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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超租赁合同44页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超租赁合同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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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客运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6476 2024-09-08 44页 86KB
1、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超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年 月 日 目 录一定义二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三租金、费用及支付四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五开业的前提条件六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七声明和保证八甲方责任九乙方责任十违约责任十一合同终止十二其他本合同附件附件1 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相关技术条件示意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置图附件2 租赁物业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标准、*电气低压柜出线回路表附件3 甲方、乙方、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委托函及财产一切险委托函附件4 相关证件清单附件5 禁止性用途附件6 不竞争条款 租赁合同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三方于 年 月 日在2、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 市 区/镇签订: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为 *(以下简称为“甲方”)。*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以下简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据此,本合同甲、乙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路项目部分物业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意义:3、1.1“建筑物”系指位于市*路 号上的建筑物、附属结构和本合同第1.8条所列明的设施,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为。1.2“租赁物业”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供乙方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中负二层部分实用面积16741平方米(或“”,下同)(最终以租赁物业所在地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1.3“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计算租金依据的租赁物业实用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1,最终以本合同第2.7条约定原则调整为准),不包括停车场面积。1.4“租赁期限”系指自移交日起二十(20)个租约年的期间。1.5“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 内非乙方租赁物业内或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甲方4、指定为乙方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出入口、楼梯间、走廊/通道、客货电梯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1.6“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乙方开办和经营的购物中心。1.7“购物中心开业日” 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乙方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1.8“设施”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5、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1.9“设备” 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接口、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货梯、消防喷淋及报警系统、道路标识及照明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设备。1.10“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系指为表明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由 市质监站、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规划局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相应文件。1.11“移交证书” 系指甲方取得本合同第1.10条约定的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后,根据本合同附件4所约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甲方和乙方进行联合验6、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1.12“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 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并且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1.13“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指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14“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为建筑物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15“房屋租赁证”系指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为本合同项下7、租赁关系向出租方颁发的确认租赁物业出租的登记证件。1.16“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设置和安装的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1.17“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燃气、电话、雨污水排放、集中供暖等。1.18“租约年”系指自移交日所在公历月起及以后的连续十二个公历月为第一个租约年,此后的每连续十二个公历月为下一个租约年。1.19“租赁保证金”系指为保证甲方合法利益,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第二条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2.1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移交日起二十个(20)租约年。2.2移交日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日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8、如移交日延期,免租期顺延。(停车位交付时间另行协商)2.3装修期自正式移交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止的期间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将对租赁物业进行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作,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第3.3条的约定承担免租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2.4免租期自正式移交日起10个月的期限为免租期。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第3.3条的约定承担免租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免租期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2.5计租日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计租日。2.6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9、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2.7计租面积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以实用面积计暂定为16741 (停车场面积、道路所占面积、公共区域等均不计入计租面积)。最终的计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调整确定:2.7.1自移交日后【 8 】个月内,由甲方委托 市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对租赁物业进行面积测绘,并以所做出的测绘结论为准调整确定计租面积,唯甲方需在进行面积测绘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确定面积计算原则和测绘机构。