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能源公司通风设施瓦斯检查及排放管理规定汇编89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5431
2024-09-08
89页
719.07KB
1、 矿能源公司通风设施、瓦斯检查及排放管理规定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前言4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4第七条 通防、技术部门5第八条 机电部门5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6第十条 生产调度部门6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6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10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12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13第五十三条 一般管理规定13第五十四条 永久风门、密闭、风窗14第五十五条 永久风桥16第五十六条 临时风门、密闭16第五十七条 测风站16第五章 盲巷管理规定17第六章 巷道贯通管2、理18第七章 测风管理规定19第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管理规定19第七十四条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19第七十五条 风表20第七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20第七十七条 隔离式自救器21第七十八条 粉尘采样器、直读式测尘仪等测尘仪211、下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213、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要爱护仪器;22第九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22第八十条 瓦斯检查规定22第八十一条 “一炮三检”规定25第八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规定25第八十三条 瓦斯报表审批签字规定25第十章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25第八十七条 执行排放瓦斯过程中,要建立调度汇报制度。262、启开密闭时间,开始排放时间;23、6第十一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27第九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27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表136第十二章 防突管理规定386、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止。45第十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52第一百九十一条 传感器的使用55第十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58第一百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581、主要隔爆水袋棚设置在以下地点:592、辅助隔爆水袋棚安设在以下地点:59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表461第十五章 防灭火管理规定62第二百一十四条 外因火灾防治63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632、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4、内。643、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使用失效炸药。65第二百一十五条 内因火灾防治65第十六章 考核及其他66前言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推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夯实 “一通三防”基础工作,有效防范“一通三防”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矿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5、定期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所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和限期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问题,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第二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健全与调整、安全技术装备配备、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具体抓“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6、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考核兑现;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四条 分管机电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主要通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的定期检查维护、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等有关机电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五条 公司安监分局局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政策与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第六条7、 公司通防部、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七条 通防、技术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灭火系统。负责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设计、方案、措施。负责根据采场布置编制月度供风计划,合理配风。参与“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程的实施。第八条 机电部门全面负责“一8、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负责矿井主通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的定期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供电稳定,运行正常。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负责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保障供电系统稳定、设备运转正常。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设计、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参与“一通9、三防”专业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情况。第十条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专业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重点工作的调度管理。负责调度协调指挥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工作。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调度管理、数据信息的上传,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分析、处理。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运行负主要责任。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通防部、安监分局备案。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的各种制度(包括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与验收制度、调整通风系统、构筑通风设施的审批10、制度、通风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主通风机反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及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第十三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主导风向上风侧。瓦斯抽放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十四条 主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和设施,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与进风井口、压风机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瓦斯矿井不应小于30m;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不应小于50m。第十五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11、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必须在矿井构成通风系统前,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等条件,编制主通风机选型设计,合理选择主通风机,确定通风系统。第十七条 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第十八条 每年必须按要求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九条 矿井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编制矿井供风计划,进行一次需要风量的计算。矿井应根据井下有12、害气体变化、生产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当使用增加风阻的调节法进行风量调节时,调节设施应避免设置在通过风量较大的主要风路中,尽量设在非运输巷道中,要考虑防火、防突的需要,应根据矿井风量、风压的变化情况调整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进行矿井总风量调节。第二十条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任何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形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13、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 第二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到井上。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通风机应实现风速、风压等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主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并按规定记录,发现异常时,立即汇报调度室。矿井切换主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14、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必须制定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要测定一次,无提升设备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风井防爆门每半年检查维修一次,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第二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第二十四条 保持矿井主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的工作范围。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xx8xx)规定要求。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300030005000500010015、00100002000020000通风系统阻力Pa15002000250029403920第二十五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不得低于85%。第二十六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二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应采用“U”型通风系统。第二十八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必须及时封闭与采空区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45天内,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必须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巷道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16、高于3%,进、回风巷的高度及通风断面符合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应有巷道检查、维修记录。第三十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要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反风演习计划,组织矿井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设施必须齐全,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操作开关要集中安设,动作灵活可靠,便于值班司机一人独立操作。反风风门(垂直门)的起重量大于1t时,应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集中操作。第三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17、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主要通风机参数等。必须按季度绘制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每月与公司通防部交换一次,交换日期为月末两天。矿井应绘制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图纸填写符合要求,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矿井应建立技术资料室,技术资料管理实现档案化。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及相关制度必须齐全。第三十三条 矿井主要风门应设置语音风门开关传感器。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18、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三十五条 其它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隔(抑)爆设施,各矿井采取安设隔爆水棚的措施(安设隔爆水棚的标准同综合防尘辅助隔爆水19、棚的安设标准)。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安装、挪移、撤除局部通风机必须经矿通防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风机安装推广使用组合支架,铁质分风器应连接规范。第三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应按作业规程中风机选型计算进行选取,避免选用局部通风机功率过大或过小造成风量过多的浪费或不足。第三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的34%,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20、之间的巷道最低风速满足需要,以防止出现循环风。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一台正常工作,一台备用,风机能自动切换,风筒能自动分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局部通风机供电由施工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实行分开供电,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第四十条 局部通风地点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不能依靠调节风窗和风门漏风供风。两台运行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21、一趟风筒供风。第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填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节数及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一名兼职司机只能负责一台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是施工地点当班班组长或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排专人对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自动分风情况进行检查试验,每天至少一次,并填写风机切换记录,试验期间不得影响施工地点的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装订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都要安装消音装置,部件齐全,吸风口要有防护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件(包括电缆接线部位)不漏风。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不得低于0.3m,使用与风筒同等直22、径的分风器(使用铁质分风器时,与风机连接要处加设胶垫),分风器必须固定牢固,确保不漏风,不串风。第四十三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由本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出现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每七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23、电闭锁试验,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账、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局部通风机运转6个月应上井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落实检查维修人员,并建立检修记录。