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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44页
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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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8224 2024-12-17 44页 76.50KB
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目 录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4.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6.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8.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9.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1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4. 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与奖惩制度15.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总 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2、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责任制。二、义能煤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矿健康稳定3、和谐发展。三、责任制明确了从矿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本责任制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职 责一、矿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每年职工大会向职工报告企业4、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及时报请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参加矿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七)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5、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矿具体组织实施全矿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二)根据矿机构设置,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三)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四)直接领导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五)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督促全矿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6、各项具体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六)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七)经常听取各部门、工区、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八)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九)对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二)负责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7、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四)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类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各职能部门按期解决。(五)负责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新发生职业病、疑似病例的上报备案。四、通防科职责(一)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有关图表。(二)负责制定防尘、防毒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落实除尘除8、毒设备、防护设施、仪器、材料计划,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三)负责日常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毒气体危害程度以及井下气象条件、主扇运行情况、矿井通风鉴定指标等。(四)负责矿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各项工作的管理。(五)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六)加强与安全科、职防办、劳资科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全矿防尘、防毒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协调教育科,做好粉尘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八)负责有关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权制止违章设计与施工。(九)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9、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十)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和每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五、机电科职责(一)负责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有关监测仪器设备的定期检定,负责井上下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建档管理。(三)负责噪声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关台账。(四)负责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监督,把好入矿关,确保不得引进和使用,负责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10、和材料。六、劳资科职责(一)负责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二)同时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日常签发并建帐管理。(三)负责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四)负责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例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的岗位调整,妥善安置工作。(五)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六)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11、危害的作业。七、医务所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本人,按照检查处理意见开展工作。(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疗养工作。八、财务室职责负责提供足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九、技术科职责负责在工程设计或改造过程中引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调研论证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否则,不得引进,并做好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十、教育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实施矿职业危害防12、治培训制度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治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三)依据上级培训计划,负责做好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分管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专项培训,负责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十一、工会职责负责督促监督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对职工反映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及时与矿行政领导协调、沟通,以维护职工权益。十二、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一)区队长是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矿职13、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执行职能,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各班组指定一人具体负责本班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各区队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知识纳入班前会学习内容。(四)负责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当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六)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佩戴各种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监督检查、维护本单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14、运行和使用。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条 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四条 职防办应当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第五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15、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职防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 教育科应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 政工部门应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第九条 医务所应在每次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后,及时将检查、诊断结果书面告知本人,促使其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16、危害防治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掌握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知识 ,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实施部门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教育科统一组织实施,职防办和医务所等有关部门负责授课。二、培训内容(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与标准、上级相关文件;(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六)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17、。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新进矿职工的培训:实行矿、工区两级上岗前培训(不低于4学时)。(二)工区之间的职工调动培训:由教育科随时组织转岗培训。(三)定期培训:由教育科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授课教师或外聘专家等方面)统一组织培训(不低于2学时)。四、有关要求(一)强化教育,确保效果,各基层工区要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等有关基础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职防办、教育科、医务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以营造氛围,确保效果。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进一18、步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行,从而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内部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三条 职防办和日常监测单位共同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监管和指导。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含量符合19、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单位(根据所监测项目确定)分别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并及时上报职防办,职防办及时更新矿职业卫生档案。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常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护档案中做好20、记录。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矿各级领导要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职防办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第二条 矿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通防科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作21、业地点的职业病危害程度。第三条 日常监测要求:(一)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二)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每三个月监测一次 其他地点每六个月监测一次。(三)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一个月监测一次。(四)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监测一次。(五)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监测一次。(六)作业场所噪声危害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七)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三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八)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22、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九)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十) 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第四条 检测及评价要求:(一)通防科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23、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职防办负责将检测与评价结果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向全矿告知。(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第五条 监测、检测与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24、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第六条 检测或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第七条 其他相关要求按上级标准执行。 唐阳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矿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二条 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25、职工职业健康查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矿承担。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三条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入矿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职工),以及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职工(名单劳资科提供)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四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定期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五条 劳资科应及时向医务所提供即将离岗的职工名单,医务所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查体。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查体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查体。在未进行查体时26、,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对查体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七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医务所应按照职业健康查体单位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职防办应及时向鲁西分局和济宁市煤炭局报告备案。第八条 医务所应将查体结果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查体结果存入职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第九27、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条 医务所负责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并及时完善更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职工个人健康资料;(五)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六)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第十一条 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地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防28、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第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保护职工健康。第十四条 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减少对职工的职业危害。