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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规划手册137页
北京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规划手册1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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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24673 2024-10-10 133页 261.04KB
1、“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 与产业发展手册北京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33中国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 38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59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69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7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80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86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90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92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8个任务. 96探讨绿色发展大计,共画“十二五”低碳蓝图. 98解读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106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1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3、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5、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6、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7、施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8、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9、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10、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十八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11、。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12、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13、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14、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15、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第二十八条国家在16、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17、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18、。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19、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20、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第四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21、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第22、四十四条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23、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第四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24、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25、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26、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27、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28、执照。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29、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30、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31、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32、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33、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34、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35、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36、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37、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38、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用39、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三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40、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41、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42、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43、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44、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45、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46、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47、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48、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49、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50、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51、口。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52、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53、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54、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55、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56、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7、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58、,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源调59、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60、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61、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62、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63、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64、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65、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6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67、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68、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69、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70、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71、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72、柴油等液体燃料。第三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水泥行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水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产业,73、也是主要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行业之一。2009年全国水泥总产量16.5亿吨,水泥行业能源消耗总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5%,颗粒物排放量约占工业排放总量的30%左右。“十一五”以来,水泥行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2009年新型干法水泥产量比重达到70%;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余热发电技术等一批技术和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吨水泥综合能耗明显降低,颗粒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年消纳、利用各类工业废弃物超过4亿吨。但是,水泥行业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负荷重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变,节能减排仍有很多突出的问题亟74、待解决:单位产品能耗、排放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仍有差距。水泥行业工艺水平参差不齐,技术装备差距较大,行业整体能效水平不高。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落后产能还占一定比重,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推广力度不够。东西部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差异较大,部分企业未达到国家能耗和环保相关标准要求。立磨、辊压磨等高效粉磨技术和变频调速技术没有得到充分应用。目前大约有300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未建成低温余热发电系统。水泥行业消纳废弃物的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水泥行业对工业废物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混合材的使用上,重点是粉煤灰和矿渣,处置利用手段比较单一,利用新型干法水泥工艺及回转窑无害化、资源化协同处75、理工业可燃废弃物、生活垃圾及污泥技术等尚处于起步阶段。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节能减排标准和规范还不完善,也未得到认真实施。相当多的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职能机构不健全。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双重约束。水泥行业作为我国主要的高能耗、高排放产业,是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和难点,其节能减排效果对完成我国能源消耗目标、工业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已成为水泥行业面临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76、格执行产业政策,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加快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工艺、装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科学管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水泥行业,促进水泥行业节约、清洁、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国水泥生产平均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小于114千克标准煤/吨,水泥综合能耗小于93千克标准煤/吨。水泥颗粒物排放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0%,氮氧化物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25%,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上普遍应用余热发电、高效粉磨技术、电机变频等技术,重点水泥企业加快建设能77、源管理中心。大城市周边的水泥企业基本形成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泥的能力,使水泥工业转变为兼顾污染物处置的新兴环保产业。三、重点任务(三)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执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完成近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预定目标。严格执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指导水泥生产企业合理布局。积极推动企业联合重组,鼓励延长产业链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四)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水泥生产的能效水平。采用大型立磨、辊压机等代替传统的球磨机。优化预分解窑炉工艺设计,形成高能效窑炉设备系列,支持新型节能型窑炉技术的研究和创新。继续开发推广应用水泥窑78、余热发电技术。支持采用高压变频调速和高效电机等节能技术措施,实现水泥生产能耗的显著下降。(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大水泥行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研发烟气有害组分减排技术,重点研究氮氧化物减排控制技术,推广高效袋式除尘技术。加强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推广设备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噪声污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大中型企业完成一轮审核。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六)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水泥生产的信息化水平。支持产学研结合开发生产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技术,开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系统。研究、推广和应用矿山开采信息管79、理和优化开采方案,努力实现矿山开采的零排放。研究、推广和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水泥生料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熟料生产线专家系统等信息化技术,实现生产技术水平的大幅度提升。重点推广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用3-5年时间,加快推动大中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七)加快研发低碳技术,逐步降低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力支持工业废渣的再利用,减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加强水泥熟料低温煅烧技术研究。开展水泥生产二氧化碳分离、应用技术及其碳捕集、封存的可行性研究。逐步建立水泥行业碳排放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实现水泥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降低。(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继续鼓励水80、泥生产企业对矿渣、粉煤灰、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推动废弃物替代燃料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废弃物(包括一些危险废弃物)的协同处置。鼓励利用水泥窑炉处置市政污泥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立一批处置污泥和生活垃圾的示范生产企业,加强与市政部门有关政策协调。加强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充分有效使用低品位石灰石,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九)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先进水泥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设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水泥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积极总结先81、进典型经验,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研究制定鼓励“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推进全行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转变。(十)实施水泥行业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以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为牵引,大幅度提高水泥行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排放。实施低温余热发电、高效粉磨、高压变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节能改造工程,形成年节约75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实施电改袋除尘改造和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治理工程,有效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实施消纳工业废弃物和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及生活垃圾工程,实现年处理能力约4200万吨。四、政策措施(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排放设备、计量器82、具配备、能源利用、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定期组织相关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加快研究制订水泥行业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具体办法,从严控制水泥企业盲目扩张。定期公告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补贴政策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十二)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新机制和优惠政策。鼓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为水泥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节能减排工程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融资等一系列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服务。