2.7.2在2.7.1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如下方式确认:2.7.2.1甲方若能如期提供测绘结论的,则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实际测绘10、总实用面积(以下简称“实际测绘面积”)与上述暂定计租面积误差比在正负3%以内(含3%)的,双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计租面积,之前乙方所付的租金则多退少补。若实际测绘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超出3%的部分由乙方无偿使用;若实际测绘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双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计租面积,甲方应退还乙方之前多付的租金。实际测绘面积误差比=(实际测绘面积-暂定计租面积)/暂定计租面积100%2.7.2.2甲方若未能如期提供测绘结论的,乙方有权自行委托 市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本合同项目租赁物业进行面积测绘,测绘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应付租金中足额扣除该费用相应的金额)。在本合同项下租11、赁物业的实际测绘面积确定后,若实际测绘面积超出上述暂定计租面积的,超出部分乙方无偿使用;若实际测绘面积小于上述暂定计租面积的,双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计租面积,甲方应退还乙方之前多付的租金。2.7.3若甲方在超过2.7.1约定的时间一年后仍未提供测绘结论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为止。2.8租赁用途建筑物/租赁物业将供乙方用于经营零售(包括餐饮)业务,具体以乙方开设的购物中心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3.1租金标准: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为:采用保底租金与销售抽成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租。3.1.1租赁物业的保底起始租金自计租日起按计租面积计算为每月每平方米人12、民币叁拾柒元(37元/月),其中租金陆元(6元/月),物业服务费叁拾壹元(31元/月)。3.1.2自计租日起首36个月租金及其物业服务费免递增,从第37个月开始,租金及其物业服务费每36个月递增5%。租赁起始日每平方米租金(元/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元/月)月租金(元/月)第1个计租年第3个计租年631第4个计租年第6个计租年6.332.55第7个计租年第9个计租年6.6134.18第10个计租年第12个计租年6.9435.89第13个计租年第15个计租年7.2937.68第16个计租年第18个计租年7.6639.56第19个计租年第20个计租年8.0441.543.1.3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13、自然年起,采用保底租金与销售抽成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租。3.1.3.1甲方自计租日起的首个自然年开始,根据乙方的年实际税后销售净额及乙方的年实际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按相应比例进行抽成计收租金。抽成租金计算公式为:抽成租金乙方实际税后销售净额/年甲方相应抽成比例+乙方实际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甲方相应抽成比例。3.1.3.2本条所述的税后销售净额系指乙方商场以自营方式经营的销售额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国家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堤围费(若当年政府规定需要征收的),以及国家与地方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直接以该销售额作为税基的税费之后的净销售额。此销售额不包括乙方内部店与店之间的商品调拨及乙方与关联公司之间的14、商品调拨。上述税后销售净额及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经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的销售及收入数据为准(第三方的审计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3.1.3.3甲方按【3.3】%的比例对乙方的实际年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进行抽成。3.4.3.4本条所述乙方年税后销售净额及年税后租金净收入以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计租年,即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开始每个自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该自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计租年,最后一个计租年自该自然年一月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3.1.4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已包含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本合同所述之租赁物业配套之设备、设施的使用费15、,由乙方独立使用的物业配套之设备、设施,过质保期后,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1.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所约定的租金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如有任何第三方因为乙方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而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的,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政府部门依法要求乙方承担法定义务以及乙方因使用本合同第3.3条公用事业资源而需承担费用的情形除外)。3.2租金的支付3.2.1乙方应每月支付一次租金,即自移交日起的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3.2.2甲方应在自移交日起的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金额与乙方应付的当月租金款16、项相同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发票。若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停付当期的租金直至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租赁发票。3.2.3自计租日起的第五个自然年开始,乙方应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甲方提交乙方上一计租年度在租赁物业经营的经审计的销售数据,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原则核算确定乙方上一计租年度的应付抽成租金金额;若最终核算确定乙方上一计租年度的应付抽成租金金额大于乙方已支付的上一计租年度每月保底租金总计金额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差额部分相应金额的房屋租赁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上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部分差额租金。3.2.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发票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至17、甲方下列银行账户(在租赁有效期内,本条所述账户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在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乙方按甲方书面知会的账户支付租金):收款单位名称: 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即甲方全称)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3公用事业费及支付3.3.1乙方因其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的付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直接向有关的公用事业的供应商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收费或费用。甲方在按本合同约定移交建筑物/租赁物业后【 三 】月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用水、用电、用气独立计量开户手续。如乙方办理用电、用水、用气独立计量开户手续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业主需为承租方(乙18、方)提供用电、用水、用气担保,甲方应无偿为承租方(乙方)提供担保,并协助乙方办理独立计量开户手续。如单独的计量表已将建筑物/租赁物业以外其他部分的用量记录在内,则乙方无义务为其他部分的用量支付公用事业费。(如有甲方计量表至乙方计量表之间产生的电损怎么处理?)3.3.2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安装单独的高压计量表以计量购物中心的实际用电消耗。如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将用电消耗分为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分别计量并收费,则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分别安装动力用电计量表及照明用电计量表,以分别计量购物中心的动力用电消耗和照明用电消耗。