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附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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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440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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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附审批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使全校教职工树立起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本职工作,修订教职工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由人事处综合管理,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月末将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均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办私事,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校安排除外)。 第三条 除专任教师(不含见习期内教师)外,全校其他2、教职工一律执行坐班制。 第四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均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本人事先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用电话、信件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而离岗或假期已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事假一、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而不满七天者,由部门领导共同研究批准。请假七天以上者,教师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签字后,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其它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各类人员请假时,须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做必要的安排。二、处级干部请假按照3、关于系处级干部请假的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一个月以上者(包括一个月),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四、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五、婚假、丧假按事假对待。第七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休病假。二、教职工休病假3天以上必须先提交学校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急诊可后补交病休证明);经学校医院同意在地方及外地医院就诊者,要持就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到学校医院办理病休证明;到外地就诊(除急诊外),需提交学校医院的转诊证明和病休意见,附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由部门行政领导核准,随月考勤表上报人事处。三、教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二个月(含4、二个月),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四、教职工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和校内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病假超过六个月,病愈复工时需有医疗证明,并经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4.因病需半日工作的,按两个半日为一天计算病假。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者,需按休假时间延长见习期。 6.病假时间的计算方法5、为考核年度年累计制,即从病休时起,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的所有时间累加计算。 第八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受伤,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凭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并提出意见报人事处,经学校讨论认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伤对待。 二、曾因工负伤的教职工,经医院检查确系工伤复发,可按工伤对待,患其它疾病不能按工伤对待,对无医疗部门诊断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 三、教职工因工负伤后要定期诊治、复查,伤愈后要及时上班,因其它原因不能上班者,应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四、因工负伤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九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探6、亲应安排在寒、署假期间。 二、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父母不在本地者,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未婚教职工,父母不在本地者,每年给探亲假一次。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教职工探亲的路费报销等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非晚婚、晚育及未办理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90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5天。 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150天,难产者另增加15天,教职工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三、教职工休产假可提前15天,其休假包括在产假之中。四、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7、时间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旷工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假满逾期不归未办续假手续,又无特殊原因和有关证明者,均属旷工。 二、凡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因病、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工作不满六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第十三条 上列各条款中各类假期均含节假日在内。第十四条、请假中的工资计发:一、对于连续事假在10天及以上者,在发放下月工资时,扣发工资中的岗位工资,扣发数额是:事假总天数/30岗位工资。二、对于旷工者,除按有关规定扣发津贴外,还应扣发部分工资,扣发数额是: 旷工天数/30 工资总额。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秉公办事,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并按时上报。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姓名所在部门担任的工作(或课程)任课学时任课班级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工作(或教学任务)安排情况所在科室(或教研室)意见部门意见教学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注:本表一式三份,由主管领导批示后,人事处、教学主管部门、工作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