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安全综合地质测量工作管理制度14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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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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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安全综合、地质测量工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6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二、安全投入制度7三、安全奖惩制度7四、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五、安全培训制度9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0七、安全检查制度11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12九、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15十、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7十一、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17十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8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20十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21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22十六、安全风险2、分级管控工作制度23第二章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制度27十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27十八、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29十九、地质测量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0二十、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31二十一、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32二十二、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33二十三、地质灾害普查制度34第三章 煤矿开采及顶板管理制度37二十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37二十五、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制度38二十六、工作面变化管理制度38二十七、工作面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39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40二十九、采煤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41三十、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41三十一、掘进工3、程质量考核制度42三十二、井巷维修制度42三十三、敲帮问顶制度43三十四、围岩观测制度44第四章煤矿通风管理制度45三十五、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5三十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7三十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8三十八、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49三十九、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0四十、井下测风管理制度50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51四十二、反风演习管理制度52第五章煤矿瓦斯管理制度53四十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53四十四、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55四十五、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56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57四十七、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58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59四十九、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604、第六章煤矿防尘管理制度61五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61五十一、粉尘检测制度62五十二、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62第七章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63五十三、煤仓防火管理制度63五十四、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64五十五、木料场防火管理制度64五十六、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65五十七、注氮防灭火管理制度66五十八、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68五十九、电气焊审批制度70六十七、火区管理制度71第八章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72六十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72六十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73六十三、雨季巡视制度74六十四、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75六十五、雨季“三防”管理制度76六十六、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77第九章5、 煤矿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78六十七、爆炸物品领退制度78六十八、煤矿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79六十九、“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度80第十章 煤矿运输提升管理制度82七十、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82七十一、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制度83七十二、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84七十三、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85第十一章 煤矿电气及监控、通信管理制度86七十四、停送电管理制度86七十五、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87七十六、电气试验测试制度88七十七、干部上岗检查制度89七十八、设备管理制度89七十九、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90八十、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91八十一、电缆管理6、制度92八十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92八十三、油脂管理制度93八十四、机电配件管理制度94八十五、阻燃胶带管理制度95八十六、杂散电流管理制度96八十七、钢丝绳管理制度97八十八、设备包机管理制度98八十九、交接班制度99九十、巡回检查制度99九十一、保护试验制度99九十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01九十三、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01第十二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04九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04九十五、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06九十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7九十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108九十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10九十九、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1一7、百、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12一百零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113一百零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14一百零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115一百零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16一百零五、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17一百零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18第十三章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19一百零七、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119一百零八、应急值守制度121一百零九、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122一百一十、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124一百一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26一百一十二、应急演练制度126一百一十三、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管理制8、度127一百一十四、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130一百一十五、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130一百一十六、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31第十四章煤矿调度和班组安全管理制度132一百一十七、调度值班制度132一百一十八、调度员交接班制度133一百一十九、调度汇报制度134一百二十、信息汇总分析制度135一百二十一、调度人员入井(坑)制度136一百二十二、业务学习制度136一百二十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136一百二十四、调度文档管理制度137一百二十五、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138一百二十六、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139一百二十七、班组学习制度140一百二十八、民主管理班务公9、开制度141一百二十九、安全绩效考核制度142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 实现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 确保安全生产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年初由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煤矿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要分解下达到各10、部门科室、各基层区队,各基层区队根据煤矿下达的目标,将本区队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班组。通过目标分解,最终达到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重奖重罚,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煤矿与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煤矿与各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参与,职工目标管理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每名职工要写出安全保证书,对个人行为做出安全承诺,职工安全承诺书由班组长和职工每年签订一次。11、职工安全承诺兑现情况与职工的工资挂钩。(六)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七)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八)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二、安全投入制度(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12、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三)由财务科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四)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企13、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六)需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再从最后利润中列支。(七)每年年终,安全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矿长报告。(八)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三、安全奖惩制度(一)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14、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奖惩的原则是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三)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四)安全奖罚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1.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15、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 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4.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 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2. 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3. 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可累计加倍处罚;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5. 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6.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四、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16、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17、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五)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逐级履行职责。矿内审批以会审的方式进行,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部门组织,审批人员会审时要认真仔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六)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七)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实行被贯18、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八)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九)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十)在任何场所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将人撤出危险区域;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后贯彻执行19、。五、安全培训制度(一)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三)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带徒”上岗合同,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经实操考核合格20、,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师傅是新工人的现场第一安全监护人,师傅休息时不得临时指派他人充当师傅;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四)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六)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21、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1 年以上(含 1 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七) 煤矿要认真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培训,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八) 严格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九)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十)区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 , 总22、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每月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办公会议。(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得将其它工作列入主题,保证会议质量。(五)安全办公会议内容:总结当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贯彻传达上级有关23、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令等;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安全工作情况;通报上月或前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有关安全管理办法;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点”。(六)安全办公会议安排重点工作必须制定责任落实表,按照“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的原则落实到位,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严格监控管理。(七)矿办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专门记录本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对确定的安排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下发执行。七、安全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24、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检查的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规章、查设施、查隐患、查质量、查“三违”、查措施。(三)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队抽查。(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必须召开隐患整改会议,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查出的隐患按25、“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原则安排整改,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五)专题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六)坚持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相结合,群监网员、青安岗员查出隐患同样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每班开工前各岗位、各工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处理结束,确认安全后才能组织生产。(八)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业,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撤出人员;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九)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自觉行使检查职权,在检查26、过程中要从严从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十)安全隐患复查: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隐患是否彻底消除,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27、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二)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三) 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部28、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四) 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五)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六)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七) 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九) 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29、同时落实。(十) 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十一)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十二) 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十三)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生产期间每天应采用巡查方式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十四) 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十五)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也进入30、隐患台账管理。(十六) 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十七) 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五) 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六)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第31、 85 号令)执行。(七) 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八)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九)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十)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十一) 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32、并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贯彻和执行;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由现场带班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十二)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区(队)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并设置警示标志,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六)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督办、验收销号和公示监督制度1.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指定分管副矿长负责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办;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33、报。2.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一般隐患升级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升级由矿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督办。3. 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及时销号;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4. 每月应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采用公告专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QQ 群等媒介,及时公示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34、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九)矿长每季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措施。(十)35、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十一)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1. 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电话:8000、8001。(2)信件举报: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矿办公楼,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负责收集处理。(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36、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举报。2. 举报要求(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3. 举报受理(1)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2) 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4. 举报奖罚(1) 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2)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经查实给予适当的奖励。(3) 对举报并查实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4) 替举报人保密。(5) 对虚假举报,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 , 扰乱管理秩序的 , 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十二)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37、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不能被篡改或删除;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立卷归档。九、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事故报告(3)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4)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5)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6) 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39、当及时补报。(三)事故抢救5.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6.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四)事故调查分析(6)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40、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7) 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8) 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9) 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负责配合。(五)事故责任追究1. 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41、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十、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42、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3) 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4.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5.