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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要求及场所设施管理制度46页
食堂从业人员要求及场所设施管理制度4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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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5203 2024-09-08 46页 190.31KB
1、食堂从业人员要求及场所设施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7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7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12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12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12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13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13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14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15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15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16第十五条 选址要求16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16第十七条 设施要求12、7第十八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26第四章 过程控制26第十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26第二十条 采购验收要求27第二十一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28第二十二条 烹饪要求28第二十三条 备餐及供餐要求29第二十四条 凉菜配制要求29第二十五条 裱花操作要求30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30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31第二十八条 面点制作要求32第二十九条 烧烤加工要求32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33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33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33第三十三条 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要求34第三十四条 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要求35第三十五条 甜品站3、要求35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35第三十七条 贮存要求36第三十八条 检验要求36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37第四十条 记录管理要求37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要求37第四十二条 备案和公示要求38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要求38第五章 附则38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制度40二、洗刷餐具、用具应严格执行洗、刷、冲、消毒“四过关”。40五、餐具、用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40一、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42二、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42三、学校食堂收入管理42四、学校食堂支出管理43五、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46六、财务公开46七、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管理46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4、制度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4、食堂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5、食堂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6、食堂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5、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7、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制度1、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采购常识。2、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应遵循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3、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猪肉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6、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认真规范填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台账,以及索取的证明凭据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5、运输食品的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6、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7、物。2、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3.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4.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5.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贮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8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第9、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大型餐馆:指加工10、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11、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原料:指供加12、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13、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十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14、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15、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十六)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十七)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十八)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十九)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餐用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过程。(二16、十)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过程。(二十一)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二十二)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17、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 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 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18、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9、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20、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21、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三)食品安22、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第十五条 选址要求(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23、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 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 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 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 及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24、,或者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要求。中央厨房配制凉 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四)食品处理区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见附件1)。(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六)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 应。应设专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25、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八项、第 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七)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八)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九)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第十七条 设施要求(一)地面与排水要求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2粗加工、切配、烹饪26、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其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 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 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二)墙壁与门窗要求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27、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3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4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5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三)屋顶与天花板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28、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脱落等情形发生。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 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 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3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四)卫生间要求1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2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3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29、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4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外门应能自动关闭。5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五)更衣场所要求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六)库房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30、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4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七)专间设施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中型以上 餐馆(含中型餐馆)、快餐店、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31、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 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 项规定。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中央厨房专间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4专间应设一个32、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八)洗手消毒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5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中33、央厨房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6就餐场所应设有足够数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至第四目的要求。(九)供水设施要求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十)通风排烟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用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2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34、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十一)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 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35、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36、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37、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十三)采光照明设施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2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38、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十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39、护和减少交叉污染。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6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第十八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一)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宜按照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清洁,使40、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设备随时保持清洁。