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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合同-商品房销售-华润厦门橡树湾-G04地块C标段-789毛坯
05-合同-商品房销售-华润厦门橡树湾-G04地块C标段-789毛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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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地** 编号:1163484 2024-09-10 43页 197.50KB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2、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华润置地(厦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4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200400004946 企业资质证书号: FDCA350203198 法定代表人:王印 联系电话: 0592-6199397/0592-963133、 邮政编码: 361022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4、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集美区集美国际学校南侧,三南路北侧、编号为J2007G04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2007厦集地合字(挂)03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43337.94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7-9-1 至 2077-8-30。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现定名】系统自动读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50211200811112号,施工许可证号为C1标段350211201203070101,C2标段35025、112012022402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系统自动读取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系统自动读取 。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6、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X#楼X层X单元。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系统自动读取 , 属 系统自动读取 结构, 层高为 米 , 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 【地上】 【地下】 第 层。 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 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 系统自动读取 建筑面积共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本条款仅在签正式合同才可填写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7、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汇率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小写 大写 。 2、按 【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汇率 )小写 大写 。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汇率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小写 大写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8、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9、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10、合同前即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即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含定金),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约定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 买受人1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拾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12、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4年12月 28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13、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人民 币) 按第九条规定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买受人逾期付款2.1买受人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14、约定的义务;2.2其他情况详见附件六;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15、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16、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相应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17、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附件六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18、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请先点击选择处理方式再输入数据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修复到约定标准 。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19、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20、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住宅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21、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 【招标】 【协议】方式选聘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于 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管监银行: 管监账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22、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23、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是否预告登记(非预告登记后面不需要填写),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15 日内, 【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24、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签章)【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附件二: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附件三: 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屋顶:采取X节能措施,传热系数K:XW/(m2K);外墙:采取X节能措施,传热系数K:XW/(m2K);外窗(25、含天窗,):采取X节能措施,传热系数K:XW/(m2K);遮阳系数SC:X 。气密性:X m3/(mh)且X m3/(m2h)2、外墙:涂料饰面。3、室内分隔:砖墙或剪力墙。4、楼(地)面:室内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5、内墙:室内厅、房水泥砂浆打底,刮腻子;6、顶棚:室内厅、房刮腻子;7、门:分户门为防火入户门,户内仅留门洞。8、窗:框体采用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或普通单层玻璃。9、厨房:不设地漏,墙面为水泥砂浆基层。10、卫生间:楼面刷防水涂料。11、阳台: 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12、电话: 室内弱电箱预留端口。13、有线电视:室内弱电箱预留端口。14、互联网络:室内弱电箱预留端口。15、燃气26、:燃气管道入户,开通时间以燃气公司的市政外网施工进度为准。16、电梯:广州日立品牌或同档次品牌电梯。17、楼梯:水泥砂浆找平地面。18、入户大堂:地面为瓷砖;墙面为瓷砖;顶棚为内墙涂料,局部吊顶;19、电梯厅:地面为瓷砖;墙面为瓷砖;顶棚为内墙涂料,局部吊顶。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华润置地(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印 住所地: 厦门市杏北三里1号 邮编: 361022 联系电话: 0592-6199397 乙方: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宝民/施劲健 住所地: 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33号 邮编: 350008 资质等级: 三级 证书27、编号: 榕房物2012010号 联系电话: 0591-88263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 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乙方对 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 ;物业类型:花园洋房、高层住宅、商业 ;座落位置: 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三里1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杏林北路 ;南至 三南路 ;西至 规划路 ;北至 规划路 ; 占地面积: 4333728、.9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8583 178673.71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46540 146630.91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3204332042.8 平 方米; 绿化率: 38% ,绿化面积:23039 平方米;共915幢,总 户 数:共 1428 户;车位数: 667 个;其中地上 47 个,地下 620 个 上述指标最终以厦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指标如有调整变化,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变。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29、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有偿家政维修服务;2、其他特约服务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五级二类标准(详见附件)。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花园洋房30、: 3.2 元/月平方米Y1#Y2#楼住宅:3.2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2.5 元/月平方米7#8#9#楼住宅:2.5元/月平方米;商 业: 4 元/月平方米7#8#9#楼底层商业、D2商业:4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2.5元/月平方米(具体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文执行)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五级二类; 以上收费均不含公共水电费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水电能耗(如:停车场、电梯运行电费)每月按实由全体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2、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收取。3、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包干制 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采用包干制形式31、,酬金制仅适用于非住宅物业)。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4、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32、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甲方正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入伙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通知交房之日一次性交足物业管理费126个月。