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三)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43、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4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十一、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44、实施办法的要求。(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十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5、总局令 86 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 33 号),制定本制度。(二) 一般规定1. 带班领导必须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熟悉井下各生产系统。2. 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3. 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4. 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职工一46、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带班时间不得低于 8 小时。(三)带班人员职责1. 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 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职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 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 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蹲点把关。5. 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47、,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6.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7. 如实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四) 考核及相关规定1. 由矿安委会办公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2. 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不能完成规定带班次数的,给予罚款处罚。3. 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进同出的,带班时间不足 8 小时的,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4. 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48、录的,给予罚款处罚。(五)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5. 下井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6. 下井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当面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提前通知接班领导到现场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 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4. 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工作,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49、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交接班工作。(六) 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1.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2.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3.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下井记录、档案应一一对应。4.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5. 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损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下井带班公示制度1. 下井带班人员应在井口和调度室显著位置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2. 公示内容:当天(班)公示带班领导的姓名50、带班班次、区域。月底公示当月带班领导带班次数及班次。3. 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4. 领导下井带班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矿安委会办公室举报。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一)为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促进全矿井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部分“完善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管理机构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矿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成员包括煤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区51、队负责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和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小组。(三)工作职责5.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指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6. 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煤矿达标规划,提交月度和年度达标工作总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工作;对各专业进行达标验收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新活动;整理保管日常记录、台账,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等。7. 专业组:制定、实施本专业年度达标规划;提交年度达标工作总结;健全本专业各种安全生产标准化52、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四)考核范围、标准及评分办法1. 参加考核评级的专业为十一个,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2. 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执行。3. 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各专业质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况,则根据工程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部门和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各专业组人员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生产技术部门53、安全管理部门、机电管理部门、通风管理部门、调度室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4. 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实行动态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要将每次检查的记录及时存档管理,作为评级考核的依据。5. 对于每次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统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监督检查。(五)奖惩办法1.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创建并保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达标条件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纳入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遵守以下规定:(54、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2)用于整改各类隐患;(3)用于表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3. 考核奖惩(1)经考核验收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对领导小组及专业组人员给予奖励,不达标的予以重罚。(2)年度实现保持的,对领导小组及专业组人员给予奖励,未实现保持的予以重罚。十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一)为更好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全员安全防控作用,根据煤炭法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职工都应自觉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安全生55、产建议,关心现场的作业环境和隐患整改,发现隐患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或安全员,积极配合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三)不断强化职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提高群防群治的效能;充分发挥职工家属的安全协管作用,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二道防线;组织签订家属安全承诺书、员工联保互保责任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四)加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工程”、“党员承诺制”、“党员身边无三违”等活动,用党员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齐心协力搞好安全生产。(五)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每个班组必须按规定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群众安全监督员。煤矿工会要不断强化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及56、管理,认真执行群众安全监督员井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整理、分类、反馈、监督整改工作。(六)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建设。把优秀的青年职工吸纳到青年安全监督岗队伍中,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素质提升,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训练。(七)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揭险情、订措施、堵漏洞,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班组每日上班前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事故隐患分析和安全状况讲评;定期开展无事故竞赛活动。(八)职工应做到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有权停工并撤出危险区域。(57、九)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的人员要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对违章作业者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形成一个群防群治的良好环境。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一)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基本要求中“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班组安全建设中“建立安全承诺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实行安全承诺的范围为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三)安全承诺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矿长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区队长向本区队职工公开承诺,班组长向本班组职工公开承诺,承诺书进行公示;安全管理人员向矿长书面承诺,职工向班组长书面承诺58、,签订安全承诺书。(四)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五)矿长安全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安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的安全承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违章指挥,保证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七)从业人员的安全承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八)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59、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每年 1 月份签订,有效期为 1 年。(九) 安全承诺书由煤矿统一印制,承诺书最后应印有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十)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一)为全面辨识、管控煤矿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60、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1. 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所需人员、技术、资金等的有效投入。(3)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4)负责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工作,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5)利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61、和管控效果,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6)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7)负责组织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评估。(8)其他相关工作。2. 副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协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2)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3)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62、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评估。(4)负责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5)每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6)完成矿长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3. 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协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2)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3)负责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4)每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5)完成63、矿长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三)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为煤矿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其它业务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准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并执行管控措施检查分析及改进。1. 准备工作。煤矿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制度。对煤矿领导成员进行责任划分,根据业务分工划分各自的辨识单元,组织工作组人员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相关知识,收集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64、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煤矿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案例、隐患排查记录及档案等)。2. 危险源辨识。煤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做到无遗漏。3. 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评价风险等级,确定重大安全风险。4. 制定并执行管控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等制定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5. 检查分析及改进。矿长每月、分管矿领导每旬对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发现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评估不准确应及时进行完善,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执行效果不好应及时进行改进。(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65、范围1.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点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2. 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1)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应重点辨识待设计水平、采(盘)区、工作面地质条件,以及潜在的重大灾害因素。(2)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66、评估重点辨识高危作业、待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复工复产时存在以及带来的安全风险。(4)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以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和盲区。(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方法1. 年度系统性安全风险辨识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采用安全检查表法。2. 安全风险评估采用安全矩阵法;煤矿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分为重大安全风险和其他安全风险两类;风险值 18 的为重大安全风险,风险值 18 的为其它安全风险。(八)安全风险管控1.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成后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67、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2. 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完成后应根据辨识评估结果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的运用1.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2. 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4. 启封火区、排放瓦斯、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68、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5.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十)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十一)矿长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管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上级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十二)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档69、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应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存期限,存档备查。(十三)每年至少对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十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十五)煤矿领导带班过程中,严格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十六)煤矿其它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70、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十七)对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给予罚款处罚: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2. 安全风险辨识不认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编制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3. 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4. 管控措施落实不好、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第二章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制度十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71、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煤矿地测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管理部门,地测部门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规程、规范、规定执行。(四)煤矿地测部门每年、季、月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编制地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五)煤矿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和建井地质报告。地测部门应与防突机构、通风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六)凡矿井、水平、采区等地质补勘工程均需编制方案设计,按规72、定报批。工程完成后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组织有关人员鉴定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七) 地测部门与设计、技术、生产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委托书、业务联系书、会议等方式进行。(八) 煤矿边界变动,应按规定留设井田边界永久煤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九) 煤矿地质工作应完成以下基本任务:1. 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如瓦斯、煤层“两性”、地温等)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十) 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十一) 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73、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十二) 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 ( 煤层气 ) 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十三) 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 ( 伴 ) 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十)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测部门应立即组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理意见。(十一)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应采用物探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探查,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74、害防治措施。(十二)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十三)应当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十四)煤矿地质类型每 5 年应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每 3 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十五)煤矿应每 3 年至少组织或安排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 次继续教75、育或业务培训。(十六)煤矿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十八、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一)为加强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杜绝煤矿地质灾害和透水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地质及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预报分为月报、年报和临时性预报,内容要涉及在预报周期内预计采掘范围、工作面76、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构造、煤层及顶底板、瓦斯地质等情况,采掘工作面涌水量预测、工作面存在何种隐患及防治措施和地物调查情况等四个方面。1. 月度预报地测部门根据煤矿月度采掘工程计划,每月末应编制下一月度地质预测预报。2. 年预报每年年初,地测部门应根据煤矿生产情况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编制年度煤矿地质预测预报。3. 临时预报根据采掘进度情况,地测部门要针对采掘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地质情况,随时调查分析,发现问题或险情,及时发出地质临时预报。雨季期间,定期对地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地表水害或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水情水害问题时,及时发出预报。(三)地质、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应对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的夹矸、断77、层、薄基岩等地质条件和采掘工作面对应的地表地物等情况有详细描述。(四)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下发执行。(五)地质及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预报均由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编制前地质人员要根据煤矿地质资料,认真分析采掘范围内的地质、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掌握其特点和变化规律,做到内容准确、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质构造带及地质条件复杂地带时,预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向施工区队和有关职能科室进行通报,各职能科室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下发执行。(六)及时对上次预报做出验证总结,分析预报效果,进一步掌握地质变化规律,提高预报质量78、。(七)地质技术员要不断学习先进技术理论,与总工程师共同分析、研究构造、瓦斯、水患等地质问题,进一步提高地质、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准确性,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八)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要全面收集所在煤矿勘探以来各阶段的地质报告,按规程要求建立各种基础台账,及时提交生产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同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观测、收集、整理、分析新揭露的地质及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资料,将观测的地质资料及时整理并上图。并为煤矿施工提供合理的防治措施和建议。(九)如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强富水区、导水断层或有采空区存在积水、未解放带、断层、薄基岩、小窑、采空区、发火区等隐患时,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79、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准恢复施工。