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及各岗位责任制度16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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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119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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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及各岗位责任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部分 各管理层和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8一、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8二、生产副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0三、安全副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2四、机电副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5五、总工程师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7六、工会主席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9七、调度室重大灾害防治责任20八、调度室主任重大灾害防治责任21九、调度室调度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25十、安全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26十一、安全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现场)29十二、安全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内业2、)32十三、安全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35十四、生产技术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37十五、技术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防治水)39十六、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42十七、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45十八、通风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48十九、通风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50二十、通风队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54二十一、通风队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58二十二、测风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60二十三、测尘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63二十四、瓦斯检查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64二十五、监测、监控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67二十六、机电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69二十七、机电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73二十八、机电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3、77二十九、机电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80三十、井下电钳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82三十一、电气焊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85三十二、采煤队重大灾害防治责任87三十三、采煤班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91三十四、乳化液泵站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95三十五、移架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98三十六、掘进队重大灾害防治责任99三十七、掘进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03三十八、掘进班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06三十九、耙斗机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10四十、打眼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11四十一、放炮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14四十二、喷浆机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17四十三、探放水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19四十四、运输队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20四4、十五、运输队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25四十六、调度绞车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27四十七、信号把钩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29四十八、电瓶车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31四十九、压风机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33五十、主扇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34五十一、火药库管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36五十二、矿灯充电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38五十三、入井检身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40第二部分 重大灾害防治制度141一、总则141二、矿井顶板事故防治管理制度141三、矿井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143四、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144五、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145六、矿井防尘管理制度147七、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防治管理制度148八、5、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9九、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50十、作业规程管理制度154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55一、成立xx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矿长张国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工程师李志忠为重大灾害防治技术负责。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通报、信息收集、资料整理等工作,定期进行重大灾害检查工作。(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2、建立完善本公司重大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3、协调解决重大灾害防治6、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所需资金及物资等。(二)办公室工作职责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分步达标规划。2、牵头组织重大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3、根据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提出有关方案,经领导组批准后执行。4、负责重大灾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及资料归档管理。5、负责每月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上报工作。6、完成重大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三)其它职能科室职责技术科负责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措施、制度的编制,并且组织会审。安全科负责施工地点规程、措施、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对已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落实、检查验收及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7、。调度室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抓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系统完好且运行正常;负责协调安排各项工程正常施工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督促落实。机电科负责所有设备供电正常及轨道运输畅通;负责对井下各电气设备、开关供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井下各电气设备、开关供电系统正常、可靠。 第一部分 各管理层和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一、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矿长是全矿重大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重大灾害防治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2、组织制定8、班子成员和各单位负责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二、组织制定重大灾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重大灾害防治规划3、组织审定重大灾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灾害防治教育和培训计划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重大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四、保证重大灾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重大灾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五9、督促、检查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重大灾害事故隐患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1次重大灾害防治大检查。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11、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12、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13、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10、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15、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6、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部门及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7、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18、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重大灾害防治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参加并督促本矿重大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参加重大灾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19、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20、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 “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11、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九、组织保障21、负责建立健全重大灾害防治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重大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十、重大灾害防治职责落实与考核22、落实重大灾害防治目标、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考核办法。23、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24、落实重大灾害防治监管检查指令。十一、其他2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灾害防治职责。二、生产副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采掘系统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重大灾害防治管理职责。重大灾害防治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分管单位负责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单12、位各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规章制度。2、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3、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4、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采煤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情况,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6、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13、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日常重大灾害防治调度工作,督促调度室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8、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重大灾害防治条件组织生产行为。9、负责落实采煤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10、参与审查重大灾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11、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指导采煤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煤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12、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14、演练。13、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4、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灾害防治监管检查指令。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灾害防治职责。 三、安全副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重大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履行重大灾害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重大灾害防治职责如下:一、组织或参与制定重大灾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单位负责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明确分管单位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规章制度。2、组织制定矿重大灾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参与重大灾害防治15、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重大灾害防治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5、参与制定重大灾害防治规划、年度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月度重大灾害防治计划。6、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7、参加矿重大灾害防治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8、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四、组织或参与16、应急救援演练9、组织开展矿井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重大灾害防治状况、排查事故隐患10、组织开展矿重大灾害防治大检查、周五安全大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检查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11、负责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12、监督检查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矿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13、监督检查矿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和治理。14、总结分析矿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六17、履行职责,制止违章15、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16、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重大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17、监督检查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18、制止并报告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19、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和防范措施。20、组织对本矿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21、负责落实重大灾害防治监管检查指令,并及时反馈。22、受理、查处重大灾害18、防治举报事项。八、其他2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灾害防治职责。 四、机电副矿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重大灾害防治管理职责。重大灾害防治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分管单位负责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单位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规章制度。2、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防治与处理计划。3、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参与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4、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19、5、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6、负责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等设备的安全运行。7、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8、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9、负责建立矿井应急排水系统。10、组织制定矿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11、负责落实矿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2、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非阻燃、无煤安标志20、(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13、组织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14、组织制定矿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15、组织开展主副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等专项检查。16、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7、参与雨季“三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18、参与重大灾害防治大检查,组织机电、运输专项检查。