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酒水公司财务贷款预算管理制度汇编1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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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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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化酒水公司财务贷款、预算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XX集团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纲要。第二条 XX集团遵循“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财务管理应深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个环节发挥反映、监督、管理、控制的重要作用。第三条 XX集团强调财务管理的适度集权管理,集团财务部门负有对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指2、导、管理、监督、考核,各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必须主动接受集团财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第四条 XX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指导下和总裁直接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经制度、会计核算、财务人员和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五条 XX集团总部设置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第六条 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调配,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直接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负责。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第七条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拟订、实施集团会计核算、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服务等工作,对各子公司经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各子公司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意见,促进各子公司规范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积极互动协作,建立规范的内部运作程序,强化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保障财务工作正确运行,不断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管理水平。第十条 XX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4、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戚关系。第十一条 XX集团实行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和所在公司行政管理并行的双重管理制度,以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为主。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集团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对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换。(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确保经济核算工作和集团各项经济制度的切实施行。各子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拟定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人数、素质等提出明确要求,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征询该公司及有关部门意见后设置。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管理机构中处于重5、要地位,协助子公司负责人工作,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努力发挥参谋作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子公司按有关规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学历(一般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热爱本职工作,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除应具备以上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熟悉行业情况,具备会计或经济类中级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招聘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领导6、能力及相当管理工作经验。第十六条。日常培训、考核、调整等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积极向上的氛围。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业绩、专业技能、政策运用、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等指标进行全面考评,选拔优秀会计人才,促进整体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第三章 制度与监督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定期开展对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组织实施制度7、评审和检查的具办部门是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通过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建立交叉、综合的监督网络,从而全面监督各子公司在制度建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管理、资金收支及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真实性、规范性。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注重过程审核和结果审核,强化对子公司制度执行审查、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会计工作检查、预算考核管理、资金控制等方面的动态监控和督导,防止资产的虚增、负债的漏计和收益的高估,保障集团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动态管理,8、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披露各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风险等。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通过对子公司开展的年度绩效审计、经营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各类审计,揭示各子公司在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从而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需要,做好专项审计调研工作,为集团公司正确决策提供支持性参考资料。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需要,对子公司派出审计巡视员,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加强现场检查,了解、监督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及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下,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集9、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不相容职务、岗位牵制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并由集团财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和鉴证,从而确保财务数据和非财务信息的准确、完整、合理和规范。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四权”分离,发挥规模优势;建立销售和收款的管理制度,利用资信系统,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制度,通过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后续跟踪等程序保证投资的合理高效;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通过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10、预算等,体现预算结果,提高规划能力和市场掌控能力。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各项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坚决抵制有损集团利益的事项发生,特殊事项,应立即向集团报告;各子公司应建立财务预警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接受集团公司财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各类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消极配合、拒绝、隐匿、谎报、销毁,甚至阻挠报复。第四章 会11、计核算管理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整体会计核算工作,设计、制订、完善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组织各子公司施行。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特性,结合集团实际,出台适合集团内部的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实务操作指南。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按照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以及现场检查、指导,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实时、动态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统一财务软件。各子公司12、应努力提高会计核算电算化水平,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与控制。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集团范围内各子公司会计信息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片面及不恰当或遗漏的会计陈述负个别或连带责任。集团公司对弄虚作假者记入黑名单,严重弄虚作假者永久禁入财务系统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需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各类财务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需在集团公司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固定资产分类13、及折旧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成本核算方法,并一贯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会计政策,应当取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批准,谨慎核算,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调剂当期利润,高估收益,虚增资产。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在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派员监督下销毁,不得自行销毁。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定期根据会计核算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管理、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以专题分析报告为主,尤其是要分析新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公司运营风险的主要环节14、,上报公司负责人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会计报告、财务分析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不得不报、迟报、虚报和瞒报。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工作,对集团内资金实施集中统一调度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建立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互动,并将经营现金净流量作为对子公司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各子公司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集团整体的资金调控和管理,并负责集团整体的资金预算管理。各子公司15、应在集团统一管理原则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好本公司资金管理,并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调度和筹划。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对集团范围内所有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存放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以达到最佳资金效率和最高资金效益。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性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保证日常需要。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充分利用集团总部与各子公司的信贷资源,集中支持重点公司、重点项目的资金筹集与投放,实行以XX集团为主的大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筹资管理,减少资金筹集成本。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审查登记的管理制度,各公司根据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各公司不16、得擅自开设基本结算户、一般结算户和临时结算户和将存款存入其他类型的银行账户。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集团公司核定,超出额度的资金及时有偿划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经营资金缺乏时,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有偿解决。各子公司的资本性投资、大额的经营性投资及项目融资,应按投资的程序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资金筹措,各子公司协助办理。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需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做好现金流量预测,做好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计划,及时有效地规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防范资金风险。集团公17、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强化资金管理风险意识,不准不经批准对外担保;不准对外借物借款;不准盲目动用大笔资金;不准公款私存。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纲要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指导纲要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XX集团的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规范经 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XX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XX集团强调财务管理的适度集权,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各子公司财务18、部门和财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的责任,各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必须主动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第三条 XX集团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由XX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各子公司可以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XX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第四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会计人员。各子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拟定会计人员配备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集团各子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合19、理分工,明确相应岗位、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第六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位的设置应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大型子公司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中型子公司设置财务经理、小型子公司设置财务主管。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由各子公司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按季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具有良好的20、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XX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戚关系。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21、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搞好财务人力资源开发。