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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259页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2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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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9942 2024-09-08 259页 565.17KB
1、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的生产安全和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编制。第三条:凡在我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职业2、危害防治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理任主任,党委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等相关人员构成;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第六条:各车间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车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室、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原则、目标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全员参与;超前预防,持续改进;改善环境,保护健康;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和3、安全一票否决制的原则;三、坚持 “五同时”的原则。在计划、布置、安排、检查、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安排、检查、评比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四、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受过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为重点,以安全监督检查、奖惩考核为手段,以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矿山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重伤、死亡事故为零;二、千人负伤率控制在集团公4、司考核指标之内;三、粉尘浓度合格率控制在55%以上;四、尘毒岗位目标管理达标率100%;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总原则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第二条:行政第一负责人是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5、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第三条: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把安全工作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和绩效考评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五条:本制度适用6、于所有与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工。第六条:本制度规定了矿业公司各级人员及各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全体员工必须本着人人有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二章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七条: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是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第八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解决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7、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为:(一)听取各部室、车间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五)安委会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8、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第三章 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九条:矿业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矿业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体制,并全面领导本公司的安全专职机构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建立健全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四)组织制定矿业公司安全生产、9、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七)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发挥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对本公司的重大安全问题亲自决策,重大活动亲自参加,重大隐患和重大安措项目亲自落实,重大伤亡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八)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问题,传达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分析总结本季度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布置下季度工作。(九)定期检查公司副10、职领导分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听取他们的汇报,并对他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十)督促检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十一)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十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十三)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十四)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十五)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建设工作。第十条:矿业11、公司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三)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组织协调两级党组织、行政、工会、团组织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四)组织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五12、)安排党委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安排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督促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批示和决定。(七)协助经理作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公司各级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第十一条:矿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的指示、决定。(二)协助经理、党委书记具体抓好安13、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落实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任务和活动。(四)负责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对其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指导他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五)督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六)深入基层和现场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进行处理或与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处理决定。(七)按期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联系点的活动,定期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助解决其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二条:矿业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协助经理抓14、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二)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三)定期组织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认真落实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引进等项目安全、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工作。(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15、故以及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七)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八)督促检查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九)及时向经理汇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十)每月对全公司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讲话,分析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十一)负责组织总结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十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与审查本单位消防工作及爆炸物品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规程、制度,组织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工作的宣传教育和业务技术的培训。(十三)参加易燃16、易爆物品库房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严格把关,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十四)依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领导对爆破器材管理和炸药储存、运输等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十五)组织领导对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考核工作。(十六)组织领导防火、防爆安全专业检查,并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对爆炸物品管理和消防工作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亲自主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十七)组织编制与审查安全防护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及管理发放制度,使其符合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对安全防护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隐患或问题,要亲自主持17、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十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十九)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建设工作。第十三条:矿业公司设备副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机电设备、电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落实上级关于矿山设备、电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指示和决定,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二)对全公司基础设施、机电设备、压力容器、交通车辆、工程项目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三)组织编制、修改和审批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四)组织制订并落实设备运行、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五)组织设备18、和重要部位等专业(专项)安全大检查,对设备隐患组织制订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六)负责组织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八)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十四条:矿业公司技术副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重大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攻关。(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工作的指示和决定。(三)19、参加或组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治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进行全面把关,使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四)组织编制与审批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全面负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潜等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计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六)组织编制与审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七)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20、八)组织重大安全技术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九)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十)参加编制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危害防治预案。(十一)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和整改。第十五条:矿业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责任,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三)对全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协助行政领导及21、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做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护工作。(四)组织和领导公司各工会组织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开展劳动安全竞赛活动,增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五)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六)参加有关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在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会工作时,要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八)定期检查公司劳动保护执行情况。(九)监督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十六条:矿业公司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令,监督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22、法的贯彻执行。(二)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犯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国家、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认真查处。(三)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监督事故的处理。(五)从纪律检查的角度,督促和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第四章 矿业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23、职责(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公司安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发布施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定期、不定期、节假日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四)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证、建档等工24、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调查研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六)组织进行尘、毒等职业危害岗位的监督检查和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七)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八)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救护器材供应商资质的审查,救护器材的配备落实。(九)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备案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落实以及安全告知等25、工作。(十)组织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建档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十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十二)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创建情况。第十八条:生产计划技术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生产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安排、检查、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安排、检查、评比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二)在编制矿山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26、职业危害防治规划,积极推进、推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新技术。(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或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会同安全部门研究制定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后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及备案工作,并取得相关批复。(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和安全验收工作。(六)组织矿山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科研攻关项目,并组织推广使用。(七)参与易燃易爆、剧毒物27、品、起爆器材、酸碱等腐蚀品的销毁处理工作。(八)负责矿业公司工业建(构)筑物等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并组织对工业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负责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九)参加安全检查及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涉及工艺、技术上的隐患问题,积极组织进行技术革新和改进。(十)下达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安全措施计划。(十一)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用于安全措施,不得挪用。(十二)制止“三违”现象,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制定并采取可行性措施实施抢救。(十三)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资28、质审查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十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十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建设工作。第十九条: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矿业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生产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安排、检查、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安排、检查、评比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二)做好生产的调度、协调、指挥工作,及时检查、了解各车间生产作业计划中生产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证生产计划地完成。(三)在29、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对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规程的行为和不安全因素、险情,应果断处置,防治事态扩大。(四)参与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起爆器材、酸碱等腐蚀品的销毁处理工作。(五)检查公司各生产单位的生产完成情况,掌握生产进度,落实生产组织运行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产等事故,均衡组织生产。(六)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组织矿山防洪防汛专项安全检查。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整改。(七)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项目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八)负责矿业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传递、事件分类、级别判定、应急预案启动和综30、合协调指挥职能。(九)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认真组织开好每天的公司生产平衡调度会,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十一)负责矿山防洪、防汛等自然灾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十二)配合安全环保部门搞好全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发生事故立即采取可行性措施组织抢救。(十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十四)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二十条:装备工程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31、责(一)负责矿业公司生产装备的运行管理,保证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锅炉、压力容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等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组织进行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三)组织起重设备、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及附属装置、信号装置、安全装置等的安全检查,并负责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四)在制定设备大、中修计划时,保证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有计划地安排,重点解决涉及安全问题的设备、设施,并负责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确保供应的设32、备、备件等符合国家标准,严把质量关,并对由于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六)组织制定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及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七)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八)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加与设备、设施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九)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十)做好对锅炉、起重、电气、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十一)负责矿山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十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33、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十三)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建设工作。第二十一条:供应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对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确保供应的物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其质量负责。(三)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中所需的原材料的供应,并保证其质量。(四)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购货、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并及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计划、购货、保管、发放方面的有关台帐记录。(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审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严把34、质量关,并对由于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六)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治要求。(七)负责货运汽车安全管理。(八)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九)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二十二条:保卫科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政审及培训工作。(二)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三)负责易燃、剧毒物品以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并建立有关记录台35、帐。(四)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涉爆人员的培训、教育及考核,并建立有关记录台帐。(五)参加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库房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报废处理工作。(六)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有关记录台帐(七)参加全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八)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九)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建设工作。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的零星安全费用、职业危害防治费用及项目。(二)监督已批准的安全措施项目、职36、业危害防治项目经费开支和按时拨款及正确使用。(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按时提取安措费用,保证安措费用的正确使用。(四)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六)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的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新职工、代培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经考试合格、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否则不得安排工作。本单位和外单位调转的员工,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上岗作37、业。(二)做好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与防尘管理人员配备工作。(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和培训调动,应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主管部门。(四)按照职业病的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工作,贯彻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五)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六)参与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七)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八)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九)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十38、)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十一)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的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二)督促检查公司领导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示。