19、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20、参与制定矿井年度重大灾害防治计划。21、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组织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2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21、事故防范措施。23、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灾害防治监管检查指令。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灾害防治职责。五、总工程师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矿总工程师是矿重大灾害防治技术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重大灾害防治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2、组织制定分管单位负责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参与审定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规章制度。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4、负责编制重大灾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6、22、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9、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10、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11、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12、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23、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13、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14、每月组织1次“一通三防”及1次防治水专项检查。15、组织上传监管检查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16、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17、督促分管单位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18、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行为。19、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20、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4、,组织瓦斯爆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21、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22、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23、按职责权限落实重大灾害防治监管检查指令。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灾害防治职责。六、工会主席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工会主席是全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督促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矿井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1、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25、。2、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3、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4、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5、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重大灾害防治工作。6、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7、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8、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重大事项的表决。9、 督促、检查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10、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1、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七、调度室26、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调度室是全矿重大灾害防治指挥中心,负责矿井的生产调度,参与生产接续编排、网络监测通讯管理及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一、安全职责第1条负责全矿日常重大灾害防治调度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重大灾害防治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第2条负责协调各科室、区队的相互关系,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和各过程安全质量符合规定。第3条 负责全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各类重大灾害防治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第4 条参与编制矿井采掘工程接续,促进采掘关系协调,生产组织有序。第5 条负责组织非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性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6 条负责原煤产量验收工作。第7 条负责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27、达标及各类资料的整理和上传工作。第8 条负责全矿网络系统管理及井上下通讯、监测工作。第9 条 负责事故抢险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0 条出现调度工作失误或突出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负主要责任。第11条不能积极协调各科室、区队的相互生产关系,使生产过程中处于失控状态,负主要责任。第12条不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发生的非人身事故进行分析、采取措施的,负主要责任。第13条不能保证矿井生产通讯畅通、监测灵敏、网络系统运行正常,影响重大灾害防治的,负监督管理责任。八、调度室主任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调度室主任是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28、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防治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一、 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参加重大灾害防治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重大灾害防治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第8条 负责领导安排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调度29、。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30、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重大灾害防治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负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31、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各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及时进行领导重点安排工作完成情况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重大灾害防治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32、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九、调度室调度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调度员在调度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各种资料记录、通讯接听,上传下达各级领导调度指令。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33、矿灾害防治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一、岗位责任第1条 每班不少于2次电话询问各掘进迎头、采煤工作面施工情况,及变电所、泵房、煤仓上下口等,并有记录。第2条 掌握日常重大灾害防治动态及重点工程、主要系统和装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灾害防治中出现的问题,发挥指挥协调作用。 第3条 履行重大灾害防治信息、指示、文件等的上传下达职责。第4条 按规定要求履行汇报职责,及时反映煤矿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第5条 出现险情和发生事故时,及时下达调度指令,进行应急处置。二、责任追究第6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3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记录的;(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7条 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而影响重大灾害防治的负直接责任。第8条 当班期间对影响重大灾害防治的重要问题无记录或记录不全,负直接及主要责任,第9条 当班期间各种台帐漏填、记录不清、数字不清晰、上传下达各级领导调度指令不及时,负直接及主要责任。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机台调度员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十、安全科重大灾害防治责35、任安全科是全矿井安全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监督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科必须在安全副矿长领导下,依法行使安全检查职权,确保矿井重大灾害防治。 一、安全职责第1条 检查全矿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实施对全矿井上下范围内各工业场所、施工地点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第3条 负责对全矿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4条 负责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部门业务保安36、责任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并严格检查和考核。第5条 负责对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及安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实施检查检查。监督并参与矿井灾害防治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第6条 负责安全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监督有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7条 负责全矿安全工作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全面考核,督促抓好对各类安全奖罚的落实兑现。第8条 负责对全矿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情况及考核验证工作进行检查。第9条 负责对安监室人员管理和业务工作管理。二、责任追究第10条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37、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1条 对矿井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不到位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对矿井上下范围内各工业场所、施工地点实施安全检查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严格监督及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部门业务保安责任的制定,未对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对矿井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验证工作进行检查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对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及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进行检查的,对矿井灾害防治与处理计划编审、38、实施不到位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管理责任。第16条 对安全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不好,未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对井下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定级考核与奖罚兑现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科有关人员负管理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给予安全科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十一、安全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现场)安全科长是安监室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室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39、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第3条 参与矿井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第5条 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第6条 协助相各区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第7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会议。第8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第9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员的检查情40、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矿井安全员的工作水平。第10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第11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12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第13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第14条 参与矿井灾害防治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第15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16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第17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8条 4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室主副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42、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在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相应责任。第22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检查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43、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安全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内业)安全科长(分管内业)是安监室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分管内业)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安监室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监室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44、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重大灾害防治方面的各种计划。第3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第4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第5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副矿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7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8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9条 协助各科室、区队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第1045、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贯彻执行情况。第11条 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分管内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分管内业)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46、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主要责任。第1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负重要责任。第1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意见的,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安监室技47、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安全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安全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检查工证件。安全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48、或专业内的安全检查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监督检查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重大灾害防治可靠性。第2条 监督检查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重大灾害防治。第3条 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 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第5条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并重点强调本班安全注意事项。 第7条 负责施工顺槽支护质量,49、特殊地点加强支护的落实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8条 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 第9条 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0条 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1条 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安监室、调度室及矿领导。第12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第13条 对作业过程中的重大灾害防治负有监督责任。第14条 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50、第15条 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第16条 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51、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十四、生产技术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生产技术科是负责本矿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源管理、工程设计、矿压观测、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工程设计、矿压观测、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52、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安全职责第1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工业设计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2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等制度。