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纪系统工作及清欠管理规定附表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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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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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法纪系统工作及清欠管理规定附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法纪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强化法制化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使集团法纪工作有法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XX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法人公司所有人员,岗位及法纪检查过程。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对外承担一切法律事务,对内查处员工违法违纪行为,会同集团检查,保卫机构,保证集团的长治久安、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对上接受法纪总监直接领导对下负责所属二级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各项法务检查、处理的组织管理及指导。 第五2、条 集团法务工作采取群众举报及主动出击检查并举的工作方式,发现违法问题立即收集案情及有关资料进行立案调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集团清欠部负责老欠款清理工作,正常回款由业务员完成。 第七条 XX集团采取全员打假查串行动,打假查串过程中查假、查串由市场监查部进行,上报后由法务部处理仲裁。第二章 法务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法务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取证调查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在情况紧急时,法务人员在征得总监同意可以采取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报案进行紧急处理,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一节 法务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十条 具有大专以上法律、经济管理、财会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3、作年限不少于3年,其中律师要求有律师资格证书。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二节 法务人员的任免规定 第十一条 各层级法务干部的任免,按人员任免与调配管理办法办理。法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工作,按干部任免管理权限,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节 法务部门干部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受理率达100。 第十三条 对于已立案的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工作13个月内结案,结案率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考核按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四节 法务人员必读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法务人员必读法律法规: (一)实体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4、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5、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33、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3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35、药品广告管理办法36、广告管理条例37、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8、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查法 (二)程序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拍留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行政复议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法第三章 法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节 员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举报可通过电7、话、电报、传真、信函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法务部门举报集团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在举报后,96小时内法务部门没给予答复的可越级举报。 第十七条 员工举报可以本人亲自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但保证举报的真实性,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 第十八条 员工举报需向受理举报人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及被举报人姓名、职务、住址,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实践、地点标的及其他相关证据,特殊情况可只记录违法违纪线索。 第二节 受理违法违纪行为举报规定 第十九条 法务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接待,并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口头或电话举报的要做好记录或录音,书面举报的要保存好举报材料,尽可能记录举报人8、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及时填写举报登记表,并签名,24小时内向法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法务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法务人员报告后,组织人员在3日内调查清楚,依据情况作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调查核实后需立即报案的按员工违法犯罪“报案程序”办理。 