(三)审定、印(收)发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五)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六)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宣传39、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安全文化建设;(七)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检查。(八)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进行检查落实。(九)参加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的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二十六条: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纪委、工会、团委)(一)在公司党政、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以团结、稳定和正面宣传为方针,以服务安全生产40、为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决策、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安全文化建设;职工应知应会知识、安全科普知识和安全常识及操作标准;开展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检查。(三)配合各级群众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健全和完善职工4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提高全公司员工的事故危害性认识、劳保佩戴意识、安全生产意识、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规范操作本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四)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五)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的培训,提高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本领。(六)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管理。(八)参加全公司42、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九)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建设工作。第五章 矿业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二十七条:安全环保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安全环保部主任是矿山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也是本部室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在公司党政及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二)协助主管副经理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因本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43、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完善等造成的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三)领导并组织好本部门员工落实矿山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四)负责与集团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公司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五)按有关规定和主管领导的安排,负责召集安全专业例会、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开展专项安全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经验。(六)协助主管副经理平衡、审核矿山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按程序上报44、和组织协调实施。对矿山有关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等,要联系相关部门做出安全评价,防止项目投入前产生安全缺陷。(七)组织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牵头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等,并负责组织抽查和考核。(八)牵头制定、修订各项安全考核制度、事故处理办法等,并严格监督执行。(九)在生产会、调度会、检修计划平衡会等例会上,要总结汇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十)积极协调、安排、组织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45、建设工作。第二十八条:生产计划技术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生产计划技术部主任是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也是本部室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在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二)领导并组织好本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在牵头编制矿山长远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技改和科研攻关项目时,必须同步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对因生产工艺、生产设计不合理而造成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四)对矿山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推广试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46、过程中以及因工艺流程设计缺陷造成的工伤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五)、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由于工程质量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六)在编制基建项目措施、更新改造计划时,同时制定出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安全事故考核细则等,并严格考核。(八)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从技术上提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的改进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九)在负责对外投资和技术合作等联系过程中、洽谈项目建设事宜时,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二十九条: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47、防治职责生产指挥中心主任是矿山生产指挥、协调的具体负责人,也是本部门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在公司党政及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二)协助主管副经理监督、管理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对因本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完善等造成的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三)领导并组织好本部门员工落实矿山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四)负责与集团公司等上48、级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全公司各部门、各车间的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事故考核细则等,并严格考核。(六)对因制度不健全、职责拟定不到位或不明确、管理交叉、混乱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七)、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条:装备工程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装备工程部主任是矿山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也是本部门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在公司党政及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49、管部门关于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各项指示和决定。(二)领导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落实矿山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负责对矿山机械、电气设备、压力容器、高空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装置、事故应急抢救设施等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对机械设备、电气设施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整改、专业管理。对因设备、设施缺陷、安装配置不当、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及时、运行状况不正常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四)负责制定机械、电气设备、压力容器、高空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装置、事故应急抢救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修订完善安全检修规程、设50、备安全事故考核细则等,并严格检查考核。(五)在协助公司党政及主管副经理进行机械、电气设备大检查时,同步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六)在编制设备检修及维护计划时,同时制定出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七)负责与设备设施有关的工伤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好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九)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安全事故考核细则等,并严格考核。(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一条:供应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在公司党政51、和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学习并贯彻上级部门和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二)领导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在组织编制物资供应计划时,优先考虑劳保用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所需的材料。(四)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物品在采购、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五)在安全技术措施、抢险应急预案等项目实施中,因原材料、备品、备件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安全问题,应负主要责任。(52、六)在组织原材料、备品、备件供应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对因材料、备品、备件本身的安全缺陷而引发的工伤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七)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及时核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做好采购、保管、发放记录,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对因上述物品发放不及时造成的工伤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八)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二条:保卫科科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在公司党政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学习并贯彻上级部门和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二)领导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53、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矿山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和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要害部门和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等,并负责相关隐患的安全整改、上报工作。(四)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爆炸品、放射品、剧毒品、枪械、弹药等危险品的管理。负责对以上物品储存库房的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及报废处理工作。(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现场鉴定工作。(六)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易燃、易爆品、有毒品等保管不当丢失造成的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七)积极配合54、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三条:财务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领导的指示和决定。(二)领导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时,应保证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安全奖励、劳保费用、工伤保险、员工健康检查及应急抢险费用的投入,并监督以上费用的使用情况。(四)对因安全费用投入严重不足、到位不及时造成的工伤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五)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矿山55、的安全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伤鉴定工作和工伤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六)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领导的指示和决定。(二)领导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在组织职工培训、编制培训计划时,必须包括全员安全知识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新入厂员工、代培和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根据56、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尘、毒检测人员,并对因职业危害造成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不能从事本工种的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对因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等造成的工伤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六)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矿山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大检查,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伤鉴定工作和工伤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七)在分配制度上,体现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八)在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说明企业生产中有关职业危害和有毒、有害因素的内容和有关防护事项。(九)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57、)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领导的指示和决定。(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熟悉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公司印发的党委、行政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决议、决定等严格把关,并对上述文件等出现疏漏或错误而引起的安全与职业危害问题负主要管理责任。(四)对收发的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要及时、准确的传达、处理。(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状态。在负责起草有关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文稿中要准确反映安全生产58、职业危害问题,明确提出要求等。(六)在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党政工团联系会议记录时,要准确、真实反映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内容。(七)在负责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处理信访问题、使用公章和对外开具介绍信等涉及工伤处理问题,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征求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八)负责对公司计算机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气事故、计算机病毒及泄密事故的发生。(九)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六条:党委工作部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决定。(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各59、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三)协助安全部门抓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搞好安全生产竞赛、安全教育、安全宣传等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四)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安全活动和安全大检查,对安全生产违章违纪现象予以曝光,及时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作用。(五)组织党、团员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安全操作、技能比赛和身边无事故竞赛活动。 (六)组织纪检、监察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七)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60、对违反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法规,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相关领导要严肃处理,并按程序上报上级纪委。(八)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七条;工会副主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在公司党政及工会主席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保护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二)领导组织本部门员工和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完成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第一责任,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协助并督促行政各部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61、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条件的行为,应当要求改进。(四)以各级工会组织为纽带,组织员工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监督、教育员工认真执行岗位操作程序和动作标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规定。(五)组织工会系统有关人员参加各类安全大检查、督促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六)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七)负责有关劳动保险的宣传和办理事宜。监督工伤事62、故的鉴定、工伤保险的办理等工作。(八)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八条:矿业公司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令,做好青年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二)在组织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要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的内容和措施。(三)组织和领导共青团员和青年员工积极开展安全无事故活动,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四)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对其负责。(五)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第六章:矿业公司车间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危63、害防治职责第三十九条:矿业公司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指示和决定,贯彻各项安全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三)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四)组织实施、编制和审定车间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措施、计划和64、实施方案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保证每年组织演练不得少于一次。(五)组织车间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方面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工作,及时将辨识结果以安全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本车间所有员工,并明示于各岗位,督促检查员工熟练掌握和执行。(六)建立健全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七)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八)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位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九)负责车间新入厂员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并保证安全活动针对性强,收效性大。(十)定期召开车间安全生产列会,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车间安全生65、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十一)加强对专(兼)职安全员以及班组长安全工作的领导和考核,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十二)组织编制、审定新开工程、重点工程、要害工程的安全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使用前的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规定和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才能正式开工和使用。(十三)负责编制车间的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安全项目措施计划,经批准后贯彻执行,并保证有效实施。(十四)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严肃查处“三违”现象。(十五)负责组织车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三定四不推”66、的原则及时解决。(十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加强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尤其是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并督促员工坚持规范作业。(十七)履行应急指挥职能,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按程序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实施救援。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规程,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十八)积极做好车间的安全标准化车间的建设工作。第四十条:矿业公司车间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67、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在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协助车间主任搞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二)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三)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车间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研究车间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组织协调车间党、政、工、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四)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车间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五)安排党支部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安排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68、治工作。(六)督促车间、工段、班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七)协助车间主任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车间各级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素质。第四十一条:矿业公司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在主管副经理和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协助车间主任搞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二)及时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具69、体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指示、要求和决定。(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四)在组织安排生产任务、安排设备检修保养计划时,同步考虑安全问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五)按规定组织、督促本车间安全员、班组长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并及时准确地向主任汇报相关问题。(六)负责生产组织、设备运行、安装及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七)在本车间每月的安全专题会议及周安全活动日上,认真分析总结本车间安全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整改措施。(八)负责对本车间范围内的工艺事故、70、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九)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车间和班组的建设工作。第四十二条:矿业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二)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公司和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决定、指示。(三)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教育,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四)经常深入各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建议和71、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整改。(五)做到嘴勤、腿勤、手勤并能及时发现问题,检查各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安全标志、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使之处于可靠、良好和正确使用。(六)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的“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七)参加本单位的事故救援、调查、分析和研究,协助本车间领导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八)认真做好本车间的安全标准化车间、班组的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四十三条:矿业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方针、72、政策、制度、规程以及上级指示和决定。(二)在进行生产作业设计时,严格坚持“三同时”原则,组织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编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严格执行和落实。(三)领导专业人员研究、解决本单位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技术难题。