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二条 职防办应及时、如实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29、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三)煤矿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30、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第七条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鲁西分局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31、进行申报;(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唐阳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业病者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需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第三条 职业病的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32、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劳动关系证明(六)身份证复印件(七)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对未确诊的疑似职业病患者要进行医学观察,并定期随访检查。如职工根据个人症状提出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矿应对其本人到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第四条 职业病的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33、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首次诊断职业病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第五条 职业病的治疗康复(一)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34、期检查。(二)、期尘肺或矽肺及肺功能障碍者实行门诊治疗。(三)、期尘肺或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行抗结核治疗与疗养。(四)、期尘肺或矽肺,肺功能障碍者实行住院治疗与疗养。(五)各期尘肺或矽肺患者视病情轻重随时安排治疗与疗养。(六)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与疗养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 职业病报告确诊的职业病或者两例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唐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建立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长效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费用管理,维护企业及职工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35、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进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实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支出。(三)职业危害检查和评价支出。(四)职业危害培训支出。(五)其他与职业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三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程序为:由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接受地方财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唐阳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企业权36、益,进一步规范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防办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维护,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37、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企业权益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五、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随时或定期地根据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登记,入库保管。六、职工离开矿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业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矿应如实地提38、供。八、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九、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十、档案专柜存放,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十一、使用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矿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发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39、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二)矿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四)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五)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六)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七)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40、关材料和样品。 (九)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十)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矿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十一)应急办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一)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全科、技术科、职防办和医务所等部门。 (二)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矿调度室必须向集团公司、鲁西分局、济宁市41、煤炭局汇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四)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处。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42、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范围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事故汇报 (一)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职防办、安全科、技术科、通防科、救护队和医务所等部门。 (二)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全科必须向集团公司安监处汇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四)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43、,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全科,并在24小时内到安全科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二、应急救援 (一)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44、救护装备及器材。(三)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四)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1.事故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任何地点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领导和单位:矿长、总工、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矿兼职救护队、调度室、安全科、医务所、劳资科、矿灯房、通防科、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保卫科、仓库、工会、运搬工区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大小等情况,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45、救援预案相关规定请求上级和社会支援。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职责 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救护指挥部。有关人员职责如下: 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副矿长、副总和矿兼职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46、的人员担任,制定临时救援计划和施救措施。 各副矿长:根据救援计划和施救措施,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并做好记录。 矿各副总工程师:根据指挥部命令,根据专业性质,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矿兼职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救护队和辅助救护人员,根据救援计划和施救措施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救援工作。 矿党委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科科长:根据批准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救工作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通防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47、度,监测主扇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并做好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随时监测工作,为救援提供基础数据。 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技术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48、任务。 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劳资科和矿灯房负责人:根据需要,依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并做好记录。 仓库主任: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仓库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应急救援器材库按标准配备。 机电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运搬工区区长49、:按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井下车辆,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五)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三、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一)已审批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二)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四)按照上级规定时限,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50、,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五)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唐阳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矿职防办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1、报告进行审核。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防办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52、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在180日内,职防办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防办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八、职防办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3、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九、职防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防办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与奖惩制度一、检查层次(一)由矿领导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参加,职防办组织,每季度进行检查一次。(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二、检查内容(一)各区队、各施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二)作业场所现场检查:作业场所的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54、的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严格考核(一)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二)自查自纠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55、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对自查自纠的资料,特别是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要归档管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资料不全、归档不及时的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分别罚款200-300元。(三)各相关部门每季首月10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上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罚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措施和方案,对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矿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矿每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全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56、害防治进行专项检查。对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效果、劳动保护的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矿将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200-500元的罚款,并按矿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好,作业现场个体防护用品不按要求佩戴的,分别对管理和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三级预警罚款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唐阳煤矿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包含了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57、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AQ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及分类(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佩戴和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棉袄、胶靴、手套等。2.特种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电焊面58、罩、耳塞、钢丝手套、耐酸手套、安全带等。二、计划提报及采购(一)计划的提报:根据我矿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序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频率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周期,制定需要提报的品种和数量,确保库存合理。月度计划由仓库根据劳资科提供的数据进行提报。(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集团公司物资供销管理公司根据矿仓库提报的计划统一采购。三、验收入库及保管(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入库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采购标准进行验收入库,保证证件齐全,质量合格。由仓库和安全科共同验收。1.供应商必须出具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出具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三证齐59、全。3.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用品的检验标准,特种防护用品还需供方出示安全鉴定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验收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严格防潮、防霉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组织发放,严防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职工手中。四、发放范围及程序(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AQ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劳保用品的工种、数量及发放周期(见附表)。(二)发放的程序:需要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手册,到劳资科根据各工种领用周期审批打印领料单,到仓库60、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因不到周期损坏的,须经安全科签字后,劳资科方可审批发放,并相应顺延使用周期。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者,不准上岗操作。 (三)作业人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必须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穿戴。进入作业场所后,不能随便脱卸。作业时出现穿戴移位的,应立即纠正。(四)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周期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超过使用期限。(61、五)作业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材料、不同结构尽量避免接触具有溶解、燃烧性质的物资和尖锐的利器,以免造成受损,影响使用寿命而失去防护性能。(六)需定期校检或作强度、耐压、耐酸等试验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根据要求脱卸,经整理清洁后保存。凡是在有毒作业场所穿戴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离开作业场所后,应消毒后存放,切勿带到生活区,以免有毒物资污染环境。(八)防噪声的耳塞、耳罩应离开噪声现场后摘除,让听觉慢慢恢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根据用料性质,分别采取洗涤、擦抹或晾干等方式洗擦干净保存。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回收报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到期的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交到回收库,由回收库鉴定报废处理。-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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