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第四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本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八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24、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四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的风筒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要靠帮,不得挤压或损坏,不得吊挂在风水管上,要采用非铁质材料吊挂,防止出现摩擦火花。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迎头20米除外),无反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胶垫,上紧螺钉。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m。风筒正接头方法:后方一节风筒接头插入前方一节风筒内。风筒反压边方法:先将后方一节风筒的压边布向前翻过,盖住接头,再将前方25、一节风筒的压边布向后翻过,使之盖住已反过的后方风筒的压边布,反压边的宽度以100mm适宜。风筒过风门墙等通风设施时,要加铁风筒通过墙体,铁风筒四周要堵严,外露长度不小于200mm。风筒过防突风门墙时,必须在铁风筒中安设逆向隔断装置。炮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应安设防炮崩、防埋压的装置(阻燃、抗静电)。风筒应编号管理,迎头末端两节除外。第五十条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提前编制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矿井要制定无计划停风的应急预案,无计划停风要有处理过程,并有记录可查。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其巷道开口附近,26、备有栅栏和“禁止入内”的警标。第五十二条 矿井建井期间,在井筒掘进通风时,布置在地面的局部通风机距离井口不得小于15m,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能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出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一般管理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密闭、风门、风桥、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通风设施施工时应注意:1、有水通27、过风门墙、挡风墙等通风设施墙体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通过墙体的电缆孔要安设电缆套管,封堵严密不漏风,电缆孔管的长度要适宜,不得过长或过短,电缆撤除后及时用回撤电缆套管并用水泥封堵;风筒穿过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软质风筒同直径的硬质风筒,并连接严密不漏风。2、在轨道及运输巷道中施工风门、测风站等通风设施时,平巷运输有车辆通过,要设专人指挥来往车辆;斜巷施工风门、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应停止绞车运输。3、在有电缆线、管路处施工时,要妥善保护电缆、管路,防止碰坏。需移动高压电缆时,要事先与机电部门取得联系。4、密闭、风门、挡风墙等通风设施掏槽时只能用大锤28、钎子、手镐、风镐施工,不准采用放炮方法。5、在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配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6、施工前要检查施工地点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施工地点必须通风良好,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7、施工前要由外向里逐步检查施工地点前后5米的支架、顶板、巷帮的支护情况,支护完好方可施工。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淤泥和积水。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由矿通防专业人员验收,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至合格。要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维修管理。通防专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员),下井时要对沿途通风设施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以便安排人员维修,防止风量不29、足或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设施墙体因巷道压力大或其它原因出现裂缝、破损时,要及时修补完好。所有通风设施和通风管理牌板均不得人为破坏,否则要视情况考核责任单位。通防设施的拆除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防部门进行,启封密闭必须有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矿组织相关人员及救护队负责进行。第五十四条 永久风门、密闭、风窗墙体使用不燃性实体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设施要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墙面要进行刷白。墙体周边要掏槽,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抹不少于30、0.1m的裙边。密闭处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密闭必须设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置,密闭前要设置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置检查箱或检查牌板(进回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密闭外的铁路、电缆、管路必须断开,不得与密闭相连通。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的长度,风门设置底坎,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所有风门必须自动关闭,门框要包边沿口、沿口紧密,并设衬垫不透光,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风门门扇要平整,门板之间要错口,四周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所有风门要挂牌管理,门扇上都必须印制警示标语或悬挂警31、示牌板。风门之间及前后各5米范围内不准放各种材料、设备、杂物等。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任何地点、任何人员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风门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调节风门、调节风墙的风窗应尽可能设在墙体的上方,要用带有调节刻度的调节板调节。不用的调节风窗要用砖、砂、灰堵好,不准用板子和风筒布封堵。调节风窗由通风部门负责调节,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调节。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5m,四周封堵严密,不漏风,底部要见硬底,与煤岩接实,掏槽深度不应小于200mm。每周对密闭进行一次检查,严32、禁密闭前出现瓦斯积聚。防突风门的设置要求:1、在突出煤层的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2、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3道反向风门。3、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4、通过防突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5、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33、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第五十五条 永久风桥风桥桥体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要平整不漏风。风桥两端接合部位要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用水泥砂浆填平、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低于1.5m。风桥的断面不少于原巷道断面的4/5;两端斜坡部位呈流线型,其坡度小于30度。风桥内严禁设置其它通风构筑物。第五十六条 临时风门、密闭临时设施要设在顶、帮完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设施四周接触严密,使用木板时必须采用鱼鳞式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抹满或勾缝。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置栅栏(应便于瓦斯检查,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警标和瓦斯检查牌。计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在报34、废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永久性密闭;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巷道应进行临时性密闭。第五十七条 测风站在主要进、回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以便正确测定风量。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无拐弯、无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米。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临时性测风站(点)应尽量满足以上要求,保证测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五章 盲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盲巷(24小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并设置说明牌,注明封闭时间35、巷道长度、支护方式、封闭地点、施工负责人等。第五十九条 启封盲巷必须编制启封盲巷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第六十条 临时停工、停风(24小时以内)的盲巷按规定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板。栅栏设置要牢固可靠,网格间距不大于200200mm,栅栏高度不低于1.5m。在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除栅栏进入盲巷,恢复通风工作必须由通防部门负责,首先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有害气体检查,需要排放瓦斯的盲巷,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有害气体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必须由两人进行检查,前后间隔46米,并佩带测氧仪、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光学瓦斯检定器,测氧仪、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打开,由外向里逐步进行检查。氧36、气浓度低于19.5%时,严禁进入停风区。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封闭;临时停工、停风地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在启封密闭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开密闭进入盲巷,巷道恢复通风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恢复巷道供风。第六十一条 建立盲巷汇报制度。采掘区队因各种原因造成盲巷,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凡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进行临时密闭。凡封闭盲巷必须切断通往盲巷的所有电缆、管道、铁路等。第六十二条 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其37、内容包括:地点、封闭时间、封闭长度、施工负责人、盲巷内有害气体含量。盲巷每周必须至少检查一次,并有专门检查记录。第六章 巷道贯通管理第六十三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根据地测部门下达的预透通知单,编制巷道贯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的通风设施布置和要求等,巷道贯通后应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形成稳定的通风系统。第六十四条 贯通时,必须由通防专业人员在现场统一38、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发现停掘的工作面瓦斯异常、风量不足、风筒不到迎头或迎头有积水等情况影响贯通安全时,应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处理好问题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六十五条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39、系统,风量达到要求,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由救护队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需要进行瓦斯排放工作的预透地点,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排放,排放瓦斯工作至少在预透20米(综掘工作面在50米)以前完成。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且巷道内风速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可贯通。第六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与突出煤层煤巷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40、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第七章 测风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制定矿井配风计划,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保证矿井实际风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风量。第六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供风地点风量、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报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月通风报表要在次月13日前报公司通防部。第七十条 通防部门根据测风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41、稳定可靠,风量分配合理。第七十一条 测风的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回风;每翼进、回风;每水平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米处)、后(设在局部通风机后10米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米处);掘进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工作面大于20米处);硐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窗口处)及其它供风地点等。第七十二条 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第七十三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42、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第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管理规定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及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各矿必须加强仪器仪表日常维修、调校管理,并建立记录。第七十四条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保持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洁,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进行修理。仪器使用必须固定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台账,配备量按每人1台,并留有20的备用系数。仪器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更换药品,每天检查43、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仪器必须每半年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及计量检定与校验。第七十五条 风表风表分为高、中、低速,必须配备齐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建立台账,集中管理。下井前首先对风表进行检查,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不得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等,不得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用后要擦拭干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风表必须每半年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与校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第七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设置仪器发放室、维修室等场所,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统一编号,建立台账,集中管理,凭牌(证)领取。严禁个人私自拆开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修理、查44、看。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维护、保养,每班对上井仪器应清理煤尘,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应检查仪器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应调整使其为零。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阀等标准标校工具,定期标校(每隔7天调校一次),并作好标校记录台账。仪器必须每半年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及计量检定与校验。第七十七条 隔离式自救器下井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45、自救器,配备原则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并留有20的备用系数。自救器使用3年,库存5年应报废更新。