第三节 办理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到人事部门调阅、复印被举报人档案,登记被举报人籍贯、家庭、地址、电话、原工作单位地址、性质、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以及经济担保书。 第二十四条 如果被举报人已逃走,应收集、清理其所留下物品。 第二十五条 到财务部门查帐取证。 (一)清查工资支付、费用报9、销、领款、领货、回款、借款、欠款等原始帐单。 (二)核查领用集团的手机、BP机或其他财物。 (三)收集、复印被举报人签名的各种欠条、领条、收据、借据、发货单、收货单等各种财务凭证。 第二十六条 到货物调配部门查帐并取证。 (一)清查货物调配台帐、发货单据,核实实际发货数量。 (二)收集复印被举报人签名或授权人签名的发货单据帐表。 第二十七条 以上收集证据过程要经被举报人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写收条或证明材料,如果是审计部移送的案件,应调阅被举报人的原始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到被举报人原单位、户口常住所在地派中所,居委会调查取证。 (一)核对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二)调查家庭成员情况,个人10、财产情况,是否有经营机构合作伙伴。 (三)有无出国护照,有无多处住所。 (四)调查原工作单位劳动人事保留情况关系性质。 (五)主要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姓名、地址。 第二十九条 调查举报人、知情人、证人所作记录要有被调查人的签字或按手印。 第三十条 调查被举报人主要业务往来经销单位有关人员,复印、收货、收款凭据。 第三十一条 到银行核对取款单、存款单、汇票等,复印有价值的票据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到邮电、通讯部门调查被调查人手机、BP机近期使用情况,信函邮件接受时间。 第三十三条 找被举报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以上各项调查工作在与调查单位接触时均需出示单位证明,讲明来因。 第三十五条 在11、案件调查需要时,进行法医及相关技术鉴定,并出具正式的鉴定书。 第四节 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是指各级法务部门及其案件调查人员对集团内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作出定性处理意见的过程,一般立案调查案件的期限为13个月,结案处理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成立调查组,经集团领导批准立案或调查的案件,要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和案情复杂程度等情况,从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2人以上,并且不得把被调查人的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安排为调查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负责人要组织调查组人员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慎密分析案情,查找案件线条。同时还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12、规和相关制度,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提纲。明确需要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方法和步骤,任务分配方案,调查实践、人员安排等。调查方案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条 根据案情的性质及调查工作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必要组织措施或申请援助。采取组织措施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调查实施过程要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做好记录及材料保存工作。对所收集的调查材料应审核其真实性。 第四十二条 调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主要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监查交代、陈述、勘验监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13、法务、审计人员证言、证词,证据要妥善保管,注意保密,防止毁坏和丢失。 第四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应在23天内撰写案件调查报告,作为结案根据,调查报告要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并包括: (一)调查组成员情况,立案的根据及要求,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及完成调查任务情况。 (二)说明违法违纪事实、列举主要证据。 (三)做出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 (四)写明调查组全称,并有调查组人员签名,注明形成报告的时间及起草人。 第五节 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操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所认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方式、后果等基本事实。 第四十五条 案件事实所依14、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 第四十六条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违法违纪案件的性质。 第四十七条 案件的处理责任要分明,责任人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岗位和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罚要根据国家法律及集团内有关规定,是组织处罚的要写出报告交人事处,是经济处罚的要交会计部代扣款并开出罚款单。 第四十九条 案件处理完成后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以便被处罚人申诉后,进行重新审理。案件材料应包括:立案手续、调查取证手续及材料。审理审查手续及材料,处分报告及罚款单,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补齐。 