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生产制造与销售项目投资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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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3046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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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农业机械生产制造与销售项目投资协议书签约双方:甲方:安徽省濉溪县 孙疃镇政府 乙方:淮北市华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见证方: 协议编号:濉(20 ) 号签约时间: 2013年12月30 签约地点:孙疃镇 投 资 协 议甲方: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淮北市华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见证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乙方愿意在甲方所在地投资建设并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生产或经营 。现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环保建设理念,本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生产设备制造与销售项目 。2、2、项目内容: 厂房18000平方米,仓库12000平方米,以及生产线等 。3、投资体量: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56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额不低于 3000万元、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125 万元/亩;建设周期 12 个月。4、建设地点:位于濉溪 孙疃镇孙疃村 ,该土地面积为 40 亩,地块四至及面积以甲方提供的用地红线图实测为准。5、注册:乙方实施该项目的企业主体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于濉溪县境内,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 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二、土地供给方式1、甲方提供工业(服务业)用地,按照法律法规3、规定程序以出让方式办理。2、甲方提供工业(服务业)用地 40亩。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60内,预缴土地保证金。缴纳标准为4万元/亩,合计 160万元至甲方指定帐户。建成后,并经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由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3、甲方自收到乙方全部土地保证金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保供地。三、相关建设要求1、相关资料审查: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平面设计图、效果图等资料,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2、建设起止时间:乙方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10内开工建设(建设周期 12 月)。项目严格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地块的红线图及规划意见书等要求进4、行规划后,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管。3、建筑要求:乙方项目建筑密度不低于 50%,容积率不低于 0.8 。4、环保、节能、安全等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四、经济效益:乙方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不少于 3000 万元,亩均税收不少于 5 万元。五、声明与保证甲方:1、积极协助乙方获得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的所有证照、审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及周边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常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努力为乙方建设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3、在乙方完成相5、应义务的前提想下,落实兑现濉溪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乙方: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受让土地。2、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建设项目。如超出约定时间30日不动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并由甲方确定新的开工时间;如在新确定时间主体厂房仍未动工,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接受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督查、监管。4、承诺按规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通过审核的相关图纸和降低投资额、投资强度等约定内容。六、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使项目用地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6、接损失。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如项目建设周期内达不到以下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1)、建筑面积不足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2)、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3)、未经批准终止建设满一年的。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甲方仍要求乙方限期开发建设。乙方一年内不开工建设,按土地出让金20%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所占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清场。3、乙方达不到预期的建设进度和经营业绩,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给乙方的政策性奖励和有关减免费用。甲方未能按期兑现给乙方的各项条件,乙方有权顺延项目建设进度,如因此7、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项目建成后接受由甲乙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如乙方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达不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取消(调整)乙方已经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采取分期方式供地的,不再继续供地;已占用土地的多余部分应予以退回。4、乙方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收回给予乙方的各项优惠及支持补助资金。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违约改在异地投资建设,否则支付甲方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违约金。七、其他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8、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本协议订立和执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执行;未有明文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3、如果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4、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须对外披露的情形除外。八、乙方住所地为甲方送达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地址,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9、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相关通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濉溪县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补 充 协 议甲方: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淮北市华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在濉溪县投资建设 农业机械生产制造与销售 项目订立以下补充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一、项目建设用地 40 亩10、,土地出让价 9.4 万元/亩计算。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60日内,乙方预缴保证金 160 万元;土地交付之日起 日内,乙方再缴纳 万元;余额在参加招拍挂并竞得土地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和项目建设用地相关的契税及办理土地证等费用由乙方支付。二、甲方同意按照濉溪县有关文件规定,向乙方提供并落实以下投资优惠政策:1、根据濉政20125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甲方承诺自本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 %、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财政奖励。2、根据濉政20125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甲方承诺本项目建设期内及投产11、后 2年内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免收或减收。3、根据濉政20125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甲方承诺企业以摘牌价缴清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提取基金和费用后,剩余资金给予60%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在本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甲方相关部门核定验收后3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三、本协议为甲乙双方 农业机械生产制造与销售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该项目的主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不视为违约。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濉溪县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