(十)地测部门在雨季来临前做好煤矿范围内的地表水、山洪、塌陷区、山体滑坡、井上下联通的钻孔、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排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分析、预测、预报,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十九、地质测量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为定期分析、研究煤矿地测工作,解决煤矿地测方面的重大问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会议由总80、工程师(或地测副总)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三)会议内容3. 传达矿办公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4. 汇报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的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落实的计划和整改措施,责任到人。5. 检查上月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下月防治水工作。6. 总结分析地质测量工作情况,查找、分析、讨论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确定安全工作重点。(四)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五)管理规定1. 会议期间必须认真做好笔记,保持会场纪律。2. 会议结束后,地测部门做好会议记录,下发会议纪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整81、理归档。二十、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一)为规范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管理,保证地测资料的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所有地测图纸及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提供其他部门使用。(三)每年年初地测部门应根据煤矿下达的生产计划编制地测年度工作计划,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地质类型划分82、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五)地质预报、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年度、月度及临时性水文地质分析预报报告、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技术措施、验收总结报告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六)地质基础资料如大中型地质构造台账、井巷地质素描图以及专用原始记录、测量基础资料与原始记录,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采煤工作面物探报告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七)各项重要工程测量方案、重要贯通误差预计、重要工程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由83、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八)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等由地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煤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九)各类矿图严格依照图签进行审批。(十)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十一、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一) 为规范图纸的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销毁等程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84、)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地测部门建立填图、打印、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保管、销毁等台账,认真记录,规范程序。(三)图纸审核是保障矿图质量的先决条件,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要按照规程、图例的要求,由专业组技术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地测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和对外提供。(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同性质的图纸进行定期审查,不断充实、积累完善各类图纸和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提高其使用价值。(五) 地测部门内部所有图纸的打印需经科长同意后方可打印,做图纸打印记录。(六)打印地测图纸时必须首先与地测部85、门负责人联系,填写图纸打印申请单,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打印,在图纸打印记录上登记图纸打印名称、数量、使用单位等。(六) 所有工作人员未经科长批准,不得随意答复或将图纸发放、借给他人使用,图纸的发放要建立发放记录。(八)各单位 ( 包括矿级领导 ) 索取或借阅图纸资料必须首先与地测部门负责人联系,然后由科长通知资料保管人员提供资料。索取资料人员事先必须本人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才可将图纸资料带出保管室。(九)外单位来煤矿索取图纸资料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写明索取调阅抄录名称、范围、用途,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煤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借阅,否则一律拒借。凡是原图、底图一律不得外借。(十)矿图必86、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达到档案化管理要求;图纸存放在金属橱柜内保管,防止资料受潮发霉,保管室内配备防火器材,以保证图纸资料的安全。(十一)基本矿图、技术报告附图、科研项目附图每年应移交煤矿档案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十二)接收交换图纸要办理相应手续,整理分类、编目登记,建立台账和登记簿,装入卷盒中。(十三)对经常使用图纸的单位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及时回收图纸,应当收回的图纸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记,注明原因。对煤矿领导退下来的旧图纸,建立登记记录。收回的图纸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经科长批准及时销毁。二十二、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一)为使各类地87、质资料齐全、准确,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指导作用,防止丢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地测部门必须建立地质资料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地质资料。煤矿地质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三)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应进行地质编录,绘制地质素描图。特殊地质现象(小88、构造、煤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四)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发出水情水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将数据立卡建账,归档保存。(五)煤矿地测部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煤矿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料,收集地面灌水注浆量、研究煤矿涌水量动态,填写在台账上。(六)应充分调查矿山地质构造,描述煤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性质特点,填绘到采89、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构造地质图。(七)井下 ( 现场 ) 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出井后必须及时整理完毕,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八)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地面有关的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详细分析和总结,如有疑难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及时加以修正,正确指导安全生产。(九) 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十) 综合分析成果应90、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十一) 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十二) 对有关部门所需的地质资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复核、校对。(十三) 对地测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存柜,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各项工作。(十四) 地测资料的保管应做到提取方便,有目录索引;在提取资料和入柜时须小心,以免撕角。(十五)各种原始记录、观测成果资料及总结,一律不得索取,如确需借阅和抄录,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资料室内进行,且办理登记手续。(十六)与业务行业直接有关的高等院校及91、科研部门等借阅、抄录或索取有关资料时,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办理手续后在资料室内进行。二十三、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一) 为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三)地测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92、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普查具体工作,及时查明致灾地质因素并提出防治建议。(四)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要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井下应力集中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断层滞后导水、采动离层水,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及地表岩移沉降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区,排矸场,危坡,河流 ( 水利设施 )、防洪排水设施等。(五)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煤矿充93、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六) 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七)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煤矿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 5m 的断层,查明煤矿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煤矿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与强含水层导通等情况。(八)陷落柱普查,了解周边煤矿陷94、落柱发育规律,查明煤矿内直径大于 30m 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九)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煤矿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煤矿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十)应力集中区普查,对煤层直接顶板坚硬的煤层要观察其顶板垮落步距,防止顶板垮落步距过大造成冲击地压事故。对受集中应力影响的巷道、硐室要定期观测变形量,防止崩塌破坏。(十一)导水裂缝带、底板扰动裂隙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煤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和底板扰动裂隙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95、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的含水层(体)时,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十二)地下含水体、断层滞后导水、采动离层水普查,应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十三)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查明因采矿活动或地压影响易造成漏风、煤体松散的地段。(十四)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十五)地面致灾因素普查,96、要对地面工业广场、生活区及矿区范围内的地表岩移沉降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区,排土(排矸)场,危坡,河流 ( 水利设施 )、防洪排水设施等进行定期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测预防,确保不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水等灾害。(十六) 露天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边坡,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松散层、风化层、软弱层,含水层,滑坡体及地表水体等。对地质灾害普查结果要进行建档管理,查出的重大致灾地质因素要及时向上级企业汇报。(十七)对地质灾害普查结果要进行建档管理,查出的重大致灾地质因素要及时向上级企业汇报。(十八)对查出的煤矿致灾地质因素要按照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定资金、定人员的“五定”97、原则进行防治。(十九)对因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三章 煤矿开采及顶板管理制度二十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对新开采煤层、采区进行围岩(矿压)观测,定期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地质构造的变化,及时填图分析,及时提供地质资料,进行地质预报。要定期对员工进行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98、。(三)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技术员必须编制符合本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根据工作面顶底板情况及围岩(矿压)观测情况进行支护设计,计算工作面支护强度,合理选择支护参数,确定工作面支柱密度。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四)作业规程中应确定工作面回采时顶板控制方式和特殊支护形式。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离、放顶步距、采空区处理、伞檐规定、破碎顶板铺网、抬棚、戗柱(棚)、丛柱、木垛、贴帮支柱的支设及临时支护、挡矸等要求。(五)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时,必须采取护顶、护帮措施。(六)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初次来99、压和周期来压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七)采煤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八)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 1.8m,其它工作面不低于 1.6m;上下安全出口距工作面 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0.8m。(九)采煤工作面两巷断面刷大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同时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强度。二十五、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制度(一)为加强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保证支护质量、实现安全高效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100、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成立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小组,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制定工作面支护质量达标规定和检查内容。(三)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必须做到“三直”、“一平”、“两畅通”(煤壁直、溜子直、支架直;底板平;上下出口畅通)。(四)作业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支护质量进行检查,质量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质量检查内容,对工作面支护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当班发现问题当班解决;若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调度室汇报,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制定措施进行整改。(五)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101、保证数据真实、可靠,有检查人员和现场带班队长签字确认并存档。(六)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人员伪造检查记录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二十六、工作面变化管理制度(一)为掌握采煤工作面现场变化情况,实现超前预测、超前分析、超前决策,科学有效地控制系统、环境和工艺变化情况,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采煤工作面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安全、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现场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制定的措施组102、织施工。(三)采煤工作面生产工艺变化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派专人到现场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指导,直至现场作业人员完全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四)当采煤工作面工序发生变化时,区队领导要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跟班区队长、当班班长要重点监护、协调变化的工序,及时指导,保证变化工序的合理衔接。(五)采煤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地质部门要提前做好地质预报工作;技术部门要预先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带班领导必须在现场指挥,在揭露地质构造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按制定的措施组织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六)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定进行顶板维护,严禁空顶作业。(七103、)采煤工作面出现异常(微风、停风、有害气体及涌水增大等)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现场安全员、跟班区队长应及时撤出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后,采取措施处理。(八)采煤工作面因故停产前,必须使采面支护为最小控顶距。端面距超规定时,要支设贴帮柱,停产期间安排专人巡回检查,发现顶板隐患及时处理。(九)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经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测分析,判断变化的趋势,掌握工作面变化的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作面变化期间安全生产。(十)各班组要随时掌握工作面变化情况,做到全过程、全时段、全方位掌握控制。及时向调度汇报情况,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二十七、工作面机械设备检修104、保养制度(一)为保证工作面设备完好运行,降低设备故障率,充分发挥机械化设备效能,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提高机械设备安装质量,为检修与保养创造条件。在安装设备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检查、试验工作,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安装。设备安装好后,要及时进行验收试运转,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避免设备带病投入运转。(三)机电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检修计划,计划项目确定后,根据设备现状,编制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四)加强设备检查维护,严格执行设备的“四检制”(班检、日检、周检、月检),确保设备完105、好。(五)所有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对接班人员交待设备运转状况及注意事项。(六)实行设备包机到人和巡回检查。操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保养期限、保养项目和作业范围进行设备保养。日常安排专人对设备的重点部位和易损部位进行巡回检查。(七)设备的检查、保养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必须组织整改,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检修。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八)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确保设备检修、保养质量。(九)严禁设备长期使用,杜绝“不坏不修”、“拼设备”的做法,对严重超过检修期不安排检修,造成事故106、要严肃追查,给予经济处罚。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一)为加强乳化液泵站管理,保证工作面支架(柱)初撑力和工作阻力达到规程要求,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乳化液泵调定压力要保证支架对顶板的初撑力符合要求。普通机采和炮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 18MPa,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 30MPa。(三)乳化液泵司机必须严格按照乳化泵站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交接班时,向接班司机交清情况 , 并填写运转和交班记录。(四)乳107、化液泵站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应安装在顶板完整、无淋水的安全地点,如果不能避开淋水时,要妥善遮盖;供液管路要吊挂整齐,保证送液,回液畅通。(五)泵站运转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工作面联系,停泵处理;修理、更换主要供液管路时应停泵 , 关闭主管路截止阀 , 不准带压修理或更换各种液压元件。(六)泵站需加油时 , 应采用同一牌号、同一厂家生产的乳化油配制乳化液,专桶专用,使用自动配液器配液。定期化验水质 , 保证配液用水清洁,符合规定。(七)乳化液泵站要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做好记录。二十九、采煤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一)为规范采煤工作面及两巷文明生产,提高工作质量和保持良好工108、作环境,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制定采煤工作面文明生产验收标准,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三)采煤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一平”、“两畅通”。液压支架(柱)实行编号管理,号牌清晰端正;超前支护必须打成一条直线,三用阀注液口与巷道平行;上下顺槽堆放材料的料场要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不影响行人、运料、通风的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四)两巷管线吊挂位置及高度要统一,管线吊挂要平直,电话、信号器、按钮上墙或上架吊挂整齐;电缆、管线垂度适当,不交叉、不脱钩,接线盒必须两点以上固定,闲余电缆、管线分类盘放整齐。109、(五)各种牌板、岗位责任制牌板内容齐全、板面整洁,字迹清晰,且与施工现场相符,内容应根据工作面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六)工作面及两巷内无积水、淤泥、漏液,无煤尘、煤矸堆积、无失修支护。零星材料和废旧材料要及时回收,严禁乱扔乱放。三十、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一)为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必须建立健全支护材料台账,账面要整洁清晰,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要实事求是,做到帐物相符。(三)采煤工作面的支护材料均应编号管理。支架(柱)入井前必须进行试验,符合110、标准方可入井。(四) 单体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 10% 的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地面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柱,支柱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完好率达到 100%。备用支柱入井前,必须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柱体有无弯曲、凹陷,柱爪是否齐全,支柱是否漏液。(六)备用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长期没有使用的备用支柱,使用前应先排出空气。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须将乳化液全部排出。(七)所有备用材料配件要存放在不影响运输、行人和通风的地点,不得混放,取用材料时按层搬取,不得乱拿乱扔。严禁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碰击柱体和三用阀。(八)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备用支柱必须出井检修维护。三十一、掘进工程质量考111、核制度(一)为加强井下掘进工作面巷道的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掘进专业“管理制度”对掘进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成立工程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由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考核标准和考核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掘进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改变巷道布置、断面、支护参数时,技术部门及时调整考核计划。(三)煤矿设立专职工程质量考核员,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设一名兼职工程质量管理员进行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并做好原始检查记录。(四)专职工程质量考核员上井后,根据检查原始记录,112、认真填写工程质量考核评定表。(五)掘进工作面必须配齐质量检查的各种工器具。现场检查必须使用工器具进行,取得现场准确的数据资料。(六)每月技术部门必须组织相关人员按掘进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对掘进巷道工程质量进行一次验收,做好记录。(七)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施工技术工作月度总结,认真填写掘进巷道施工技术工作月度总结表;掘进巷道单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编制掘进巷道竣工验收报告。三十二、井巷维修制度(一)为加强井巷维修工作,降低巷道失修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25 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113、(二)煤矿应编制巷道维修工作计划,加强井下巷道维修和管理,确保巷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的需要。(三)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成立巷修单位,配置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专门负责井下巷道的维修工作。(四)巷道维修工作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巷道维修作业规程以及补充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执行。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五)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要采取月度井巷失修情况专项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排查,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反馈通知巷修单位。(六)巷修单位技术员根据平时和集中检查情况,在每月底将在籍巷道失修情况及失修率,书面报煤矿领导 ( 矿长、安全副矿长、114、总工程师等 ) 及相关科 ( 部 ) 室,在月度安全办公会上专题汇报。