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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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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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节 总 则5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5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5第5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内容:5第6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6第7条 安全管理组织及其职责:6第9条 本公司和各级安全员任职条件:6(一)公司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分厂设置专(兼)职安全员。7第12条 安全员职责:7(一)宣传7(二)组织培训7(六)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7第13条 安全员的任命、调动:8(三)车间(工段)安全员的任命、调动应报2、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8第14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8第三节 安全培训教育9第16条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安全管理培训。9(二)分厂级的安全教育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实施。9(三)车间(工段)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工段)长负责实施。9第18条 员工调换工种时必须接受新工种的安全教育。9第四节 安全生产检查10第25条 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安全检查。10第35条 各单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解决。11第五节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11第36条 安全事故分类12(一)轻伤事故12(二)重伤事故12(三)死亡事故12(四)火灾12第37条 事故报告12第38条 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3、13(一)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3(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3(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14第40条 事故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14第4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1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4(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5第4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5第44条 工伤事故上报程序15(一)轻伤事故15(二)重伤事故15(三)死亡事故16第45条 事故处理16(一)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6(二)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16第46条 事故管理16(二)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挺报告进间。16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16第48条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6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7(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17第50条 特种业作人员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几点:17(一)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统一定员管理,并按定员进行调配。17第七节 特种作业设备管理18第52条 特种作业设备采购与建档要求:18第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有:18(二)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18第54条 特种作业设备的检查、维修:18(六)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19第八节 机械5、大修安全管理19第55条 大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19第56条 对大修人员的“一教三明确”原则:19(一)对参与大修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20(三)明确进行标准化作业,避免违章作业。20第57条 大修施工前的“两查一确认”原则:20第58条 大修过程中的“四定两严”原则:20(六)严格考核施工安全管理,奖罚分明,达到管理标准化。20第59条 大修试车过程中的“三到位一落实”原则:20第60条 大修结束时的“一清理一完善”原则:20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1第62条 危化品的装卸运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1(一)必须让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21第63条 危化品的储存仓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16、(二)危化品与“一书一签”,同时验收保管。21(四)仓管员不得在危化品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21第64条 危化品的领取和使用基本要求:22第65条 危化品的报废处理要求:22第十节 内部车辆安全管理22第66条 内部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分工:22(一)保卫部门负责外来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22(三)营销部门负责所属业务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22第67条 铲车、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管理:22(九)贵重物品的运输应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23第68条 自行车及其它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23第69条 厂区道路管理23(三)易燃易爆防火区的消防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23第十一节 项目7、(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24第71条 安全教育24第72条 安全施工管理24第73条 安全考核24第十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25第75条 职责分工25(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25(三)安全主管部门职责25(四)公司办公室职责25(五)其他各部门负责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应急工作。25第76条 应急准备25第77条 应急响应26(三)紧急事故的抢救措施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26第十三节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27第十四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28第95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28第十五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0第110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8、方案,并落实到人。32第120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32第134条 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34第135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35第136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火分析可以判定合格:35第137条 动火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职责按下列进行划分:35第141条作业证的有效期限:37第143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37(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37(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37第144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37第145条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37(一)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37第147条9、 作业中安全措施:38(七)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38第148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38(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39(九)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39(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39第149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39第十八节 劳动用品发放与管理40第十九节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41第164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41(五)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41第165条作业过程相关人员的职责按下列规定进行:42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42(三)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10、盲板抽堵情况。42(三)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2(四)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43第166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3(二)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43 XXXX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1条 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公司安全工作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3条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4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公司通过明确目标、设置机构、制定制度并加以实施而形成的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有机整体。第5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内容:(一)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三)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四)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贯彻落实。(五)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六)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和反馈系统。(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八)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十)建立安全投入体系。(十一)建立劳动管理制度。第6条 安全生产主要12、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7条 安全管理组织及其职责:(一)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安全工作主管副总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安全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四)各生产单位成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一把手担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13、全员。第8条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厂、车间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班组每天班前、班后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第9条 本公司和各级安全员任职条件:(一)热爱安全工作,有较强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原则性强,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能力和较好的写作水平。(二)公司级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管理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五年以上基层管理工作经验。(三)生产单位安全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安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且具有五年以上的基层管理工作经验。第10条 各级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第11条 安全员14、工作范围:(一)公司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分厂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各分厂的车间(工段)负责人为兼职安全员,对本车间(工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三)分厂安全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四)各车间(工段)安全员负责本工段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汇报本工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第12条 安全员职责:(一)宣传1.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15、等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体系贯标活动。3.组织、参与“安全月”等日常安全宣传活动。(二)组织培训1.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2.负责新招聘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工作。公司安全员负责编写第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及组织培训、考试,并记入档案;分厂安全员负责编写第二级安全培训教材,及组织培训、考试,并记入档案;车间(工段)安全员负责编写第三级安全培训教材,及组织培训、考试,并记入档案。