第三章 财务会计基础的管理第十六条 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会计指标的计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22、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九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23、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并进行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各子公司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XX集团资金管24、理规定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第二十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和结算起点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保存账外公款,严禁个人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25、库。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设置收入专户,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第三十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要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三十三条 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26、的全部印章。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债务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项等。第三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应采用总价法入账。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价系统,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信用额度。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实行坏账准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27、备,具体标准见XX集团应收款项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银行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如需资金,应首先向集团公司集团资金中心申请内部资金贷款;或在集团公司审批后向外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第三十九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外部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争取信用贷款,确需担保或抵押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四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贷款的管理,时刻关注贷款的期限和到期日,提前做好贷款的归还计划按时归还到期贷款。第四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应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在不影响企业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推迟应付款的支付期,充分运用供货方所提供的信用优惠。第六章 实物资产管理第四28、十二条 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等。第四十三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对于代销商品,受托方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采购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审核与订立;(四)采购与验收;(五)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各程序由不同的部门来完成,做到互相牵制,权力分离,堵塞经济漏洞。第四十五条 存货的具体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各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进行核算,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29、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周转材料应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单件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包装物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包装物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并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二)低值易耗品于使用时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必须建立实物备查账,详细登记名称、购入时间、单价、使用单位、质量状况等。第四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对存30、货实行永续盘存制。财务部门对存货的购进和领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的管理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报告当前存货水平,提供存货决策信息。第四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存货的入库和领用管理,完善签字手续,对于手续不完备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或进行账务调整。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31、卡物相符。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第五十三条 集团各子公司间固定资产的转移,按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步落实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第五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购建或有偿调入、处置固定资产时都要办理申报、审批、预算、移交、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各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之前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32、产进行大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资本化条件的,记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第五十七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第五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建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累计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值的70,竣工决算后付总造价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且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一次或分次结清。第五十九条 33、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六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原则为平均年限法,对于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六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实物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第六34、十二条 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检查,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计入当年损益;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七章 投资及其他资产第六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进行投资时必须按XX集团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第六十四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六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35、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当期收益,者差额计入利息调整科目。第六十六条 处置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第六十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第六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六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36、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七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37、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七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第七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将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七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38、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第七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第七十六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3年39、以上(不含3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应于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第八章 成本与费用第七十七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第七十八条 各子公司产品制造成本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成本费用预算计划,层层分解,并附具体成本费用控制方案。第七十九条 各子公司每月应对成本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以书面材料(预算执行情况通报)报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40、八十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挖掘潜力,注重持续的系统低成本运作。应付职工薪酬应严格按照XX集团公司管理职级绩效薪酬方案、安徽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子公司应制定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等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八十一条 各子公司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八十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41、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第八十三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四)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四条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42、地估计:(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八十五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八十六条 各子公司根据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收入确认细则,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八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逐月结转产品成本,计提各种税费,正确核算公司利润。所得税的计提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八十八条 集43、团及各子公司应按当期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第八十九条 各子公司年终利润分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九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第九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及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44、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九十三条 各子公司每月必须于5号前将会计报告电子版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子集团公司和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合并报表。各子公司会计报告书面版必须于每月15号前上报。第九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编制季度财务分析,于下季度首月10号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应将季度财务分析书面版必须于15号前上报。季度财务分析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经营指标变化与对比情况,对经济指标变化较大的要作深刻的分析,注重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的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症结,提出改进措施,使财务分析真正对公司经45、营者有参考价值。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XX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集团内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提升集团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XX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及XX集团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资金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各子公司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XX集团资金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监管。第二章 经营活动资金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各级子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前应将开户申请(主要46、包括拟开户银行、银行联系方式、开户用途及理由)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未经批准私开账户,不得隐瞒不报逃避监管。银行账户开立后,应及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各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建立档案,并有权随时查询余额及资金往来状况。第五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应分别通过开设的收入专户、支出专户进行结算。收入专户专门用于收取各类款项,不得直接用于开支。支出专户用于开支,不得收取各类款项。具体按XX集团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实行额度监管。具体按XX集团成员企业备用金及保留额度管理规定及XX集团资金预算管理47、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子公司超过额度的资金应及时划入集团,以利集团公司统一调度和筹划。额度内资金由子公司自行管理。第八条 各子公司超过额度划入集团的资金,集团实行有偿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月计息、按季支付。第九条 各子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应先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实行集团内部贷款或向外部金融机构贷款,具体按XX集团内部贷款管理规定及XX集团外部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经营资金的使用行使监督权。监督途径主要包括监控银行账户、开展专项财务检查、与有关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管,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告资金的48、流向,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流向。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与子公司往来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子公司做好资信评价,并依此作为再贷款的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认真做好经营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具体按XX集团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日常经营资金的管理,定期与有关单位对账、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完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第十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财务信息互动管理,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并将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集团领导,为决策提供服务。第三章 投资活动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投资按期49、限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以及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投资等;长期投资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发放中长期贷款等。