2、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甲方全额交纳。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包含公共维修金)按季进行交纳3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首月15日前交纳当季的物业服务费,在下季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按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交纳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八条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公共维修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每年 2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支经营情况。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九条 停车场停车收费1、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2、场地使用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属于甲方所有或业主私人所有用以出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车位所有者与承租人另行约定。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34、,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 收费标准在现场公示;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但不得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造成严重不利35、影响。上述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由乙方提取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社区文化活动、补充房屋公共维修金。2、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甲方的地下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在达到销售条件前,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租用人须向乙方交纳车位租金、停车服务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租金归甲方所有,其租金标准由甲方自行约定。3、除规划车位之外,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成为车位的,产权为业主共有,收益由乙方提取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36、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见查验后的书面记录 ;2、 / ;3、 /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1、甲方承诺在合理期37、限内予以解决;2、 / ;3、 /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38、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 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 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39、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 房屋交付前三个月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40、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实行。第二十七条 房屋公共维修金收取标准:Y1#Y2#楼住宅、7#8#9#楼住宅、7#8#9#楼底层商业、D2商业按建筑面积0.30元/月平方米收取高41、层住宅、花园洋房、商场、幼儿园按建筑面积0.30元/月平方米收取;底层商业按建筑面积0.20元/月平方米收取;车位按5元/月.个收取(具体按照物价局批文执行)。第二十八条 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开支由乙方于每年初报计划与预算,需经业委会或甲方批准,属于计划内的支出项目及临时发生的抢险、抢修支出由乙方自行按实列支。遇计划外的开支项目,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乙方按实列支,超过1000元的项目需经业委会或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42、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交总额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43、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5、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7、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自签订44、之日起至本项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代管。第三十七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第三十八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45、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附件:厦门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五级标准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46、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 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 ; 2、座落位置: 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三里1号 ;3、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花园洋房、商业47、 ;4、建筑面积:178673.71 。5、物业管理区域四至:(1)东至 杏林北路 ;(2)南至 三南路 ;(3)西至 规划路 ;(4)北至 规划路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开发商与业主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等;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燃气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设施、安防设施48、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水泵、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绿地、水景、树木等。 业主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及其相关法规,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场地及其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小区内的会所及配套设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含车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可以以租赁等方式使用和收益。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49、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亦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正常管理。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原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第50、十条 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施工工具、限制违章装修材料进场等方式予以劝阻、制止,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路线放置及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亦不得擅自占用其他业主专有部位。业主应遵守本物51、业管理区域装修施工的相关规定,确保装修不影响他人居住和生活。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其他时间只能静音施工,节假日不得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中央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不得将污水排放到雨水及空调冷凝水管道。第十五条 52、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延长电梯使用寿命,在使用电梯运送水泥,砖块,泥沙,装修垃圾等易污染的物品时,应实行袋装运送,不得散装,如需搬家及运送大件物品,需及时联系本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指挥并及时缴纳相关停车费用。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封堵、破坏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2、擅自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改变门窗玻璃颜色、入户门规格及位置,改53、变房屋设计用途;在阳台或露台搭建阳光棚,安装防护栏,随意安装内窗花.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和外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钻孔。4、占用、损坏、污染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擅自损坏、拆除、封包、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烟道、等公用设施。6、擅自非预留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位置上安装空调机、换气扇、及其它设备设施;空调机、换气扇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 7、擅自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随意外挂空气源热水器等。8、在其物业内地面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9、在其物业54、以外的其它公共部位、空间或共用设备设施上的晾晒、堆放衣物或各类物件。10、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随地吐痰、丢弃果皮果核及废纸、烟头。11、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发出超标噪声。12、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花草树木及园林建筑小品。13、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影响市容观瞻或在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或私自设立广告牌。14、不按规定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及超过规定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在本物业管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5、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6、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55、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禁止饲养任何具有攻击性犬类、大型犬只及其他外形高大的动物。2、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饲养手续。3、依法饲养的犬只或其他动物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4、犬只或其他动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动物饲养人或利害干系人应负责及时清除。5、动物的饲养人或利害干系人应当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时间定期为动物注射预防疫苗。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亦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职责之行使。