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按规定时间淘汰ZH15型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使用额定防护时间30分钟及以上的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账,记录好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到期或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补充。维修室内应配备气密检查仪、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自救器由有关部门统一标校管理、发放。自救器维修人员,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隔离式自救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并做好46、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废更新,确保使用中的自救器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1、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2、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3、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4、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无故开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要加倍赔偿。必须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的基本知识培训和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带使用自救器的要求。第七十八条 粉尘采样器、直读式测尘仪等测尘仪测尘仪的维护:1、下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2、上井后应将仪器擦拭干净,进行充电,仪47、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检修;3、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要爱护仪器;4、在井下或其它易爆环境测尘采样时,测尘仪在现场工作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粉尘采样器、直读式测尘仪为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计量法规,每年必须送计量部门进行维护检定与校验。第七十九条 测氧仪、数字式一氧化碳检测仪、红外线测温仪等仪器由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维护,并按规定进行检定与校验。第九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瓦斯检查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有安全资质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同时配备长度大于1.5米的胶管、温48、度计、手表等。通防部门每月要按生产计划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等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瓦斯检查员不准进入瓦斯浓度3%以上、氧气低于19.5%或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区域内检查。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并实现“三对口”。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结果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并在瓦斯检查手49、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向调度室汇报一次所检查区域内的瓦斯及通风情况。瓦斯检查员发现有瓦斯浓度异常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同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瓦斯检查员负责对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进行测定。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要对沿途的通风设备的运行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检查范围内的瓦斯传感器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比检查,并做好记录,两者读数误差值大于0.1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汇报调度室,及时安排安全监测工将瓦斯传感器标50、校准确。瓦斯检查地点与检查次数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1、采煤工作面检查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及工作面进风流。以上地点每班检查次数为三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每次检查三遍以上,以检查结果最大者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日报表,并做到“三对口”。 对采煤工作面高冒处、密集处、钻场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应在巡回检查时进行瓦斯检查,出现异常时要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2、掘进工作面检查地点:掘进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以上地点每班检查次数为三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每次检查三遍以上,以检查结果最51、大者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日报表,并做到“三对口”。 高冒处、躲避硐、钻场要由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时进行瓦斯检查,出现异常时要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局部通风机供风但不从事采掘作业地点,如水仓清挖、排水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局部通风机供风的贯通地点在与综掘巷道相距50m(其它巷道相距20m)开始,该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4、采掘地点的炮眼中的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时进行检查,出现异常时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5、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等地点需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检查不低于一次52、;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结果记录入检查手册和瓦斯管理牌板,并填瓦斯日报表,做到“三对口”。6、采掘工作面班组长必须用便携仪瓦斯报警仪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7、各变电所、配电点检修机电设备时,由电钳工在检修前检查该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检修。8、井下巷道维修及其他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瓦斯检查,由负责施工的班组长用便携仪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查。9、井下进风大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地点由通防部门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并由施工单位严格按技术措施施工。10、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53、,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放在检查箱中,上井填写密闭检查台帐。1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并随时检查瓦斯。12、其它应检查瓦斯地点的检测周期,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周。所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及增减,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若采掘机未安装机载瓦斯传感器或机载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时,采掘机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54、携式甲烷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打开仪器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m处,且必须挂在无风筒巷道的一侧。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第八十一条 “一炮三检”规定“一炮三检”是指在施工地点每次爆破作业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由瓦斯检查员分别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定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装药、放炮等工作。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同一作业地点每次放炮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做好记录。放炮前,施工人员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55、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放炮30分钟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第八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的瓦斯检查员在本头面瓦斯检查牌板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瓦斯交接班硐室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记录填写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员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沿途通防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交接班人员签字等。交接班记录需在井下保存一个月,地面保存一个季度以上。第八十三条 瓦斯报表审批签字规定通防部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6、,并向矿调度中心汇报。瓦斯日报、通风调度日报由通防部门管理人员审查签字后送矿长、总工程师审查签阅。矿长、总工程师要逐日审查瓦斯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公外出不在矿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生产矿长、副总工程师代审查签字。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瓦斯日报要由通防部门保存一年以上。第十章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恢复旧巷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备案后,由矿山救护队执行。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安监分局、通防部有关人员现场指导。第八十五条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落实三个责任,即:落实撤人和设置警戒的责任,落实断电范围和电器设备完57、好检查的责任,落实排放瓦斯现场指挥的责任。执行三个原则,即:撤人,受排放瓦斯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全部撤出;断电,受排放瓦斯影响范围内所有电器设备全部断电;限量,排放瓦斯必须限量排放,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八十六条 排放瓦斯的路线必须明确规定,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在措施中要清楚准确。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明确停电撤人的负责人。巷道交叉口的站岗地点、位置要明确规定,落实到人。停电撤人、站岗工作由调度室负责调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落实情况。第八十七条 执行排放瓦斯过程中,要建立调度汇报制度。矿山救护队要向调度室汇报如下内容:1、排放区域内的瓦斯积存浓58、度()、积存量(m3),预计排放瓦斯需要的时间;2、启开密闭时间,开始排放时间;3、排放瓦斯浓度(指混合风流处),排放结束时是否发现有其它异常情况等。矿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1、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及开始工作时间;2、停电、撤人、站岗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现场其它问题。调度室、安监部门、通防部门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对口业务部门汇报排放瓦斯情况。第八十八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纳入矿调度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调度室要了解全过程,统一指挥调度。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直接指挥瓦斯排放工作,严格掌握全过程执行排放瓦斯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要变更措施内容,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59、方可更改。第八十九条 排放瓦斯时,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要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作指示报警用。第九十条 矿山救护队在执行排放瓦斯任务时,必须首先查明排放区的瓦斯(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和瓦斯积存量。第九十一条 排放瓦斯时,为保证调度指挥和现场汇报及时,应有方便可靠的通讯联络,若排放地点无电话,要临时安装通讯电话。第九十二条 为防止排放瓦斯“一风吹”,保证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不超过1.5,氧气不低于19.5,排放瓦斯时,应控制进入排放区的风量。第九十三条 临时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封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检查时由外向里按本规定执行。 当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60、不超过1.5时,方可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正常通风。当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第十一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第九十五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高负压、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属新建矿井的,在井筒揭煤10米前,高负压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形成,在采煤工作面生产前必须形成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第九十六条 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61、的富余系数,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泵运行工况绝对压力应不小于40kPa;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负压小于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九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顺层预抽回采区域瓦斯;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通过增大风量不能解决时,必须采用低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对采空区进行抽采;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预抽瓦斯62、。第九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第一百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标。第一百零一条 煤矿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进行至少一次审查。第一百零二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抽63、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一次设计,并保证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第一百零四条 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顺序时应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第一百零五条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煤层的开采顺序和巷道布置应有利于瓦斯抽采达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发64、生过打钻突出现象、严重喷孔现象或顺层钻孔施工深度达不到60m的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瓦斯抽采达标煤巷条带长度为限。矿井应积极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不同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合理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超前与替代时间关系。抽采达标规划的65、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施工队伍以及其它保障措施。