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应有主办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按审议意见执行。各子公司对外投资由各子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九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集团内投资资金的管理,对资金来源和资本结构做出合理规划,并安排子公司(即项目负责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好资金的投放和使用,有效控制资金运用风险,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第二十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内部投资资金行使监管权。通过监控50、银行账户、开展专项财务检查、与有关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子公司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进行跟踪监管,防止挪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充分利用。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是投资资金的责任人,直接对投入资金的使用负责。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除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章 筹资活动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所需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筹划,统一安排筹措,各子公司应积极协助办理。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资金筹集以内部筹措为主。内部资金不足时,由资金管理中心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也可由子51、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同意,在资金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向外部金融机构借款。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集团内筹集资金应在授信额度内进行,如额度不足,应在年初资金预算提出追加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于年初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统一调整。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筹集的资金必须存入集团公司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的融资成本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并按时还本付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于贷款到期日前十日内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内部贷款应签订集团公司内部贷款合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息、按月支付,按时偿还本金。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52、款本息的,中心对其所欠本息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内部存款账户中扣收。第二十八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内筹资部分建立备查账,做好账龄分析;对外部筹资应及时做好银行信贷信息的收集与更新,按期计算银行利息,确保银行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集团公司批准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内部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内部贷款管理,规范内部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集团资金管理规定,并参照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53、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集团资金中心”)发放贷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为成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以及中长期发展所需资本性资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条 在集团资金中心开户的成员单位为集团资金中心的贷款对象。未纳入资金管理中心的成员单位经公司批准后也可成为贷款对象。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贷款,应同时提供内部资金借款申请书等书面资料。第五条 借款人须是纳入中心管理的成员单位,且全部内部贷款资金都通过集团资金中心进行结算。未纳入集团资金中心的其他单位申请贷款,须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方可成为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参照商业银行的相关程序办理。第六条54、 借款人对借款必须按照借款申请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得将借款用于以下事项:(一)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二)权益性投资。(三)有价证券。(四)期货等衍生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投资(购买现金等价物除外)等。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计息第七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济效益、资金使用效益、经营管理及偿债能力的评估,确认其信用等级,可向其发放信用贷款。抵押(质押)贷款是指对不具备信用借款条件的借款人,集团资金中心根据特别事项给予发放抵押(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与抵押(质押)贷款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成员单位抵(质)押物仅限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可55、以即时变现的现金等价物。非成员单位抵(质)押物除上述规定外,也可以用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方式参照商业银行规定办理。第九条 集团资金中心贷款分流动资金贷款和资本性支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短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资本性支出贷款主要是成员单位购建资本性项目贷款,期限视工程项目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条 集团资金中心原则上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展期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内提出申请,经相关批准后,可以展期。展期贷款利率按已定内部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按中心筹资时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资金管理中心按月计算并在借款人内部存款账户中直接扣56、收。在贷款期限内国家法定利率如发生变化,内部贷款利率将随之变化。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第十二条 集团资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信贷员应对借款人的所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调查,写出贷款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集团资金中心对贷款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报送的贷款资料进行会审,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资金中心审核意见,对应予以发放贷款的,根据货款额度按规定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内部贷款审批权限如下:(一)10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二)1000万元以上的需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五条 以承兑汇票、现金等价物进行质押的,须将质押物交予资金管理中心。经资57、金管理中心同意,质押物也可由质押人自行保管。以其他动产、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当由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清单,加盖抵押人的法人公章,并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借款人根据内部贷款合同填制内部贷款借据,集团资金中心按借据发放贷款。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自划出款项之日起开始计息。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资金管理中心在借款期限内行使监督权,定期对借款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同时通过网银系统随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经中心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58、人需定期向中心提供该项贷款经营的运作情况及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有关资料。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罚则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一)由于人为原因没有及时、足额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内部存款账户的,给予当月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二)由于未按制度规定操作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当月考核定格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相应处罚:(一)由于未按制度规定操作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当事人当月考核定格为不合格。(二)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不当利益59、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借款到期后,授信管理员向借款人书面发出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管理中心对其所欠本息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挪用贷款或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有能力而不归还贷款的,对其挪用部分和未归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十收取罚息,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直接从借款人内部存款账户中扣款。(二)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的,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初步处理措施上报公司领导。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贷款申请资60、料的。(二)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与资金管理中心因借款事项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或董事会裁决。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XX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外部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集团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信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根据XX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和融资性票据贴现业务。第61、三条 XX集团对贷款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权控制,明确责任,降低成本”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各公司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并对集团范围内各子公司贷款进行管理。由集团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为加强对公司贷款业务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规定各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本公司资金管理责任人。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积极、主动接受集团公司的调度和管理。第二章 授信与账户管理第六条 XX集团实行以集团公司为主的大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筹资管理,以XX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办理授信业务,以减少资金筹集成本,降低融资风险。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子公司需单独办理授信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方62、可实施;同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各子公司在银行授信需要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在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同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各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各公司不得擅自开设基本结算户、一般结算户、临时结算户和将存款存入其他类型的银行账户。申报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请开户公司名称、申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用途、银行联系电话号码等。第三章 贷款管理第十条 为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管理,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备查账,逐笔登记每笔贷款的贷款银行、金额、利率、期限、到期日等详细资料。(二)定期制63、定资金计划,系统规划本公司的资金筹集与运用。(三)及时归还到期贷款和解付到期票据,不得有逾期现象的发生,维护公司的信用。(四)沟通、协调好与银行等部门的关系,建立长期、稳固的银企合作关系。(五)配合各家银行,搞好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与综合授信事宜。(六)负责对本公司资金的监管,保障资金安全。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根据XX集团资金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年度预算统领月度资金预算。各子公司应将月度资金预算逐月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为便于集团公司统筹掌握各公司的贷款情况,各子公司必须及时在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和票据情况的明细资料。录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有贷款金额、贷款银行64、贷款种类、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到期日等信息。第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办理贷款业务前,均要对本公司现有资金状况、资金需求量、贷款用途进行周密调查;重点关注资金筹集与投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第十四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对每笔贷款的投放进行跟踪、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情况。第十五条 各公司根据需要进行融资贷款时,根据贷款额度,审批权限如下:(一)集团公司本部贷款的管理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由财务管理部门总监审批;金额人民币500-1000万元(含)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批;金额人民币1000-3000万元(含)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需董事65、会决议。(二)子公司贷款的管理金额人民币1000万以下(含)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金额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六条 各公司所贷款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的要求,按合同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 (二)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计划,未取得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文;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四)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章 担 保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供担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在银行办理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十八66、条 各子公司不得为集团公司以外任何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十九条 经批准办理的担保借款,应做好备查登记,详细记录银行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物品的清单等相关情况。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按时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还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贷款和票据到期前要做好资金筹集,按时归还,不得有逾期现象发生。