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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煤矿采掘设计掘进零星工程资料管理规定107页
煤业公司煤矿采掘设计掘进零星工程资料管理规定10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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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0508 2024-09-08 102页 290.02KB
1、煤业公司煤矿采掘设计掘进零星工程、资料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采矿设计3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3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11第三节 采区设计16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20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22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23第七节 设计管理24第三章 掘 进27第一节 一般规定27第二节 临时支护28第三节 交岔点(三、四岔门)支护29第四节 岩巷锚喷支护32第五节 煤巷锚杆支护33第六节 架棚支护44第七节 巷道贯通45第八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46第九节 其 他51第2、四章 采 煤55第一节 一般规定55第二节 工作面投产验收57第三节 工作面初次放顶58第四节 综采(综放)工作面59第五节 炮采(高普)工作面70第六节 工作面安全出口及两巷74第七节 工作面支护材料使用79第八节 工作面安装、拆除81第九节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88第五章 作业规程90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90第二节 采掘作业规程95第六章 零星工程98第七章 资料管理100第八章 附 则10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采、掘、设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煤炭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3、体系,在总经理(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矿)技术工作。第三条 建立健全机构。公司设生产技术部,矿设生产技术部(科)。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设采煤、掘进、设计、机械化、生产计划等科室。矿生产技术部(科)下设采煤、掘进、设计、矿压监测等专业组。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制。第五条 建立健全下列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采矿设计管理制度。(二)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三)采掘工作面隐患排查制度。(四)作业规程及措施管理制度。(五)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六)矿压监测制度。(七)技术例会制度。(八)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九)生产技术信息采集制度。(十)技术4、资料管理制度。(十一)生产技术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第六条 公司、矿必须编制五年生产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每月必须编制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突出矿井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及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五年生产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及防突措施计划必须报公司审查批准。采掘生产布局必须与瓦斯治理相协调,瓦斯治理的规划或设计、方案应贯穿于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等各个环节。第七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采掘及设计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各矿分析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负责及时传达公司对采掘及设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对矿井生产技术方案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引进和推广采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5、材料;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改善企业技术面貌。第二章 采矿设计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八条 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第九条 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十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规程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第十一条 采区几何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广大采区、大工作面布置,提升采掘装6、备水平。第十二条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第十三条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近距离多煤层开采,一般应采用下行式开采顺序。(二)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应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开采7、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三)多煤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厚度、灰分合理搭配开采。第十四条 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应根据生产准备、巷道维护、瓦斯治理、防治水等要求确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突出矿8、井开采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留煤(岩)柱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留设的煤(岩)柱应作好记录,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四)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五)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六)应避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接近,条件适宜,可采用跨上下山或跨大巷回采。(七)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十五条 巷道布置应遵9、守下列原则:(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二)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三)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应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四)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中。(五)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六)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七)施工方便,尽量避免长距离单孔掘进。第十六条 开拓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10、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二)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三)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第十七条 采区准备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巷11、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准备巷道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顶底板条件较好、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地应力较小时,也可以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条件适宜的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第十九条 井下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二)主要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所有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12、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四)硐室与相邻巷道间应留有不少于15m的净岩(煤)柱。(五)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六)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第二十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13、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五)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六)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回采工作面范围内不得随意设计施工联络巷等辅助巷14、道,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二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第二十三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二十四条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15、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二)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3.0Mt/a及以上的矿井,条件适宜,应设计高产高效采煤工作面,采用先进的、大功率、大规格、高强度成套综采设备。第二十五条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二)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2.5m,煤层不易自燃,可采用长壁采煤法前进式开16、采。(三)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四)厚度1.54.0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应采用综采工艺。(五)厚度4.05.5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六)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等工艺。(七)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八)工作面可采储量达到20万吨及以上,条件适宜,应采用综采工艺;低于20万吨的,原则上不得采用综采工艺。第二十六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17、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二)采放比大于1:3的。(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四)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18、水层导通的。第二十七条 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首次开采保护层时,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内容的安全19、专篇,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一)提高回采上限开采。(二)底板承压含水层上的煤层开采。(三)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陷落柱(疑似陷落柱)时。(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六)下山采区开采时。(七)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第三十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编号应采用SMC格式。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为采区序号(20、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二)采煤工作面编号应采用SMCGF格式。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为煤组时,分层号应用下标表示,如72煤、82煤)。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F为分层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图纸一份,并附电子版。2、文字材料应采用宋体、4号字、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图纸应采用采矿AutoCAD软件计算机制图。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第三十一条 井下运输系统设计应遵守下21、列原则:(一)运输机械化,系统简单,环节少,取消人工搬运。煤炭运输皮带化,辅助运输采用电机车,推广无极绳,条件适宜的岩巷掘进采用系统出矸。(二)上下环节运输能力相匹配,设备能力备用系数合理。(三)便于设备运输、安装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可靠。(四)电气设备上方顶板要牢固,并不得有淋水,否则要采取措施。第三十二条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等主要运输环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因巷道长度较短等不适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的,可采用刮板输送机。(二)开采缓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向上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22、8,向下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6。 (三)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四)采区、工作面运煤路线应避免与轨道运输及行人路线相交叉,减少轨道和行人跨越输运机等不安全环节。第三十三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上、中部车场采用甩车场布置形式,轨道下部车场与大巷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可与回采工作面顺槽组成连续辅助运输系统。(三)采掘工作面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连续运输,减少小绞车运输。小绞车运输时,摘挂钩地点必须设计足够的平车场。(四)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长距离、大垂高的采掘工作面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23、五)掘进工作面有条件采用皮带运送物料的,可采用皮带运送。岩石平巷掘进工作面,当人工推车距离超过300m时,要采用机械运输方式。(六)采掘工作面必须设计煤、矸分装分运系统。(七)轨道运输交叉点应设计正规道岔。第三十四条 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除斜井井筒、暗斜井、采区上下山以外的斜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应有正规设计,包括上下部平台长度、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绞车选型等。(二)线路平、竖曲线半径应不低于9m。(三)采用绞车提升的:1、斜巷上部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24、2、斜巷上、下部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规格为净宽1.42.0m,净高2.02.2m,净深1.42.0m。信号硐室位置应在变坡点附近平巷段,以保证把钩工操作安全和直视运行车辆为原则。斜巷上部信号硐室与绞车窝合二为一的,其空间应满足绞车安设及操作要求。3、斜巷运输必须设计安全设施。(四)斜巷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躲避硐规格为净宽不低于1.2m,净高不低于1.8m,净深不低于0.7m。第三十五条 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25、独立通风系统。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矿井和采区的绞车房、变电所、炸药库、充电硐室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炸药库回风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高温治理需要,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有26、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的安全出口。(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四)高瓦斯、高地温、条带开采工作面应优先选择Y型通风。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五)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应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六)巷道布置要考虑风流顺畅,降低风阻。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压风系统设计应满足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安全救护等使用需求。第三十七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排水系统应尽可能实现自流排水,采用设备排水的,应减27、少多级排水,水害威胁较为严重的采区,应布置专用泄水巷。(二)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三)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对受上覆松散层含水层、砂岩裂隙水、灰岩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涌水量达到200m3/h及以上的,应实现自流排水,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专用泄水巷;涌水量小于200m3/h的,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具备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及设备。