(七) 每月在编排采、掘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巷修计划,确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八) 对冒顶、片帮影响通风的地段,维修要及时、迅速,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九)井巷维修工程结束后,由煤矿指定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三十三、敲帮问顶制度(一)为加强顶板管理,杜绝顶板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04 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监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掘进作业时,空顶距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打眼、放炮、出渣前,先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三)采煤工进入采煤工作面,必须先敲帮问顶,检查前后支架(柱)是115、否支护牢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工作。(四)修护工在维修之前,必须先检查顶板和两侧巷道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维修。(五) 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的支架(柱)及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后,按回柱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回柱。(六)敲帮问顶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活矸、顶板脱层等隐患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确认安全方可进行后续工作。(七)敲帮问顶应由两人进行(1 人操作、1 人观察),由班组长(跟班队长)负责或委派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实施。(八)敲帮问顶工作应遵循由外向里进行的原则。敲帮问顶人员应站在顶板、支护完好、退路畅通位置。在倾斜巷道进行敲帮问顶时,人员严禁站在矸石滚落的下方。三十四、围岩观测制度116、(一) 为掌握巷道矿压显现规律及特点,科学指导采场设计、巷道布置、现场施工和维护,综合评判设计和支护效果,预防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04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组织机构: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围岩(矿压)观测技术管理体系,成立围岩(矿压)观测组,抽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围岩(矿压)观测工作。围岩(矿压)观测组应根据煤矿井下围岩实际情况,制定围岩观测方案,监督实施。(三) 观测范围: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巷道。(四) 观测内容:(七) 掘进工作面:观测巷道变形量和顶板离层。(八) 采煤工作面:工作面117、煤壁片帮、端面距、冒高、支架 ( 柱 ) 状况、两巷超前顶板运动规律、应力分布、巷道变形量、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质量等。(五)观测方法(十五) 圆图自记仪每天记录一次。(十六) 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工作阻力每周检测两次。(十七) 两巷超前顶板运动规律、应力分布、巷道变形量每班检测一次。(十八) 工作面顶板及两巷超前支护质量、煤壁片帮、端面距、冒高、支柱状况每班进行观测。(六)有关要求(三) 围岩(矿压)观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班中检测、记录制度,针对所观测内容填写相应的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表和巷道围岩移近及观测记录表,原始数据记录要准确,不得随意乱改,严禁做假表。(四) 围岩(矿压)观测人员118、严禁空岗、漏检。(五) 围岩(矿压)观测人员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工作面的压力异常或巷道顶板离层值及变形量超过规定,应及时向当班班组长(跟班队长)和总工程师报告,总工程师召集围岩观测人员,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当矿压显现异常,有明显事故预兆时,要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人员。(七) 观测结束后及时编制围岩(矿压)观测报告。(八) 技术部门对每天的矿压监测资料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汇报有关矿领导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九) 应加强对压力仪、顶板离层观测仪等围岩(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的安装及使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第四章煤矿通风管理制度三十五、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19、一)为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建设煤矿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一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120、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四)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报总工程师批准。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使用。(五) 煤矿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通风工作例会,总结安排年、季、月通风工作,并有记录。煤矿每月对通风121、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通风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六)通风设施的建造规格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要求。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煤矿各区域内通风设施由当班瓦斯检查工负责日常检查;施工单位对本区域内通风设施负管理责任。(七)煤矿准备采区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相关人员会审,煤矿总工程师审核后实施122、。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煤矿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23、(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煤矿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风量,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井下全面测风,矿井每年进行 1 次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煤矿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十)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有关规定执行。三十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井下所有无法利用煤矿全负压通风的掘进巷道,都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124、(三) 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负责人和煤矿分管领导批准。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 10m,且 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五)局部通风机应实行挂牌专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风125、机的吸风量、安装时间以及负责人;局部通风机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现场交接班,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至少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六)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的使用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发现甩掉“三专两闭锁”装置,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七)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凡是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因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因局部通风机本身的电气机械故障引起的停电、停风事故,均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登记上报,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八)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126、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九) 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 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十)每 15 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十一)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不少于 2 127、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十二) 瓦斯检查工要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或风筒脱落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瓦斯检查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立即撤人并设置警戒。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三十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一)为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128、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等;全矿井人员必须爱护,不得故意损坏,确保通风设施完好。(三)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根据采掘布署和矿井通风系统的需要,由通防技术员按要求下发通风设施安设通知单,通风队负责按通风质量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施工和维护,并完善井下附属设施(栅栏、检查牌、禁止牌、检查箱等),做好记录,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四)每组风门必须联锁,任何人不得将同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五)不用129、的通风设施,通风负责人应安排及时拆除。(六)通风设施的安装和拆除由通风队负责,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井下风桥、密闭、调节风窗等通风构筑物。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处罚。(七)瓦斯检查工负责每班对瓦斯检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处理。通防队每旬进行一次旬检,并认真填写检查牌板和记录,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八)在用通风设施必须全部绘制在通风系统图上,做到图纸与现场相符。(九)通风设施必须进行牌板管理和台账管理。牌板要将在用设施的构筑时间、位置、质量、用途填写清楚;台账要把井下所有设施逐一进行登记,要将设施构筑时130、间、竣工时间、竣工验收结果、位置、用途和拆除或报废时间记录清楚。(十)调节风窗在风量调好后,必须固定,保证风量分配合理。三十八、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一)为杜绝或减少无计划停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通风机司机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三)通风机司机、调度人员要填写无计划停风记录。记录应注明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等。(四131、) 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机电、通风、安全、调度等人员进行认真追查,查明无计划停风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五) 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账”,形成会议纪要。(六) 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处罚结果进行全矿井通报。三十九、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防治贯通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队及有关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安132、检人员、通风人员必须进行贯彻学习,否则不准进行贯通作业。(三)巷道贯通前测量技术员必须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在两巷道距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的距离时提前向煤矿总工程师报告,向通风、施工区队下发贯通通知书。(四) 施工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相向掘进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工作,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瓦斯、风筒等情况,巷道口设置栅栏及警标;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工作正常进行。巷道贯通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组织测量、通风、机电技术员和施工班组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五) 通风管理部门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六) 施工班组在贯通前应坚持每班向技术部门上报掘进进度,掌133、握贯通时间。(七) 贯通前必须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八) 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布置警戒,且必须有测风员进行现场测风。(九)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四十、井下测风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井下测风管理,及时了解煤矿风量分配及变化情况,为不断提高煤矿通风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40 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测风人员负责每旬对全矿井所有用风地点的风量至少进134、行一次全面测定,在测风站填写测风记录牌板。根据测风结果及时填写测风旬报和月报,经技术员、通风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阅。(三)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测风人员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做到配风合理。(四)定期分析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根据所需风量进行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五)测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仪表必须经过检定合格方能使用。(六)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畅、设施损坏、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必须安排通风人员及时处理。(七)必须建立测风档案台账,旬报、月报报表齐全并且有主管领导签字。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一)为加135、强盲巷管理和巷道启封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m)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超过 24 小时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三)临时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和排除瓦斯工作。(四)长期不用的巷道,停风后必须砌永久性密闭墙,在密闭前必须断开轨136、道、风水管、电缆;瓦斯检查工应定期在墙外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五)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封闭。(六)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实行编号管理。密闭内外要定期抽取气样和检查瓦斯,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 5m,能进行有效的扩散通风,进入栅栏检查前,要测量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要求方能进入。(七)盲巷内如果有涌水,砌密闭墙时,应根据水量设置流水口并设反水池,保证不漏风。(八)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启封后必须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要求排放瓦斯,并制定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十二、反风演习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反风演习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137、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生产煤矿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煤矿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三)反风演习前,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技术员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并报煤矿审批。(四)反风演习前,必须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人员对风井和井下的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反风演习前,必须召开反风演习专题会议,落实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六) 反风演习时必须由矿长担任总指挥,总工程师协助,通风、机电、生产、调度138、救护等部门人员密切配合。(七)反风演习时间不少于 2 小时,必须测定反风时的煤矿风量、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八) 反风演习结束,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检查煤矿各作业点的通风、瓦斯情况。(九) 反风演习后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第五章煤矿瓦斯管理制度四十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一) 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08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技术负责139、人批准后实施。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并通知瓦斯检查工。(三)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按照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调度室汇报。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安设在距工作面 20m 内的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点不得大于 50m。(四)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140、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具体包括:(五) 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安设绞车地点、进回风巷的冒高处、进回风巷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六) 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局部通风机及启动器前后 20m 范围内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综掘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安设绞车地点、巷道冒高处、掘进巷道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硐室、密闭墙、挡风墙、临时避难硐室、输141、送机槽、车窝、顶板冒高或突出孔洞、井下电焊和气焊工作地点 20m 范围内的进回风侧、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煤仓上(下)口、有人作业地点、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五)瓦斯检查工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0 条规定。具体为 :1. 采掘工作面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 2 次。(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 3 次。(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142、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安设绞车地点、机电硐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5)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 1 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其它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 1 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九) 中央变电所、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炸药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 1 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采区、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 1 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十)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 1 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封闭墙外、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 1 次甲烷和二氧143、化碳浓度,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班至少检查 1 次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十一)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应随时检查作业点附近 20m 范围内瓦斯;突出矿井在电焊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一切作业。(十二) 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 1 次瓦斯。(十三) 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应对其附近瓦斯进行检查。(十四) 爆破地点 20m 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进行 1 次瓦斯检查;起爆前检查 1 次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十五) 运行的井下临时抽采泵站、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每班144、至少检查 3 次。(十六) 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定。(六)瓦斯检查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调度室实行跟踪调度。凡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机电硐室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现场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和通风调度信息管理系统或瓦斯台账“三对口”。(七)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 1.5m 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145、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 3 次一氧化碳浓度。(八)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九)瓦斯检查工升井后将填写完整并签字齐全的瓦检工巡回图表班志、瓦检工巡回检查图表交通风值班人员审核整理存档,存档时间不小于 2 年。(十)当班瓦斯检查工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通风监控设备、防尘设施、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须进行检查。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损146、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奖励。(十一)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十二)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十三)煤矿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要不定期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作业点职工要全方位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四十四、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0 条规定:“瓦斯检查日报必须送矿长、煤矿总工程师审阅”,为确保审签程序的规范运行 ,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147、证实施办法(总局 86 号令)第八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瓦斯检查工每天应将瓦斯检查数据填入瓦斯检查班报,经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汇总形成日报,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三)瓦斯检查日报的内容包括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作业地点放炮前后瓦斯浓度变化等情况。(四)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在审核瓦斯检查日报时,要将当天各地点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矿长、总工程师审查。呈报瓦斯日报时,要将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在备注栏中注明。(五)矿长、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分别审签瓦斯日报表和监控148、日报表,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六)矿长、总工程师根据瓦斯检查日报提供的信息,对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进行批示和签字。(七)瓦斯检查日报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送调度室、安监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单位。(八)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将每天的煤矿瓦斯监测日报表打印一份,经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呈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九)每班瓦斯检查工必须定时、定点、按次数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及时做好记录,班后必须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煤矿瓦斯日报表。特殊情况要简单分析原因,加以说明,填写当班处理情149、况。(十)瓦斯检查工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必须随测随记,不准追记,用完的瓦斯检查手册要存档备查。(十一)经领导审阅后的瓦斯检查报表,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要按月整理存档并研究分析当月井下瓦斯赋存规律和涌出量变化。(十二) 瓦斯检查日报审签过程中,煤矿领导因事出差,必须委托专人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被委托人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严格、认真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如遇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通风管理部门副职审签;煤矿总工程师出差由生产矿长审签;如遇矿长出差由其委托的副矿长审签。(十三) 如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应及时逐级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四) (十四)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应针对各级领导对150、瓦斯日报的批注意见及时安排落实,做好处理记录及时反馈。四十五、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0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五)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15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时。