第3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4条 按时编制、提供工程设计和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第5条 按要求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规范之内。第6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排查水文地质、防治53、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第7条 组织做好生产技术管理和矿压观测研究工作,不断把科学技术用于重大灾害防治。第8条 根据现场实际,及时发出设计修改、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负直接责任。第10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灾、邻近矿区水灾情况,对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主要责任。第11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在设计、地测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及时发出工54、程设计修改通知单,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分管的地质、测量、防治水、储量管理、工程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矿压观测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负直接责任。十五、技术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防治水)技术科长(分管防治水)是矿井技术科防治水、工程设计、矿压观测、科技管理的技术管理负责人,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主管全矿技术科防治水各专业技术工作,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技术防治水方面负技术管理责任。第2条 依法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等。第55、3条 分管技术科防治水工作,是技术科防治水专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治水应急救援预案。第5条 负责依法组织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第6条 参与审批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工艺操作规程等。参与编制矿井的中长期规划。第7条 组织做好科技管理和矿压观测工作,不断地把科技用于重大灾害防治。第8条 根据现场实际,及时发出设计修改、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第9条 参加研究煤矿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事故隐患排查,参与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第10条 负责组织技术科防治水各专业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组织编制和审批技术科防治水技术培训计划56、,并组织落实。第11条 依法对上级部门提供的各类技术科防治水图纸和技术资料是真实性负责。第12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科长(分管防治水)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科长(分管防治水)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57、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未及时组织技术科防治水系统重大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17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18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9条 防治水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技术科防治水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负主要58、责任。第21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防治水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负主要责任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分管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负领导责任。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重大灾害防59、治责任采煤技术员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人员,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技术员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矿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组织编60、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技术员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8条 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第9条 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第10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61、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3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14条 采煤技术员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5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负主要责任。第16条 编制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负主要责任。第17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62、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按规定编制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执行情况,负重要责任。第19条 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负主要责任。第20条 编制规程或者措施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63、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十七、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掘进技术员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人员,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加强对本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对煤矿的生产布局、64、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7条 负责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技术员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8条 协助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9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第10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1条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第12条 6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4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15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6条 掘进技术员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7条66、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负主要责任。第18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负主要责任。第19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负主要责任。第20条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负重要责任。第21条 规程编制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掘进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67、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十八、通风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通风科是通防专业和瓦斯检查员的直接管理科室,负责矿井通防专业的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通风科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三大规程”和通防专业相关安全知识。一、安全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重大灾害防治指令,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全面抓好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灭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第2条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气体监测监控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完善情况的68、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第3条 负责对通防部门所有人员安全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的督察管理及存在问题的检查落实。第4条 抓好通防专业灾害防治计划和措施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参加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扇性能鉴定、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优化等重要通防技术管理活动。第5条 参与通防专业事故调查分析,并抓好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工作。第6条 妥善保管好监督仪器抓好有关报表、台帐、记录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好资料的存档保存。第7条 抓好通防专业队伍的日常管理,专业技术培训,思想教育和绩效考核工作。二、责任追究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69、)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拒不执行上级安全检查机构及矿、处领导安全检查指令的。第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对“一通三防”工作、矿井通防专业灾害防治处理措施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第1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标准以及规定要求70、,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科有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本专业安全员管理不到位、考核不认真,通风科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九、通风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通风科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风科主任必须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71、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 组织制定本室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组织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9条 每日对报送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72、审阅、把关。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的调整等工作。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重大灾害防治要求。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 制定防治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一通三防”73、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74、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8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75、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9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30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1条 矿井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科主任应负主要责任。第32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组织制定本室室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76、靠,负直接责任。第3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38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第39条 防治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第40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77、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43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的,通风科主任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主要责任。第4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通风科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第4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通风队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通风队队78、长是通风队重大灾害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等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全矿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等管理工作。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配合通风科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通风管理有关规定,搞好本矿井的通风工作。第3条 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通风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组织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 在通风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79、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通风新技术,不断提高煤矿通风队职工工作水平。第9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0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1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重大灾害防治要求。第13条 组织对通风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定期组织分析通风系统状况、风量分配情况,负责组织通风系统的调整、通风设施的构筑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80、合理。第14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5条 制定防治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16条 定期组织开展通风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通风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7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风仪器仪表、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18条 负责反风演习方案实施、瓦斯等级鉴定落实工作。第19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20条 负责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落实。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81、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4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矿井通风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5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第26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第27条 防治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82、的,通负直接责任。第2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煤矿所用的通风仪器仪表、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83、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通风队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通风队技术员是通风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队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通风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通风队在进行通风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风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掌握矿井通风状况,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保证通风工作的正常进行。第3条 负责编制通风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队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5条 按期编制通风系统图,督促有关人84、员建立通风设施、局部通风、通风仪表仪器及气体检查等管理牌板,并负责编制和修订通风各工种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程。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风科长、通风队队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7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通风状况,向通风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第8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等各类鉴定方案。第9条 负责煤矿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第10条 经常学习研究通风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技术员警告处分85、;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第13条 在编制的通风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直接责任。