如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消耗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则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安装分时19、间段计量的用电计量表(即用电分时计量表)以分别计量购物中心在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消耗。3.3.3如果甲方未能按上述第3.3.1条、第3.3.2条的要求完成以上手续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供电费用应包含乙方应承担的供电损耗)以甲方名义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应开具相应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乙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的税金损失(因无法提供13%及17%税率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水费税率按13%计算,电费税率按17%计算。如甲方不能提供以乙方全称抬头的合法发票(如只提供收据),除了进项税损失外,则仍需扣除应付金额25%的企业所得税损失20、),直至办好以上手续之日为止。乙方有权从应付水电费中直接扣除对应金额以弥补前述税金损失。甲方仍应按扣除损失前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3.3.4除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就公用事业计收任何其他的或附加的收费或费用。3.4其他费用和支付3.4.1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印花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并各自承担因未缴或迟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3.4.2甲方按本合同第7.2.7条约定提供给建筑物/租赁物业整体商业项目顾客使用的停车位按以下标准收费:3.4.2.1甲方自乙方购物中心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凭顾客出示的在乙方购物中心消21、费的购物小票给予顾客免费停车;3.4.2.2自乙方购物中心开业第四年起,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停车票(每张停车票提供免费停车2小时)给予顾客免费停车2小时,超过2小时的部分由甲方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向顾客收取停车费。3.4.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根据双方约定委托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的银行保函(保函具体内容及格式以银行提供的版本为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内容及格式以银行提供的版本为准)作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3.4.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双22、方同意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搬出并向甲方交还租赁物业后,甲方应于租赁物业交还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银行保函(原件)退还乙方。3.4.3.2若甲方逾期退还上述银行保函的,甲方应以保函金额为基数每延迟一(1)日按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退还银行保函超过九十(9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元)。3.4.4除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外,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其他付款的义务。第四条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4.1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移交4.1.1甲方应于 2012 年8月31日前会同乙方共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建筑物/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进行联合验收,并于201223、 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移交乙方,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交接记录。4.1.2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进入租赁物业,进行应由乙方完成的相关装修工作(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知会乙方),届时甲方将予以大力配合,包括为乙方的上述工作提供所需的水、电供应(供水管径不小于DN50,供电容量不小于150KW)及排水组织、运输道路、临时办公区域(不小于60)、临时仓库(不小于200)等。甲方须提供单独计量的临时水电表。4.2建筑物/租赁物业正式移交的前提条件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应以下列各项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4.2.1建筑物/租赁物业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建设;4.24、2.2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符合本合同附件2及据此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的约定;4.2.3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工作已经完成;4.2.4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工作已全部通过双方联合验收,并取得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证书;如移交时,租赁物业涉及结构拆改加固的,甲方应提供政府认可的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4.2.5甲方已取得本合同附件4约定的移交前应取得的全部建筑物/租赁物业 相关建设、验收证件;甲方保证提供的租赁物业相关建设及验收合格文件应符合商业用途。4.3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的遗留问题4.3.1如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或某区段)未能取得政府验收合格文件,乙方有权放弃承租整个建筑物25、/租赁物业,并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中未实际履行部分的费用,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3.2如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或某区段)取得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的过程中,需要由由乙方负责装修报建的,因甲方租赁物业原因消防建审要求整改甲方租赁物业建筑的,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自租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并有权将自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函出具之日起截至整改完毕的时间段作为装修筹备期的延长期(即整改期为装修筹备期延长期)。4.3.3如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未能通过本合同第4.2.4条约定的双方联合验收,则乙方有权要26、求甲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双方第二次联合验收。4.3.4如甲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之前未能完成上述整改,或者整改后未能通过双方第二次联合验收,则:4.3.4.1乙方有权放弃承租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并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4.3.4.2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签署移交证书,并要求甲方按乙方要求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整改。乙方因此有权将自视具体情况签署移交证书日起截至整改完毕的时间段作为免租期的延长期(即整改期为免租期延长期),同时,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者4.3.4.3乙方有权视具27、体情况签署移交证书,并自行或雇用他人以合理的方式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自应付租金中直接足额扣除上述费用并有权将自视具体情况签署移交证书日起截至整改完毕的时间段作为免租期的延长期(即整改期为免租期延长期),同时,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4.3.5若因国家或当地相关规范发生调整,引起必须根据国家或当地最新相关规范要求调整或增减消防疏散楼梯等涉及租赁物业建筑主体结构改造的,由甲方负责完成改造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不在乙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整改,则乙方有权自行或雇用他人以合理的方式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28、自应付租金中直接足额扣除上述费用。