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1087
2024-09-08
8页
30.04KB
1、医院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年休假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五天。休假要求:1.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2.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2、工作。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5)当年休产假者不享受该年度年休假;(6)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7)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8)本年度享受年休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或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在本年度休假后再请事假、病假超过以上规定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4.旷工一天扣除本人年休假的一半,旷工二天以上者,3、当年不享受年休假。5.年休假可顶替病、事假。6.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二、探亲假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1.探望配偶假固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未婚固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已婚职工每四年给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不去探望父母,要求探望岳父母或公婆,经院领导批准,可以探望岳父母或公婆,但在本期探望父母的年限内,不再享受探4、望父母待遇。4.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由办公室审定。5.各种探亲假不得分期使用;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另行处理。6.探亲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三、病假1.职工请病假者,须经本院门诊医生检查出具证明并登记。凡因外出、休假、离开本县而生病者,需有当地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方可生效,原则上不准用电话、带口信形式请假。2.需长期病休的职工,由医务科牵头,指定专科医生作出鉴定,经院办审核,报请院长批准。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仍未恢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未丧失工作能力,且5、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的,应恢复工作,由所在单位根据病情酌情安排岗位。3.病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四、事假1.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者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2.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3.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4.事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五、婚6、假根据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年龄,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六、产假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为98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产假增加15天。如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105天以内),产假延长30天。其丈夫是我院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1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八、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情况下,可在本人产假期满后自愿申请一年7、的哺乳假。哺乳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九、丧葬假职工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不幸去世,给予5天假期。丧葬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十、放射线假1直接接触放射线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放射假。2放射假标准为每人每年30天。3直接接触放射线的女职工自怀孕之月起脱离接触放射线岗位。4.放射线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十一、休假工资待遇(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往返路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放射线假及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不变。(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执行: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8、,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按70%计发)4.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5.特9、殊情况,由相关部门研究后作特殊处理。(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50%;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40%;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额工资。以上所指基本工资是:公务员为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5.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10、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四)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假期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取暖费、降温费照发,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50%计发。十二、请假手续1.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书面申请(需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并附相关证明),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一天内由科室审批,报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科主任签注意见,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三天以上由科主任和分管院长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由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2.单位正职及正科级领导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511、-10天(含10天)的,由卫生局主要领导审批;10天以上的,经卫生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3.单位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5-10天(含10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卫生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十三、其他规定(一)凡属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对待: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2.委托他人或来电请假,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过期不归者;4.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5.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12、,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诊疗证明,拒不恢复工作者。(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三)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者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者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四)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