(六)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七)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八)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九)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152、任。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153、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四)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五)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六)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七)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154、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四十七、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155、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 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2%156、,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 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七) 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 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157、。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瓦斯排放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 的巷道,由通风管理部门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四)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3% 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五)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158、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在排放瓦斯巷道中严禁进行任何作业。(六)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 30 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七)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十) 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十一) 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十二) 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159、;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做到断电、撤人的。四十九、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三)低瓦斯矿井每 2 年进行 1 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四)经160、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 9 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 ( 间隔 10 天 ),每天分三个班 ( 或四个班 ) 进行测定。(七)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第六章161、煤矿防尘管理制度五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7 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应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三)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44 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162、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五)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46 653 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六)主、副井井底车场,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 50m 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 100m 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七)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 1 次,巷道中无连续长 5m、厚度超过 2mm 的煤尘堆积。(八)通风防尘部门负责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施工人员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163、。(九) 煤矿应当为接触粉尘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五十一、粉尘检测制度(一)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 86 号令)第七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测尘设备和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采样点布置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三)测尘人员负责煤矿粉尘浓度的测定,及时填写数据,按要求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四)测尘人员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164、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五)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 2 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六)及时分析粉尘浓度变化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七)测尘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熟练、记录详细,数据准确。(八)测尘人员在测尘的同时应检查井下综合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十二、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一)为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7 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165、制度。(二)煤矿必须对煤尘进行爆炸性鉴定工作,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生产煤矿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 1 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6、188 条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四)隔爆水棚的设置应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要求。(五)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棚区长度、断面、棚距、水袋数、水量等参数。(六)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七)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166、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巷道刷浆。第七章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五十三、煤仓防火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仓防火管理,预防煤仓火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46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煤仓使用照明灯必须为煤矿用防爆型照明灯,煤仓周围 20m 范围内严禁采用火炉、电炉取暖,严禁堆放垃圾杂物。(三)在煤仓上口装设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实时监测甲烷和一氧化碳含量、煤仓温度,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四)煤仓周围必须装设消防167、管路及三通阀门,三通上连接的软管必须能覆盖煤仓周围。消防水带必须使用耐高压材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五)设置专用的防火器材存放点,配置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六)原煤仓应保持一定的存煤,尤其在停产期间,必须保留原煤仓三分之一的储存量,不可放空通气。(七)每班必须由专人负责对煤仓进行全面巡视一遍,记录好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甲烷浓度,以及消防管路、灭火器材完好情况。(八)地面煤仓需进行电气焊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电气焊火花和焊渣掉入煤仓。五十四、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矸石山防火管理,预防矸石山自然发火,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4168、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矸石山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 10m 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三)对矸石山堆积的矸石,要作封存处理,尽量减少外露,避免火灾发生。(四)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 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五)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六)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建169、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七)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八)设置专人负责对矸石山进行管理和巡查,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分管领导,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灭火。(九)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十)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十一)对矸石山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五十五、木料170、场防火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木料场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木料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三)木料场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四)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五)木料场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暖火炉。(六171、)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七)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八)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九)木料场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 50m 有三通、闸阀。(十)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十一)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172、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五十六、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173、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线及插座。(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174、散逃生。五十七、注氮防灭火管理制度(一)为加强井下注氮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1 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注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三)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 20% 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煤矿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煤矿调度汇报,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 20% 后,方175、可恢复作业。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煤矿调度进行详细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四)井下注氮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管理部门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五)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正在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六)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176、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调度室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等措施进行处理。(七)井下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八)煤矿采取注氮防灭火措施时,制氮机和配套空压机安设点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设备入井时由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九)煤矿要对疏放水采空区、177、氧气浓度大于 7% 的已封闭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实施注氮。(十)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三) 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经过防腐处理。(四) 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五) 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六) 必须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七) 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氧气、流量、温度等参数,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 97。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 1 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八)178、 煤矿需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九) 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十一)采煤工作面采用随采随注的注氮方式时,要针对采空区氧化带范围实施注氮,一旦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开始降低,应停止注氮。(十二)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1.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注氮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必须对管路敷设、注氮位置以及注氮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计算和规定,措施必须要求采煤工作面区域内的氧气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 20% 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179、有人员,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复作业。2.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出具报表由煤矿分管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十三)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九)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利用束管监测系180、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出具报表由分管煤矿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十一) 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十四)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应实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降到 5% 以下,方可停止注氮。(十五)煤矿应建立健全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统图、注氮台账、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五十八、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一)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181、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通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四)消防设施器材应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六)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182、嘴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七)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查清原因后进行维修和更换。(八)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给予处理。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要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置。(九)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183、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十)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十一)各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拴、室外消火栓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求为:(十) 室内消火拴184、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十一) 消火拴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十二) 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十三) 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正常,无故障。(十四) 消火拴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十五) 消火拴、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十二)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八)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十三)消火栓维185、护管理要求:3.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4.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5.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6.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十四)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水袋等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五十九、电气焊审批制度(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186、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54 条的规定。(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187、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六十七、火区管理制度(一)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188、“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三)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四)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189、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五)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8 条的规定。(六)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9 条的规定。(七)火区封闭后,24 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 24 小时后,由救护队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八)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 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九) 每周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风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记入防火专用记录190、本备查。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或通风队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和现场检查 , 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调度室和煤矿总工程师。(十) 火区启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0 条的规定。(十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第八章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六十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水害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191、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委托有水文勘测资质的单位对煤矿及周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编制水文地质图,对本井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说明,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据。(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每年请有资质部门对矿井水文地质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编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四)了解并掌握煤矿井田范围内地面河流、水库、水池、水井、泉点等水体分布情况,及时测绘填写水文地质图,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资料。(五)掌握井田周边煤矿开采情况,了解其采空区情况,对周边关闭废弃煤窑进行调查,对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积水积气情况进行详细掌握。(六)每月对煤矿采空区192、地面裂缝进行一次观察,对裂缝位置、走向、范围、周边水体、是否容易充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七)每月进行一次井下水文观察,特别是雨季来临前后,要对井下出水地点:如井筒、井下及相邻煤矿采空区、可疑地点等的出水口进行详细观察,对涌水量进行定期测定并详细记录。(八)对受水害危胁工作面进行探测,做好水情水害预报,制定加强防治水的安全措施。(九)对水文地质观察情况进行专门记录,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等,对可能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备注说明清楚,供分析资料时参考。(十)原始资料记录要妥善保存,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存档。六十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一)为进193、一步做好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预防水害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地测部门是煤矿防治水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业务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煤矿预防水害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提出预测预报。(三)地测部门应根据本单194、位年、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月、临时性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年初签发,月报应于上月末签发。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性水文地质预报,提出水害防范对策措施和处理建议,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四)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不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五)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年预报、月预报、临时性预报。预报应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矿195、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害预测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对预报进行周分析,月底、年末总结,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并按年装订成册。(六)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要及时进行补充水害预报。(七)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预测预报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在施工至含水层时,应提前 20m 发出水文预测预报单,报告调度室。(八)水文技术人员应做好预测预报资料整理、报送、档存等工作。(九)每月召开一次水情分析会议,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指定人员代替),参加人员包括地测、技术、机电、安全等部门有关人员,地测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形成正式的文字资料。六十三、雨季巡视制度(一) 为切实加强对煤矿水害196、隐患的排查管理,确保煤矿在雨季期间安全度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9 条“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煤矿,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成立雨季期间巡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成员:技术部门负责人、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地测部门负责人、区队负责人及“雨季三防”所有值班人员(三)巡查内容井田范围河流、地表、井口、工业广场、生活区、办公区、其他厂房、水库、涵洞、排水渠、排水沟等容易积水的区域等。相邻煤矿巡查由组长或副组长具体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四)巡查路线为保证巡查记录准确197、详细、一目了然,根据煤矿实际确定地表巡查路线。(十一) 每次巡查要明确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及问题汇报等,严格落实巡查人员的责任。(十二) 地表巡查时至少两人同行,不得一人擅自行动,巡查结束后向调度室汇报,汛期巡查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十三)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到达地点。(十四)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雨季期间日常巡查及隐患上报工作。