在采煤工作面回采或巷道掘进过程中,实际涌水量达到200m3/h及以上时,必须补充设计专用泄水巷。第三十八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集约化布置,减少中间环节。(二)采区变电所位置应选择在负荷中心附近。(三)高瓦斯矿井采区28、变电所的电源应有双回路(互为备用),局扇采用“双三专”供电并做到自动切换。(四)移动变电站与巷道和皮带机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五)井下各级电压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三节 采区设计第三十九条 编制采区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区设计任务书。(二)经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报告。采区地质报告应包括地质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附图主要有采区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勘探线剖面图、钻孔柱状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等。(三)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初步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等设计文件。(四)经公司审批的矿井生产规划。(五)邻近采区同29、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第四十条 采区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矿井根据采区接替安排,由矿总工程师下达采区设计任务书。采区设计任务书应包括采区地质报告提交时间和采区方案设计编制、审查、上报时间;对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方法、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及生产系统改革的要求等内容。(二)矿有关部门根据采区设计任务书进行采区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进行采区设计,编制采区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批准。第二阶段是进行采区施工图设计,根据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对采区巷道断面、采区上、中、下部车场、采区巷道交岔点及采区硐室等单位工程进行具体设计,计算有关尺寸、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绘30、制图纸和表格,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四十一条 采区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矿井概况。(二)采区地质情况。1.采区范围:包括采区边界、回采上下限、与相邻煤层和采区的关系、采区地面情况等。2.煤层赋存状况:包括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可采煤层层数、层间距、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稳定性、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 3.地质构造情况:包括主要断层和褶曲构造情况;岩浆岩侵蚀、古河流冲刷情况;保护煤柱的留设等。4.水文地质情况:包括井上、下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发育情况变化规律;矿井突水情况、静止水位和含水层水位变化;断层导水性;现生产区域最大及正常涌水量,采区涌水量预计(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31、水量)等。5.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包括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地压情况等。6.分煤层及采区储量。7.煤种与煤质:包括各煤层煤种及主要煤质指标(灰分、挥发份、含硫量、发热量等)。(三)采区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计算、确定。(四)采区设计方案(分方案说明,比较方案不得少于2个)。1.采区准备方式。2.煤层开采顺序。3.采区巷道布置。(1)开拓大巷布置:包括轨道(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方式、巷道平面位置、层位、主要技术参数选择及依据。(2)采准巷道布置:包括采区上下山位置、数目、层位、主要参数选择及依据、采区上下山与开拓大巷的联系方式。(3)区段布置:包括区段巷道布置方式及层位32、区段垂高及个数、工作面倾斜长度、区段开采顺序、区段巷道与采区上下山的联系方式。4.采掘工作面安排:包括采区系统贯通路线和首采工作面,采区系统贯通工程量(岩、煤)及贯通工期,投产工程量(岩、煤)及投产工期等。(五)采区设计方案比较对各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安全可靠性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定性、定量比较,并附各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分析确定推荐方案。(六)采煤方法和主要装备的选择。(七)通风系统设计。1.采区生产布局及采掘接替安排情况简述。2.采区及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计。3.采区需风量及配风计划,采区主要通风巷道通风断面校核,通风设施安装的具体位置等。(八)瓦斯治理设计。(九)安全监控系33、统设计。(十)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1.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分析。2.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十一)防治水设计。1.采区涌水量预计及主要水害分析。2.防治水工程设计。3.采区排水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设备选型。(十二)运输系统设计。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包括采区煤炭运输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运输设备选型。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包括采区辅助运输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运输设备选型。(十三)供电系统设计。包括采区用电负荷计算、采区供电方式、采区变电所位置及主要设备选型。(十四)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预防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灾害及穿过较大断层、火成岩侵蚀区等地质复杂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十五)采区设34、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采区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区段数目、可采煤层数目及煤层总厚度、煤层倾角、煤的容重、采煤方法、主采煤层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工业储量和可采储量、机械化程度、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服务年限、采区回采率、采区系统工程量、投产工程量等。第四十二条 采区设计图纸应包括:(一)采区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5000或1:10000)。(二)采区地质和水文地质图(比例1:2000或1:5000)。(三)地质柱状图。(四)勘探线剖面图。(五)采区巷道布置平面及剖面图(比例1:1000或1:2000)。(六)采区通风系统图。(七)瓦斯抽采系统图。(八)采区安全监控系统图。(九)采区管线布置图(包括防35、尘、供水、压风、灌浆、通讯等管线布置)。(十)采区供电系统图。(十一)避灾路线图。(十二)采区上、中、下部车场施工图(比例1:500)。(十三)采区巷道断面图(比例1:50)。(十四)采区主要硐室施工图(比例1:200或1:500)。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第四十三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三)经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及相关补充设计资料。(四)邻近工作面或采区同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五)邻近区域内巷道布置关系及采掘活动情况。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36、矿井回采接替安排,由矿总工程师下达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二)由矿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第四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概况。包括工作面井下位置、范围、对应地表情况及邻近开采情况;工作面储量情况;工作面范围内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工作面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等情况。(二)回采工艺选择和采掘设备选型。(三)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支护设计。(四)通风系统设计。(五)瓦斯治理设计。(六)安全监控系统设计。(七)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八)运输系统设计(37、综采工作面应考虑安装、拆除路线)。(九)供电系统设计。(十)防治水设计。(十一)避灾路线。(十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图纸应包括:(一)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比例1:1000)、剖面图(比例1:200或1:500)、巷道断面图(比例1:50)。(二)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图(1:1000,可在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上加绘)。(三)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四)主要联络巷、硐室施工图(比例1:200或1:500)。(五)避灾路线图。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第四十七条 专项工程包括矿井及采区主要生产系统、主要硐室等改造工程。第四十八条 编制专项工程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一)矿总工程38、师下达的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二)施工区域地质资料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工程地质说明书。(三)邻近区域巷道布置关系及采掘活动情况。(四)与专项工程有关的设计资料(矿井设计、水平设计、采区设计等)。第四十九条 专项工程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由矿总工程师下达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二)由矿有关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专项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批准。第五十条 专项工程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工程目的及用途。(二)专项工程设计方案。1、巷道布置(包括巷道平面位置、层位选择以及同周围巷道的关系)。2、巷道断面尺寸及支护设计。(三)专项39、工程设计方案比较。通过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安全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综合分析比较,确定推荐方案。(四)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一条 专项工程设计图纸应包括:(一)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二)主要硐室施工图。(三)其他相关图纸。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第五十二条 矿井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编制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作为工作面安装、拆除系统准备的依据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进出架主要路线宜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二)组装(拆除)硐室及工作面顺槽靠近切眼附近应设置车场。第五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在综采工作面系统贯通前、回采收作前,由矿生产技术40、部门负责编制完成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五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进出架线路设计。包括线路长度、坡度、线路联接方式、轨道型号及轨距、轨枕型号及间距。(二)组装(拆除)硐室设计。包括位置、断面尺寸及支护形式。(三)进出架线路上的车场设计。包括位置、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及双轨中心距。(四)绞车布置及选型。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方向、钢丝绳规格及提升能力校核等。(五)起吊装置布置及选型。包括起吊装置布置图、起吊设备规格型号等。第七节 设计管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计管理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41、作。矿设计管理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矿生产技术部(科)应设置设计专业组,配备专职采矿设计人员至少2人(井型在90万吨及以上的至少3人)。矿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等部门应配备本专业专职或兼职设计人员至少1人,负责编制采区、采煤工作面、专项工程等设计中涉及到本专业的各项设计。设计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备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水平、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五十七条 矿井初步设计、改扩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等原则上由矿自主完成。本矿难以完成42、的采区设计或专项工程设计,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五十八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规划和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等设计计划,报公司审批。第五十九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设计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委托书。设计编制、审查、报批等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地质报告、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二)采区设计应提前3个月报公司审批,施工图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三)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四)专项工程设计应提前1个月报公司审批。(五)矿上报公司的各项设计,公司在接到设计文件之日起15日内43、完成审批。第六十条 公司、矿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 公司负责审批水平延深、采区、专项工程等设计,以及变更或补充设计。(二) 矿负责审批采区施工图、采煤工作面、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第六十一条 设计审查应实行专业会审制度。矿负责审批的设计应附编制、审查、批准人员签字表及审查意见,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批复文件应附审查人员签字表及审查意见。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计审查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副总工程师主持,设计单位、公司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计审查有集中审查和部门预审两种方式。具体按下列流程执行:(一)集中审查流程:设计单位介绍审查人员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批复。(二)部门预审流程:设计文44、件分发至各预审单位预审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审查意见总工程师批准批复。第六十四条 矿负责审批的采煤工作面设计,在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必须至少在工作面安装、拆除作业前7天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六十五条 严禁无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设计人员修改设计,并报公司审批:(一) 采区设计中的采区范围、采区上下山数量、布置方式和层位、工作面布置形式需要改变的。(二) 专项工程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其他由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中的主要内容需要改变的。第六十六条 新采区投45、产前和专项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矿组织验收。新采区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第三章 掘 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七条 矿井应开展巷道围岩分类研究,为巷道支护形式选择提供科学依据。第六十八条 岩巷锚喷施工必须采用“喷-锚-喷”工艺;煤巷应推广应用锚杆支护。第六十九条 岩巷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矸系统宜优先选择“耙装机带式输送机矸石仓转载”系统,矸石仓可采用巷道式或机械式矸石仓。不具备系统出矸条件的,断面允许时宜采用双轨快速调车系统。(二)耙装机尽可能选用PB60以上型号。平巷优先采用电机车或无极绳绞车运输。(三)压风管路宜采用四吋管,工作面应采用多锤打眼。(四)大断面炮掘作业,应采用中深孔46、不同阶微差爆破技术。(五)劳动组织尽量采用“四八”制作业,三班进尺,一班穿插整修。第七十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综掘机械化施工工艺。掘进机选型应向大功率、高强度方向发展。(二)运煤系统应采用胶带或刮板输送机。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打眼前、爆破后、更换巷道支护时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支护过程中要有专人观察顶、帮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建立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巡检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七十二条 锚杆支护巷道质量检查仪器(包括锚杆拉力计、锚索张拉机具47、扭矩扳手等)不齐全、不完好,不得进行巷道掘进施工。