第六节 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15、规定 第五十条 报案要经总裁批准,二级公司要经公司经理批准方可报案。 第五十一条 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哪一个公司管辖范围内,报案便以该公司名义进行。 第五十二条 报案以就近的原则,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检察机关呈送书面报案材料。 第五十三条 报案后要加强公关及配合工作,并随时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第五十四条 结案后要对司法机关进行答谢,并将结案情况上报备案。 第七节 案件查处费用及奖励标准 第五十五条 法务部门所办理的经济案件,差旅费按集团出差管理制度执行,一般案件,每次办案费不得超过结案标的15,其中招待费、公关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全部办案费20。 第五十六条 经法务部确认的特殊案件,办案人员的差旅16、费,报销标准可上浮一级,但全部办案费不得超过结案标的总金额的30,其中公关招待费不得超过全部办案费的50。 第五十七条 对于打假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可申请打假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 对于无法确定直接金额标的案件的费用支出,经法务部部长申报,由法纪总监批准。 第五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费用累计超过()元的应申请专项支出,若不够支出可在其他经费结余部分或超销量提成费用中开支。胜诉所收回诉讼费用,作为法务专项支出的补充。 第六十条 法务人员办案的各种费用报销,要有结案报告或工作总结,并附有关证明及证据材料,其他事项按会计部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办案人员的奖励应根据办案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以实际挽回或避17、免的经济损失总金额扣除办案费用余额为基数,按10比例提取奖励金额,其中50可用于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第六十二条 奖金来源于案件受益单位,奖金分配执行集团奖金管理办法。 第八节 常见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序 号违纪类别或工作项目违纪类别工作项目的细分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一串货1、 故意串货。2、 过失串货。3、 低价串货。4、 过失低价串货。 购买样品,并开发票或请市场检查人员到现场拍照、见证。对直接责任人按串货处罚标准处罚。二贪污公款、侵占公司财物1、 伪造发票或单据。2、 涂改发票或单据。3、 替代发票或单据。4、 重复报销。5、 将公司财物居为已有,不办理任何手续。 追回赃款、赃物、赔偿全部经济18、损失,责任人要以家产和终生收入赔偿;责任人不愿或不能承担赔偿的,由其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挪用货款、广告宣传经费1、 谎称货款没有收到。2、 谎称货款被盗被抢。3、 多收少交。4、 与经销商串通不收不交。5、 不做广告宣传、广告费冲抵费用,拿广告回扣。6、 擅自将货款、广告费冲抵费用、挪作他用、私分。同上四工作失职、货物、货款被骗1、 工作不负责,不按公司送货收款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到期货款超过30天仍不能收回。2、 无合法有效收款凭证,经销商不认帐或逃离。同上五携款、携货外逃携款携货不辞而别。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并向集团报告。查实后由其经济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六弄虚作假,克扣冒领工资,私吞劳务费19、投递费1、 伪造提供假名单或假报表。2、 虚构劳务、投递工作记录。3、 编造两本对内、对外、劳务、投递、工资领发台帐报表。追回赃款、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七擅自变卖或毁损、浪费小报等广告宣传印刷品1、 将广告宣传印刷品私自卖给废品收购站、造纸厂、鞭炮厂。2、 不投递小报将小报当作垃圾随便丢掉,销毁。3、 不按小报投递规定发报,投机取巧,不发、多发、重发、漏发、乱发、撤发。 扣发全部投递劳务费,没收非法所得,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八违反规范收集案例规定伪造、虚构案例、病例。1、 张冠李戴,无中生有,胡编乱造。2、 工作失职,手续不全,表达不准。3、 采用后造成公司侵权和经济赔偿。 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20、或紧急损失。九泄露商业秘密1、 丢失员工手册、集团公司机要文件。2、 丢失红皮书、白皮书。1、 丢失员工手册,公司机要文件罚款200元。2、 丢失红皮书、白皮书罚款500元。十拉帮结派、合伙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公司领导和站、队、组负责人。1、 造成人员伤害。2、 被迫停止工作小时以上。3、 造成财产经济损失。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十一发现制假、售假和商标侵权行为。1、 发现制造、销售假冒产品。2、 发现未经许可使用XX商标的产品。1、 上报法务部。2、 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查缴销毁。二发现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1、 侵犯XX企业合法权利。2、 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和自办21、小报宣传品败坏XX集团信誉和产品信誉。3、 破坏XX各经销网点、终端布置、横幅、墙标专栏等。1、 上报调解。2、 起诉。第九节 法务人员处理常见违法违纪行为操作规定案件类型常见表现形式及行为特征受理机关处理措施注意事项其他合同纠纷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协议仲裁、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应诉、提出答辩起诉时选择我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应诉时根据案件背景提出管辖异议以及能否提起反诉。 如情况允许可选择调解结案。商标侵权案1、 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XX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22、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3、 经销上述侵权产品的。4、 其他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投诉,协助查封、收缴、销毁侵权产品。