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期归还后,如果有担保的,应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并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擅自挪作他用或谋取其他67、不正当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警告、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不当利益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规贷款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冻结或其他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与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挂钩,扣发月度、季度或年度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调岗、降职或免职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时归还贷款造成逾期,影响集团在银行正常信用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扣发月度、季度或年度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调岗、降职或免职处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68、集团全面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XX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根据XX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面预算管理,应突出过程控制,强化细节管理,以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最终实现更加科学的综合管理。第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必须与各公司经营业绩指标、与绩效管理体系相结合,衡量与监控公司及各部门的经营业绩和管理绩效,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业绩控制系统。通过全面预算来优化资源结构,监控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与推进。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为预算管理专职部门。各子公司为预算责任单位。第五条 预算管理专职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集69、团公司董事会负责。第六条 预算管理专职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提出预算方向性目标:负责对各预算责任单位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调与综合平衡;(二)负责集团公司预算的汇总编制,具体指导各预算责任单位的预算编制;(三)不定期对各预算责任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预算执行报告;(五)组织、参加集团公司运营调度会,并每月定期通报集团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第七条 预算责任单位是预算具体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的预算责任单位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规划,分别编制费用指标,编制原则及编制方法另行制70、定。第九条 各子公司作为预算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执行如下(一)建立本单位的预算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应的职责;(二)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预算目标,确保本单位各项预算目标的完成;(三)组织本单位内部预算指标的编制工作;(四)建立本单位定期预算分析例会制度,监督、控制内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五)制定本单位内部预算考核方案,严格实施内部预算责任考核;(六)定期向集团预算管理专职部门提交预算执行报告;(七)接受集团预算管理专职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三章 预算指标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总部各职能门下达费用预算指标及关键考核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下达主要考核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一)主要考71、核指标:利润总额和经营现金净流量(二)辅助考核指标: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另行制定。条十二条 各子公司必须将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加以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形成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存货预算、供应采购预算、费用预算、薪酬预算、折旧预算、成本预算、大修和基建预算、现金预算、财务预算等内容。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编制流程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集团各子公司年度预算的编制应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集团公司整体预算目标和预算72、编制政策;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整体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政策,对本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组织制定本单位详细的预算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预算专职部门应在确保集团公司整体预算目标实现的原则下,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协调,对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第十八条 在各子公司进一步修订、调整的基础上,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集团公司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的汇总编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预算专职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各子公司年度预算指标对各子公司下达综合性预算指标。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年度预算73、政策一经下达,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与各子公司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内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指标责任体系。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充分考虑到预算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稳妥性。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预算指标的编制要保持结构的科学性、逻辑性和一致性,上报的预算方案应附有编制的依据和相应的文字说明。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预算编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压缩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努力做到成本、费用的节约。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要按集团公司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预算方案。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预算编制的程序:(一)74、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编制政策,组织本单位各部门,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对本公司的预算目标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二)监督内部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经济业务类型编制不同的预算指标,确定相应的预算责任目标;(三)对内部各部门编制的预算指标进行严格审核、调整后,综合汇总,形成本单位的预算方案,于规定时间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四)根据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的调整意见,责成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五)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正式预算目标,分解到本单位各部门具体执行。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控制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子公司应做好以下事项:(一)75、各子公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紧密跟踪市场动态,做好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对影响本公司预算的内外因素进行充分反映,及时做好应对措施,以保证本公司预算目标的完成;(二)各子公司必须做到对下属各子公司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动态关注每项预算目标的执行情况;同时,责成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动态关注其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异常变化,要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应对措施;(三)各子公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还应继续强化成本、费用节约意识,切实加强对成本、费用预算的关注和监控,内部各部门成本、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付,确保成本、费用预算目标的完成;(四)各子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76、按月上报其预算执行报告,对本部门10%以上的预算差异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差异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五)各子公司必须按月对本单位总体预算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10%以上的预算差异充分分析,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现状、预算目标完成情况、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形成预算执行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六)各子公司应建立定期预算分析例会制度,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预算分析例会,讨论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督促内部各部门完成预算目标。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在全面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以下预算分析与管理工作:(一)分月收集、审查各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报告,就各子公司77、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形成月度预算执行报告,并在集团每月经营例会中通报情况;(二)动态关注各子公司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抽调人员进行调研,查找原因,提出指导意见反馈到该单位,对于较大事项上报集团公司;(三)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子公司预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四)预算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职能作用发挥的充分性;(五)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预算分析的有效性、可行性;(六)内部预算考核制度的建立情况,预算考核与内部各责任单位的业绩是否切实挂钩、严格实施奖惩;(七)对成本、费用预算实施控制与考核;(八)其他方面预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第六章 预算的调78、整第二十八条 预算目标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子公司内部各部门预算目标,如因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在不影响本公司总预算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本公司内部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若因本公司内部部门预算的调整影响了本公司总预算,对总预算的调整必须按集团公司调整程序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在执行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预算执行结果偏差较大的或原预算的基础或依据已不存在,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的书面报告。集团财务部门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分析、论证,经调查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事项,统一编制财务预79、算调整方案,提交集团公司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如有新增预算项目的,应注重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将以可行性分析为重要参考依据进行预算调整审核。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预算,制订详细的分解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七章 预算管理的考核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预算的考核按照XX集团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预算值以集团公司年初下达数为准,如有经集团公司批准调整的,以调整后的预算值为准;预算实际完成值以集团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审定数为准;第三十五条 对各子公司负责人考核鉴定实行预算否决制,对于集团公司正式下达的主要预算指标,原则上一季度内完不成的给予80、任期内警告,连续两个季度完不成的给予免职处罚。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全面的内部预算考核制度,将预算目标的分解与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部门与岗位的业绩考核中,并与其薪酬、晋升严格挂钩,按各子公司内部业绩考核办法实施奖惩。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预算执行期间与会计核算期间保持一致。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可以本规定为指导,制订对各自子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会计核算办法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其他有关81、法律和法规及集团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82、法进行。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六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建议,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向集团报送虚假会计报告。第八条 各子公司报送的会计报告格式,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格式统一制定。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83、进行一次。第十条 各子公司应努力提高会计核算电算化水平,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与控制。第二章 资 产第十一条 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性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性资产,以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库存现金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但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库存现金科目核算。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84、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第十四条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对于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收支要做到凭据合法合理,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库存现金收支业务发生后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主管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第85、十六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 成本),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应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记86、“投资收益”。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87、款项是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应收票据核算应收的商业汇票。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应采用总价法入账。第十九条 集团各子公司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集团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分为四个账龄段,采用88、四种比率: 账 龄 提取比率六个月以内 1%六个月至一年 5% 一年-两年 10 两年-三年 50 三年以上 100注: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到期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须转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并根据上述比率提取坏账准备。