锚杆支护使用的锚固剂应采用树脂锚固剂。锚固剂搅拌时要有计时工具,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搅拌时间操作。施工现场储存锚固剂必须使用专用箱。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锚固剂。第七十三条 突出煤层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上级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第七十四条 受水患威胁的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上级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第七十五条 巷道施工要采取煤炭质量保证措施。第七十六条 巷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地质、测量、设计、施工等资料。 第二节 临时支护第七十七条 临时支护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岩巷锚喷支护在48、岩性条件好的情况下采用初喷作为临时支护,喷层厚度30 50mm。遇顶板破碎、节理裂隙发育的岩层或揭穿地质构造带时,初喷后必须采用金属前探梁或戴帽点柱配合作为临时支护。(二)煤巷锚杆支护采用金属前探梁或戴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三)金属支架支护采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四)砌碹支护采用锚喷(或锚杆)作为临时支护。第七十八条 金属前探梁可采用11#矿用工字钢、不小于15Kg/m型轨道或直径不小于2.5吋钢管制作,长度不小于4m;固定点每根不少于3处,应均匀间隔布置,前探梁端头超出固定点至少100mm;固定件应牢固可靠,其材质强度要与前探梁的材质强度相匹配,采用吊环作为前探梁固定件的,上吊环的锚杆49、丝扣外露长度不小于30mm。 第七十九条 前探梁间距及其到迎头的端面距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前探梁与顶板间要背严接实。金属支架支护巷道净宽在2.8m及以下的采用2根金属前探梁,大于2.8m的采用3根。第八十条 采用戴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的,戴帽规格、点柱形式及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点柱支护要及时,生根牢固可靠。第三节 交岔点(三、四岔门)支护第八十一条 岩巷交岔点(三、四岔门)一般采用锚梁网喷支护,应采用锚索、锚注等方式进行加强支护。第八十二条 工字钢棚支护巷道三、四岔门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巷道拨门与原巷道夹角一般不小于45。(二)所有抬棚必须采用主、副抬棚形式。抬棚、插梁材料,50、必须使用型号不低于11#的矿用工字钢。(三)主抬棚梁长度小于2.8m时可采用单主抬棚, 2.8m及以上应采用双主抬棚。主抬棚端头超过两端插梁长度分别不少于200mm。采用双主抬棚的,插梁端头应超出抬棚梁。(四)副抬棚梁长度必须超过主抬棚两侧至少两棚以上,且每端至少要用两副专用卡子固定在主抬棚两侧的正规棚梁上,制作卡子的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圆钢直径不小于18mm,螺栓紧固并加备帽。(五)巷道内部应尽量减少设计施工三、四岔门。需施工绞车窝、躲避硐等较小硐室的,应优先采用扩大棚支护,扩大棚梁长度不宜超过4m;施工水仓、钻场等较大硐室,确需扶抬棚的,由矿技术部门下达业务联系单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51、八十三条 工字钢棚支护巷道三、四岔门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拨门前,必须做到:1.主体巷道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科)专业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现场调研拨门位置实际情况;巷道内部硐室需扶抬棚施工的由矿生产技术部(科)专业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现场调研拨门位置实际情况。2.矿生产技术部(科)根据设计及调研情况编写拨门联系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3.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岔门施工放大图,比例为1:50或1:20,。4.对抬棚区域内及抬棚前后3m范围内的支架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并应采取防倒柱措施。5.拨门52、前,对帮必须采取防推棚措施。(二)抬棚架设时,应先架副抬棚,再扶主抬棚。主抬棚架设要正规有劲。(三)岔门顶板必须接实,严禁出现空顶作业和顶空现象。(四)四岔门施工,不能两侧同时拨门,必须在一侧抬棚扶好且进尺24m后方可拨对帮门,另一侧停止施工。(五)拨门5m范围内以人工风镐掘进为主,需爆破的,应采用震动爆破,并在拨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六)拨门5m范围内临时支护可采用戴帽点柱,具体应在拨门措施中作出规定。(七)拨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有区队长现场指挥,矿安监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第八十四条 煤巷锚杆支护三、四岔门应适当缩小锚杆间排距,并采用锚索等进行加强支护,具体应在拨门措施中作出规定。 53、第八十五条 采用U型钢棚、料石砌碹或其他支护形式的交岔点(三、四岔门)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节 岩巷锚喷支护第八十六条 岩巷锚喷支护巷道应编制支护设计。支护设计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第八十七条 岩巷锚喷支护采用“喷-锚-喷”施工工艺,推广全断面一次成巷,其主要施工工序为:光面爆破敲帮问顶、找顶临时支护出矸打锚杆眼(挂网、钢带等)安装锚杆锚杆螺母二次紧固复喷养护。第八十八条 岩巷锚喷支护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眼痕率应达到60以上。第八十九条 锚杆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锚杆螺母应采用防松螺母并配合减摩垫圈;锚杆托盘必须优先采用碟形托盘,其次为钢54、板托盘;网宜采用电焊钢筋平网或菱形铁丝网;梁应采用钢筋梯子梁或W型、M型钢带。支护材料的具体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十条 锚杆布置方式应为正顶布置一根锚杆,然后向两侧均匀布置,墙基锚杆距底板距离不大于300mm,下扎角度不小于20。第九十一条 金属网之间必须压接(帮扎)牢固,循环进尺内部应采用锚杆托盘压网,循环进尺之间可采用不低于12#双股铁丝绑扎联网,联接点间距不大于200mm。严禁采用退锚方式进行金属网之间的压接。第九十二条 复喷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复喷厚度2040mm,必须覆盖网、钢带、锚杆托盘。复喷成巷后锚杆端部可以适当外露,但应喷一层混凝土封闭外露部分,以防生锈。(二)55、喷浆总厚度(初喷+复喷)以不超过90mm为宜。(三)复喷滞后迎头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四)复喷前必须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确保螺母扭矩不低于150Nm。第九十三条 喷层必须进行洒水养护,迎头50m范围内每圆班不少于2次、100m范围内每圆班不少于1次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第九十四条 岩巷锚杆支护质量检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 软岩巷道可采用锚注进行加强支护。第九十六条 岩巷锚喷支护巷道,遇下列情况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或改变支护形式:(一)易风化潮解剥落的松软岩层。(二)各类破碎岩层。(三)构造破碎带。(四)其他不稳定的顶板。(五)迎头围岩有56、淋水、滴水,采取了封、堵、截、导等治水方法,仍无法继续施工的。(六)巷道穿层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5m时。第五节 煤巷锚杆支护第九十七条矿必须建立健全从班组、区队到矿的煤巷锚杆支护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第九十八条矿必须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煤巷锚杆支护技术培训。第九十九条矿地质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煤巷锚杆支护巷道的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特征、地质构造、空间关系等资料,做好地质预测预报。第一百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每掘进50100m,施工单位必须至少打1个顶板岩性探查孔,由矿地质部门利用钻孔窥视仪进行顶板岩性的观测和分析,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予以57、配合。探查孔的观测工作完成后,矿地质部门必须编制顶板岩性探查孔柱状图,建立顶板岩性探查台帐。当顶板岩性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编制支护设计。支护设计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计算法或系统设计法。(一)工程类比法应以本矿区或其他矿区类似条件下的工程设计和工程实践的成功经验为依据,进行锚杆支护参数设计。(二)理论计算法应根据顶板赋存状况可采用悬吊理论、组合梁理论等计算锚杆支护参数。(三)系统设计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地质力学评估。主要是围岩应力状态和岩体力学性质评估。2.初始设计。可采用数值模拟分析、工程类比、理论计算法进行锚杆支护参数初始设计。3.现场监58、测。主要是对锚杆受力和巷道围岩表面位移及深部位移的监测。4.信息反馈与修改、完善设计。以现场监测的锚杆受力、巷道围岩表面及深部位移作为反馈指标,对初始设计提出修改方案。5.重复进行以上第34个步骤,直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且经济合理为止。第一百零二条 煤巷锚杆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巷道名称、位置、用途、规格。(二)地质条件及围岩分类,包括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煤层硬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瓦斯情况等。(三)锚杆(锚索)材质、强度、规格、布置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锚杆(锚索)托盘材质、强度、规格。(四)锚杆(锚索)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锚固剂选型)及确定依据。(59、五)锚杆(锚索)预紧力矩(预紧力)、工作锚固力。(六)护表构件(梯子梁、钢带、网)形式、强度、规格。(七)支护材料单位消耗量。(八)现场监测方案。(九)补强加固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首次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层要与科研院校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锚杆支护设计,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矿井非首次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层采用锚杆支护时,支护设计应由矿技术部门编制,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支护设计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经矿技术部门同意,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百零四条 煤巷锚杆支护设计应根据施工后的现场监测结果进行修改、完善。第一百零五条 钻孔直径、锚杆直径、树脂药卷直径要合理匹配。钻孔直径与锚杆杆体直径之差应60、为410mm,钻孔直径与树脂药卷直径之差应为35mm。第一百零六条 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顶板锚杆抗拔力不小于锚杆理论极限载荷的50%(直径18mm的锚杆锚固力不小于60KN,直径20mm的不小于80KN,直径22mm的不小于100KN)。紧靠巷道两帮的顶板锚杆距帮部距离应为200300mm,并且宜向煤帮倾斜布置,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帮部锚杆优先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当煤帮条件允许时,可以使用木锚杆、玻璃钢锚杆、圆钢锚杆等类型的护帮锚杆。木锚杆抗拔力不小于10KN,玻璃钢锚杆不小于30KN,圆钢锚杆不小于40KN,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61、不小于60KN。帮部最上端锚杆距顶板距离应为200300mm;底脚锚杆距底板距离应不大于500mm,并且宜向底板倾斜,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宜与异形托盘配套使用。第一百零八条 15.24mm锚索的设计理论极限载荷不小于240KN,预紧力100120 KN,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施工的锚索规格及预紧力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锚杆(锚索)支护材料(包括杆体、锚固剂、钢筋梁、钢带、托盘、螺母、网、锚索锁具等)性能、强度及结构必须与锚杆(锚索)的设计锚固力相匹配,按行业标准检查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试验报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树脂锚固剂:锚固剂中固化剂的颜色必须统一,超快速62、为红色,快速为蓝色,中速为白色;每卷锚固剂应有明确清晰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每箱锚固剂应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锚固剂的性能、特征、外形尺寸、搅拌时间、凝胶时间、固化时间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均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二)锚杆:金属杆体抗拉屈服强度不小于320MPa,抗拉极限强度不小于500 MPa,延伸率不低于16;锚杆杆体尾部螺纹必须采用滚丝工艺加工。(三)钢带或钢筋梁:材料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360 MPa。(四)锚杆托盘:宜优先选用碟形托盘或与锚杆杆体材料相匹配材质的托盘,不得使用铸铁托盘。金属锚杆托盘厚度不得低于8mm,面积不得小于100mm2,孔眼眼位居托盘中间,直径比锚杆63、杆体直径大1.52mm,用钻床或冲床加工。(五)锚索托盘:应用不低于18#槽钢制成,长度为400mm,中间加焊150mm150mm150mm或170mm170mm170mm的钢板,孔眼居托盘中间,用钻床或冲床加工。(六)螺母:左旋无纵筋螺纹钢锚杆必须使用加厚的与锚杆相匹配的快速安装螺母。(七)垫圈:塑性减摩垫圈,其强度必须与螺母扭矩相匹配。(八)网:在强度允许的情况下,宜优先选用塑料网或塑钢网;采用金属网时,必须使用焊接平网或菱型铁丝网,不得使用钢板网。(九)锚杆木托盘:规格一般为400mm200mm50mm,应采用湿柳木加工而成。第一百一十条 矿应建立锚杆(锚索)支护材料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64、材料严禁入井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试验报告。树脂锚固剂应进行质量抽检,验证其规格尺寸、凝胶时间、等待时间和锚固力等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并出具抽检报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锚杆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顶板锚杆必须紧跟迎头,逐排由外向迎头顺序施工,每排内锚杆必须由中间向两帮顺序施工。顶板永久支护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个循环进尺加300mm。帮部锚杆滞后迎头距离不得超过4排锚杆,煤壁松软易片帮时应紧跟迎头。(二)锚杆孔施工:1.顶板锚杆孔宜采用锚杆钻机钻孔,帮部锚杆孔宜采用帮锚钻机、风煤钻或煤电钻钻孔。2.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孔位,做好标记。3.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法施工65、。采取干式钻孔法施工时,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4.锚杆间排距允许偏差为100mm;锚杆角度允许偏差为15;锚杆孔深度误差050mm。5.锚杆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净,不得有积水。(三)锚杆安装:1.顶板锚杆应采用锚杆钻机搅拌、安装,帮部锚杆宜采用帮锚钻机、风煤钻或煤电钻。2.顶板锚杆孔应打好一个安装一个,严禁采用一次性打好所有锚杆孔后,再一次性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3.锚杆托盘应紧贴梁、网或围岩表面,接触部位及周围50mm范围内的浮煤矸必须找净、找平、找实。顶板锚杆托盘与螺母之间必须使用减摩垫圈。4.锚杆必须推到孔底,螺母外锚杆丝扣长度应在1040mm之间。5.必须对66、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螺母扭距大小、二次紧固时间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四)网应拉紧并紧贴岩面铺设,网之间必须压接,循环进尺内部采用锚杆托盘压网,循环进尺之间优先采用超前挂网的方式进行压接,不宜超前挂网的应采用自连自方式或不低于12#双股铁丝绑扎联网,联接点间距不大于200mm。严禁采用退锚方式进行金属网之间的压接。第一百一十二条 锚索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锚索钻机或锚杆钻机钻孔。(二)锚索顶部应生根在稳定岩层中,并且在其中的锚固长度不低于1m。(三)锚索间排距允许偏差为100mm;锚索应垂直于巷道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角度允许偏差为2;锚索孔深度允许偏差1000mm。(四)锚索67、必须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锁具150200mm,距巷道底板小于1.8m时应加防护套。(五)锚索施工后,必须适时对锚索进行检查,发现预紧力不足应及时进行二次张拉。(六)树脂锚固的锚索锚固位置不得选择在含水层中。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施工期间,如遇到煤炮、围岩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明显底鼓、顶板淋水增大、围岩节理裂隙发育、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形、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相关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施工必须建立锚杆、锚索施工台帐,台帐应现场及时填写,台帐内容应包括锚杆、锚索编号、施工日期、班次、施工位置68、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质量情况等。锚杆可逐排、锚索应逐根编号。锚杆、锚索编号应采用白色油漆及时喷(写)在托盘上。锚杆、锚索安装时,必须有验收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结束后,验收人员必须在锚杆、锚索施工台帐上签字确认。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锚杆(锚索)安装质量必须检查下列项目,并做好记录:(一)锚杆(锚索)安装的几何参数,包括间排距、外露长度、钻孔深度、角度。(二)网、梁及托盘安装质量。(三)锚杆(锚索)拉力试验。(四)螺母扭矩。第一百一十六条 锚杆(锚索)间排距、外露长度、钻孔深度采用钢卷尺测量,角度采用半圆仪测量。网、梁及托盘安设质量采用目测、用手或工具扳动观察。第一百一十七条 锚杆(锚索)拉力试验69、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锚杆拉力计做锚杆拉力试验,巷道每掘进3050m或每300根锚杆抽样检查一组,每组抽样检查3根锚杆(顶板1根、两帮各1根),拉力均应达到设计锚固力值,只要有1根锚杆未达到,就应再抽样检查一组,如仍不符合要求,由掘进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采用锚索张拉机具做锚索拉力试验,每安装10根锚索抽样检查1根,拉力应达到设计预紧力值,否则应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锚杆(锚索)拉力检测仪器应定期校验,仪器误差不得大于10%。