应事先准备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权证,投诉时应查清侵权者地址、产品生产地、存放地及有关情况。商标注册证。侵占案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占为自有,数额较大。检察机关检举、配合检察、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缉捕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追逃抓逃。在向检察、公安机关检举时,应先查清侵占财产的时间、数额及用途。如有可能判刑以上刑罚,发案后,检举前,应先请示总裁。挪用案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23、过3个月末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检举、配合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缉捕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追逃抓逃。在向检察机关检举时,应先查清挪用财产的时间、数额及用途。如有可能判刑以上刑罚,发案后,检举前,应先请示总裁。伤害案身体健康遭受他人故意重伤害或轻伤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法医鉴定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提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多表现为同行业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时所为,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提请公安机关注意共犯及教唆犯罪者,以反击不正当竞争。法务部负责处理( )万元以上的伤害案身体健康24、遭受他人轻微伤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起诉、要求赔偿。其他民事侵权案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或个人,利用广告发布产品宣传及其他方式,贬低或损害公司的法人名誉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调解或我方胜诉,应着重要求对方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四章 清欠规章制度 第一节 清欠人员行为准则 第六十三条 清欠人员要以XX集团利益为重,认真学习XX企业文化XX之魂。自信、热诚、荣誉。 第六十四条 清欠人员应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不怕困难、勇于进取、遇事冷静、处事果断。 第六十五条 清欠人员在与客户接触时,应树立XX人形象,做到着装整齐、举25、止得体,语言文明。 第六十六条 在与客户谈判时,不卑不亢,说话有分寸,不允许向对方轻易许诺。 第六十七条 所有清欠人员的清欠工作必须填写清欠工作表,表格上报直接上级做到工作计划公开和工作结果公开。 第六十八条 清欠人员应养成勤问、勤看、勤跑、勤记、勤汇报,写日记的习惯,做到“五勤一记”。 第六十九条 清欠人员严禁从客户处结算现金,所有款项一律用支票或汇票结算。 第七十条 清欠人员每月的市场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5天,直接上级应根据登记及汇报掌握清欠员的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新聘用的清欠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查原件),出示毕业证或职称证原件,另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七十二条 聘用人员填写清欠26、人员登记表、经济担保书及应聘面试记录,一并交清欠部审批,批复后培训上岗。 第七十三条 所聘清欠人员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清欠员第一个月的清欠费用不超过()元,如果未能回款则予以辞退处理。 第七十四条 清欠人员的工作业绩以实际回款率来予以衡量。 第二节 清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集团清欠部负责总额()亿元的老款清欠工作。 第七十六条 正常的回款由营销公司业务员完成。 第七十七条 清欠人员应对所负责清欠地区的客户有全面了解,弄清客户准确名称、欠款数额,详细地址,客户帐号、税号、法人代表及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联系人,客户近期经营状况及形成欠款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清欠过程中,清欠人员不允许携带27、欠款证据原件进行清欠,如果需要可由法纪总监批准到档案室查询或复印。 第七十九条 清欠工作中如果发现客户已不知去向或虽存在,但经营状况特别差,已无还款能力,经批准后可作呆死帐处理审批后销户。 第八十条 如果在清欠工作中客户拒绝配合,则转交法务部进行处理,如果对方提出退货、让利、易货分期付款等条件,要经法纪总监批准后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十一条 集团清欠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营销公司销售部代为清欠即委托清欠。 第八十二条 委托清欠由清欠部与营销公司鉴定清欠委托书。 第八十三条 如果清欠成功营销公司可按回款总额的( )坐提清欠费用,如果清欠不成功,相关材料上交清欠部,另作处理。 第八十四条 清欠工作所结28、算的款项一律为汇票、支票,拒绝接受现金。 第八十五条 清欠人员在送交支票到会计部或在会计部查得汇票已汇总部后,应立即打电话或以其他形式通知清欠部进行登记。 第八十六条 清欠人员应定期()天向清欠部经理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清欠人员行为跟踪表交清欠部。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汇报及填写清欠人员行为跟踪表者,多次累计作辞退处理。 第八十七条 清欠工作所发生费用及清欠奖励按实际回款额()提取。 第五章 打击串货、假货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节 打假、查串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为了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维护集团的利益,XX集团实行全员打假、查串。 第八十九条 打假、查串工作由集团法务部发起具体调查工作由集团市29、场监查部完成,法务部负责打假、查串案件的仲裁、诉讼工作。 第二节 打击串货操作细则 第九十条 串货是指违反公司营销纪律,跨市场销售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法务部接受市场监查部上报的串货案件,并负责审理。 第九十二条 市场监查部上报的案件必须证据充足,并附有举报书,证据包括各类包装盒、照片、各种票据等。 