第二十条 集团各子公司针对内部往来的事项不应提取坏账准备,如确系无法收回的款项,可按预计无法收回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十一条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二十二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二)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89、,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单独核算;按售价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与成本之间的差异也应单独核算。(三)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子公司选择的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应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单件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包装物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包装物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采用“五五摊销法”90、进行核算,并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低值易耗品于使用时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必须建立实物备查账,详细登记名称、购入时间、单价、使用单位、质量状况等。(四)批准作损失处理的存货,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告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期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告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五)企业的91、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需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六)企业的存货收发核算实行永续盘存制。财务部门对存货的购进和领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的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92、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93、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固定94、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95、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中若发现相关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且预计近期内不可能恢复、或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性损坏、或公司计划终止该固定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96、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净残值,采用适应的折旧方法,及时、足额地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集团各子公司应采用直线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以下年度:97、(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六)固定资产装饰装修费用应在下一个改造期之前直线摊销,原则上不低于5年。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审批。若受行业限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但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98、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企业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第三十条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99、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若材料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第三十二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100、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三十四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101、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102、但是不包括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并摊销费用。摊销期限应合理评估并报集团公司审批。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103、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第三十七条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直线法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而仍作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第三十八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其报废并予以转104、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第三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不同于以前的估计,则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改变其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应视为会计估计变更,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第三章 负 债第四十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105、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等。对于业务量不多的公司,可以不设预收账款科目,将该科目核算的内容计入应收账款科目,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分别列示。 第四十一条 各子公司发生的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职级绩效薪酬方案、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合理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原则上发放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若需动用年初工资余额,应及时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四十三条 应交税费应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106、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借入周转的款项,反映在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并按期结算。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对于应分配的利润,应设置应付股利科目反映;应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润应及时、足额上交。第四十六条 涉及售出产品的质量保证,应及时足额提取质量保证费用,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涉及诉讼的也应在年末正确合理预计诉讼支出。第四十七条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各项非流动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第四十八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107、入账。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正确核算,予以资本化或记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第四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第五十条 集团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正确核算集团公司和其他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分别在实收资本(或股本)及资本公积中反映。实收资本应与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相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时,子公司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事项外,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得随意变动。第五十二条 资108、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金等。第五十三条 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第五十四条 各子公司年终利润分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收 入第五十五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109、。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等。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代收的款项。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收入确认原则,包括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特殊事项的收入确认,均须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集团各子公司一般应遵循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四)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110、地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劳务时,一般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111、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第六章 成本费用第五十九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第六十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112、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计入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列支;工会经费应足额计提。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六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113、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税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六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正确核算各项收入,逐月结转产品成本,计提各种税费,正确核算公司利润。第六十六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必须符合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114、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六十八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第六十九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11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八章 会计调整及其他第七十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第七十一条 集团各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116、估计原则上应保持各期一致,但由于国家及集团相关制度的出台要求变更或变更后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财务等状况的,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调整,但必须报集团批准并备案。第七十二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117、告相关项目的期初数。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第七十三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告时,对于比较会计报告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告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告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告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118、也应一并调整。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附注中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企业当期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需调整报表年初数的,应报至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修改。第七十五条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第七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告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告附注119、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第七十七条 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有事项、融资租赁、售后租回固定资产、委托贷款等事项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九章 财务报告第七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九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告和会计报告附注组成。集团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集团及各子公司由于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对内报120、送的财务报表主要有:成本明细表、各项费用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等。各子公司向集团报送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交税费表、现金流量表、成本明细表、各项费用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计报告附注等,其中:除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年报送外,其他均按月报送。除各子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告可由各子公司自行规定种类、格式、内容外,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告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十条 集团各子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集团审计部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121、部门等。第八十一条 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八十二条 会计报告之间、会计报告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告与上期会计报告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告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附注中加以说明。第八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122、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八)其他需要列示的事项。第八十四条 各子公司每月必须于5号前将会计报告电子版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会计报告书面版必须于每月15号前上报。第八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按季编写财务分析,各子公司应于下季度首月10号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季度财务分析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123、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五)对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从整体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深刻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第八十六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如果发现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124、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当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第八十八条 集团对各子公司和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合并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集团合并报表的公司每月必须将其公司与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往来账款、内销数额附在报表上一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以作为合并报表抵销时参考依据。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九条 集团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会125、计核算办法,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文之日起执行。