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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资产仪器设备及采购管理规章制度76页
学院资产仪器设备及采购管理规章制度7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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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5707 2024-09-08 73页 237.60KB
1、学院资产、仪器设备及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规章制度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9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2学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22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26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0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33第二部分 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37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7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40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42学院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46第三部分 采购管理规章制度52学院采购工作规程52学院合同管理规定68第2、一部分 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使固定资产增置有计划,验收入库有程序,使用保管有制度,核减变更有手续;保证账卡健全,账物相合,账账相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的所有各级各类固定资产。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3、类与计价第四条 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低于¥500元(属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须不低于¥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气设备;(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8)文艺体育设备;(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0)家具用具及其它。凡使用学校经费(包括各部门的自筹经费)增置的有形资产,如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第五条 凡单位价值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资产4、,以及属于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置的方式主要有新建、购置、安装、拨入、自制、移交、赠送等。依据增置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有如下几种:(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价值加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后,再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来进行固定资产记账;(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连同接受捐赠时所发生的相5、关费用一起记账;(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其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记账;(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记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所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账;(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增置计划、大修计划和核减处理报告等;6、审查大型仪器设备或建设项目的购置、建设、变更等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学校年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总分类账目和明细账目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统计与监督检查工作;(2)参与对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入账等工作;(3)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财务手续;(4)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护保养等工作;(2)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账目和卡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7、3)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效益考核工作;(4)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手续和处理工作;(5)培训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所需固定资产需求计划的论证工作,并对其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所需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兼管。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保管、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账目登记、清理盘点和建档、建卡等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管和使用情况。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8、行政、生产及对外服务等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实际,科学地论证本单位每年度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并按使用类别分别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对于一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现状、添置理由、时间要求、效益预测、选型论证、价格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操作人员培训计划等。第十三条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按用途不同分别进行科学论证,并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既要做到精打细算,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同时,还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9、条件等因素。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要及时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资产增置总计划,并报送财务处审核。固定资产增置总计划应符合学校年度总经费预算要求,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增置总计划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总计划要求做好经费准备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属国家专控商品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先购后报。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计划组织采购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确认,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属集中式采购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交采购中心采购;属分散式采购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10、门共同采购,购货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签订,交审计、财务备案。对于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第十六条 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到货和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资产管理处应组织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1)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共同验收,办理相应的入库、入账手续,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入账单到财务处报销核账。(2)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总务处、纪监审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凭资产管理处开出的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3)对于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11、由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或盘盈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和使用或保管部门进行验收。根据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相关文件或有效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第十八条 新增置的固定资产,须经过验收、建账、建卡并完成相关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固定资产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并组织完成索赔工作。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核减第十九条 对于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经过审批后可以对外调拨或变卖,以发挥其作用,对外调拨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对外调拨或变卖手续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任何12、人或部门不得私自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或变卖。资产管理处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变卖单,经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并销账签证后,方可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固定资产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方可进行报废或报损处理。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报损等应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制固定资产管理处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报批。(1)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13、等,由资产管理处初审,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2)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经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3)凡电教设备、照相器材等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均须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加强管理,积极收回残值,做到物尽其用。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作预算外收入入账。第二十三条 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力或使用人员怠忽职务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应严肃认真地查清14、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处分或责令赔偿。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调拨、变卖、报废、报损、变价的固定资产以及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相关手续以后,由资产管理处验证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并报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第六章 保管、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经常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学15、习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所管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状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固定资产情况。广大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固定资产等。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每台(件)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对于大型或精密、贵重、稀缺、危险的仪器设备或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各单位要针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等制定相应的保管、操作、保养等规程或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 保管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负直接责任。