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应加强对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对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第一百零九条 煤矿必须按照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66、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宜利用开采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时可布置钻场、钻孔的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应能适应煤层的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应有利于提高瓦斯抽放率。抽放效果应好,抽放的浓度宜满足利用要求。宜采用综合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工程系统宜简单,并有利于维护,投资宜省,抽放成本易低。第一百一十条 煤矿设计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都应进67、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概况:位置、周围开采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瓦斯状况、钻探工程量、预抽瓦斯量、施工设备及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抽效果指标等。 抽放管路:主管、支管、汇流管(附抽放管路系统图)。 钻孔设计:钻孔直径、开孔位置、间距、方位、倾角、数量、长度(附抽采钻孔布置图及钻孔参数表)。 封孔:材料、长度等。 预计达到的效果。钻探施工组织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及避灾路线(附图)第一百一十一条 开采层瓦斯抽采方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容易抽采及可以抽采的煤层,应采用本层预先抽采的抽采方法,可采用沿层或穿层布孔方式。可以抽放及较难抽放的煤层,应采用边68、采边抽的抽采方法。单一较难抽采的煤层,可选用密集顺层钻孔、密集网格穿层钻孔、交叉钻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深孔预裂爆破、高压水射流扩孔等方法强化抽采。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层,应选择穿层网格布孔方式。煤层掘进时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煤层,可采用边掘边抽或先抽后掘的抽采方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邻近层瓦斯抽采方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可采用从开采层回风巷或专用排放瓦斯巷向邻近层打穿层钻孔进行抽采。当邻近层或围岩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可采用顶(底)板抽放巷道进行抽采,也可以在工作面回风侧沿开采层顶板布置水平长钻孔或高位钻孔抽采上邻近层瓦斯。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空区瓦斯抽采方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空区69、可采用全封装式抽采方法。正在回采工作面的采空区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布置情况,采用顶(底)板钻孔法、有煤柱及无煤柱钻孔法、插(埋)管法等抽采方法,并应采取提高抽采瓦斯浓度的措施。采空区抽采时插管周围应封装严密,宜减少外部空气漏入,有条件时可设置均压密闭。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开采的厚煤层、煤层群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可选用“高抽巷”的抽采方法,也可选择直径为300500mm的顶板水平长钻孔进行抽采,不易自燃煤层也可选择尾抽巷进行抽采。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围岩瓦斯涌出量大,以及溶洞、裂隙带储存有高压瓦斯并喷出时,应采取抽采围岩瓦斯的措施。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瓦斯涌出来源多、分布范围广、煤层透气性差、煤层赋70、存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采用多种抽采方法相结合的综合瓦斯抽采。第一百一十七条 开采煤层群时的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可设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布置钻场和钻孔。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保证抽采达标选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巷道施工应保证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第一百一十八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采用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71、等,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一百一十九条 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设计参数应根据煤层厚度、瓦斯赋存参数、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第一百二十条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施工的瓦斯抽采工程应由专门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应有相关72、责任人签字。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 钻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受采动影响,并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同时应便于维护、利于封孔、保证抽采效果。宜利用现有的开拓、准备和回采巷道。顶板钻孔或顶板高位抽放巷应布置在顶板上覆岩层裂隙带内;走向高位抽放巷宜布置在工作面偏回风顺槽1/3工作面长度以内的卸压带内。第一百二十二条 钻孔布置及进尺应符合下列规定:钻孔开孔部分应圆且光滑。钻孔施工中不得出现三角孔、偏孔、台阶等变形孔。抽采开采层未卸压瓦斯时,钻孔间距应按钻孔抽放半径确定,宜增大73、钻孔的见煤长度。高位钻孔抽采时,应将钻孔打到采煤工作面顶板冒落后形成的裂隙带内,并应避开冒落带。强化抽采布孔方式应能取得较好的抽采效果,并宜方便施工。边采边抽钻孔的方向应与开采推进方向相迎(交叉钻孔除外),并应避免采动首先破坏孔口或钻场。抽采采空区瓦斯的钻孔或插管应布置在采空区回风侧。钻场内的钻孔个数应由试验得出,一般顺层钻孔宜采用35个孔;穿层钻孔宜采用69个孔。穿层钻孔的终孔位置,应位于穿透煤层顶(底)板0.5m处。钻孔直径应采用42mm及以上规格。第一百二十三条 封孔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穿层钻孔宜采用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应满足密封性能好、操作简单、封孔速度快的要求。顺层钻孔宜采用充填74、材料封孔。封孔材料可选用膨胀水泥、聚氨酯等新型材料。在钻孔所处围岩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亦可选用水泥砂浆或其他封孔材料。不能采用黄泥封孔。第一百二十四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采用水泥沙浆封孔时,在岩层开孔的钻孔长度应不小于5m,在煤层开孔的钻孔长度应不小于8m。采用聚氨脂封孔时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第一百二十五条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管路敷设应尽可能减少曲线,并尽可能减少管路的总长度。管路宜敷设在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中,若必须敷设在运输巷道内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75、措施。管路不得与动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抽采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应使管路内溢出的瓦斯不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抽采管路管材应符合抗静电、耐腐蚀、阻燃、抗冲击、安装维护方便等要求。抽放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不得与带电物体相接触,并应采取防冻、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静电和雷电等措施。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高度0.3m以上的支撑墩,并应保证每节管子下面有两个支撑墩。在敷设倾斜巷道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在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30时,管卡间距应采用1520m;在巷道倾角大于30时,管卡间距应采用1015m。当沿立井敷设管路时,应将管路固定在罐道76、梁或专用管架上。新敷设的管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漏气试验。应有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管网畅通的措施,抽采管路要在巷道低洼处、抽采钻场、管路拐弯和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安装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路管径相匹配。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抽放泵应满足如下要求:瓦斯抽放泵吸气侧管路中,应装设具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瓦斯抽放泵必须配置开、停自动监测装置,做到连续监视瓦斯泵运行情况。瓦斯抽放泵必须配置开、停自动监测装置,做到连续监视瓦77、斯泵运行情况。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放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放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持证应包括:特殊工作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泵房应设置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并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塌陷区及高压线等。泵房及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放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一套备用。抽采泵站应由两个电源供78、电,并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供电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应实时监控瓦斯抽采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报警、断电。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应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泵房应有供水系统,设置消防水池并与循环水池分建。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泵房应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瓦斯抽放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干粉灭火器、灭火用沙箱等。泵79、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泵站内不得存放与抽放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泵房内无积水。地面抽放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第一百二十九条 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第一百三十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自燃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 必须定期检查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露、无积水。抽采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抽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80、账齐全。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第一百三十三条 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抽采钻孔对抽采负压、瓦斯流量、瓦斯浓度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参数检测报表,定期对抽采效果进行分析。第一百三十四条 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证,并及时更换有问题的器具,81、确保计量的准确。第一百三十五条 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量测点。第一百三十六条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 瓦斯抽采达标,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对突出煤层,当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在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情况下,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0.74Mpa),同时,在施82、工测定钻孔时无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则认为已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掘作业的基本要求;否则,测定点为超标点,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到基本要求。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与工作面煤炭产量满足表1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可解吸瓦斯量按含量测定方法测定或按xx6-xx瓦斯基本抽采指标给出的公式计算。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表1 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3/t)1000t810012500t725014000t6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83、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xx6-xx瓦斯基本抽采指标给出的公式计算。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表2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工作面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的,矿井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xx6-xx瓦斯基本抽采指标给出的公式计算。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表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84、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第一百三十八条 抽放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抽放工程(包括钻孔)施工验收记录;泵站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抽放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帐。二报表:矿井瓦斯抽放日报;矿井瓦斯抽放月报。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内容85、包括:工作面抽放钻孔数量、孔长、吨煤钻孔量(延米钻孔量)、总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放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负压、累计抽放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放率等。第一百三十九条 抽放矿井必须建立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为保证抽放钻孔施工质量,各矿组建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小组,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抽放钻孔。每个钻孔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实行挂牌管理。钻孔管理牌板的内容有:钻孔编号、完成日期、钻孔深度、封孔深度、封孔材料、打钻负责人等。第十二章 防突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现权属矿井,按防突要求应分为三种类型:突出矿井;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按突出管理矿井;根据毕节地区要求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86、瓦斯矿井。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应当编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井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应有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一百四十四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都要经过“区域87、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后方可准备揭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或者是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经过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变为无突出危险区后,方能施工采掘工作面。第一百四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它卸压区域。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88、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条件,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一百四十七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一百四十八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89、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乳化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90、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线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线距离不小于5m。