、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通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9、对于低级高报的,经上级的研究确113、定后,要严肃追究处理,并立即组织责任单位实施隐患整改工作。六、奖励与处罚1、安监处每季度对各单位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把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绩效考核中,推进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2、坚持每旬召开隐患排查会议,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处室处长、段队领导按时参加,对无故旷会的单位负责人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200元/次,迟到扣50元/次。3、各单位要强调对隐患排查严肃性的认识,及时排查处理隐患,凡到期不能按时处理的隐患,一律按重复隐患进行考核,罚单位500元/条,责任队长100元。4、凡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科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罚114、,并根据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因此而导致事故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能够实时、准确、连续的监测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通风和瓦斯变化情况,是预防瓦斯超限和防范瓦斯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确保煤矿工人人身生命安全的一道必不可少的保障。2、我矿安装了KJ529型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一套, 对井下瓦斯、二氧化碳浓度,风机开停,风门开关状态,巷道风速, 空气温度,空气压力,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切实有效地发挥监控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瓦斯115、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提升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和技术水平与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特制定本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1、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2、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1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4、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6、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7、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三、117、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1、监控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在调度室主任、通风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热爱煤炭事业,安心本质工作,敬业奉献,立足岗位作贡献。3、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按章操作。4、认真学习文化、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和保安规程;掌握常用设备工具的性能用途,熟悉应知应会,不断提高技能素质。5、及时对所管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6、尽职尽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7、值班监控员要负责当日报表打印、发送工作和机房卫生。8、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不得随意增删、修改系统内容,监测118、信息或下达恶意性指令9、监控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外传10、坚持24小时值班,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严格请销假制度。11、监控中心内禁止抽烟、酗酒、上网聊天、玩游戏、干私活等非正常监测工作。12、禁止酒后上岗操作。13、禁止监控工作人员任意出入监控室。14、认真完成领导交代的其它各项任务。四、监控室值班制度1、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3、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4、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119、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5、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6、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7、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8、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9、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五、监控工交接班制度1、必须现场交接班。交班人员应提前一小时做好交班的准备工作,整理好值班记录及其他技术资料、工具、安全用具,并清扫设备和现场卫生。2、接班人员应在现场听取交班人交接情况并认真查看值班记录。3、交班人应向接班人交待以下内容:(1)系统运行方式;(2)120、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运行及变更情况;(3)设备异常、事故处理、缺陷处理情况;(4)设备检修、试验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 (5)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6)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7)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8)各种监测数据报表。4、接班人员检查核对完毕并无异议后,交接班人员分别在记录内签名,未进行交接班签名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5、交接班必须严格执行六交,六不接原则。(1)交清当班运转情况,交接不清不接;(2)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不清楚不接;(3)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4)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5)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121、况,不清洁不接;(6)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不接。6、交接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7、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有交班人员进行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8、对未按规定执行交接班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监测监控工安全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1、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2、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3、必须熟悉井下巷道开拓布局及生产作业环境。4、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及监控系统的基本操作技能。(二)安全规定1、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122、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2、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3、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三)操作准备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5)各种监测数据报表。