引导水泥企业积极参与有序用电、科学用电等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降低环境污染,实现系统节83、能。积极研究有利于支持水泥行业利用废弃物的优惠政策,完善废弃物管理体系,理顺废弃物来源渠道,鼓励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专业化,促进水泥行业废弃物预处理产业的发展。(十三)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作用,制修订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的技术标准,建立较完善的限额标准体系、检测标准体系、审核和认证标准体系。推动制定水泥行业二氧化碳计算统计系列标准、水泥窑等主要耗能设备效率测定与评价标准,不断完善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强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的指导,鼓励行业协会在现有能效对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能效对标工作的技术指导,完善细化水泥行业能效对标指南等技术文件,通84、过开展行业对标推广活动,提高水泥行业的能源利用效率。(十四)积极鼓励水泥行业技术创新。推动国家级水泥工业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立跨部门、跨行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在节能环保方面存在的突出技术问题,加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性支撑技术的研发与工程应用。鼓励装备制造骨干企业提升制造水平,实现高效、节能、环保水泥生产线装备的国产化、大型化,带动水泥产业的升级和技术进步。在水泥成套技术装备出口退税方面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十五)明确节能减排主体,加强企业能力建设。要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85、管理制度建设,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明确岗位责任和目标考核要求。依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在行业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提升行业及企业能源管理能力。依据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能源计量在线检测、分析工作,提高企业的能效管理水平。(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推动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调研、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搭建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交流平台8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工作,通过会议、论坛、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组织而编写的,自2010年7月1日发布并施行。2010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87、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组织编写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一、总论(一)意义和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也付出了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88、的重要措施。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为相关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是制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的主要目的。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主体、自主创新、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的方针,加快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89、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选择环境影响严重、产生量大 的废弃资源,组织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和全面推进相结合,依据资源禀赋和产业构成,形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探索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三)主要范围一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技术;二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技术;三是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技术。 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一)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1.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在油田开发建设中,采用适90、用技术,对伴生天然气进行回收利用。 (2)推广从石油和天然气中回收硫资源生产硫磺技术。 (3)推广高效井下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 (4)推广柴油机余热利用技术。 (5)推广采用不稳定排放硫化氢气体资源化利用技术回收井口无组织排放的含硫化氢气体。 (6)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 (7)研发废弃钻井液、井下作业废液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 2.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无煤柱开采技术,推广采用不稳定或难采煤层开采技术、边角煤残采技术。 (2)推广煤系高岭土超细、增白、改性技术。 (3)推进煤系铝矾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硫铁矿、油母页岩和石墨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产业化。 (4)推91、进煤炭地下气化(UCG)技术的产业化,特别是加快具有井下无人、无设备,集建井、采煤、气化三大工艺于一体,适用于煤矿大量的煤柱、建筑物下压煤等呆滞煤量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5)研发难选煤、干法选煤和高硫煤综合利用技术。 (6)研发“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及矸石充填采煤技术;研究提高开采上限技术。 (7)研发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技术。 3.地热资源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热泵等技术,利用地下热能进行采暖和制冷。 (二)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1.黑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磁铁矿精选作业的磁筛等高效利用技术。 (2)推广含稀土复合矿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技术。 (3)推广低品92、位、表外矿、复杂共伴生黑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4)推进尾矿再选技术及生产各种建筑材料的产业化。 (5)研发低品位硫铁矿选矿富集技术。 (6)研发尾矿干堆技术和尾矿高效浓缩工艺及设备。 2.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无废(少废)开采技术 推广尾砂充填、废石充填、全尾砂膏体充填等充填法采矿技术。 推广原地浸出采矿技术。 (2)推广采用大型低品位矿产自然崩落法技术开采。 (3)推广拜耳法用于低铝硅比一水硬铝石矿的选矿。 (4)推广低品位、表外矿、复杂共伴生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5)推广复杂多金属硫化矿矿浆电解处理技术及中低品位氧化锌矿选冶联合处理技术。 (6)推广铜铅93、锌锡矿细粒、微细粒矿载体浮选技术。 (7)推广铜矿等有色金属矿伴生金、银等贵金属的综合利用技术。 (8)推广有色金属硫化氧化混合矿选矿技术。 (9)推广湿法冶金关键装备应用。 (10)研发矿山塌陷区、废石堆场和尾矿库修复与垦植技术。 (11)研发对复杂有色金属矿石选别与富集技术。 (12)研发低品位矿生物提取技术。 (13)研发尾矿有价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技术。 3.贵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含金银等多金属矿选矿尾渣中综合回收有价金属成分和非金属矿资源的矿物加工技术。 (2)推广采用复杂金矿循环流态化焙烧技术。 (3)推广高硫高砷高碳复杂难处理金矿的预处理技术。 (4)推广浮选富集炭浸94、工艺技术等低品位金矿的综合利用技术。 4.稀有、稀土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电解工艺开发稀土镁中间合金技术,综合利用稀土尾矿。 (2)推广高效低毒高纯氧化铕提取技术。 (3)推进稀土冶炼分离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产业化。 (三)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1.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盐湖钾盐综合利用技术 推进盐湖钾盐伴生矿综合利用技术的产业化。 研发固体难采钾矿溶采技术,非水溶性钾矿开发利用技术。 (2)磷矿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磷矿伴生铁、硫、氟、碘、钒、钛等资源综合回收技术。 推广反(双)浮选磷矿降镁技术。 研发中低品位磷矿、中低品位胶磷矿选矿技术和窑法直接利用技术95、。 (3)硼矿综合利用技术 研发低品位硼矿选矿技术。 研发硼铁矿中硼、铁、铀有效分离和回收技术。 (4)研发中低品位萤石综合利用技术。 (5)研发钾长石综合利用技术。 2.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玻璃陶瓷原料非金属矿有效利用技术 推广硅质原料非金属矿产的均化开采以及浮选技术。 推广陶瓷生产采用低品位原料配方技术产业化。 推广利用中低品位高岭岩替代叶蜡石生产玻璃纤维技术产业化。 (2)填料及其它深加工用非金属矿的合理利用技术 推广利用煤系高岭土生产高档填料、涂料技术。 推广温石棉尾矿提取轻质氧化镁及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伟晶岩中石英提纯技术。 (3)推广石灰石矿均化开采配比技术。96、 (4)推广石英砂岩提纯技术。 (5)研发低品位菱镁矿、滑石、硅藻土、蓝晶石族等非金属矿选矿综合利用技术。 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一)煤炭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 (1)煤矸石发电技术 推广适合燃烧煤矸石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 推广炉内石灰脱硫和静电除尘技术。 研发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锅炉高效除尘、脱硫、灰渣干法输送、存储及利用技术。 (2)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技术 制砖技术。推广全煤矸石生产承重多孔砖、非承重空心砖和清水墙砖技术。 制水泥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水泥生料,烧制水97、泥熟料技术。 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陶瓷制品、陶粒、岩棉、加气混凝土等技术。 (3)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区、采空区和露天矿坑及煤矸石复垦造地造田技术。 (4)推广利用煤矸石制取聚合氯化铝、硫酸铝、合成系列分子筛等化工产品技术。 (5)推广利用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料技术。 (6)推广煤矸石中极细粒钛铁矿、锐钛矿等杂质的分离技术。 (7)研发利用煤矸石生产特种硅铝铁合金、铝合金技术,以及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系列、铁系列超细粉体的技术。 (8)研发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钒及其他稀有元素技术。 2.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混凝、沉淀(或浮升)以及过滤、消毒等技术,净化处理煤矿矿井98、水。 3.煤层气综合利用技术 (1)推进煤层气民用、发电、化工等技术的产业化。 (2)研发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 (二)电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技术 (1)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粉煤灰生产水泥、砌块、陶粒等建筑材料技术。 推广采用粉煤灰建造水坝、油井平台、道路路基等建筑工程技术。 推广粉煤灰制取漂珠、空心微珠、碳等化合物技术。 推进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的产业化。 推进粉煤灰造纸及生产岩棉技术的产业化。 研发粉煤灰用于农业(改良土壤、生产复合肥料、造地)、污水处理以及各类填充材料等技术。 (2)推广脱硫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纸面石膏板、建筑石膏、粉刷石膏、砌块99、等建材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 (3)研发脱硫石膏免煅烧制干混砂浆。 2.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灰场冲灰废水封闭式循环利用等技术。 3.废气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燃煤电厂烟气中回收硫资源生产硫磺技术。 (三)石油天然气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对油气采炼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油砂、污泥、残渣、钻屑采用固化等无害化综合处理技术,并用于筑路、制造建筑材料、调剖堵水剂等。 (2)推广石油焦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 (3)研发改进缓和湿式氧化(WAO)间歇式生物反应器(SBR)处理碱渣联合工艺,形成专有成套技术。 (4)研发污水处理场油泥(包括罐底泥)、浮渣和剩余活性污泥处100、理组合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钻井污水、废液综合处理技术,实现闭路循环利用。 (2)推广炼油企业含氢尾气膜法回收技术。利用膜分离技术建设芳烃、加氢尾气膜法回收装置,回收芳烃预加氢精制单元酸性气、异构化富氢、加氢裂化低分气、柴油加氢低分气中的富含氢气体。 (3)推广采用中和、酸化以及各种精制技术,从石油炼制产生的酸碱废液、废催化剂中,回收环烷酸、粗酚、碳酸钠、浮选捕集剂等资源。 (4)研发石油化工高浓度、难降解的有机废水处理技术以及油田废水替代清水技术。 (5)研发经济有效的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和回用技术、氨氮废水处理技术与回收利用技术。 3.废气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对炼油101、厂催化裂化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采用气能量回收技术进行能量回收。 (2)研发催化裂化再生烟气、加热炉气、工艺排气及电站排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处理技术。 (四)钢铁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冶炼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炼钢炉渣回收和磁选粉深加工处理技术。 (2)推广立磨粉磨粒化高炉矿渣技术。 (3)推广硫铁矿烧渣综合利用技术。 (4)推广冷轧盐酸再生及铁粉回收技术。 (5)推广钢渣返回烧结,替代石灰作为炼铁厂烧结溶剂技术。 (6)推广转炉煤气干法除尘及尘泥压块技术。 (7)推广氧化铁皮回收利用技术。采用直接还原技术制取粉末冶金用的还原铁粉。 (8)推广含铁尘泥综合利用技术。 (9)推广废钢102、渣生产磁性材料技术。 (10)研发含锌尘泥综合利用技术。 (11)研发不锈钢和特殊钢渣的处理和利用技术,特别是防止水溶性铬离子浸出的技术。 (12)研发钢铁渣游离氧化钙、游离氧化镁降解处理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对不同浓度的焦化废水优化分级处理与使用技术。 (2)推广采用“电氧化气浮”技术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回用。 (3)推广污水深度处理脱盐回用技术。采用抗污染芳香族聚酰胺反渗透膜,生产高品质的回用水。 (4)推广冷轧含油乳化液膜分离回收技术。 (5)研发矿山酸性废水治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6)研发矿山含硫矿物,As、Pb、Cd废水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3.废气及余热、余103、压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全燃烧高炉煤气锅炉的应用技术。 (2)推广焦炉、高炉、转炉煤气的回收技术。 (3)推广利用还原铁生产中回转窑废高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4)推广高炉煤气余压发电TRT(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结合干法除尘技术。 (5)推广采用利用溴化锂制冷等技术回收利用冶金生产过程中炉窑烟气余热。 (6)推广采用双预蓄热式燃烧技术,实现炉窑废气余热的利用。 (7)推广铁合金矿热炉、烧结机等中低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8)推广焦化干息焦技术,回收利用焦炭显热。 (9)推广低热值煤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CCPP)。 (10)推广炼钢厂除尘系统高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11)推广104、电炉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 (12)推进烧结烟气脱硫副产石膏资源化利用技术的产业化。 (五)有色金属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冶炼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炉渣选矿法从冶炼炉渣中回收金属铜技术。 (2)推广铜冶炼阳极泥及废渣(料)综合利用技术,回收金、银、铂、钯、硒、碲、铅、铋、铟等。 (3)推广铜冶炼冷态渣,镍冶炼冷态渣深度还原磁选提铁综合利用技术。 (4)推广采用“破碎磁选分选焦煤”、“球磨磁选生产铁粉”等技术处理锌渣、窑渣。 (5)推广从铅电解阳极泥中提取金银的火法和湿法技术工艺。 (6)推广锌渣中提取银的技术。 (7)推广从锌浸出渣中提取铟技术。 (8)推广金属镁还原渣部分替105、代钙质和硅质原料生产水泥技术。 (9)研发高效利用铅锌冶炼渣再回收铅锌技术,以及稀散金属回收技术。 (10)研发低耗高效脱除氟、氯、氧化锌物料技术。 (11)研发采用氢气还原法从冶炼各类烟尘中制取金属锗综合利用技术。 (12)研发赤泥综合利用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轧制废油回收利用技术。 (2)推广从生产印刷线路板产生含铜废液中回收金属铜技术。 (3)研发加工生产过程中表面处理废液、酸洗污泥综合回收技术。 3.废气及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氨吸收法技术,回收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产生的烟气二氧化硫,副产硫酸铵、硫酸钾等。 (2)推广采用钙吸收技术,对二氧化硫106、烟气脱硫并回用。 (3)推广采用氧化锌渣脱除铅锌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技术。 (4)推广冶炼废气中有价元素的回收利用技术。 (5)推广菱镁矿资源利用过程中二氧化碳回收以及生产二氧化碳衍生产品先进技术。 (6)推广有色冶金炉窑烟气余热利用技术。 (六)化学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蒸氨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2)推广采用电石渣替代石灰石用于水泥工业、纯碱工业以及电厂的烟气脱硫技术。 (3)推广利用铬渣作水泥矿化剂技术;铬渣制自溶性烧结矿并冶炼含铬生铁技术;铬渣作为熔剂生产钙镁磷肥技术;铬渣制钙铁粉、铸石、人造骨料、玻璃着色剂及铬渣棉等技术。 (4)推广磷石膏制磷107、酸联产水泥、制硫酸钾、制硫铵和碳酸钙以及制硫酸铵、硫酸铵钾等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技术;磷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纸面石膏板、建筑石膏、粉刷石膏、砌块等建材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磷石膏作为盐碱地改良剂技术。 (5)推广黄磷炉渣生产水泥、混凝土、磷渣砖、保温材料、低温烧结陶瓷等技术。 (6)推广黄磷泥生产五氧化二磷以及双渣肥等综合利用技术。 (7)推广造气煤渣综合利用技术。 (8)推广利用硼泥制备轻质碳酸镁、氧化镁等镁盐技术。 (9)推广利用硼泥生产建筑材料、农业肥料和冶金辅助材料技术。 (10)推广氟石膏生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技术。 (11)研发磷石膏充填采矿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108、推广纯碱生产中蒸氨废清液晒盐技术,采用高效蒸发技术和设备制氯化钙联产氯化钠。 (2)推广合成氨生产中采用水解汽提技术回收尿素。 (3)推广氮肥生产污水回用技术。 (4)推广循环冷却水超低排放技术。 (5)推广回收硼酸母液制备硼镁肥、轻质碳酸镁、氧化镁等镁盐产品技术。 (6)推广采用大孔径吸附树脂对2,3-酸废水回收利用技术。 (7)推广“树脂吸附氧化树脂吸附”技术对2-萘酚生产废水进行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8)推广处理DSD (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酸氧化工序生产废水采用树脂法将有机物吸附并洗脱和回收利用的资源化技术。 (9)推广苯胺、邻甲苯胺和对甲苯胺生产废水资源化技术。 (10)109、推广树脂吸附法处理氯化苯水洗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11)推广从电镀废水中回收镍、钴等稀有金属技术。 (12)推广从制盐母液中提取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技术。 3.废气、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吸附、汽提、变压吸附等技术,从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尾气中回收氯乙烯、乙炔气。 (2)推广利用黄磷尾气发电并提纯一氧化碳生产甲醇、甲酸等化工产品技术。 (3)推广醇烃化工艺替代铜洗工艺技术。 (4)推广全燃式造气吹风气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推广湿法磷酸及磷肥生产副产品氟生产各种氟化物技术。 (6)推广以碳酸钠吸收硝酸生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生产硝酸钠、亚硝酸钠的技术。 (7)推广利用电石、炭黑生产尾110、气中的一氧化碳,作为燃料及化工原料用于制甲醇、合成氨和羰基产品技术。 (8)推广对含二氧化碳废气进行综合利用技术。其中利用氨水吸收尾气中二氧化碳制取碳酸氢铵;深冷制取液态二氧化碳或干冰;用纯碱吸收二氧化碳制取碳酸氢钠;用二氧化碳废气制取轻质碳酸镁;用烧碱废液吸收二氧化碳制取纯碱;用废气中的二氧化碳代替硫酸分解酚钠提取酚。 (9)推广氯化氢废气综合利用技术。其中用甘油吸收氯化氢制取二氯丙醇;在催化剂作用下制取环氧氯丙烷、二氯异丙醇,制取氯磺酸、染料、二氯化碳等化工产品;采用催化氯化法、电解法、硝酸氧化法生产氯气;副产盐酸生产聚氯乙烯等产品。 (10)推广催化干气蒸汽转化法制氢技术。 (11)推广111、草甘膦与有机硅生产中的氯元素循环利用技术。将草甘膦生产中的尾气经回收净化用于有机硅单体的合成。有机硅单体生产中产生盐酸,经净化后用于草甘膦合成,从而使含氯元素的化合物(氯甲烷、氯化氢)在草甘膦和有机硅两大类产品之间实现循环利用。 (七)建材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石材加工碎石和采矿废石生产人造石材(装饰材料)技术。 (2)研发废陶瓷高附加值再利用技术。 2.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无机混凝剂(PAC)高分子助凝剂(PHM)等混凝沉淀处理技术。 3.废气、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水泥窑废气余热发电技术。 (2)推进玻璃熔窑废气余热发电技术产业化。 (八)食品112、发酵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玉米脱胚提油和小麦提取蛋白技术。 (2)推广利用酒精糟生产全糟蛋白饲料等技术。 (3)推广啤酒废酵母干燥生产饲料酵母技术;废酵母经酶处理制备医药培养基酵母浸膏技术。 (4)推广柠檬酸废渣替代天然石膏技术。 (5)推进啤酒废酵母生产制备核苷酸、氨基酸类物质技术的产业化。 (6)推广玉米芯生产木寡糖技术。 (7)推广利用制糖废糖蜜生产高活性酵母等发酵制品技术。 (8)推进利用酶技术从麦糟中提取功能性膳食纤维和蛋白质的产业化。 (9)推进果蔬浓缩汁生产废渣制备果胶、功能性膳食纤维和蛋白饲料技术的产业化。 (10)研发酵母细胞壁残渣制备甘露糖113、蛋白质及水溶性葡聚糖等。 (11)研发啤酒糟采用多菌种混合固体发酵生物改性,生产肽蛋白技术。 (12)研发马铃薯、木薯淀粉生产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发酵剩余资源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技术。 (2)推广麦汁煮沸二次蒸汽回用技术。 (3)推广味精废母液生产复合肥技术。 (4)推广玉米浸泡水和谷氨酸离交尾液混合培养饲用酵母粉技术。 (5)推广木薯干片干式粉碎和鲜木薯湿法破碎分离技术,浓缩出精淀粉浆液和蛋白黄浆。 (6)研发采用膜过滤技术(MF)回收菌体制成饲料技术。 (7)研发薯类淀粉生产高浓工艺废水(俗称汁水或细胞水)回收蛋白技术。 (8)研发适用于食品行业生产的膜材114、料及膜分离装置;研发排放废水深度处理的膜技术与膜材料。 3.废气综合利用技术 研发利用酒精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生产降解塑料技术。 (九)纺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1.废旧纤维等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废旧纤维循环利用技术。利用废旧涤纶及锦纶纤维、生产废料等生产再生纤维技术。 (2)推广利用废旧纤维作为产业用增强材料技术。 (3)推广溶解、萃取、离子交换等技术,对化纤工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4)推广针刺、热熔、纺粘、缝编等技术对废花、落棉、纱布角、短纤维等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5)推进废弃毛中提取蛋白制备生物蛋白纤维技术的产业化。 (6)推进利用双氧水对剥茧抽丝后的废弃物115、进行湿法纺丝技术的产业化。 (7)推进蚕蛹蛋白提炼及深加工、桑柞蚕丝下脚料生产针刺无纺布等综合利用产业化。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水蒸汽直接蒸馏法从含溴染料废水中制取溴素技术;以分散蓝2BLN水解母液以及硝化废酸为原料从废水中离析回收2,4-二硝基苯酚。 (2)推进洗毛废水采用高效分离回收等工艺设备提取羊毛脂技术产业化。 (3)推进聚酯企业生产废水中乙醛等有机物回收与利用技术产业化。 (4)研发适用于排放废水深度处理的膜材料,并研发适用于浆料、染料浓缩与回收工艺的膜分离装置。 (十)造纸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造纸废渣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116、2)推进制浆碱回收白泥生产优质碳酸钙技术的产业化。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制浆造纸过程水的梯级使用和废水深度处理部分回用技术。 (2)推广造纸白水多圆盘过滤机处理回收利用技术。 (3)推广厌氧生物处理高浓废水生产沼气技术。 (4)推广制浆封闭式筛选、中浓技术。 (5)推进纸浆废液生产微生物制剂技术的产业化。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一)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舶等机械设备的拆解和利用。 2.推广黄杂铜直接生产高精度板、带、管等技术。 3.推广紫杂铜熔炼除氧、除杂技术以及轧制过程中的表面处理和精整技术。 4.推广组合式熔炼炉组生产再生铝合金技117、术。 5.推广废铝易拉罐钻切屑利用技术;电解铝残极(阳极、阴极)生产石墨化炭阴极技术。 6.推广废铅酸蓄电池机械化拆解、破碎分选技术,分别回收处理塑料壳、铅极板、含铅物料(铅膏)、废酸液等;再生铅渣回收锡、锑等有价金属的技术。 7.研发废钢铁镀锌、镀铬等镀层的处理技术;废高合金钢的鉴定、检测和分选技术;混堆状废线材加工处理技术及装备;废易拉罐等优质废铝的保级利用技术。 (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电热丝等干法分离阴极射线管屏锥玻璃技术。采用工业吸尘器回收并妥善收集荧光粉。 2.推广加热析出、催化分解等技术,回收液晶面板上的液晶物质和稀贵金属铟并做无害化处理。 3.推广环保型的溶118、蚀、酸解、电解、精炼等技术,处理芯片等含稀贵金属的废料,回收金、银、钯等。 4.推广高效粉碎、分选技术,处理已去除芯片、电容器等部件的线路板,回收铜、玻璃纤维和树脂等。 5.推广粉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在密闭的设施中处理含有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成分的电线、电缆,回收铜、铝和塑料。 6推广破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在设置有环保和安全措施的密闭设施中处理废旧冰箱、空调、冷柜等制冷电器。 (三)废旧橡胶、轮胎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胶粉活化技术,提高胶粉活性,扩大胶粉利用率。 2.推广“预硫化和无模硫化翻新”轮胎翻新技术。 3.推广废旧橡胶常温粉碎、湿法粉碎、冷冻粉碎等生产精细胶粉技术。 (四)废纸板和废纸119、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废瓦楞纸箱中高浓连续碎解、纤维分级处理、中高浓筛选、大直径盘磨打浆技术,生产包装纸及纸板。 2.推广高浓筛选、高浓漂白、高浓揉搓等技术,处理废旧报纸及带有涂料、印刷油墨等需脱墨的纸张。 3.研发大型废纸和废纸板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 (五)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废塑料物理再生利用和机械化分类技术。 2.推广废塑料活化无机填料改性、纤维增强改性、弹性体增韧改性、树脂合金改性、链结构改性等化学再生利用技术。 3.推广利用废旧聚酯瓶生产聚酯切片技术。 4.推广利用废旧塑料、废弃木质材料生产木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 (六)废玻璃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废玻璃作为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瓶罐器120、皿等玻璃制品直接再利用技术。 2.推广废玻璃生产建筑和保温隔音等材料的间接再生利用技术。 (七)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改性沥青混合料再生道路材料制备技术及装备。 2.研发建筑垃圾减量化控制技术及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成套技术。 五、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一)农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1.推广利用废弃木质材料(GB/T22529-2008定义内容)为主要原料生产低甲醛或无甲醛人造板、层积材(集成材)、指接材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技术。 2.推广防腐、防霉、防虫(蚁)、干燥、阻燃、改性、染色等木材保护技术。 3.推广以竹材为主要原料造纸、生产人造板、层积材(集成材)、地板、家具等121、技术。 4.推广以农作物剩余物及其他生物质材料为主要原料造纸、生产人造板、加工固体成型燃料,以及气化(沼气)等技术。 5.推广秸秆快速堆沤腐解、高效生物有机肥还田、过腹还田、菌渣、沼渣等还田技术。 6.推广秸秆饲料、饲料添加剂技术。 7.研发蚕业副产品蛹油、蛹蛋白、蛹皮、肽头渣等综合利用技术。 8.研发高效发酵菌剂与反应装置,完善秸秆沼气规模化工程技术。 9.研发生物酶转化、裂解和液化等技术,制取秸秆液态运输燃料、氢气和化工产品等。 10.研发利用秸秆纤维素生产燃料乙醇技术。 (二)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城市垃圾好氧堆肥技术、沼气技术、卫生填埋(含生物反应器技术)技术。 2.推广城市生122、活垃圾发电技术。 3.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可燃生活废弃物技术。 4.推广餐厨垃圾分类生产饲料、有机肥等资源化技术。 5.推广住宅中水回用系统和技术;采用浸没式超滤处理技术,深度处理城市污水。 6.研发城市生活垃圾、污泥高效焚烧和烟气处理技术。 7.研发城市污泥生产有机肥料技术,解决重金属残留等问题。 8.研发城市污泥生产烧结砖技术。 (三)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1.推广养殖业废弃物好氧堆肥、厌氧发酵生产有机肥技术。 2.推广畜禽粪便厌氧细菌分解生产沼气技术。 3.推广沼渣生产优质高效肥料技术。 4.推进畜禽屠宰废弃物生产饲料及相关生物制品技术的产业化。 5.研发利用虾蟹壳等废弃物开发相关生物123、制品技术。 六、资源综合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1.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号) (1)免征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水源进行回收并经适当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利用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胶粉和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指,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即征即退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124、%;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即征即退5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125、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4)先征后退 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7号) 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 3.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26、9148号)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以100的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原料生产的高岭岩、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2.废水(液)、废气、废渣 (1)以70以上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127、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2)以100的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的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3)以70以上的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为原料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4)以70以上的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为原料生产的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128、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5)以100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水。 (6)以100的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7)以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为原料生产的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8)以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 3.再生资源 (1)以100的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2)以100的废感光材料、废灯129、泡(管)为原料生产的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3)以100的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 (4)以100的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5)以100的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6)以7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国家发展改革委解读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发130、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2010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大纲)。为进一步了解大纲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大纲制定的背景自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通知(国发199636号)发布后,国家颁布了一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从宏观上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了指导,并组织评选了资源综合利用优秀实用技术(第一批),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得到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提高,利用途径不断拓宽。但也有地方和企业反映,一些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广难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高效131、实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加以引导。为此,我们根据地方和企业的需求,组织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专家遴选了一批涵盖资源综合利用三大领域的技术,汇总编制了大纲,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大纲的制定,有利于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高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竞争力。 二、发布大纲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人均资源匮乏的国家,多年来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及低效利用,加剧了资源供需的矛盾,资源短缺和资源低效利用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污染这两个核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132、采用高效、环保的先进技术对资源开采、生产过程中主料、辅料和伴生料综合利用,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又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方面,更是从根本上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大纲的制定,对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保障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我国经济“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发展方式转变,引导和推动各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使全社会从认识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变成实际行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纲主要包含哪些领133、域和内容大纲强调的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发展,鼓励前沿技术的研发创新。大纲分6章28节,共257项技术,第一章总论,着重阐述了编制大纲的意义和目的,以及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的51项综合利用技术;第三章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按照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食品、纺织、造纸等十个领域废弃物156项综合利用技术;第四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汇总了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废旧橡胶轮胎、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27项综合利用技术;第五章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阐述了农林废弃物、生134、活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等23项综合利用技术,尤其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第六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摘编了现行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掺兑废渣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一些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 四、大纲编制原则一是坚持高效、清洁利用原则,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开发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防止二次污染,如提出推广改性沥青混合料再生道路材料制备技术及装备等综合利用技术,将原来废弃堆存的沥青混合料进行改性再利用;二是坚持技术保障原则,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攻关力度,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135、;三是坚持整体推动、重点突破原则,选择大宗、稀缺、稀贵资源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废弃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如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提出了既要用于生产建材,又要推进提取氧化铝、造纸、生产岩棉等技术的产业化;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原则,摘录了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积极鼓励各行各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五、大纲的主要特点大纲从编制的思路上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大纲从内容上涵盖了矿产资源利用、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废弃物等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利用技术,体现了136、全面性的原则,可操作性强;大纲在技术的选择上体现了全面突破、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鼓励利用量大、应用面广、环境影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体现了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的导向性;四是阐明了近期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的方向,根据节水技术的成熟程度、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利用潜力等,采用了“研发”、“推进”、“推广”等术语,体现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的导向性。 