第14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负重要责任。第1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通风状况,向通风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决策失误导86、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煤矿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测风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测风员负责井下通风系统87、调整、工作面配风、测风、测压、通风隐患排查、制作通风月报、旬报、台帐及其他通风技术工作。测风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测风工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2条 负责定期测定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及时提供井下各地点的准确数据。第3条 熟知矿井通风系统和设施设置情况,对矿井通风系统每旬至少检查测风一次,对风量要随时调整,保证安全合理供风。个别地点要随时测风调风。对掘进工作面每旬至少测风一次。凡在测定过程中发现供风不合理现象,要随时调整,查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矿和区队领导汇报。第4条 负责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及时提出风量调整88、方案。第5条 负责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温度、湿度、所需检测气体的浓度。第6条 负责及时准确填报通风报表和各种记录,并上报。第7条 负责计算矿井通风参数:有效风量率、外部漏风率、等积孔等。第8条 负责监测各用风地点(巷道)的配风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9条 测风员应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时,测定有关参数和做好资料汇总工作。协助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第10条 负责矿井或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第11条 负责进行通风构筑物的漏风测定。第12条 负责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的测定。第13条 完成区队安排的临时任务,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89、,给予测风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测压及进行通风系统、通风隐患排查的,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下井携带通风仪器、仪表不全或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测量数据、通风报表有误或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90、任。二十三、测尘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测尘工负责对测尘点按时测尘,提供测尘数据,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测尘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特种工种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一、岗位职责第1条 测尘工在测尘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测尘工确保使用合格仪器,带齐所需设备、机械、仪表、滤膜等。第3条 负责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处理,确保安全测尘。第4条 测尘过程中负责及时填写测尘实记手册,记录要详细认真。第5条 按时按周期对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进行取样,及时送检化91、验分析。第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8条 在测尘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负直接责任。第9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的,负直接责任。第10条 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负直接责任。第192、1条 测尘半月报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瓦斯检查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瓦斯检查员负责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是重大灾害防治的前沿哨兵,必须熟悉“一通三防”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瓦斯检查工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2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掌握以下知识:(一)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二)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参数;(三)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四)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93、相关知识;(五)熟知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六) 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七)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八)了解避灾路线;(九)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防治知识。第3条 认真按照瓦斯检查工技术操作规程和瓦斯设点计划、瓦斯巡回路线检查瓦斯,及时将检查结果准确无误的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上,对瓦斯检查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第4条 负责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第5条 负责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以及密闭外的瓦斯情况。第6条 负责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第7条 瓦斯检查员应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94、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第8条 负责按要求校对甲烷传感器,确保准确灵敏可靠。第9条 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第10条 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通风、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第11条 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要及时处理,发现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汇报相关部门。第12条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及各种安全活动。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95、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不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不按规定进行瓦斯巡查、填写瓦斯牌板、手册、报表的,瓦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下井携带仪器仪表不全或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测量数据、报表有误或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监测、监控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监测、监控员是矿井重大灾害防96、治监测监控的责任者,按照三大规程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测试、维修、校正、监测工作,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一、 岗位职责第1条 监测、监控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重大灾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第2条 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作业规程等要求的应知应会能力。第3条 操作人员严禁随意修改或删除电脑及各仪器内的文件和内部设置,不得随便使用有可能带有病毒的磁盘或光盘,要节约使用打印纸、磁盘等消耗品。第4条 如电脑、仪器等设备出现常见故障,自己能够解决的,应马上着手解决,并反映给调度97、室值班领导;如出现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时,要立即反映给调度室值班领导,并如实写出出现故障前进行的操作及设备情况等。第5条 微机室内要保持清洁,值班员每天必须对本室内所有仪器和设备擦试一遍。第6条 测监控中心站及监测终端微机必须24小时运转,确保时时监控。第7条 值班员要及时整理好各种资料、数据。第8条 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监控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违章指挥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98、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0条 对当班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负直接责任。第11条 当监测监控设备发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不立即查明原因,不及时处理、不及时向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的,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按要求记录并保存好有关台帐,未及时调度室主任提供准确资料的,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中,监测、监控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六、机电科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机电科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负责全矿机电99、运输专业管理工作。机电科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矿长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企业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机电、运输专业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管理。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室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要令其停止使用。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重大灾害防治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要立即制止,并100、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要求。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对机电、运输设备进行配置、检修等,保证矿井重大灾害防治。第9条 定期组织本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第11条 对制定重大灾害防治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12条 经常地深入现场,对现场使用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及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13条 每周一次机电、运输101、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第16条 参与编制的“雨季三防”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第18条 加强对分管区、队的管理,保证机电运输专业的重大灾害防治。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考核。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重大灾害防治科技攻关。二、责任追究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有关负责人警告处分10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有关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机电科相103、关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6条 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机电运输管理中,使用不合格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8条 机电运输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机电运输管理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的,机电科负重要责任。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104、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32条 不能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机电、运输设备、设施防爆性能、完好状况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有关领导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实施,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各区队、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影响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直接责任。第36条 分管区队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105、低压供电设备、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8条 机电运输科范围内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人员作业的,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3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七、机电科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机电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矿长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106、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室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重大灾害防治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7条 配合有关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重大灾害防治。第9条 定期组织本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107、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4次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等计划,并监督实108、施。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室研攻关。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109、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6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7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 机110、电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 矿井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0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科长负重要责任。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4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5111、条 未组织制定本室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或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机电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1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八、机电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机电队长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的机电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机电科的指导。及时提出设备配备计划,保证设备供应,并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维修与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维修情况,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对井下设备建立维修台帐,包保到人,保证不因设备影响生产。参加各种机电工作会议,并定期召开区队机电专业人员会议,是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组织机电设备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113、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设备检修和使用工作。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设备检查和检修。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重大灾害防治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机电专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第6条 合理调配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并做好对机电维修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正常生产。第7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机电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8条 负责对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第9条 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0条 如实、及时汇报114、机电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2条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象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115、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未及时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14条 机电队长对矿井出现的机电设备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机电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在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设备完好标准组织检查、检修,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7条 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配备齐全或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当班人员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二十九、机电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116、 机电技术员是机电科重大灾害防治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队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编制的机电科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第3条 负责机电科员工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117、查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监督问题落实。