应收款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健康、稳定、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应收款项指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应收销售款、收到的商业汇票、个人借款、单位借款、预付款项等。第三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原则: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清理。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制度,财务部门按照规126、定的审批权限严格把关。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 集团各子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正确核算应收款项的有关账户。各公司形成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是应收款项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核算和清收负有管理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负责债务人基本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及参与客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调整,建立债务人资信档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提供客户资信变化情况。(二)负责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债务人基本信息及突发信息抽样核实,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部门及公127、司领导反映,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负责应收款项日常管理和核对工作,发现借款人或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定期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现双方数据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和沟通,以确保账面数字的真实准确。(四)负责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突发信息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债务人回款违规、其他违规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做到分类建立债务人档案库。(五)其他相关职责。第六条 公司员工因出差或其他公务性临时借款,负有及时偿还责任。第七条 按公司规定经办对外赊欠业务的公司业务人员,负有对客户的资信跟踪调查、货款催要和日常核对账务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无论是对外赊欠、借款、预付款项,还是内部员工借款128、,如不能按时收回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员和有关签批的责任人负有连带责任。第三章 事前控制第九条 对本公司员工的正常出差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款申请单,按公司审批程序批准。2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由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第十条 员工不得因其他事务向公司借款,特殊情况的,除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外,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 销售货款或其他业务原则上要求采用现款结算的方式,如需要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票人要对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定,必要时可通过银行进行鉴定。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办理对外赊欠业务,必须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三条 原则上各子公司原辅材料及设备采购或支付工程款等不得129、预付款项。特殊情况确需预付款项的要在合同中注明,预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总价款的10。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对各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款,必须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必须以集团财务总监签批的书面通知和收款收据为入账依据;集团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要以双方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的书面协议和收款收据为入账依据。任何人不得以口头或电话通知的形式调拨集团各单位的资金,特别紧急情况下口头或电话通知调拨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签批手续。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遇特殊情况,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第四章 事中管理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130、必须建立债务人资信评价体系,评定债务人资信级别,建立债务人资信档案,应收款项的管理人员要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跟踪评定。各单位办理对外借款、预付款或赊欠业务,必须参照该债务人资信等级而定。第十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在返回后15日内报销冲账,余款多退少补。逾期不报账者,建议给予当期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第十八条 对内部员工欠款,财务报账审核人员在审核时或财务负责人报账审批时,要根据该员工的欠款情况,在签字时注明冲销欠款等字样。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对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131、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银行已承兑票据的收款日期、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信息。对带息票据要按票面金额及票面利率定期计提利息;对到期票据,要提前7天办理兑付手续并正确计算带息票据的兑付利息。第二十条 要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作用。(一)财务部门要设立应收款项明细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及各债务人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情况等。(二)到期的合同欠款或借款要及时提醒经办人依约催要。对其他欠款或借款,财务人员要定期(周或月)提供有关债务人欠款或借款情况清单(统计表),经财务负责人审阅后交于业务经办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有关业务经办部门据此通知具体经办人员132、向债务人催要。(三)对逾期未收回的合同欠款或借款实行每周汇报制度,以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业务经办部门提供债务人欠款或借款超期未收回数额及超期时间。业务经办部门必须对逾期欠款的原因做出解释,并提出积极的催收措施。(四)每季度对应收款项的变动情况、回笼情况、长期拖欠情况、账龄结构、周转率等进行分析总结,报公司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部门、公司总经理。(五)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至少每年度一次通过询证函、电话、或其他方式将本单位应收款项的账面值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或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核对),并将核对情况通报给业务经办部门。发现数字有误,及时查找和分析原因,确保账账相符。遇特殊情况,133、须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同时,各子公司对每次的账务核对情况要求建立核对档案。第五章 事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时,公司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应收款项的占用情况进行清理,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并取得对方的有关欠款证明。如不能取得证明,应及时向业务经办部门反映,查找原因,必要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通过清查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要认真进行核实,查找原因,并分部门、分类别列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规定应收款项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要求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具体账龄和适用的提取比率规定如下: 账 龄 提取比率六个月以内 1%六个月至134、一年 5% 一年-两年 10 两年-三年 50 三年以上 100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如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存在可能发生坏账的实际情况,可将其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科目,然后再提取坏账准备。原则上集团各子公司针对内部往来的事项不应提取坏账准备,如确系无法收回的款项,可按预计无法收回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个别子公司坏账准备提取的范围、方法或计提比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各公司具体坏账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要按规定上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备案。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坏账损失的确认135、条件如下:(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处理呆坏账损失的批准机构为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计期末各单位对清理确认的呆坏账必须列示清单,注明债务单位名称、金额、确认依据、原因等内容,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136、。各公司必须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债务单位和债务金额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无论数额大小各公司均不得擅自进行呆坏账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年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处理的坏账,必须按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上报当地税务部门核准认可。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对已处理的坏账必须按照“内销外不销”的原则建立备查账。对已处理的坏账,可以制定一定的奖励政策,激励有关人员积极催要。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未对债务人建立信息档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并对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当月绩效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第三十条 对内部员工个人借款经多次催收不能及时还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停发工资外,其部门或公司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也137、应同时停发工资。第三十一条 对外赊欠、借款、预付款项,如不能按时收回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停发经办人员工资,同时,给予签批责任人当月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经办人和签批责任人停发工资处罚。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建立“内销外不销”备查账的,给予财务负责人绩效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处罚。第三十三条 不按集团公司批复进行坏账处理,或超集团批复范围(金额)处理其他财产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子公司。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正式138、行文下发之日起生效。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清查和报废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根据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第四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职139、责,各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将每项固定资产细分到具体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清理报废等手续,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二)制定有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和使用情况,并作出总结分析。 (四)设置固定资产台账,详细登记固定资产情况,并定期与财务明细账核对。 (五)会同财务部门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及清查,对盘点及清查结果作出初步意见。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六条 各公司需购买或增加固定资产要在年初编制预算方案,并在年初制定的全面预算140、中予以列示。 第七条 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购买。原则上不允许超预算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开支超预算金额10%以上的,必须写出具体超支原因,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由其归口管理部门协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严格检查其性能、质量,进行安装调试,对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要予以拒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附件,应和主件一起组织验收,并汇总计入原值,统一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处理。 第十条 对于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类固定资产要列出详细的清单,交使用单位验收,经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写141、明固定资产名称、类别、设备规格型号、验收日期、使用年限、使用单位等内容,并经验收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财产清查报告,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登记台账、卡片。第四章 固定资产减少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是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捐赠、盘亏等原因。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需出售或报废的,由使用单位编制“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申请表”,注明名称、类别、编号、规格型号、启用日期、使用单位以及报废原因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办理出售或报废手续后,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出售收入或残值。金额较大的,142、应组织公开竞标出售。出售收入或清理的残值收入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入账。第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XX集团投资管理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投资。实施投资后,应及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董事会决策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及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因出售、报废、对外投资或对外捐赠等行为将固定资产转移出公司的,经办人需到财务部门开具“出门证”。门岗凭“出门证”方可放行。财务部门在开具“出门证”时,必须检查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由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财产清查报告,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 内部转移、对外出租及出借143、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在集团公司内部转移使用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经办人需到财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同时记录其使用部门的变化情况,并调整固定资产卡片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分融资出租和经营出租。融资出租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及备案;经营出租必须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由本公司总经理批准,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确保资产安全,并及时、足额收取相应租金,维护公司利益。第二十二条 禁止对外无偿出借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 因内部转移、出租、出借需将固定资产转移出公司的,经办人需到财务部门开具“出门证”。门岗凭“出门证”方可放行。财务部门在开具“出门证”时,必须144、检查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第六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年初编制本年度固定资产大修理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查,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修理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修理方案和预算,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及日常修理情况,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均须进行详细记录备查,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进行标记。