(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参与组织公司“三合一”体系审核工作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完善。(四)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网络,并绘制成图,张贴上墙,责任到人。(五)负责年16、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制定、签订、考核工作,及安全制度和考核细则的编制、修订、分解、落实工作。(六)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做到检查到位、措施到位、宣传到位,有问题必查,有责任必究。(八)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完善、培训和组织演练等工作。(九)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有不听劝阻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十)严格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十一)公司安环办负责综合协调全公司各分厂及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分厂安全员负责建立安全事故台账。(十二)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于17、立即向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和人事等部门。(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活动和整改通知书的下达、落实和考核。(十四)负责评审施工单位的资质,并督促其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十五)负责对爆破作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十六)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第13条 安全员的任命、调动:(一)公司安全员的任命、调动应报安全主管副总和人事主管副总审批,并报上级安全机构备案。(二)分厂安全员的任命、调动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批。(三)车间(工段)安全员的任命、调动应报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第14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一)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18、方针,执行国家、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指令、标准等。(二)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三)员工按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四)各级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相关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开展。(五)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应贯彻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第三节 安全培训教育第15条 对所有在岗员工,每年进行1-2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生产调度会及报纸、广播、展览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19、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16条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安全管理培训。第17条 对新员工进行公司、分厂、车间(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安全主管部门配合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影响及预措施等。(二)分厂级的安全教育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生产特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殊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三)车间(工段)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工段)长负责实施20、。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低于72小时,第18条 员工调换工种时必须接受新工种的安全教育。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返岗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第19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第20条 采用新工艺或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第21条 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种,必须配合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21、品。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单位应在本级安全教育中对员工讲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护意识。第22条 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员工,应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第23条 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员工,派出单位负责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第四节 安全生产检查第24条 公司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检查。第25条 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具体内容:(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公司范围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22、,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起重设备、吊具、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等重点危险啊门。(三)“春节”、“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前应对公司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门等进行检查。(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到单位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考核一次。第26条 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各生产单位对吊具、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不能投产。第27条 各生产单位除配合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外,每月应对本单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班组应每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第28条 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各生产单位组织自查外,安全23、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的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解决有关问题。安全问题没有解决不能投产。第29条 在重大节假日前,各生产单位应进行节前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反馈。检查内容包括需入库的成品、半成品、贵重工具及工装等是否放好,门窗是否完好,用电设备是否正常或断电,是否有漏汽、漏水等问题。第30条 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反馈。检查内容包括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第31条 班组长每次交接班前应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内24、容包括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及钢丝绳卡子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生产过程中班组长必须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第32条 生产单位员工在工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在生产操作过程中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33条 在各级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隐患排除前,严禁进行生产。第34条 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三定”是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期限:“四不25、推”是指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分厂、分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第35条 各单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对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由安全主管部门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落实解决。第五节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第36条 安全事故分类(一)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员工受伤后,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二)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司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26、5日的失能伤害。(三)死亡事故1一般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27、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火灾第37条 事故报告(一)员工发生轻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1小时内报告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总经办、公司安全主管副总、安全主管部门。(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立即将事故的概况迅速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接到报告后,按国家规定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报告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28、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38条 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做详细说明。(二)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应进行现场照相。(三)清理事故现场时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39条 重伤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公29、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含轾伤),由分厂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召弄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一)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30、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五)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不同意见,应报董事长审批。(六)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40条 事故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如发生轻伤事故,由分厂单位负责人会同本单位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二)如发生重伤事故,31、由董事长或安全主管副总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7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副总批准.(三)如发生死亡事故,由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司安全副总批准.(四)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按国家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执行。如果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认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不符合事实,可以在事故处理意见出台后的5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长裁决。第4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32、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的除外)。(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负主要责任的除外)。第4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33、上下班途中1个小时内,因乘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的伤害。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因工作原因旧伤复发的。员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4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第44条 工伤事故上报程序(一)轻伤34、事故事故单位应有将事故情况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并于3日内将职工因工伤亡申报表(一式3份)、医疗部门诊断及有关证人材料一并交安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二)重伤事故1.事故单位必须30分钟内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2.安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三)死亡事故1.事故单位必须在1个小时内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2.由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工会、设备、人事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调查。3.