在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前,若因本条所述情形导致甲方无法按约定移交日向乙方交付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则移交日作相应顺延。若在移交完成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期间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免租期及开业日按改造工期相应顺延。4.4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后的相关事宜4.4.1乙方应有权在建筑物/租赁物业正式移交后自费安装其所需的一切设备和设施。除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之外,在不影响建筑物/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及设施安全的原则下,乙方应有权为满足购物中心经营的目的自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改造,但事先应将改造方案报甲方备案。4.4.2乙方应将上述改造的所有设计、图纸29、和施工方案书面提交甲方,甲方收到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后十 (10)日内应当书面回复乙方,通常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上述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除非甲方有合法证据证明上述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将严重危及建筑物/租赁物业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如果甲方超过10天仍未回复乙方的,视为甲方已经同意乙方的方案,乙方有权按照该方案施工,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的配合。4.4.3甲方应负责为上述改造办理一切相关的报建和报批手续(乙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并可合理监督上述改造。4.4.4乙方对其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自行安装的一切设备和设施享有所有权。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对乙方自行安装的一切设备和设施可以按照以30、下方式之一处置:4.4.4.1由甲方以设备和设施工程决算金额为基础按10年折旧年限作价收购;4.4.4.2乙方拆除上述设备和设施。第五条开业的前提条件5.1与建筑物/租赁物业有关的证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附件4所约定的所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与原件核实一致)。5.2与购物中心经营有关的证件在购物中心开业日前,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购物中心合法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5.3证件不足的相应弥补如甲方不能在购物中心开业日前提供上述第5.1条约定的证件,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上述证件的替代性文件保证购物中心的顺利经31、营,并且,对于因缺少上述任何证件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公司标志、广告及促销活动区域6.1公司标志、广告及促销活动区域的位置与范围甲方按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提供相应的位置与范围,供乙方免费设置乙方公司标志、广告及举办日常促销活动。6.2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安装6.2.1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将按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尺寸和位置,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墙、建筑物/租赁物业立面、屋顶和室外区域(包括停车场)设置其标志及宣传广告,乙方无需因此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6.2.2在建筑物建设期间,乙方有权在场地中建筑物周围(包括停车场)安装其公司标志和广告(但不得影32、响甲方的建设工作),乙方无需因此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6.2.3乙方因购物中心促销而悬挂临时性的外墙宣传物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无需因此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6.2.4乙方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其公司标志或广告宣传物,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2.5甲方及建筑物中其它商户的招牌不得影响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设置。如甲方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乙方专用位置区域处展示甲方或建筑物中其它商户的招牌、标志或广告宣传物,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6.3日常促销与宣传活动6.3.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区域举办日常促销与宣传活动,乙方无需因此向甲方支33、付任何费用,如有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的上述活动提出异议或干扰的,由甲方负责解决。6.3.2乙方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区域以外的区域举办日常促销与宣传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有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的上述活动提出异议或干扰的,由甲方负责解决。6.3.3甲方及建筑物中其它商户举办日常促销与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乙方的日常促销与宣传。如甲方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乙方专用区域处举办甲方或建筑物中其它商户的促销与宣传,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6.4政府审批和相关费用乙方在安装公司标志、广告及举办促销与宣传活动前,应办理政府规定的发布其公司标志、广告及举办宣传活动所需的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公司34、标志及其广告的相关规划申请及工程报建手续。第七条声明和保证7.1双方的声明和保证除其他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7.1.1其享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和公司批准;7.1.2本合同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强制执行;7.1.3其不知道对其本身或对本合同项下其资产,有任何正在发生的或进行中的或威胁要进行的、并对每一方签署、完成或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7.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除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进一步声明和保证如下:7.2.1在建筑物/租赁物业35、合法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之前,甲方是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人,是且应继续是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唯一所有权人。该房屋所有权证系 市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证书,并将持续有效,直至该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合法变更为止。7.2.2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产权已全部或部分(具体范围为 )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甲方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产权未设定任何抵押,且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土地使36、用权或产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拟在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物业的产权上再设定抵押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负责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内容包括: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书约定条件继续承租使用租赁物业)。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7.2.3其正式获得授权并应在租赁期限内继续获得授权,以将建筑物/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并应继续是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出租人。