第七章 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某类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专项盘点或抽查盘点。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结145、束后,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财产清查批复及时作出账务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做相应调整。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台账,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台账采用数量金额式,详细注明固定资产名称、类别、编号、购进日期、数量、单价、原值、型号、存放地点,以及属于盘盈、盘亏、转借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台账、卡片同步管理的方式,各单位定期将台账与卡片相核对,并保持台账与财务账相一致。第九章 附 146、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正式颁发之日起执行。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参与企业管理,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统计监督,为制订公司的短期和远景规划提供统计数据,及时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第三条 集团公司统计工作依法享有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正常的统计工作进行干涉,不得授意或强迫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集147、团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的公司、分厂)基层统计单位(车间、子公司之基层子公司)统计工作网络。第五条 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的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公司对内对外统计报表的编制与上报;建立健全公司统计基础工作,以及内部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运用计算机等手段,有效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和数据库技术体系的现代化管理。第六条 各子公司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子公司统计人员名单应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以保持统计管理工作的稳定性,无特殊原因148、不得变动;确需变动,必须提前报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七条 各级领导有责任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如果发现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等有误,应立即通知统计人员核实订正,不得自行修改。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统计人员有权进行下列活动:(一)要求有关管辖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切实的统计资料。(三)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公司的统计工作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员工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三章 统计与披露149、第十条 公司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指标,并分解到各集团子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指标,如果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统计数据应采用公司编制的预算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活动。第十一条 统计指标值属公司机密性资料,各级统计人员必须按XX集团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对外散布、传播。统计人员报出数据一律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每月2日前上报产值产量报表,每月7日前上报统计经济指标报表,其他数据按规定时间准确报送。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必须设置必要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150、接和归档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重要统计资料应于年度终了移交档案馆存档。各子公司内部统计档案资料由其各子公司自行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统计报表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设计,任何单位和个有不得擅自变动报表格式。各子公司内部统计资料由其自行设计。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的统计必须与该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量单位、计算方法等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计指标解释和公司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统151、计数据的定期公布,在财务总监审核后,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统计数据。驻外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常规报送当地统计、财政等部门的相关统计报表除外。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和政府机关布置的各种统计调查活动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人员都要积极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各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各子公司和基层单位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保管等管理制度。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擅自调整统计人员不及时152、通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者,限期进行改正,并给予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擅自变动统计报表格式,给合并汇总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经多次劝说拒不改正的,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 拒报统计资料,或有虚报、瞒报等现象的,限期进行改正,并扣除经办人及公司负责人员当月考核工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经办人和公司负责人降职、降级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强令统计人员弄虚作假,限期进行改正,并扣除经办人及公司负责人员当月考核工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经办人和公司负责人降153、职、降级处罚。对拒绝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报复者给予当月和当季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其统计工作资格和聘任统计职称,对报复者给予当月和当季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第二十五条 泄漏公司预算指标,或重要统计数据,给予当事人当月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当事人当月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外,并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公司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154、规定的“以上”均含该项在内。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XX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建账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155、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156、务管理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管理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当在财务管理部门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157、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公司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58、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159、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公司,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后原公司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160、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公司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公司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统一保管;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公司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161、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162、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企业和共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财产清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163、为加强对集团公司财产的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状况,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XX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第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财产清查按范围划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项目)清查;按时间划分为月末清查、年终清查和临时清查。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财产清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谁管理、谁负责清查”的原则。财产清查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财产清查164、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一)负责集团公司财产清查制度的制订。(二)财产清查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处理。(三)组织、协调、督导、检查集团公司财产清查工作。(四)财产清查结果处理意见的审核、汇总。集团公司财产清查小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六条 各子公司要成立财产清查小组,明确目标,责任到人,认真实施财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各项财产的最新状况。各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财产清查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清查范围第七条 财产清查是对集团及各子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进行检查。第八条 财产清查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165、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等。(二)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三)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四)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等。(五)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第四章 清查时间第九条 集团公司定于每年11月份为年度财产清查月,具体时间如下:(一)财产清查基准日为每年10月31日。(二)每年11月25日前,各子公司将财产清查报告、清查明细资料和分类汇总封面报送集团166、财务管理部门。(三)每年12月10日前,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财产清查情况。(四)每年12月20日前,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下达财产清查批复。(五)每年12月25日前,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六)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财产清查损失结果。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与发展需要,可以适时安排对内部相关资产或全部资产进行月末或临时财产清查。第五章 质量要求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合理分工,相互协作,采取正确的方法,保证财产清查的质量和效果。第十二条 各级财产清查人员,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167、服从安排,按计划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实物盘点必须由实物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共同进行。同时,以上人员必须对盘点结果负责,并签字确认。如果实物存在质量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取得专业人员的鉴定依据或评估报告等相关书面资料。第十四条 往来款项的清查,财务人员必须与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对;必要时,可通过询证函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死亡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必须取得相关有认证资格部门的书面认证资料。第十五条 对公司的债权事项,应确保在诉讼时效内;对诉讼时效即将界满的应及时提求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延长诉讼时效,或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第十六条 对于盘盈、盘亏事项,应组织人员认真、细致的查明具体原因。第十七168、条 对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由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予以确认,对于财产清查损失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责任或处罚意见。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集团公司财产清查处理意见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六章 罚 则第十九条 未认真组织本公司财产清查工作的,对子公司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第二十条 工作不认真,采取应付态度,导致财产清查不彻底,盘盈盘亏原因不明的,对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同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第二十一条 由于财产清查不当或不认真,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由清查人员承担相应的损失;同时,扣除清查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当月考核工资,给予公司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考核169、工资。第二十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给予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同时,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第二十三条 盘亏资产,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和正常损耗的,应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第二十四条 不按集团公司批复进行账务处理,或超集团批复范围(金额)处理其他财产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第二十五条 清查结果与财务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的,或由于财产清查结果不彻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立即免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级子公170、司。第二十七条 该制度由集团公司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授权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该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保密工作,维护XX集团财务信息的安全,根据XX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财务信息作为公司秘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或泄漏财务信息。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财务系统,具体包括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审计部门,人员涵盖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有会计、审计、统计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财务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171、财务分析、预算汇编、投资项目分析、可行性报告、融资信息、评估审计相关资料、数据备份磁盘、涉税资料、核算程序及账务管理、票据、客户信息、统计相关资料及其他财务信息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为加强财务信息的管理,规范财务信息披露,集团公司成立由财务总监及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财务信息保密领导小组,并由财务总监担任小组组长。