(四)进行锚杆(锚索)拉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五)试验前,应仔细检查检测仪70、器各部位及高压油管的完好性。(六)安装锚杆拉力计前,应卸除被测锚杆螺母及托盘。(七)拉拔前,必须将张拉千斤顶固定牢固,其轴心线应与被测锚杆(锚索)轴心线一致。(八)拉拔时,被测锚杆(锚索)下方及两侧严禁站人,所有人员必须撤至被测锚杆(锚索)4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载应均匀、缓慢,拉至设计锚固力值即可停止。(九)拉拔时,锚杆杆尾一旦出现颈缩状况时,应立即卸载。(十)拉拔试验后,应及时重新安装好锚杆托盘及螺母。若锚杆因拉拔试验失效,则必须在其附近及时补打锚杆。(十一)同一根锚杆(锚索)只能做一次拉力试验。(十二)巷道遇顶板淋水、帮部渗水较大时,应对该区域初期安装的锚杆(锚索)进行拉力试验,确定锚固剂71、对该区域的适应性,并根据试验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螺母扭矩检查必须使用扭矩扳手。班组应对当班施工的全部锚杆的每一个螺母扭距进行检查,均应不低于设计值的95%,未达到的必须将其重新拧紧达到设计要求。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应建立锚杆(锚索)锚固力抽查制度,并建立抽查台帐。第一百二十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锚杆支护质量监测,并做好记录。主要监测指标包括巷道顶板锚固区内外的离层量、围岩移近量、锚杆受力状况,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巷道顶板离层采用顶板离层指示仪监测。顶板离层指示仪应安装在巷道中部,每隔50m安装一个,地质构造带、三四岔门处等特殊地段必须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所有顶板离72、层指示仪应按安装时间的先后进行编号,并现场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清晰标明顶板离层指示仪的编号、安装日期、初始读数、深、浅基点位置、观测责任人等内容。矿应对不同条件下的顶板离层临界值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出一套符合矿井实际的经验值或标准值。离层临界值以及超过临界值后所采取的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二)巷道围岩移近量采用测枪、测杆或其他测量工具量测。巷道每隔100200m布置一个围岩移近量监测站,对顶底板和两帮移近量均应进行监测,当发现围岩移近速度急剧增加或一直保持较大值时,由掘进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三) 锚杆受力状况采用测力锚杆或锚杆液压枕监测。巷道每隔73、300500m布置一组监测点对锚杆受力状况进行监测,特殊地段可适当加密,每组监测点至少监测4个部位(顶板2个、两帮各1个)。(四)以上三项监测的观测周期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测站位置均应及时标注在巷道布置平面图上。(五)矿生产技术部(科)矿压监测专业组应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和处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矿总工程师及掘进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汇报,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加强支护或联合支护措施,具体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一)构造破碎区域。(二)应力集中区域。(三)采动影响剧烈区域及顶板受采动破74、坏区域。(四)顶板淋水地段。(五)沿空区域。(六)易离层垮落的复合顶板。(七)交岔点。(八)各类大型硐室。(九)巷宽大于5m巷道。(十)倾角大于30煤层。第一百二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切眼采用煤巷锚杆支护时应采用导峒法施工,导峒宽度不宜超过4.2m,切眼刷大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具体形式及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局部掉顶、片帮时,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不得瞒顶、瞒帮。第一百二十四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遇断层等地质构造时,宜优先采用锚杆、锚索、锚注等支护形式进行联合支护,并适当加大支护密度,此种支护形式应顺延至地质构造带范围以外至少5m。第一百二十五条煤巷锚杆支护巷75、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必须退后架棚。退后架棚距离应根据巷道实际条件,由矿技术部门确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后路需要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应针对现场实际,可采用加密锚杆(锚索)、点柱、挑棚、套棚、锚注等形式。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巷道尺寸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锚杆(锚索)孔集中淋水段,应采用套棚加固,防止因孔壁泥化导致锚杆(锚索)失效引发冒顶。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现不合格锚杆(锚索)的必须及时补打。第一百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支护锚杆(锚索)或其他护表构件进行起吊、固定保险档等工作。第一百二十九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备有不少于可供一个圆班使用的架棚备用料及5根以上单体支柱或摩擦支柱及176、台配套手摇泵。第六节 架棚支护 第一百三十条 炮掘工作面靠近迎头至少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进行整体加固,以防止爆破崩倒支架。加固装置应是刚性金属材料,并能适应棚距变化,要与支架固定牢固,其形式、安设数量及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在巷道顶板至少安设2道,两帮至少各安设1道。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情况,并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撑木或拉杆的安设方向在巷道顶板应与巷道方位一致,帮部应与巷道坡度一致,均不得歪斜。撑木或拉杆的材质、规格、安设数量及位置应在77、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在每个架档顶板至少安设2根,两帮至少各安设1根。工字钢支架梁与腿接合部应垫木垫板,垫板面积应与接合部相匹配,厚度以810mm为宜。第一百三十二条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禁止空帮空顶和大笆瞒顶作业。腰帮过顶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及铺设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支架腿必须栽到实底,腿窝深度不低于300mm。遇到煤岩松软不能找到实底时,必须穿鞋,鞋的材质、规格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后仰应不大于0.5(即1m垂线前倾后仰不大于9mm)。倾斜巷道支架必须有迎山,迎山角一般为巷道坡度的1/61/8,不得退山。第一百78、三十五条 支架间距、支架梁扭矩、工字钢支架梁水平度、可缩性金属支架搭接长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卡缆螺栓必须拧紧,其预紧扭矩不得小于150Nm,并应经常检查螺栓紧固情况,发现松动的要及时重新上紧。第一百三十七条 架棚巷道的所有支架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应采用白色油漆及时喷(写)在支架腿上。第七节 巷道贯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如果是同老空贯通,还应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爆破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及冒顶等事故发生。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79、程师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由矿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应贯通准备工作。第一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巷道贯通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准确掌握施工进度,每天应向矿技术、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通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巷道贯通施工期间,矿掘进副矿长应80、组织施工单位及职能科室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监督落实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贯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重要贯通工程必须编制贯通设计。贯通前由测量部门校核导线,贯通后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第八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应建立健全巷道维修制度,加强巷道维修,保证通风、运输、行人的安全畅通。第一百四十五条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巷道失修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一)回风巷失修率超过7%或严重失修率超过3%。(二)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三)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运输、回风顺槽断面小于6m2,其余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m范围内的运输、回风顺槽81、断面小于3m2。(四)其他巷道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应建立巷道失修排查制度,每月对全矿井在籍巷道失修状况排查一次,并填写巷道失修台帐(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支护形式、总长度、失修工程量等)。第一百四十七条 矿必须建立专门巷修队伍,配齐专门设备、器材和工具。巷修工作必须纳入矿井年、季、月度计划。第一百四十八条 巷道维修以及改扩棚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贯彻实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等。第一百四十九条 维修巷道前,应首先检查巷道通风和维修地点及周围有害气体情况,如通风不良、有害气体超限或局部积聚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和有害气体含82、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第一百五十条 在有架线电机车或安装有其他运输设备的巷道中进行巷道维修时,作业前要指定专人切断架空线电源,将电源开关闭锁,挂上停电牌,再接上接地线保险卡子进行试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有积水或流水的巷道内进行巷道维修时,作业前要检查水沟是否畅通,如有淤塞,要先清理水沟,排净积水,然后再进行维修。待维修巷道内预计有大量积水或附近有老空等潜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制定专门探放水或探查有害气体的措施,待探明确认无安全危险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第一百五十二条 维修倾斜巷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有防止煤(矸)、物料等滚83、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二)必须停止行车,上口应安设好阻车器,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三)悬钩出货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刹车措施。(四)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第一百五十三条 维修巷道时,要妥善保护好风水管路、电缆以及其他管线,不得损坏。移动电缆必须先停电,并挂停电牌,电缆不得放入水沟或积水里。第一百五十四条 扩大和维修巷道连续撤换支架时,作业前要检查后路和安全出口支护是否畅通可靠,若有支架折损、断裂、失稳、巷道掉顶、片帮等危及人员通行安全时,必须修复后方可向前维修,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在撤掉支架84、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第一百五十五条 加固支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更换支架腿或蹬腿刷帮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挑棚或点柱等对待修支架及其前后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二)更换支架顶梁或挑顶升棚时,应采用挑棚对待修支架前后至少3m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同时使用金属前探梁进行超前支护。挖腿窝、栽腿子要在前探梁掩护下进行。(三)顶梁与挑棚梁、金属前探梁之间要用木楔打上劲。挑棚应采用一梁三柱形式。金属前探梁必须生根在稳定完好的支架上,每根固定点不少于3处,并固85、定牢靠。挑棚、金属前探梁、点柱的材料、规格应在维修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巷道维修以及改扩棚作业时,要注意巷道围岩及支架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单人进行改、扩棚作业。第一百五十七条 巷道维修以及改扩棚作业应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顶、帮危岩活矸。找顶人员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并保持后路畅通。第一百五十八条 维修架棚巷道三、四岔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编制三、四岔门维修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比例为1:50或1:20的岔门放大图。(二)维修前,必须对三、四岔门及其前后至少3m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加固应采用挑棚,必86、要时应打木垛。挑棚采用一梁三柱形式,岔门内的挑棚应保证每根插梁下面均有支柱。(三)维修应从周围巷道开始,逐步向岔门过渡。(四)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有区队长现场指挥,矿安监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五)施工单位应建立三、四岔门维修台帐,竣工后交矿生产技术部(科)存档备案。第一百五十九条 维修砌碹巷道前,应先对临近地点进行加固,加固段长度至少3m。第一百六十条 维修立眼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维修前,对立眼上口的巷道应进行加固,加固方式应在维修措施中明确规定。(二)立眼上部锁口如果损坏严重,应先修复锁口或用坑木做临时锁口。(三)立眼维修作业时,上口必须用木板盖严,如为通风眼时,要打围栏,上、下口都要87、悬挂提示牌,防止坠物伤人。第一百六十一条 维修冒顶巷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冒顶口向外必须采用挑棚、木垛等措施进行加固,并保证后路畅通。(二)在处理冒顶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冒顶区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超过规定的应由专业瓦斯排放人员进行排放。冒顶区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测。(三)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冒落孔洞,必须采用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等措施,防止自燃发火。(四)当巷道冒顶严重需打木垛接顶时,应采用长钎敲帮问顶、清理危岩活矸,并设专人观察顶板,确认顶板不会冒落后,方可架设木垛。每一个木垛上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根的护顶穿杆,进行超前支护,并应安设撤人滑绳。第88、一百六十二条 报废的井筒处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一百六十三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第一百六十四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九节 其 他第一百六十五条 巷道采用砌碹支护时,砌筑材料的规格、质量、砂浆配比要符合设计要求。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第一百六十六条 采用反井法掘凿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89、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90、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栏杆,防止人员进入。(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第一百六十七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91、40m 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第一百六十八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第一百六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92、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五)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第一百七十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93、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斜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斜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斜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八)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耙装机排矸时,在耙装机前方应有94、防止煤(矸)滚落伤人的措施。(九)上下山掘进在距耙装机尾部1020m处,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挡车器。(十)高瓦斯区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一百七十一条 掘进巷道的运输系统使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掘进巷道的轨道铺设、管线吊挂、巷道卫生、材料码放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水沟距离耙装机不得超过5m,并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杂物。第一百七十三条 巷道中腰线距迎头不得超过20m或紧跟耙装机后,中腰线宽度30mm,腰线一般采用1m腰线(线下1m)。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应有规范的95、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突出煤层或揭煤工作面必须有防突管理牌板。