16、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存放和使用状况,认真清点,细心盘库,发现丢失或损坏等问题时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管人应随时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了解使用性能,及时提出维修或保养建议。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调动、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资产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事先与资产管理处协商,并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需要拆改时,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本着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的原则,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对于大型或精密贵重、危险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事先进行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17、书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人在操作仪器设备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保管人或主管部门联系;操作过程中,使用人要做好操作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及时与保管人办理返还手续。第三十二条 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修和检测。对于小修项目,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大修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初审,主管校长、校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维修。资产管理处应对固定资产建立从购置报告、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移位变动到台时运转记录的全部技术资料档案,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18、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的固定资产可以适当对外出借、出租和对外服务等,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对外出借时,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签证后,方可允许携出校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资产管理处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确保完好无损。各单位在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对外出租或服务时,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签订出租或服务协议,并向财务处交缴纳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 对于尽职尽责的资产管理人员,学校要给予表扬奖励。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和浪费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属19、于责任事故的应责令赔偿并给予处分。第七章 账目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三级账目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账目管理,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账目管理。各部门应相互合作,加强清查核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一级分类进行记录和金额核算。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其价值:(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价值。(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价值。(3)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拆除,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设明细20、分类账和分户账,按财产分类、品名、规格、型号等进行顺序编号,记录全部固定资产及使用和保管部门,并建立相应卡片,以便随时查对。资产管理处还应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减、存量增减等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核账,保证账账相符。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责任人等内容,资产管理员应随时核对账物,确保资产信息与卡片内容相符,账目与资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目相符。第三十九条 所有新增资产均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不得在私人手中保存和账外滞留。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库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证账卡、账物、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各单21、位每季度盘库一次,核对实物是否与卡片相符,卡片是否与账目相符,单位账目是否与资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相符;(2)资产管理处要每半年盘库一次,解决各单位盘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总账目进行核算,做到总账与分户账一致,并将账目变化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3)财务处要每年核账一次,与资产管理处核对总分类账,保持账账相符,同时,对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做出分类统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22、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发35号)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发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后勤等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报废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为。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1.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规定运转时数,且主要部件陈旧,性能低下,又不能改装利用的;2.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或修复的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产品价格的;3.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的。 第五条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均需填写学院固定资23、产报废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二)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 (三)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建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资产管理处初审;(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其中,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24、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四)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后勤设备、房屋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及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五)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六)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原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七)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25、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向省教育厅申报;(八)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报省教育厅审批。(九)根据批准,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处理。第七条 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回收26、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第九条 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单位充分利用。第十条 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 对于已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收到后,学校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第十三条 待报废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否则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27、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理、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和处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28、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两者的紧密统一;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要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促进资产的整合与共享。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合理流动29、,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主管资产和总务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审定资产的增减报告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资产清查报告和学校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等。第七条 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在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30、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的报批手续;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2)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3)负责学校资产一级账目管理,流动资金管理;负责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4)参与学校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或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设备的购置进行监督验收工作。(5)监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31、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使用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准确地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3)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和采购、调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32、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4)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和大修项目竣工验收。(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为学校资产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后勤所需资产的计划论证工作,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由资产管理处代管。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实施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过程33、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2)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调动等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三章 产权管理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权的法律行为。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法律认可的学校占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并对各部门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由财务处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产权年检登记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核34、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由财务处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毁坏时,应及时按规定申请补领。第十四条 当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由财务处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五条 当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由财务处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章 资产配置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要求,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35、理配置。