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56、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或救助但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他相邻业户)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或救助,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 根据管理规约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或救助造成权利人附属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受益人予以补偿57、。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上述维修养护工作对其他业主专有部分或其他权利有影响的,还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排除妨害。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58、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有关费用。2、以批评、规劝、公示、报告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3、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或具有专项技能的个人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维护业务。4、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业主,并与业主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5、对违章装修的行为,可采取责令停工、暂扣装修工59、具或禁止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等措施有效制止直至当事业主(用户)将其恢复原状。6、可根据季节、交通或其他情况,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辅助出入口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的时间。7、向业主专用部分及其自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维修养护服务等。8、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前期物业管理的需要,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相关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采取包干制,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公摊水电费用以及其他法定应承担的费用,公摊水电费60、用根据按实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房屋公共维修金收取标准:房屋公共维修金收取标准:高层住宅、花园洋房、商场、幼儿园按建筑面积0.30元/月平方米收取;底层商业按建筑面积0.20元/月平方米收取;车位按5元/月.个收取(具体按照物价局批文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除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应得的费用以外,其他部分用于社区文化活动或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事61、务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行使。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的需要,可以按照行业管理或相关收费标准,并收取合理的佣金或费用。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约定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犯业主共同利益,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2、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 叁 份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63、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承诺书本人为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X#楼X号X层X单元(X杏北三里X室)(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出卖人 华润置地(厦门)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制定的华润置地橡树湾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管理规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临时管理规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临时管理64、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授权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本人对其他业主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管理规约及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利的行为采取包括诉讼等方式进行制止。五、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本物业继受人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 20 年 月 日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橡树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毛坯)出卖人:华润置地(厦门)有限公司买受人: 买受人与出卖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现就原合同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65、议,作为原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遵守:一、 对项目建设依据及商品房销售依据做如下补充:1. 出卖人在签订原合同及本协议之前已经向买受人明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明示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销售现场出示的合同、本项目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重要提示等,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确认已阅悉、理解上述事项并无异议。二、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做如下补充:1. 原合同附件一所附的“房屋分层平面图”为出卖人根据该户型平面图进行简化绘制,仅是对该商品房座落、空间的承诺,其余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不得扩大理解为出卖人对于该商品房品质的承诺。如果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之66、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就该平面图所载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释,如果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2. 原合同规定的“层高”仅指房屋层高,不是室内净高。房屋的层高、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但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可低于或高于该层高,出卖人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3. 原合同规定的“建筑层数”以建筑施工图为准,地上楼层由下往上按递增方式计算,地下楼层从上往下按递减方式计算。(例如:地上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地下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三、对计价方式与价款做如下补充:1. 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未包括房价以外的67、一切相关费用。上述房价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印花税;2) 物业管理费;3) 房屋公共维修资金;4) 契税;5) 房产登记费、工本费;6) 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安装费、宽带网络安装费等;7) 燃气开通费;8) 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2. 买受人保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及时按规定缴纳上述相关税费。因商品房面积或缴交标准变化引起的买受人负担的税费变化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有关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3.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68、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任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四、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做如下补充:“产权登记面积”,是指出卖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实际测定并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用于产权登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出卖人对因法定面积计算依据或准则发生变更所导致的面积差异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同意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对购房款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果产权登记面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 发生变化,双方同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结论多退少补。1.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69、;2)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3) 因面积误差而需多退少补之房价款,双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结清。买受人多交房款应退回的,出卖人将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2. 双方同意,按套计价的,不做面积补差,房屋总价按合同约定履70、行。五、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付款以支票、POS机刷卡或其他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2. 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以银行到账通知作为已付款及付款时间的证明,其它付款证明(如收据、发票等)与其相矛盾的,不得对抗该证明。3.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包括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付款的,应遵守以下约定:1) 在向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在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出卖人仅承担协助办理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贷款,均不影响买受人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有关按揭贷款的具体事项(包括申71、请按揭的条件与程序、是否批准按揭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按揭的年限、可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按揭贷款利率等)均由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资料及审批决定的结果为准,买受人同意无条件接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且自行承担因办理按揭贷款而增加的全部费用。2)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全部按揭资料,并于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银行指定地点签署相关文件、办妥银行要求的所有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以按揭银行提出的要求为准,出卖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参考之用。