六、大纲将在哪些方面发挥引导作用大纲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引导作用: 一是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如鼓励研发农作物秸秆的生物酶转化技术,提升农作物秸秆利用水平;二是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如稀土冶炼分离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产业化;三是引导成熟的137、先进的综合利用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应用,如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材等;四是引导推动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五是为各地区、各行业编制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七、近年来,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成绩近几年,在国家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据初步统计,2008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2.3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4.3%,比2000年提高了12.5个百分点,其中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率分别达67%、55%、85%,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目前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已近35%,共138、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已近40%。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规模也不断扩大。 二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科研技术的创新和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大用量、低成本、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大掺量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已达国际领先水平,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多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提取稀贵金属的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了国产化。 三是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如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139、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农作物秸秆从传统利用方式拓宽到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利用途径。 四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更是煤炭等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2008年,我国水泥原料的25%来自大宗固体废物,利废墙体材料产量已占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50%,建材工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达5亿多吨。 八、国家将采取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逐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法规标准;完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140、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 二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制定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融资、价格政策。 三是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技术产业化,开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 四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地区支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选择大量消纳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尾矿、冶炼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以及废旧轮胎、废旧纺141、织品、废弃木材、废弃包装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引导规模化和多元化的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公众,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九、国家将重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推进的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 (一)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石油、煤炭等能源矿产的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能142、力和水平,重点开展黑色、有色、贵金属和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共伴生资源的多元利用、梯级利用和高值利用,发展非金属矿产伴生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二)提高废弃物资源化水平。重点在排放量大、堆存量大、污染严重的固体废弃物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磷石膏、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加强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余压余热的回收利用。 (三)推进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橡胶)、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零部件等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继续推广秸秆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燃料等;加快推进秸秆等节材代木项目发展。143、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144、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六月三日附件下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145、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146、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147、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148、。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149、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150、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151、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152、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153、别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明显减缓。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开展对省级政154、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布2009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155、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各省级政府要在5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各省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并于5月20日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156、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157、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0亿元,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80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各地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有关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158、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要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159、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确保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160、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都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161、氏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抓好“三河三湖”、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军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九、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162、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5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广节能灯1.5亿只以上,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发布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十、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163、电价政策。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尽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意见。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十一、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完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节约用水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164、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等。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今年第三季度,国务院组成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165、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166、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地区要在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167、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四日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168、规模,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169、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并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区要把170、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171、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地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要通过编制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发布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172、目,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鼓励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173、利用水平。要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要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174、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175、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借助第三方评审或外包等方式,积累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四、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 (一)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循环经济发176、展。对于综合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其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债权融资产品的发行提供担保服务。 (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扶持循环经济创业企业快速发177、展,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 (三)积极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五、加大利用国外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国外贷款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辅导,帮助其熟悉CDM项目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同时引导一些潜在项目开展C178、DM合作。选择一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支持开展相关的方法学研究。 六、加强工作协作,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在政策、法规、规划、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同时要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将循环经济成效好的企业、项目,以及资源环境效益差的企业、项目,告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供其决策参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179、核准证券发行。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要根据各地循环经济的发展特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各项政策对循环经济支持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三)制定实施意见。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联合转至辖区内相180、关机构,并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和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办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181、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障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社会影响大,提高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关注生产经营多,对节能环保重视不够。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装备182、水平落后等情况依然较为严重; 二是企业数量多,而且较为分散,资源消耗量及污染排放相对较少,实施节能降耗措施及环境监管较为困难。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参差不齐,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 三是企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薄弱,普遍没有设置负责节能减排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缺失,情况不清;四是企业获取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渠道不畅,节能减排的高投入与中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要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国发36号文件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183、境,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偏低,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以上,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发展新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依靠质量求生存,依靠节能和管理求效益,依靠机制体制创新求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中184、小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领域。