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 (包括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1)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实际工作需要,认真论证下一年度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测算,并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分别将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所需资产的预购清单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经过详细论证后,将各项资产需求计划单统一报送资产管理处。(2)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经费预算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汇总计划,报财务处审核。(3)财务处要及时将审核的购置总计划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4)资产管理处要根据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36、资产购置计划及时组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考察论证。经审批确定的购置或开工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并严格合同手续,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为确保资产有效利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调剂,并将调剂结果报送财务处备案。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案。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保管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37、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要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性论证后,报财务处审批。该部分资产实行专项管理,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各职能部门要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等方38、式,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丢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的保管与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其使用的各类资产建立明细账簿,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保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对于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存货数量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等相关制39、度,经常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现丢失或损坏现象要及进行索赔。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严格资格、资信等审查,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于损害学校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六章 资产管理处置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置由各单位40、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于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后由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核销;对于1000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41、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于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的损失,财务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审批、核销。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置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第三十五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资产管理处应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报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42、资产移交手续。第七章 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三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价,并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享有对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部分占有和使用权。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第八章 国有资43、产核算第四十条 财务处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财务系统,设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价值。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计价按如下方式计算:(1)用基建投资、外资、借贷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交付财产票据和清单所确定的价值或审计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计价。(2)用专项拨款、专项基金和其它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所发生的安装成本计价。(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值或双方协议上的价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44、运杂费和安装费成本后计价。(5)盘盈的固定资产,可根据有关规定估值计价。(6)流动资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价。(7)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价。(8)对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进行拆除或报废时,应调整相应计价。(9)对原有资产进行扩建、改造的,应按实际发生的价值调整计价。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第四十二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应组织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部分资产由非经营性转经营性;(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资产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45、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学校内部单位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应46、组织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财务处应定期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的国有资产47、状况定期做出统计、分析等信息报告,其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等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第四十九条 资产报告是学校进行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所使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并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认定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内部48、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原则,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要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损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冻结其购置计划,并依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49、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或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以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侵占资产的;(4)擅自占有、使用、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提供担保的;(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进行认真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以及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学校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学50、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创新,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依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应以不51、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等为前提,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做到有利于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方式的经营项目:(一)出租经营:指学校将闲置的土地、房屋、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让给经营者或使用者以获取租金。(二)承包经营:指学校将已有的经营项目承包给其他经营者以获取承包费。(三)合作经营:指学校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校名、商标等其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价,并作为资本金与其他经营者合作经营以获取红利。(四)有偿服务:指学校为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或学习,利用现有的场地、房屋、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进行的有偿、非盈利性质的服务。第四条 学52、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职能, 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学校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擅自将学校资产出借、出租、承包或转让给他人,或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合作或自主经营。第二章 经营项目的审批与招标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资产、对外承包的经营项目和拟投入合作经营的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核价,并做出效益分析报告。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类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财务处负责为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经营项目53、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第七条 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或租金达到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以及收入达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等均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基层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无权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第八条 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以及收入不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类经营项目,由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论证后,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第九条 经学校和上级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经营项目和承包经营项目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商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具有经济条件和能力,并具有符合学校限定经营范围的个体54、经营执照的个人(不包括学校在岗职工)。第十条 招标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者签订合作协议书。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项目,合同期一般不超过年;对于租金超过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项目,合同期一般不超过年。承包经营项目的合同期均不超过3年。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按期收缴各类经营项目的收益资金,并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对收益资金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经营者收取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等其它费用,更不得截留学校的收益资金。