(四)认真开展本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五)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和建议,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第四十四条:矿业公司班组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73、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项制度,率先垂范,认真履行职责。(三)开好班前、班后会,根据生产状况、作业环境和职工思想情况以及精神面貌情况,具体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方法训练,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在进行作业和操作。(五)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六)开展和组织好每周的班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七)督促班组各岗位人员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的要求,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对违章违纪者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74、者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八)按照要求每班要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装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使之始终处于良好有效状态。(九)对新入厂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并指定有经验的老员工带领。坚持每周安全活动做到三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十)在班组内定出互保对子,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十一)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改进防范措施和意见。(十二)正确合理分配工作,保持作业现场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布局与清洁,搞好文明生产,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三)认真填写工作原始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十四)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班组的创建、晋级和75、达标工作。第四十五条:矿业公司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搞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直接责任。(二)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知识技能,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熟悉并严格按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作业,不违章冒险作业,随时制止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四)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76、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五)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到按标准作业。(六)按时参加排班会、班前会、班后会,积极参加周安全活动和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以及车间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七)在工作中,做好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八)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的“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有关部门。(九)工作时要精力集中,严守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十一)发生事故后,积极参加77、事故的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十二)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十四)积极参加班组及本车间的安全标准化创建、晋级和达标工作。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安全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全矿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8、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及各部室、车间以及与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及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即:(一)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二)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三)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安全管理,奖罚结合;(四)强化追究,以责论处。第四条:矿业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达到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标准的车间、工段(班组)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和现象给予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第五条:矿业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主79、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六条公司对开展安全标准化车间、工段(班组)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在命名时,按照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性奖励。第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和推荐的情况进行审定,再由公司党委、行政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八条 公司设立如下个人安全奖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监督员、优秀现场安全员。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公司、各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专兼职安全员除外):(一)在考核期内无违章记录、无任何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二)模范执行各项安全80、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标准,文明生产;(四)刻苦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第十条 优秀安全监督员(指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和各车间现场安全员(指车间专兼职安全员)条件:(一)模范遵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的职责;(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敢于管理、铁面无私,公平、公正;(四)刻苦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业务素质优秀;(五)出色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当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优秀安全监督员或优秀现场安全员:(一)在危急关头带头排除81、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在事故现场积极抢险,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三)在开展查处“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工作科技水平等各种安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有功人员等。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原则上以现金奖励为主,具体标准如下:(一)优秀安全监督员、现场安全员奖500元。(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300元;第十三条 各车间要坚决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安全与工资挂钩的有效作用,薪酬分配应向在安全生产中为预防各类事故而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倾斜,并确保到位。第三章 处 罚第十四条: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82、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包括重大人身未遂事故),以及千人负伤率、粉尘合格率超过矿控制指标和低于下达指标的部室、车间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五条: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100200元,对当班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一)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的;(二)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及其他不安全装束的;(三)留有超过颈根的长发或发辫,而83、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的,进入工作场所安全帽未系带的;(四)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或未扣袖口的;(五)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的;(六)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七)高处作业或在有可能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八)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九)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十)未按规定穿戴劳保品的其他行为。(十一)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十二)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十三)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十四)设备运转时,跨越或靠近、触摸运动部位;(十五)调整、检修、84、清扫设备(施)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十六)用手替代工具操作;(十七)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十八)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十九)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二十)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二十一)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二十二)检修电器设备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二十三)带电拉高压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二十四)随意倾倒、浇注炽热金属物品;(二十五)私自启用查封和报废设备;(二十六)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的。(二十七)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二十八)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的;(二十九)85、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三十)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三十一)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的;(三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三十三)发现事故隐患未排除、未报告,而冒险作业的;(三十四)造成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三十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第十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经部室、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加处2-10倍的罚款,对其部86、室、车间安全第一负责人、主管领导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罚款:(一)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和转岗;(二)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未按期复审培训的;(三)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而进行生产作业的;(四)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五)未实施尘毒危害防治措施,造成危害回升的;(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七)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八)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九)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各种未遂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十)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十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加重处罚,一次对87、责任部室、车间和个人处罚10002000元:(一)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的伤亡和发生急性中毒事故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二)单位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认真采取措施,以致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三)对确认为有职业病的员工,按照规定需要调离,原单位领导不予调离的;(四)单位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的;(五)岗位接到安全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急性中毒或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室、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白银88、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并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兑现。对发生事故的部室、车间,每发生一起事故给予单位1000元罚款,事故超标罚款5000元。第十九条:安全一票否决权。凡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和各类事故责任者,轻伤指标超标、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除按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以外,一律取消评优资格。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89、施行。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公司及各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90、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员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员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第六条:各部室、车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集团公司、我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第七条:各91、部室、车间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和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为安全献计献策、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举办安全学习班、训练班,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第八条:各部室、车间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板报、标语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第九条: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部室、车间要根据全矿的安排做好本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92、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部室、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93、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四条: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必94、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第十六条:对从业人员进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要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95、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三)本单位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五)有关事故案例;(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部室、车间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部室、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部室、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所96、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一)劳动纪律,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三)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四)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五)设备设施的性能、97、特点;(六)有关事故案例;(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并经理论考试合格后,必须指定师傅(应签订师徒合同书)进行一定时期(井下4个月、地表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98、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第二十四条:班前会由班组长、工段长布置、安排生产的作业区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或交待安全健康注意事项。第二十五条:每周四为全矿的安全活动日,以工段或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车间主任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习集团公司和矿山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99、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第二十六条:领导安全讲话是各级领导总结分析前一时期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从业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的一种好办法。生产副经理每月一次、车间生产100、副主任每月两次的安全讲话制度。生产副经理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领导要亲自撰写、亲自讲话,并印发至各车间、班组作为周四安全活动的重要学习材料,车间生产副主任每月两次的安全讲话要在车间班组长会议上进行,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车间和工段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离岗期间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101、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公司、车间和工段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重新进行公司、车间和工段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及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二十九条: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单位来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公司安全环保部或部室、车间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102、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矿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条: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注重成效。第六章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三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103、单位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第三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新录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第三十三条: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及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从外来施工单位雇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104、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我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我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我公司。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都会影响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或阻碍生产的正常顺利进行。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安全检查,定时间、定内容、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有目的地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予105、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方法和要求。本制度所称安全检查包括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各级领导、各个部门、每个员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和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第五条:安全检查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由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参加;以查隐患、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主要内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需分类登记;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单位、日期及负责人,限期解决。(一)查隐患。对生产106、作业现场、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系统的检查。(二)查思想。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定的落实情况。(三)查纪律。重点检查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是否严格贯彻执行我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四)查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安全机构及人员落实情况。(五)查领导。包括各级领导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人力、财力、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计划投入情况。第六条:凡因整改不力以致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三章 检查方式第七条:主要采取有组织、有领导的自查、互查、专业检查和发动群107、众查等方式。第八条:层层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表并及时登记,使检查心中有数,不致漏项。第四章 日常检查第九条:公司、车间、工段负责人在日常生产管理中,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性地检查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项目按期完成。第十条:车间主任实行日检制,即每天检查一次所辖范围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情况,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隐素,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与对策。第十一条:工段长实行三检制。即班前、班中、班后分别检查一次。安全检查的内容:(一)班前安全会是否坚持,班前根据生产任务,对作业地点、使用机械与工器具进行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佩108、戴齐全,确认安全时安排作业;(二)班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班后检查并清楚交待下个班应注意安全事项。交接班应在工作地点共同进行,用口头交待的要口头交待清楚,并将交接事项计入交接薄,互相签字;(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在当班解决,如当班确实有困难不能解决时,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将结果详细计入交接班记录,交给下班解决,不能拖延不解决,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然后作业;(五)机械设备和有关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安全装置必须随时检查,防止失灵。若发现失灵,不能处理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六)所用工具是否做了检查;(七)工作现场是否有安全事故隐患109、和影响作业人员健康的危害因素;(八)班前是否有饮酒者;(九)有无违章现象;(十)作业现场和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十一)专(兼)职安全员,每日应对所辖范围的安全情况进行普遍的检查,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第五章 季节性与定期检查第十二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春季安全检查、一次秋冬季安全检查、一次防洪防汛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工段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班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根据季节特点,需进行下列检查:(一)春季的防塌陷、防火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二)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洪、防汛、防雷电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三)秋冬季以防寒、110、防冻、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四)车间、工段停工两日以上,在开工前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再行生产。(五)因工业危害或其他原因停产后恢复生产、逢法定节假日开始生产前,也要进行安全检查。(六)对所有下井人员,副井井棚设专人进行每天检查,公司每周进行一次督察。第十四条: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情况;(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设备、工具、运输、电气、照明和工作岗位、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四)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五)防洪、防水、防火等安全措施情况;(六)通风防尘情况;(七)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危害111、防治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八)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事故后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第六章 专业检查与临时检查第十五条:对危险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变、配电所、空压站、井下火药库、压力容器、起重设施、锅炉、主、副井卷扬机、地压活动区、地表及井下等,除日常与定期检查外,还应有技术、装备、安全、保卫部门组织专业检查。第十六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事故发生规律,可分别决定进行临时性安全检查。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临时性安全检查。第十七条:各部室、车间应按实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查处隐患问题。第十八条:检查的重点:(一)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二)氧气库、乙炔气112、库、水库、炸药库、空压机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三)危险化学品储运、变电所等要害部位。