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行信贷业务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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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2748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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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加强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客户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2.1 本制度明确了本行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的内容与要求。2.2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信贷类业务基本制度的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 本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规定组成。3.2 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3.3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3.42、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前台信贷业务部门、授信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3.5 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分行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4 职责与权限 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各级行、各部门在信贷经营和管理中履行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权限运作。5 政策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6 流程图无7 风险控制要点无8 内容与要求8.1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8.1.1 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制度。各级行在办理信贷业3、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信贷经营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面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信贷经营的相互制约和支持。8.1.2 坚持“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信贷前台业务部门、中台授信管理部门和后台贷后管理部门,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前台业务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授信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审批;风险管理部门承担贷后监督、风险预警、资产保全的风险控制。贷审会承担信贷业务的集体审议。8.1.3 实行贷审会集体审议制度。贷审会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4、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贷审会由本行信贷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8.1.4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本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支行实行业务授权制,按各级行不同的风险管控能力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各级行行长对授权范围内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分行对支行可按相关规定实行逐级有限转授权,但相关转授权文件须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报备。8.1.5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的信贷业务,要按规定的范围向总行进行报备,总行有权要求审批行对报备的信贷业务补充风险管控措施。8.1.6 实5、行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8.2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8.2.1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信贷机构(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8.2.2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信贷具体业务的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持证上岗有效期为3年,总行每年组织1次持证上岗考试。8.2.3 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资格认定制度。对各分支机构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人正式聘任前要报请上一级行6、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8.2.4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8.2.5 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3 信贷业务种类8.3.1 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8.3.1.1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a)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b)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c)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超过7、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8.3.1.2 贷款按用途划分,对公客户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客户贷款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a)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b)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用于其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c)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用于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d)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e)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用途的8、贷款。f)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8.3.1.3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项目特殊,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外,应尽量控制信用贷款的发放。2)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a)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担保能力、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b)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9、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按照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c)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10、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8.3.2 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8.3.3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8.3.4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8.3.5 担保。包括对外担11、保和国内担保业务。8.3.5.1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8.3.5.2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8.3.6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办。8.4 信贷客户及其申办业务基本条件8.4.1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12、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4.2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8.4.2.1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8.4.2.2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全面了解申请客户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状况,充分利用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并将客户的征信信息作为贷款业务调查的重要内容和审查审批的重要依据;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客户信用信息。8.4.2.3 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8.4.2.4 在13、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4.2.5 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贷业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8.4.2.6 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8.4.2.7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8.4.2.8 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8.4.2.9 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违背14、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对客户提供信用。8.5 客户评级授信管理8.5.1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按照不同类型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确定各自的权重,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8.5.2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本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8.5.3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相关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银行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4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按区域分级管理。对集团客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具体按法15、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执行。8.5.5 可循环使用信用。本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的银行信用。8.6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8.6.1 信贷业务的办理要按授权审批和规定的程序运作。8.6.2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发放与支付、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收回与处置。8.6.3 信贷产品定价。8.6.3.1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8.6.3.2 贷款展期期限加16、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8.6.3.3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8.6.3.4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8.6.3.5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8.6.3.6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8.6.4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格式合同文本,但应经分行以上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8.6.5 经经营17、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8.7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8.7.1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前台业务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贷后管理部门,必要时直接向总行报告。8.7.2 贷款展期。8.7.2.1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期间,贷款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8.7.2.2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18、8.7.2.3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8.7.2.4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8.7.2.5 贷款展期须报经其原业务审批行审批。8.7.3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营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经营行行长、上级行贷后管理部门、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8.7.4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经营行要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接到报告后,及19、时调整应对策略。8.7.5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8.7.6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8.7.7 信贷档案。8.7.7.1 信贷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管理档案。8.7.7.2 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20、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8.7.7.3 信贷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时审查报告、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贷后管理等资料,由贷后管理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8.7.7.4 对信贷档案要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其岗位人员变动要进行交接。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8.8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8.8.1 实行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的认定、登记和监测管理。并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债权保全、清收处置和核销。8.8.2 贷款实21、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8.8.2.1 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8.8.2.2 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8.8.3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认定责任、分级审定、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8.8.4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22、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8.8.5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8.8.6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本行豁免贷款。8.8.7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对不良资产要落实清收对象、清收计划、清收措施和清收责任人,并对清收处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8.9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8.9.1 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本行现有制23、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8.9.2 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8.9.3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8.9.4 建立关系人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8.9.5 建立信贷人员审计制度。具体由稽核审计部门负责。8.10 附则 单项业务品种管理规定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9 检查与监督9.1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本基本制度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9.2 稽核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10 支持性文件10.1 外部合规文件10.1.1 贷款通则10.1.2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2 内部合规文件10.2.1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11 支持性记录无12 附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