(四)正常操作1、接班后,首先和安检科、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2、应每隔30 分钟检查1 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123、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3、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安全、技术主管审查签字。(五)特殊操作1、当出现市电故障时,有UPS备用电源正常工作。首先关闭所有监视器大屏电源,认真监控数据变化,并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请示矿值班人员安排井下各工作面人员上井的问题。详细记录停电的时间、原因,以备后查。2、当数据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信号中断、无数据或传感器出现断线、超限报警等故障时,监控员立即通知井下工作地点的带班矿长和机电维修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且通知监控负责人安排维修人员前去处理故障。监控员并把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在监控运行记录和故障登记表上。3、各类传感器出现报警时:A124、当甲烷传感器出现长时间超限报警时,监控员立即断掉或通知变电所断掉所属区域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源,通知井下工作地点的带班矿长清点所有人员撤至到进风大巷,仔细观察临近区域的气体状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报给领导小组。甲烷浓度较大时,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人员撤离上井,然后再汇报给领导小组。B、当一氧化碳传感器出现报警,首先确定是由于采面放炮所致时,如果报警时间较长,数值较大,立即安排采面停止放炮,或者缩短一次放炮距离,延时二次放炮间隔时间,以至传感器数值减少至正常数值。当出现其它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或烟雾传感器报警时,立即安排现场人员处理,并汇报给领导小组,以便采取其它措施。C、当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125、器等出现报警时,立即汇报领导小组,安排相关部门综合处理。D、当风门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等出现非正常报警时,立即安排现场人员处理。风机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出现非正常报警时,立即安排现场人员处理,必要时安排撤出现场人员。4、当安全监控分站出现故障时,监控值班人员立即通知监控负责人和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到工作面查明具体原因排除故障,使安全监控分站正常监测、传输井下各工作面的数据。5、当数据监控主机出现死机时,先启动主机再打开KJ70N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启动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启动微机显示器启动主机鼠标双击KJ70N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观察运行状态;关闭时:关闭KJ70N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关闭主机显示器126、关闭主机。在关闭KJ70N安全监控系统首先通知矿值班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关闭。6、当KJ70N系统出现紊乱时,系统自动切换到备用主机,将数据库文件导出,观察系统的运行状态;然后,通知厂家派技术人员来及时处理。7、当视频监控监视器不显示时,监控值班人员查看输入电源、信号是否正常,刻录机是否显示本路信号,则具体分析其故障原因。当输入电源、信号均正常,刻录机显示本路信号,可以初步诊断为显示器的保险丝熔断。待维修人员核实确定后,电话通知厂家派技术人员前来维修,并详细记录具体情况。8、当硬盘刻录机出现死机时,关闭硬盘刻录机的电源,重新启动硬盘刻录机,通知监控负责人并把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在记录上。9、当视127、频监控出现无信号状态时,必须询问监控点的电源是否停电检修。如另有原因并通知监控负责人,安排维修人员前去查明视频信号中断的具体原因。待故障处理完毕后,并认真填写记录。10、当视频监控信号无法传到安全局时,打开监控室后面的主机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拔下往煤炭局传输信号的插头插头插到调试监视器具体调试(观察调试监视器)调试正常插好往煤炭局传输信号的插头电话咨询煤炭局是否正常。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其他故障情况,要求监控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运行动态,发生故障及时排除不留后患。遇到难以处理的故障情况,及时联系监控负责人及监控维修人员前来处理,确保我矿安全监控系统性能可靠、工作稳定的运行。七128、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操作流程(一)声光报警1、立即查看具体位置,报警类型,立即与井下取得联系,瓦斯超限时间达到2分钟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负责排查,同时在抵达现场三分钟内将有关的情况上报县监控平台。2、查看历史数据,通过分析预测了解事态进一步发展状态,在处理的过程中最少十五分钟向县监控中心汇报一次处理情况。3、当瓦斯浓度达1.01.5%时,监控人员立即通过通讯网络下达暂停作业,撤出人员,由现场瓦检员处理,瓦斯浓度在1.53%时由安全科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处理,大于3%时由值班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备案及上报(县监控平台)。超限瓦斯浓度达1.01.5%时,通知值班矿长或总工129、程师。4、当情况进一步恶化,视具体情况立即启动矿井灾变计划,本矿无法处理时应立即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以技术、人员、设备等支援解决。(二)出现故障1、当发现传感器断线时,立即通知井下系统维护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2、当分站通讯中断时,立即通知系统管理人员及井下维护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做好详细记录。3、当地面中心站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无信号、数据,应立即通知系统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立即处理,并向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汇报,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县监控中心,并做详细记录。八、安全监控设备检查调校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2、安全监测工必130、须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并记录存档。3、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并记录存档。4、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5、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零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6、安全监测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误差较大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回采工作面由检测工检查调校,各掘进工作面由瓦检员检查调校。)7、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8、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6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9、因故障检修与检测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装备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在检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10、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按矿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