安全主管部门、企划部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35、调查,同时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备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将受伤人员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第45条 事故处理(一)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二)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46条 事故管理(一)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等。(二)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挺报告进间。(三)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及各分厂应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每月进行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36、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47条 设备主管部门和企划部应根据年度特种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和复审工作。第48条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锅炉(含水处理)作业;(六)压力容器作业;(七)气瓶充装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登高作业;(十一)爆破作业(十二)放射性作业;(十三)其它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定的作业。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的员工。(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37、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第50条 特种业作人员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几点:(一)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统一定员管理,并按定员进行调配。生产单位不得随意将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到非特种作业岗位,也不得将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调整到特种作业岗位。(二)各生产单位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初次领证时间、历次复审时间、有效期限、在岗情况等。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三)生产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缺员需补充时,必须提前向人事主管38、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程序给予调整。(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操作证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变岗时应到人事主管部门备案。(五)公司支持和鼓励员工一专多能,员工可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培训或技能鉴定培训。(六)人事主管部门结合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对技术水平差、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给予淘汰处理。(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罚。第七节 特种作业设备管理第51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第52条 特种作业设备采购与建档要求:(39、一)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招投标程序确定有资质的供货单位。(二)安全主管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的安装过程,并收集与安全相关的图纸、合格证等各类资料。(三)特种设备的验收由项目单位和安全主管部共同参与安成。(四)特种作业设备安装交工后,应及时将图纸、资料存档备案。第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有:(一)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凭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颁发的上岗证或操作证进行操作。(二)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三)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四)40、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6个月,返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第54条 特种作业设备的检查、维修:(一)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二)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应责任到人。(三)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四)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应保持一定的储备。(五)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1.每1个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2.每3个月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3.每年对所有特种设备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一次,并做记录。(六)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41、内容例行保养。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4.维修保养情况应做好记录。第八节 机械大修安全管理第55条 大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大修前,提前2个月制订大修施工方案和大修安全管理方案,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批准后,大修前1个月将所有大修材料准备到位,确保大修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二)大修前先制定大修安全管理网络,内容包括安全组织机构、总体项目、子项目的具体安全措施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措施详细、周全,各个项目责任到人。(三)大修安全措施的审批,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层层把关,确保措施科学、严密,切合现场实际,便于执行。(四)大修开始前,各作业单位须提前3日到安全42、主管部门签订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五)大修期间,需进行交叉作业的项目,各作业单位必须分别安排安全负责人现场监督,大修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各作业单位之间安全作业的协调工作。第56条 对大修人员的“一教三明确”原则:(一)对参与大修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二)明确检修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其检修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明确进行标准化作业,避免违章作业。(四)明确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急救常识,不至于发生事故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延误抢救时间。第57条 大修施工前的“两查一确认”原则:(一)查工器具,要求完好、无损,且安全性能符合国标要求。(二)查个人防护用品,要求按工种配备齐全,且能正确使用43、。(三)确认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第58条 大修过程中的“四定两严”原则:(一)作业者对自己所使用的工器具应进行定期检查,要求每班检查一次。(二)每班班前必须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检查一次,应做到设备完好、措施得当、环境状况清楚。(三)安全负责人每天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进行检查,每周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的精神状况、操作行业、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规程执行情况、施工质量等。(四)各单位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总结、评比,分析解决问题,推广交流经验。(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操作技术规程应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六)严格考核施工安全管理,奖44、罚分明,达到管理标准化。第59条 大修试车过程中的“三到位一落实”原则:(一)检修后试车的方案编制要到位,安全措施详细、全面,试车方案科学、合理。(二)试车前各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能认真执行。(三)在试车过程中,对停送电、启停设备操作等联系到位,做到指挥信号清楚、准确。(四)对试车过程中的问题应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加以解决,确保大修质量。第60条 大修结束时的“一清理一完善”原则:(一)及时清理检修过程中的废料、垃圾,做到文明施工。(二)及时完善大修过程中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61条 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采购前应要求供货单位(生产45、厂家)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标签,即“一书一签”。第62条 危化品的装卸运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让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二)装卸危化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磨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按标志要求堆放,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化品不得装卸。(三)运送危化品时,应指派专人押运,并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晒、隔离、防粉尘飞扬等措施。第63条 危化品的储存仓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仓管员应熟知危化品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网。(二)危化品与“一书一签”,同时验收保管。(三)仓管员应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46、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四)仓管员不得在危化品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五)危化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干燥、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六)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保管,并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七)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资料,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八)危化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九)易燃、易爆或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十)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化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剧毒品47、应设双人收发隔离保管。(十一)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应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第64条 危化品的领取和使用基本要求:(一)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订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副总批准后领取。(二)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应及时退回库房。(三)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隔离等安全设施。(四)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五)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的领储存、领用、使用过程必须建立相关的台账,如实的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如名称,使用单位48、用途、经办人等信息。第65条 危化品的报废处理要求:(一)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二)剧毒物品报废处理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关的安全方案。第十节 内部车辆安全管理第66条 内部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一)保卫部门负责外来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二)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内部押运产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三)营销部门负责所属业务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四)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在公司内部工作的铲车、汽车、叉车等车辆的安全管理。第67条 铲车、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管理:(一)所有在公司内部行驶的机动车辆按道路标识的限速要求行驶,严禁在厂49、区内高速行驶。(二)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及资质,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三)国家明令或认定为报废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参与公司的运输。(四)司机应爱护车辆,保护车辆清洁卫生,出现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正常运行。(五)铲车(叉车)在料场、煤场、车间、车站作业时应服从调度指挥,确保作业场所活动人员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六)所有运输液体货物(油、硫酸、水等)的车辆装卸后,装卸人员应检查车辆阀门等易跑、冒、滴、漏的位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七)运输矿粉、煤、焦碳、高铅渣、废渣等固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得超载,并采取50、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八)对运输汽油、柴油、硝酸等危险品的外来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经保卫部门检查方可进入厂区,并按易燃、易爆危险品、油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九)贵重物品的运输应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第68条 自行车及其它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一)公司所有人员有义务接受交通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所有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道路上嬉笑打闹。