该房屋租赁证系 市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证书,并将持续有效。7.2.4其不得将该建筑物中其他部分或其周围甲方的其他物业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相类似的经营者或37、从事禁止性用途使用,详见下述第8.12条之有关约定。7.2.5其目前不存在妨碍或限制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其他适用法律或规定。7.2.6其将持有并应继续持有政府部门正式颁发的有关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竣工验收证或其他类似文件。7.2.7保证提供地面停车位及 层停车位不少于 800 个,供建筑物/租赁物业整体商业项目顾客共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本合同第3.4.2条约定执行),上述停车位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固定使用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并提供6个免费停车位供乙方自有车辆使用;同时,在地面广场提供不小于 【 】的区域(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专供顾客免费停放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使用。7.38、2.8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乙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名称等,(甲方用于该物业的广告宣传推广除外)。7.2.9在本合同租赁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保证乙方收货区、收货通道等所有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如遇外围环境影响,甲方全权负责协调解决;甲方有义务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保证房屋的公用通道和周边通道能够满足消防和乙方车辆及顾客正常通行的需要;甲方须协助乙方解决租赁范围内的治安、安全问题。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或乙方因甲方的上述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而遭受损失,甲方应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律师费、利息和罚款)。7.3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除其他声明和保证外,乙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39、7.3.1建筑物/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7.3.2购物中心的经营内容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7.3.3租赁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建筑物/租赁物业及设备和设施的合理使用。7.3.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名称等(乙方用于入驻该物业的广告宣传推广除外)。如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或甲方因乙方的上述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而遭受损失,乙方应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律师费、利息和罚款)。第八条甲方责任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责任:8.1合同登记备案8.1.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为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40、租赁关系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取得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房屋租赁证,并保持该房屋租赁证在租赁期限内合法有效。备案有关费用,应按本合同第3.4.1条的约定执行。8.1.2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为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租赁关系的合法有效,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所有审批手续。8.2协助办理相关证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政府审批手续,以取得营业执照和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政府许可和相关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产生额外费用的,由甲方承担。8.3独家使用权的保障8.3.1甲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乙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享有独家使用权,并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扰和侵犯。8.3.2甲方应保41、证,甲方及其员工和代理人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会妨害或干扰乙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享有的独家使用权。8.3.3甲方应保证其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进一步施工工程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业务经营。8.3.4甲方应确保乙方及其员工、顾客和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和正常情况下可不受妨碍地出入建筑物/租赁物业,以及享有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出入条件和便利。8.4房地产权证及相关税费甲方应拥有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享有其完全的权利。甲方须保证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并缴纳政府规定的作为建筑物/租赁物业出租人应缴纳的所有税费。8.5施工8.5.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本合42、同附件2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全部建设施工,并自行承担风险、支出和费用。8.5.2甲方应取得与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全部所需的政府审批和其他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2和附件4的内容),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并保持上述各项审批合法有效。8.5.3因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项下建设施工工作时的过错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8.6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维修与修复8.6.1乙方的维护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作日常的维修。乙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维护义务仅适用于由于使用或正常环境因素所引致的破旧情况或其它日常必需进行的维护。乙方无义务对建筑43、物/租赁物业作其它维护或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租赁物业结构维修、维护、建筑物/租赁物业的修理,也无义务对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意外损坏做出修理。但因乙方及其员工、顾客或次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及其内部的设施而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代为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8.6.2设施的维修建筑物/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建筑物/租赁物业内原由甲方提供的消防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永修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但乙方改装或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自行维修。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其于本条下的义务,乙方有权进行维修,并有权从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扣除44、因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除以上永修设施外,其它凡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甲方承诺提供至少一(1)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保修期自设备通过乙方验收且双方签署移交证书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负责除永修设备外的其他所有设备的维修,但甲方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8.6.3公共区域的维护甲方应承担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的安全和保洁、承担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日常管理,并承担费用。