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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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5017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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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上市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XXXX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和投资者的2、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秘处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的专职部门。由董秘处派专人负责接待。董秘处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二章 接待特定的对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3、)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接待特定对象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六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4、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接待特定对象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5、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的接待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特6、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处进行预约登记,并根据预约事项填制预约登记单(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预约登记单提前做好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接待对象来访时,董事会办公室应主动提示对方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仔细核对原件。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7、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九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函(附件3),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8、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9、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10、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三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