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能源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减排压力大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是:国家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中小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以及各地确定的节能减排重点中小企业。 (三)工作目标。争取用35年时间,培育和形成一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产业基185、地、集聚区),推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广泛运用,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较大幅度提升中小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单位能耗下降25%左右,使中小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等指标有显著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近几年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是大幅度提高能效和减少排放的有效措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通过区域热电(冷)联产及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186、物集中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共享,提高中小企业能源运输、分配和使用效率,较大幅度降低单个企业能耗和环保成本。凡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都要采取合资、合作、专业化公司经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试点。 (五)加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发布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设备(产品)导向目录,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要通过举办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交流会等方式,推动高效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在中187、小企业中的广泛运用。 (六)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发布落后高耗能工业技术和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指导中小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加强中小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防止落后产能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从源头上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增效。 (七)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性服务业,积极188、开展工业“三废”和废旧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中小企业,及各省指定的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经过专业培训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督促列入重点用能企业的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促进189、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 (九)推行节能减排服务新机制。推动以服务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主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引导节能减排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双赢。要调动中小企业节能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中小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指导中小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等实现预定节能目标。 (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强制性能耗标准、行业节能环保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的宣190、贯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整改方案,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标杆”,参与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自主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中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服务191、平台建设和培训教育、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十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贷款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企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 (十三)落实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192、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争取中小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193、方针政策、工作动态、技术信息及先进典型事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取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信息。 (十六)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员工节能环保意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把节能减排培训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现有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节能环保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将重点用能中小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纳入重点用能企业培训考核体系。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194、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195、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196、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197、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198、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199、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200、,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201、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202、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203、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2204、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工业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是消耗能源的主要领域,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基本国205、策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陆续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试点工作,为建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经验。 当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调结构、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盲目新上高耗能和产能过剩项目的现象有所反弹,部分新建项206、目达不到产品能耗强制性限额准入标准要求,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入关,对促进能源资源合理利用,遏制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 “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207、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208、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209、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210、价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三、加211、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对本地区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在节能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的,应予212、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予以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定期对节能评估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情况展开评议和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要督促节能评估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评估报告的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逐步推动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全面开展。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已确定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计划在2-213、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为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要求,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各项工作。如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应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严格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一)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由地方统一组织招标。 (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标条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214、地产品等地方保护内容。 (四)光伏系统集成商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对外采购也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如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财政部对其补贴标准另行核定。 三、示范项目要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对造价偏高、系统集成商或设备供应商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工业区、产业园连片开发建设的项目,要集中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配置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实行集中、215、实时监控。 五、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要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据实清算补助资金。 六、申请2009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立项、用地许可、项目审批、关键设备招标、资本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及时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中标协议、购销合同、项目审批文件、关键设备检测认证报告、同意接入电网意见等相关材料。各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汇总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装订成册,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216、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217、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 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 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扶持重点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218、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219、申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政府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220、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优惠。 (一) 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221、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 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这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 人工费。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222、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 设备费。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 能源材料费。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 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 鉴定验收费。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 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223、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224、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实施。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8个任务十二五规划完成时期,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战略选择。十二五规划中,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主要围绕8个方面才完成。应对气候变化一:是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应对气225、候变化二:是大力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强度 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和对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应对气候变化三:是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增加非化石能源比重 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努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争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应对气候变化四:是增226、加森林蓄积量提高固碳能力 加强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管理,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碳汇。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应对气候变化五:是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 在农、林、水、气等重点领域和海岸带等脆弱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应急机制,提高综合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六:是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加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相关学科建设和基础科学研究,开展全球环境监测、气候变化评估、未来全球气候变化趋势预测研究等,建立完善的陆地和海洋温室气体观测监测系统。建立完善温室气体227、排放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研究提出我国低碳技术发展路线图,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应对气候变化七:是完善经济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完善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鼓励、规范和引导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继续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气候变化八: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广泛开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机制。全面有效参与各种多边、双边气候变化合作,利用国际资金和技术,增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228、的能力。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通过“南南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和其他易受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行动的支持。探讨绿色发展大计,共画“十二五”低碳蓝图加快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面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多重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用绿色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科学发展,是我们惟一、必然的选择。目前,世界经济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和调整,许多国家纷纷寻求振兴经济的新途径和新引擎。美国、日本、韩国等纷纷提出绿色229、新政,制定未来发展战略,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发展。绿色经济、低碳技术正在兴起。在这些领域,只要把握趋势,措施得当就可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前不久,中国政府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设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作为现阶段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将紧紧抓住绿色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攻关重点,突破核心技术,支持市场推广,努力形成先导型、支柱型产业,抢占未来技术和产业的制高点,促进整个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230、攻坚时期。