8.6.4租赁期甲方的其他维修义务甲方保证,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租赁物业工程设计、施工上的缺陷或由于甲方未能进行适当维修而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甲方将给予免费修理和更换。如为紧急报修(45、指影响购物中心营运安全的故障,如大面积漏雨等情况),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发出紧急报修通知后四(4)小时内得到维修;如为紧急报修以外的一般报修,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发出报修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得到维修。如果甲方未能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其维修或维护义务,乙方有权进行维修及维护,并有权从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修理如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甲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应避免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干扰。8.7公用事业的连接8.7.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满足购物中心经营所必需的公用事业,并符合建筑物/租赁物业附件2的要求。甲方应采取措施保证租赁期限内上述公用事业的供应持续不断。8.7.2租赁期限内,甲方不46、得中断、终止购物中心任何公用事业的供应。8.7.3因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应予赔偿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上述公用事业畅通。如甲方严重违反本条的约定导致购物中心难以继续经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8.8公共区域和周边环境8.8.1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免费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公共区域和相应设施。8.8.2甲方保证建筑物/租赁物业周围道路和车辆出入道路的畅通,并保证乙方可以按照建筑物总平面图(本合同附件1)上标注的交通组织使用道路。8.8.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享有免费使用本合同附件1所示位于建筑物/租赁物业后的装卸货区的专用权。装卸货区的范围甲方应在地面47、上清楚地划出。乙方享有在装卸货区每天二十四(24)小时不间断地装卸货物的专有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对该专有权利提出异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8.8.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如需在广场范围内安排休闲座椅、组织免费购物班车等,应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给予相应的协助。8.8.5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免费使用广场不小于 的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用于开展日常促销与宣传活动。8.9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处置8.9.1甲方确认,不论以何种方式出售、转让、抵押建筑物/租赁物业,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其买受人、受让人、抵押权人、受益人或继承48、人均将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甲方责任和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甲方责任和义务。8.9.2甲方确认,如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转让建筑物/租赁物业,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该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权利。如乙方放弃上述优先购买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新的建筑物/租赁物业所有权人将承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甲方责任和义务并全面履行。8.9.3甲方确认,在处置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时,无论是出售、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处置方式,将保证其受买人、抵押权人、受益人或继承人是该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唯49、一所有权人,保证不将该建筑物/租赁物业作部分出售、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处置方式进行部分处置,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只针对唯一所有权人履行权利和义务。8.10权益的转让8.10.1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乙方的关联方,甲方应配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补充协议)。8.10.2乙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8.10.3考虑到乙方所属的*集团旗下包含多个商业品牌/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等等),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以何种品牌/业态经营/使用租赁物业(包括改变在租赁物业内经营的品牌/业态)。同时,在不破坏租赁物业50、整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根据经营品牌/业态的调整而自主决定改变租赁物业内部装修和更换设施设备;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前述变更装修及更换设施设备施工工作给与积极协助。8.11建筑物/租赁物业的保险8.11.1甲方应为建筑物/租赁物业和其投资的设施设备投保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8.11.2租期内,甲方负责购买建筑物/租赁物业和其投资的设施设备的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如果甲方为保险受益人的,若发生第12.2.7条的险情,保险公司理赔后,甲方应负责恢复建筑物/租赁物业和其投资的设施设备,并继续履行与乙方签署的租赁合同。自险情发生之日起至甲方恢复建筑物/租51、赁物业和其投资的设施设备并交付乙方的期间,不视为租期的一部分,应在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作相应延期处理。8.11.3如果甲方未在发生第12.2.7条的险情发生之日后的合理期间内(不超过12个月)完成所需要的重建工作,则乙方有权选择在给予甲方三十(30)天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及时偿还乙方已支付的、自发生第12.2.7条的险情发生之日以后的所有租金及其他费用。但乙方不放弃追究因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的权利或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其他权利和救济。8.11.4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函(委托函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业主必须提供委托投保设备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52、),委托乙方代为购买由甲方投资并提供给乙方专用的设备设施的商业保险,并由乙方承担保险费用。8.12甲方的其他责任8.12.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损失,致使该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索赔或求偿,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12.2在乙方租赁物业期间,甲方保证租赁物业以外的物业的剩余部分不会用于本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任何使用(合称为“禁止性用途”)和零售用途。8.12.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重新设计、改造、更新或改变(合称为“改造”)物业任何建筑物(合称为“建筑物”)的结构要素,甲方也不得改变公用区域。如果此等改造(a)为建筑物的内部改造且限定在不与租赁物业邻近的建筑物的零售区域(即不在公用区域53、),和(b)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不影响租赁物业内的商店和公用区域,则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除上述限制外,甲方也同意,在除临时、短期因修理、紧急情况或政府命令而关闭外的所有时间内,物业的所有公用区域(但电站、空调机房等仅允许专业人员进入的区域除外)应开放并可供所有乙方的顾客、雇员、和邀请的人停车或用于其他符合公共区域使用功能的用途。如果有任何经允许的对公用区域使用的干扰,甲方同意采取措施将对公用区域和乙方在其内的业务的干扰减低到最小,并同意安排所有此等工作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之外进行。