(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第七章 事故隐患整改第十九条:查处隐患应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整改,即凡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第二十条:查出的隐患要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定措施、定人员、定期限逐项落实整改;第二十一条: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项目,要制定整改时限并纳入大中修、技措计划解决,未整改前要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因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13、,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主管部门监督、部室(车间)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全公司各单114、位相关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安全环保部,安排专人负责,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五条:公司领导、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部室(车间)负责人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认真遵守国家职业卫生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在上一年度末必须结合全公司职业卫生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职业卫生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监管落实;各部室(车间)也要实时制定当年职业卫生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七条:安全环保部、部室(车间)要结合具体情况,建立115、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各部室(车间)要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定期的监测及评价,监测、评价结果要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第九条:安全环保部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十条:安全环保部、部室(车间)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各部室(车间)要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116、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二条:各部室(车间)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和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各部室(车间)要对员工认真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十四条:不断深化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117、重点,加强粉尘、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生产管理活动的各部室、车间及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118、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119、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各部室、车间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120、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八条:各车间发生重伤、死亡及多人(指同时伤及3人或3人以上)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用电话向矿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在8小时内向矿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九条:发生伤亡事故的部室、车间应当保护事故现场121、,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车间负责将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报矿安全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必须于每月30日前填写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月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负责调查,必要时由矿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伤事故由矿122、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认真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员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及时上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123、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三份)。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车间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八条:确定124、事故责任者的原则:(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五)因生产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现场管理者负责。(六)不按规定发给员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125、七)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设备、设施管理者负责。(八)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九)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十)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单位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十一)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十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十三)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126、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车间部室负责落实,矿安全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情况,并向矿安委会报告。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使矿受到上级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室、车间承担,矿安委会和安全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127、6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违章指挥或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三)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300-1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6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128、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备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129、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处53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另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的处分,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第二十三条: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元的罚款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相关部室、车间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130、在事故处理中,对各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对事故部室、车间按照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事故结案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清楚,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后,该起事故应予结案,结案的审批权限为:(一)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三)一般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四)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事故结案后,矿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一)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二)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三)131、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四)物证、人证材料。(五)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复印件)。(八)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十)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132、适用于矿业公司。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员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六条:工伤范围及其认133、定。 (一)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公司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公司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公司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134、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部室、车间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负责人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是否属实。如若属实公司负责人应按工伤规定填写工伤报告单呈报工伤并附相关材料核实上报。135、集团公司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第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搞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公司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年度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规定的范围内上项目;合理使用经费,合理施工、竣工验收等。不断的改善劳动环境,消除尘毒危害,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136、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编制计划的依据第四条: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上级指示。第五条: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发展需要应采取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措施。第六条:对造成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技术、物资原因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第七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由于技术和物资原因尚未解决的问题。第八条:在安全技术方面的科研、新成果和合理化建议。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第九条:根据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和甘肃省十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精神,凡为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137、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均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可分为以下五类:(一)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以及各种安全防爆、防水、防火设施等。(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以改善有害员工身体健康的生产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防振动以及通风、降温、除湿、防寒等。(三)辅助房屋及其设施:有关保障生产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淋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等。(四)宣传教育:安全技术教材、图书仪器、音像设备、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展览会等需要的设施。(五)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器材、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138、证办理、安全标准化创建、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等。第十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和效果来区分,以下不应列入安全措施计划:(一)有的措施项目与安全有关,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有关计划。(二)机器设备的检修、危险厂房的修理属维修范围。(三)个体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直接列入成本。(四)在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大技术改造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工程项目之中。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编制与管理第十一条: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选定应由基层提139、出,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论证后,可编入安措计划,在上报公司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经集团公司和我公司审核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在方案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力量、费用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方可提出开工报告,送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开工证。不办理开工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强行开工的,其费用一律由开工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及工作场所。(二)措施名称。(三)措施内容和预期效果。(四)经费预算及其来源。(五)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六)预计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140、,凡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时,要专题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任意改变。(二)需要追加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追加手续,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凡未经同意的追加计划,不得开工。(三)各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工后,应组织有关生产、计划、安全、工会等部门进行验收和必要的技术性能鉴定。(四)竣工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流程规定进行验收决算。(五)凡是竣工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需要二次处理的,应立即组织处理,但增加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六)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及费用核销按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流程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五条:每年的三季度开始编制下141、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各部室、车间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各部室、车间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计划,送安全、技术部门审查。第十八条:安全、技术部门汇总,由公司生产计划技术部综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需请上级部门核实的报上级部门核定),与生产计划一同下达。第十九条:安全、技术部门应定期或经常性地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参加审查和施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第二十条:安全项目施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鉴定验收,按规定登记台帐。做为生产设施的一部分,要纳入设备管理计划中,统一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范围,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142、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易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第六章 费用来源第二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足额提取,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第二十三条: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费用,应在本工程项目中支出。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查和掌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及费用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费用应不少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20,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供应计划。第二143、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纳入生产成本。第二十八条: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应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第七章 引进和发展第二十九条: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第三十条: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第三十二条: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更,特殊144、情况下需修改计划,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费用投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提取、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依据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145、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第四条: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 第五条: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六条: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第八条: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员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九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146、采选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我公司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金属矿山企业(自带选矿系统):井下矿山每吨8 元。(二)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系统分开):井下矿山每吨6元,选矿系统每吨2元。第十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的费用。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监督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项目的计划管理,组织公司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项目计划,并监督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二)负责对年终安全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签字认定;(三)负责本企业的安全费用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财务部的职责(一)负责安全费用的财物管147、理,参加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安全费用的结算工作;(二)负责对提取的安全费用设立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分费用渠道列支。第十三条:生产计划技术部的职责(一)负责安全费用计划与固定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参加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二)负责提出安全费用对口项目的审核意见,并组织安全费用对口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装备工程部的职责 (一)负责对利用安全费用形成了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参加安全费用的编制工作;(二)负责提出安全费用对口项目的审核意见并组织安全费用对口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其他科室的职责供应、生产部门等148、参加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提出安全费对口项目的审核意见,并组织安全费用对口项目的实施。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第十六条: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矿山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排水、危害气体检测、通风系统,包括购买通风设备设施如风扇、局扇、电机、风筒、变压器、电缆、变频调速、在线监测、消音器等。支出还包括通风设备设施维修,专用通风井巷的掘进和维护,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系统等维修费用。第十七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第十九条:A、B级危险源(点)、较大事故隐患(包括特种设149、备检测检验、火药库、油库、氧气-乙炔库、矿井提升设备等)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第二十条:安全技能培训(包括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标志牌、特种人员办证等)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保障安全生产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矿山安全评价、评估,噪音防治,防雷装置检测,提升系统检测,环保设施检测,排水设施检测,矿井通风系统检测等。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其他费用。第六章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二十三条: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第二十四条: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措施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为了保150、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1、安全措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防尘、防排水等。(2)、隐患整改项目。(3)、安全措施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4)、安全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措施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2、应急救援投入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1)、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如氧气呼吸器和空气呼吸器等救护器材、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151、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3)、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4)、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3、安全宣传教育投入。(1)、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 (2)、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 (3)、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4)、 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4、日常安全管理投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152、及运行维护费用。5、 安全奖励基金投入。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二)不能列入上述内容的,如作为安全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一)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室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部室、车间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作出计划、方案。(二)公司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1、 确定年度安措项目; 2、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4、确定施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5、规定完成和投用日期;6153、 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第二十六条:批准后的安措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年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措计划。第二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一)公司主管领导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 (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三)重大安措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公司名义汇报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重154、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本制度引用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五条:各 部室、车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六条155、:各 部室、车间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所有建(构)筑物、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井下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各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各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第八条: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156、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各单位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工厂(矿山)-车间”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157、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第十七条:各单位新建、扩建、158、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八条:公司及各车间和相关部室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 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第二十条159、: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一) 安全主管部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二) 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危险源的改进;(三)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160、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四) 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五) 装备工程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隐患,在编制检修计划时,优先考虑重大危险源的检修项目,参与安全评价工作;(六) 工会部门负责监督、协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隐患问题的整改。