第6条 定期组织对机电科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重大灾害防治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第8条 组织好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第9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室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第10条 负责收集本队各种技术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118、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3条 机电技术员对机电科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机电科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技术员负技术管理责任。第15条 在编制的各项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技术员负技术管理责任。第1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119、进行技术指导的,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及时对本队所属各类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机电技术员负技术管理责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井下电钳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井下电钳工是井下机电设备安全施工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区队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按煤矿“三大规程”规定执行,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的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第2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120、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第3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第4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第5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第6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121、始工作。第7条 必须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的制度,严禁他人或约时、电话联系送电。第8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准时参加班前班后会,接班后对维护区域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第9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部件。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第10条 井下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处理。第11条122、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和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试室汇报。第12条 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和岗位标准流程操作,确保安全。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电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严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4条 不认真学习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措施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不掌握现场电器事故处理、触电抢救知识123、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交接班制度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不持证上岗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让他人送电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接班后不对本班的机电设备运行状况了解,不详细记录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安装设备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排查的隐患不及时治理或不能治理又不汇报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一、电气焊工重大灾害124、防治责任电气焊工担负着加工制作、修旧利废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电气焊工必须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电气焊工在操作前熟悉工作环境。在密闭强、高温的环境下工作时,应通风良好,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和技术规程。第2条 操作前,应先检查电焊把子、焊机、脚盖、手套、气线等工作用品及保护用品是否完好。第3条 在维修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注意电流、电压、焊条、焊速的选择。第4条 电焊机应放置于易散热的地方,温度不得超过70。电焊机每台需装一个电闸,不得混用。第5条 不准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以及内有压力的容器125、,如焊割装过易燃、易爆物品或油类的容器时,应清洗干净,盖口打开,口向上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第6条 在焊接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有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得进行电焊工作。第7条 下雨下雪天,不得在露天场所从事电焊工作,不得把电焊机把子乱丢在工作台上,要放在安全地点。第8条 在焊接全部结束后,要对焊接处进行外观检查,清扫卫生,切断电源,消灭火种。第9条 电焊工要严格遵守各种规程,持上岗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焊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或者强行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126、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1条 电气焊工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及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技能培训,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的,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电气焊工负主要责任。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二、采煤队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采煤队是采煤区队重大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区队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工作。采煤队必须掌握煤矿重大127、灾害防治专业知识。采煤队必须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工作尽职尽责,保证重大灾害防治。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第3条 根据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重大灾害防治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科学组织生产。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8条 负128、责组织制定区队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10条 参加重大灾害防治办公会议,并对生产现场的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1条 负责区队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4条 组织好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 负责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组织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 129、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2条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13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3条 在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131、的处分。第25条 采煤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26条 采煤队对区队采煤工作面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组织制定区队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不能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配备齐全或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组织班组安全教育,采煤队负主要责任。第31条 采煤工作132、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2条 没有组织好班前会,不能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7条 组织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者作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133、要责任。第38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分管的采煤区队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三、采煤班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采煤班队长在采煤队的领导下,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134、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 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第 3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第 4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135、题,及时整改。第 5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第 6条 组织落实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第 7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第 8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第 9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第10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第12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第13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136、。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6条 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137、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138、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对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四、乳化液泵站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乳化液泵站工是工作面液压设备的看护人和维修人,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乳化液泵站工必须掌握液压设备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并依139、法经过培训,取得乳化液泵司机操作证。熟悉避灾路线,熟知检修标准和操作顺序,具备操作技能和故障处理能力。严格按照维修标准及规程要求进行检修,确保重大灾害防治。一、岗位职责第1条 乳化液泵站工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2条 乳化液泵站工负责工作面内的液压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处理 (二)液压设备的安装、撤除、检查、维修、更换、保养及故障处理(三)外移及回撤高压管 (四)敷设、盘挂管线 (五)自检收工第3条 严格140、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工作地点内的支架、顶板、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第4条 严格坚持检修规定及制度,按规定卸压,严禁带压作业。第5条 严格按检修标准及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检修,确保液压设备的维修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现动态达标。第6条 爱护采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确保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第7条 要与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好,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做到相互保安,严禁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第8条 检修液压设备时,要使用好个体防护,完工后要清点工具,确保液压设备的正常运转。第9条 工作地点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141、员撤离,保证安全。第10条 检修时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时,不得施工作业,并及时汇报处理。第11条 按精细化要求管理好井下备品配件,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检修及故障记录,做到记录清晰,数据准确。第12条 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安全意识。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乳化液泵站工警告处分,并处一定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唆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142、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工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肇事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同组人员负间接责任。第16条 乳化液泵站工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检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严格坚持检修规定及制度,不按规定卸压或检修液压设备,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严格按维修标准规定要求检修,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造成检修质量低劣,影响机电运输质量达标验收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爱护采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143、的,发现异常不及时汇报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检修液压设备时,不使用个体防护,完工后未清点工具,造成液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出现事故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工作地点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不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造成事故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检修时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时,强行施工作业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影响“三基”建设及精细化管理的,乳化液泵站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乳化液泵站工负144、直接责任。三十五、移架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移架工是回采工作面的移架支护工作现场施工的直接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措施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熟悉避灾路线,移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矿有关规定。 第2条 移架工应熟悉工作地点顶底板特征及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第3条 支架出现空顶时,要用料将顶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第4条 及时清理工作地点的工业卫生。第5条 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移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145、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和人身伤害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7条 支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移架工负直接责任。第8条 违章操作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移架工负直接责任。第9条 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移架工负主要责任。第10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移架工负直接责任。三十六、146、掘进队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掘进队是掘进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区长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区长必须合理组织施工,保证重大灾害防治。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重大灾害防治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第6条 合理调配147、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和临时支护材料等。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第11条 参加重大灾害防治办公室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前安全教育。第14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148、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 要切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调、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149、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2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23条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5条 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掘进队对本区队掘进工作面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度和各项管理制度,150、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配备齐全或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负主要责任。第31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区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151、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8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152、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对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负直接责任。