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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管理制度48页
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管理制度4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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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3938 2024-09-08 46页 100.04KB
1、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2、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三)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撤职,二十四个月。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3、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条 受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4、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职工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第十一条 职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5、(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6、第十五条 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第十六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可不予处分。第十七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八条7、 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8、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一)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三)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9、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第二十三条 一厂多制企业或安全生产经营代管企业,按管理职责或授权范围参照本规定执行。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关联企业,按实际控制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节 附加处理第二十七条 职工10、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以及暂停职务。 暂停职务,是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任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第二十八条 职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薪酬总额;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薪酬总额;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五的薪酬总额;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薪酬总额。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五节 调查处分程序第三十条 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11、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执行。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初核,一般应由分管部门或在监察部门参与下调查。经批准需要立案调查的违规违纪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第三十一条 在立案调查中,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暂停职务。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12、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要征求工会意见;(六)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人事(组织)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违13、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14、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八)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九)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一)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15、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三)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四)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六)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九)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十)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十三)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有前款第(一)、(四)、(九)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在物资采17、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五)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18、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企业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企业危险废物报废规定,致使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社会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以及企业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19、标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在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20、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七)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或暗示、引导、威胁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九)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第三十七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21、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设计规范作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擅自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三)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擅自同意施工;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22、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四)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五)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在施工、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安全健康设施、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被查处或处罚的。第三十九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23、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或技改,造成引进技术或设施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的技术或技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四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24、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四)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破坏计量、测量设备、设施的准确度,伪造25、计量数据,利用计量、测量设备设施作弊的。第四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二)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监督职责的或不按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监督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或应急准备、保障投入不足,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四)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反事故措施26、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不力或其资金投入不足,或对集团公司规定的二十九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预防煤矿事故措施不力或其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明令禁止的十五项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五)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六)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要求的审批程序,进行发包工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本单位的车间、班组作为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的;(七)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27、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八)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二)负次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三)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四)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处分。第四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28、,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五)发生人身死亡的,对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有前款情形的,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职或撤职处分;本单位一29、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过或降职处分。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安全事故,按本条款执行。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设备事故或施工机械事故除外)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职处分;(四)情节严重的,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30、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导致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降职(降级)处分;(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31、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致使被消费者索赔或者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分的;(三)营销假冒伪劣产品或有害产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32、害,使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四)不对市场进行调查,盲目经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出售物资、产品时不认真进行检质、计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四十九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33、复的;(六)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行为。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和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三)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和任用会计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34、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七)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转移、截留企业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二)以联营合资、投资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或资35、金的;(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未经上级有权审批单位批准而提供超出权限担保的;(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六)偷逃税款的;(七)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八)抽逃资本金或擅自冲减资本金的;(九)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十)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十一)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在涉及资金运作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36、资金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的;(四)因资金管理工作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六)未及时清理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损失的;(七)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八)擅自转移银行存款的;(九)其他违反资金运作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在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37、论证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七)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的;(八)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九)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十)其他违反投资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故意使用38、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的;(二)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三)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四)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五)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六)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七)有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39、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产权界定不清或致使企业经济损失的;(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五)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六)未按规定做好债权性资产管理,以致呆坏账发生,造成资产损失的;(七)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存货管理职责,造成物资闲置积压并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八)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流失的;(九)违反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40、(十)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泄露、擅自转让重大科研成果,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十一)其他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第三节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规定,或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的;(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控,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止、纠正,严重失职或者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能认真及时41、地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或群体事件的;(四)作为出资者代表或董事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作出错误决策,或对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本单位权益受到损害的。(五)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分配、任免、调动、交流,或向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六)制定并实施与集团公司相违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十七条 在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违反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集体讨论、公开公42、示等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违反企业内部竞聘上岗规定的;(三)透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在人事考察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五)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七)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八)其他违反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违反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违反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年薪管43、理规定,领取额外薪酬的;(二)违反规定套取工资挪作他用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薪酬的;(四)擅自提高岗位绩效工资薪级或点值的。违反(一)、(三)、(四)款规定,退出违规所得。第五十九条 在企业职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弄虚作假招聘的职工和安置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较轻44、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第六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二)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直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在生产工作场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五)在受处分期间发生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45、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帮助不改的;(二)违反企业有关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造成生产事故的;(三)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生产事故的;(四)不服从指挥,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直接影响工作的;(七)利用单位的生产设备、材料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八)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九)违反企业计算机使用规定,威胁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或恶意散布谣言给企业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第六十三条 46、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三)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五)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七)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47、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八)其他违反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影响社会、企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十六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48、处分:(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三)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四)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七)有其他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或不公正监察、审计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49、给予撤职处分。第六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其他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其他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50、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或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六)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51、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七)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或者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的;(二)将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其他关联业务单位报销的;(三)本人及亲属接受下属单位或关联业务单位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四)用企业资产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事宜敛财的;(五)违反规定建房、购房,或在其中侵犯企业和职工集体利益的。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资助的;(四)为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五)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的;(六)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53、常经济业务往来的;(七)按规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八)为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可能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第七十三条 发生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的;(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的;(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的;(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54、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的;(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的;(二)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的;(三)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的;(四)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七十五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55、(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的;(三)擅自抵押、担保、委托代理的;(四)以个人名义用企业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的;(五)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有关业务的。第七十六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贪污公共财物的;(二)侵占企业财物的;(三)私分企业财物的。第七十七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56、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三)接受下属单位和关联业务单位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依照本款规定给予处分。单位或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七十八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企业(包括所属企业,57、关联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将企业资产据为己有的,按贪污或职务侵占论处。第七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以单位或部门名义挪用,并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58、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十条 个人借用公款或本企业资金逾期不归还的,追回其欠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批准将公款或本企业资金借给个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节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八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节规定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被59、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募捐、签名等活动,组织参加制作、散布反对政府的宣传品,或者以提供财物等方式支持反对政府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八十四条 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一)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60、(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骨干分子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第八十五条 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61、的非法组织的,对组织者、策划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第八十七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八条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62、劳动合同。第八十九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 嫖娼、卖淫、组织卖淫或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 有包养情人、通奸行为的,按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程度,给予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第九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 参加赌博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处分;从中牟利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63、第九十四条 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五条 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附 则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施行。本规定授权集团公司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程序及时修改。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和处分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处分,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集团公司全体职工;本规定作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第一条 本规定自xx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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