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卫生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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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782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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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卫生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制度一、 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由院长负责,药学、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二、 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三、 麻醉药品2、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四、 护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五、 药局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3、盗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 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 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四、 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 药局根据本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4、 药局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到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三、 药局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四、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5、五、 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 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二、 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6、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三、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四、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开具的药品可追踪溯源到患者。在入库验收记录、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上有批号的记录项目并认真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为了准确掌握我院患者应用麻醉或精神药品的情况,准确定位每批次药品对患者的应用范围和用量情况,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制度。一、 药库批号管理五、 7、药库在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需根据采购单逐一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除遵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五专管理“外,在药库的信息系统中完全按照药品的批号专用单据出入库。七、 发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依据出库单打印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调拨药品出库。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实现药品在药库的批号管理。八、 麻精药品的储存按照批号分类存放,对退回或过期麻精药品的销毁按照批号逐一登记入册做到麻精药品批号管理和追踪。二、 药房批号管理(一) 药房按照调拨单上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信息,逐项进行核对、验收入库,同时做好记录。日常盘点8、时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二) 对于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照批号进行调配,保证向患者发药的批号准确性。(一) 对于回收的空安瓿也要按批号进行管理,认真做好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药师审批制度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 医师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三、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9、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四、 药师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五、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将经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签名留样并保管存档,医师开具麻精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签名应与留样一致。医师、药师签名如有更改需进行变更登记并留样存档。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须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局存档。七、 本院需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卫生主管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10、与调配制度一、 药房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二、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三、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 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五、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二、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11、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三、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四、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五、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六、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八、 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九、 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12、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十、 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发药。十一、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十二、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十三、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13、量。十四、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十五、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十六、 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十七、 药局根据调配后的处方和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记录统计数量,做帐目支出。根据统计数量,做好日盘点工作,结存量必须与实际存量相符。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专箱保管于指定位置,同时做好登记,表明处方的时间,类别。十八、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十九、 处方保存期满,14、由药房主任填写处方销毁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在医务科监督下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一、 对存放在本单位的破损、变质、过期失效不能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报损单,由院长审核签字。医院盖章后,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提出申请,批准核实后,由卫生主管部门人员按规定监督销毁,不得擅自处理。二、 患者不再使用而剩余的,由本院向其患者或亲属收回,并由本院按照规定作销毁处理。三、 收回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销毁前,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并在经办人,监督人二人以上签字后方可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回收空15、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二、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一、 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按规定进行。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经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采用破碎后深埋或焚烧的销毁方式。四、 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现场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须说明已销毁空安瓿的数量,注明销毁时间和参加销毁人员并签字。五、 麻醉药16、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存档备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告管理制度一、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四、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院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17、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 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二、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三、 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四、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五、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六、 麻醉18、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七、 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八、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一、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二、 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19、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三、 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为防止医院毒性、麻醉、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确保医院安全,制定本预案: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副组长:成 员: 二、 处置预案1、当发生麻醉、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2、核对丢失或被盗药品(麻醉、精神药品)的数量、品名、剂量;3、配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调查20、事件原因,并报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4、丢失被盗药品数量巨大的,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5、查找分析原因,属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做好整改措施。三、 措施和要求1、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制度,药品购进要有完备手续、购进渠道正规,入库时要认真清点核对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等,验收和保管人员要签字。2、麻醉、精神药品保管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3、储存麻醉、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要设有保险柜、防盗门、窗及网络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4、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经医院批准后在卫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5、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严格各类药品的使用范围、处方量等,病历中应当存留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