第一百五十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它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一百91、五十二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布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92、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要求矿井同期保护层开采面积和无保护层开采的突出危险区,提前预抽煤层面积之和与突出危险区煤层开采面积相吻合。第一百五十四条 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一百五十五条 加强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有关防突资料必须存档,矿井每年要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一百93、五十七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第一百五十九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六十条 工作面推进过程中应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一百六十一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94、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95、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六十三条 、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煤层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应按揭煤的措施执行。(井巷)揭煤必须执行如下规定:(井巷)揭煤原则1、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2、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3、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向公司总部报批。 层间距在20m以内的煤层群,可96、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除外),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批准。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2、(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所有前探孔必须97、测斜,并且至少有1个前探钻孔沿揭煤正前方布置。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测压钻孔不少于3个,并且至少有1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施工前探或测压钻孔过程中,必须取煤样测定a、b常数值及P、f值。3、(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 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采取开98、采保护层或穿层(顺层)钻孔预抽措施后,经预测出现瓦斯压力P0.74MPa、瓦斯含量W8m3/t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之一的,以及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直接揭煤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措施钻孔控制范围:瓦斯压力P2MPa,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下同。瓦斯压力P2MPa或前探99、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的,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措施钻孔设计要求: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设计 (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利用科研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公司确认。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以上。瓦斯预抽率45%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100、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4、(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 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7m,)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指标采用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至少打3个钻孔,其中有1个钻孔控制到(井巷)101、揭煤处轮廓线外5m,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综合指标D0.25且K15;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若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L/gmin1/2(湿煤0.4mL/gmin1/2),h2200Pa(湿煤160Pa);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不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钻孔设计符合第(三)项第4条要求。防突措施实施后,102、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采用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45%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h2)值在该临界值以下和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检验孔数不少于5个,分别位于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井筒分别位于井筒中央及四周,所有检验孔均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且距边缘不大于2m的位置(中部检验孔除外)。(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经工作面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后,编制揭煤作业的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入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内施工。公司审批的揭煤设计,揭煤防突专项安全103、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备案。5、(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井巷)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采用K1(h2)值和S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检验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局部防突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5m,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设计,排放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m设计(排放半径有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公司确认)。6、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104、m止。 (井巷)距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循环检验(预测)指标采用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有效。远距离放炮地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迎头不少于300m,立井井筒必须在地面距井口20 m(斜井井筒50 m)以外。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远距离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耙矸机,严禁抓岩机直接抓实体煤(矸)。在突出煤层的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105、之间间距不少于4 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井巷)揭煤工作面,工作面(T1)、回风流(T)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揭煤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段前后30m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立井井筒揭煤时,揭煤段高严格控制在2.2m以下。 揭煤现场必须悬挂防突预测图。其他1、矿井揭煤防突设计、措施由矿防106、突部门负责编制,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会审。2、经矿会审后的揭煤专项防突设计,需公司审批的一式8份上报公司,公司在接到揭煤设计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揭煤专项防突设计会审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通防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分局、矿总工程师参加。3、(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审批后若需变更,必须编制变更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4、矿长对揭煤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揭煤技术管理、防突施工组织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揭煤过程负管理责任。5、严禁无揭煤设计或未经批准设计进行揭煤作业;严禁无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揭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作业。6、必须对地质前探、测压107、(预测)、防突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及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应使用快速测压技术、高压膨胀水泥快速封孔技术和侧装机等机械化装岩(煤)装备。施工地质前探钻孔期间,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跟班收集相关资料。7、执行(井巷)揭煤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井巷)揭煤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若实测瓦斯压力P2MPa或前探及测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验收合格后必须再经公司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远距离放炮揭煤。远距离放炮必须由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8、揭煤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揭煤工作。经公司审批的(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揭煤结束后一周内,书面108、总结上报公司。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硐室。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按规定设置防突风门。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防突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防突风门必须关闭。与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为降低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防护挡栏。井巷揭穿煤层和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1、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2、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操作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109、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并且距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爆破操作地点距工作面不得小于100米。3、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4、所有人员进入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专用回风巷时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在退出回风井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工作面放炮前1小时,施工单位必须汇报调度室,没有得到调度室的允许,不准放炮。放炮时,调度室要加强监测,包括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等。放炮时,工作面的防突考察钻孔必须用黄泥填实,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放炮前必须对通风系统110、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压风自救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后必须等30分钟后,由瓦斯检查员询问监控值班人员工作面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在无异常情况下,方可由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及时汇报调度室,按规定恢复供电;否则,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破地点,由调度室通知矿值班及分管领导,进行处理。放炮前必须停掉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停送电工作由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放炮时必须保证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畅通,不准存放物料和矿车。放炮期间井下不准停压风,否则不准放炮。在放炮站岗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压风自救装置。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实施揭111、煤采取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停电,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采掘工作面应设置临时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装置。掘进工作面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临时避难硐室。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员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施工抽采钻孔必须有收尺记录并有验收人签字,每次突出危险性预测、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签字。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112、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它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一百六十六条 突出113、矿井应编制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重点落实好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结果必须由检验人员、防突人员、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一百六十七条 采掘作业地点必须悬挂区域验证、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牌板,并有允许推进或允许进尺长度的记录和标识。第一百六十八条 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突出矿井应建立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114、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第115、一百六十九条 矿井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一百七十条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116、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117、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不大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118、板不小于0.2米。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119、要求组织验收。第一百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120、。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它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主压风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风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121、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122、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第十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煤矿应明确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不得低于3人),负责监测系统的具体安装、维护、标校、管理和各类资料记录、报表打印等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台帐、故障登记、巡检检修记录、瓦斯标校记录等),负责对监测监控设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有权按规定对损123、坏监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对出现的各种断线、中断、无信号等情况及时分析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监测监控维修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有记录可查。