第六条 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一)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完善XX集团财务信息保密体系和程序,并监督执行;(二)确定财务信息秘密的范围和等级划分;(三)审核批准财务信息秘密的披露;(四)及时查处泄密事件;(五)指导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保密工作;(六)负责172、其他与保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集团公司财务信息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财务信息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及时归档。第三章 密级划分第八条 财务信息密级划分参照XX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执行,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统计、审计信息进行具体细划,报集团公司财务信息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人为扩大或降低密级等级。第九条 财务信息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第十条 财务信息的“绝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融资信息、内部财务资料、涉税资料、内部审计统计资料及其他重要财务信息等。第十一条 173、财务信息的“机密”信息包括核算程序及账务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账簿、数据备份磁盘、财务报告、预算汇编、投资相关资料等。第十二条 财务信息的“秘密”信息包括外部审计评估相关资料、投资项目分析、可行性报告、各种结算票据及其他财务信息等。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的“绝密”财务信息确需对外提供的,需经财务信息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并由总裁批准;各子公司的“绝密”财务信息确需对外提供的,由其财务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机密”和“秘密”信息需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借阅或复制有关财务资料。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增强保密与安174、全意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公司财务信息。第十五条 办公桌要及时清理,会计资料应分类进柜上锁保存,不需用资料不得随处摆放,应及时整理、销毁。第十六条 微机应设置密码,未经办公室人员同意,不得让其他人员操作微机,严禁外来人员私自操作微机或查账。第十七条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严禁让外来人员代看办公室。第十八条 会计、统计及审计档案管理应参照XX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执行。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调研后形成的分析报告或调研报告,应由当事人及时整理、分类保管或移交档案管理,不得私自借阅和传递。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统计分析或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审阅后,应由当事人及时整理保管或归档。第二十一条 日常有关的175、财务信息印制资料,应根据需要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保管或销毁。第二十二条 涉及财务信息资料的发放范围由财务负责人决定,经办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第二十三条 财务信息相关资料一般不对外借阅,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需要使用财务信息的,也要根据资料的密级,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要重视本公司的财务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因工作疏忽造成财务信息泄密。集团公司将以此作为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同意,擅自披露或泄漏财务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照XX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非财务部176、门和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具体按照XX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信息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177、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 国务178、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179、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180、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181、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182、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183、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184、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185、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86、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187、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188、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189、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190、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191、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192、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193、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194、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195、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196、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197、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198、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199、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200、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201、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202、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203、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204、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205、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06、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207、,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208、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209、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210、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市,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211、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212、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213、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214、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215、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216、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217、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218、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219、(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220、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221、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222、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223、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224、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225、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226、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227、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第六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228、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229、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230、”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231、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232、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23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234、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235、,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236、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237、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238、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239、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240、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241、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42、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243、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244、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245、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246、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由企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247、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48、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249、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250、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251、列入利润表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252、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买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买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253、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j)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领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254、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准255、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256、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57、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258、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批准259、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260、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261、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262、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第十九条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263、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264、本比例及其他规定。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 资产营运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265、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266、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267、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第三十一条 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268、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269、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第五章 成本控制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三十八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270、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271、手续。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272、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273、:(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收益分配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第四274、十八条 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275、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第五十一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276、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第七章 重组清算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277、处置或者承继方案。(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第五十四条 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 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第五十五条 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企业合278、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第五十六条 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279、管资产对外担保。第五十七条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280、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第五十八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第五十九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第六十条281、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六十一条 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282、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283、下信息:(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六十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六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第九章 财务监督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284、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七十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85、(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286、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七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第七十八条 本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