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要定期对经营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形成经营档案。对于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55、或其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或经营商,要及时令其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或协议。对于造成学校资产损坏、丢失或移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经营商,应令其修复、移回原处或照价赔偿。第十三条 总务处要经常检查经营场所的供水、供电和供暖设备与设施,如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现象,要及时要求经营者修复或处理,确保其能够安全运行。在检查中,要认真核对水、电的用量,按月形成水、电缴费单,报送财务处。第十四条 保卫处要在做好协助各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经常对各类经营场所的治安和消防状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经营场所应及时令其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经营者,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给56、予经营者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第十五条 保卫处要及时清理校园内无证经营的各种商贩,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与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与此同时,还应为学校承担的各类社会考试以及其它临时性、人员规模较大的有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保卫工作。第十六条 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和收入不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类经营项目,其项目申请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经常检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治安和消防等状况,确保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有序和整洁。()定期检查经营者是否有违反约定的经营项目,是否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常检查出租或用于有偿服务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57、等的使用状况,做到及时维修、维护和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不丢失。()对于有偿服务类经营项目要定期核查经营财务状况,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将现金上交财务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第十七条 有经营项目的基层单位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于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给予单位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权。第十八条 各类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或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租金、承包费、合作费或服务收入,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四章 经营收入的分配与管理第十九条 所有经营项目的收入都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58、用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学校将依据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类型按比例分配给管理单位相应的管理费。第二十条 对于所有经营项目,学校将提取总收入的5%作为部门管理费。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和收入未达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学校将支付直接责任单位总收入的50%90%的管理费,用于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以及购买消耗材料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59、 学校所有在职在岗干部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应遵循简朴、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第四条 本标准是编制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五条 正处级岗位配置标准:1. 台式计算机1台;2.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3. 1.6米带附台办公桌椅1套;4. 3人座沙发1套;5. 三门组合铁书柜1个。第六条 副处级岗位配置标准:1. 台式计算机1台;2.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3. 1.6米办公电脑一体桌椅1套;4. 接待椅2把;5. 三门组合铁书柜1个。第七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岗位配60、置标准:1. 台式计算机1台/人;2. 1.4米办公电脑一体桌椅1套/人(1个办公室内多于3人的配置卡台);3.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办公室;4. 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人;5. 接待椅1把/人,按办公室人数配置。第八条 院系公共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 台式计算机1台/教师;2.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教研室;3. A3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院系;4. 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6名教师;5. 教学档案用铁书柜1个/100名学生;6. 会议桌1组,与职工人数匹配会议椅适量。第九条 院系学生工作共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增加61、1台;2. 学生档案用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300学生;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增加A3幅面激光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照相机等公用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实行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台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木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铁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达到使用年限经评估能使用的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方可更新。第十二条 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对于超出本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适当调剂将多出设备或家具逐步调剂给需要的单62、位或个人;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剂或新购置在满足其办公需要的前提下逐步达到标准。第十三条 校内调动人员时,本人所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随同调转。第十四条 学校职工调出学校时,需在调出前将所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回 ,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第十五条 退休职工应在批准退休后30日内办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接手续,否则将在其退休费中按原价扣回占用设备和家具的资金。第十六条 造成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损坏和丢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责任人还需按原值 20-100%折旧比例赔偿。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管理和检查清点制度。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事先配备63、好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原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政发 121号)同时废止。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使学校行政用房得到有效合理利用,根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行“单位定额分配、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对于行政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收回64、其超标使用的房屋或对其收取房产资源占有费。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配。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面积”为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编制数核算。具体标准如下:1办公用房(1)正厅级:24平方米/人(2)副厅级:18平方米/人(3)处级:12平方米/人(4)其他行政工作人员:6平方米/人2办公辅助用房学校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学校按照办公用房分布状况设立若干公共会议室供各部门共同使用。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指该单位用于党政工团办公、教务办公和会议等用途的公用房,其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65、确认的各单位编制数进行核算。具体标准如下:1办公室用房(1)处级:12平方米/人;(2)其他工作人员:6平方米/人。2教研室用房每名教师2.5平方米。3学生活动用房每个教学单位2030平方米。4档案室用房每个教学单位1520平方米。第七条 面向全校的专项或临时性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第八条 对于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实际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学校可在条件允许时对其用房予以调整,逐步达到定额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或对其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第九条 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额未超过(少于)定额面积10%的,视为符合定额66、标准。第十条 学校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房屋造价、房屋折旧费、管理费等因素收取公用房产占用费为:100元/平方米/年。第十一条 各单位占用的超过用房标准之外的公用房资源占用费,由学校年初预算时统一扣除。第十二条 从领导岗位退居二线的同志,不再保留办公用房。因工作确有需要的,按每人6平方米标准重新分配。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政发87号)文件同时废止。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67、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需要可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为1年,因特殊需要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六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校内教室、实验(训)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仪器设备、房屋、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第七条 出租出借的主要方式。(一)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68、训)室和办公生活用房出租出借; (二)报告厅、体育馆和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 (三)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和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五)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六)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一次性短期出借在7天以内的,由国有资产保管部门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即可出借,相关手续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1年以上(含1年)办理程序。(一)部门申请:各单位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填写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并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69、料;(二)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认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三)专业评估: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需要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租金进行专业评估;(四)学校审批:资产管理处报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对于租期3年以上或租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五)报上级部门批准:学校同意出租出借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报教育厅审核、报财政厅批准;(六)公开招租:将批准出租项目在校园内外网公示,以评估价作为底价,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七)签订合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租借合同。