前不久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确定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几项重大任务。目前,我国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将建议的各项要求具体落实。“十二五”期间,我们将把大幅度地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适231、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一要依法节能。要认真落实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使节能由劝导、鼓励逐步转向依法强制执行的硬性要求。坚决制止各种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二要强化目标责任,要科学确定、分解落实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目标任务,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评价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三要加快结构调整,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两高”行业盲目扩张,加快发展服务业,拓宽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积极有序地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32、调整能源的消费结构,增加非化石能源的比重。四要加大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支持先进节能技术产业化、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烟气脱硫脱销、清洁生产、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等新机制。五要完善政策机制,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脱硫电价。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改革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更多地采用鼓励性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起到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六要引导绿色消费,要在城乡居民当中大力倡导节约意识,反对铺张浪费,减少使用233、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抵制过度包装,鼓励使用节能节水的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绿色产业将成外商投资重点领域随着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出向绿色经济转变的倡议,一场绿色革命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可以预见,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将成为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未来,我国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相关外贸政策,将绿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鉴于绿色经济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扩大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制定和实施绿色战略,把发展绿色经济和绿色高新技术,作为234、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球绿色经济新纪元的开启,将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深远的影响,将进一步拓宽国际贸易领域和国际投资领域。一方面,各国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实施资源环境保护政策,将有力地促进各种环保产品和服务贸易发展。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估计,目前全球环保产品和服务需求高达1.3万亿美元。“随着绿色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未来这一需求还将继续高速增长,绿色贸易将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趋势之一。”另一方面,以高端制造业、低碳节能环保技术以及现代服务业为代表的绿色经济产业,将成为国际投资的重点领域。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起步和发展,全球各大金融机构都已增设碳交易基金,积极发展碳金235、融业务。为吸引外资参与我国绿色经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不断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引导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节能产业和节能改造项目,发展循环经济,不断降低国内的能源资源消耗率。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区。今年,商务部制定了低碳产业园区与绿色中心商务区协调发展的方案,重点选择一些发展基础好的城市,引导区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绿色节能环保技术产品,鼓励区内建筑广泛采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推行236、建筑光伏、光热一体化,形成两区联动发展模式。目前,南京和杭州两个城市已经率先进行试点,今后等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推广。为推进绿色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将继续完善外经贸相关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例如,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绿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合理引导外资流向;积极支持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绿色经济方面的科研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各种以绿色经济为代表的特殊功能区,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努力打造绿色经济和绿色技术的政策高地。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以科技与创新支撑绿色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经成为世237、界各国应对危机、提振经济的战略选择。刚刚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最根本的是依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争通过发展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说,绿色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战略举措,例如,美国加大替代能源、节能和电动汽车的研发和推广;欧盟强化创新和投资,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日本和韩国也加大了对新能源技术和绿色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利用。中国也将节能环保、新型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产品和技术的研238、发、应用和推广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2009 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启动了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在13个城市的公交领域示范推广电动汽车,计划用三年时间示范推广6万辆,带动市场推广量超过15万辆。再如,面向市政工程,我国逐步加快了半导体照明的规模化应用。目前,超过160万盏半导体照明灯已在21个试点城市中得到应用,累计节电超过1.64亿度。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资源和投资趋动向创新趋动的跨越时期,创新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正从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进而形成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支撑239、引领绿色发展,需要多措并举:一方面,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泉,要在新能源、信息、新材料、生物等领域超前部署,加大攻关力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科技含量。另一方面,着力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把科技创新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主要驱动力,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现阶段,我国应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集中力量进行攻关,以重大专项作为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技术的主攻方向,尽快攻克一批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产品。同时,加快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需求,用240、生态安全的绿色产品拉动内需、用循环经济的总体思路构筑区域经济结构、用低耗环保的行为构建新的生活模式。作为2010中国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高科技国际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中国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高科技高峰论坛与绿博会同期举办。图为论坛现场。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十二五”环保投资或超3万亿元随着中国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前所未有的环保投入力度,环保产业正在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和引领绿色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环保产业市场之一。据预测,“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环保投资需求预计超过3万亿元,比“十一五”期间增加一倍以上。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241、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近年来相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等一系列新理念。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的投入逐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逐步加强。“十一五”以来,中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有所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的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否见到实效,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是否降低,同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能否见到实效的重要因素就是环境保护的力度有多大。”近年来,中国环保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保持242、在15%20%,预计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这一高速增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出“发展绿色经济”和“实施绿色新政”的倡议,认为发展绿色经济不是增长的负担,而应当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该倡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许多国家都把发展绿色经济等作为新一轮产业发展的重点,更加突出绿色发展的理念和内涵,并且确定了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战略。从中国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快速增长已经令我们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力,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243、约束日益增强的矛盾,惟一的方式就是要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建设生态文明,探索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当前,中国要尽快推动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的发展,必须多措并举:第一,进一步提高环保准入的门槛,综合应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对传统产业的绿色化、生态化改造,将有限的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用于优先扶持绿色、环境友好产业的增长,为绿色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逐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尽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要素和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244、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实施绿色信贷、污染责任保险、绿色投入等环境经济政策,构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培育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构建节约环保、经济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第四,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形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杨铁生:将制定工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趋势下,绿色发展同样成为我国工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所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针对能源资源消耗高、产出效率低、污染排放大、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突出矛盾,我国工业增长必须摆245、脱依靠投资和资源拉动的粗放发展方式,实施绿色发展,加快构建两型工业体系。工信部正在研究起草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方案,并且启动了重点用能行业应对气侯变化研究。“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把大幅降低单位能源消费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述目标对于工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工信部将进一步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从生产源头、生产过程和生产产品的各个阶段,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节约型的工业体系。“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淘汰落后炼钢产能超过1.1亿吨,超额完成了国家“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46、。针对目前一些行业仍然存在的比重较大的落后产能,工信部将继续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引导部分产业积极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加快用先进生产能力取代落后生产能力;同时加大工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再建和新上工业项目严格把关,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为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工信部将找准资源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途径,筛选出一批能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的重大技术和产品加快推广应用,同时围绕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12个行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提出节能减排的最佳技术改革方案,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为加快“两型”企业创建,工信部将在钢铁、有247、色、化工和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创建试点,经过两到三年时间,在每个行业建立起一批示范企业,以形成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并建立起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引导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将积极发展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一方面,加快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技术储备,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对产业的改造,突出抓好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汽车等行业的低碳技术示范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探索低碳产业的发展模式。为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信部还将以高资源能源消费、高污染物排放行业为重点,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248、推广为核心,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预防;同时研究建立生态设计产品标准制度,开展生态标识试点,促进生态设计产品的市场份额,把减排和治污结合起来,以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解读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年10月4日 9日,我国天津将承办第四次公约和议定书两工作组谈判会议。在天津会议前夕,长期从事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近年来担任中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国际谈判中国代表团团长,现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的解振华特为今日中国杂志撰文,系统阐述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立场观点、深层原因、目前取得的进展、今后的政策目标以及必须做好的两大任务和五个工作重249、点。天津会议是今年年底在墨西哥举行的坎昆会议之前最后一次谈判会议,将为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做最后阶段的准备。这是中国为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在公约和议定书主渠道下进行并取得进展、推动坎昆会议取得成果做出的重要贡献。全球气候正在发生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变化。气候变化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成为21世纪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共同应对。