实施探放水工程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探放水工程管理牌板。图牌板应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悬挂位置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00m,悬挂高度不超过2m,便于作业人员观看。第四章 采 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综采设备选型及炮采(高普)工作面支护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综采工作面设备选型应在工作面设计阶段完成,由矿编制设备选型方案,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批。需重新设计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二)炮采(高普)工作面支护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回采工艺等编制支护设计。借鉴同煤层工作面96、经验参数进行支护设计时,对支柱初撑力和支柱密度必须进行校验。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地质部门应探明查清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夹矸厚度、瓦斯含量、水文地质等情况,在工作面贯通后10天内,编制完成回采地质说明书,送交矿有关业务部门及采煤区队。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技术部门要及时掌握采煤工作面接替准备、生产进度、地质条件变化、设备使用、措施落实、队伍素质、生产管理方式以及预计安装拆除时间等。第一百七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过复合顶板、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组装峒室、火成岩侵蚀带等构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百七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煤顶、丢底煤开采,回收率达到要求97、;必须留煤顶、托夹矸开采或丢底煤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百八十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原则上应避免仰采,因地质构造影响,仰采角度大于15,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百八十一条 大倾角(30)采煤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区内同一区段同一翼的上、下煤层(或厚煤层的上、下分层),同一煤层的两个相邻区段同时回采时,工作面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其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标准(“三98、直”即工作面煤壁直、输送机直、支架直;“两平”即工作面顶、底板平;“一净”即工作面浮煤净;“两畅通”即工作面上、下出口安全畅通)。第一百八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最大突出部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一)伞檐长度超过1m时,薄煤层150mm,中厚及以上煤层200mm。(二)伞檐长度在1m及以下时,薄煤层200mm,中厚及以上煤层250mm。第一百八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应保持“两泵一箱”或“两泵两箱”,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现场应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并配有乳化液浓度检测仪等检查工具。乳化液泵站压力不低于18MPa(综采工作面不低于30MPa),乳化99、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工作面不低于3%5%),禁止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第一百八十六条 工作面回采要采取煤炭质量保证措施。第二节 工作面投产验收第一百八十七条 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投产前,由矿长(或委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对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等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委托生产副总工程师)组织正式验收。 不需经上级验收的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采煤副矿长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采煤工作面,矿应及时向采煤区队签发验收合格证,方准投产。合格证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或上级验收文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采煤工作面,不得移交生产。第一百八十八条 凡开采厚100、煤层或近距离(层间距小于3m)煤层的采区,有自燃倾向时必须建立完善的注水、注浆系统,否则,不准移交生产。第一百八十九条 凡开采有水患威胁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防治水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经验证无危险后,方可移交生产。第一百九十条 矿施工单位、地测部门应将巷道施工中造成的隐蔽工程和揭露煤层的地质资料等在工作面安装前一并移交给矿生产技术部(科),作为工作面投产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严禁隐瞒巷道隐蔽工程。第三节 工作面初次放顶第一百九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矿应成立以采煤副矿长为组长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初次放顶期间,初次放顶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应现场跟班,采煤区队要做好初次放顶101、记录。初次放顶结束时,要由初次放顶领导小组现场认定并批准,方可结束初次放顶工作。第一百九十二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管理人员查面制度,矿领导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放顶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填写管理人员下井汇报记录。(二)每班要有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监督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三)每班应按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要求进行矿压监测。(四)软底工作面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鞋,初撑力应达到规定要求。确实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放顶,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五)仰采角度大于10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六)严格102、控制采高,严禁超高回采,最大高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七)最大控顶距不超过6m,放顶步距不超过2m,最小控顶距必须有材料道、人行道和机道,且不得兼用。(八)工作面及上下安全出口必须采取挑棚、木垛或密集支柱等加强支护措施。(九)采空区顶板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小于2 5 m2),用丛柱加强支护,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资料及监测手段。第一百九十三条 初次放顶结束后,采煤区队应将初次放顶期间的矿压观测、出现的较大问题及处理措施等记录资料及时移交矿生产技术部(科),由其统一整理,形成工作面初次放顶小结(包括顶103、板垮落步距、来压步距、顶底板移近量、支架载荷、支柱(活柱)下缩量、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经采煤副总工程师审查后归档,作为采后技术总结的参考资料。 第四节 综采(综放)工作面第一百九十四条 综采(放)工作面试生产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试生产前,由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职能部门、采煤区队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设备完好标准对工作面机电设备逐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工作面配备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任意更换。(三)工作面的机电设备要严格执行润滑制度。工作面试运转前,应全面检查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绞车等设备的各个注油部位是否按照有关注油规定注油,104、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试运转。(四)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设备应首先依次逐台送电试车,待无问题后,方可全部送电,进行联合试运转。(五)送电试车前,应全面检查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极、接线盒、电缆等),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检查各供电系统、各类保护装置,核对载频频率,防止事故发生。(六)试生产前,工作面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排水设施要安设齐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七)运输、回风两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综采工作面还必须储备足够的油脂、易损件、维修工具及备用材料,以利于生产正常进行。(八)在试生105、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输送机,避免发生事故。第一百九十五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液压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在15及以上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在25及以上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二)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三)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避免支架不接顶而造成歪架、倒架。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防止因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四)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106、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五)工作面运输顺槽中的转载机或刮板输送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六)工作面需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前,必须对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以及电缆、管线等采取可靠的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崩坏。(七)工作面必须安装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第一百九十六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二)工作面移架时应拉线作业,使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三)支架顶梁应与顶板平行,最大俯仰角不得超过7;相邻支架顶梁应保持平整,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支架不挤、不咬。(四)支架侧护板能正常使用,架间空隙不超过107、200mm。(五)支架垂直顶底板,歪斜小于5。(六)支架前梁端面距不超过340mm,端面冒高不超过300mm。(七)支架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操作手把及时回零位。(八)支架必须逐架编号管理,编号可采用挂牌式。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操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遵守岗位责任制,坚持持证上岗。(二)采煤机上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并能正常使用。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三)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108、罩。(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五)割煤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如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各部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螺栓是否紧固、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等,确认无任何问题后,先空载试运转35分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作业。(六)开机前,首先打开喷雾冷却系统(如使用地面供水,水压过高时,应采取减压措施),禁止无水割煤。开机时,必须先发出割煤信号,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开机。采煤机109、运转时,不论何种原因,需要返刀时,都要及时发出信号,严禁突然返机。(七)采煤机司机要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司机要随时注意观察顶板、煤壁及刮板输送机运转情况,发现意外时,应立即停机处理,停机时必须对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八)割煤时,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不准行人或作业。斜切进刀要有足够长度,以前滚筒为准不少于25m。割煤时,任何人严禁在煤壁侧作业,如需作业时,必须停电闭锁。(九)割煤时,应有专人时刻注意采煤机的拖拽装置,防止被卡或出槽,防止拉坏、挤伤电缆及水管,主机司机还要注意观察支架顶梁与煤壁的距离,严禁割顶梁。(十)无特殊情况,必须做到煤壁直、顶底板平、不留伞檐,采高符合作业规110、程规定。(十一)工作面遇坚硬夹矸、过断层等地质构造时,需进行爆破的,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十二)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采煤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否则不准开机。(十三)工作面发生冒顶及严重片帮事故时,必须停止割煤,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对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十四)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十五)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第一百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及其运输系统中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11、:(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二)采煤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推移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三)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应与运输顺槽输送机搭接合理,保证底链不拉回头煤。(四)刮板输送机溜槽要平直,链条不出槽,刮板、螺栓应齐全完整。运输系统中的刮板输送机应设挡煤板,并要齐全完整、安设牢固。机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铲煤板应齐全。(五)刮板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112、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六)刮板输送机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行人跨越刮板输送机处设过桥,跨越或经过机尾的,机尾必须设盖板。(七)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压(戗)柱或地锚等措施固定牢靠。(八)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九)综采(综放)工作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面输送机上窜下滑,严防输送机下滑带动支架下滑,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系统中使用胶带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能正常使用。(二)机架、托辊应齐全完好,胶带不跑偏。(三)机头要有防护栏,机尾使用挡煤板、有防护罩,机头、机113、尾固定牢靠。行人跨越胶带输送机处设过桥。(四)H架应铺设平直,并由外向里依次刷漆编号管理。(五)煤仓上口设牢固可靠的栅栏,并有警示标志。第二百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推移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支架推移千斤顶与刮板输送机联接必须牢固可靠。(二)移架及推移输送机时,如果阻力过大,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严禁硬拉、硬推。(三)推移输送机时,应遵循顺序抵车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四)刮板输送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严禁出现陡弯,推移后刮板输送机要成一直线。(五)抵车应在刮板输送机运行中进行,推移机头、机尾时允许停车。(六)每次抵车必须推够一个步距,若因机道有台阶、矸石块114、等障碍物,推不动时,应进行返刀或人工清理;人工清理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若顶板破碎,还必须进行临时支护。(七)抵车时,操作人员应在架箱内作业,防止链条、刮板等弹崩伤人。(八)推移机头、机尾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飘起,损坏过渡槽。机头、机尾要按规定步距推移,保持输送机平直。(九)移机头、机尾,一般不允许使用绞车或单体液压支柱。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单体液压支柱顶住电机、减速器等。第二百零一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移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割煤后要及时移架,移架速度跟不上采煤机运行时,可采取插花移架方式,但顶板破碎时,必须停机移架或拉超前架,以及时115、控制顶板。(二)移架时,支架可下降150200mm,以能移动支架为准。当顶板破碎时,必须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正支架。