同时,买受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按揭资料及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按揭银行认为买受人72、提交的按揭资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收到按揭银行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买受人承诺其所提供给出卖人的有关资信方面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果因该资料原因造成银行按揭贷款无法正常放款,买受人应负全部责任。3) 买受人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时间恪尽配合义务,确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银行放款许可。上述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许可的,付款方式自动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否则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 买受人如果有任何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按揭保证责任的行为,均构成买受人违反本协议,自出卖人履行保证责任之73、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前述应付款超过30日未支付的或如果买受人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累计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买受人还应支付出卖人因解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如果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 买受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应付款期限之74、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6. 本条所涉及的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包括出卖人办理预售许可申报时获批准的监管账户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追加的所有监管账户。7. 在买受人按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的总价款、违约金、75、赔偿金、房屋面积误差补交款等)之前,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房,暂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 买受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上述规定。六、对交付条件与期限做如下补充:1.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是毛坯房,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买受人已经知悉,该商品房及与其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与本项目内其他楼栋商品房及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存在差异,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2. 鉴于该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本小区红线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同时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该小区其他工程正在施工,出卖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将因施工给买受人生活带来的影响76、降至最低,而买受人对该房屋交付时小区工程正在施工的情况已明确知晓不持异议,且不因施工给买受人带来的影响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3.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义务应理解为出卖人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取得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并向买受人发出交房相关的通知文件。4. 本条所涉及的基础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指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基础设施相关管线已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而该基础设施终端用户的开通使用则须由相关运营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条件具备时,经买受人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正式开通使用。非出卖人原因使上述基础设施未达到开通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 原合同第八条第三77、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为众所周知或已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该项中关于“告知”的义务。6. 原合同第八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包括如下原因:1) 市政配套而引致的延误,包括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2) 因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3) 遇到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4) 遇到24小时内降雨超过50MM、日高温超过40度(含40度)、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5) 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6) 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7) 如发生上述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厦门市有关78、主管部门、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并通知买受人,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 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7. 出卖人可根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情况决定提前交房,买受人应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自交付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仍按原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作为产权登记办理的起算时间。8.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出卖人确认后,出卖人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全力配合整改,但买受人不得籍此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拒绝接收或拖延办理入住手续,或以房屋整改为由推迟交房时间或向79、出卖人要求延期交房补偿。七、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1. 本条所指的“实际交付之日”,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原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书面通知上所写的要求交接之日。2. 出卖人未按原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原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八、对规划、设计变更做如下补充:1. 本条涉及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可采取信函、登报、在销售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告知。2.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买受人不得由此80、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获得赔偿。由于政府行为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 出卖人应在变更确认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4. 发生本条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规划、设计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5. 本条规定的“视同接受变更”均指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九、对交接做如下补充:1. 书面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2. 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相关81、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出卖人已正式且妥善履行了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完全符合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3. 因买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除将钥匙存放于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机构处外,无须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且交房通知所明示的交房时间届满之日视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此外买受人还应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的:1) 该商品房所应缴交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公摊的水电费、停车服务费等);2)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3) 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之万分82、之一的逾期收房违约金。十、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做如下补充: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但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万分之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 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买受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确认出卖人的义务仅为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83、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相关损失。3. 如果国家政府变更房产登记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十一、对保修责任做如下补充:1. 保修期自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算。2. 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向买受人提供维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具体项目已超过保修期限;2) 因买受人或使用人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不当使用或擅自84、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再次装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3) 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4)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 上述情形,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对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做如下补充:1.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及园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本商品房的相关使用人应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的正常检查养护工作,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如因其使用不当、监护不力造成损害或伤害,相关使用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 买受人应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时应服从物业服务公司的管85、理与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安装位置。