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气候变化严重威胁中国许多地区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影响到中国的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中250、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气候变化问题是在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可持续发展中得以解决。国际社会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各国由于发展阶段、历史责任、现实能力不同,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过程中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两百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不受限制地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目前的人均排放水平也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同时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掌握着先进的低碳技术,应当承担大幅度减排的历史责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在得到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251、有效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当前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应坚决维护公约和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的授权,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坎昆会议应继续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双轨谈判机制,尽快确定议定书缔约方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推动非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公约下承担与其他发达国家可比的减排指标,解决好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发达国家能否落实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建立国际互信252、是坎昆会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同时,坎昆会议应继续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协商一致和缔约方驱动的原则,锁定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问题上已经取得的进展和共识,为最终完成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奠定坚实基础。中国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必须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中国将在公约和议定书的基础上,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要求,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承担与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实施积极有效的国内政策、措施和行动,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取得积极成果发挥建设性作用,为保护全球气候、推进世界可持续发展做253、出应有贡献。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并没有根本性转变。中国资源匮乏,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目前工业化过程中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随着能源消费的不断增加,中国对进口能源的依赖性加大,资源和环境负荷加重。如果我们延续粗放型发展方式和传统的工业化道路来推进现代化,不但能源资源环境支撑不住,经济发展也将难以持续。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积极探索通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能效提高、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前,发展绿色经济,降254、低碳排放已成为重要的国际潮流,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已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新领域,各国都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各自国情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中国政府已经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定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实现经济增长,而且也要求以尽可能少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增长。而应对气候变化所要求采取的政策措施,与中国多年来坚持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等政策方向一致,利用好应对气候变化的机遇,不仅可以避免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对碳排放的“锁定效应”,更可以通过控制255、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可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利益高度负责出发,中国政府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十一五”期间将降低单位GDP能耗、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加森林面积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2009年又确定了中国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国情,统筹考虑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保护气候环境,加快推动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又积256、极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强度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应当看到,发达国家是在完成工业化、城镇化之后才开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据IMF最新数据,2009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678美元,世界排名100位,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按照联合国每人每天1美元的标准,还有上亿贫困人口,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而且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能源需求还将继续保持合理增长,受资源禀赋制约,今后一个时期仍将维持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和特殊困难。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257、我们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经济、产业和能源结构,大力开展节约能源工作,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截至2009年底,中国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累计下降15.61%,今年将力争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降低20%左右的目标,相当于减排15亿吨二氧化碳;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9%,2009年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集热面积、风电装机新增容量、核电在建规模均居世界第一,森林覆盖率已达到20.36%。这是中国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重要贡献。中国应对258、气候变化的目标与任务根据中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今后十年,我们将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大战略、把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为目标,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碳汇为重点,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作用,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低碳经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259、续发展。做好后一个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关键是要完成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两大任务。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建筑、交通等其他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加强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开发推广高效洁净燃烧技术,大力发展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天然气开发利用,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努力优化能源结构;要继续大力加强林业建设,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加强森林管理,强化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和260、治理力度,不断增加林业碳汇能力。在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方面,要抓紧研究提出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的总体战略和政策体系,要在农、林、水、气等重点领域和海岸带等脆弱地区采取有效措施,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气候变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加强区域气候变化综合影响评估,强化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科学规划和设计。研究制定农林业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措施,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强化各项节水政策和措施。加强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监测,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能力。完善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启动机制以及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提高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抵御能力和减灾能261、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认真落实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进一步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十二五”规划,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分解方案,推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方和企业,多层次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典型示范,探索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强度的体制机制和区域、产业发展模式,加快形成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2010年7月启动的262、首批五省八市的低碳试点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早出成果。二是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全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确立应对气候变化在国家发展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框架。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做出相应修订,切实保持各领域政策和行动的一致性。积极探索、科学设计、加快制定有利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技术政策和消费政策。深入研究评估国外的碳税政策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规范、引导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建立低碳产品标识、认证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生产体系263、和消费体系协调互动。三是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加快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科学研究与低碳技术研发。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中国低碳技术发展路线图,把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新能源汽车等低碳技术作为提升国家技术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大力研究发展建筑、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技术。进一步促进成熟高效节能技术的推广,积极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大力发展新的适应技术,加强自然、森林、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技术研发。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发展规划,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跨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宣传和教育,创造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应264、对气候变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倡导全社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大力宣传低碳生活理念和行为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减少生活用能排放。五是加强国际对话与交流,推动气候变化务实合作。全面有效参与各种多边、双边气候变化合作,利用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增强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低碳技术引进和联合研发,扩大低碳技术示范和推广,加速产业化进程,提高低碳领域的国际竞争能力。在“南南合作”框架下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易受不利影响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动在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技术转让、公众教育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合同能265、源管理技术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266、ting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或经营方式。3.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注:节能项目是指项目的节能效益(能源费用效益节约)占总效益的50以上。3.3 节能服务公司(ESCO) energy services company节能服务公司是提供能源效率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实施节能项目、通过节能量获得效益、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节能服267、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测试与验证、运行、维护和管理等部分或全部节能服务,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注:能够提供上述部分节能技术服务的节能设备供应商可视作一类特殊的节能服务公司。3.4 用户 clients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服务的对象,包括企业和公共机构等。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用户降低节能技术改进的财务和技术压力,并得到节能效益。3.5 用户用能状况诊断 diagnosing the energy utilization of clients 节能服务公268、司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测定用户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效益进行预测的活动。3.6 节能措施 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用户提高能效的具体措施,包括现有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设施的设计变更。常见的节能措施包括改造或更换设备,优化操作维护流程,改善控制系统软件,加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3.7 基准期 baseline period用以确定用户实施节能措施之前能源利用状况的时间段。3.8 报告期 reporting period根据测试和验证方案的规定,用以确定节能措施实施之后节能量269、的时间段。3.9 基准期能耗 baseline energy consumption对应用户在基准期内基准负荷,未经调整的实际能源消耗量或能源需求量。3.10 报告期能耗 reporting energy consumption用户在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需求量。3.11 能耗基准 baseline反映用户能源利用现状,用来计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能源消耗基准值。3.12 项目节能量 energy savings of the project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带来的能源消耗或能源需求的降低量。3.13 节能效益 benefit of energy savings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270、能量的市场价值。3.14 测试和验证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通过测量、计算、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节能措施节能量,评估节能效益的系列活动。3.15 测试和验证方案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plan由合同各方商定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测试和验证的方案和内容。4 技术要求4.1 合同类型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节能设备租赁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4.1.1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shared savings contract)在项271、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4.1.2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guaranteed savings contract)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272、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4.1.3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energy-cost trust contract)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4.1.4 节能设备租赁型合同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273、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4.