(三)移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蹬在支架底座前,支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当支架底座接近电缆槽时,要注意观察,避免挤破电缆、水管等。(四)支架邻架操作(尤其是下架操作上架)时,操作人员必须注意架档顶板,防止架档顶板掉矸伤人。(五)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压架、爬架现象。(六)移架过程中,如发生掉顶、抽冒、严重片帮时,必须及时管理顶板。管理顶板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并有专人监护。第二百零116、二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移转载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移转载机前,应检查机头通过处的巷道两帮及顶板情况,若有擦帮碰顶现象必须提前处理,禁止硬移。(二)移转载机时,要注意转载机头与皮带机尾、转载机尾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头的搭接情况,保证转载机头必须搭在皮带机尾的承载架上,转载机尾滞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头100200,不准移过位。(三)移转载机时,转载机两侧禁止人员停留或作业,防止挤伤人员。(四)用绞车移转载机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移设备列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移设备列车前,列车附近及列车前的巷道应够宽够高,不得有擦帮碰顶现象,否则,必须进117、行处理。(二)列车间联接必须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三)移设备列车时,绞车速度应适当,禁止猛拉硬移,禁止绳道及列车处的上下帮行人或作业。(四)列车遇到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移后必须采取可靠的刹车措施。(五)电气列车移动前,应定好移动位置,严防拉坏电缆或设备。(六)移完列车后,应将电缆盘好、放牢,并设好接地板。第二百零四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油脂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综采设备使用的油脂不得随意更换油脂品种,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不得混用。(二)油脂要设专人管理,不同牌号的油脂,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和油抽,分类挂牌。(三)注油时要仔细清洗注油器,118、防止粉尘和其他脏物进入。(四)泵站和液压系统中的各级滤网、过滤器和管路要经常清洗,对乳化液箱每月应清洗一次。第二百零五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调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回采时,必须根据煤层倾角等赋存情况予以必要的调斜,保证刮板输送机不上窜下滑。(二)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并指定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三)调斜时,严禁将刮板输送机推陡弯,严禁工作面中部超前,防止溜槽脱节。(四)调斜时,移架、抵车工作应协调、及时。移架、抵车后,应达到“三直两平”。(五)调斜端部的顶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移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第二百零六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防片帮、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119、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有护帮装置,并坚持使用,防止片帮伤人。片帮严重时,要及时移架。(二)倾斜采煤,采煤机要使用好调斜装置,使工作面保持垂直方向。(三)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及时支护顶板。移架后,护帮装置要及时支护煤壁。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四)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五)已发生冒顶处封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面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 ,然后再进行封顶工作。封顶过程中,班、队长要现场组织指挥。第二百零七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与压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预防咬架120、挤架、歪架、倒架技术措施,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二)工作面扶架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一切人员应在离作业点510m的正常支架箱内。(三)扶架前,应清理待扶支架间底座上的障碍物。若顶板破碎、煤壁片帮时,应加强顶板的维护及护帮,待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扶架操作。(四)对移不动的歪架、倒架,不得强行操作,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损坏设备。(五)若遇顶板破碎,采用挑顶、卧底等方法处理压架时,首先应在支架两侧架设可靠的临时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顶伤人。(六)处理压架需进行爆破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作业。第二百零八条 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21、:(一)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二)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三)在工作面采空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余煤自燃。(四)在工作面上下端头各留5架不得放煤,以维护工作面上下端头的安全出口。(五)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停止放煤,待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煤。(六)放煤步距122、放煤顺序和一次放煤量,应根据煤层厚度、硬度、瓦斯及顶板状况确定,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七)工作面在水体下开采时,必须将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五节 炮采(高普)工作面第二百零九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控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二)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正规有劲,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支柱迎山有力,不得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100mm的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保证钻底不超过100mm。支123、柱穿鞋后,初撑力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三)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局部变化地区可加柱)。柱距偏差不大于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四)工作面不准缺梁少柱,不准有空载支柱。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五)铰接顶梁应完好、无外观缺损,铰接率大于90%,连续不铰接不得超过两棚。顶梁应垂直煤壁,接顶要严实,调斜不得超过3棚,棚距要按设计要求调整均匀。严禁单橛棚,加、减棚至少保证两梁两柱。损坏的顶梁,必须立即更换。(六)同一工作面因煤层变化较大等原因,需采用2种不同型号的支柱124、时,必须编制针对性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应分段集中使用。(七)加补棚或临时管理煤壁等,要使用备用支柱、顶梁,严禁在控顶区域内偷梁、盗柱。(八)支架必须逐架编号管理,编号可采用挂牌式。第二百一十条 工作面爆破的警戒距离、警戒位置及有关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煤壁及机道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交接班时,班队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无危险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二)爆破前,全面检查爆破地点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爆破崩倒、崩歪的支架必须及时扶正,升足劲,掉顶、漏顶处要及时处理。 (三)落煤后,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125、,检查煤壁、顶板、支架等情况,及时支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机道梁端至煤壁的端面距不得超过300mm,至煤壁顶板的端面冒高不得大于200mm。顶板破碎时,应掏窝挂梁,悬臂梁到位,不得在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齐全(每梁一个),用小链与顶梁连挂。有冲击地压工作面应选用防飞水平楔。高普工作面挂梁不得滞后机组10m(停机要及时跟上),梁端要接顶。(四)煤壁采成直线,煤层松软、易片帮的工作面,应采取顶板、煤壁、采空区“三封闭”管理措施。贴帮柱数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得打在浮煤、浮矸上,高度不得小于基本柱的规定值,并采取防倒柱措施,初撑力不低于基本柱额定初撑力的80%。(六)替柱、抵车126、必须打好临时支柱,一次替柱长度不得大于20m,严禁大面积同时替柱。交接班时,若不能将输送机全部移完,必须在抵车茬顶梁下方支设临时支柱,否则,不准交接。(七)抵车必须选择正规有劲的支架生根,严禁推车器直接抵在支柱上。应至少有两个推车器同时抵车,严格控制抵车速度,严禁停机抵车,抵车后必须及时补柱。移机头、机尾时,要停机操作。 第二百一十二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回柱放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与装药、爆破严禁平行作业,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大倾角、完整顶板应适当增加)。(二)127、控顶距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控顶距时,必须进行回柱放顶,其分段茬间距长度必须根据工作面倾角、顶板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分段拉茬处应选择在控顶区内支架正规、顶板完整处,避开断层、老巷、破碎带、悬顶等异常地段。回风、运输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应放齐,机头处可根据作业规程规定放宽1排。(三)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切顶线支柱数量必须齐全,挡矸有效,特殊支护(戗柱、跄棚等)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空载支柱和失效支柱。(四)回柱严禁单人操作。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经验丰富的人员观察128、顶板。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五)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支架进行整改加固,并清理好周围物料及浮煤、浮矸,保证后路畅通,所有备用材料不得堵塞人行道,不得靠在输送机附近。(六)回柱茬必须正常使用水平楔(按茬配足,每茬不少于3个),按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壁方向的顺序回柱。回柱前必须打好拉茬柱、挂笆挡矸有效,严禁窜矸。(七)回柱时,回柱器应挂在斜上侧顶板完好、正规有劲的支架上,严禁面对钩头回柱。(八)回掉的支柱必须带压打在新切顶线位置两柱之间,做到支柱全承载。(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处理,再回柱:1、正规支架129、未补齐。2、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3、铺网工作面撕网未补、联网不好时。4、后路不畅或附近有其他人员时。5、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时。6、有支柱失效、柱梁损坏或缺梁少柱时。7、特殊支架未架设到位时。(十)用全部垮落法控制顶板的工作面,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第二百一十三条 倾角大于25的大倾角工作面,必须正规使用“三板一绳”(挡煤板、护身板、脚踏板、防倒绳)。第六节 工作面安全出口及两巷第二百一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130、进风巷道。(二)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确保出口内无杂物、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四)安全出口的顶板要接实背严,严禁有空顶、空帮现象。替棚或过顶背帮时,必须有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安全环境,严禁单人操作。第二百一十五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端头支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二)采煤机不能自开机窝时,必须人工做上、下缺口,其规格尺寸、打眼爆破及安全操作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131、铰接顶梁支护,架棚、过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支护,临时支护正规有劲,顶板接实,煤壁背严。 (三)下出口有人作业时,要与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司机协调好,防止拉伤作业人员。第二百一十六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端头支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上、下端头应超前一峒管理,倾斜长度不少于3m(炮采工作面机尾没有电机时可以不超前)。(二)工作面上、下端头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100mm)配合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或4对8根长钢梁支护,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采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时,必须打齐水平楔和限位销,限位销弯曲损坏要及时更换。采用4对8根长钢梁支护时,窜长钢梁必须停132、车进行,不少于三人操作,有班队长现场指挥。(三)工作面上、下端头第一架支架与顺槽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并接实背严。(四)移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先支后回。第二百一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自工作面煤壁向外至少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并且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一梁两柱(或长钢梁一梁三柱)架设,距煤壁20m范围内不少于2排支柱,2030m范围内打单排柱,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二)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综采(综放)工作面不得低于1.8m,人133、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7m。(三)两巷超前支护替棚长度、方法、材料,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四)替棚作业前,应仔细检查顶帮及支架情况。替棚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密切配合作业。禁止使用失效、损坏的柱、梁。(五)综采替棚要根据端头支架移架需要及时替棚。替棚时,要将顶、帮背严接实,严禁空顶、空帮。架棚、过顶、背帮时,要有专人观察设备运转、顶板状况和安全环境,严禁单人操作。(六)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的贴帮支柱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强拉硬拽造成断绳甩勾事故。回掉的支护材料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挂牌管理,不得影响行人、运输、通风等。第二百一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34、(一)两巷断面及支护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巷道清理平整干净,断面不小于原设计的70%,综采(综放)工作面最小不小于6m2;高度不小于1.8m,综采(综放)工作面不小于2m。架棚支护无断梁、折柱现象,腰帮、背顶严实,无窜帮、漏顶现象,架间撑木或拉杆齐全有效。锚杆支护无失锚现象,人行道侧顶板锚杆、锚索外露端头距底板不低于1.6m,帮网距底板高度不超过100mm。(二)两巷维修应有专人负责,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收金属支架时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维护好顶板,并保护好机电设备、水管等不受损坏。机巷维修或替棚时,要注意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开动,防止事故发生。(三)两巷135、轨道铺设、管线吊挂应符合下列要求:1.轨道铺设平直,水平误差、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变坡点必须采用整体弯道,过渡圆滑;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高低差不超过5mm,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轨枕间距不得超过1m,两端伸出轨道边缘长度200mm,安设牢固可靠,不得歪斜;轨型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杂拌道;托绳轮、压绳轮齐全、灵活、完好。 2.电缆采用拉线吊挂,最大垂度不超过100mm;吊挂点间距不超过3m;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2m,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电缆与电缆、电缆与管路敷设及其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3.管路吊挂平直,每节必须吊挂并编136、号,每100m喷字标注管路名称;多层管路吊挂时,管间距应均匀,最底层一根吊挂高度距底板不小于300mm。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四)两巷文明生产应遵守下列规定:1.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长5m,深0.2m),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不得有直径大于40mm的煤(矸)。2.电气(电器)设备卫生清洁。照明灯应沿巷道中心线吊挂成线(采用管式照明灯的,灯管轴向应垂直于巷道走向),距巷道顶板不大于200mm,灯间距均匀且不大于100m。3.安全设施、胶带输送机架、电气(电器)设备等应按统一规定刷漆防腐。4.所有材料、配件按品种、分区域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规格统一,排列整齐。