(二)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三)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第四章 过程控制第十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毒注意事项(见附件4)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二)根据经营的产品类别,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 榨、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41、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 贮存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教育培训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验收要求(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42、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三)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四)出库时应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43、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第二十二条 烹饪要求(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44、触。(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第二十三条 备餐及供餐要求(一)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四)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二十四条 凉菜配制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专间内45、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第二十五条 裱花46、操作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三)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五)加工操作时47、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二)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三)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四)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48、。(五)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六)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第二十八条 面点制作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操作。(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第二十九条 烧烤加工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49、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三)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50、称量,并有详细记录。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2)的规定洗净并消毒。(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51、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第三十三条 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三)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要求再加热。(四)运输集体用52、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五)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第三十四条 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四)配送食品的最小使用包装或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半成品加工方法,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成品食用方法。(五)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53、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宜冷藏或冷冻保存。冷藏或冷冻的条件应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四项的要求。(六)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第三十五条 甜品站要求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二)留样食品应54、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第三十七条 贮存要求(一)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55、分类摆 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第三十八条 检验要求(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二)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三)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56、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记录管理要求(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57、。(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二条 备案和公示要求(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二)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要求(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58、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堂食品留样制度1、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2、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超过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部分食品还要带些汤汁。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4、等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59、品名、留样人。5、食品留样在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6、用于留样的容器必须满足消毒、无菌要求。7、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留样人,便于日后备查。8、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超过后方可倒掉。9、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10、食堂管理理员要每天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留样工作。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制度一、洗刷餐具、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二、洗刷餐具、用具应严格执行洗、刷、冲、消毒“四过关”。 三、洗涤、消毒餐具、用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60、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用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五、餐具、用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时间和责任人。食品配送制度做好食品原料配送工作,不但可以满足餐厅运营的需要,还可以节约成本,保证配送品的质量。特制订本制度:1、食品配送人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及其材料,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2、严把原料采购关。米、面、植物油、酱油、醋五大类食品必须有质量安全标示,并实行定点采购。3、蔬菜采购做到日进日消,不购“落脚菜”、不购“人情菜”、所购蔬菜必须新鲜、干净。4、食品、61、原料采购实行登记、验收制度,专人负责,双方签字,验收记录要按月装订保存,以备查验。5、禁止采购腐烂变质、发霉、酸败、生虫、污秽不洁、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乳制品、调味品、饮料等;超过保值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6、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原料采购、防止食品污染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6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学校食堂结算户,由学校财务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一)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如油应由勤办配货中心集中配送,(米暂有单位自行采购,因配货中心不再配送)。 (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统一印制的“浬中食堂物自制单据”上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登63、记入账。 (四)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三、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学校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和教师的就餐收入,食堂向学生和64、教师收取的金龙卡存款伙食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高三学生毕业结算找补的办法。即:学校预收伙食费时,不作“食堂收入”,暂挂“应付帐款或预收款”,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同学生一样结算。 (二)高三毕业班在高考结束后,以班级为单位实行统一退款,由机房把各班退款明细及总帐交财务室,经财务室审核后开具支票,由班主任及班生活委员签字后,由生活委员发放。金龙卡退款不得直接在金龙卡存款收取中支付(注:机房操作人员应在开学时到教务处领取调整后的班级名册表,以此名册为准对金龙卡操作系统中的班级进行更改,技术问题可咨询相关的电脑教师65、) (三)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承包经营,对于在学校统一监管下实行责任经营收取的相应可支配费用,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外收入管理。 (四)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五)学生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六)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学校行政一般不予补助。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或其它支出而造成亏损的,学校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四、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一)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66、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学校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4)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教师管理补贴、水电费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67、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帐簿。 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和食堂物资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出库时以加权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食堂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须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校长审批后,向食堂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支出。以上费用报销时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如酒、饮料68、电话费、办公费等可到超市采购、食堂不得列支烟等招待费) 4.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当年市局教育系统招投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办理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5.食堂人员的聘请人数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其工资标准由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学校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伙支出,原则上要求在学校内部食堂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结算。 (四)食堂菜类的采购应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到菜市场采购并填写“浬中食堂物自制单据”,采购验收后由验收人及食堂经理签字并付款,其他物资的采购原则上须对方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到校财务室单独报销69、,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须对方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通过转帐支付,不提现金。经常在采购的米、油、面粉、冰货等大额采购项目应告知对方至少每周到财务室进行资金结算。其他定点单位采购的数量不是很大的项目也应每周到财务室结算,原则上要求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发票在报销过程中应写明用途(如乡音卡为XX人使用,XX为维修厨房费用等) (五)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要求对方单70、位开票时必须要求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票时,同时要求填写付款方:“浬浦中学食堂”并有开票方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食堂早上购完菜后经验收入库签字后应及时到财务室报销当日购菜发票,要求在下午4时前报销,并在当天上午10时前填制好浬中食堂购菜情况公示表;金龙卡收款后也于当日上缴银行(除学期开学等特殊原因外),并由当天下午把存款日操作情况表与银行对帐单上缴财务室。操作表中另须说明教师换卡人及打卡错误姓名等情况,不得用收款垫付支出款项。 (七)学校食堂所有支出项目除菜市场购买的菜类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项目由食堂经理签字汇总后由校长71、统一签字后支付,其他也由校长签字后支付。食堂用劳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发放须报校长室审批,发票报销时附审批单。 五、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副营收支的收益和其它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二)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财务公开 食堂财务帐目应按诸教XX8号关于切实加强学校财务清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每学年末由校工会及膳管会对食堂帐目清查一次,清查情况在校公开栏中公示,学期报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教育核算中心,每月食堂财务报表于次月10前在食堂财务公开栏上公示。 七、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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