国有资产出租应使用学校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70、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八)租金上缴: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租金。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时,租金不得低于学院制定的租金标准。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市场行情,每年初确定当年最低租金标准,供各单位参照执行。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第十一条 学校租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租借合同一旦终止或变更,租借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第71、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租借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其收入的分配比例、用途、管理办法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六)隐瞒、截留、挤占、72、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五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第二部分 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提高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做到购置73、调配按计划、账卡管理按制度,检查验收按标准、保管使用按规程、制作加工按政策、保养维修按程序、报废报损按规定。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资产管理原则,学校实行三级仪器设备管理体制。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分别负责全部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科技处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总务处负责生产经营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党政办公及其它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兼管;各使用和保管单位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各部门应有一位领导主管74、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保管、账卡核对、使用监督及全部技术资料存档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可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增置与核减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配备要坚持优化配置、统管共用的原则,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照顾一般。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置仪器设备时要由使用部门首先提出申请,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统一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经费预算方案编制仪器设备增置计划初稿,报送财务处审核。第七条 对于单价超过五万元的大型设备和单价超过一万元的精密、贵重仪器由资产管理处75、财务处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主要论证内容有:(1)仪器设备对学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2)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所选仪器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应提供技术指标对照表;(3)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操作与保管、维护等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第八条 仪器设备增置计划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资产管理处应按计划及时组织招标或集76、体采购。购置仪器设备时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第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第十条 本着勤俭办学的指导方针,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保养、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和延长寿命等工作。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发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研制开发人一定的奖励。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建立相应的使用与维修保养制度。一般77、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要做到专人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故障性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使用与维修人员要认真填写使用与维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操作规程、使用维修记录等,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第十五条78、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在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动,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发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79、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坚持日常保养、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经费管理和复杂维修工作;学院(系、部)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是保养维修的直接责任人,力所能及的简单维修必须及时自行解决,复杂维修及时通报资产管理处协调解决。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管理员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报修申请表(见附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其中教学仪器设备需教务处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80、2维修费预计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维修费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报主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3使用单位能够自行修复的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及时制定维修方案,组织相关人力及时维修。 4使用单位不能自行修复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到现场与使用人员共同制定维修方案,组织学校人力及时维修或委托专业厂家维修。 5维修过程中,承修单位的维修人员要认真填写维修情况记录,就维修过程及更换部件要详细记录。更换下来的旧部件要交回资产管理处。6维修完毕,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7资产管理处凭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更换部件的材料费发票及人工费发放明细表,经使用单位、资81、产管理处签字后到财务处核销。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须建立仪器设备维修台账,就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做好维修记录;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单独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维修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为半年,经过有偿维修的仪器设备若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同一故障,须由上次维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无偿维修。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保养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技术保养,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和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82、作,在主要依靠使用管理人员的同时,学校要汇集校内具有相关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由资产管理处聘为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建立维修专家库,逐步培养起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校内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等软件故障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将该仪器设备报废或调配改做它用,不再维修: 1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期限,每年需维修两次以上。 2仪器设备的维修成本超过实际价值的一半以上。实际价值=设备的原始账面价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83、请维修事宜。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本单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按程序报修,如果因报修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教学运行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报修申请后应核实情况并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制定检修办法,安排检修人员及时到位,确保维修工作快速、准确。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发35号)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发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84、:(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二)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四)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六)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平时坚持遵守制85、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和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实验室主任和单位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第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应先查86、清原因,在3天内报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1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和其它重大事故,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其它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第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必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本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1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赔偿手续。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置表(见附表),需附有发生损坏、丢失的过程87、说明材料、公安机关或保卫处证明材料和责任事故签定材料;(二)各单位依据事实,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资产管理处初审;(四)损坏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含3人)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损坏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五)损坏、丢失单台(套、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后勤设备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及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六)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七)损坏、丢失单台(套、件)原值在288、0万元以下的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原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八)丢失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报损申请,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第八条 为便于实际操作,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参照企业设备折旧或社会行业相关标准,确定一般情况下折旧年限标准如下: (一)数码类设备(如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折旧年限为6年,年折旧率为16.7%。(二89、)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三)仪器仪表类、电子设备类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四)机电设备类折旧年限为12年,年折旧率为8%。(五)机动车类折旧年限分别为9座以下轿车15年、9座(含)以上轿车10年、轻型货运汽车(含双排)8年,年折旧率分别为7%、10%和12.5%。