第4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七、掘进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掘进队长是所分管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所分管班组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知识,必须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第2条 负责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后会,布置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各类问题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对分管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奖罚。第3条153、 坚持现场跟班制度,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抓好重大灾害防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第4条 负责搞好生产协调工作,对影响生产的各种问题及时协调,严格制止“三违”。第5条 做好班组长的绩效考核,并经常向区长汇报生产、安全方面的工作。二、责任追究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154、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长负主要责任。第8条 掘进队长对分管班组掘进工作面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负主要责任。第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长负主要责任。第10条 所分管班组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长负主要责任。第11条 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长负主要责任。第1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3条 没有组织好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155、长负主要责任。第1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分管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8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长负主要责任。第19条 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156、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八、掘进班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掘进班长在掘进队的领导下,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157、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第5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第7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第8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158、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9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第10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第11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第12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3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第14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率,保证安全。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第16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第17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第18条 及时组159、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160、;(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2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161、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第28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退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3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162、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九、耙斗机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耙斗机司机是井下掘进工作面装岩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耙斗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163、防治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按“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坚守岗位,持证上岗。第2条工作前对耙斗机各零部件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问题如实汇报,请示解决,严禁带病工作。第3条耙斗机司机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工作原理和应会一般维修常识,工作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第4条耙斗机的回头轮必须按矿规定:“牢固生根”。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断丝超过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第5条耙斗机的卡轨器、护绳栏必须齐全可靠。第6条耙斗机工作时,前方严禁站人或干其它工作。二、责任追究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164、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8条耙斗机司机对工作中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9条未及时对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的,耙斗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0条对耙装机带病运转及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负直接责任。四十、打眼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打眼工是所施工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和打眼的直接操作者,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掘进工作面技术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165、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严禁操作。第2条 打眼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打眼工操作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第3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拒绝一切违章指挥,不参与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第4条 严格按照炮眼布置图进行施工,炮眼角度和深度要符合要求。第5条 必须要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并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重大灾害防治,确保爆破效果良好。第6条 要爱护锚杆钻机、风水管路、钻杆等打眼工具,时刻观察凿岩机运转和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配合处理。二、责任追究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166、冒险蛮干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8条 打眼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9条 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工作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0条 违章操作或不能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11条 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 炮眼布置、炮眼深度和167、角度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一、放炮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放炮员是炮掘工作面爆破作业的具体施工人,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放炮员必须掌握井下爆破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爆破工操作证。熟悉顶板管理知识和避灾路线,熟知爆破工艺及操作顺序,具备操作技能和一般事故的处理能力,严格按照168、采煤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重大灾害防治。一、岗位职责第1条 放炮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2条 放炮员负责炮掘工作面的爆破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内容如下:(一)领送火药、雷管 (二)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处理(三)装药 (四)一炮三检、设岗警戒爆破(五)洒水降尘 (六)放炮 (七)检查处理瞎炮、残炮 (八)自检收工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工作面的支护、顶板、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第4条 应坚169、持“敲帮问顶”等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第5条 严格按规程施工,确保爆破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现爆破效果达到最佳。第6条 爱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确保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第7条 同组人员配合好,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做到相互保安。严禁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第8条 火药、雷管按规定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箱加锁,不得乱放,严禁火药、雷管丢失。第9条 放炮前后必须检查瓦斯和洒水降尘,使用好个体防护。第10条 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保证安全。第11条 在工作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设施等不符合规程要求时,不得施工作业,并及时汇报处理170、。第12条 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安全意识。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放炮员警告处分,并处一定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唆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火药、雷管按规定运171、送到工作地点后,不装箱加锁,乱扔乱放,造成火药、雷管丢失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工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肇事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同组人员负间接责任。第19条 放炮员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不及时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事故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严格按规程施工,爆破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爆破质量低劣,影响质量达标验收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不爱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的,发现异常不及时汇报的,放炮员负直接172、责任。第23条 放炮前后不检查瓦斯和洒水降尘,不使用个体防护的,造成煤尘飞扬、工作环境恶劣,产生不良后果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不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造成事故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5条 在工作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设施等不符合要求时,强行施工作业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6条 不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影响“三基”建设及精细化管理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间接责173、任或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二、喷浆机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喷浆机司机是负责掘进工作面喷浆支护的直接责任者。喷浆机司机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第2条 检查各种防尘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第3条 喷浆前,喷浆机应试运转,检查喷浆机的运作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第4条 喷浆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施工地点的人身安全。第5条 检查风水管路是否连接牢固,防止鼓管伤人。第6条 喷浆的用料配比要符合规程要求,坚持拌料喷浆。第7条174、 坚持拉线喷浆,确保巷道墙直拱圆,移机前成巷。第8条 按停开机顺序操作喷浆机,停开机和上料要约好信号。第9条 喷浆时,保护好风水管路、风带、电缆、开关等设备,使用好各种防尘设施。第10条 喷浆时严格执行好除尘和降尘措施,喷射人员必须佩戴好口罩,喷头严禁对准人员。第11条 喷射过程中如果发生堵管,严禁采用压风强吹处理,采用敲击疏通管路。第12条 每班施工完,应把施工段卫生清理干净。第13条 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喷浆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175、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未按规程施工影响工程质量的,喷浆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因喷浆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的,喷浆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喷浆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三、探放水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探放水工要熟知探放水钻机性能、结构、动作原理,熟悉并掌握煤矿三大规176、程中的相关规定、防治水规定、探放水设计中的各项要求,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熟悉钻孔的相关技术参数,严格按地质技术员的指导要求施工。第2条 熟知突水预兆和水灾避灾路线,妥善避灾。第3条 加强现场管理,同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矿调度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未弄清水情之前不得擅自施工。第4条 现场负责人员要如实记录当班钻探情况,岩芯样品要保存好,工作面要备好排水设施以备急用。第5条 钻探完毕,无其它异常时,取出钻杆后将钻孔及时封孔。第6条 自觉迚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本矿的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重大灾害防治秩序。第7条 积极参加177、有关安全技木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二、责任追究: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喷浆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四十四、运输队队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重大灾害防治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运输工作中的重大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运输作业过程中17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协调好运输各班组之间的工作,保证其按照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输作业。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重大灾害防治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下达当班重大灾害防治任务,布置工作。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和安全用品。第6条 负责组织本工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的任务进行运输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材料的运输计划时还应对具体措施进行把179、关,确保安全。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重大灾害防治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重大灾害防治要求。第13条 督促、检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输计划,运输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学习运输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监督、管理。第17条 组织180、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9条 组织落实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181、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重大灾害防治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25条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6条 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运输工区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措施规范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班组组织好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9条 没有按照182、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0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质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组织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5条 运输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83、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区相关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运输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五、运输队技术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 运输队技术员是运输队重大灾害防治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输队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184、关专业知识,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队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运输队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编制的运输队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第3条 负责运输队员工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监督问题落实。