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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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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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修订)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修订)本制度经公司 2018 年 8 月 24 日第一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2018 年 8 月修订)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大2、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对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第三条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第四条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3、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五条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六条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1、拟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5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2、拟购买、出售、置换入资产的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4、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 5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3、拟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盈亏绝对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 50%以下,且主营业务收入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0 万元或相关资产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数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18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 50%的或主营业务收入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00 万元以上或相关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以及亏损数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800 万元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4、拟购买、5、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 5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二)对外投资 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按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三)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在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 5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投资项目在董事会权限内且运用资金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000 6、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四)风险投资(包括金融证券投资等)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比例在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比例 5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投资在董事会权限内且运用资金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五)对外担保 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按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六)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七)重大合同(包括采购、销7、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对外借款等)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与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以上不超过 50%,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前述金额的重大合同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不足前述数额的重大合同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七)重大合同(包括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对外借款等)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与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以上不超过 50%,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前述金额的重大合同由股东大会审议8、决定,不足前述数额的重大合同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2、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本条第(一)、(二)、(三)、(四)、(五)、(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规定执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方参与表决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9、权的股份数或投票不计入表决总数。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公司日常发生的与其企业之间购买产品、销售产品、委托或受托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院线电影发行、设备租赁、广告宣传等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董事长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按10、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公司日常发生的与其企业之间购买产品、销售产品、委托或受托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院线电影发行、设备租赁、广告宣传等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董事长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程序。第十条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禁止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11、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违反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