(六)木质类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8年,铁质类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16年,年折旧率分别为12.5%和6.25%。第九条 各类设备的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以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估价90、时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第十条 对涉及能够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数码相机、彩色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时间短、设备价值高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要从严计价赔偿。第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估价的原则:(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三)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四)损坏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残值。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各单91、位应先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学校给予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一)对管理不善,岗位责任制不落实;(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四)损失重大,产生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 赔偿所回收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置表(略)学院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92、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构建节约型校园,更好地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0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调配,归口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物品管理原则,学校设置一级物品仓库,由资产处负责管理。教学、科研和生产经营物品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和总务处负责计划管理,办公用品由资产处兼管。第三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各级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93、度的失职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主要包括: 材料: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易耗品: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文具办公用品等。第二章 物品的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 教务处、科技处、资产处(兼管)、总务处应根据历年教学(实验)、科研、办公、后勤等实际消耗物品的统计分析资料,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份制定出各院(系、部)等部门的次年所需物品的预算,经资产处汇总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资产处要结合94、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制定次年学校物品购置总预算。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本单位物品购置预算,分学期制定需求计划,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经费预算等。资产处应对各单位的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并报主管校长审批。三类物品可根据市场货源情况与工作需要,制定较短期的购置计划。 第七条 资产处应根据需求计划及时组织统一采购、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等。对于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未经资产处批准进行擅自采购,保管员有权拒绝私自采95、购的物品入库。对于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在资产,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第三章 库存和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和资产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物品一级分类目录,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做到账物对号、定位存放、排列有序、零整分开。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库存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物品损坏、变质、丢失,同时,应掌握各使用单位的物品使用规律,对于保质期较短或保存成本较高的物品要实行限额储备制度。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需求计划由资产管理员领用物品,并严格履行出库手续。保管员要96、凭出库单据给用户发放物品,对于手续不全者,保管员要拒绝发放物品,严禁使用借条领用物品。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领物品要建立账目,对备用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尽早办理退库手续。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送资产处,以便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簿记录。 第十三条 资产处要随时核查各单位物品的领用情况,及时核减用户经费,如出现经费不足或超支时,应拒绝发放物品。如需要计划外临时补充时,可申请另外审批。 第十四条 贵重、稀缺物品或民用性较强的物品要由至少两人领取,对于低值品和可能污染环境的易耗品(如电池等)应以坏换新。学校将对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等97、进行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处要加强对物品仓库的管理,按照上级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等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使用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要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98、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保证存放安全。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领用单位在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物品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按一级分类目录设置分类分户账,并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基建材料的账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根据“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资产处要建立物品账目管理制度,按照适当集中、分级负责的99、管理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与学校相对应的二级分类账,资产处库房要设置有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并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认真负责物品单据的管理,做到单据项目齐全,如制单人、领用人、发料人、验收人、审批人等的签章。账(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禁止随意涂改或丢失;账(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保管和记账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账(卡)交接时,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保管和记100、账人员应按月填报库存物品变更清单,由资产处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处核账(只报金额)。 第二十三条 调出、报损和报废物品时,须报送资产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账户:调拨校外的物资,由资产处统一办理,所收款项作预算外收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应经常对库房的物品变动进行抽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报主管校长批准,经财务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账(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与资产处核对账、物情况,资产处应每年与财务处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第六章 物品丢失与损坏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品损坏或丢失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资产处汇报,以便吸取教训、及时处理。属于不按规程操作、擅自动用或保管理不101、当所造成的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情节轻重、责任人小、损失程度等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责令其赔偿,赔偿金额一般为原价的50100。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附1: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2:物品二级分类目录附一: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一、黑色金属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三、煤炭及石油产品四、木材五、水泥六、化工原料及试剂七、建筑材料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一、玻璃仪器及器皿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三、实验用小动物四、劳动保护用品五、三类物资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二、低102、值工具和量具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附2材料类的二级分类目录一、黑色金属:1.生铁2.钢材3.钢丝绳4.钢铰线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1.铜及制品2.铝及制品3.铅及制品4锌及制品5锡及制品6.黄金及制品7.白银及制品8.铱金及制品9铂及制品l0.钨钼丝11.锰12.钛13.钴14.单晶15钨16钼三、煤炭及石油产品1.生活用煤2.生产用煤3柴油4.汽油5.煤油6润滑油7.特种油四、木材:1.木材2木材制品五、水泥:l.水泥2.水泥制品六、化工原料及试剂:1.化工原料2.化学试剂3.稀有非金属4.同位素5实验用高纯金属6.水银七、建筑材料:l.砖2.瓦3.白灰4沙5石6玻璃7其它材料低值品的二级103、分类目录一 、低值仪器仪表、教具:1.计时仪表2.计数仪表3.温度测量仪表4压力测量仪表5.流量测量仪表6.电子测量仪表7光学仪表8.气象仪表9.物理分析仪表10.材料实验仪器11.通用仪器仪表12.音像器材13教具14.教学模型二、低值工具、量具1.金属切削工具2锻压工具3焊接工具4铸造工具5.照明用具6.通风用具7通用工具8绘图工具9电动工具10其它工具ll.精密量具 12通用量具13计量器皿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1吹奏乐器2.弹奏乐器3打击乐器4拉奏乐器5西洋乐器6服装道具7球类8田径类9射击类lO.武器类11.健身类12.其他文体用品易耗品的二级分类目录一 、玻璃仪器1.玻璃仪器2玻104、璃器皿3.有机玻璃及制品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1各类元件2各类器件3一次性耗用或装配其它设备用的各类元器件、零配件4机床附件三、实验室小动物:(略)四、劳动保护用品:1.长效劳动保护用品2.短期劳动保护用品3.不属固定资产的被服装具五、三类物资:1.橡胶制品2.塑料制品3.轻纺织品4.电料5.计算机专用物品6.声像专用物品7其它三类物资第三部分 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学院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105、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学校已批准立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规程。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学校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本规程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规程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及装饰等),环保、绿化工程,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工程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本规程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出版、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工程勘察、工程106、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聘请中介服务等。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两种以上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依此仍无法确认的,按采购对象占采购项目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学校各项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四)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五)采购资金的结算与支付;(六)采购和招投标文件的保存以及相关统计的编报等。