第二十一条:有重大危险源的 部室、车间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161、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公司、 部室、车间领导或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162、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甘肃省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矿业公司。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四条:各部室、车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163、和协调全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各部室、车间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第六条:部室、车间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164、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八条:部室、车间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整改措施;(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七)整改目标。第九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室、车间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立165、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第十条:有重大事故隐患的部室、车间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第十一条:166、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各部室、车间应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工厂(矿山)-车间”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第十三条:各部室、车间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167、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第十五条:各部室、车间必须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第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各部室、车间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168、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第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一)安全主管部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169、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五)装备工程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隐患,在编制检修计划时,优先考虑重大事故隐患的检修项目,参与安全评估工作。(六)公司党委负责监督、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隐患问题的整改。第二十条: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车间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170、报,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制171、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文明生产,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职业危害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员工安全健康,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创造具有安全、整洁、舒适、优美的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文明生产要求第三条:搞好安全生产,是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搞好文明生产工作,要求各部室、车间172、都要把文明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把文明生产做为大事来抓,教育员工要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做到有规章、有制度、有措施。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建立责任区,各车间分片负责文明生产。各车间也要建立文明生产责任区,并同时建立文明生产检查记录和文明生产整改登记簿,对所检查的地点和存在的问题除做好登记外,还应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每月上报安全环保部,确保文明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第五条:公司各部室、车间应对文明生产工作随时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做到各处的风、水、电和设备无跑、冒、滴、漏现象,不乱堆放材料、设备和废旧杂物、无淤泥积水、粪便、垃圾,水沟畅通,照明设施齐全完好173、。电气线路、电器开关要安装坚固,排列整齐。第三章 文明生产的具体标准第六条:竖井各中段码头门距井口边缘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设备与废旧钢材、管件等物品。阻车器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禁区标线分明。第七条:中段的调车场内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与掉落矿块、垃圾,照明齐全完好、安全标志醒目,水沟畅通无阻,各类管线符合安全规定,吊挂坚固、整齐、互不缠绕、阀门和接头严密,输电、照明线路无故障与裸露,做到不跑不漏。第八条:井下的各种硐室均不得堆放杂物垃圾。安装有设备的硐室,应保证清洁,无积尘,工具摆放整齐,照明完好,所设的安全标志完整明显。第九条:各中段运输、联络道内不得堆放杂物、风、水管路和输电、照明174、线路安装符合安全规定,做到不跑风、不漏水、不漏电,水沟畅通无淤泥。第十条:各类待用材料和设备堆放应有指定地点,摆列要整齐牢靠,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不防碍人员和车辆的通行以及装卸时的便利与安全。第十一条:各类机器、设备(包括装运、牵引设备),工作台钻、皮带盘、滚筒、转动的齿轮等设备,应保证密闭,无积尘油污,保持设备清洁整齐,阀门和控制器、仪表盘的色标分明,通道的宽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第十二条:采场内道路基本上要保证平整,无大块矿石和大量淤泥积水、道轨、道枕的摆放位置应合理可靠,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巷道各类设施(风、水管、线)规范化,无“三漏”现象,照明充足齐全完好。第十三条:各中段天井、溜井、人材175、井口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各类材料和设备,井口安全栏、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危险区域禁区标线分明。第十四条:各中段使用的天井、人材井内如设有风、水、管、线或用于人员通行时,应保证平台、梯子稳固牢靠、无杂物毛石,照明齐全良好,各类管线固定要坚固,接头连接应严密牢靠,对不用的天溜井、人材井、坑、壕、沟、池应设有围栏或盖板。第十五条:各竖井乘人罐笼和水平码头门、井口区域,有专人负责,每班清扫罐笼和打扫井口范围内的卫生,不得有散落毛石、废料和杂物,经常保持清洁卫生。第十六条:通风局扇、风筒应按要求进行敷设,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风,不影响通行与运输,保证不污染空气,有良好的作业环境。第176、四章 车间、机房、室内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标准第十七条:机房车间的机械设备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易燃、易爆物品、压力窗口和阀门及机器的注油部位,都必须密封良好,严防跑、冒、滴、漏。仪表、各类开关要灵敏可靠,室内光线要充足,局部工作地点的照明度,必须符合操作要求,所设的防火器材应齐全好用。第十八条: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具器材等堆放应各有固定地点,摆放整齐牢靠,有条不紊。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切实做到文明生产标准化操作。第十九条:制定文明生产公约。每班有专人清扫室内外的垃圾、废料、杂物、擦试机器、设备、工具。定期清扫墙壁和擦试门窗的浮尘污垢。做到作业场所无垃圾、无浮尘、无杂物、无废料、无油垢,保证177、地面净、门窗净、机器具净、操作台净,设备不漏油、电气线路不漏电、容器阀门不漏气、不漏液,各类作业地点线路通道畅通无阻。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标准,实现本质化安全,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178、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一)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或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开展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二)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投资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初步设计会审前15日,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中的设计项目安全专篇。在完成初步设计安全179、专稿审查备案后,及时将审查备案材料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试,对其运行效果做出评价。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建设项目验收前,应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可研论证、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报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的180、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做出论证,将论证内容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同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三)在施工图纸设计阶段,必须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四)经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如有变更,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质量负责。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综合评价。(一)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列为甲类的建181、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列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矿山建设项目。(五)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到矿业公司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含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验资质之后,确认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到公司从事安全生产咨询、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活动。第十条 公司接到委托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委托方接到验收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182、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安全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参加,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反馈给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将相关材料及审查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将建设项目交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协调。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规定,接受公司安全管理183、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在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给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184、准而施工的。(四)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或者未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就开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未经安全、工会及相关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十七条 整改单位或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的,其罚款金额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员185、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物品由公司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和生产指挥中心根据上级的要求和规定来确定。第四条: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经理为总负责人,生产副经理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公司保卫科和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监管单位。第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工作人员须主动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专业技能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取得岗位操作证,持证上186、岗。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一)如果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统一购买,则按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如果由公司购买,则须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凭证件购买。(三)购买危险化学物品须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严禁使用单位私自购买。(四)购买危险物品时,须做到公司不批准不购买,没有购买手续不购买,供货渠道不清不购买,计量检验手续不完善不购买,包装不符合要求不购买,规格或成份不明确不购买。(五)须建立购买危险化学物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一)我公司所购买的危险化学物品如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送,则须对运送车辆及相关资质证件认真核对登记,无相关资187、质及手续的不得卸下危险化学品。(二)如系我公司自行购买的危险化学物品,则须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并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装、超载。(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按批准的线路得驶,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第八条: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一)危险化学物品须存放在专用库房,库房须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须由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入库核对登记、发放、退库等工作。物品的保管须实行双人双锁、双人管理。(三)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入库台帐、发放台帐、退库台帐,载明相关的数据资料,台帐由库房管理人员保管。各种台帐须实时填写,不得涂改、丢失。确因失误而须涂改的,须签字注明原188、因。第九条: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使用:(一)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由库房保管人员进行,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发放。(二)发放危险化学物品时须仔细核对领用单据,并对发放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时间、使用地点、领用人员、审批人员等项目认真登记,未经登记或登记项目不齐全的不得发放。(三)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四)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使用,须日清日结、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等现象须及时向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五)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须按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第十条: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残渣残液须按专业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做无害处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向外排放。第十一条189、: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须确立管理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储存、使用单位须每月对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公司主管部门须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活动要有文字记录。第十三条:对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上级单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或有时限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须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确因客观原因整改不了的,要有书面材料说明。第十四条:违犯本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并要按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190、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采购和保管等。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发放范围与标准第三条:发给员工及作业人员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是作业人员的最后一道防护屏障,不是福利待遇,需要则发,否则不发,根据我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使用。计划内和计划外用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坚持干什么工作配发什么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四条:发放191、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是按劳动工种特点发给不同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所属各单位要不断改善员工劳动条件,采取措施,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与管理。第五条:劳动防护工作服的式样,应符合安全、防尘的要求,尽量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大方,(由集团公司统一指定地点制作或定购)。第六条:为了正确合理发放、使用、采购、加工、管理防护用品,特制定本规定。第三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第七条: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第八条: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拉口罩、长管面罩。 第九条: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192、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第十条: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第十一条: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阻燃防护服。 第十二条: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第十三条: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第十四条:经国家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安全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制定与审批工作。(二)193、负责督促检查和教育员工对个人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三)向供应科提供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规格、质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退货。第十六条:供应部门的职责:(一)按规定标准、规格、质量要求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采购、加工、保管工作。(二)严格按“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发放。(三)负责制定员工个人劳保用品的发放,保管回收、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员工调动、凡是调出本公司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一律收回。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的职责:(一)对正确采购、发放使用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实行财务监督。(二)审核供应部门上报的年度员工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加工计划、并给予拨款。第五章 员工个人劳保用品标准194、第二十八条: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需要修改或补充标准时,应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六章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的实施。第三十条: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制定的,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本标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需修改或补充时,应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由于抢修、抢险、救灾等临时所需的特殊防护用品,各单位要报经主管经理和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给予发放。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供外来参观、学习、代培等人员的劳保用品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标准执行。用后收回,统一保管。第195、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洗涤、消毒工作。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考核一次。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及事故发生,各车间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高度重视,对特种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调动等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确定电工、焊工、拖拉机司机、铲运机司机、绞车工196、卷扬工、信号工、皮带工、拥罐工、电机车工、岩工、通风工、锅炉水化验工、司炉工、起重工十五个工种为特种作业人员。(一)对从事电工、起重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工种操作的人员,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还应经参加由集团公司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由白银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二)对从事空压工、司炉工、锅炉水质化验工等他种设备操作人员,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还应参加由集团公司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由白银市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三)我公司所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确保持证上197、岗。第四条:发证的步骤和方法(一)发证前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分别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两部分,重点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二)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的考试要求掌握本工种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际操作要求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要求,不走过场和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四)考试合格者,由安全环保部填写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198、考核登记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安全技术操作证。(从事爆破作业的需经保卫科审查,并负责填写登记表,报上级保卫科审查,由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爆破员作业证”)。(五)凡需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每人应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无照片者不发证。(六)从事锅炉操作人员,由省劳动局发证,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办理。(七)公司区域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拖拉机、铲运机、电机车等)除已经从交管部门领取了正式驾驶执照者不再办证外,其余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八)学徒工在未转正之前,按规定由制定的师傅监护操作,不办理操作证。转正后再按上述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第五条:特种199、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仅作为允许从事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之证明。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领证人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安全环保部写出报告,经了解属实后重新培训,理论、实践成绩合格后重新办证。(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管理。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操作者的证件,当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章操作等情况时,有权将证收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对已领取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应收回操作证。(四)员工调离本公司时,由安全环保部向调入单位转去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200、执行。第七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一)禁止标志:不准或制止人们某种行为的安全标志。(二)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危险地安全标志。(三)指令标志:要求人们必须遵照某种规定的安全标志。(四)提示标志:向人们示意目标方向的安全标志。第四条:安全防护设施是保障生产施201、工现场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包括安全梯、安全栏杆、安全平台,设备轮罩、网、套,安全通道(走桥、走廊),坑、洞、沟、井盖板等。第五条:各部室、车间要加强对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第六条:各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语的符合性、实用性负管理责任,保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第七条: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作业区更新安全标志,修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第八条:装备工程部负责新建项目、新增设备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协助各部室、车间完善安全防护设施202、。第九条:保卫科负责消防及矿区道路交通标志、设施的设置、检查及完善。第十条:各部室、车间负责所辖区域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一条: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发现所在岗位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上报、处理。第十二条:安全标志的设置遵循需要、适用、醒目、美观的原则:(一)需要是指该处存在危险,或者是人员集中过往的场所,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二)适用是指所设置的安全标志的类别、大小、内容适合设置处的实际情况.(三)醒目是指所使用的安全色、对比色符合国家标准,与现场有较强的反差,一目了然。(四)美观是指安全标志的大小、材203、料的选择、设置形式、所处位置等与现场协调。第十三条:下列设备、设施、场所或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一)变电所、变压器(室)、配电箱等一切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设施。