(三)骑自行车不得在厂区带人行走。第69条 厂区道路管理(一)厂区道路应确保畅通,严禁乱堆乱放杂物,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区域内道路的管理。(二)因扩建、技改等工作,确需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时,由主51、管部门写出申请,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才能临时堆放,工程结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三)易燃易爆防火区的消防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四)公司在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或转弯处设置减速带或其他警告标志,以确保交通安全。第十一节 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70条 外包单位是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及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对其的管理责任与要求:(一)外包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施工需要机械工器具、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二)外包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三)外包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四)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52、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将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第71条 安全教育外包单位应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接受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72条 安全施工管理(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方案并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二)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第73条 安全考核(一)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二)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53、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三)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将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五)安全主管部门、 工程所属单位、发包单位、外包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对施工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第74条 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危险源辩识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针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授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54、,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第75条 职责分工(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二)安全主管副总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应急现场的指挥和调度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现场进行统一的指挥和调度。(三)安全主管部门职责1.制订公司级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2.制订公司级应急预案与响应所需的设施计划。3.定期对应急突击队进行应急技能培训和组织应急演习,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组织救护工作。4.紧急事故发生后和应急演练后,对应急预案演练和措施进行评估,并完善应急计划和措施。(四)公司办公室职责1.建立公司内外通讯联络表。2.事故发生时立即与消防、医疗等单位联系。(五55、)其他各部门负责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应急工作。第76条 应急准备(一)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安全主管副总任副组长,生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各分厂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二)分厂成立应急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安全员各车间兼职安全员及各班组长为组员。(三)安全主管部门及分厂根据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潜在的事故风险和危险源,如火灾、爆炸、毒品及危险品泄漏等,并进行登记造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四)应急应包救援预案括应急内容、小组成员及职责、责任部门、联系电话、应急设施、事故发生时需采取的措施、抢救原则、逃生路线图、救护人员56、工作步骤、演练及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等内容。(五)安全主管部门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主管副总、董事长审批;分厂具体制订的应急计划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安全主管副总审批。(六)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中需要的器材由设备主管部门制订配置计划,报安全主管副总、董事长批准后购置。(七)公司成立以保卫部成员和各分厂专(兼)职安全员组成的应急突击队。(八)安全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公司级的应急演习,验证所制订的应急计划和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应急情况,写出应急演习报告。(九)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通讯联络表(包括市消防队、市环保局、医院等单位及公司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并与市消防部门、市环保部门、市质57、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保持联络,以获取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公司应急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厂区平面图、消防设施分布图、紧急疏散线路等,以备应急使用。第77条 应急响应(一)紧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发现人员应迅速将情况报应急小组领导、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副总、总经办、董事长,并成立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专家行进分析,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由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急突击队员和事故发生所在地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验。(三)紧急事故的抢救措施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四)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异58、常状况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出决定,若采取的措施超过应急领导小组的权限时,应及时报董事长批准。(五)特殊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做出决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六)若紧急事故得不到控制,经指挥部授权,在场人员可及时报警,报警时必须讲明事故地点、大致情况、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到路口接警。(七)有人员受伤时,本单位负责组织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护。(八)其它管理人员参与协助现场的指挥、救护、通讯、车辆的使用和调度等工作。第78条 事故发生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第79条 事故发生后或应急演练结束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59、对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第十三节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第80条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作业深度大于0.5米的各种动土作业。第81条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第82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第83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技术、工艺、电力设备、安全主管部60、门负责人联合会签动土许可证经公司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施工。第84条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第85条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处理。第86条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第87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第88条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第89条 挖掘土方应61、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第90条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第91条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92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第93条 动土施工单应接受公司安全主管单位和分厂的监督,对违反作业规程程造成公司财物和人员受伤的承担相应的62、责任。第十四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94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分厂安全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公司安环办审批。(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主管副总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第95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一)作业前,应63、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4、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1%,严禁富氧下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65、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66、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第96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第97条 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67、续作业。第98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第99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第100条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第101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第102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68、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第103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第十五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104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特级高处作业、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69、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105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由需进行高处作业单位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厂安全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分厂负责人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由分厂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第106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70、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第107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108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第109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71、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屏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第110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第111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第112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第113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72、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1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第115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第116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117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第118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119条 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第120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一73、)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五)安全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74、实,签发高处作业票。