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124、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值班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一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接地装置。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调度室应建立以下台账和记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测监控日报;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第一百七十七条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接线图),并根据采掘工125、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一百七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甲烷传感器应定期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第一百七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一百八十条 126、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第一百八十一条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一百八十三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一百八十四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127、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第一百八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一百八十六条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测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128、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一百八十八条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均应建立记录,报矿分管领导审阅。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八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日报由监测队负责对每天三班瓦斯数据进行分析,报表应反映出各监测地点的数据的平均值129、最大值及时刻、报警次数、累计报警时间、断电次数、累计断电时间、馈电异常次数、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存档备查。第一百九十条 使用单位因放炮或其他原因移动监测设备时,由班组长与瓦斯检查员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第一百九十一条 传感器的使用瓦斯传感器1、采煤工作面:在距工作面切眼不大于10m的回风巷道中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混合回风流巷道门口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风流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130、型电气设备时,应在进风巷距切眼不大于10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巷道内,悬挂地点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mm。2、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不得与风筒在同一侧,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距回风巷道口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mm的位置。3、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联的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5、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131、设甲烷传感器。6、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7、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8、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9、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由当班班长负责移动,放炮时挪出放炮地点,防止打坏;放炮后要及时移到规定位置。掘进工作面迎头喷浆时也应做好防护,喷浆完毕后及时进行清理。其他传感器1、主通风机风硐应设置压132、力传感器。2、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混合回风流巷道门口1015m处设置。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4、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较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浓度为30,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混合回风流巷道门口1015m处设置。6、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浓度为34。7、带式输送机133、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8、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风门传感器安装在各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风门和门框上。9、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所有传感器不得安设在有淋水的地方。设备开停传感器卡在机组、局部通风机、主排水泵和各主要运输皮带电机的电缆上,由监测队负责调试好,由传感器所在地点管理单位负责看护。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测设134、备必须经地面调试、井下调试、试运转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监测队在标校甲烷传感器及进行断电测试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队处理各类故障,一般故障在8小时内安排解决,重大故障24小时内解决。第一百九十三条 建立瓦斯超限断电分析制度,所有瓦斯断电均应有断电、撤人和分析处理记录。第一百九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监测监控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十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质、水量、水压符合规定要求。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悬浮物粒度直径135、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防尘用水采用过滤措施,并按期清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及平巷及其联络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井下带式输送机巷道的管路应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50m;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防尘管路距工作面切眼不得超过50m。第一百九十七条 防尘管路应按质量标准吊挂,做到吊挂平、直、牢固,拐弯处应使用弯头,过路处使用龙门架,同管径管路不准用异径管路连接,不准漏水(滴水136、成线)。第一百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必须使用好下风侧架间喷雾,液压支架降柱、移架时进行喷雾。炮采工作面必须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前后冲刷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内巷道,放炮使用水炮泥,工作面要有水炮泥注水装置。各转载点、卸载点应设置喷雾,在出煤时坚持正常使用。工作面进风巷距切眼3050m的位置安设净化水幕,工作面回风巷距切眼3050m、距回风巷口1015m的位置分别安设净化水137、幕,在工作面爆破作业、出煤时必须坚持使用。采煤工作面、转载点前后20m范围每班必须坚持随时冲尘;回风顺槽每天冲尘一次,进风顺槽每旬冲尘一次。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的措施,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不执行煤层注水措施时,必须出具相关资料。第一百九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坚持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工作面有水炮泥注水装置。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放炮前后冲刷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内巷道,现场配备不低于20m长的洒水水管。扒装时使用好扒装喷雾。喷雾位置要符合要求,并灵敏可靠。迎头要在距工作面3050m的位置,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分别安设138、净化水幕。各转载点按规定安设喷雾,安装位置得当,喷雾灵敏可靠,达到雾化效果。各转载点前后20m范围每班必须坚持随时冲尘。距工作面100m以内巷道,落实专人班班冲刷;100m以外巷道,每周天至少冲刷一次。第二百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巷道与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与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与同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隔爆水棚隔开。1、主要隔爆水袋棚设置在以下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139、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和回风2、辅助隔爆水袋棚安设在以下地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与煤仓相连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隔爆水棚设置的要求:1、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水棚。2、主要隔爆水棚必须采用架式安装(两竖一横),两端都要设置隔爆水棚说明牌板。3、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水棚400L/m2,辅助隔爆水棚200L/m2。4、水棚的排间距为1.23m;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5、水袋应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140、水袋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区内的各排水袋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水袋的规格保持一致。6、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m。7、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挂钩位置对正,钩尖相向布置,挂钩使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度,弯钩25mm。8、采掘工作面第一排隔爆水棚首列水袋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9、同一排水袋使用多个水袋时,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两个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水袋覆盖巷道断面不小于65。实行挂141、牌管理,隔爆水棚管理牌板标明:编号、地点、水袋个数、水棚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管理人等内容。隔爆水棚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要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并有记录可查。第二百零一条 矿技术负责人、分管矿长直接抓综合防尘工作,要有分管防尘技术的工作人员;采掘工区要设有兼职防尘人员。第二百零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综合防尘责任制,防尘工、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第二百零三条 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投产。施工地点竣工或更换施工单位时,要由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交接验收,防尘系统必须142、完善,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第二百零四条 防尘系统图每月必须修改补充一次。第二百零五条 按规定定期冲刷巷道积尘(采掘工作面清尘按前面防尘设施中的要求进行)。主斜井、副斜井每月至少冲刷一次,总回风巷每半月至少冲刷一次。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第二百零六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二百零七条 矿井应建立测尘管理机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负责本矿范围内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本矿143、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防尘、测尘情况。矿井必须配备足量的测尘仪器和测尘人员;负责定期粉尘测定,仪器定期送检、维修、标校工作。第二百零八条 定期编制测尘计划,内容要详细具体。测尘员对全矿井粉尘检测工作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第二百零九条 定期分析粉尘浓度的升高或降低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第二百一十条 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测尘数据要准确无误。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和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必须定期对井下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144、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表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最高允许浓度总粉尘(mg/m3)呼吸性总粉尘(mg/m3)10103.5105021508020.58020.3总粉尘监测: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测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少于3个。第二百一十一条 测尘报表格式统一、填写正145、规、及时上报。测尘人员每半月向本矿有关领导提供1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第二百一十二条 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制止违章以至停止作业。第二百一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供水阀门。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供水施146、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第十五章 防灭火管理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外因火灾防治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可与防尘管路系统共用)。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采用井下钻孔水等作为水源时,水量、水压、水质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进风井口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制定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147、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巷道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148、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149、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矿井必须在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2、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150、内。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每季度应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及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其他要求1、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选择、装配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正确使用各种保护装置。3、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使用失效炸药。151、4、带式输送机机头至少备用2个灭火器和1个砂箱(砂不得低于0.5 m3)。5、瓦斯抽采系统的管路,在靠近瓦斯泵房的进气端应按规定安应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装置;抽风机房、瓦斯泵房,三个井口入井必须装有防雷电装置。第二百一十五条 内因火灾防治矿井必须对开采的煤层进行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并确定自燃发火期,若有自燃发火倾向性,必须制定防治自燃发火的管理制度。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15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和采区运输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上方的煤柱。