(二)易燃、易爆及有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场所或地点。(三)垂直人行梯的顶部或底部。高于2米的固定式工业平台、升降口。(四)有人员活动区域的旋转、传动机械设备或其附近。(五)交叉路口、事故易发和多发路段及其瞭望视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地方。(六)人体有可能坠落、滑到、摔跌、刺扎等场所。(七)有坠落物、飞溅物的场所。(八)坑、井、沟、池附近。(九)井下的溜井、死巷、废巷、火药库及其他危险场所;井下巷道应设有标识所处水平(标高或深度)和指示204、出口方向的标志。(十)非固定的危险作业场所。(十一)消防设备设置点的通道旁。(十二)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第十四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前面不得有任何阻碍物。第十五条: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处,不得设在过高、过低或不易看到的角落里。第十六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同一场所的安全标志不得互相矛盾。第十七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以确保人身设备和安全。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生产现场和公共设施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第十九条: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及其至运转部件205、的距离、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第二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牢固可靠,以避免与活动部件之间接触,造成伤害。在正常运行和操作时不得拆卸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牢固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第二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应涂刷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色,并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第二十三条:自制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四条: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不得随意捆扎和露出铁丝头或者金属边角。第二十五条: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要和生产设备同时进行定期和206、不定期检查,也可进行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安全标志出现褪色、损坏等情况时,应刷新或更换。第二十七条:原有的危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安全标志应更换。第二十八条:安全防护设施发现有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改变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地点、方式。第三十条: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因设备检修、现场施工等工作需要临时拆除时,需经所属部室、车间主管领导的同意,并设置临时措施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置警示灯,检修或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第三十一条:临时作业视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第三十二条:各车间要把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207、的管理纳入日常检查、维护和安全确认工作中。第三十三条:井下所用安全标志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反光标志。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领导安全责任区考核制度第一条:建立领导安全责任区,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是企业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化安全管理之必需。实行考核规定,使我公司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领导保证体系付诸于实践,从而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及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公司领导依照划分的安全责任区,对自己所管辖的责任208、区的安全工作全面检查、指导,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第四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公司内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第五条:熟悉掌握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生产动态。检查所管辖责任区对事故危险源(点)、事故多发点、尘毒危害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及时提出批评、建议,严格制止“三违”现象。第六条:参加所管辖责任区的安全周四活动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各项活动,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辅导工作。第七条:加大支持所管辖责任区的安全组织工作,协调209、解决安全上的难题。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参与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活动。有权对突出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参加所辖责任区各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第九条:自己所辖责任区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火灾、爆炸、中毒、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除应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十条:本制度的检查考核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对主管责任区有突出成绩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或奖励。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10、。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研究解决我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 第二章 会议类型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会议 (一)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由安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具体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1、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2、听取公司各部室、车间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211、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3、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和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4、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5、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会议记录,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办公会(一)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办公会采用井下现场办公和召开会议两种形式,以井下现场办公为主。安全办公会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212、员为安委会成员,井下现场办公时由公司领导、各部室、车间及相关人员参加。(二)会议主要内容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指示、指令等。2、听取各部室、车间关于执行规程、措施、重点工程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实施。3、对重大隐患进行确认,研究采取措施并安排实施。4、对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未遂事故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接受教训,讨论和通过事故处理意见。5、布置全公司安全工作,协调公司各单位的专业管理、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工作。6、针对不同时期,有重点地研究制定全公司安全管理的文件、决议、制度和办法。7、检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及现213、场办公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三)现场办公会1、针对重点工程、疑难工程和临时工程等进行现场办公。2、各办公人员除要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外,还要针对现场实施查隐患、反三违。3、现场办公人员在所办公的现场发现重大隐患,影响安全生产时,要勒令施工方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处理,整改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4、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现场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到被检单位,并组织人员按期进行复查。(四)有关事项及要求1、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有事须向总经理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2、井下现场办公原则上每组由一位矿领导带队,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于现场不能解决的要214、拿出解决办法,限期整改。3、凡现场办公会议决定安排的工作、工程、措施、办法,必须按规定时间认真落实,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第五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会议 (一)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会议,每月至少一次;会议由安全部门召集,参加人员为安全部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安全员等,具体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措施;2、听取各车间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检查上月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部署下月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及“三违”人员215、作出处理;4、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典型事迹的单位和个人;5、研究、布置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三)安全环保部负责会议记录,并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六条:车间级安全工作会议 (一)各车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主管安全的领导召集、主持,安全员和班组长参加,具体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1、传达、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2、听取各班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部署下月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及“三违”人员提出批评并作出处理;4、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216、的班组和个人;5、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三)车间安全员负责会议记录,并督促、检查、各班组对会议精神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班组安全会议 (一)班组长在每天作业前负责召开,班组成员参加。(二)会议主要内容:1、传达公司和车间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会议精神,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2、学习、抽考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3、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互保对象,明确安全值日人员。4、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要有:当班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并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注意事项、和提醒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三)会议内容记录在班组安全管理手册217、中,车间领导和安全员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第八条:周四安全活动每周四为全矿的安全活动日,以工段或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车间主任监督落实,要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 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习集团公司和矿山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218、措施与重点;(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第九条: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相关要求第十条: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通知参219、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第十二条: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220、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 危险源识别的原则第一条:合法性原则第二条:实效性原则第三条:有限范围原则第四条:方法的科学性原则第五条:适宜性原则第六条:预防性原则第七条:输出性原则第八条:真实性原则第二章 危险源识别的使用范围第九条:危险源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矿山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设施,采用新工艺的实施及管理中的预先危害因素识别。(三)在用设备或运行系统的危害因素识别。(四)退役、报废的系统或有害废弃物质的危害因素识别221、。(五)化学危险品危害因素的识别。(六)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各种危害因素的识别。(七)外部提供产品、服务中危害因素的识别。第三章 危险源的分类第十条:按时间分为:过去、现在、未来三种时态。第十一条:按严重程度分类:正常、异常、紧急情况。第十二条:按照危害类型分类:a机械危害、b物理危害、c生物性危害、d人机工程危害、e化学危害、f行为危害。第四章 危险源识别方法第十三条:危险源辨识为单独或联合使用下列常见方法:(一)安全检查表法(二)预先危害因素识别法(三)现场观察法(四)座谈法(五)安全调查表法第五章 危险源识别的步骤第十四条:危险源识别的一般步骤为:(一)调查确定危险源。通过调查、了解、收222、集过去的经验及事故情况,结合现场检查、判断等办法来确定危险源并进行分类。(二)识别危险转化条件。(三)进行危险分级。危险分级是确定危险程度,提出应重点控制的危险源。危险源等级可分为以下四级:A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造成设备、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者,或虽事故程度不太严重,但事故频率高,经常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者。B级,可能造成一人死亡或虽未死亡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重伤)的伤害,或造成局部停产一个班以上者。C级、可能造成人员局部丧失劳动能力(愈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的伤害,或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者。D级、可能造成人员微伤、轻伤、或伤愈后能在原岗位工作的223、一般性重伤的伤害,并未造成生产中断。(四)制定危险预防措施。从人、物、环境、管理等方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六章 危险源风险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源划分的依据,是根据引发事故“四要素”为依据,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条件。第十六条:危险源风险评价级别确定的规定(一)A级由集团公司确定,并对B级进行审查批准(二)B级由公司确定,并对C级进行审查批准(三)C级公司车间确定,并对D级进行审查批准(四)D级由公车间班组长确定,并开会讨论后上报车间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危险源评价管理程序(一)由班组按工种和作业内容进行讨论确定本班组危险源。(二)危险源确定后进行分级,并由224、班组讨论控制措施,汇总上报车间。(三)车间将所属班组上报危险源汇总后,召开技术人员、班组长、老工人参加的研讨会,对班组确定的危险源、控制措施、责任人是否妥当,进行认真研讨后上报公司。(四)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公司危险源进行综合论证确定后,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管理方法,上报安委会。并研究具体危险源管理办法上报集团公司。(五)公司及各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安全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每2年进行一次辨识、风险评价、修定,若有特殊情况,应视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第十八条:危险源管理分工A级由集团公司各主管副经理负责,相关职能部室负责检查,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由经理负225、责,车间主任负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B级由公司副经理负责,相关职能科室检查,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车间主任负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C级由车间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组及主任、班组长负责检查,安全组负责监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D级由班组长负责,岗位工人负责检查,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第七章 危险源管理责任制第十九条:有关责任人职责(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职责1、组织领导开展矿山系统的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检查危险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2、督促公司或职能部室对A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对所查出的隐患实施整改措施,同时,了解公司A级危险源的分布状况及存在重大缺陷状况。2、审阅和226、批示有关单位报送的危险源隐患汇总表,并督促或组织对其及时进行整改。3、对公司A级危险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而引发的死亡及以上事故承担责任。(二)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责1、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督促车间和科室落实危险源管理办法及控制措施。2、对本单位A级、B级危险源按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并了解本单位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存在的重大缺陷问题。3、督促车间及检查部门对A、B、C级危险源进行严格检查。4、审阅并批示安全科报送的危险源隐患汇总表,督促或组织车间和部室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隐患,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并检查落实临时措施加以控制。5、对本单位A、B级危险源漏定或227、失控及由此引发的事故负责。(三)车间正、副主任的职责1、负责组织本车间开展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落实危险源管理办法与有关措施。2、对本单位A、B、C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了解本车间危险源的分布和存在的重大缺陷。3、督促车间职能组及所属班组对危险源进行认真检查。4、及时审查并批示班组报送的危险源隐患整改材料。对新上报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经理及安全科报告,并对物理整改的隐患采取有效地临时控制措施。5、对本车间A、B、C级危险源漏定或失控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负责。(四)班组长的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危险源控制管理,熟悉各级危险源控制的内容,督促各岗位人员(包括本人)对各级危险源进228、行检查。2、对本班组查出的隐患当班不许整改完毕,确实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车间,同时立即采取措施有效的临时性措施。3、对本班组内危险源进行认真检查,对隐患整改或信息反馈方面出现的失误及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五)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1、必须熟悉本岗位有关危险源的检查控制措施内容,当班检查控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2、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班组,并协助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则应采取临时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3、对因本人在危险源检查、信息反馈、隐患整改、采取临时措施等方面延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危险源失控而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第二十条: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督促本单229、位开展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负责综合治理。2、负责组织本单位对相应级别危险源危险因素的系统分析,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源的控制管理。3、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源辨识结果的验收与升级、降级及撤点、销号审查。4、按期深入现场检查(或抽查)本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5、负责危险源控制点的信息管理。6、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填报危险源隐患汇总表。7、督促检查各级对查出或报来隐患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主管经理报告。8、对危险失控而引发的相应级别伤亡事故,组织认真调查分析,按本规定查清责任人并及时报告领导。9、负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危险管理的考核。10、对因本部门工作失误或延误,造成危险源漏230、定或失控及由此造成的相应级别工伤事故负责。(二)公司有关部室职责1、了解本单位危险源分布情况,参加A、B级危险源辨识结果的审查与控制管理。2、负责对部室分管的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3、对车间无力整改的危险源隐患或缺陷,接到报告及时安排处理。4、对因本部门工作失误,导致危险源失控而发生的重伤及以上事故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应急演练及应急预案评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提高应急处231、置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应急预案演练规定第三条: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法可以是现场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演练。要求单位所有参演人员必须参加,对参演人员要进行演前培训,每年对全体人员要进行一次应急培训教育。第四条:应急演练的策划要求:(一)确定演习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二)编写演习方案和演习方式;(三)确定演习现场规则;(四)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五)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六)编写书面报告;(七)演习人员进行自我评估;(八)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五条:公司应急预案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所涉及的单位进行232、内部评审,经管理者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环保部存档。内部评审小组由公司领导、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等组成,外部评审由相关专家、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第六条:车间级应急预案,由车间安全组组织,由车间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评审,公司主管领导和业务部室进行指导和评审。第七条:各单位评审组织负责对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开展评审,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缺陷和改进的意见。第四章 评审内容第八条:对编制的预案的符合性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组织协调性、经济性及有效性,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外部233、机构响应的及时性以及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第十条:评审应充分考虑下列信息: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外部应急经验;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第五章 评审改进第十一条:通过评审总结找出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第十二条:修订应急预案主要根据应急演练结果找出紧急响应、外部响应经验等方面的不足,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管理人员、工作环境及技术上面的变化而进行修订,以使应急预案达到实施的符合和有效性。第十三条: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发放给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第十四条:通过评审改进确保应急预案发挥的充分性、提高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提升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第六章 评审频率第十234、五条:每一年对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一次评审。第七章 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未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按照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给予考核。第十七条:未按照制度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改进、修订,按照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给予考核。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有效保障我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我公司要害部位是指在矿山生产中起要害、关235、键、命脉作用的部位。根据集团公司要害部位管理办法,我公司目前共有集团公司控管的要害部位三处,即主(副)井卷扬、变电所、空压机房;矿控管的要害部位二处,即井下炸药库、地表水库。第四条:要害部位所在单位为该要害部位的管理单位,公司保卫科为全公司要害部位的主管部门。第五条:要害部位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确保要害部位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要害部位实行出入登记制度,非本岗位工作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七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要害部位。(一)本公司要害部位单位的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入要害236、部位时,须得到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二)本公司非要害单位人员和公司外人员进入要害部位时,必须携带公司保卫科或公司安全环保部签发的要害部位出入证。(三)外来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后,要害部位工作人员须全程陪同,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自由行动。第八条:要害部位不准参观、拍照、摄像,因工作需要须参观、拍照、摄像的,须得到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第九条:严禁将与要害部位生产、工作无关的危险物品带入要害部位,防止事故发生。未经审核批准,要害部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第十条:要害部位必须配备与消防要求相一致的消防设备,加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要害部位负责人为消防责任人。第十一条:要害部位必须做好237、治安防范,严防破坏、偷盗等现象发生。要害部位负责人为治安防范责任人。第十二条:要害部位主管部门和要害部位所属单位要加强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十三条:管理单位要加强要害部位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责任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第十四条:主管理部门要加强要害部位从业人员的考核,要结合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工作表现及言谈举止等情况,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按章工作,一但有不适合继续从事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坚决、及时的将其调离要害部位。