5.各种油脂要分类摆放137、,挂牌管理,存放地点应配齐灭火材料和器材,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杂物及时放入盖严的铁桶内,送地面处理,不得乱扔。6.施工图牌板应齐全,包括工作面设备布置及两巷超前支护平面示意图、生产系统图(通风、机电、运输、注浆排水及安全监控等)、正规循环作业图表、避灾路线图及其指示牌、操作规程、机电设备检修等牌板,吊挂地点合理,所有牌板应吊挂整齐一致,其下边缘距底板不低于1m。第二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内行人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输送机,综采(综放)工作面内行人必须走支架箱内或支架前立柱与电缆槽之间的通道,炮采(高普)工作面内行人应走人行道。(二)行人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138、出口,需翻越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皮带机处要有过桥。第七节 工作面支护材料使用第二百二十条 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水平楔、坑木等,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过顶材料规格、数量及使用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金属顶梁和折损的坑木。第二百二十一条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及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要建立健全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及管理办法,严格考核兑现。(二)单体液压支柱一般在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沿空留巷、巷道维修中使用。其他地点需进行挑棚、点柱加强支护的,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三)所有单体液压139、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有试压记录。对DW型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要检查顶盖一边是否与三用阀孔轴向平行,不平行的严禁入井使用。新投入的单体液压支柱要按照矿用单体液压支柱行业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四)支柱支设最小高度要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的200mm,严禁超高使用。支柱应保持轴向承载,偏载要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五)在用支柱必须有可靠的防倒柱措施。(六)在用支柱三用阀不得正对人行道,注液口方向必须保持一致。支柱升柱前,必须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阀嘴。注液枪不用时要及时挂在支柱手把体上,不得随地乱放。装卸三用阀要使用专用工具。(七)支柱工作阻力要有监测手段和补液措施。(八)要140、杜绝野蛮使用: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柱体和三用阀;回撤支柱,必须悬挂牢靠的挡矸帘,防止顶梁和大块矸石碰砸支柱;处理压死支柱,要先打好临时支柱,采用松顶、卧底等方法回撤,严禁使用其他设备强拉硬拽。(九)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必须升井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十)悬浮式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支柱防倒绳宜采用棕绳,采用细钢丝绳的必须有保护活柱表面的措施,严禁细钢丝绳直接缠绕在活柱表面上。2.搬运支柱时要避免手把体受到磕碰和撞击。3.回柱器的链条应拴在专用搬运手把上进行回柱。手把松动后应及时紧固,损坏的要及141、时更换。手把的位置应根据回柱要求进行调整,工作面现场每茬应配备紧固手把的专用扳手。严禁回柱器的链条拴在手把体或者三用阀上进行回柱。4.手把体、顶盖或者底座出现渗漏液现象时,必须及时更换,升井检修,不准支柱带病工作。(十一)井下备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站立存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地面待修待用支柱不得露天存放,要分类存放在空气干燥、室温在0以上的检修车间或库房中;长期闲置的支柱,要放出乳化液。支柱在存放期间或运输过程中,应将活柱降到最低位置,以防损伤活柱体。支柱运输要用专用车,轻拿轻放,文明装卸。(十二)乳化液配比浓度井下不低于2%,地面车间不低于5%。(十三)凡不能修复、改制或经修142、复、改制后不能保证性能的以及修复价值超过原值60%的支柱,要予以报废。第八节 工作面安装、拆除第二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综采安装、拆除设计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执行。采煤工作面收作位置应由矿技术部门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地测部门现场标定,回采到位必须及时收作。第二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矿必须成立以采煤副矿长任组长,各有关科室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研究确定设备的最佳安装、拆除及运输方案,并编制安装、拆除工程各工序的统筹图。安装、拆除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应现场跟班指挥。第二百二十四条 采143、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系统验收制度。综采安装、拆除施工前,矿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面质量、设备状况、安装、拆除运输系统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 (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三)设备及零部件丢损奖罚制度。 (四)事故分析制度。第二百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每天应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工程进度及影响原因。第二百二十六条 由公司组织综采安装专业化队伍跨矿作业的综采(放)工作面安装、拆除工程管理,按公司综采安装专业化队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切眼和收作大棚优先采用锚梁网索支护,顶板144、破碎时可采用架棚支护或锚梁网索与架棚联合支护。切眼、组装峒室、收作大棚、拆除硐室的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支架进出方向的切眼、收作大棚出口处应抹角,出口的断面及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比例绘出出口处的平面放大图。收作大棚出口处应有转载平台。顶板破碎时,切眼应采取分段刷大、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防止冒顶。第二百二十八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直接转移倒装的设备,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二)解体下井的液压支架,必须在组装硐室内进行组装,并有班队长指挥。组装前应对组装用的起吊145、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组装硐室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装置完好,硐室周围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支架组装作业。支架起吊时,人员必须与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人员及其身体各部位进入支架下面。(三)工作面安装液压支架一般要自下而上顺序安装,若由上而下安装,在支架运输调向、接液压管路和升架过程中,必须有可靠防倒措施,在安装地点必要时可设双架抬棚支护,支架运输、脱车等过程中人员应躲到安全地点。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时,安装支架必须自下而上顺序安装。(四)工作面安装液压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的位置。安装的液压支架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上、下成一条直线。安装和调架时要由经验丰富的人员观察顶板及周围安全146、环境,防止牵引钢丝绳张紧时碰倒棚腿点柱。液压支架位置调好后,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严禁液压系统在敞口情况下供液。(五)安装阀组或油管接头时,不准硬打硬敲。各部位螺栓必须齐全紧固。各接头密封良好,销子齐全。(六)工作面输送机的铺设要平、直、实,底槽内无杂物,各部位螺栓、销子齐全紧固、对位,并应尽量和支架对齐,以便和推移千斤顶的连接。(七)在大倾角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八)乳化液浓度要符合规定,新支架在工作面运行3天后,必须清理乳化液箱,并重新注入新的乳化液。第二百二十九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铺网、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综采(综放)工作面铺网距离、方法、使用材147、料、拆除硐室等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铺网应在工作面推进至停采线1020m前开始,煤壁易片帮时金属网应下铺煤壁不低于1.5m,并沿煤壁打上锚杆或贴帮柱。支架尾部金属网全部落地压实后停采。(二)长壁工作面选择停采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期来压。停采前必须保持所规定的最小控顶距,采煤副矿长和矿有关部门检查验收。(三)停采时的工作面煤壁必须平直,采高及宽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通道和架间浮煤及矸石等要清理干净,设备状况要保持良好。(四)倾角大于10的工作面拆除支架时,一般要自下向上拆除,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同一地点内拆、运支架不准同时作业。(五)在液压支架148、拆除过程中,应随时支设临时棚或打好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作为掩护架进行拆除,以控制顶板。支架出位需要替换支柱时,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并要指定经验丰富的人员观察顶板变化及周围安全环境。拆除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堆积在工作地点。(六)凡解体升井的液压支架,必须在拆除硐室内进行,并有班组长现场指挥。解体前应对所用的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拆除硐室周围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装置完好,硐室周围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支架解体作业。支架起吊时,人员必须与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人员及其身体各部位进入支架下面。(七)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八)要保149、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要设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百三十条 综采设备装车及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综采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进行单机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下井前所有液压件的液孔(外露部分)要用专用塑料盖扣罩,不准用棉纱、布类等堵塞。(二)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自制专用车辆的宽度和轴距,必须符合巷道宽度和曲率半径的要求。(三)液压支架整体运输时,侧护板除本身的液压锁紧外,要用机械锁紧装置或其他方法锁紧,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侧护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四)要根据被150、运送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结构、性能和对运输的要求等,核对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的大小、巷道坡度、曲率半径、车场竖曲线等来确定整体或解体运输。(五)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六)设备装运要找好重心,达到平稳,并要捆绑牢靠。绳索要捆扎在不致被物件磨损的部位,必要时应有保护绳索的垫块。对于采煤机、泵站、电气设备和支柱等精密怕碰的设备或部位,要采取防护措施,并要按设备类型归类编运,防止撞击、损伤设备。(七)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型号不低于22Kg/m。当运送设备的单车重量超过12吨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每节轨道加设2块铁道151、板等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运输。(八)综采设备在搬家、运输、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系统动作要灵敏、准确、可靠,声音清晰,严禁用晃灯、口喊、敲打物件等其他方法代替。(九)综采工作面运输设备时,上下端头都要有人警戒,车辆下方及两侧不准有人。(十)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必须设2台绞车运送设备,其中1台作为主提绞车的保险设施,保险绞车要能与主提绞车同步运行与改向。(十一)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作业地点应设防护板,避免滚落物件伤人。(十二)禁止在工作面内用2台绞车相对方向牵引同一物件。(十三)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他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倒段运152、输时,前方的物件车要有防止车辆自动下滑的阻车装置或设施。(十四)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极易砸伤的精密件,要有专人运送。(十五)设备、零部件运送到规定地点时,必须及时清点、交接,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第二百三十一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切眼替棚时严禁随意挑顶,空顶处必须用材料接实,过严顶板,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切眼支柱生根必须拉线作业,根据回采工艺和措施要求的支护形式,梁头一次调直。铰接顶梁必须垂直煤壁,端面距不超过300mm,棚档要一次调整均匀。梁头不得留伞檐或随意逮煤顶。(二)切眼上下口三角带处替棚,153、必须明确主副抬棚拆除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第二百三十二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收作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收作顺序原则上自下而上回收。当倾角小于12时,可从工作面中间向两头回收支柱,但一茬滞后另一茬不得小于15m;当倾角大于等于12时必须自下而上回收。(二)倾角小于25且顶板较稳定的工作面应满收满回,倾角大于25或顶板破碎难以满收满回时,套木棚处理的,金属支架回撤后,必须将所套木棚全部拉倒。工作面上、下端头原则上不准打木垛,确需打木垛时,拆除后应将木垛全部拉倒。(三)工作面回收必须实行“三封闭”,加强顶板管理。回收过程必须有班队长在迎头观察顶板、指挥工作,并有人观察、维护后路,保证畅通。收出的物料及154、时运到指定的安全地点,码放整齐,确保后路畅通。(四)拆除时配备局扇,应保证正常通风,风量能满足迎头有害气体排放、人员呼吸及降温的需要。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回收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第九节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第二百三十四条 矿必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完善矿压监测管理机构:(一)成立矿压监测领导小组,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二)矿生产技术部(科)设矿压监测专业组,并至少配备专业人员3人,负责编制矿压监测设计及日常矿压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三)采煤区队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矿压监测专业人员1人,负责本区队矿压监测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矿井的155、矿压监测工作。矿生产技术部(科)负责监督、指导采煤区队的矿压监测工作及监测仪器仪表使用,组织培训矿压监测专业人员。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指标应包括“三量”及围岩破坏特征。“三量”:包括顶底板移近量、支架载荷量、支柱(活柱)下缩量。围岩破坏特征:包括端面距及端面冒高、煤壁处切顶台阶数目与高度、煤壁片帮深度、顶板切顶线位置、采空区悬顶状况和冒落情况等。第二百三十七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矿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头、机尾的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处各设一条监测线,工作面内每隔10架支架设一条监测线。(二)移架前观测支架工作阻力,移架后观测支架初撑力,每一循环量取立柱下缩量,统计顶板破碎度156、采空区顶板冒落状况及支柱安全阀开启率,并做好记录,按循环及时填入统计表中。(三)用采集器定期采集资料,并输入系统进行分析。及时整理观测数据,绘出压力曲线图,分析判断顶板来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四)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每班要有专人监测一次。正常回采期间,每天监测一次。第二百三十八条 炮采(高普)工作面矿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工作面长度方向在上、下安全出口以内3m开始,每隔10m左右设一条监测线。(二)观测:新设排永久支柱初撑力、工作面高度、活柱升出量;人行道采空区侧支柱工作阻力;末前排支柱工作面高度、活柱升出量。(三)及时整理数据,计算顶底板移近量和移近速度,绘出压力曲线图,分析判断157、顶板来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三)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每班要有专人监测一次。正常回采期间,每天监测一次。第二百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仅指煤巷锚杆支护巷道)矿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测站沿用巷道掘进期间的,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原施工单位必须将巷道矿压监测资料报矿生产技术部(科)审查后,移交给采煤区队。(二)采煤区队应每周对巷道内的测站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及时整理数据,分析顶板离层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五章 作业规程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二百四十条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矿生产158、技术部(科)应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1个月、掘进工作面开工前20天,向采掘施工单位下达由矿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业务联系单。