第二章 学校采购工作机构第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招投标)工作领107、导小组,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第七条 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决策机构,组长由主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财务、审计和资产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采购和招投标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二)组织协调学校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三)领导并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实施采购和招投标;(四)审定重大采购和招投标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结果;(五)其他由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第八条 学校采购(招投标)办设在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108、采购和招投标规章制度,宣传贯彻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政策;(二)负责学校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四)依法同供应商签订合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采购项目的验收;(五)处理校内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质疑;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是校内采购和招投标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向学校采购(招投标)办报送采购和招投标计划及有关资料;(二)负责承办合同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三)按财务制度办理结算付款手续。第三章采购方式、采购范围及采购方法第十条 学校实施采购的方式有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自行采购五种:(109、一)凡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法由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实施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招标代理公司执行。(二)凡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在省采购办确定的协议供货单位选择协议供货项目。(三)凡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虽未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在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四)凡未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或由学校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均按财政110、厅年度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具体为:(一)经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二)学校采购预算中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1.货物类:单次购买的批量货物总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单台(套、件)仪器设备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2.工程类: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3.服务类:年累计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三)学校决定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等其他采购项目。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方法:(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111、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法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112、一来源方法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使用单位不得以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物品不能用等任何借口指定唯一供应商,唯一供应商的确定由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核准);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向符合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经过询价小组的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法。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法采购。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自行采购113、,是指校内采购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在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外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校内单位自行采购范围:(一)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二)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采购项目。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自行采购应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方法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校内采购单位不得将应以学校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的主要程序为: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预算的审批、执行采购的申请、采购实施、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付款结算、采购文件归档八个主要步骤。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一)在每年财务预算时,各单位要根据需114、求认真编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二)学校财务预算批复后,财务处应及时将采购预算按项目汇总后交与学校采购(招投标)办。(三)凡预算未通过审批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下年度采购计划。第十七条 执行采购(招投标)的申请(一)申请执行采购或招投标项目的单位填写学院集中采购(招标)项目执行申请表。货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附采购清单、规格、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等,其中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实验室项目还需附相关论证报告;服务类项目,申报单位应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明细、服务要求和相关规范等;工程类项目,申报单位应附详细的施工图纸或使用需求、立项批准证明、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审计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115、(二)申报单位应提前60天向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申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提前30天申报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按照“经费谁主管谁签批”的原则,申报表按如下程序办理:1.年初有预算项目,填写学院集中采购(招标)有预算项目执行申请表(附件1),签字流程如下:(1)使用本部门经费的,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校长(仅50万元以上项目需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上,工程和服务招标均需要)资产管理处;(2)使用专项经费的,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如教学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主管部门为资产管理处、科研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为科学技术处)专项经费主管校领导(仅在116、使用主管校领导经费时需要)校长(仅50万元以上项目需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上,工程和服务招标均需要)资产管理处2.年初无预算项目,填写学院集中采购(招标)无预算项目执行申请表(附件2),签字流程如下: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负责人(同上,无主管部门的可略过)主管校领导校长财务处长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上,工程和服务招标均需要)资产管理处3.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组织校内采购招标;10-100万元之间的原则上报市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100万元以上的(年初无预算的除外),原则上报省政府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117、标。4.新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报政府建设部门组织招标。第十八条 实施采购(招投标)。学校采购(招投标)办依据审批完整的学院集中采购(招标)项目执行申请表确定采购方式方法后,按如下程序实施:(一) 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经办人填写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经采购办(招投标)主任、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教育厅、财政厅、省采购办。其中自筹经费采购项目,需附自筹资金承诺书。(二) 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经办人分别填写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经采购(招投标)办主任、采购(招投标)工作领118、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采购办和市采购中心。(三) 市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经办人填写黑龙江省(省级)分散采购计划申报表,经采购(招投标)办主任签字后报市采购办,市采购办审批同意后,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组织学校集中采购,采购结束后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向市采购办备案采购工作。(四)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不同采购方法分别按下列相应程序进行:1.公开(或邀请)招标(1)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经办人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招投标)办主任审核,如有必要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2)在学院校园内外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至少3个工作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3)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对申请119、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4)学校采购(招投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与投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5)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申报单位参加并负责答疑;(6)投标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7)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送达;(8)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由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招投标)办确定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申报单位专家组成;(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评标小组评标;(10)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11)将招标结果在校园内外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疑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2.竞争性谈判(120、1)由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招投标)办确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申报单位专家组成;(2)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经办人会同相关部门及竞谈小组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招投标)办主任审核,如有必要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3)在学院校园内外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至少3个工作日)或谈判邀请函;(4)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5)学校采购(招投标)办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6)谈判。谈判人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121、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供应商可就谈判公告或邀请函中有关内容向谈判人进行询问。谈判人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二轮、第三轮等多轮报价;(7)确定中标供应商。谈判人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每位成员都必须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确定成交供应商。(8)将竞谈结果在校园内外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疑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3.