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环保污染防治监督及排放标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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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5126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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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厂环保污染防治监督及排放标准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环保监督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按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促进电力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的环保规定和河南省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条例、河南省电力工业局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办法、河南省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细则,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工作方针,采用新技术,推行清洁、文明生产2、,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条 环保监督工作是电力行业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正常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通过一系列行政、组织、经济、技术等监督措施,监督国家各项环保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先进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环境保护教育,把环境教育纳入全员培训之中,提高全厂职工的环保意识,增强职工保护环境的主动性。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第六条 环保监督工作涉及面广,要依靠相关专业密切配合3、共同进行。厂环保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组织工作,理顺关系,制订、实施有效的奖惩制度,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七条 火电厂环保设施有: l、锅炉除尘器; 2、烟囱; 3、除灰系统; 4、灰场及有关设施; 5、灰水回收系统; 6、废水和污水处理装置(中和池、煤泥沉淀池等); 7、消声器; 8、粉煤灰、渣综合利用设施; 9、环境监测设施; 10、煤场洒水装置; 11、其他为减少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的装置。第二章 环保监督工作的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全厂的环保工作,负责协调本单位涉及环保监督各专业的关系,定期召开环保会议,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重大环保问题,制定全厂环保工4、作的规划目标,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第九条 生技科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处理全厂主业范围内环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环保监督的各项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环保监督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2、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环保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如期完成治理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并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 3、配合其它部门处理解决生产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将污染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 4、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和环保设备的台帐及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和地方5、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准本单位各类污染物排放指标; 5、加强排污费的管理,负责环保治理资金的使用工作; 6、监督检查本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处理效率。对于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对于无故停运造成污染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7、领导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做好报表的存档工作; 8、配合厂综合办搞好全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9、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 环境监测站在有关部门领导下,按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6、 1、全面系统地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率符合要求,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对于污染物排放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向上级汇报; 2、搞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3、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监测数据,妥善保管原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 4、配合电力监测中心站开展电力系统内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测试及环保科研项目的测试工作; 5、对本单位各类环保设施进行效率测试,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状态; 6、参加本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第十一条 监测项目及周期项目 类别PH(次/旬)SS(次/旬)COD(次/旬)石油类(次/月)F(次7、/月)As(次/月)S(次/月)其他废水工业废水 1 112111根据实际测试外排灰水111111锅炉废气除尘器大修或改造后检测除尘效率,排放浓度1次/炉。厂界噪声每季度检测1次(昼、夜) 第十二条 基建部门应设立一名专(兼)职环保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及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日常工作,按国家及电力部门规定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第三章 污染防治监督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各分场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和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8、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对环保设施的投运率、除污效率,要按照设计标准及有关运行维护条例监督考核,使其高效稳定运行:1、在电气除尘器的检查、验收、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及分部调试阶段,应执行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DL46192),使电气除尘器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能长期稳定运行。 2、文丘里除尘器除尘效率必须达到设计标准,烟尘排放浓度、排放量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烟尘控制标准。 3、除尘器在进行锅炉大修或改造后应进行除尘效率测试。 4、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和设备在调试投运后,应达到稳定运行状态,完好率和投运率要和主体设备一致,除污率、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5、加强除灰系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9、防止灰管泄漏。 6、加强灰场管理,防止飞灰污染,杜绝塌坝事故产生。 7、提高灰水回收系统投运率,减少灰水外排量。 8、保证各类消声器齐全、完好,有效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 从声源上进行噪声的控制,要购进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生产设备。对于声源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消声一隔振、隔声、吸声等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各种充油设备要防止渗油、漏油,检修此类设备时不准抛洒油污,产生的废油要集中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进行大、小、临修和热力容器的化学清洗、锅炉防腐保护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作之前应通知并会同厂环保监督部门,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加强防范措施。厂环境监测站应10、加强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九条 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停止正常运行和拆除;无须运行、无法运行或因特殊需要停运和拆除的必须由上一级或归口管理的电力环保部门确认并征得地方环保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电力工业局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在保障电厂经济运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认真履行和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承包合同,保质保量地灵电产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指标,并积极开拓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新途径。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各11、个环节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厂外排的各类废水执行GB8978l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内容类别一级标准(mg/L)二级标准(mg/L)三级标准(mg/L)第一类污染物总镉0.1总铬1.5总砷0.5六价铬0.5第二类污染物PH6-96-96-9SS70200400COD100150500石油类101030硫化物1.01.01.0氟化物101020第二十二条 我厂锅炉废气执行GB13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中的旧锅炉排放标准(mg/Nm3):分类第一时段第二时段第三时段电除尘器其他除尘器670t12、/h及以上或在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670t/h以下且在县规划区以外的火电厂锅炉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第一时段的在县及以上规划区内1997年后还有10年寿命的旧锅炉燃料收到基灰分Aar1020080015050020050060010Aar200300120020070020Aar255001700300100025Aar306002100350130030Aar35700240040015003540100033006002000林格曼黑度1111-第二十三条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三类标准(dB)类别昼间夜间I5545II6050III6555IV7055 第五章 检查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 生技科负责组织对全厂各单位的环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其结果上报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全厂各个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得力,圆满完成各项分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各项环保工作,或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生技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