(十五) 在大暴雨期间或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安排专人对重点水患地区实施 24h 不间断巡查。(五)巡查人员的责任(三) 巡查人员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查责任制,不得空岗、漏查。(四) 巡查198、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不得迟报、瞒报。(五) 巡查人员必须加强自主保安意识,确保安全巡查。(六)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六十四、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一)为防止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1. 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 50mm 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2. 发现老空区有异常突水时,立即停产、撤人。3. 相邻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时199、,立即停产、撤人。4. 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5. 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预兆时立即停产、撤人。一般预兆:(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3)有时可听到水的“嘶嘶”声;(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臌。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1)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可达 500mm 以上;(2)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3)沿裂隙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4)200、底板破裂,沿裂隙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5)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大量涌出,水色成乳白或黄色。松散孔隙含水层突水预兆:(1)突水部位发潮、滴水且逐渐增大,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水中含有少量细砂;(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突增并出现流砂,流砂常呈间歇性,水色时清时浑,总的趋势是水量、砂量增加,直至流砂大量涌出;(3)顶板发生溃水、溃砂。(三)撤人程序煤矿发生重大水患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抢险等部门,全面负责撤人过程中的一切事务,以便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2. 现场总指挥应指导井下设备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与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合,指挥受水威胁区域201、的人员撤离。3. 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应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不得惊慌失措。4. 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离,撤离前应设法将撤退的行动路线和目的地告知调度室。5. 撤退过程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泄水主流,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和木料伤人。6. 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7. 人员撤退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202、。8. 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9. 遇险人员应该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选择就近路线进行撤离。10. 总指挥必须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告知调度室。11. 安排对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地址等,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六十五、雨季“三防”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必须建立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雨季“三防”工作的第一203、责任者,负责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布署和指挥工作,解决雨季“三防”所需的人、财、物等。(三)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每周召开一次雨季“三防”工作例会,由矿长负责组织召开。(四)煤矿要时刻做好雨季“三防”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落实人、财、物保障措施。(五)加强雨季“三防”基础管理工作。在雨季来临前及雨季期间应组织全矿井人员定期对矿区进行隐患大排查,排查重点主要是:地面有无塌陷区、裂隙区,各井口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井上、下防排水设施是否完善,地面建筑物、变电所避雷装置是否齐全等。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六)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要制定雨季“三防”巡查表并定期巡204、查。对不按时巡查或不巡查的人员每缺一次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领导要提出警告。(七)矿区内所有区域必须责任到人,定期对区域内设施或设备进行检查,且制定整改方案,保证在雨季期间安全可靠。(八)雨季期间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救援,争取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六十六、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一)为切实抓好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掘进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时,防治205、水管理机构向掘进队下达停止掘进通知单,施工队接到停止掘进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三)停止掘进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探放水队伍下达探放水通知单,探放水队伍接到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内容,按照探放水设计上钻孔参数进行探放水。(四)探放水队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并认真填写探放水记录。(五)探放水队伍必须根据探放水结果在煤矿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上填写清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情况。(六)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七)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八)探放水队伍206、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机构,由防治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施工验收员、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矿安全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九)验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必须有总工程师、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探放水队伍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签字。(十)发现有水害危险或没有允许掘进通知单的必须停止作业。(十一) 掘进队每班下班后将当班掘进进尺报探放水队伍,由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填写探放水工作日报表,报到安全部门和防治水管理机构。第九章 煤矿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十七、爆炸物品领退制度(一)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范爆炸物品领、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207、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337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应制定使用单位当月爆炸物品供应计划。生产班组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确认。(三)根据当班报批的爆炸物品数量,由爆破工携带三联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炸物品。(四)爆破工到库房登记办完领取手续后,必须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清晰。(五)爆破工应在爆破物品库的发放室领取爆破物品,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未使用专用炸药箱、雷管箱的,严禁发放。(六208、)开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工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做好记录,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根据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处理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七)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务后和班(组)长、安全员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字,由爆破员在当班将剩余爆炸物品退回库房;严禁将当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带入其它地方保存。(八)爆破员应及时记录每班领用爆破物品和现场爆破情况,详细记录每次领取爆破器材的时间、品名、数209、量、起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等,由当班安全员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追查。(九)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由其他人员代交库房,不得销毁挪做他用,发现遗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十)所有接触爆破物品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会产生静电火花的衣服进行爆破物品操作。(十一)严禁向无证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发放爆破物品。六十八、煤矿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一)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337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当210、班检查、核实爆炸物品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数量不符时,应立即向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处置。(三)在贮存、领退过程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应当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四)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的,应做如下处置:1. 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押运员立即向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丢失情况,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立即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为止。2. 在井下作业场所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负责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 ( 211、组 )长和带班矿领导报告,同时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到矿长(或主要负责人);井下作业场所要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人员,由带班矿领导组织当班人员寻找、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和运输设备。3. 在采取措施仍未找到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4. 对发生被盗、丢失的,煤矿企业要彻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事件发生。(六)建立健全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责任制,严格奖惩、考核。(七)212、建立爆炸物品丢失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丢失事件后,及时启动预案,避免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八)加强宣传教育,任何人捡到爆炸物品应及时上缴到爆炸物品专门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六十九、“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一)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工作,预防爆破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347 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三)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213、度。1. 装药前、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不准装药、爆破。2. 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 1% 以下,不准继续作业。(四)“一炮三检”必须由瓦检工执行,并将“一炮三检”内容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五)“三人联锁放炮制”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必须同时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执行换牌制度。1. 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和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工持爆破牌。2. 爆破前:(1)爆破前爆破工将放炮器钥匙交给瓦检工保管。(214、2)爆破工做好爆破准备后,将自己所持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3)班组长拿到警戒牌后,派人在规定地点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支护完好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下达爆破命令。(4)瓦检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检查爆破地点附近 20m 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确认合格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牌和放炮器钥匙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信号 5s 后进行起爆。3. 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六)爆破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1. 巡视爆破地点。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处理。2. 洒水降尘。爆破前打开水幕;爆215、破后,爆破地点附近 20m 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3. 处理拒爆。发现并处理拒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的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4. 撤回警戒。警戒人员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5. 发布作业命令。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按规定撤回,瓦斯未超限,影响作业安全的隐患均被整改的情况下,班组长才能发布人员进入工作面正式作业的命令。(七)放炮前后,爆破工认真填写放炮记录卡及爆炸物品使用情况,经班组长、安全员、爆破工签字后保存。第十章 煤矿运输提升管理制度七十、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216、检修、检测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行车不行人”管理办法1. 提升运输设备运行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2. 提升运输设备运行时运行范围内严禁一切人员作业。3. 提升运输设备运行范围内各巷道交叉口应安设设备运行时能够发出语音警报的报警信号和红绿灯显示。4. 提升运输设备运行范围内有临时作业时必须提前与当班调度室联系好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作业。5. 作业前还须同提升运输设备司机、把钩工确定具体作业时间方可作业。提升运输设备司机和信号把钩工不得脱岗,并有防止误操作的醒目标志和能正常使用217、的挡车装置。6. 提升运输设备运行范围内大型施工必须报煤矿分管领导审批,有相应的安全措施。7. 提升运输设备运行范围内施工人员作业完毕后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汇报调度室处理情况,由调度室通知设备司机、把钩工对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提升。(三)运输设备检查、检修制度1. 运输设备实行每小班一小时维修检查、每日一次二小时检修、每周一次四小时检修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维修台帐。2. 司机接班后,要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注油。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注油的油质要合格,油量要合适。3. 司机接班后,对设备的安全装置要进行试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4. 需要停产检修的运输设备,应当及时停产,按218、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检修措施进行检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正常运转的移动设备要按规定的检修周期进行轮换检修。5. 设备检修出厂和调入、调出,双方必须交接签字验收,设备达不到完好要求,不得投入使用。6. 司机和检修工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标准及机电设备厂家说明书等要求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四)运输设备检测检验制度1. 运输设备各种技术测定和检测应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安全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由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测试报告测试项目完整、准确可靠,有结论意见。有检测记录和检验报告,有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2. 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新投入机车应当测219、定 1 次,之后每年测定 1 次。3. 斜巷提升连接装置。每年由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试验。4. 架空乘人装置。每年进行 1 次检验,由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5. 单轨吊。每年进行 1 次检测、检验。6. 无轨胶轮车。每年宜对司机进行年审;按有关规定进行大修,大修后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7. 齿轮机车。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七十一、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运输安全设施的检查、试验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运输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220、定本制度。(二)凡使用中的各种挡车装置,信号把钩工在交接班后必须检查一次;维修工每天早班接班后检查试验一次,填写检查试验记录。(三)机电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对各种挡车装置检查试验一次,并填写检查试验记录。(四)矿车、材料车及平板车的连接插销、电机车连接插销、三环链等用于斜巷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2 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用于平巷运输时每 2 年进行一次2 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 10 年;221、多绳提升不得超过 15 年。(六)运输设备的连接装置必须指定现场人员对其全面检查,发现影响安全提升运输的连接装置,及时隔开送修,不得使用。(七)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八)钢丝绳的绳卡应根据 GB/T29086-2012 并结合钢丝绳的直径合理选择。绳卡数量:钢丝绳直径小于等于 18mm 的不少于 3 个;钢丝绳直径 18 26mm 的不少于 4 个;钢丝绳直径 26 36mm 的不少于 5 个;钢丝绳直径 36 44mm 的不少于 6 个;钢丝绳直径 44 60mm 的不少于 7 个。U 型环的内侧净距应比钢丝绳222、直径大于 1 3mm,绳卡安装要一顺,且 U 型卡环放在返回的短绳一边,等距(6 7 倍钢丝绳直径)排列。卡扣的螺栓必须拧紧,直到绳被压扁 1/3 1/4 直径为止,且有防松装置。七十二、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永久性轨道由运输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分段包片制度,责任明确到人。辅助运输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所有检查项目必须有记录。(三)电机车司机、钉道工等要认真观察轨道状况,发现隐223、患及时汇报处理。(四)煤矿每周组织不少于 1 次对各条轨道线路的抽查,发现隐患要提交隐患通知单。(五)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区域内的轨道线路,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未处理合格前严禁车辆运行。(六)轨道线路检查项目包括轨枕捣固、钢轨接头、道钉、接头扣件、道岔分合情况、曲线段轨距拉杆以及接头平整度、轨距、水平、轨道中心线、方向、高低等。(七)对轨道线路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八) 轨道进行维修时,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九) 因修复轨道而停止运输时间 4 小时以上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七十三、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辅助运输事224、故汇报、分析、追查管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 煤矿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是指除煤炭运输以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三) 应正确处理辅助运输和安全的关系,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辅助运输安全教育,确保做到人人遵章守纪,按章作业,防止辅助运输事故发生。(四)对违反辅助运输规章制度造成辅助运输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五)煤矿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按照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六)辅助运输事故责任(十) 凡属运输队管辖的车辆、轨道、道路及其它设备设施等225、造成的辅助运输事故,运输队负主要责任。(十一) 其它非专业辅助运输队(组)的辅助运输系统 ( 线路、车辆及其它设备设施 ) 发生事故,该非专业辅助运输队(组)负主要负责任。(十二) 因人员违章造成的辅助运输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七)辅助运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填写辅助运输事故报告,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领导。(八) 建立辅助运输事故档案,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时间、场地、部位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和防范措施。第十一章 煤矿电气及监控、通信管理制度七十四、停送电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停送电管理工作,226、防止触电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调度人员、电气运行人员和电气修理、试验人员都必须执行本制度。(三)上述人员在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并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四)开关进行分闸后,井下工作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操作。(五)停送电必须凭工作票进行。工作票由机电管理部门和井(厂)分管电气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发。工作票签发人要书面通知各地面变电所。工作票签发人要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227、变电所主接线并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全负责。(六)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七)停电工作的程序为:(四) 工作负责人持已签发的工作票到变电所(配电室)交值班员,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指定应停开关或隔离开关,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变电所值班负责人审核无误,并与签发人核对后进行操作。(五) 停电操作由乙值班员进行,甲值班员进行监护,停电后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六) 由工作许可人(监护人,即228、值班员甲)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发许可工作的命令,工作负责人再向工作人员发出“现已停电,开始工作”的命令。(八)复电工作的程序为:(九)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现场,核实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施工人员是否齐全、装挂的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工具是否齐全(工具是否掉入设备内),确认无误后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向工作许可人(监护人)报告工作终结,具备送电条件。(十)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再次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字方可送电,送电后正常运行半小时,工作人员才能离开,至此认为全部工程完工。( 九 )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229、此限。七十五、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工作,防止电气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做好记录”的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对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设备检修严格执行煤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计划,按规定周期进行,达到预防性检修的目的。(三)检修类别按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修三种。1. 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护检修内容和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230、设备的主要部份,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2. 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更换油质、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3. 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功率,需要对设备进行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231、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大修标准进行验收。(四)设备检修前,必须做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尤其是缺陷),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五)属于中修以上的设备检修,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区队主要领导。(六)每一工作地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出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管理部门同意。(七)综采工作面的生产设备检修要统筹安排,超前强化检查,实行设备检修质量责任制。