(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十六节 动火安全管理第121条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第122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称为特殊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75、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123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124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第125条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76、的消防器材。 第126条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第127条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第128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77、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第129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130条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第131条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第132条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78、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第133条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134条 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79、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135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第13680、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火分析可以判定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137条 动火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职责按下列进行划分:动火作业负责人: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人: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应81、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监火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部位负责人: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82、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138条 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证须按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模式,并且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139条 动火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安全主管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83、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安全部门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140条 特殊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审请,作业单位安全主管和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一级动火作业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审请,作业单位安全主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审请,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141条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第十七节84、 吊装安全管理第142条 在指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143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第144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二)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三)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85、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四).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五)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第145条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一)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二)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三)实86、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第146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第147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87、。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四)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七)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八)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88、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第148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六)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89、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九)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十)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十二)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90、在空中。(十三)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十四)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第149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三)吊索、吊具应收回91、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第150条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作业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执一份。第151条 吊装作业证由需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主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吊装质理大于40t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副总负责人批准。第152条 吊装作业必须做到有证才能进行作业,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第153条 申请吊装作业证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92、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第154条 外来单位在本公司进行吊装作业应执行相关规范并按受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节 劳动用品发放与管理第155条 采购部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凡需申请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先由单位负责人提出计划,报公司主管副总批准后,再由采购部进行采购。第156条 采购部在购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采购“三证”齐全的劳动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查看是否有安全标志。第157条 劳动用品入库前,应先进行93、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入库和发放,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通知采购部进行协调退货处理。仓库应及建立台帐,做到帐实相符。第158条 对已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主管副总同意,不得外借。第159条 各生产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给员工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和防护器材,按时领用发放,并建立相关的发放记录,及每月及时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第160条 生产一线的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员工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得随意损坏和私自转让。第161条 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及班组长应认真做好防护用品检查,督促和教育员工佩带劳保用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佩带劳保用品的,将按公司94、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162条 劳动用品过期需处理的,仓库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主管副总批准后才行相关处理,过期必需销毁的由安全主管部门制定出安全措施,集中销毁。 第十九节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 第163条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第164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一)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二)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95、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四)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五)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六)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七)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九)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96、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十)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十一)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十二)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十三)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十四)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第165条作业过程相关人员的职责按下列规定进行: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一)应了解管道97、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二)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三)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监护人(二)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三)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三)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作业单位负责人(三)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98、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四)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人(一)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二)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四)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审批人(一)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166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一)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副总审批,对在易燃易爆场所内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行业,作业单位应制定99、应急预案,并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技术确认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副总审批。(二)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三)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四)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一份,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九节 附则第167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应建议公司领导给予特别奖励。第168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扣发年终奖,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169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170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及分厂厂长,分厂安全员可以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0元。第171条 本制度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1年对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