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农业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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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3040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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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功能农业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 (下称:甲方)乙方: (下称:乙方)鉴于:温江区是成都市重要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拥有发达的交通体系和强劲的经济社会发展潜力,甲乙双方对温江建设宜业宜居宜游的国际化卫星城战略及多功能农业有共同的理解。为促进温江农业发展转型升级,推进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建设,提升农业产业综合效益,打造国家级多功能农业示范园区,乙方经过考察和论证,决定在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的“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金沙湖多功能农业示范园”项目。项目作为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东区重点项目,将充分展示多功能农业研究和实践成果,打造产业业态更丰富、产品质量更高端2、综合效益更凸显、辐射影响更广泛的多功能农业示范项目,促进温江农业发展转型升级,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项目名称多功能农业示范园(暂定名,下称项目或本项目)。第二条 项目范围、规模及用地取得方式2.1 项目范围本项目分为两个组团。2.1.1 第一组团:位于温江区永宁镇天王村。东邻金沙湖,南临永宁镇物流大道(永宁镇外环路),西邻城武社区,北邻清水河。2.1.2 第二组团:位于永宁镇规划区内,北临永宁镇物流大道。2.2 项目用地面积本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987.5亩,其中建设用3、地约282.7亩(最终以国土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2.2.1第一组团:用地面积约1889亩。其中,农业用地约1726亩,集体建设用地约126.3亩,国有建设用地约40.5亩。2.2.2第二组团:用地面积约140亩,为国有建设用地。2.3 用地取得方式及期限2.3.1 项目农业用地以租赁流转方式取得。2.3.2 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期限40年。2.3.3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业用地使用期限4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限70年。2.4项目建设用地价格2.4.1 项目的配套用地由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类构成,甲方须将本项目的配套用地按规定出让,乙方项目公司积极参4、与竞买。2.4.2 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功能农业研发基地及配套项目、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及旅游教育商业等配套项目,用地流转价格参照项目周边类似项目确定。最终土地价格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的价格为准。2.4.3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价格:本项目商业配套用地(约40亩),用于成都平原农耕博物展览馆、功能农产品展示馆及商贸建设,主要功能是提升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博物馆形象和品质,具有公益性属性;本项目金沙湖康养社区(约140亩),系医学城健康配套项目。删除:出让起始价都参照项目周边类似项目确定,最终土地价格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的价格为准。第三条 项目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亿元人民币。第四5、条 项目定位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样版区;中国首个功能农业创新研发营运示范基地;成都国际医学城康复疗养功能延伸项目及生态保护带;支撑永宁镇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第五条 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分为三个子项目:功能农业研发培育基地,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金沙湖生态健康养生社区。5.1 功能农业研发培育基地建设内容:功能农产品研发技术中心、功能农产品科研农场、功能农产品培育农场;功能农产品加工厂、功能农产品营运中心、功能农产品物流中心、功能农业科普教育基地、功能农产品博览馆等。同时,在省内选址布局30005000亩作为本子项的辐射区,在国内范围内选址布局50000亩作为本子项的扩展区,开展功能农6、产品商品化生产。5.2 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建设内容: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展览馆、观光旅游度假村、农耕文明儿童体验园、农耕文明工坊群落及配套项目。5.3 金沙湖生态健康养生社区建设内容:依托和服务于医学城,建设生态型养生社区及配套项目。第六条 项目规划要求6.1 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甲方的卫星城总体规划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域规划、村庄规划等空间规划和温江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河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各功能区的要求。6.2 本项目为成都市产村相融精品园区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东区项目,规划须符合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总体规划和要求。6.3 本项目建设期为五年,培育期为五年。第七7、条 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本项目规划建设在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东区(东区项目)和成都国际医学城生态保护带项目中,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甲方负责东区项目和生态保护带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生态建设,其规划设计方案与乙方协商,与本项目相协调,并按本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进程统一计划组织实施。7.1 甲方负责“五通一平”市政配套(即自来水、电、天然气、下水及通讯管网)提供至项目红线范围内,容量满足本项目需求。7.2 道路配套7.2.1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负责按城市市政道路标准完成物流大道(永宁外环路)建设,其中与芙蓉大道接口向西延伸1公里以上,须在本协议签订后负责尽快完成路基建设,并具备通车条件,8、以保证成都平原实景博物馆东区大门修建和本项目综合体建设。7.2.2东区项目乡村道路由甲方按照本区域乡村规划与项目同步实施建设。7.2.3东区项目沿清水河游道、绿道由甲方负责规划设计和建设。7.3 水系整治配套7.3.1 清水河整治由甲方协调上报省、市相关部门,促进水系整治项目实施;东区项目区域沿清水河景观配套项目由甲方建设。7.3.2天王堰系金沙湖注水通道,天王堰整治由甲方负责规划设计,在东区项目区间部分内要满足本项目需求,乙方参与规划方案共同论证,甲方进行建设。规划应与本项目用水和景观需求相衔接,甲方同意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利用天王堰水系及水资源。7.3.3甲方协调本项目与金沙湖湿地项目的规划和9、建设衔接,确保本项目与金沙湖湿地项目协调统一。