每班对检修工必须定项目、定任务、定质量,检修班带班队长负责检修项目质量的监督及落实工作。(八)机电维修队应按要求检修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设备或部件(防232、爆开关、油包、立柱、减速箱等)以备用。(九)设备检修后,要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有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设备以后检修时参考及处理事故的依据。(十)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七十六、电气试验测试制度(一)为加强煤矿电气试验工作,鉴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状态、测试分析设备技术性能、排查设备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项目对机电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井上、下电气设备,都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三) 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233、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四) 电气试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五)在井底车场和通风良好的大巷或采区做试验时,要根据试验区域安全条件的不同,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经煤矿组织会审批准并在煤矿瓦斯检查工的监护下,才可进行工作。(六)必须按试验周期有计划的进行电气试验工作。(七) 煤矿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要落实年度电气试验计划,以便试验工作与生产协调进行。编制电气试验计划时须全面考虑,一般运行中的大型设备,主要电缆等进行耐压试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五) 一旦发生击穿后,有足够的检修力量和检修时间,有足够的备用配件和材料,234、检修后基本上不影响或少影响生产,有可靠的备用设备替换。(六) 设备绝缘电阻及泄漏电流等项目经综合判断合格。(七) 有周密的操作措施。(九)电气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结束后,将被试设备恢复原状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详细汇编试验报告,对设备性能提出鉴定意见,以便指导设备检修和运行。(十)试验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使用单位和煤矿机电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七十七、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一)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机电副矿长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 2 次;机电副235、总工程师、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 3 次;机电队长、副队长、技术员每周上岗检查不得少于 1 次。(三)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完好状态、机房硐室质量达标情况、各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三违”现象等。对上岗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采取措施,限时间给予处理。(四)对于检查中发现有“三违”现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五)干部上岗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记录,下次上岗落实上次检查问题处理情况,没有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否则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七十八、设备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236、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所有机电设备都应登记造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登记工作。(三)设备的登记台账具体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的所有铭牌参数、设备的购买时间、验收投入使用时间、技术特征数据、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原值等。(四) 购买使用的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五)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每台使用的设备悬挂设备管理牌,内容至少包括:名称、型号、编号、维护责任人、维护时间、用途等,配电设备还需标明电压、电流等技术特征值。(六)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护所有设备的铭牌,确保铭牌完好,对不完好设备要登记备案237、,悬挂自制铭牌,自制铭牌格式和内容必须与出厂铭牌保持一致。(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煤矿实际的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维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设备的管理制度等。(八)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验。七十九、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一)为加强煤矿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三)煤矿机电管理部门应建立机电事故统计台账,将事故发生时238、间、事故类型、现场状况、损坏程度、影响范围、处理过程、事故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录清楚。(四)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资料加强对机电事故的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五)煤矿每月召开一次机电事故专题分析会,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六)煤矿机电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机电事故统计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次年加强机电管理提供依据。(七)机电事故月统计报表和年统计报表由机电管理部门报送给机电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八十、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一)为加强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239、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时,必须经过机电管理部门检查和登记。(三)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登记、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八) 由机电队负责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和检修后的验收,入井前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铭牌及标志是否齐全。安全标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产品上的“MA”标识应清晰完整,铭牌中应有安全标志编号。铭牌上所载信息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上所载信息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安全标志编号等。值班电工负责井下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240、工作。(九) 接地。设备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标识、接线柱和引入装置。(十) 重要部位和外观。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进行封堵,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破损等现象,隔爆面可打开的门或盖以及易磨损的隔爆面应完好、进行过防锈处理,无损伤或者锈蚀;隔爆间隙应符合标准。(十一) 紧固件。紧固件应完整,不得缺失、松动。(十二) 机械连锁。设备门或盖采用快开门结构时机械连锁应正常、可靠,门或盖打开后隔离开关不能合闸。(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存在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认定为失爆的情况之一者,按241、失爆处理。(五)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经过防爆检查,确保防爆性能未被破坏,按新入井设备程序入井。(六)机电管理部门应制定专门的井下防爆设备安装细则。(七)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副矿长或经机电副矿长授权的专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八十一、电缆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电缆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全矿井所有电缆由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电缆的出库、回收、修补、调配、建账和挂牌等工作。(三) 机电管理部门要实行建账管理,要建立电242、缆动态账,班组领用账,动态月报表。(四) 入井电缆必须具有阻燃性试验报告或厂家提供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的阻燃电缆合格证。(五)各班组领用电缆必须到机电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要按供电设计选择电缆型号,并按电缆选择计算方法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做好记录,不验算、无记录不准入井。(六)各条电缆两头包扎标志牌,说明规格、型号、长度、用途,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不准入井。(七)电缆敷设、悬挂,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64 条、第 465 条规定执行。(八)电缆的连接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同型号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同型号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可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采用与热补有243、同等效能的冷补,但在地面补后须做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在井下使用。(九)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应由专职电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高压电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并做好记录。八十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小型电器的管理。(三)小型电器应集中统一管理,其选型论证、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综合管理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档案资料齐全。(四)机电管理部门对小型电器实行建账管理,建立小型电器动态244、账,班组领用账,及动态月报表。(五)全矿井所有小型电器由各队上交计划,物资供应科负责采购,小型电器机电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六)小型防爆电器由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入库,必须有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才能投入使用,修理后经防爆检查员进行验收,对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七) 各部门领用小型电器时,必须经机电副矿长签字批准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机电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要严格上下账手续,做到领取上账及时,回收下账及时。更换小型电器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八)小型电缆在运输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井下不用的小型电器,应及时回收出井,交回机电管理部门。(九)小型电器安装和设置必须规范、可靠,标志牌245、内容齐全,防爆合格率达到100%,工作电压和电流符合铭牌规定,无发热现象。八十三、油脂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油脂使用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油脂要按正常渠道进货,到货后要认真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做出处理意见。要按计划需要的油类进货、提货,油桶要专用。领油必须做好登记,油库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油库的防火设备要保持完好、齐全。(三)润滑油脂井上存放时,必须分类放置。桶上须有明显标记,注明油脂的品种牌号、生产厂家和进货日期。且必须注明油脂贮存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不得使用。井下存246、放时,容器必须清洁密封。(四)润滑油脂必须专用,不得混用,乱用。油脂要分类保管,有明显的挂牌标记,以免发生差错。要爱护油脂,防止丢失、变质和意外情况发生。(五)各班组应配备熟悉油脂的工人负责设备注油、换油,要做好记录,定期注、换油。(六)各班组在给设备注油时,必须使用专用注油工具,注油前必须将油桶口和盛放油的容器清洗干净,方可注油。(七)各班组要保证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清洁,使之无油泥、水分、铁锈、金属及纤维等杂质。换油时,要彻底清洗系统,加入的新油必须过滤。(八)仓库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防灭火措施,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八十四、机电配件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煤矿机电配件管247、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 凡属煤矿专用的配件,均按本制度执行。(三) 配件管理(六) 全矿井所需配件由煤矿机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七) 机电管理部门要加强配件技术管理,建立完善设备配件资料和图纸,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配件质量,降低配件成本,延长配件使用寿命。(八) 各班组要设立兼职配件管理员,配件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4.配件管理员应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四)配件计划采购1.配件使用单位每月应将所需配件品种248、数量按自制和统管分类编制月度计划,每月25 日前交机电管理部门。(五) 机电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月度配件计划、设备检修计划,结合配件库存消耗情况,编制全矿井月度配件计划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六) 直接影响生产和安全的急需配件,应由各班组编制紧急计划,经审批后由机电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供应。(五)配件验收入库(八) 到货配件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九) 验收前检查配件包装是否完好,开箱时,按随货同行单所列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清点检查验收。(十) 验收后要认真填写验收单,盖章后交配件管理员,凭符合规定的有关票据办理入库、上账、上卡手续。4.发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有差错或质量不合格,应及249、时填写差错报告。(六)配件仓库管理(四) 配件保管员对配件要精心保养,防锈涂油、上盖下垫,防止配件锈蚀损坏。(五) 仓库要保持清洁整齐。配件要摆放整齐,定量包装,标签要齐全,悬挂整齐,做到账卡物对口。(六) 严格按领料凭证发放配件。认真核对发料凭证各项填写内容,对不符合手续的有权拒发,配件账目要清楚,技术数据要填写齐全准确。每月留存票据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认真及时准确填写各种日报、月报、年报。(七) 仓库要加强安全管理。作好防火防盗工作,按要求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库房内严禁吸烟、生火,各种照明器具要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各种事故发生。(八) 装卸搬运清点配件时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事250、故和配件损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配件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处理。(七)配件发放1. 使用单位领配件时,要按计划申请领用,严格控制配件消耗。2. 发放配件必须按机电管理部门审批领料单所列的规格、品种数量进行发放。3. 配件发放后要及时下账下卡,做到一查库存,二动标签,三点交,四下账。(八)配件报废1.机型淘汰,长期积压多次调不出去的配件可以申请报废,每年申请报废一次。2. 凡申请报废的配件要履行报废手续,必须逐级审批。3. 报废配件不得私自处理,处理必须报煤矿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九)配件回收和修复1. 制定并严格执行配件回收制度。加强对配件回收复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动职工做好回收复用工251、作。2. 积极开展“喷、镀、焊、镶、补、胀、缩、改、粘、接、配”的十一字修旧利废方法修复零配件,努力降低配件消耗。八十五、阻燃胶带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阻燃胶带管理工作,防止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造成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使用的阻燃胶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货厂家在供货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检验报告。(三)各使用单位负责所辖在用胶带输送机胶带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严重的胶带,随时处理胶带接头隐患。(四)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在用胶带使用记录、更换胶带记录、硫化胶带接头记录。(五)对于252、老化严重的胶带,由各使用单位向机电管理部门申请更换,经机电管理部门确认无使用价值后,领取相应数量的合格阻燃胶带,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更换。在更换过程中,杜绝胶带意外损伤。(六) 各使用单位负责更换胶带和硫化胶带接头措施的编制和现场指导与监督,确保更换的胶带无跑偏,接头不抽头等。(七)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胶带跑偏段进行调整,防止胶带跑偏发生磨支腿和啃边。(八)各使用单位负责每天在检修时间内及时更换运转异常的上、下托辊,防止托辊局部发热,引发胶带着火事故发生。(九) 各使用单位负责每天对所辖胶带运输巷进行卫生清理,防止积煤磨底胶带。(十) 胶带机司机必须空载停机,杜绝胶带输送机重载启动,导致胶带打滑而253、损伤胶带事故发生。(十一)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所辖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进行试验,确保各保护动作均灵敏可靠。(十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各使用单位的胶带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非正常使用,将给予经济处罚。(十三)新安装胶带输送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十四)如需抽样送检,各使用单位积极配合机电管理部门截取胶带试样向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送检。八十六、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杂散电流管理工作,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254、。对所有架空线、拉线及绝缘瓷瓶进行定期清洁,提高绝缘,尽量减小杂散电流。(三)加强对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严禁用铁丝悬挂电缆,尤其是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悬挂电缆并保持电缆的完好。(四)设专人检查井下运输大巷钢轨的连接情况,确保连接良好。轨道接缝处的电阻值及整条运输线钢轨的电阻值不超过规定值。(五)所有与大巷架空线无联系的各井筒、绕道、盘区及采区工作面的轨道与靠轨道线作电源回路的轨道之间至少设两个绝缘点,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大于一列车长度,各绝缘点标注清楚,设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绝缘良好。(六) 井下各处接地电阻检测按规定定期进行,并有详细记录,确保各处接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七) 所有存255、放雷管、炸药的地点附近,不得有电气设备及接地装置,以防杂散电流误引爆雷管。(八) 将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器材进行接地,使静电及时良好释放,不形成聚集。(九) 爆破工要了解杂散电流的有关知识,掌握杂散电流的分布规律,在工作中时刻警惕杂散电流的危害。(十) 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运行电器设备要台台完好,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八十七、钢丝绳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钢丝绳管理工作,防止断绳跑车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提升钢丝绳的检查。提升钢丝绳的检查分正常检查和事故检查。(八) 正常检查:对256、提升钢丝绳易损坏、断丝或锈蚀较多的部分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内。(九) 事故检查: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松绳冲击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确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标准方可继续使用。(三)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12 条规定执行。(四) 提升用钢丝绳应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悬挂前性能试验、性能检测和悬挂后定期检验。检验后进行安全系数验算,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存档备查。( 五 ) 对提升钢丝绳的日检和对平衡钢丝绳等的周检,检查人员必须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并有257、签字,记录内容包括断丝、锈蚀、直径缩小、捻距变化和其他损伤等情况。钢丝绳检查记录簿由矿机电科永久保存。(六)矿机电科长至少每月查阅一次钢丝绳检查记录簿。矿机电科每月应根据日检和周检记录,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整理出技术资料归档待查。八十八、设备包机管理制度(一) 为规范煤矿设备包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包机内容(十一) 包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安全运转、维护检修。(十二) 包设备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十三) 包配件消耗,降低成本。(十四) 包硐室和设备卫生。(十五) 包设备的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十六)258、 避免事故发生,杜绝“三违”,参加包机设备的事故分析。(三)包机人员的职责(十一) 包机人员是指各岗位司机、各小班值班维修工和大班维修工。包机人员是包机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因维修保养不当,设备发生事故,包机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包机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结构特点、操作规程,达到应知应会,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设备。要按规定的方法、标准及注意事项进行检修、维护,同时根据质量达标检查要求,及时进行达标整改。(十二)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十三) 包机司机和包机维修人员对所包设备加强维护及时检修,把隐患处理在事故发生之前,不得隐瞒设备隐患。对重大259、问题没有能力处理时,必须汇报维修班长及本单位领导,提出自己的处理建议,以便安排好时间,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处理。(十四) 各种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要灵活可靠,加强检查。(十五) 工具、材料存放整齐,备件齐全,保持硐室及设备卫生。(十六)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保存好各种图纸资料,执行好各种操作规程。(十七) 及时提报设备大中修计划。八十九、交接班制度(一)为规范机电设备司机交接班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接班人上班前不准喝酒。(三)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地点情况交代不清不交接、安全隐260、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四)交班人必须把设备运转情况、使用工具向接班人如实交待清楚,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领导或值班人员处理。(五)交接人员共同对设备巡回检查一遍,接班人详细查看运转记录及工具。(六)交接人员完成交接事项,双方同意后在运转记录上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岗。九十、巡回检查制度(一)为加强煤矿特定设备的巡回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发现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减少设备故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岗位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设备规格、型号、基本构造及性能。(三)岗位司机必261、须按照所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图表及内容,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四)每巡回检查一次,都必须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五)巡回检查要认真负责,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将发现的问题及最终处理情况,在巡回检查记录上作详细记录。(六)岗位司机认为设备运行不正常或存在其它问题时,可通知维护人员一同巡回检查,维护人员不得拒绝。(七)巡回检查方法一般采取“看、摸、听、嗅、试、量”等手段。看:从外观检查,看仪表指示;摸:用手摸,感触其振动、温度或用手锤敲击,检查其紧固程度;听:听其声音,有无异响;嗅:用鼻闻是否有异味;试: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量:简单量具测试。262、九十一、保护试验制度(一)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的保护试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保护装置、电器设备、电缆等定期进行检验。每次保护试验都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妥善归档保存。(三) 采区应有专人负责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配电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机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作好对机电维修工和负责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四)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为使电气试验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管理部门应提前一个月编制好试验项目及263、计划,同时要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由机电副矿长及生产副矿长审批。(五)新投产的采区,在做采区供电设计时,应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校验,机电安装工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整定、调整。当电气设备涉及的电网及负荷状况发生变化时,机电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计算,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调整。(六)运行中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差错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汇报处理。(七)机电管理部门应绘制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缆线路规格、长度、短路电流整定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此图板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随时修改补264、充。(八)为了便于检查,设备应挂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员。(九)高、低压开关在机修车间检修完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使之符合要求。(十)各类开关设备及单独保护器,在入井前应由专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十一)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 6 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十二)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十三)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并作记录265、,交机电管理部门。