此外,甲方在物业内的任何工作应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且不会对使用、占有和利用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造成不利干涉,且54、勤勉和持续地进行,直至完成。8.12.4因乙方烟草经营限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或丙方的关联公司或指定合作方签订部分面积的租赁合同等)。第九条乙方责任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责任:9.1经营的合法证件取得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经营购物中心的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能进行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批文。9.2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使用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2.8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9.3转租9.3.1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将建筑物/租赁物业的部分转租给第三方,甲方并有义务为此向乙方开具同意转租证明及提供55、其它合法的证明文件。9.3.2考虑到乙方所属的*集团旗下包含多个商业品牌/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等),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及自身需求自主决定以何品牌/业态经营/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包括变更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经营的品牌/业态)。同时,在不破坏建筑物/租赁物业整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根据经营品牌/业态的调整而自主决定对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内部装修和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改造;甲方应对上述改造给予积极的协助。9.4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的保险乙方应为建筑物/租赁物业内乙方所有的有关设施设备投保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5乙方的其他责任如因乙56、方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损失,致使该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或求偿,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及附件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项下及附件中的约定,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10.1如建筑物/租赁物业未能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移交日移交,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包括相关仓储费用、人员费用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10.2如建筑物/租赁物业未能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移交日移交,延迟移交时间在30日(含30日)以内的,甲方应按实际延迟天数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日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交付时间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自第31日起57、的实际延迟天数给予乙方双倍天数的免租期。10.3如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且经甲方书面催告7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乙方应自上述书面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未付部分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4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8.7.3条约定,出现任何中断公用事业任一种能源的情形的,则甲方按照【 】万元/次/公共能源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超越本合同条款约定之外单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单方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若甲方单方违约的,除按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58、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预期利益,以及乙方在租赁物业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另外租赁的类似商业物业开设购物中心的租金与本合同租金的上浮差额等)。第十一条合同终止11.1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情况倘若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本合同一方可终止本合同:11.1.1一方由于发生本合同第12.2条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达六(6)个月或更长时间;11.1.2一方发生破产、清算、重整、解散或类似程序;11.1.3由于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11.1.4如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遭到破坏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满足购物中心经营要求,或建筑物59、/租赁物业遭到破坏或发生重大变化后,属于甲方应修复的部分未能在三十(30)天内开始实质性修复工作;11.1.5如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并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后仍未进行实质性补救,或另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已无法补救时。11.2单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情况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11.2.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4.1条的约定进行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延迟移交超过九十(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元整( 元),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2.2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支付甲方租金超过三(3)个月,经书面催告10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的,60、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根据乙方委托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的金额索取赔偿。11.2.3乙方有权根据上述第8.7条和第12.2条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11.2.4从租赁期限的第三(3)年起,乙方应有权提前十二(1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12.4条的约定进行)。通知期满,本合同即告终止。11.2.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租赁场地开设的购物中心开始经营三年后,如果连续亏损6个月(具体的亏损数据以租赁物业所在地级城市独立的市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准),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的30天内,乙方可以撤离租赁物业,在不晚于移交日起的第54个月内第四(4)年六(6)个月内完成61、撤离,租金支付至实际撤离租赁物业之日;甲方同意不就此追究乙方及丙方的提前解约责任。11.3合同终止后的效力及善后处理11.3.1如本合同因本条约定而终止,则终止方应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11.3.2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余额和其它费用余额以及退还乙方提供的银行保函原件。11.3.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期满(或终止)后45天内将租赁物业清理干净交还甲方,在不破坏建筑物/租赁物业结构安全及不影响建筑物/租赁物业继续正常使用的原则下,乙方可拆走租赁物业内所有乙方投入并所有的设备、设施及其他可移动的物品以及不动产附着62、物等物品,所有未拆走的物品归甲方所有。该45天清空期间乙方无须支付任何租金。第十二条其他12.1保密12.1.1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资料严加保密。