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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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145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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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集团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BFJT-C-RLZY-003-2012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X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切实保护员工与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合同制员工。1.3 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约束原则。1.4 职责1.4.1 人力资源部1.4.1.1 劳动合同文2、本的起草、修订、备案;1.4.1.2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备案;1.4.1.3 劳动合同的归档、保管,并实施台帐管理;1.4.1.4 检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管理状况。1.4.2 各单位1.4.2.1 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1.4.2.2 对合同期届满的员工提交是否续签的考核意见;1.4.2.3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2 管理内容2.1 劳动合同文本管理2.1.1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定期用工协议。2.1.2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双方签章确认,并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生效。2.1.3 劳动合同应包含3、明确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内容。2.1.4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依据工作性质与员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可单独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 劳动合同签订2.2.1 人力资源部自新员工实际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2.2.2 各单位负责人代表集团公司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接到本单位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4、报送人力资源部。2.2.3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表集团公司与职能部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2.4 新入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2.2.5 员工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拒绝签订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2.3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2.3.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2.3.2 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3年,第一次续签期限为5年,第二次续签为无固定期限。2.3.3 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3.4 试用期届满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5、予以转正定岗;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届满,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2.4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4.1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都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2.4.2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2.4.3 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向,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2.5 劳动合同续签2.5.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由合同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另一方收到续签意向后,应在合同期满前确认是否续签。2.5.2 续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续签手续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办理完6、毕。2.6 劳动合同解除 2.6.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2.6.1.1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2.6.1.2 试用期内出勤率达不到85的;2.6.1.3 试用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2.6.1.4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对工作场所、工作秩序造成影响或损坏公物的;2.6.1.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漏商业秘密、侵害他人利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经确认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2.6.1.6 因违章操作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致人重伤(伤残等级8级以上)的;2.6.1.7 连续旷7、工超过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2.6.1.8 被证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入职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健康状况证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2.6.1.9 从事与本岗位工作及公司业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者因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的;2.6.1.10 被强制戒毒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6.1.11 其它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2.6.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2.6.2.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8、工作且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2.6.2.2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2.6.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团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2.6.3.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6.3.2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6.3.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6.3.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6.3.5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2.6.4 用人单位无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9、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2.6.4.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6.4.2 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2.6.4.3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2.6.4.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2.6.5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2.6.5.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6.5.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2.6.6 员10、工因个人原因单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核准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集团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期间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2.6.7 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离岗位到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及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6.8 因集团公司机构或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的富余人员,及各用人单位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而退回人力资源部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调岗,不服从安排者,集团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2.6.9 凡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公司不予再次录用。2.7 劳动合同终止有下11、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且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2.7.1 劳动合同期满,且有一方不愿续签的;2.7.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7.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2.7.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8 集团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 考核以人力资源管理考核细则为准。4 其它4.1 劳务派遣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代表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确立双方劳务合作关系。4.2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违反协议的责任。4.3 各单位应及时调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5 附则5.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