3. 本项目内的所有停车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若需使用可向出卖人购买或租赁。4.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本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会所、地下室等未计入公共部位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设施和具备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在本“华润置地橡树湾”全部商品房未完全交付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项 目各幢的外立面等)、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广告,但该等广告设置不应影响买受人的正常生活。十三、对前期物业服务做如下补充:买受人应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缴交房屋公共维修资金。若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政策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缴纳比例86、进行调整,则买受人应按调整后的缴纳比例缴交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十四、对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知悉并承诺遵守国家与地方关于限购的规定,若买受人暂不符合在本市购买本项目的购房条件,买受人自愿承担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的后果,无权因此解除合同或主张撤销合同。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 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登记备案迟延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十五、合同的解除:1. 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应的87、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仍按合同关于不解除合同的相应规定处理2. 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果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的,买受人应按商品房总价款10%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此外,出卖人因签署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销售佣金、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3. 双方当事人行使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原合同的,除依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双方还应各自承担以下义务:1) 合同解除时,如果买受人已实际接收了该房屋,除出卖人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出卖人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买受人应自原合同确定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迁出该房屋,将商品房清空、恢复原状、解除88、该商品房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并返还出卖人;买受人应承担实际接收该商品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照同时期、同地点的市场平均公允租金标准确定;买受人应结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2) 原合同确定解除之日起10日内,双方应共同到房产部门或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原合同备案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承担。3) 买受人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和/或他人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负责在30日内将该单元所有户口迁出。4) 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退房或解除合同后30日内,自行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的89、解除事宜,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直接以其购房款向贷款银行偿付买受人应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并按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抵扣违约金及相关款项后,再将余额返还买受人。如果房款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的,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补足。5) 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有权从应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进行抵扣。在退房手续全部办妥(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完毕合同注销手续,买受人将商品房及相应的原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退还出卖人,及结清各种应付费用等)且上述买受人应履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30日内,出卖人无息向买受人90、退还应退款项。4. 若发生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情形,如果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原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 如果买受人系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2) 如果买受人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其中买受人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91、率按银行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买受人明确同意,出卖人有权从应返还款项中扣除买受人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并直接返还给按揭银行。3) 双方明确,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4) 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商品房,否则应承担本条第3款约定的相关责任。十六、其他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指向的一切权利义务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均以原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在签署正式合同前的各种意思表示都体现在合同内容中,合同中未明示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表述内容92、不作为双方的约束条件。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同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房屋宣传资料、沙盘模型和广告内容不作为该商品房状况的依据,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商品房及所在房屋的所有细节应以政府批准文件、图纸及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按本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及相应主管部门或者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出卖人展示的示范单位(样板间)仅为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非交付标准。1.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同意遵守规约内所列之条款,并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因违反规章条例而导致之后果。买受人违反规93、约擅自进行搭建、安装的,应自行拆除添附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未及时拆除的,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规告知和制止义务,情节严重的报告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买受人违反本条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等),买受人应当赔偿损失。2.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买受人愿意接受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G04-2地块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前期物业服务94、公司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发生变更的,以政府审批后内容为准。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知应以中文书写,通过邮寄方式(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发出。邮寄方式以投递后(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信函寄出邮戳日期算起)48小时视为送达。买受人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原合同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出卖人联系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三里1号,邮政编码:36102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原合同中涉及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变化时,变化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变化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变化方承担。4. 出卖人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规定将款项退还买受人,均以买受人95、已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为前提。5. 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溯。如因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被有关机关追溯、冻结或导致出卖人丧失占有,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该房屋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损失。6. 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卖人难以穷举本项目红线内外所有现状,买受人已亲自踏勘周边情况,了解该房屋周边环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并予以认可,并慎重决策后方签署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项目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因此,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7.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均清晰知晓部分内容涉及免除、限制出卖人的责任或者限制买受人的权利,但买受人均认可。双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条款有关规定,不要求对方承担约定之外责任。8. 本协议作为原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叁份,协议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壹份。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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