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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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39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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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灭火器维修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灭火器维修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技术服务。第三条 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 应当2、具备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包括维修操作员和维修检验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应当经自治区消防协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维修机构,对灭火器进行维修和报废。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修机构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修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由自治区消防协会颁发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资质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六条 手提(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手提(推车)式BC干粉灭火器、手提(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维修操作员、维修检验员均不少于2人;(三)具备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的维修用房、维修设备、检验设备、维修质量管理等条件,并通过维修能力检验。水基型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新型灭火器应当由原生产企业维修,不纳入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范围。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一)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表;(二)企业法4、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三)灭火器维修、检验设备照片及权属证明;(四)灭火器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证书;(五)执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检查人员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并出具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检查发现的所有不符合5、项。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递交书面整改报告。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收到书面整改报告后,重新组织进行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并重新出具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报告。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以两次为限。灭火器维修条件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准备待维修灭火器进行试维修,现场维修不少于20具灭火器(每个类别),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检查人员在每个类别中随机抽取7具进行现场封样,填写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抽样单,送新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颁发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第十条 维修机构名称、法定6、代表人、注册地址、维修设备、检验设备、执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维修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报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备案。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范围和维修机构实际维修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一条 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消防协会组织,申请人员应当熟悉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对考试合格的,由自治区消防协会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能力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维修能力检验报告;(二)原资质证书;(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四)三年以来的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工作报告7、;(五)三年以来的灭火器药剂、压力指示器等主要原材料购买凭证。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能力检查,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维修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及时如实填写维修记录,按规定制作、张贴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应当通过灭火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实行统一编号和二维码防伪管8、理。第十六条 维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灭火器维修记录、原材料购买凭证等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每年对辖区内维修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第十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修机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维修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9、处罚;对使用不合格灭火剂维修灭火器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处罚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维修机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将视情进行通报、暂停或吊销资质。第二十一条 维修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修机构资质的取得、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建立灭火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技术服务活动的动态10、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已取得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单位名单序号维修单位名称维修单位地址维修种类维修能力检验报告编号资质证书编号及有效期联系人联系电话1乌鲁木齐铁路局消防器材厂乌市头屯河区金城巷36号干粉灭火器2012消检M字第00001号2012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蔡军凤2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南新路95号干粉灭火器2012消检M字第00002号2012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杨学德3新疆交通厅西山消防器材厂乌市沙区环卫街366号干粉灭火器2012消检M字第00003号2012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朱新禹4君通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乌市仓房沟路119号干粉灭火器2012消检M字第00004号2012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张魁5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乌市西环北路2219号干粉灭火器2012消检M字第00005号2012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马刚6乌鲁木齐宝安快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乌市新市区金华路76号干粉灭火器2012消检M字第00006号2012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彭茂发附件2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