第6条 定期组织对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185、改。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重大灾害防治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第8条 组织好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第9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运输队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第10条 负责收集本队各种技术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186、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2条 运输队技术员对运输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4条 运输队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队技术员负技术管理责任。第15条 在编制的各项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输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队技术员负技术管理责任。第1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输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及时对本队所属各类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运输队技术员负技术管理责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的,187、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六、调度绞车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调度绞车司机负责与信号把钩工配合进行空重车的调转。调度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第2条 调度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3条 调度绞车司机必须熟悉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第4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188、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第5条 工作前对信号,电源、安全装置等认真检查是否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第6条 运行时倾听各部响声,观察各种仪表是否正常,保证安全运转。第7条 加强工作责任心,要做到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绞车运行过程中,司机手不得离开手柄。二、责任追究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189、令的。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调度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负直接责任。第11条 调度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第12条 对工作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对出现严重的咬绳,爬绳现象的负直接责任。四十七、信号把钩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斜巷190、信号把钩工负责与本班绞车司机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绞车信号工必须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信号把钩工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熟练程度和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第2条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本岗位信号设施是否完好、行车红灯是否完好、斜巷“一坡三挡”是否完好无损、斜巷托绳轮是否齐全灵活、钢丝绳及钩头是否完好,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后,方可按斜巷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求提升。第3条按规定提升矿车数进行挂车。提车或松车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挂矿车的连接情况插销闭锁,保险绳必须挂在最后车的无连接端,确认无误后,方可打信号提车或松车。第4条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191、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把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第5条必须熟悉本斜巷的坡度、轨道情况、车场情况及安全设施布置情况,掌握矿车的运行状况。第6条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第7条把钩工必须按照“规定”挂拉车辆,不准超量拉车。第8条斜巷上、下部车场子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第9条搞好现场卫生,班班清扫车场及硐室,经常清挖托绳轮及安全设施部位的淤泥及杂物。附近水沟要保持畅通,无淤泥、积水。第10条熟悉本工作地点围岩和支护情况,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汇报给出本班队长和矿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在隐患处把钩作业。第11条严格192、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部位和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接清楚。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3条 对因工作不积极以至于影响空重车调转速度负有直接责任。第14条 对超拉超放空重车负有直接责任。第15条 对辖区内车场、硐室的卫生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193、事责任。四十八、电瓶车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电瓶车司机对本班运输作业重大灾害防治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电瓶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电瓶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能擅自脱离职守,更不能把电瓶车司交给他人驾驶,不允许他人蹬乘电机车。第3条 爱护设备,发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上报。第4条 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允许多挂车,尾车必须挂红灯,停车时车灯不允许关闭。第5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并194、必须持证上岗。第6条 保持工作地点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瓶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9条 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本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认195、真交接,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1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造成电瓶车发生故障、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本施工现场出现的事故未进行处理,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不能持证上岗,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本范围内工具、物品丢失或者损坏,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爱护电器设备,电机车有安全隐患,不及时排查、汇报,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岗位技能培训,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7条 自主保安、互保、联保、意识差,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8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196、调查处理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九、压风机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压风机司机担负着全矿井生产用风的重要任务。压风机司机是保障生产正常供风的直接责任人,应熟悉压风机的结构、性能、原理、日常维护方法,积极配合机电维修工加强压风机的维修、保养工作。一、岗位责任第1 条压风机司机必须熟悉设备各部位的性能、构造、用途和操作方法。第2条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颁发证书后方可从事设备操作,非司机人员禁止操作设备。第3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197、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岗、不看书、不睡岗、不干私活,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第4条加强工作责任心,精心操作。第5条对压风机安全仪表和附件每一小时至少巡检一次,认真填写运转日志,每班对后备保护仪试验一次。第6条配合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认真的维护、保养随时掌握各部位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第7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转日志、事故记录等有关登记,不准损坏、丢失、乱写乱画。第8条坚持文明生产,保持设备及室内外的卫生。第9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台,凡上级、兄弟单位参观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并填写参观登记后,方可进入机台。二、责任追究第10条在198、岗人员应严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第11条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培训、安全活动日学习,签名并做好学习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12条不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影响的值班员负重要责任。第13条未按“三大规程”作业影响生产的,值班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对重大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值班员应负重要责任。五十、主扇司机重大灾害防治责任主通风司机担负着向井下提供新鲜风流、排出有毒气体,保证矿山安全,职工生命的重要任务。司机必须认真负责,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熟悉风机各部位的性能、构造、用途和操作方法,掌握反风操作技术。199、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值班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第2条按照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日学习,并做好签名认真记录。第3条严格按照上级命令进行通风机的启动、停机和反风操作。第4条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 分钟内开动,并正常运转。第5条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 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第6条协助维修工检查维修设备工作,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第7条认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第8条除故障停机外,严禁无请示停机。第9条通风机房及其附近20 米内严禁烟火。第10条及200、时填写各种记录,不得丢失。第11条 工具、备件等要摆放整齐,搞好室内外及设备卫生。第12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凡上级检查、参观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后,方可入内。二、责任追究第13条在岗位上操作人员应严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第14条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日学习,并做好签名和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第15条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影响生产的值班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突然停电造成停风机必须在10 分钟内恢复送风,否则追究值班员的直接责任。第17条 严禁无请示停机,否则追究当班值班员直接责任。第18条不认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201、不及时汇报造成影响有值班员负重要责任。第19条对重大事故未保护好现场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值班员应负重要责任。五十一、火药库管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火药库管员是从事本井矿用炸药、雷管保管、收发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工作尽职尽责,确保炸药、雷管安全储存,及时满足生产所需。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抓好炸药、雷管的保管、收发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第2条 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安全学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习。第3条 负责执行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第4条 负责做好爆炸物品账、簿、册的填写和保管工作,做到帐、202、卡、物“三相符”。第5条 负责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消防工作,会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第6条 负责出入库人员的登记检身工作,并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汇报或落实。第7条 负责矿用炸药、雷管的安全检查和雷管,发现变质或锈蚀严重及时汇报,并登记造册报废待销毁。第8条 负责库房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库容库貌的整洁。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火药库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屡次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身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203、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0条 雷管、炸药在储存、保管和发放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火药库管员负直接责任。第11条 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对当班存在的问题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的,火药库管员负直接责任。第12条 不按照规程规定存放炸药、雷管的,火药库管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不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炸药、雷管保管、发放的,火药库管员负直接责任。第14条 炸药、雷管被盗、丢失,火药库管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 炸药、雷管帐、卡、物不相符的,火药库管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204、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五十二、矿灯充电工重大灾害防治责任一、岗位责任第1条矿灯充电工必须熟悉充电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和操作方法,掌握配液技术。第2条值班人员值班时,对矿灯架充电情况及每盏矿灯的完好情况做好详细检查。第3条每个充电架都要实行责任到人、维修到人。加强工作责任心,精心维护和维修矿灯,红灯率控制在5 %以下,把完好率提高到95 %以上。保证矿灯的使用寿命,矿灯使用期满及时进行更换。第4条每班上岗后要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灯面玻璃、灯头壳及灯线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有无红、灭灯现象,短路保护装置是否正常。第5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205、制度和本工种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岗、不看小说、不睡岗、不干私活,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第6条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灯发放、考勤、领用制度,对矿灯延点和丢失者如实上报。第7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必须认真填写运转日志、事故登记等有关记录,不准损坏、丢失和乱写乱画。第8条坚持文明生产,保持设备及室内外卫生。第9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凡上级检查、兄弟单位参观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填写参观登记后,方可入内。二、责任追究第10条在岗人员应严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第11条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日学习,签名206、并做好学习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12条不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影响的值班员负重要责任。第13条由于值班员管理不善造成矿灯的丢失、损坏等,当班人员负直接责任。五十三、入井检身员重大灾害防治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制度,对业务范围内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第2条 严格执行对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对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严格的检身。第3条 严禁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严禁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带矿灯、不带自救器、穿化纤衣服的人员下井,严禁未经矿批准的矿外人员下井,严禁酒后或神志不清的人员下井。第4条 经批准的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对外来207、人员进行检查,严禁穿戴纤维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入井。询问入井原因。第5条 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在检身房处签字登记。由井口值班员记录好入井日期、时间、原因、陪同人员姓名。第6条 严禁偷拿爆炸物品、易燃品等公物出井,发现偷拿公物的要及时交矿保卫部门处理。第7条 负责井口20米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此范围内用火或打闹。第8条 全面负责出升(入)井人员记录管理工作。第9条 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搞好本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10条 严禁空班、脱岗。第11条 保证记录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卫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第12条 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各种208、记录报表。当班必须立即清点升(入)井人数,并按程序要求上报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第13条 按时参加矿井组织的有关文件的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第14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二部分 重大灾害防治制度一、总则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的发展;现对公司所属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1、矿井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由公司经理总负责组织实施。