留在运输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防止自燃发火。在自燃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合理安排生产接续时间,以减153、少漏风氧化时间,尽量采取少留煤柱或不留煤柱的开采方法,提高煤炭回收率。沿空掘巷、综放工作面回采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优先选用束管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对回采工作面的采空区、回风上隅角、回风流,高冒区,防火密闭墙内外,采区、一翼、水平及矿井总回风巷风流中空气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定期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选择通风设施的建筑位置时,要充分考虑均压通风和防止自燃发火的要求,调节风门、风门和风墙设置在围岩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154、防止在采空区进回风侧形成较大压差,避免引起采空区或附近煤柱裂隙漏风量的增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采煤工作面必须有独立回风系统,有利于降低矿井总风阻,增大矿井通风能力,减少漏风,易于调节风量,在火灾时期便于控制风流,隔绝火区。保证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有效的通风断面,合理分配风量,工作面进回风两端的压差不宜过大,以减少采空区漏风。工作面一旦开始开采,要保持连续推进,不得无故停推,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处必须设置挡风155、帘,控制和减少采空区漏风量。随着工作面的推采,要及时封闭通往采空区的所有联络巷。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采空区。撤除和封闭时间要做到有记录可查。第十六章 考核及其他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xx矿能源有限公司,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xx矿能源有限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2、(井巷)揭煤防突设计编报内容3、(井巷)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4、(井巷)揭煤消突报告编制内容附件一: xx矿能源有限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1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原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156、: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少于4m3。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xx56xx)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各矿井依此进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以保证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确保矿井通风安全。2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 2.1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157、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ra(QcfQhfQurQscQrl)kaq 式中:Qra矿井需要风量, m3/min;Q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hf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ur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Q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rl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aq取1.151.20)。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2.1.2.1 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158、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按气象条件计算Qcf=6070%vcfScfkchkcl式中: v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3中选取,m/s;Scf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3;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60为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表1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采煤工作面风速m/s201.020231.01.523261.51.8表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高m2.02.02.52.5及放顶煤面系数kch1159、.01.11.2表3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采煤工作面长度m长度风量调整系数kcl150.815800.80.9801201.01201501.11501801.21801.301.402.1.1.3 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Qcf=125qcgkcg 式中:qcg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采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采量进行计算; (注:在采掘工作面生产前进行作业规程编制,通风设计计算风量时,绝对瓦斯涌出量选取应参照本矿井安全专篇或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资料中条件最为相近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数值,若无此数据时,应按相近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回160、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选取。通风设计计算风量时,二氧化碳绝对瓦斯涌出量选取应参照以上办法进行。);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通常机采工作面取1.21.6,炮采工作面取1.42.0);125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0.8的换算系数。 2.1.1.4 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cf=67qcckcc式中:qcc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kcc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二161、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通常机采工作面取1.21.6,炮采工作面取1.42.0);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 按炸药量计算a) 一级煤矿许用炸药Qcf25Acf b) 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Qcf10Acf 式中:Acf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25每千克一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10每千克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 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Qcf4Ncf 式中:Ncf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4每人需风量,m3/min。 按风速进行验算a) 验算最小风量Qcf600.25Scb Scb=lcbhcf70% b) 验162、算最大风量Qcf604.0Scs Scs=lcshcf70% c)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验算最大风量 Qcf605.0Scs 式中:Scb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有效断面积,m2;lcb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 m;hcf采煤工作面实际采高, m;Scs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积,m2;lcs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距, m;0.25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小风速,m/s;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4.0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5.0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 2.1.1.8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Qcf=Qcr+Qcd Qcr=1163、00qgrkcg Qcd=40qgdkcg 式中:Qc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需要风量,m3/min;Qc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m3/min;qg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巷的排瓦斯量,m3/min;qg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4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超过2.5%的换算系数。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2.1.2.1 计算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掘进面需要风量:Qhf1=12164、5qhgKhg式中:Qhf1-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hg-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采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采量进行计算; Khg-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一般可取1.52.0); 125-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8的换算系数。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hf1=67qhckhc式中:qhc-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khc-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165、最大绝对二氧化碳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注:高瓦斯矿井绝大多数采掘工作面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小于绝对瓦斯涌出量,一般不再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按炸药量计算a) 一级煤矿许用炸药Qhf125Ahfb) 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Qhf110Ahf式中:Ahf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 按工作人员数量计算Qhf14Nhf式中:Nhf -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选取最大值确定工作面需风量Qhf1。按风速进行验算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hf1600.15Shf(m3/min)煤(半煤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hf1166、600.25Shf(m3/min)掘进巷道最高风量:Q hf1604.0Shf(m3/min)式中:Shf-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 m2;0.15-掘进工作面(岩巷)允许的最小风速,m/s;0.25-掘进工作面(煤与半煤岩巷)允许的最小风速,m/s;4.0-掘进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经验算:若选取掘进工作面最低需要风量满足风速验算需要,则按选取值计算局部通风机需要的吸风量,否则应按满足巷道最低风速所需风量进行计算。2.1.2.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选型Qaf1= Qhf1/(1-P百)m式中:Qaf1-局部通风机需要吸风量,m3/min;m-独头通风百米长度指数(即通风长度为100米,167、200米,300米,400米,时,m分别取1,2,3,4);P百-柔性风筒百米漏风率,可参照表4选取。表4-柔性风筒百米漏风率通风距离(m)2002005005001000100020002000百米漏风率(%)1510321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确定该掘进工作面选用局部通风机型号,确定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Qaf。2.1.2.3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掘进面全风压需要风量a)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Qhf=QafI +600.15Shdb)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Qhf=QafI +600.25Shd式中: Qhf-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全风压风量, m3/min; Qaf-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168、量,m3/min; 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0.15-无瓦斯涌出岩巷的允许最低风速;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允许的最低风速; Shd-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断面积,m2。 2.1.3 硐室需要风量计算各个独立通风硐室的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爆破材料库需要风量计算Qem=4V/60式中:Qem-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4-井下爆炸材料库内空气每小时更换次数。但大型爆破材料库不应小于100 m3/min,中、小型爆破材料库不应小于60 m3/min。 充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Qer=169、200qhy式中:Qer-充电硐室需要风量,m3/min;qhy-充电硐室在充电时产生的氢气量,m3/min;200-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不大于0.5%的换算系数。但充电硐室的供风量不应小于100 m3/min。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发热量大的机电硐室,应按照硐室中运行的机电设备发热量进行计算:式中:-机电硐室的需要风量,m3/min;-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kW;-机电硐室发热系数,按表5选取; -空气密度,一般取=1.20kg/m3; -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1.0006KJ/(kgK); -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表5机电硐室发热系170、数()表机电硐室名称发热系数空气压缩机房0.200.23水泵房0.010.03变电所、绞车房0.020.04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采区小型机电硐室,按经验值确定需要风量或取6080m3/min;选取硐室风量,应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他硐室温度不超过26。 备用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应低于同条件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QscQcf/2式中:Q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2.1.4.1 按绝对瓦斯涌出量验算Q171、sc100qcs 式中:qcg-备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采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采量进行计算;100-按备用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 2.1.4.2 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sc67qcc1式中:qcc1-备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 2.1.4.3 按风速进行验算a) 验算最小风量Qsc600.25Smaxb) 验算最大风量Qsc604.0Smin 式中:Smax-备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最大通风断面,m2;Smin-备用采172、煤工作面范围内最小通风断面,m2。 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其他用风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其最大值。 2.1.5.1 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rl=133qrgkrg式中:qrg其他用风巷道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krg其他用风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取1.21.3;133其他用风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所换算的常数。 按风速验算a) 一般巷道Qrc600.15Srcb) 架线电机车巷道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Qre601.0Sre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Qre600.5Sre 式中:Qrc-一般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173、n;Src-一般用风巷道净断面积,m2;Qre-架线电机车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Sre-架线电机车用风巷道净断面积,m2;0.15-一般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 1.0-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 0.5-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附件二:(井巷)揭煤防突设计编报内容一、说明(一)概述。