单一来源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是满足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申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需填报学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审批表(附件3)。采取单一来源122、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须经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单一来源采购需在校园内外网公示3个工作日,成交后也需要在校园内外网公示3个工作日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4.询价(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2)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经办人会同相关部门编写询价函;(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123、4)向供应商发送询价函。询价函的发送应当以邮寄、传真或面交等形式,其中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询价函必须随后以适当的方式将原件送达被询价的供应商;(5)递交报价函。被询价的供应商以密封且加盖公章的报价函的形式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承诺遵循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函送达到指定地点;(6)询价。询价小组对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评审;(7)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询价可以采取到市场集体现场采购的形式,单次购买的批量货物总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单台(套、件)仪器124、设备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和学校采购(招投标)办三人以上(含三人)集体采购;在此限额以上的询价采购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和财务等部门集体采购。5.校内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必须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人员参加采购。采购结束后,需将采购结果报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备案。第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变更与备案(一)项目申请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遇到特殊情况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学校采购(招投标)办依规定组织变更合125、同;(三)合同履行中,校内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四)需要向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与验收(一)合同签订后,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合同的履行;(二)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方法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或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其中工程项目由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三)验收过程中应要求供应商派人到现场当面进行验收,作为126、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四)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五)工程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六)验收合格后,填写学院验收单(附件4)。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结算付款(一)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省财政厅执行网上结算方式,财务处负责办理结算所需资金的申请工作,采购申请单位办理校内票据签字手续,学校采购(招投标)办理网上支付。(二)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政府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学校采购(招投标)办127、依据验收报告办理项目结算通知书后交与采购申请单位办理校内票据签字和付款核销业务。(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不属于市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由申请单位办理校内票据签字和付款核销业务。(四)校内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本单位自行办理校内票据签字和付款核销业务。(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结算资金通过国库支付的实行备案制结算。结算时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办理国库支付资金手续。第二十二条 文件归档(一)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均为档案,必需归档留存;(二)归档的文件主要包括:采购计划128、文件、采购前期准备及招标文件、开标文件、评审文件、竞谈文件、中标(成交)文件、合同文件、验收及结算文件等;(三)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经办人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四)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第五章 采购质量管理及责任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招投标)办应建立健全采购过程的质量管理内控机制,主要包括:(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与信用管理;(二)制定科学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专家库,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四)规范采购和招投标程序;(五)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验收制度,明确经办人员、合同审核人员、验收人员的129、职责权限,明确采购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第二十五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供应商必须邀纳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质保期结束无异议的,填写学院质量保证金退付审批表(附件5)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包括参与采购活动的申请、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人员)在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购和招投标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采购和招投标决策、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三)擅自组织无资金来源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的,130、或者擅自提高采购和招标标准的;(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五)使用单位不因质量问题无故不验收导致合同延期执行的;(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的;(七)收受或向供应商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八)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九)违反招投标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十)违反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法规、政策或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当次中标或成交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131、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涉及基建工程、汽车、进口设备和保密安全等特殊审批手续的项目,需办理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采购(招标)。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政发128号)同时废止。附件:1.学院集中采购(招标)有预算项目执行申请表2.学院集中采购(招标)无132、预算项目执行申请表3.学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审批表4.学院验收单5.学院质量保证金退付审批表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经济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开展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赠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第三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任133、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第四条 学校合同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三)负责合同归档管理;(四)负责监督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前期论证;134、(二)负责合同起草、申报审批和报政府部门备案;(三)负责合同履行;(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第九条 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部门为合同会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第十条 学校合同各类文本,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起草。第十一条 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管合同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起草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牵头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第十二条 合同135、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主管本单位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合同起草单位可以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第十四条 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136、本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签订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填写学院合同审核会签单连同合同文本送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核并会签。第十六条 审核会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完成审核会签。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学院合同审核会签单、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组织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完成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核后对合同进行编号,由起草单位报主管本单位校领导审核签字。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本部门校领导审核签字,并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二十137、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一)采购招标类合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授权采购(招投标)办公室主任签署;合同金额在50-100万元之间的,授权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二)其它合同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授权事宜。第二十一条 需要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由承办单位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约备案完成后,承办单位需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资产管理处保存。资产管理处需在年终时将所有合同送学校档案室归档。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柒份,学校至少执有四份(承办部门、资138、产管理处、财务处、档案室各一份)。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请示。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办理(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程序与初次签订合同相同。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向主139、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及结果,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合同承办单位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并由合同承办单位牵头,会同财务、审计、资产及相关单位组成合同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合同纠纷的研究和处理。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纠纷。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参加诉讼或仲裁。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纠纷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的要求及时140、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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