对于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必须提交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料仅应由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提交。该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提交上述资料前应通知乙方。12.1.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乙方资料,如需向其雇员披露乙方资料,应仅限于该雇员工作所需接触的范围,否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12.1.3如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违反上述保密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甲方支付63、相应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2.2不可抗力及后果12.2.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火灾、爆炸、罢工或其它无法预料、无法防止、无法控制的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2.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延误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同时自动延长履行期限(延长的时间与中止履行时间相等),承担义务一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2.2.3宣称发生不可抗64、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12.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后果。12.2.5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或其中一部分遭到破坏或损坏或无法进入,导致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得以修复前购物中心无法正常经营,则在上述修复期间的租金应因实际使用面积的减少而进行相应减免。12.2.6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或其中一部分遭到破坏或损坏或无法进入,65、导致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得以修复前购物中心无法正常经营,但甲方对应由其负责修复的部分未能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理的时间内开始实质性修复,并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效果,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12.2.7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 整体遭到破坏,导致建筑物/租赁物业已无法满足购物中心的经营要求,乙方应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12.2.8因发生其他类似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病、修路、修桥等外围环境的变化)导致乙方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在此期间,甲方应减免乙方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否则,届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2.3征用及关联事宜12.3.1就本合同而言,“征用66、”指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合法命令,对租赁物业或租赁物业的某个部分的重新占有、破坏或重新安置、改变用途、禁止使用、征用或政府租赁。“征用机关”指下令征用的相关政府主管机关。12.3.2如果征用机关对物业或物业的任何部分做出征用命令,则甲乙双方应咨询征用机关,探询针对物业的该命令被延缓或取消的可能性。12.3.3在征用全部物业或由甲方向征用机关转让物业以替代征用时,本合同应自征用或转让之日起终止,并且提前支付的任何不应得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若有)应退还给乙方。12.3.4如果任何征用对乙方经营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则乙方可在收到征用的实际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67、自甲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12.3.5在发生不会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征用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部分租金(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和其他费用应予以免除,以公平地反映该征用对乙方业务的影响。12.3.6在发生征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获得对其改善和改进的未摊销成本而给予的任何赔偿金和适用法律规定取得的任何其他赔偿,本条款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12.4通知12.4.1按照本合同要求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形式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书面通知或文件的被视为送达日期应按如68、下方法决定:12.4.1.1专人递交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12.4.1.2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12.4.1.3以快递发送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12.4.1.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12.4.2三方的通讯地址如下:甲 方: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收 件 人:电话和传真:乙 方:*生活超市( )有限公司地 址:收 件 人:电话和传真:丙 方:*有限公司地 址:收 件 人:电话和传真:12.69、4.3一方可依据本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12.5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12.6争议的解决12.6.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三方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有关人民法院申请裁决。12.6.2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三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有效条款。12.7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应通过甲、乙、丙三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合同方可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甲、乙、丙三方正式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立即生效。12.8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70、无效不能影响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12.9全部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三方以前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谅解、信函。各条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无法律效力。12.10放弃一方未能/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未能/延迟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不应构成对此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排除对其他权利的行使。12.11附件下列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对三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附件1: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相关技术条件示意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置图附件2:租赁物业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标准、*电气低压柜出线回路表附件3:甲方、乙方、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委托函及财产一切险委托函附件4:相关证件清单附件5:禁止性用途附件6:不竞争条款12.12合同生效本合同应在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2.13本合同中文本七(7)份,甲方执二(2)份,乙方、丙方各执二(2)份,其余供登记备案使用。(下接签字页) (签字页)本合同三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甲方: 签署:_ _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签署:_ _日期: 年 月 日丙方: 签署:_ _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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