第二百四十二条 矿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1个月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技术部(科)提供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等相关设计资料;本煤层相邻工作面和邻近采区的矿压观测资料;施工区域隐蔽工程记录。(二)地测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防治水设计等。(三)机电部门提供的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四)通防部门提供的通风、安全监控、灌浆、防尘系统等设计。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业规程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规程159、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二)作业规程应按章节顺序编制,采用计算机编辑打印,并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明,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图文清晰准确,图例和尺寸标注齐全。(三)作业规程编制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编写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和掌握现场情况。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并广泛征求本单位和矿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意见。编制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区、队长、技术负责人签署,于开工前10天报矿生产技术部(科)。第二百四十四条 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公司有关规定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中明160、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公司有关规定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在作业规程中必须写清该条文的具体内容。第二百四十五条 作业规程的审批必须实行专业会审。矿生产技术部(科)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作业规程后,应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由其负责组织技术、机电、运输、通防、地质、调度、安监等部门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进行会签,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贯彻执行。第二百四十六条 措施、补充措施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凡涉及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措施、补充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第二百四十161、七条 作业工程及措施应分类编号,发放应进行登记。第二百四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批准的作业规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贯彻作业规程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二)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且考核合格,并经被贯彻者本人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者请假的人员必须补充贯彻,经考核合格且本人签字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贯彻签字及考核成绩记录附在作业规程后备查。(三)区队长、技术员、安监员、放炮员由矿安监部门负责,会同矿生产技术部(科)、通防部门进行考核且考核合格,并经被贯彻者本人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考核成绩记录分别附在施工单位、技术、安监、通防部门各自持用162、的作业规程之后。(四)作业规程必须每个月贯彻学习一次,并有贯彻记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的工程,当再次恢复施工时,必须有复工报告,可以沿用原作业规程,但必须重新贯彻执行。因停工时间过长,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编制补充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第二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调整施工队伍时,应交接有关技术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经矿生产技术部(科)核准。新队伍使用原作业规程的,施工前必须按本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贯彻。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每季度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和建163、议。矿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作业规程及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第二百五十二条 作业规程必须定期复审。每月7日前,矿总工程师应组织矿技术、安监、调度、通防等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依据地质预报、现场具体情况等,对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措施进行全面复审,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形成复审意见及记录,并进行贯彻学习。第二百五十三条 作业规程和措施不得随意更改,若存在错漏之处确需更改的,应在矿生产技术部(科)的组织下,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收集、更正,更改之处应加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印章。第二百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必须编制回采作业规程,安装、收作(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第二百164、五十五条 下列工程掘进施工,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 (一)装载硐室。(二)炸药库。(三)主石门。(四)水平轨道、运输、回风大巷。(五)采区进、回风石门。(六)采区回风上(下)山。(七)采区煤仓。(八)安技措专项工程。第二百五十六条 下列工程掘进施工,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但每项中的工程可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一)马头门及附属硐室。(二)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三)水仓及附属硐室。(四)清理斜巷及附属硐室。(五)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六)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七)暗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硐室。(八)采区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及附属硐室。(九)采区运输上165、(下)山、通道及附属硐室。(十)采区行人上(下)山及附属硐室。(十一)岩石集中巷及其联络巷道。(十二)岩石轨道巷及其联络巷道。(十三)同一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回风顺槽、切眼、联络巷道等。第二百五十七条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水患威胁区域、冲击地压、串联通风等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第二百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需编制针对性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一)作业规程中未涉及的附属工程。(二)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作业要求的。(三)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合的。第二百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第二百六十条 生产矿井新揭露煤层或新投产矿井、采区第一个采煤工作面的回166、采作业规程必须报公司审批,方可生产。第二节 采掘作业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一)矿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业务联系单。(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三)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等。(四)经过审批的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五)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巷道维修制、机电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瓦斯和煤尘管理制、爆破和瓦斯检查制、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等。(六)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组)的矿压观测资料。第二百六十二条 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167、包括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布置及平、剖面图;巷道拨门位置及方位。(二)地质情况。包括掘进范围内已有的采掘情况及邻近区域内实见煤层情况;掘进范围内煤(岩)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煤层瓦斯涌出量、自燃发火期、煤尘爆炸性;巷道煤岩柱状图;沿空掘巷时老空内的积水、瓦斯、火区等隐患情况。(三)支护设计。包括巷道形状和断面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形式、参数及其材料材质、规格选择;支护断面图;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永久支护与工作面间的最小和最大距离及其平、剖面图。(四)施工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凿岩方式(爆破图表或机掘截深及截割168、方式等);打眼、装载与运输设备及工具配备;管线及轨道敷设等。 (五)施工技术规定及质量标准。(六)生产系统。1. 运输系统:出煤、出矸及运料。2.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设计(包括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选型、局部通风机位置及风筒吊挂等);其他通风设施。3.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仪表的选型和管理制度。4. 供电系统。5. 压风系统:压风管路的选型、安装位置和管理制度。6. 排水系统。7. 综合防尘系统:防尘管路的选型、安装和管理;主要防尘设施的管理;其他。8. 通信和信号系统。(七)劳动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八)支护质量检查与监测。(九)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拨门、顶板管理、169、三四岔门管理、“一通三防”、爆破及爆炸材料管理、机电、运输、防治水、过断层、过老空、后路维护及改扩棚措施、沿空送巷、其他。(十)煤质管理。(十一)避灾路线及路线图。第二百六十三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况。包括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煤层赋存、煤层顶底版、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影响回采的其他因素、储量及回采时间等。(二)采煤方法。包括巷道布置、采煤工艺、设备配置。(三)顶板控制。包括支护设计、初次放顶、上下端头及运输、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顶板控制、矿压监测。(四)劳动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五)生产系统。包括运输、“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安全监控、排水、供电、170、通信照明等。(六)煤质管理。(七)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规定、顶板管理、防治水、爆破及爆炸材料管理、“一通三防”、安全监控、运输、机电、其他。(八)避灾路线及路线图。第二百六十四条 井筒、主要峒室、水闸墙等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六章 零星工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零星工程一般指矿井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在从事主体生产任务的同时,需要施工的临时性工程。第二百六十六条 零星工程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应建立零星工程管理制度。(二)零星工程应实行闭合管理,总值班人员负责对当日零星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并在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单上签字,交由矿调度部门保存。矿调度部门应建立零星工程管理台帐。(三)零星工程171、施工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四)矿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井下零星工程施工情况,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五)施工单位当班带班人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施工情况,并填写零星工程施工记录。第二百六十七条 零星工程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零星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填写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单,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时间及地点、施工人数、安全负责人、影响范围、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二)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单必须经矿技术、安监、调度、通风、机电、运输等有关部门值班人员签字后,由当日值班矿领导进行审批。(三)24小时以上的或有计划的24小时以内的零星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四)时间紧迫的应急抢险施172、工,可不填写申请单,不编制文字措施,但必须有3人以上(其中要有1名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好文字记录,由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并及时向矿调度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五)零星工程施工,一般不允许单人作业,确需单人作业的,必须由班队长根据工作地点的环境,向施工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2人以上的,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5人以上的,必须有队级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六)当班未完工的零星工程,下班可继续施工,但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必须重新填写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单。第七章 资料管理第二百六十八条 矿地测部门必须及时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报书。第二百六十九173、条 设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设计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审批的设计和批文,应在公司档案室存档、生产技术部备案。(二)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和矿审批的设计和批文,应在矿档案室存档、生产技术部(科)备案。(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在矿档案室存档、生产技术部(科)备案。第二百七十条 巷道掘进期间,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测量控制点编号及底板标高、地质构造及参数、硐室等资料,并及时填图。第二百七十一条 矿必须建立回采工作面技术档案,由矿生产技术部(科)负责,采煤区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给予积极配合。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及图纸、地质预报书174、。(二)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三)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措施及复审记录。(四)回采大事记。(五)采后技术总结。采后技术总结主要包括工作面参数、采出量、工作面内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投产及收作时间(综采工作面应写明完成安装、拆除工作的时间及安装、拆除支架所用时间)、收作线位置、矿压观测成果、回采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或事故简况及处理情况、经验教训等。采后技术总结应在回采工作面拆除结束后1周内编制完成,经采煤副总工程师审查后归档。第二百七十二条 施工中发生的冒顶等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并报矿技术部门备案。第二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1个月内,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将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隐蔽工程等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施工总结,送交矿生产技术部(科)存档。第二百七十四条 煤巷锚杆支护质量监测、回采工作面矿压监测、隐蔽工程、巷道维修、采掘报表等资料应分类管理,分类存档。作业规程及措施、业务联系单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资料清单。在用、存档、上报图纸,应按190mm270mm规格折叠整齐。第二百七十五条 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及措施、业务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发放要有发放记录,资料接收人应签字。第二百七十六条 矿生产技术部(科)要有专职或兼职资料管理员,负责各项技术资料的归档和保存。第八章 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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