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度一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十四)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定,由机电队每季测定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装部门负责测定。九十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要害场所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关工作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后进入机房、硐室。(三)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266、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四)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场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熟知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如果发生事故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五)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格现场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有专门人员巡回检查。(七) 煤矿的配电房、通风机房必须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八) 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有停送267、电标志。(九) 要害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材。九十三、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五)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六) 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七) 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268、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八) 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二) 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三)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四) 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五)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269、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六)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七)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十)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 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270、置图。(十一)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十二)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15 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十三) 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16)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1. 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3)设备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记录(6)监测271、日报表(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2. 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3. 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4. 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5. 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6. 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272、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1. 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 U 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2. 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3. 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4. 煤矿监控系统、甲烷273、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并上报回复:1. 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2. 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3. 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274、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4. 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字。第十二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九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工区和劳动者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275、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科室、工区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1.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1)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制定并实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提供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力资源及经费保障。(2)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276、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3)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2. 主管职业病危害负责人责任制(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明确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内容,指导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2)促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3)及时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相关会议,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4)及时研究提出煤矿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277、,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5)组织建立并实施煤矿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责任制(1)具体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确定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办法。(2)制定完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3)具体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建档等工作。4.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278、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当工作场所存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5. 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承担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2)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3)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4)279、做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5)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落实好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7)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其他相关工作。九十五、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5) 煤矿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280、6)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1)在采煤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地面煤场等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2)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3)在炮采工作面、炮掘工作面等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7) 警示标识采用反光材料制作。(8) 每旬由职业健康科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281、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二)职业病危害告知1. 煤矿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2. 煤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282、作业时,煤矿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4. 煤矿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 煤矿应在煤矿办公区和行人井井口设置公告栏,公布煤矿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煤矿办公区的公告栏,主要公布煤矿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行人井井口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283、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6. 煤矿应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九十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 , 加强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煤矿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284、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煤矿的基本情况;2.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3. 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4.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5.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证明材料;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9. 煤矿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情况;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九十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285、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宣传方式及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知识,增强劳动者防范职业病危害的能力。(三)培训内容1.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等;2. 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5.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四)培训对象与方式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危286、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2)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的培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2.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 国内外先进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287、;(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煤矿应当配备专(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内容,除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外,还要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使用保养、分析计算等内容的培训。4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5 岗前和在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288、规章及标准;(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4)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6.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7.煤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8.职业健康科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九十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有效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职业病289、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洒水除尘系统(防尘水池、防尘管路、防尘水幕、防尘喷头等);风流净化系统(主要通风机、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等);设备消音、吸声设施。(三)职责和权限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6 职业健康科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7 设备检修人员负责实施检修。(四)工作内容1. 职业健康科290、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2. 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职业健康科实施。计划检修应由煤矿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3. 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4. 生产设备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5. 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煤矿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发生故障时维修291、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煤矿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6.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7. 应妥善保护应急救援设备(医疗箱、氧气袋、担架、隔离式呼吸器等),不得随意损坏。8. 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验收,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五)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职业健康科收集、保留存档。九十九、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292、)为加强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1. 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煤矿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和噪声,主要采购的防护用品为防尘口罩及防噪声耳塞。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职业健康科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资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督促检查。2.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仓库统一管理,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贮存库,具293、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如有库存不足、品种不全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安排采购。(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1)井下:采煤工、综采工(机采工)、掘进工(砌工)、锚喷工及充填工每月发放一个防尘口罩。(2)井下:爆破工、巷道维修工、皮带、链板司机、瓦斯检查工及井下测尘工;井上:充电工、注浆工及皮带机选矸工两月发放一个防尘口罩。(3)井下:钉道工、运搬工、采掘机电维修工、通风密闭工、井下送水(饭)工、清洁工、验收员、管柱工及采掘区队长、采、掘、基建、通、运、修区工程技术人员;井上:火药管理工及井口电梯司机三个294、月发放一个防尘口罩。(4)接触噪声 A 声级在 85dB 以上的作业环境中的人员每半年发放一个耳塞(罩)。2. 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煤矿仓库负责全矿井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和健全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包含防护用品名称、发放时间、领取人签字等信息),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四)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者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2.班组要对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随时进行检查。3. 煤矿班组在组织劳动者安全教育时,帮助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95、,必须监管和教育新工人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班组劳动者有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4.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矿井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发给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劳动者本人按要求定期保养;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应保持整洁,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况。一百、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296、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装备,建立粉尘分析化验实验室,开展粉尘、噪声、热害和化学毒物的监测工作。5. 职业健康科应每季度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季度的监测计划,报煤矿领导批准后实施。6. 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 1 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检测 1 次;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7. 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 1 次,主要对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进行监297、测。8. 对 NO(换算成 NO2)、CO、NH3、SO2 每 3 个月至少监测 1 次,对 H2S 每月至少监测 1 次。(三)煤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四)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煤矿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一百零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一)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298、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四)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并审查。(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煤矿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六)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煤矿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煤矿应在职业299、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20 个工作日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八)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九)煤矿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一百零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二) 组织300、领导: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指导下,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三) 健康监护的对象(1)从事粉尘、噪声作业的劳动者 ( 包括采煤、掘进及辅助岗位的井下及地面接尘人员 );(2) 从事粉尘、噪声岗位的劳动者 ( 包括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 ) 必须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 脱离粉尘、噪声作业劳动者;(4) 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5)粉尘、噪声作业的退休人员 ( 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5) 接触粉尘、噪声的劳动者、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以及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应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6) 健康监护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301、护技术规范进行。(7) 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 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 100%。(8) 根据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反馈的健康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到职业健康科签字确认,有职业损害者要进一步复查确认,直至确诊或排除。(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 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1) 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2)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资料。2. 借阅(1)劳动者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应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2)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3)借阅档案302、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4)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5)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 保管(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容易导致火灾的危险品;(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服务;(5) 对所保管的档案303、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6) 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借用档案。一百零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一)为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职业健康科负责组织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三)煤矿收到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煤矿应如304、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五)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所在煤矿承担。(七)煤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八)煤矿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一百零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305、及使用管理制度(一)为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投入,搞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在煤矿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三)按需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四) 职业健康科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审核和使用。(五) 财务科由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进行管理。(六)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应用范围包括:2.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所需费用。3. 定306、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所需费用。4. 应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投资。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维护费用。6.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考试费用。7. 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配置费用。8.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档费用。9. 职业病人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10.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费用。11. 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费用。(七)严格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资金使用,必须有职业健康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八)职业病危害防治领307、导机构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百零五、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为使职业健康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职业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3)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