第十五条:238、新进入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未培训或经培训但未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要害部位的工作。第十六条:新进入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须经公司保卫科审核,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要害部位的工作。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调入要害部位工作。(一)被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二)有进行各种现行破坏危险或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问题,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三)精神病人。(四)因不执行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五)不满社会、不满公司管理,平时言行过激的。(六)其它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第十八条:要害部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须及时上报239、单位和公司主管部门,不得瞒报、隐报,案件、事故的查处情况要记入要害部位档案。第十九条:因不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不执行管理制度、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档案范围(安全生产档案范240、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三条:安全组织方面的内容(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四)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五)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六)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七)其他与安全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计划、总结方面的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安全检查制度。(五)隐患排查治理。(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七)安全奖惩制度。(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十)设备管理241、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三)危险作业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安全投入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十五)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十六)各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十七)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十八)上报的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十九)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一)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安全监察指令书等各类执法文书。(二)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242、(三)安全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第六条: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内容(一)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二)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三)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四)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六)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七)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一)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二)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记录。(三)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四)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五)危险危害因素告知书等其他教育243、培训记录及总结。(六)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第八条:安全投入方面的内容(一)安全投入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三)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四)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五)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六)安全评价方面的投入。(七)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投入。第九条: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一)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二)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三)工伤员工工伤认定书及管理台账。(四)工伤鉴定原始档案及管理台账。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244、况。(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报告。(四)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五)企业内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六)通风除尘设施登记记录及尘毒岗位管理登记记录。(七)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的记录。(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与记录。(三)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四)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二条:“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验收评价、职业卫245、生预评价、现状评价文本。(三)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四)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安全防护设备(含劳动卫生设备,下同)方面的内容(一)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二)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三)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四)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五)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第十四条:危险作业方面的内容。(一)危险作业及动火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记录。(二)车间危险作业及动火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记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方面的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24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内容(一)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及事故调查、分析的相关会议记录。(二)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三)关于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四)月度、年度事故报表。(五)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七条: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档案内容(一)外来施工队247、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操作证、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投入财务证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主要设备、装备明细表。(复印件)(三)外来施工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备案、审定资料。(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安全施工方案资料。第十八条: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安全生产档案248、按档案的范围宜设置以下类别:(一)安全组织。(二)安全规章制度。(三)监督执法检查。 (四)安全检查。(五)教育培训。(六)安全投入。 (七)工伤管理。(八)职业病防治。(九)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同时”管理。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二)危险作业及动火安全。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十五)相关方安全管理。(十六)其他安全档案等。第二十条: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种。249、第二十二条:收集安全生产档案的基本要求(一)归档材料须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可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50、矿业公司下井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公司下井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凡下井人员,都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否则一律禁止下井。新工人和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有老工人和专人带领下井。第四条:身体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准从事井下作业(年龄不满18周岁者;高血压;心脏病;神经失常;严重贫血;四肢不全;抽风癫痫病;夜盲;传染病;高度近视;耳聋;矽肺)。第五条:凡下井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佩戴齐全,必须携带便携式照明工具,否则不得下井。第六条:下井前不准饮酒,按时参加排班会,明确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第七条:下井后不得打闹、高声喧哗、乱敲管子、乱动设备、251、睡觉。禁止在井下生火取暖或燃烧一切物品。第八条:下井后要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各种信号标志、风水管路、动力线路、并注意观察巷道岩壁,防止砸伤、碰伤、触电。 第九条:上下梯子要预先取得联系,并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放到工具袋内并随手拿好,防止坠落时伤人。上下梯子时手要把牢;脚站稳,禁止两人同行一节梯子。第十条:禁止乘坐矿车、电机车电机车工和跟车人员除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搭乘。第十一条:不准擅自进入爆破警戒区挂有“禁止、危险”标志的地段及废置、封闭的巷道和采空区。第十二条:不准在交通要道及“安全出口”处堆放任何物料;禁止在电线、电缆、风水阀门、开关箱、配电盘、局扇进风口、信号标志上搭挂衣物。第十252、三条:到达作业地点时,注意检查巷道及顶板岩石变化情况,发现浮石及时处理,严禁在冒落区、支护严重变形、调车场、漏斗口、天井、溜井、地井、错车道等处停留和休息。第十四条:拣到爆破器材必须交给班组长和爆破工,不准私存和处理;作业面发现盲残炮,报告并通知爆破工处理后,方准作业。第十五条:如发现不安全隐患问题或发生事故,因立即报告,并做好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第十六条:在作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点:(一)支护严重变形,移位或发生异常声响;(二)大量片帮冒顶或顶板岩石不断坠落;(三)巷道和钻孔出水,水的流量不断增大;(四)作业面温度突然升高,冒烟和有毒气体渗出;(五)照明突然中253、断和供电线路严重漏点。(六)巷道内有异常气味产生。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井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井口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禁止在距井口五米内存放物料和无关人员停留。严禁向井筒内投掷任何物品。第四条: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井塔电梯、信号房等挂有“闲人免进”标志的岗位。公司领导及有关人检查工作时,必须持有“通行证件”。外来参观及学习人员需有本公司保卫部门签发的证件,并有专人带领方可进入。第五条:井口所有机电设备、卸矿转载装置,安全保护254、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不准任意拆除、更换和移动位置,非责任者不准操作。第六条:井口安全门、栏、阻车器必须完整可靠,除进出车辆、上下人员、运送物料外,均应保持关闭状态。第七条:罐笼装运设备、材料时,禁止伸出罐笼两边。装运超载、超长物件时,必须经公司总工或设备主管副经理批准。第八条:井筒及提升系统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副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业。第九条:井塔内禁止明火或可燃烧物取暖,在井口或井筒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采取防火措施。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255、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井口乘罐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人员乘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和护罐人员的指挥,在井口五米外依次排队等候,先下后上。不准拥挤、打闹或抢上抢下。罐未停稳、摇台未放平不准打开罐门。第四条:乘罐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工具和小型材料。手握拉杆,关好罐门。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所带工具及材料伸出罐外,不准在罐内坐卧,不准吸烟或有明火。第五条:每次乘罐人员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副井大罐每层36人,小罐每层9人,西风井、盲主井、盲东风井每罐9人;第六条:严禁人料同罐或同层运行。大罐和小罐同时运行时,不准256、一个罐乘人,另一个罐装运物料。装运爆破材料必须遵守爆破材料运输规定。第七条:病伤人员出井必须有专人护送,禁止单人乘罐。第八条: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检查)乘罐时必须由公司或车间、部室指定专人带领,否则拒绝乘罐。第九条:信号工必须在岗位上交接班,由于检修、停产等特殊情况不能在岗位上交接班时,井下中段信号工必须乘小罐携带步话机入井,出井时必须与井口信号工联系,明确发罐信号。第十条:副井大罐运输人员的时间规定:大夜班:0:301:00 白 班:8:309:30 小夜班:16:3017:00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257、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三井”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三井”的安全管理,防止坠井事故的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各单位在从事有关竖井、天井和溜井作业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三条:“三井”安全管理是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公司、车间和班组必须把“三井”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管理。第四条:在经理的领导下,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三井”的安全状况负责。第五条:主管副经理在组织开展有关“三井”的生产、检修等工作时,要亲自过问安全工作,并督促主管副主任落实安全措施。第六条258、:安全环保部和计划技术部负责“三井”管理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三井”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审核“三井”施工方案,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督促完善“三井”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部室和车间在组织有关“三井”的生产、检修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五同时”,遵守公司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三井”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区域谁管理。公共区域或二个以上车间使用的“三井”,由公司指定的车间负责管理。第三章 安全设施要求第九条:竖井(一)地表及各中段联络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二)距井口5米以内,禁止堆放物料和无关人员停留;人员作259、业时,提升设施应停止运行,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警戒人员,不准掉落任何物品。第十条:天井和溜井(一)普通法掘进天、溜井时:1、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2、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3、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发出贯通通知,爆破人员及时做好贯通警戒。(二)人材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梯子间平台要稳固,照明要良好,隔板要齐全可靠,无浮石、杂物等。(三)严禁人员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四)天、溜井井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格筛或盖板等安全设施。第十一条260、:人员在“三井”井口上方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第十二条:“三井”的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人行井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和人员活动频繁的井,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报废或不使用的“三井”井口,必须及时封闭,禁止人员入内。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依据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以保证生261、产顺利进行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加强对爆炸物品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第三条:井下火药库属集团公司要害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爆破知识,并受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或从事该项工作。第四条:严格遵守“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库内存放的爆炸物品,按规定摆放,消耗有帐目,退还有登记,手续齐全,帐物相符。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去火药库领取炸药时,必须持爆破证和公司开据的证明在保卫科换发领药证,方可在火药库凭证领取,无证一律禁止发放。第六条:库内保管人员,领药人员进入库后262、禁止吸烟,明火照明,使用超压照明,电炉子等,不得将杂物、铁器等入库存放。第七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发放领取制度,作到随用随领的原则,领用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发放要做到:发放和领取的种类、数量一致,防止错发、冒领。第八条:严禁私藏乱丢乱放爆破材料。严禁把爆破材料带回宿舍,公共场所等处,为了加强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爆破材料领出后应有专人管理,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双人领取,雷管装在袋内分开运送。第九条:各车间部室要加强对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不断教育爆破材料管理人员,从事爆破人员要严格执行爆破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爆破材料,做到万无一263、失。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地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随着开采的延伸,带来了一系列的地压问题,矿山地压变化逐步加剧,造成巷道片帮,冒顶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公司的安全生产。为确保我公司生产安全、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加强矿山的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第四条:加强工程地质调查及研究工作,了解掌握矿区范围内主要软弱结构面的形态。第五条:定期做好采场及主要巷道的二次应力监测,岩体内位移测试及巷道收敛测试工作,了解264、掌握回采过程中围岩的变形规律。第六条:定期做好矿山地表塌陷区的岩移观测,公路水准观测及塌陷区边界测量工作。第七条:加强地压显现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掌握地压活动情况及其规律性。第八条:根据巷道的围岩变形规律,对不稳定巷道进行适时、合理的支护。第九条:作业前,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邦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第十条: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第十一条:掌握地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的所有设施。第十二条:地表陷落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265、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采场顶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有效的开展敲帮问顶工作,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矿山生产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采场顶板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三条: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每月必须对井下采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指导各部室、车间对采场顶板各类隐患的发现和处理的效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必须对井下采场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督促检查各车间处理采场顶板隐患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必须做到顶板管理责任到人,专人负266、责。第五条:各车间每日必须对本车间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专职安全员一道及时处理采场顶板,协助工段解决采场顶板各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力争使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六条:车间各工段必须每班对工作面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帮助各班组处理采场顶板浮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第七条:各作业班组每班必须对工作面做到班前、班中、班后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给工作面作业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公司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第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通风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通风防尘技术指标,通风系统267、管理,局部风机及其除尘措施的技术要求以及计划设计施工时的通风防尘问题和矿井气象条件、系统参数,粉尘浓度的测定办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矿业公司各尘毒危害的单位岗位。第二条:凡是有矽尘危害的作业区,都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行之有效的“水、风、管、教、密、护、查、改”八字综合防尘措施,按接尘总人数的57,建立通风防尘队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防尘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第三条:公司通风防尘工作由生产副经理直接负责,安全环保部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矿通风防尘技术、设施的管理检查工作,并配有测尘工做好作业地点尘毒监测工作。第四条:生产技术、计划、设计、供应、装备、财务等有关268、部门,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搞好通风防尘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二章 技术指标第五条:进风不得受尘埃和有害气体的污染,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毫克,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5毫克。第六条:井下的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附参照标准: 名 称 最 大 允 许 浓 度 体积 ppn 重量毫克/一氧化碳 (CO) 24 30氮氧化合物 (NO) 2.5 5二氧化硫 (SO2) 5 15 硫化氢 (H2S) 6.6 10第七条:掘进巷道及巷道型采矿工作面的风速不得低于0.25米/秒,峒室型采场不得低于0.15米/秒,二次破269、碎巷道不得低于0.5米/秒,主溜井装卸不得低于0.3米/秒。第八条: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述规定:井巷名称 最高风速(米/秒)专用风井、风硐 15专用物料提升 12人员、材料提升井 8主要进、回风道 8运输巷道、腰区进风道 6采场、标准巷道 4第三章 通风系统第九条:通风防尘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调节风量,并绘制通风系统图。第十条:及时密闭已开采完的采空区、提高密闭质量、减少漏风现象,以保证有效风量率达到60。第十一条:井下通风设施必须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或需停机检查时,须由矿技术副经理批准。第十二条:通风设施运转实行每班检查,每班填写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270、度等运转参数制度。第十三条:主要回风井巷不得做人行道使用,井下炸药库、主要溜井上、下口应有独立气流,有作业人员的峒室、采场二次破碎巷道要有贯穿风流。第十四条:矿井一切通风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施的工作,只许有管理通风的机构或在其组织指挥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拆除通风防尘设备、设施。第十五条:用于通风的井筒,巷道都应保证风流畅通,不得堆放材料和设备。第十六条:为减少井下空气污染,严禁在井下烧火,要尽力避免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第十七条:加强通风设施的维修管理,装备部门要编制维修计划,定期检查维修。第四章 局部通风第十八条:独头工作面、普通法掘进天、溜井超过10米,水平271、掘进超过20米及设有贯穿风流的采场出矿巷道必须采用局部受风,并尽量采用混合式通风。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第十九条: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以上。第二十条:混合式通风时,为防止生产循环,抽出式风机的风量应比压入式风机的大2530、污风必须进入回风道;压入式通风时,局扇应安装在有贯穿风流的巷道中,并应距巷道口靠风流上风侧10米以上。下风侧有工作面时不得采用单一压入式通风。第二十一条:风筒要安装平直、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第二十二条:停止非作业面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长巷,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进入独头工作面272、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第五章 防尘措施第二十三条:坚持湿式作业,不打干眼,不出干毛,把消除矽尘危害变为每个人的自觉性。第二十四条:在装卸(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眼、出碴前应有当班作业人员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内的巷道岩壁。第二十五条:进风巷道、人行道、运输主巷的巷道岩壁,每季度至少由通风防尘专业人员负责清扫一次。第二十六条:采场联络道、下沿斜坡道,各中段码头门20米内的巷道岩壁应由工段车间指定专人每周必须清扫一次。第二十七条:矿(岩)石破碎,铸选清砂时等有矽尘危害的生产工艺,要尽量采用密闭,抽风、负压操作。抽风排放的矽尘不得造成公害。第二十八条:矿区产尘点,不论地表、井下全部273、实行尘毒岗位目标管理。各产尘点都要指定责任者,使其明确尘毒性质、国家标准、目标、评审级别及主要防治措施,每月进行测定考评,对认真负责达到目标者进行奖励,对不负责任者没有达到目标者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尘毒岗位目标管理评审级别分为标准、达标、减轻、保持四个级别。a、标准级:经过治理和现场测定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岗位,定为标准级。b、达标级:经过治理和现场测定接近国家卫生标准,尚需再进一步做工作,当年可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岗位,定为达标级。c、减轻级:经过治理和现场测定,虽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但可以减轻危害的岗位,定为减轻级。d、保持级:在治理技术、资金方面都暂无法解决的岗位,定为保持级。第三十274、条:加强个人防护,下井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不低于96。第六章 设计及施工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程。通风防尘措施必须统一规划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十二条:编制年、季、月采掘技术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通风防尘措施计划。第三十三条:矿井的开拓设计及采场单体设计中,要有与主干系统相衔接的进回风井巷。