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程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a) 项目双方接触。b) 用户用能状况诊断。c) 项目建议。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介绍节能项目情况、提出改造建议、估算项目投资额和节能效益。d) 确定能耗基准(包括监测、统计、分析等方法)。双方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监测工作须在改造或者更换既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e) 项目谈判、签订合274、同。双方经协商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f) 项目融资。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融资,如果资金不足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等途径进行融资。g) 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和节能设备安装等工作。h) 项目试运行。i) 项目验收,确认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双方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测试和验证方案,完成节能量测试和验证工作。j) 分享效益。根据节能效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享。k) 项目维护。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向用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l) 项目培训。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对用户的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便于合同期满后,项目设备仍旧能够正常地275、运行,使节能效果具有持续性。m) 项目合同结束。合同到期,节能设备为用户所有,项目结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不包括以上全部内容,但用户用能状况诊断、确定能耗基准、签订合同、确定节能量和效益分享是构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必需要素。4.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节能项目应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4.3.1 用能状况诊断用户用能状况诊断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应参照GB/T 17166的相关要求。4.3.2 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的确定应参照GB/T 13234等标准,并得到合同各方的共同确认。4.4 测试和验证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明确测试和验证方案。测试和验证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a276、) 精确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尽量准确反映用户能耗状况和预期节能效益。b) 完整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考虑到所有影响节能效益实现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必须进行量化分析。c) 保守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充分考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对节能效益应进行保守估计。d) 通用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具有通用性,以应对项目类型、工作人员、实施周期、项目细节等方面的多样性。e) 相关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对与节能量具有高度相关性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参数进行测试和验证。如果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参数进行测试和验证,则应加以充分说明。f) 透明公开。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对双方公开所有的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测试和验证方277、案的制定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4.5 第三方机构为避免争议,减少不确定性,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对能耗基准确定、测试和验证方案、节能效益确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审核。为避免项目融资困难,保证节能投资,银行、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可作为第三方加入合同。为降低项目实施风险,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可作为第三方加入合同。4.6 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A中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合同编号: 公司名称(用户): (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电 话: 传真: 公司名称(节能服278、务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电 话: 传真: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1 总则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_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2.1 项目名称:_节能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2项目内容:_ 2.3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提高能效,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合同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279、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_个工作日。3.2 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_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3.3 测定并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设备试运行正常、甲方签收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双方约定为_个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4 效益分享的方式4.1 乙方预测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总节能量为 ,总节能效益按双方约定能源价格约为人民币_ _万元。(节能效益计算方法依据为 (附件2和附件3) )。4.2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与乙方按照_ (附280、件5) 规定的方式和进度分享节能效益。4.3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当节能量测定数据偏差达到 时,双方应共同参与、调整计算能耗基准。4.4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节能量小于预测的合理值,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由责任方承担效益降低的损失。4.5 其他补充条款_5 甲方的义务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5.l ;6 乙方的义务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6.l ;7 所有权7.l 本合同项目(指乙方投入的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归属如下:7.1.1 ;7.2 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8 项目验收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按照281、以下方式进行验收:8.l ;9 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9.1.1 ;9.2 乙方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9.2.1 ;9.3 违约的补救9.3.1 甲方违约补救: 。9.3.2 乙方违约补救: 。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10 乙方的服务标准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达到以下服务标准:10.1 ;11 项目风险及责任划分11.1 对设备的改进应通过 的方式进行,否则应承担以下责任:11.1.1 ;11.2 对设备的改动应通过 的方式进行,否则应承担以下责任:11.2.1 ;11.3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11.4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282、应根据以下方式划分责任:11.4.1 ;11.5 设备停止运行/关闭,应根据以下方式划分责任:11.5.1 ;11.6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应根据以下方式划分责任:11.6.1 ;11.7 如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双方根据以下方式调整效益分享:11.7.1 ;12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2.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12.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免除责任。12.3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283、目无法进展,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12.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 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3 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的转让13.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之前,应符合以下要求:13.1.1 ;13.2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之前,应符合以下要求:13.2.1 ;14 侵权和赔偿14.1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赔偿:14.1.1 ;14.2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赔偿:14.2.1 ;15 保密条款双方对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284、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中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以下情况除外:15.1 ;16 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指战争、暴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台风及 等不能预见或者本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事件。16.2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阻扰而不能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根据以下约定给予免责:16.2.1 ;17 争议的解决17.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285、商解决。17.2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17.2.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7.2.2 向 (甲方/乙方)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3 。18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8.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18.2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18.3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8.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1286、9 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1、项目描述附件2、能耗基准描述附件3、节能量测试和验证方案附件4、技术原理、效益分析、投资清单及专项(专利)技术附件5、节能效益分享方案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年_月_日于 签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287、),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288、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3项目能源消耗平衡表和能流图。4项目范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如动力车间抄表卡、289、记录簿、各车间用电及各种能源的记录簿等)。5耗能工质消耗情况。6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账,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二)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情况。2其他审核内容参照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审核内容。(三)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受审核方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和制度。2项目能源计量设备的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3能源输入输出的监测检验报告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检测报告。(四)能耗泄漏能耗泄漏指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290、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相关工序的基准能耗状况。2项目实施后相关工序能耗状况变化。五、审核程序接受审核委托后,审核机构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主要步骤为审核准备、文件审查、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以及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一)审核准备根据节能量审核委托要求,组建审核组,并与受审核方就审核事宜建立初步联系。(二)文件审查对节能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分析受审核方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对受审核方预计的节能量进行初步校验,提出需要现场审核验证的问题。(三)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1现场审核准备(1)编制291、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组成员等内容。(2)审核组工作分工,根据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进行具体审核工作分配。(3)准备工作文件,包括检查表、证据记录信息表格、会议记录等。2现场审核实施(1)宣布审核计划,向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介绍审核的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2)收集和验证信息,收集与节能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完整记录作为审核发现。对不符合内容,请受审核方作出解释。(3)形成审核结论,审核人员就审核发现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信息进行讨论,直至达成一致。(四)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项目完成且运行稳定后,受审核方提出审核申请292、,审核机构进行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程序与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相同,将两次审核结果相比较,计算得出项目实际节能量。(五)审核质量保证为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角度取证原则: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2交叉检查原则: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3外部评价原则: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六、审核报告(一)审核报告分为基准能耗审核报告和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基准能耗审核报告主要是293、对项目实施前能耗状况、计量管理体系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报告;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是对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审核情况的报告。(二)审核报告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写(样式详见附件二)。(三)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量审核委托方的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四)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附则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附件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二、节能量确定原则(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294、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三、节能量确定方法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295、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296、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按照相同方法,统计计算出项目完成后一年的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六)计算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项目实施前后单个产品(工序)单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的乘积,为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七)估算能耗泄漏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能消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出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八)确定项目节能量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得到项目所实现的节能量。四、节能量监测方法受审核方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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