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2、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3、矿井灾害防治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购置充足。4、安全科与技术科负责矿井209、灾害防治制度的指导、审核。二、矿井顶板事故防治管理制度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210、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制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7、采掘工作面应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机构。8、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211、锁,严禁空顶作业。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行单工作面掘进。9、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10、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三、矿井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2、瓦斯检查212、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面,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213、加管理。四、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4、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年历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排到地点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每次降暴雨时和降雨后214、,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点有无裂隙、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5、井下排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容纳8h的正常用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用水量不得小于4h矿井正常用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容纳4h的采区正常用水量;(2)水泵必须有工作泵,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道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有防水密闭门、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215、防水闸门;(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理两次;(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6、井下探放水制度:(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4)用钻孔探水时,必须设专人检测。五、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防治(1)防治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更不准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216、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面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2)防治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使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3)防治电器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载、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治摩擦生火。应做好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的火灾。(4)防治火焰蔓延。井下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217、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5)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的地点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进风井筒和平洞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机房、风硐等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6)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备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7)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8)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备。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标准管节,以便连接水龙头。2、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防治(1218、)严格遵守有关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准备工作。(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焰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的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3、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六、矿井防尘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3、矿井必须对尘毒等进行检测、鉴定,时间间隔为:(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掘岩,刷洗井帮巷219、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6、井下煤仓和转载点以及地面煤场都应进行喷雾洒水。7、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8、正确合理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9、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煤尘,杜绝煤尘再次飞扬,是防止煤尘爆炸的一项重要措施。七、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防治管理制度1、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1)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20、。(2)矿井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矿进电源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2、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3、电器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4、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5、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6、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7、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又要接地。8、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矿井必须编制重大灾害应急预案221、,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 2、矿上每年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全矿井上、井下进行排查,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根据演习过程查找问题,做出改进。 4、矿井必须建立井上和井下救灾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救灾器材,对救灾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器材严禁挪做它用。 5、对矿井重大灾害应急处理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灾害预防及避灾自救知识。 6、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由矿长负责立即启动,按应急救援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抢救工作。 7、预案启动后,矿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222、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8、煤矿发生事故后,矿救灾指挥部立即集合抢险救灾突击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 9、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 10、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调度室联系协调解决。 11、 在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灾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才可入井。 12、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检身工、灯房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共同完成。 13、灾害发生后,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223、的职责,不得退缩、逃避,应积极组织抢救,减小灾害损失。 14、对破坏防灾、救灾设施设备、不执行重大灾害监控措施,不履行救灾职责、延误救灾时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九、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充分发挥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突显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法”的地位,提高职工规范操作能力,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1、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各类作业规程、工艺技术设计、工程设计、工艺纪律设计及标准等技术文件和设备的224、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3、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纵有关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4、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5、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新的环境下作业、特殊作业时,必读由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物或模拟进行作业全过程推演,在次基础上完成操作规程的编制。第三条 编制内容 1、 明确使用范围; 2、 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3、 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4、 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5、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225、 6、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7、 正常的操作程序; 8、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9、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那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10、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11、 操作工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 12、 特殊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 13、 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14、 收尾工作; 15、 其他要求, 第四条 培训及学习 1、操作规程实行审批和发布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由相关技术部门(安全、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组织会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2、操作规程发布后,由相关队组主要领导,聘请专业工程技术员、经验丰富的队干、操作熟练工和专家进行讲课,对操作规程进行培226、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资料封存在矿培训部门,保存限期为三年。 3、 各系统必须对照行业、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第五条 检查及考试 1、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并按照安全奖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2、 特种工种及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要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227、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 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尽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将违章人员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范围,对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不适用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是一种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是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3、 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A、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殊作业228、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 B、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严格检查,查证件有效期、真实性等。 4、 检查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基础情况。 第七条 检查方法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 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十、作业规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操作,使作业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作229、用,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必须严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套用、沿用作业规程。 4、作业规程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230、规范,图表满足生产需要,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 5、作业规程编制前,应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工作面的煤层情况、地质构造情况、工作面四邻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生产的程序和内容。为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6、地测科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和图纸,不得影响作业规程的编制。 7、作业规程编制好后,由技术科分管工程师负责把关。 8、作业规程的审批,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通风、地测、计划、机电运输、调度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最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作业规程231、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始生产前至少三天完成;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参加生产的所有人员学习,由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在学习记录上签名。 10、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5天编制完毕,开工前10天审批结束。 11、采掘单位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作面作业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和补充工作。 12、工作面的地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13、对违反作业规程所造成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追查处理,以便吸取教训,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232、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安全生产职责: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我矿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2、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3、各单位行233、政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4、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5、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6、单位工会主任代表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二、安全生产奖励: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2)员工模234、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235、下85%,地面90%)。(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0.00元/吨。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2)管理: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236、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三、违章生产处罚。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10237、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作出处理。处罚标准:员工50100元/人,管理人员100200元/人。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1)造成直接238、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4)饮酒入井的。(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239、责任者。(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2)打架斗殴的。(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7240、)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13)瓦斯监测监控主机1小时不工作的。(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241、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9)损坏、破坏安242、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243、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244、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245、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246、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