第八条 产业扶持鉴于本项目中功能农业项目投入较大、建设和培育期运行成本高、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和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及其配套社会公益性特性,甲方予以产业扶持。8.1 甲方给予本项目农业用地流转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本项目建设期不少于 元、培育期每年每亩不少于 元。租金补贴按年度实际流转农业用地每年结算一次,直接补贴给项目公司。8.2甲方按功能农业项目、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等项目区内部基础设施项目总投入的 %予以资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万元)8.3甲方协助农业开发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对本项目予以低息融资贷款,甲方对本项目农业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贷10、款贴息。8.4 甲方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对本项目中符合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申报产业扶持和产业投入。8.5甲方按年度对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培育期经营收入总额的 %的 %予以财政资金补贴,每年四月份结算并拔付上年度补贴。8.6本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文物勘探发掘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异地绿化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和地铁建设费等相关建设配套费及报建相关费用免交。第九条 项目公司 9.1 乙方或以其在温江区注册的项目公司(下称:乙方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和建设11、。9.2 项目公司设立后,本协议约定事项及乙方权利与义务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接。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实施相关手续。10.2 负责项目区域法定规划编制工作,并完成规划法定化。10.3 本协议签订后,项目区内农业用地不得向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以外的个人和机构租赁流转;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按照规划和建设需求,结合项目建设用地取得时间,分批次租赁流转农业用地。有关项目农业用地租赁流转事宜,由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与甲方指定的主体另行签订协议约定。10.4甲方按本协议签订后3年内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分期分批次完成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10.5 甲方负责12、项目区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理,乙方不参与土地综合整理。10.6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和甲方出台的政策,本着对有利于项目发展的原则,对本项目建设、招商及运营期间提供优惠政策扶持。10.7甲方协助乙方向国家、省、市申报本项目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10.8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实施职责。第十一条 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1.1 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地和全部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成都市温江区,且公司基本帐户须在温江区内的金融机构开设。11.2 乙方项目公司应在符合成都平原农耕文明实景博物馆总体规划、项目区域法定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编制项13、目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11.3 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积极筹备项目实施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方案及实施方案、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建设施工准备以及其它相关工作。11.4乙方项目公司按项目实施进度保障资金足额到位,满足项目实施资金需求。11.5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后6个月内办理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因甲方原因、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原因等非乙方项目公司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经甲方确认后时间顺延。11.6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优先对项目区所在地人员进行培训、招录,解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第十二条 通知12.1 双方确认与本投资14、协议书有关的所有通知和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如下地址(任一方变更下述信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为有效)。12.2 双方地址甲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海科大厦邮政编码:611130收件部门:联系电话:乙方: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员:联系电话:第十三条 保证与保密13.1甲、乙双方均各自向对方声明并保证:其有权利与能力签署并履行本投资协议书,并不会因此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已经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13.2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甲、乙双方均履行严格的保密责任,未经对方同意或应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双方并保证其各自雇员与关15、联人士遵守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约定的条件不能履行时,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合理方式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并出具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14.2本协议任何一方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善后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与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16.1 与本协议签订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16.2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文本17.1 本协议于2015年 月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签订。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17.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签章)授权代表(签字):乙方: (签章)授权代表(签字):二一五年 月 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