第三十四条:井巷断面应根据其用途确定外,还必须满足施工时安装局扇及敷设风筒的需要,巷道两侧每五米要有吊挂风水管、电缆、风筒所需要的挂钩,挂钩眼距地板1.5米。第三十五条:中段进风井至回风井之间的巷道,必须超前施工。第三十六条:主通风系统未形成前,不275、得进行采准工程施工,采场巷道未形成贯穿风流前,不得进行中深孔凿眼。第三十七条:需要支护的通风巷道,必须及时进行与使用期相适应的支护;通风井跨塌、堵塞必须及时处理,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完整、有效。第七章 检查测定第三十八条:每年应对全公司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的测定,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九条:定期测定各产尘点的空气含量,凿岩工序每月至少测定两次,其它工序每月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及时公布、上报。第四十条:矿井中防尘游离二氧化矽含量,防尘分散度以及矿井总进风量,总排风量,主要通风道的风量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第四十一条:各作业地点气象条件(276、温度和风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第四十二条:测尘点的计算规定如下:a、平巷、天井、天井、副穿掘进在5米以上的工作面。刷帮、拉底、挑顶和掘进硐室连续作业三个班以上的工作面,按工作面个数计算测定。b、中、深孔凿岩按工作面个数计算测点,出矿按采场作业巷道个数计算测点。c、溜井卸矿(渣)、倒矿(渣)按倒、卸口个数计算测点。d、主要运输巷道按中段计算测点,打锚杆,砼支护当月在5个班以上时计算测点,进风巷、回风巷按中段计算测定,但不参与合格率计算。e、更衣室、地面试料加工室按房间计算测定,井下炸药库、水泵房、机修峒室等每季度测定一次,不作测点计算。6、对测定粉尘浓度的要求:a、测尘位置在平277、巷凿岩和出渣条件下,应在距工作面35米的下风侧呼吸带采样;天井作业在天井的回风流中采样,采场中,深孔凿岩,出矿作业地点,在距生产点35米的回风流中采样。b、漏斗放矿、溜井倒矿在下风侧3米处采样,主要运输巷在污染严重的地段采样,井下炸药库等各峒室型地点在工人活动范围内采样。c、连续产尘点在作业开始20分钟,阵发性产尘点在工人操作时采样,采样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采样流量应在采样过程中保持稳定。d、采样后的滤膜只准干燥处理,然后直接称重。e、采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称重时,收集在滤膜上粉尘的重量一般不小于1毫克,当粉尘浓度高于2毫克/米3时,抽气量不少于0.2米3,当粉尘浓度低于2毫克/米3时,278、抽气量不少于0.5米3。 f、粉尘浓度采用器选用国家所属部委一级鉴定正式产品,选用直径40毫米的滤膜和流量为2080升/分的气体流量计。万分之一分析天平、气体流量计分别每一年、半年送检一次。g 、粉尘浓度合格率按应测点进行计算、每个测量按平均值统计,漏测量按不合格点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装载机的安全管理第一条:装载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第二条:装279、载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第三条:装载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第四条: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第五条: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O.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不应用装载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第六条:两台以上的装载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装载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第七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装载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 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280、辅助作业的装载机,应超前下 部台阶正常作业的装载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第八条:装载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第九条:装载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装载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第十条:装载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一条:装载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第十二281、条:装载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第二章 铲运机的安全管理第一条:司机和专业维修人员不要轻易调动。铲运机实行机长制。每台设备要固定操作司机(维修工也应相对固定),在机长领导下对该设备的操作和保养负全部责任,并作好各项记录。 第二条:司机和值班维修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保持设备整洁完好。 第三条:司机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严禁非司机开车。停车后任何人不得坐在司机座位上,更不准扳动各操作杆及踩脚踏板。第四条:司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如有违章作业(如用铲斗搬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大块、用铲斗去撬顶板松石和轮胎爆后仍运行等),值班维修工有权制止,不听劝告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282、五条:不得随意拆卸配套的零部件。零部件的领取和更换统归车间负责。旧的零部件回收,尽量修复利用。根据修复的质量、数量,按修复后价值的给予奖励。第六条:发现设备隐患或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转,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后才能重新开动。设备事故必须组织分析会,弄清原因、性质、教训、防范措施及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第七条:司机要坚持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动力机未停止运转,不许离开岗位。第八条:铲运机在作业中有任何不正常状况或故障时,司机应停车检查,若无力处理,应找当班维修工解决。设备恢复正常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九条:认真做好原始记录,贯彻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铲运机作业采场要加强顶板管理,在安全员确认安全下才能283、作业。 第十一条:进入新的作业地点,须经主管人员、司机进行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进入作业。第十二条:对巷道不合格;采场顶板不安全,道路有坑洼和深积水,通风不良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的状况,司机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要求解决,坚持正确意见,直至拒绝开车作业。第十三条:铲运机进入作业场地之前,司机应认真检查采场顶板、两帮矿岩情况,不安全处应通知安全员,由专人处理。第十四条:铲运机运行的巷道两侧和顶板的风水管、电缆电线等必须固定妥当;两侧不得有岩帮凸出和钢钎等物伸出。 第十五条:铲运机运行道路上有大块、铁轨、三角耙、废钢绳、木头等阻挡运 行的杂物,司机应在作业前加以清理。 第十六条:铲运机行驶道284、路旁的溜井、措施井等应有安全遮挡设施,并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十七条:作业场地应有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采场内不得有过深的积水;采场底板要平整,充填面要有足够的强度。 第十九条:铲运机不工作时,应停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停车前先把铲斗放落地上。 第二十条:加强油料管理。保证供油的牌号和质量,严格执行润滑制度,有关油料的代用需经主管人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铲运机安全装置必须完好,达到制动有效,灯光齐全,转向灵敏,喇叭有声。如上述装置有故障者,不得运行。机上还须配备灭火器。第二十二条:新机及大修后要进行跑合,才交生产部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铲运机的供电电压和频率必须符合机器铭牌规定,否则不准285、和铲运机连接。动力源必须有足够的容量,提供稳定的电压。 第二十四条:通过铲运机拖曳电缆中的地线进行接地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要定期测试接地监测系统,对其是否能正常运转进行检查。每班应检查接地监测系统,同时检查电缆的完好状况。 第二十五条:铲运机需从井下开到地面进行检修或其他作业,须经主管人员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286、: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动火类别第三条: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主要包括:(一)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二)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三)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第四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禁火区分为:(一)危险区域:仓库、煤场、木料库、油品存放点、车库、化验室、井下各火药库等。(二)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作业区域等。(三)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第三章 动火作业审批第五287、条:在禁火区动火,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第六条:凡在危险区域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作业之前到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在一般区域内动火,需到本单位申批。第七条:动火作业审批表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申报单位、申报日期、作业项目、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动火安全措施。(由申报单位填写)(二)审批单位、审批意见等内容。(由审批单位填写)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另一份交安全环保部存档。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义务消防队派员协助。第九条: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288、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条: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不能动火:(一)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二)安全措施不落实。(三)没有监护人在现场。第四章 动火原则第十一条: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动火为原则;能够运到别处维修的,则一律运到安全地点进行。第十二条: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第十三条: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第十四条: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地下管道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第十五条:正在289、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动火作业。第五章 动火注意事项第十六条: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第十七条: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第十八条: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第六章 动火安全措施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安排好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应制定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第二十一条: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 290、米以上。第二十二条: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第二十四条: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汽油、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第二十五条:一个区域动火,相邻区域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二十六条:动火完毕,作业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291、离开。 第二十七条: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第七章 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第三十条: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第三十一条: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应立即停止工作。第三十二条: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第三十三条: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第三十四条:动火中气焊工292、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第八章 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按矿业公司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进行。第九章 处 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动火证而动火的人员以及动火业超过动火证时限未重新办理证件继续动火的人员处2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在动火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动火证规定事项的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员动火过程中擅离职守,监护不负责的人员处200元。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处罚;第四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293、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包括天、溜、竖井)为高空作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范围内一切高空作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凡距地面两米以上的作业,均属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头昏症、失眠、恐高症、癫痫等疾病以及重病初愈,经医务部门检查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第三章 露天高空作业规定第五条:高空作业294、必须佩戴试验合格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坠落试验负荷为180公斤),绳头应挂在建筑物或结构坚固的其它部位上。操作人员严禁饮酒、禁止穿光滑的硬底鞋、钉底鞋。衣着要紧身,领口、裤口、袖口要扎紧。操作时必须精神集中,禁止谈笑打闹,严禁穿高跟鞋登高作业。第六条:高空作业所搭设的工作台、操作盘、防护栏等要坚固,严禁搭探头板。工作前,操作人员要切实检查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工作台上不准堆放过多的材料。升降材料和工具要有专人负责,升降用具应经常检查,确保安全运行。第七条:龙门吊提升应有安全措施。有专人指挥,信号系统齐全,并有安全栏,严禁乘人或超负荷运载材料。第八条:所有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具,用完后均需放在工具袋内,不295、得到处乱扔乱放,以防坠落伤人。凡进入高空作业区5米以内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第九条:在同一垂直线上,无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不得上下平行作业。起吊或安装大型构件、设备时,禁止上下平行作业。第十条:高空作业点下面如有烟尘、有害气体,高温或者是上下有电力母线通过等情况,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措施,否则禁止施工。第十一条:凡遇六级以上的大风、暴雨,看不清信号的雾天、尘天、雷雨天、冰雹天等恶劣气候时,应立即停止露天高空作业。第四章 矿山井下高空作业规定第十二条:竖井、天井、溜井、斜井的开工或井架及井筒装备设施的安装与拆除,施工前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竖井作业的吊盘、梯子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第十296、三条: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卸空的提升容器顶盖上作业,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在保护装置下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提升钢丝绳上;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秒;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或通讯电话;地表及中段井口须设专人警戒,严防掉落任何物品。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做到措施可靠,标志醒目,并严格贯彻执行。第十五条:凡使用电梯的部位,必须严格执行电梯管理制度,并由主管单位派专人管理和操作。第十六条:设备井人料两用电梯,应按定员乘人和按规定装载物料,若确需超载运行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主管经理批准后再进行。第十七条:凡提升装置及钢丝绳等,必须按规定经常297、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要求起重机械设备做好起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可移动式起重机的起重参数,钢丝绳准备,以及起吊周围的环境情况。第二条:要熟悉起重机械设备的基本参数。第三条:要正确判断起重机械设备在起重时的各种载荷。第四条:要正确判断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第五条:在起重时要按所吊重物的重量正确判断工作运行速度。第六条:必须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系数范围内起吊重物,绝不允许超载起吊。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工作时,如298、果发现制动器、电气设备、液压机械等有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待彻底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第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氧气瓶的安全管理第一条:氧气瓶的保管(一)氧气瓶的储存库屋顶和墙壁应用二级耐火材料建筑。(二)氧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三)氧气瓶不得与乙炔瓶、电石筒或液化石油气瓶存放在一起。(四)氧气瓶仓库内,不得存放油质一类的物品。(五)氧气瓶存放在库内,应放置整齐。直立放置时,应当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以防倾倒。(六)氧299、气瓶存放时,应旋上瓶帽,以免碰坏气门和防止油质、尘埃侵入气门口内。(七)氧气瓶不可在阳光下曝晒或接近热源存放。第二条: 氧气瓶的搬运(一)氧气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搬、轻放,防震、防倒,避免撞击。(二)氧气瓶在搬运时,应施上瓶帽,以免碰坏气门和防止油质、尘埃侵入气门口内。第三条:氧气瓶的使用(一)氧气瓶使用时,不允许倒置和水平放置,应将瓶口垫高或直立使用。但直立或斜立一定要稳固。因气瓶平放或倒置,气流会把瓶内的锈末带入减压阀,损坏减压阀。(二)使用气瓶时,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外,并防止靠近热源,在夏季应防止太阳曝晒。(三)氧气瓶和乙炔瓶同时使用时,二者有效距离必须保持在8米以上。(四)氧气瓶使300、用时,禁止瓶口沾上油脂,用完后要将瓶盖旋紧。(五)氧气瓶使用完后,至少应留12公斤/米2的剩余压力,以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和损失。(六)遵守各种气瓶的使用安全规定,不准违章操作。第二章 乙炔瓶的安全管理第四条:乙炔瓶的保管(一)乙炔瓶是贮存和运输乙炔的容器,瓶体漆成白色,并漆在“乙炔”红色字样,瓶内装有浸满头着丙铜的多孔性填料,可使乙炔以1.5MPa的压力安全地贮存在瓶内。(二)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同库贮存。乙炔贮存间要通风良好,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在醒目处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贮存间与明火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三)乙炔贮存间的气焊、气割作业点附近301、应设有消火栓、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炭灭火器。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第五条:乙炔瓶的运输(一)乙炔瓶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二)乙炔瓶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机动车辆装运乙炔瓶时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不得与氧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车上严禁烟火。(三)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第六条 :乙炔瓶的使用(一)禁止敲击、碰撞。(二)乙炔瓶周围严禁烟火,乙炔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三)氧气瓶和乙炔瓶同时使用时,二者有效距离必须保持在8米以上。(四)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严禁卧放使用。(五)瓶内302、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六)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装有减压器和回火保险器。(七)乙炔瓶应定期进行打压检查。(八)遵守各种气瓶的使用安全规定,不准违章操作。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锅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 锅炉安全管理第一条:使用锅炉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手续。同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许投入运行。第二条:在用锅炉必须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第三条: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303、,保护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标示牌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和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一)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二)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三)对锅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四)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五)督促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六)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释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七304、)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的管理情况。第五条:司炉工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第六条:司炉工人在班时需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锅炉。第七条:使用锅炉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第二章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第八条: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水质化验工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第九条:锅炉及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一)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工作。(二)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三)正常停运305、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四)设备维护保养。第十条: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及要求;第十二条: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的交接手续;第十三条: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第十四条:清理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第十五条:安全保卫制度;第十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三章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第十七条:锅炉及辅机设备的运行记录。第十八条:交接班记录。第十九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第二十条:设备检修保养记录。第二十一条:306、单位主管和锅炉管理人员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事故记录。第二十三条:使用锅炉单位应对锅炉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每月做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做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第四章 司炉工必须履行以下职责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第二十六条: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第二十七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第五章:锅炉使用单位做好以下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按司炉工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司炉工307、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第三十条:制定并督促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改善司炉工的劳动条件,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第三十二条: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第三十三条:保持司炉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第三十四条:司炉操作室及锅炉房内外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无关人员禁止随意出入锅炉房重地。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矿业公司防排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防排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人员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308、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第二章 组织及作业人员规定第三条:公司成立防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公司的防洪防汛工作;成立防洪抢险救护队,负责防洪抢险工作;防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负责防洪防汛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各部室、车间成立本单位防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防汛工作;各部室、车间成立防洪防汛抢险小组,负现本单位的防洪防汛抢险工作。第五条:防排水系统的水泵工、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防排水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六条:建立完善的防水、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灌入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309、和建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废石堵塞排洪沟渠。第七条:每年在雨季前一个月,由防排洪指挥机构组织一次防排洪检查,并编制防洪排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第八条: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第九条: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侵入井下的可能时,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泄水沟渠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二)漏水的沟渠,要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造;(三)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四)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堵塞沟渠;(五)雨季应定期检查矿区310、防洪情况,并定期彻底清除渠内的淤泥积物,以保证畅通无阻;(六)雨季应在竖井、斜井、平峒等处,储存足够数量的砂袋等材料,以备修筑临时挡水坝。第十条:井下有可能发生透水、积水的废旧巷道,要及时砌筑挡水墙。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安全生产部门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把受水危胁地点的人员撤出。第十一条:对井下的防水设施(水泵、排水管道、防水门等)应加强管理,经常维护,严格要求,保证运转可靠和排水的畅通无阻。第四章 防排水系统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二条:水泵工必须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开启水泵,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水泵在运行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完好方可启动。第十四条:水泵工必须注意水泵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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