第九十三条 法务部接到上报的串货案件后,在()日内必须作出一审裁决,一审裁决结果分为串货涉嫌、不予受理和串货处罚三种,处罚报法纪总监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被处罚人及被处罚单位在接到一审裁决后,涉嫌串货5日内向工会提出申诉,一审裁决处罚的可在7日内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 申30、诉书必须由地区销售部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可不予受理。 第九十六条 因涉嫌串货批号多,数量大等原因不能在定期提供申诉材料,经法务部批准可延期3日。 第九十七条 因案情重大需组织专项调查的可延期115日提前调查完毕或者期满应继续审理。 第九十八条 集团内串货案件的审理,法务部拥有最终裁决权、终审权报总裁批准后执行,执行期间不按规定申诉者视同接受判决和放弃申诉。第三节 串货案件的处罚标准 第九十九条 串货对直接责任人除名,领导责任人免职或降职,销售量及回款从相应地区扣除,同时按串货数每盒罚款2元,并扣罚串货数5倍销量。 第一百条 如果涉嫌串货,在裁决期内无法确认责任人的,对地31、区销售部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依照99101条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串货数量在50件以上(含50件),除执行以上处罚外,强制串货公司以举报公司为收集证据而购买的货物价格另加1元买回串货,在裁决后10日内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地区销售部月累计串货在( )件以上或3个月累计在( )以上的追究其经理领导责任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对所在销售部可报营销总监批准后停止发货。 第一百零三条 举报弄虚作假或申诉提供伪证的,对直接责任人除名。以伪证所涉及的批号总部调拨数为基准,对其领导责任人每盒罚款1元,对其销售部扣罚5倍销量。 第一百零四条 举报串货由法务部受理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撤诉,如果要求撤诉罚举报代表人132、000100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以上处罚基准无法确定串货数量的,按调拨数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串货的处罚数量按1倍划归被串货市场当月销量,其余数量扣回总部,做为法务经费。 第一百零七条 法务部在仲裁作出后,填写处罚通知单发送被处罚者,被处罚人24小时内签收回执。 第四节 查出串货工作的奖惩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市场秩序良好,连续3个月无串货行为,集团法务部可按查串管辖范围和权限进行奖励一次性( )元。奖金以法务部查串奖励经费中划拨市场监查部,细分工作由市场监查部具体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对查串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奖励()元,对查处不力的各级人员处以()元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法务33、部查串奖励经费按查串罚款扣除查串费用的()提取,奖金数额由法务部确定交会计部后直接划拨。 第五节 打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XX集团所有员工发现假货或发现售假、制假、线索应立即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市场监查部举报。 举报电话:(02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场监查部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力进行调查,线索一经核实,立即上报法务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务部根据市场监查部报告,在24小时内,向执法机关联系,与执法机关一起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查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查缴的假货应会同执法机关进行彻底销毁,并拍照摄像、记录销毁经过请执法机关参加人签字,复印执法机关的审问笔录。 第一百一十34、五条 打假工作的奖励基金及经费由法务部申请集团划拨专项基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打假有功人员奖励按查串奖励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打假结束后应对参加打假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答谢,以利再次合作。附:串货申诉书、举报书、裁决书、处罚通知单串货举报书(样本)举报单位:负责人:被举报单位: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地区销售部负责人: 销售部经理:年 月 日串货裁决书(样本)XX集法裁字(xx)第 号 办事处: 年 月 日,监查部接到举报你公司串货一案,经审查,作出如下裁决: 如对本裁决有异议,属串货处罚的单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7天内申诉,属串货涉嫌的单位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天内将申诉材料送市场监查35、部 执行总裁: 法纪总监: 法务部经理: 年 月 日串货申诉书(样本)申诉单位: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地区销售部: 年 月 日附证据:(1)(2)(3)(4)不予受理通知书(样本)第 号 公司: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举报 公司串货一案,因 鉴于以上情况,法务部决定不予受理本次举报。请你公司继续收集有关证据,如符合串货举报条件法务部将受理。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中止办理通知书(样本)第 号 公司: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举报 公司串货一案,因 鉴于以上情况,法务部决定本案中止办理。请你公司继续收集有关证据,于十五日内送交法务部,逾期视同弃权。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处罚通知单(样本)第 号 根据XX集团法裁字第 号串货案 审裁决书,填发如下处罚通知,请迅速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到位。 制单人: 法务部负责人: 年 月 日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法纪及打假查串方面内容解释权归法务部,涉及清欠方面内容解释权归清欠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本规定执行三日起原有相关内容的规定及细则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生效时间自 年 月 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