简述(井巷)工程用途,施工标高、方位、范围,巷道断面形状、尺寸、支护方式。迎头位置及测点控制。周边开采关系(包括煤柱、采空、地面钻孔)及采掘活动。施工队伍情况。煤(岩)层倾向、倾角、厚度,所揭煤层顶底板岩性、结构,邻近煤层。简述区域地质情况(水文174、地质),巷道前方影响到揭煤范围内的构造及控制程度。构造单元内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指标参数(实测的最大瓦斯压力),历史上突出发生点及基本情况。预计揭煤处的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初步评价揭煤区域的突出危险性程度。巷道掘进供风(局扇、风筒、风量)情况,局部通风系统,揭煤回风影响到的相关区域。地质说明书。(二)揭煤工序安排。简述揭煤防突工序及每道工序的施工组织安排,附防突工序流程图。二、前探钻孔(一)明确前探孔数量、控制范围和取芯钻孔的孔号,实施时距待揭煤层的法距。(二)附:钻孔施工钻孔编号、孔径、施工方位、俯角或仰角,预计见煤深度、止煤深度、终孔深度等参数表。 (三)要求:1. 前175、探钻孔控制范围、测斜取芯等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2. 前探钻孔施工后必须提交的资料: 钻孔开孔位置、见煤深、止煤深、孔长、取芯钻孔岩(煤)芯的采取率,以及施工过程有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三、测压(取样)明确:测压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具备条件的,哪些前探钻孔兼作测压孔);开孔位置(距待揭煤层的最小法距),选择岩层完整的地方开孔;施工方位、俯角或仰角、终孔深度、终孔点控制范围;哪些孔取样,以及所取煤样测定的内容。简述测压方法、封孔工艺。要求:1. 测压钻孔必须穿透全煤,一次不能穿透的,必须进入煤层不少于3m。封孔深度应大于10m。2. 取样时应测定P、f值及a、b吸附常数值等,并必须计算待揭煤层176、的瓦斯含量W。3. 瓦斯压力(P)必须测准。测压孔若出水,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技术手段区分水压和瓦斯压力。4. 加强瓦斯压力观察,设立台帐,绘制压力变化曲线。四、区域性突出危险性预测明确:揭煤地点的突出区划情况。区划属突出危险区直接确定揭煤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属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揭煤或非突出煤层首揭的必须在距揭煤层最小法距10m前进行预测,预测同时采用实测瓦斯压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突出危险区: 1. 瓦斯压力P0.74MPa;2. 瓦斯含量W8m3/t; 3. 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吸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要求:必须对揭煤区域测压,并测定揭煤区域瓦斯含177、量,仔细观察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有无瓦斯动力现象情况。五、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一)简述区域性防突措施实施位置(距煤层的最小法距7m以外);措施设计方案,如预抽钻孔技术要求和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等。(二)钻孔控制范围,孔底间距,布孔方式。列表:钻孔编号、孔径、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附图:钻孔布置(平、剖、断面)示意图。(三)措施孔要求。1. 控制范围符合贵肥能源有限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三)(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第3款要求,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预抽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178、5m以上。2. 所有钻孔必须进行抽采,明确如何保持揭煤期间拦截抽采。3. 设计中可选取部分措施孔采用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仅适用于井筒揭煤)等增透,并配合抽采,以提高抽采效果。但必须说明具体实施办法。六、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在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位置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效检孔孔数,如何布置等。施工参数列表:钻孔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控制范围。要求:效果检验孔布置必须符合贵肥能源有限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三)(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第6款要求,且效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预抽区域内煤层瓦斯预抽率45%;2. 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3179、. 残余瓦斯含量WC8m3/t;4. 效检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效果检验无效时,必须明确补充措施的具体内容,再次效检的指标,直至效检合格。七、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可以一孔两用。必须明确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位置(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m前)及区域验证施工孔数、控制范围、验证(预测)合格必须达到的条件。要求:1. 说明钻孔如何布置,并列表:钻孔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控制范围等。2. 检验指标是:采取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及验证(预测)钻孔有无瓦斯异常情况。3. 钻孔布置符合贵肥能源有限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四)(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180、距离5m前”第2款要求。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无突出危险可进尺至远距离爆破位置。八、工作面防突措施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明确工作面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钻孔控制范围、孔数、孔底间距、布孔方式等)。列表:钻孔编号、孔径、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等。附图:钻孔布置(平、剖、断面)示意图。要求:工作面防突措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九、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明确:措施孔全部达到设计施工要求,且控制范围内煤体瓦斯抽采率45%后,再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h2)值进行效果检验。要说明效检孔孔数、控制范围及施工参数,并附施工参数表。要求:1. 效检合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工181、作面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再采用S和K1(h2)进行验证。远距离揭煤范围内采取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进行循环效检(验证)。2. 必须明确每次效检不合格后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如钻孔数量、控制范围、孔底间距等)。十、安全岩柱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2m范围内,必须明确采用何种手段边探边掘,说明具体措施,以保证远距离爆破前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2m(如果是松软、破碎岩层,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3m)。十一、远距离爆破揭煤对照规定明确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明确远距离爆破起始和终止位置,爆破地点,停电、撤人、警戒范围,明确每班计划爆破次数。炮眼布置设计图表。十二、防突系统及其它安全防护设计(一)通风182、系统。简述揭煤前后通风系统差异。明确揭煤系统安设正反向风门数量、位置、规格质量。局部供风设计和各交叉点的风量。(二)抽采系统。简述抽采系统的构成,抽采管路选型、抽采能力计算等。(三)供电系统。简述揭煤区域揭煤前后供电系统,电缆、开关、设备布置。过载、漏地保护计算。(四)监测监控。明确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安设数量、位置,设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五)安全设施。爆破喷雾、净化喷雾、隔爆设施、压风自救及避难峒室设置位置及要求等。(六)避灾。通风系统图中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对揭煤队伍及进入揭煤区域个体人员防突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十三、组织管理(一)成立揭煤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组长,附成员183、名单。明确设计贯彻程序和防突、地测、技术、通风、抽采、监测、爆破、机电、安监、调度、生产等部门终端责任。(二)对照贵肥能源有限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中的其他部分,提出本矿具体的组织管理要求。十四、揭煤设计附图(一)预计的煤、岩层综合柱状图(1:200)。(二)所揭煤层巷道地质剖面图(1:1000)、水平切面图(1:1000)。(三)所揭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1000)或立面图(1:1000)。(四)综合平面布置图(1:1000)。(五)设计的前探孔及测压孔(预测孔)布置平、剖面、断面图(1:200),测压封孔工艺图(1:200)。(六)区域性及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及卸压范围图(1:200)184、。(七)通风抽采图(1:2000)。要求:通风系统图中必须标明从局扇进风至回风井的通风系统、风量、通风设施、远距离爆破的爆破地点、所有警戒位置、救护基地、电话位置、避难峒室、各传感器及断电开关的安设位置,主要相关巷道应标明标高。(八)供电系统示意图(A3图纸)。要求:说明供电变压器、进回风电缆敷设、电器设备安设及断电开关位置情况。供电系统图中必须标明供电变压器、施工单位使用的所有供电设备及相关供电设备(包括监控分站);标明T1、T2、T3、Tn传感器对应控制的断电开关及断电开关型号、编号。附件三:(井巷)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一、概述(一)揭煤巷道工程用途,施工标高、方位、工程范围,巷道185、断面形状、尺寸,支护方式。(二)迎头位置及距所揭煤层最小法距(最近测点号),施工过程中基本情况,承担揭煤施工队伍的情况。(三)简述防突设计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对揭煤准备条件作客观评价。二、防突设计执行情况(一)前探钻孔。1. 述前探钻孔施工过程的动力现象。2. 前探钻孔施工质量,附钻孔施工记录资料。3. 根据探孔资料,采取(地质作图或几何计算)推算方法,掌握的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层位控制情况。4附前探地质资料成果:推测的相关地质图件。(二)预测预报。1. 测压情况:测压方法、钻孔布置、测压时间及过程描述、压力变化及稳定值、最大瓦斯压力。客观评价测压值的准确性。2. 煤样实验室测定指标及186、复印件。3. 测压孔钻进过程瓦斯涌出及其动力现象描述。4. 预测预报结论。5. 测压(预测)报告必须由揭煤单位总工程师签字确认。(三)防突措施。1. 钻孔开孔、完孔、封孔、抽采的具体日期。2. 简述钻孔施工过程瓦斯涌出、动力现象。3. 简述钻孔验收、成孔情况。附钻孔验收资料记录表。4. 根据钻孔成孔验收资料,用地质作图或几何计算法反演其控制范围。附钻孔控制平、剖面图,断面图。5. 简述抽采情况:累计抽采时间,系统抽采浓度,抽采总量。计算设计卸压影响范围的瓦斯抽采率。(四)防突措施效果及检验。1. 定量检验方法:钻孔数量、布置参数,指标临界值设定,测定过程及测得指标值。附钻孔布置。要求:采用与预187、测预报相同方法以利于对比。2. 检验孔施工过程瓦斯涌出及动力现象情况描述。3. 总结系统抽采浓度、抽采量变化趋势,单孔瓦斯涌出量变化(抽采前后钻孔孔口、孔内瓦斯涌出情况),巷道瓦斯涌出量。4. 措施效果总体评价和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检验结论。要求:从措施孔的施工质量和控制范围、瓦斯抽采时间和抽采率以及措施实施前后瓦斯涌出情况对比,综合评价措施卸压效果。从效检孔定量检验指标测定值、钻孔施工过程瓦斯涌出情况、措施卸压效果以及现场抽采钻孔瓦斯涌出实际情况,得出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结论。5. 明确远距离爆破前的验证(预测)方案,以及见煤后循环验证(预测)方法。6. 煤样化验报告、测压(预测)报告、预抽效果188、评价报告单(附后)必须附进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中。三、安全防护及技术管理措施 (一)通风、供电系统、抽采系统。1. 通风系统。简述揭煤通风系统(正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系统回风量,局部供风和各交叉点的风量。揭煤期间通风系统管理规定和措施。附近区域作业头面停复工的具体要求。2. 供电系统。简述揭煤区域供电系统情况,注明电缆、开关、设备布置。(二)安全设施。1. 监测监控。瓦斯传感器安设数量、位置,设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2. 爆破喷雾、净化喷雾、隔爆设施、压风自救及避难峒室、电话等准备情况。(三)远距离爆破。1. 远距离爆破执行范围。2. 岩柱控制具体措施。3. 远距离爆破有189、关规定:(1)炮眼布置、装药参数,附图、表。(2)炸药、雷管,联线方式,导通试验具体要求。(3)明确爆破距离、地点,停电、撤人、警戒范围。(4)初步确定揭煤日期,每日计划爆破次数。(5)明确掘进施工工艺。(四)其它管理措施、规定。针对现场条件,制定一些具体管理措施和规定。如:1. 瓦斯管理具体措施和规定。2. 爆破管理具体措施和规定。3. 防尘管理具体措施和规定。4. 电器管理具体措施和规定。5. 顶板管理具体措施和规定。(五)避灾。明确规定避灾路线,对揭煤队伍及进入揭煤区域个体人员防突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针对性突出预兆列举,个人防护规定。四、组织管理(一)明确揭煤领导小组,附名单。(二)明确190、是否有救护队参加。(三)明确揭煤前验收制度、措施贯彻程序、领导带班制度。(四)明确防突、地测、技术、通风、抽采、监测、机电、安监、调度、生产等部门岗位职责。注:此措施为防突专门措施,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应另编。五、相关图纸(一)修正后的煤、岩层综合柱状图(1:200)。(二)修正后的所揭煤层巷道地质剖面图(1:200)、水平切面图(1:500)。(三)所揭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500)。(四)综合平面布置图(1:1000)。(五)前探孔、测压孔(预测孔)实际布置图(1:200)。(六)措施孔、效检孔实际布置及卸压范围图(1:200)。(七)通风抽采系统图(1:2000)。(八)附191、供电系统示意图(A3图纸)。(九)避灾路线图。要求:通风系统图中必须标明从局扇进风至回风井的通风系统、风量、通风设施、远距离爆破的爆破地点、所有警戒位置、救护基地、电话位置、避难峒室、各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主要相关巷道应标明标高。供电变压器、进回风电缆敷设、电器设备安设及断电开关位置情况。供电系统示意图中必须标明供电变压器、进回风电缆敷设、电器设备安设及断电开关位置情况。供电变压器、施工单位使用的所有供电设备及相关供电设备(包括监控分站);标明T1、T2、T3、Tn传感器对应控制的断电开关及断电开关型号、编号。(井巷)揭煤瓦斯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矿揭煤地点煤层参数煤层厚度(m)瓦斯含量(m3/t192、)瓦斯压力(MPa)预抽措施措施类型钻孔控制范围钻孔数量(个)评价单元单元测点(起点终点) 单元长度(m)预抽评价所有措施孔合茬后抽采时间(d) 残余瓦斯压力(MPa)残余瓦斯含量(m3/t)抽采量计算 (Q)预抽率计算()风排量:抽采量:瓦斯储量:矿长意见 编制人: 年 月 日附件四: (井巷)揭煤消突报告编制内容一、工作面概况1、地质包括巷道层位,岩性,硬度系数,岩石倾角,倾向;顶底板岩性,硬度系数,岩石倾角,倾向水文地质,掘进期间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2、巷道施工情况:向前掘进时将依次揭露岩石情况。其巷道形状,断面积,巷道支护形式;施工方法。3、煤层瓦斯情况: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区域瓦193、斯含量,煤层埋藏深度,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情况。二、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设计简要要求及设计内容抽放钻孔设计参数表钻孔编号与巷道中心线夹角(。)倾角 (。)预计长度(m)开孔高度(m)开孔直径(mm)终孔直径(mm)开孔长度(m)封孔长度(m)钻孔间距(m)备注12 揭煤抽放钻孔布置图1、断面图2、钻孔布置平面图3、钻孔布置剖面三、实际施工钻孔竣工资料钻孔竣工资料四、防治突措施消突评估(1)煤层瓦斯压力A、测压钻孔布置图B、测压结果经过一个星期的瓦斯压力测定后(压力已稳定),结果为:1#测压孔的瓦斯压力为1*MPa,2#测压孔*MPa,3#孔的瓦斯压力为*MPa。(附瓦斯压力测定记录、压力曲线图)194、 (2)煤层瓦斯含量 A、区段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区域瓦斯抽放钻孔之前,取样钻孔,取样测定瓦斯含量,通过瓦斯实验室DGC瓦斯含量测定装置测定化验后,瓦斯含量为*m3/t(不包括残存瓦斯含量)。B、该区段内煤层经抽放后的瓦斯含量取样化验经抽放后,施工取样钻孔进行取样,经过对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样进行化验,该区域煤层瓦斯含量为*m3/t。附:煤层瓦斯含量测定报告单 瓦斯抽放情况统计报告钻孔控制范围五、结论综上所述,*揭煤点钻孔控制范围均符合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工作面前方钻孔控制范围经抽放后瓦斯含量降到* m/t(小于8m3/t),则区域措施有效;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要求及规定,则*现揭煤195、抽放钻孔控制范围为已消突区域。允许*迎头按*设计进行揭煤施工,说明掘进距离。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一制冷系统1压缩机组4AV10台42冷凝器LN-70台13贮氨器ZA-1.5台14桶泵组合ZWB-1.5台15氨液分离器AF-65台16集油器JY-219台17空气分离器KF-32台18紧急泄氨器JX-108台19冷风机KLL-250台810冷风机KLD-150台411冷风机KLD-100台212阀门套8613电磁阀套614管道及支架吨18.615管道及设备保温m32216管道保温包扎镀锌板吨1.617附件套1二气调系统1中空纤维制氮机CA-30B台12二氧化碳洗涤器GA-15台13气动电磁阀D100台144电脑控制系统CNJK-406台15信号转换器8线台16果心温度探头台77库气平衡袋5 m3个78库气安全阀液封式个79小活塞空压机0.05/7台110PVC管套111附件套1三水冷系统1冷却塔DBNL3-100台22水泵SBL80-160I台23水泵SBL50-160I台24阀门套305管道及支架吨2.86附件套1四电仪控系统1电器控制柜套12照明系统套13电线电缆套14桥架管线套15附件套1
制度手册
上传时间:2024-10-19
1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